雷恩海 姜朝晖:理想与现实的两难抉择

——从唐代户婚制度看唐传奇的婚恋现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98 次 更新时间:2016-10-19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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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恩海   姜朝晖  

【内容提要】 从唐律特别是户婚律这一角度审视唐传奇中的婚恋小说,其主要内容存在着突破与遵循的双重性。唐律确定了良贱等级制度,保护了家长特别是男方家长对婚姻的控制权,从而使女性处于受压迫的不平等地位,因之女性对婚恋的追求表现得比男性更为勇敢果毅。唐传奇小说及其人物对礼法突破与遵循的双重性,使得人物在理想与现实的两难抉择中刻画得更为生动活泼,从而更深层次地反映了唐代丰富而广阔的社会现实。

【关 键 词】唐传奇/户婚律/男权社会


中国的文言小说,在艺术上具有价值、在文学史上确立地位的是唐代传奇。那些传奇,建立了相当完整的短篇小说的形式,由六朝杂记式的残丛小语变为洋洋大篇的文章,由三言两语的记录变为复杂故事的描绘。其中爱情题材的小说,多以现实的人事为题材——才子佳人的悲欢离合、秀才妓女的风尘结识,演出了一幕幕可歌可泣的故事。文人以清丽之笔,描摹体会,哀婉传神,格外动人,深受世人的青睐,然后世的研究者往往忽略其时代社会现实及风俗习惯,对小说及人物褒贬任声,抑扬过实。其实任何文学作品都是其时代社会生活的展示,唐传奇也不例外。作为发轫期的小说——唐传奇,是六朝志怪与志人两大小说系统的初步融合,因而具有纪实性与虚构性,而其“始有意为小说”(注:胡应麟说:“凡变异之谈,盛于六朝,然多是传录舛讹,未必尽设幻语,至唐人乃作意好奇,假小说以寄笔端。”(《少室山房笔丛》卷三六)“幻设”“作意”就是有意识的创作。鲁迅先生讲得更明确:“小说亦如诗,至唐代而一变,虽尚不离于搜奇记逸,然叙述婉转,文辞华艳,与六朝之粗陈梗概者较,演进之迹甚明,而尤显者乃在是时则始有意为小说。”(《中国小说史略•唐之传奇文上》)),故纪实性往往很突出,成为社会现实的直接映射。婚恋故事是唐传奇的一大题材,后世的研究者尤为关注,不乏仁智之见,但偏颇亦不少。揆之当时社会现实,从户婚制度的角度来审视传奇中的婚恋现象,我们发现,唐传奇之婚恋故事,既是对其时婚姻制度及礼俗的冲击与反抗,也深受户婚制度及礼俗的制约与影响,表现出突破与遵循的双重性。作如是探讨,也许能够对小说及其人物做出较为公允的评价,对形成期的小说有一个通达的认识,从一个侧面较为深切地认知唐代社会。


为了论述的明晰,首先是唐代立法宗旨和户婚律作一简单扼要的说明。唐代律志集中国封建法律的大成,以儒家的学说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贯穿“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原则。唐律遵循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的重视德治、礼仪教化的思想,制定法律是“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微墨而存其博爱”,因而尽可能地在法律中体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议•名例》)的“德主刑辅”的思想,并尽可能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力图创建一个礼乐刑政完美结合的理想社会模式。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乃成年男女人伦之本,对其婚恋,不能不持以审慎的态度,除了道德范围的约束外,从法律的角度也制定了强有力的措施,以保护这一社会基础之基础的稳固,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唐代户婚律正是保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有力工具,而这一切均深深地影响到了其时的文学作品,且留下了深深的烙印。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承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它必然要受到其时社会环境的制约。门阀制度就是制约婚姻的因素之一。魏晋六朝门阀观念深重,世族与庶族互不通婚。至唐朝门阀观念依然存在,唐太宗重修《氏族志》并非反对门阀制度,其目的仅在于建立以李唐王室为核心的新的世家大族的门第体系,来取代六朝旧的世族体系。这一行为恰恰张扬了门阀观念。《新唐书•柳冲传》称:“过江则为侨姓,王、谢、袁、萧为大,东南则为吴姓,朱、张、顾、陆为大,山东则为郡姓,崔、卢、李、郑为大,关中亦号郡姓,韦、裴、柳、薛、杨、杜首之,代北则为虏姓,元、长孙、宇文、陆、源、窦首之。郡姓者,以中国士人差第阀阅为之制”,“今流俗以崔、广、李、郭为四姓,加太原王氏为五姓”,而一般士人以不娶五姓女为人生一大憾事,可见唐门第观念影响之深。(注:《隋唐嘉话》卷中:“高宗朝,以太原王、范阳卢、荥阳郑、清河博陵二崔、陇西赵郡二李等为七姓,恃其族望,耻与他姓为婚,乃禁其自娶。于是不敢复行婚礼,密装饰其女以送夫家。”《唐语林•企羡门》:“薛元超谓所亲曰:‘吾不才,富贵过人。平生有三恨:始不以进士擢第,不娶五姓女,不得修国史。’”唐李肇《国史补》卷上:“张燕公好求山东婚姻,当时皆恶之。及后与张氏为亲者,乃为甲门。”足以看出当时人崇重门阀的婚姻心理。)而《唐律疏议•户婚》(总191条)规定:“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疏,何宜配合。”色类,其实就是等级属性。也就是说同一等级的人才能结婚,对良贱之间的婚姻是禁止的。律有明文规定,则现实生活中的婚恋必须严格遵循,这样一来,从客观上也强化了人们对门第的祟尚。

沈既济做于建中二年贬官途中的《任氏传》,为唐人传奇爱情故事的代表作。狐仙任氏实际上是人间的一个勇敢机智善良的女性。她“家本伶伦”,身属贱族,不甘心攀附世家大族蒙受韦崯的摆布(韦姬妾成群),而愿意与一贫如洗的郑六相亲相爱,共同创立家业。当遭受凌辱压迫时,任氏坚决抗拒,并晓之以理,使“少豪侈,多获佳丽”的韦崯汗颜却步。任氏清醒地认识到身为倡优的女子,依附于豪门大族只能成为玩物而已,只有与自己身份相当的郑六相处,才能有人格的平等与尊重。如果说《任氏传》以异化的力量(狐仙)涉及门阀问题的话,那么,《霍小玉传》则以世俗的人物来演绎了这一主旨,因而更具有现实意义。如前所述,唐代甚为重视门阀,霍小玉与李益虽然才貌相悦,但霍小玉清醒地认识到良贱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中宵之夜极欢之际,不觉悲来,“妾本娼家,自知非匹。今以色爱,托其仁贤”,“以君才地名声,人多景慕,愿结婚媾,固亦众矣……君之此去,必就佳姻”,所以她希望能够与李益共度八年佳期,然后遁入空门,让李益另妙选高门,以协秦晋之好。但她的愿望很快就破灭了。色类不同良贱既疏,出身卑贱而又沦为娼妓,这就注定她要成为牺牲品,系出名门的李益只会对她始乱终弃。霍小玉的悲剧也就是门阀制度造成的,因而这篇婚恋故事传奇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任氏与霍小玉都自觉不自觉地遵循了封建礼教及世俗的规范,显示出礼教及世俗门阀观念无往不在的影响,对青年男女婚恋的摧残,使其呈现出一片灰色。白行简《李娃传》则在一定程度上冲破了这一灰色沉幕,给予世俗的青年男女以希望的火光及诱惑,具有积极意义。“时望甚崇,家徒甚殷”的荥阳郑生赴长安应举,却沉醉于妓女李娃的怀抱,鸨母设计陷害,荥阳生沦落为街头乞儿。后李娃得知真情,精心呵护并督促荥阳生读书上进。将之官,李娃谓荥阳生曰:“今之复子本躯,某不相负也。愿以残年,归养老姥。君当结媛鼎族,以奉蒸尝。中外婚媾,无自黩也。勉思自爱,某从此去矣。”李娃以一个妓女的身份说出这些话,以唐代的社会现实来说是合乎情理的。但其结局非常美好,荥阳生的父亲并末嫌弃李娃,而是“命媒氏通二姓之好,备六礼以迎之,遂如秦晋之偶”,且被天子封为汧国夫人。李娃以一个妓女的身份,不但作了贵官的正妻,而且被封为国夫人,这在当时社会是不可想象的。因为娼妓的地位与奴婢同等,而奴婢与资财同样可以买卖。奴婢既可以买卖,娼妓也不例外,再者,妻妾地位不容颠倒。《唐律疏议•户婚》(总178条)规定:“诸以妻为妾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女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并且,“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买卖,等数相悬。婢乃贱流,本非俦类。若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违别议约,便亏夫妇之道,黩人伦之彝则,颠倒冠履,紊乱礼经,犯此之人,即合二年徒罪。”从唐代法律制度来看,奴婢尚不能为妾,妻妾不能乱位,以妓女为正妻实在不可想象。白行简虚构出这一理想结局的故事,给倡优女子以极大的同情,赞美其多才多情,对门阀制度起了一定的批判作用。然而李娃毕竟不是通过斗争获得这一殊荣,因此这一形象的批判力量则相对地显得比较薄弱,虽然如此,毕竟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唐代婚姻制度贯穿西周以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礼原则。《礼记•婚义》云:“婚礼者,礼之本也。”在婚礼中最重要的所谓“本”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结婚不是以双方的感情为基础组成家庭,而是遵从“父母之命”成婚而组成家庭。唐律以礼立法,因此维护婚姻上的“礼之大本”,从而确认家长对子女的主婚权。《户婚律》(总188条)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这一主婚权便造成了多少人世间的悲欢离合,因此,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反抗则成为唐代婚恋传奇的激进旋律。陈玄佑《离魂记》、李朝威《飞烟传》可为这方面的代表。《离魂记》讲述太原王宙与表妹倩娘相爱,后倩娘被许嫁他人,王宙悲痛不已,遂托辞赴京。途中日暮泊舟,忽见倩娘“徒行跣足而至”,遂双双遁至蜀中。倩娘在爱情受阻于父命,“思将杀身奉报”的强烈感情促使下,其生魄摆脱了拘禁于闺阁中的肉体,徒行跣足追随情人而去。李朝威《柳毅传》中龙女先者受父命嫁于泾川小龙,倍受凌辱,命运凄惨,实受“礼之大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构陷。后来被柳毅感于大义所救,遂倾心相爱。其父洞庭龙君又欲嫁于濯锦小儿,备尝艰辛后的龙女,遂“闭户剪发,以明无意”,以至于“当初之心,死无自替”。反抗了父母之命,终于得以嫁其所爱者柳毅,显示了受压迫妇女热情向往追求幸福的勇气。《飞烟传》之步飞烟自幼而孤,又为媒人所欺,嫁于粗鄙的武公业为妾,遭受百般凌辱。后与意中人赵象相会,被武公业鞭楚至死,成为媒妁之言婚礼制的牺牲品。步飞烟之死,实是对这一扼杀人性礼制的奋力一击,以悲剧的力量来震撼现实生活中业已麻木的灵魂,唤起抗争的希望。

其实,唐律还从立法的角度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礼原则进行了确认。《户婚律》(总175条)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毁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亦是。”也就是说以“报婚书”“有私约”“受聘财”作为定婚的成立条件,实以保障“六礼”的效力。因为“婚礼先以聘财为信,故《礼》曰:娉则为妻。”白居易《井底引银瓶》一诗,以一个私奔女子的口吻叙述因追求婚恋自由而遭受的巨大不幸:“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频有言。聘朔为妻奔是妄,不堪主祀奉频蘩。终知君家不可住,其乃出门无去处。岂无父母在高堂,亦有亲情满故乡。”因而结尾告戒人们“为君一日恩,误妾百年身。寄言痴小人家女,慎勿将身轻许人”。违背这一婚礼原则的女子,虽两情相悦,但最终既不见容于婆家,也不见容于父家,因为妾不能承担“传家事,承祭祀”的重任,可见这一立法的世俗力量的巨大。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来看,“婚必有媒交,设介绍,皆所以养廉耻”(《仪礼•士婚礼》)。从立法的高度来维护统治秩序,灭人欲而存“大义”,造成了多少婚恋的悲剧。在这一礼法及世俗力量下,霍小玉、莺莺因之而有“自献之羞”,而倩娘、龙女则冲破这无形的网幕,敢于为情恋而斗争,迸发出耀眼的光彩。

以上是从整体上来考察,唐传奇针对礼法规定的门阀制及婚礼原则进行抨击,具有深刻的社会意义。如果我们从某时社会背景及律令方面来考察,就会对聚讼纷纭的小说人物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首先,男子是男权社会的主体。《柳毅传》之柳毅是一位身世潦倒而行为正直士人,出于义愤为龙女传书,虽悦龙女却为“大义”所阻,致使失之交臂,心甚怅然。后经龙女苦苦哀求,方纳为妻。《李章武传》人鬼恋爱,情节动人。王氏之缱绻情深以致殒命,李章武之别后相忘,偶然忆起而访之,均体现出男子在婚恋上的主动权以及恋爱上的不平等。唐律以法律手段确认的婚姻形式,其实质就是保护男家对婚姻的控制权,维护这种不平等。律条疏文说“若男家自悔者,无罪”,只是聘财不追而已。故男方始终无“辄悔婚”之罪。法律只是单方限制女家悔婚,且女家辄悔婚约受处罚后,婚约始终有效。又据律令规定,女方“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若男家悔婚,只当作婚约解除,并不犯罪。总之,女家只要一经许婚,实际上就已将其女的人身出卖给了男家。律令的如此规定,则决定了男女婚恋的不平等和男方婚恋上的主动权,也易于造成始乱终弃的结局。

正因为如此,《无双传》之王仙客倾心于无双,敢于把被掠入皇宫的无双千方百计地拯救出来,结为夫妇,白头偕老,就显得难能可贵。“时望甚崇,家徒甚殷”的荥阳生初见李娃便倾心相爱,徘徊不能去,再见李娃,“生遽惊起,莫敢仰视”。他从未把李娃当作妓女看待,而是把她作为一个平等女性热恋着。即使被陷害沦为挽郎乞儿,仍如痴如狂地热恋追寻李娃,终不后悔。当他功成名就、李娃要离开他时,“生泣曰:‘子若弃我,当自颈以就死。’娃固辞不从,生勤请弥恳。”(《李娃传》)在等级门阀森严的社会,这种以平等的身份追恋女性尤其是卑贱女性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向世俗观念挑战蔑视礼教的意义。因而荥阳生的形象有其光彩照人的一面。男女相悦,婚恋有始有终甚至于为之殒命,在一定意义上表现了男女双方婚恋上的人格平等,其实质就是对女性的尊重,突破了其时世俗的重压及礼法的限制,具有积极的时代意义。

与之相比,则有一些软弱男子,循规蹈矩于其时的礼法,在婚恋上虽为情感促使不能自己,“始乱终弃”,却以“君子善补过”为借口来自慰。这一派人物代表了那个社会的主流,因而更能看出其矛盾无奈的内心以及封建礼法的严酷。《莺莺传》之张生“始乱终弃”,却以“君子善补过”来推卸责任,又把“尤物”“妖孽”加在美丽善良无辜的崔莺莺身上,不仅薄情而且近乎卑琐。《霍小玉传》中李益信誓旦旦必将迎娶,然其母已为其择豪门大族卢氏女,且“言约已定,太夫人素严毅,生逡巡不敢辞让”,李益一误再误,终于愧对霍小玉。户婚律规定“卑幼在外娶妻,尊长后为定婚,未成者,从尊长”。那么,无论从法律还是从礼制(父母之命),李益不得不屈从。与荥阳生相较,李益固然有狭隘自私的心态,但他们都有一深层的悲哀,他们都将面临“孝”与“不孝”的裁决。宗法制的社会家庭,重视人伦礼教的关系,人伦之本在于孝,而孝在于教,即先“修身”而后“事亲”,“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反,是名不孝”。唐律将“不孝”列为“十恶”第七条,处刑甚重,有绞、流、徒,且为“常赦所不原”(《唐律疏议•名例》)。如此惨重的刑罚,强大的社会舆论,荥阳生安敢再回乡里?李益怎能不禀母命而更娶卢氏?李益抛弃了所爱恋的人,霍小玉殒命黄泉,“痴心女子负心汉”,受到了社会的同情与谴责。这实在不能完全归咎于李益,他与霍小玉都是那个时代共同造就的悲剧,从某种意义上说,生活在礼法重压与爱恋煎熬中的李益尤为值得同情,他是那个时代处于进退维谷尴尬境地众多男子的代表,反映了那个阳刚社会的深层悲哀。


女性处于封建社会最底层,她们深受宗法制的迫害,往往处于毫无退路的绝境,因而对婚恋的追求常常表现出比男性更为勇敢果毅的品质。任氏与郑六相爱,为了自由与幸福,决不屈服于暴力,表达了对爱情的坚贞专一。龙女在经历了不幸婚姻之后,不甘于任人摆布,力图抗争这残酷的枷锁,倾心于柳毅,终于使父母改变迫其他嫁的初衷,有情人终成眷属。步飞烟作为粗鄙之人武公业的姬妾,本非所愿,为了争取婚恋自由,和所爱者赵象相会。事情败露后,处于被“鞭楚流血”的情况下,仍意志坚强,至死不屈。王氏对李章武情意缱绻,以致殒命。八、九年后李章武偶然忆起而访之,王氏虽己成阴魂但丝毫也未责备李的负情,仍与之相会,并甘冒阴司之责而相送千里,王氏之痴情可见一斑。倩娘虽因情而生魂来奔王宙,表现出对礼法的反抗,但五、六年以后为“大义”所煎熬,不得不向礼法屈服,再度归家。王氏与倩娘是现实生活中凡人的代表,她们既有追求婚恋自由反抗礼法的进步性,也有遵循礼法的保守性,是平凡人性格双重性的具体表现。崔莺莺以贵族少女的身份竟夜半主动向张生表白爱情,大胆地置封建礼教于不顾,然而她又表现得软弱无力。最初与张生相恋,她动摇不定,顾虑重重,后来张生遗弃她,她也自以为私相结合“不合礼法”“有自献之羞”,一味哀求,希望张生能够始终成全。这类女性既具有追求婚恋自由的勇敢果毅,也有受礼法局限而表现出的畏缩顾虑,因而其形象更具感染力量。

与这类世俗女性相比,作为侠女的红拂(《虬髯客传》)、聂隐娘(《聂隐娘》)表现出极其独立的婚恋自主权。红拂“妾侍杨司空久,阅天下人多矣,无如公者……故来奔耳”,豪侠而美丽多情。她看出李靖是一位胸怀大志的英雄,毅然奔就,礼法似乎在她那儿根本就不存在。出身将门的聂隐娘看中磨镜少年,则曰:“此人可与我为夫。”聂父“不敢不从,遂嫁之”。门阀礼法则被她们弃置不顾。这类豪侠女子的行为足以使其时男士汗颜却步,她们成为那个时代女性婚恋自主权的最高体现,具有振聋发聩的意义。

姬妾如同财物,可蓄而处之,《柳氏传》之柳氏先被李生像货物一样送与韩翊,当韩要去求取功名时,也就置柳氏于不顾。柳氏在动荡中欲求自保而不能,竟被沙吒利强行劫去,后来又被侠士许俊夺归韩翊。任人摆布,毫无自主权。这一被侮辱被损害的形象,真实地反映出其时法律“妾通买卖,等数相悬。婢乃贱流,本非俦类”的实质,揭示出妇女地位的低下。而身为倡优的霍小玉、李娃身份更为卑贱,套在她们身上的枷锁更为沉重。霍小玉虽然姿质浓丽,“高情逸态,事事过人,音乐诗书,无不通解”,且与李益相爱,但其倡优的地位决定了她悲惨的命运。唐制,人的社会地位以法律分为“良”“贱”,且子孙相承,不容混淆。《户婚律》(总191条)规定:“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疏,何宜配合。”故对良贱之间的婚姻是严格禁止的。“即妾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霍小玉为奴婢所生,又沦为娼妓,法律礼俗怎会允许李益娶她。况且“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婢虽经放为良,岂堪承嫡之重”(《户婚律》总178条),这就否决了霍小玉为李益妻的途径。更甚者,良贱为婚,所生子女的归属,法律也有明文规定,据疏文“其所生男女,依《户令》,不知情者从良,知情者从贱”,这一恶性遗传的后果甚为严重。在宗法制社会中,家庭嫡长制为核心,高门大族的李氏怎能让其子嗣隶属贱类呢?无论从那一方面看,霍李婚恋都会成为悲剧,也正因为如此,霍小玉勇敢果毅的追求就显得更有进步意义,是那个时代婚恋悲歌的最强音。李娃以一个妓女的身份为正妻并被封为国夫人是不可想象的,因其大胆不可想象才使这一形象成为阴霾时代的亮色,显示出反对婚恋压迫的理想主义色彩,给人们以光明鼓舞的力量。

与其时男子相比这类女性敢爱敢恨,将其内心世界的全部感情淋漓尽致地表达出来。当发现荥阳生“枯瘠疥厉,殆非人状”,流落街头时,李娃情无反顾地把自己与之连接在一起,“失声长恸曰:‘令子一朝及此,我之罪也。’”极其哀婉动人。荥阳生将之官,为了他的才地名声,李娃又要决意离去,表现了他舍己为人忠贞不渝的爱情。霍小玉对李益爱之至深,定情之夕“极其欢爱”,但又非常清醒,认为“妾本倡家,自知非匹。今以色爱,托其仁贤。但虑一旦色衰,恩移情替,使女萝无托,秋扇见捐。”故为了李益的前途地位,霍小玉希望能与李益共同过几年幸福生活,“夙夕之愿,于此足矣”,然后再让李益另妙选高门。处处为恋人着想,可谓情真意切。当李益负心抛弃她之后,霍小玉思念深切,“羸卧空闺,遂成沉疾”。临终前霍小玉有“我为女子,薄命如斯!君是丈夫,负心若此”的哀婉悲愤,“长恸号哭数声而绝”。表明她是一个敢爱敢恨的奇女子,以她的死来抗争这不公平的世俗礼法社会,反衬出某些男子卑琐的灵魂。这类女子生死以之地追求自由真挚婚恋的精神,将世俗礼法击得粉碎,显示出其时婚恋追求的最美的光彩。

赵彦卫《云麓漫钞》说唐传奇,“文备众体,可以见史才、诗笔、议论”,因而它不但有一般诗文所具有的“陈古讽今”、“指事陈情”、“托物寄言”的作用(注:诗文的“指事陈情”、“托物寄言”的作用,前人言之甚多,如,朱鹤龄《杜诗辑注序》称杜甫诗:“指事陈情,意含风谕。”仇兆鳌《杜诗详注》自序云:“若其比物托类,尤非泛然。如宫桃秦树,则凄怆于金粟堆也。风花松柏,则感伤于邙山路也。他如杜鹃之怜南内,萤火之刺中官,野苋之讽小人,苦竹之美君子,即一鸟兽草木之微,动皆切于忠孝大义。”),而且能够反映更为广阔的社会生活。恩格斯致玛•哈克奈斯的信称:巴尔扎克的小说“给我们提供了一部法国‘社会’特别是巴黎‘上流社会’的卓越的现实主义历史……在这幅中心图画的四周,他汇集了法国社会的全部历史,我从这里,甚至在经济细节方面所学到的东西,也要比从当时所有职业的历史学家、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那里学到的全部东西还要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作为小说的唐传奇,反映了广阔的社会生活,蕴含着丰富的信息,恰如其时的一幅风俗画,极为生动活泼。唐传奇的婚恋故事深切地表现出其时世俗社会中青年男女所遭受的礼法世俗的种种限制,他们在情感的煎熬困惑中,反抗这制约,却又不得不遵循这制约,始终处于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他们的追求理想婚恋与遵循严峻现实的两难抉择,表现了其时社会生活真实的一面:那些怯懦者代表着世俗中人的大多数,将其困惑无奈展露无遗;而勇敢果毅者则是其时代的一段精光,给当时及后来者以无限的鼓舞。他们身上所表现的遵循与抗争的二重性,才真切地显示出时代脉搏,才能使我们深切地认知当时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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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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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02期第174~180页,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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