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人类学经典为产权研究提供了宝贵传统,可以概括为比较视野、基于民族志的经验研究和对产权社会嵌入性的强调。当代人类学产权研究发展了这些传统,同时摒弃西方中心主义理念。西方人类学界深入反思和讨论“产权”概念,由此推进了重要的研究路径——即“社会关系路径”、“产权话语分析”和“替代性的系统分析框架”,它们有助于产权的跨文化研究,并为产权的嵌入性问题提供了更具体的学理基础和研究进路,而各路径之间也有相互结合之可能。
关键词:产权/人类学/民族志/嵌入性
在有关社会转型、经济改革、现代化、全球化和资源管理等主题的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中,产权是绕不过去的重点。但学界仍缺乏对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产权形态的准确描述和解释,许多论述存在对第三世界国家和西方工业社会产权体系的误读,而相关的产权政策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社会后果。正是在这样的学术回顾和现实反思中,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不能简单地从经济、法律或政治等任何一个单一维度来理解产权问题,而应将其置于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下进行研究(von Benda-Beckmann et al.,2006a;Hann,2007)。那么,这种强调产权的社会嵌入性的多维度研究应如何进一步推进?如何完善产权分析语言且不受制于主导性的西方排他性产权理论?哪些研究路径能更有利于产权的跨文化比较?本文将呈现西方人类学领域在这些方面的努力。
人类学研究中所言的“产权”概念倾向于某种“大产权”视野,是将“产权”(property)作为一个总概念(cover term)来指代不同社会中不同的产权形态,而西方经济学意义上的排他性产权,只被视为各种产权形态中的一类。人类学对于产权问题的关注基于这样的预设:人类各种不同的社群在其各自的生活环境中,必有一些“物”对其生存而言至关重要,而“物”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那么对于某一特定的社群而言,应有一套基本稳定的社会安排,包括规范和制度等,以解决人们与这些重要之物的关系以及相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Hann,2001:76)。
产权问题在人类学创立伊始就是人类学家关注的重要主题,其研究成果对制度经济学、法律现实主义等学派有过重要的影响。在人类学经典中,摩尔根(Lewis Henry Moran)、莫斯(Marcel Mauss)、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弗斯(Raymond Firth)和格鲁克曼(Max Gluckman)等大家都对产权有过重要的论述或相关的民族志研究。这些经典中的产权研究具有历史维度和异文化比较的视野,同时定位于以民族志为基础的经验研究,并强调产权的社会嵌入性。这些视角成为人类学产权研究的学科传统,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数量急剧增加的人类学产权研究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本文并不意图对当代西方人类学产权研究成果进行全方位的综述,而是聚焦于西方人类学在产权研究路径上的探索,同时说明这些路径探索的共同基点:能否将“产权”作为该领域的一个总概念?如何清理“产权”概念所负荷的带有西方中心主义倾向的意识形态?如何结合政治、法律、文化等多个维度来进行产权研究?如何对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产权”概念进行恰当的文化翻译?本文认为,这些探讨和相关的民族志研究已可促成三条重要的、并置的研究路径。第一条为“社会关系路径”,即立足于“将产权视为社会关系”,对于这一路径,应结合当代学者对产权经典定义的反思而加以新的修正;第二条路径聚焦于产权话语,并从语言分析入手关注社会文化变迁的分析;第三条路径是法律人类学家所贡献的“替代性的系统分析框架”。这些研究路径,或反思产权的社会关系特性,或从话语分析和变迁角度规避产权分析中的西方中心主义,或将嵌入性问题具体到几个相互关联的层面,因而从不同的角度为产权经验研究和比较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学理基础和更具体的研究进路,值得中国学界关注并与之形成对话。
一、不同的路径,共同的学科传统
在分析人类学产权研究的三种路径之前,有必要先确定它们共有的学科传统,也即人类学长久以来对产权研究所秉持的视角、立场、准则和方法。
19世纪下半叶,人类学逐渐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从那时起一直到二战结束,产权、所有权和财产制度等问题是人类学家重要的研究主题。作为人类学产权研究的先驱人物,摩尔根发展了斯密、弗格森和梅因带有跨文化比较意义的产权学说(摩尔根,2012)。虽因其理论带有进化论色彩而遭受诸多批评,但他将历史变化与地区性差异纳入了分析范围,同时也结合当时可能获得的民族志材料,彰显了人类学比较研究的优势。
人类学家在殖民地区进行民族志调研时,马林诺夫斯基、格鲁克曼和弗斯等人使用“property”(财产、财产权、产权)和“ownership”(所有权)来分析当地的土地权属问题,当然,这些人类学家也强调“土著人”有着不同于西方的概念和用法。对于产权概念的界定,格鲁克曼引用梅因的定义:“产权是一束权利”(a bundle of rights),但同时指出,“在部落社会中对于产权的界定并没有那么侧重人对物的权利,而是更关注在物的问题上人与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Gluckman,1965:46)。强调产权的重点不是人和物之间的关系,而是在物的问题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也成为人类学对产权的经典定义。例如戴维斯曾经在他的民族志中这样表述:“当我们描述所有权、使用权或租赁权时,我们所讨论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责任和义务,而责任和义务必然与人相连接。一公顷地不会在法律上提起诉讼,一条边界也不会与另一条边界发生争执”(Davis,1973:73)。
罗维等美国人类学家在探究产权形式时,主张结合更广泛的经济状况、生态特征和政治安排等进行分析,同时他也将“无形物”的所有权问题纳入人类学研究(Lowie,1920)。马林诺夫斯基在研究特罗布里恩岛(Trobriand)原住民的财产和所有权问题时,强调应基于当地的亲属制度、理念系统和神话基础来理解它们。这实际上也是人类学基于整体论视角研究产权的范例(Malinowski,1935)。
人类学家在当时就已强调,不能将前现代社会的产权关系简单归类为“共有产权”,有些“原始部落”中也有类似私人财产的现象。例如,弗斯在有关波利尼西亚原住民经济的研究中,描述了当地同时存在类似于“个人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joint ownership)的权属方式,个人生产出来的很多东西可归其所有,而土地和独木舟等重要资源则通常由亲属群体或群体首领拥有(Firth,1939:278)。
先于波兰尼提出“互惠”概念的人类学家图恩瓦尔德,在其《初民社会的经济》中专列一章讨论部落民的所有权和产权问题(Thurnwald,1932)。产权问题之于经济人类学的重要性也表现在1940年赫兹克维茨专论原住民经济生活的著作中。该书1965年的再版本成为第一本以“经济人类学”为题的著作,书中也包括对所有权和产权问题的专门论述(Herskovits,1965)。
但二战之后所有权问题研究在西方学界的重要性下降,加之人类学学科分支化以及“实质论”与“形式论”之辩等原因,人类学家对产权研究的关注逐步淡化(Hann,1998:27-28)。当然,20世纪50-80年代还是有一些重要研究,这里仅举几例与人类学产权研究传统有紧密呼应的名作。
英国人类学家利奇根据自己在锡兰(今斯里兰卡)一个村庄所做的田野调查,完成了关于土地权属和亲属制度之间关系的民族志研究(Leach,1961)。将法国马克思主义理论引入英国人类学的布洛赫曾对马达加斯加两个社群的产权关系进行比较研究,他采用唯物主义的分析路径,同时强调将产权关系视为社会关系的研究视角(Bloch,1975)。而古迪的著作在比较研究和社会变迁研究方面均引人注目,他在西非所做的民族志研究不仅关注不同的产权关系,而且聚焦当地在殖民时代晚期所经历的产权制度变化,并论述这种变化如何重建了社会结构(Goody,1962),其研究继承了以摩尔根为代表的人类学比较研究传统。之后古迪还对欧洲、亚洲和非洲社会中的婚姻、家庭财产和继承等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和历史分析(如Goody,1977)。
纵观人类学经典中的产权研究,有三大传统显而易见,它们实际上也正是社会文化人类学的学科传统在产权研究上的体现。
第一,人类学产权研究具有宏大的文化比较视野。从摩尔根到古迪,经典人类学论著对产权问题着眼于两个维度上的比较:一是时间维度即历史的比较,二是空间维度即跨文化或地域的比较。
第二,人类学的产权研究立足于以民族志为基础的经验研究,从而对产权制度实践做出了贡献。格鲁克曼的产权研究即为一个范例,他和同行对非洲土地权属授权机制的研究曾较为成功地纠正了英国殖民官员在非洲土地政策方面的错误。格鲁克曼用详实的民族志材料说明当地人原有的“产权制度”并不“落后”。比如,当地的生产用地必须服从层层嵌套的权属安排,而这些具体设置与族群的社会结构相符合(Gluckman,1968)。
第三,人类学产权研究遵守一条重要原则——应在社会背景下理解产权。社会进化论被摒弃后,功能主义以及新功能主义人类学家采用更具经验性和描述性的微观理论。随后的生态人类学也将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视为系统性整体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强调对它的探究既要依托于对社会整体的理解,也应包括对产权与其他社会因素之间关系的理解。这也是人类学整体论的传统在产权研究中的体现。
但另一方面,人类学产权研究遗产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当时并未全面检视“产权”和“所有权”等概念所负荷的西方的历史和思想背景,也没有强调使用这些概念来指代或解释非西方地区“物的持有和权属”等问题时可能带来的认识论上的风险。另外,人类学在比较研究上的优势不能建立在进化论这样的学说基础上,而需有更深入的认识论和研究路径的探讨。而这些正是当代人类学的产权研究正在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果的地方。
二、不同的路径,共同的探索目标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方人类学重新重视产权研究。①由于新自由主义在全球范围的扩张,加之东欧和苏联的社会剧变,西方人类学家开始研究转型社会的私有化过程(如Cartwright,2001;Humphrey,2002;Hann & The Property Relations Group,2003;Thelen,2003;Verdery,2003)。国际人类学界不仅研究西方排他性私人产权理念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展,也研究由此出现的抵制经济从社会脱嵌的“反向运动”(counter-movement)(波兰尼,2007;Filer & Lowe,2011)。民族志材料呈现了不同地区的社会保护行动,呈现了以各种形式出现的“集体化”和其他合作行为如何减慢或减弱了私有化进程(如Cartwright,2001;Hann,2007)。②
到21世纪初,由于市场经济已扩展到新的领域——知识、生物和文化领域,人类学家也投身于对无形产品、“文化产权”和生物技术等新型产权现象的研究(如Coombe,1998;Rowlands,2002;Brown,2003;Geismar,2005)。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人类学界开始对产权研究进行总结、分析和讨论(如Strathern,1999;Verdery & Humphrey,2004;Strang & Busse,2011)。其中英语和德语人类学界的合作成果颇丰,德国马普社会人类学研究所在产权研究方面进展较大。在此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是英国人类学家汉恩和德国法律人类学家冯•班达—贝克曼教授及其团队,他们组织了系列讨论并出版多部研究成果集(如von Benda-Beckmann et al.,2006b;Hann & The Property Relations Group,2003)。2012年,伦敦大学学院也组织了人类学产权研究讨论。在这些会议和文集中,来自法学、社会学、公共管理等领域的学者也参与了对话。
在学术回顾和展望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探究“人类学产权研究如何更好地继承和发展学科传统”。具体而言:第一,人类学如何重树在产权比较研究上的优势?第二,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产权跨文化研究的语言,同时避免西方中心主义导向?第三,民族志研究如何更具操作性地呈现产权的社会嵌入性?
(一)如何重振人类学产权比较研究的优势
人类学在产权比较研究上的优势已经失去了很长一段时间,从人类发展史和区域比较的维度来研究产权问题,在20世纪60、70年代,并不是在人类学领域,而是在受经典民族志影响的新制度经济学领域中有引人注目的发展(如Demsetz,1967)。③
比较研究的停滞和复兴,实际上是整个人类学界要面对的问题。当代西方人类学家为此进行了不少研讨和实践,呼吁21世纪的人类学应重新强化比较研究,并关注三个维度的比较:第一个维度是最基本的,可称为“认知上的比较”,因为“比较”属于基本的人类认知活动。第二个是方法论维度上的比较,也被称为“隐性的比较”,是研究异文化的人类学及相关学科所特别强调的。第三个是认识论维度上的比较,即哲学意义上的“强比较”或称“显性的比较”(Fox & Gingrich,2002:20-21)。
产权研究在空间维度和时间维度上的比较任务,应从这样的学科背景下来理解。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使命既源自于现实世界纷繁复杂的产权形态,也是转型社会和文化变迁条件下不可回避的任务。
(二)如何更好地在具体的社会背景下理解产权
由于波兰尼著作的影响,当代人类学更多地用关注“社会嵌入性”(如Carrier,1998;Hann,1998,2007;von Benda-Beckmann et al.,2006a)来强调学科传统。与经济社会学的网络研究路径不同,人类学家将“嵌入性”重新回溯到波兰尼的原意,即植根于制度分析,而不仅仅聚焦于人际关系网络。在人类学家眼里,产权嵌入于社会、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之中。同时一些人类学家也指出“嵌入性”作为分析性概念所存在的问题,比如过于宽泛以至于研究较为松散,认为应寻求更具体和更具操作性的分析框架(Peters,2006)。这与一些社会学家的观点相呼应,后者也从其他角度指出嵌入性作为分析概念存在的这些问题(如刘世定,1999;Beckert,2009)。
张小军认为嵌入性的观点具有局限性,认为采用多重属性的蕴生而非嵌入的观点更有助于分析复合的动力(张小军,2014)。本文保留嵌入性概念的使用,第一是因为此概念在西方人类学产权研究文献中仍是最重要的分析概念(如Carrier,1998;Hann,1998,2007;von Benda-Beckmann et al.,2006a),在相关领域中其重要的学术意义也在被不断强调(Holmes,2012)。第二,西方人类学家在强调经济的社会嵌入性时,实际上是强调经济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系统性的相互关联和依存”,与张小军所强调的“所有经济现象,一开始就具有政治的、社会的、亲属的、宗教的属性”基本一致。
人类学家在说产权“嵌入于”社会时,实际上更接近于刘世定所言的“A嵌入于B时,恰是反对将A和B看作两个相对独立系统的观点,强调面对的是不可解的一体化事物”(刘世定,1999:76)。不过,此处我将刘文的“不可解”(即“不可分析”)改为“不可分解”的。另一方面,嵌入性作为分析性概念时,的确有刘文中所说的“不可分析”(至少是“很难分析”)的问题。所以一些西方人类学家所做的努力可以被理解为另一种策略:强调“经济与社会”的一体化特征,但仍然是可分析的,或尽可能使其能够被分析。④
于是,将产权的社会嵌入性研究导向更具操作性的路径,成为人类学家的一大任务。
(三)“产权”:能否作为跨文化研究的概念
“建立和完善一套产权跨文化研究的语言,同时避免西方中心主义导向”,这一任务首先聚焦在分析概念的选择和厘清上。
如果说,人类所有社群在其各自生活环境中,都存在对当地人生存而言至关重要的“物”(thing),那么,可以选用哪个总概念来指代这些重要之物及相应的社会安排?一些人类学家倾向于沿用“property”作为总概念,并赋予其更为宽泛的意义,用以指代人类社会不同的产权形态。
但“property”作为跨文化研究中的主导术语是有“风险”的。“property”在英语中有两个所指,一指某种“物”,特定的人或群体对其拥有权利,汉语通常将其翻译为“财产”;另指这种权利本身,汉语中常被译作“产权”或“财产权”。“property”一词与英国圈地运动、新自由主义观念关联密切,在日常生活或学术研究中也时常指代那种强调排他性的产权。如果选用“产权”这一概念来指代“不同社会对重要之物的社会安排”,是否会在某种程度上强调西方式产权的“普世性”?
对此,人类学界做了大量厘清“产权”概念的工作(Hunt,1998),如提醒学界和公众不要将“产权”等同于经济学视角下的排他性产权,后者不过是人类社会的某一种产权形态而已,这一观点现今也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也就是说,人类学并非简单地留用“产权”术语,而是挖掘其承载的意识形态、追溯西方思想史中完全不同于甚至是质疑新自由主义产权的思想、强调产权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地区的差异和变化,由此动摇新自由主义产权观念的“普世性”神话。因为即便在西方历史中,排他性产权也仅仅是众多产权观念的一种,而且只是由于特定社会历史条件而获得了某种主导性地位。⑤
当然,“产权”这一术语在人类学领域中的“地位”并不稳固。有人类学家提出用其他术语来替代“property”或更侧重其他术语的使用,如将“appropriation”(占用)与“ownership”(所有权)、“possession”(占有)和“access”(获取)等结合起来使用。这些视角认为所有权不仅是有关资源、资产、财产等重要之物的某种静态的权利束或权利结构,更是一种关涉到这些重要之物被持有和占用的不断发展的符号沟通和协商进程(Busse & Strang,2011:4)。
本文采纳汉恩等人类学家的主张,选用“property”作为范畴性的名词指代这一研究领域,也将其视为重要的分析概念。同时沿用“property”常用的汉译之一“产权”,⑥尽管这一译名隐含着较强的“权利导向”。因此本文强调“产权”实际上包含了其他一些复合词的意义,如“产权关系”(property relations)、“财产制度”或“产权政治制度”(property regime)、“产权系统”(property system)等,这也反映了人类学产权研究对“权利”之外的视角——社会关系、政治法律制度、系统性的社会安排等——的侧重。
在选择了“产权”这一总概念之后,人类学家的重要工作是呈现各种社会文化背景下的“产权”概念并进行相应的文化翻译。在考察特定社群中重要之物的社会安排时,人类学家需要呈现:被研究人群所用的本土术语或术语群是什么?这些术语有什么含义?在哪些情境下使用?人们如何谈论这些事宜(Humphrey & Verdery,2004)?基于此,比较的视野和文化翻译必不可少。
因此,人类学所强调的多维度的比较首先在产权概念的比较和翻译中体现出来。人类学家在书写和分析所研究地的产权现象时,至少有两方面的工作要做:一是从他者的视角、语言和社会文化背景来考察当地的“产权概念”;二是在研究者母文化语境中对其进行恰如其分的文化翻译。
例如,英语人类学家在解释一些地区重要之物的权属问题时,有时根据情境将当地人的术语翻译为“所有权”,有时则用“控制权”(mastery)来进行对照;而在另一些文化背景下,“统治权”(dominion或lordship)、多种形式的“监管权”(custodianship)或“知晓”(knowing)是更为接近的对应词(Anderson,1998;Nadasdy,2003;Verdery,2003)。以人类学家对蒙古共和国中的“产权语言”的文化解释为例,他们认为在蒙古语中不存在一个可以与产权或私有产权完全对等的本土语言,但当地有一串相互联系的术语来表示控制权、统治权、管理权、保管权、监督权和使用权以及相关的情境,因此,对这些术语的理解就至关重要了(Sneath,2003)。
语词的对照只是文化翻译的一个步骤,更为重要的是呈现语词使用的社会文化背景。例如,毛利人通常用“塔翁加”(taonga)表示生活中的重要之物,它涵盖了物质与非物质形式(常见的有知识、仪式和歌曲)。塔翁加有时被粗略地翻译为“财产”,但与西方概念中的财产并不相同。毛利人对塔翁加的观念牵涉到土地、祖先、历史、灵力信仰等;人也并非塔翁加的所有者,而是其信托者。这就需要人类学家结合毛利人的宇宙观、亲属制度、宗教信仰、仪式活动、社会历史等对其产权概念进行整体论式的呈现(Garrity,1999)。
总之,为了研究不同文化情境下重要之物的社会安排,学界需要一套适用于跨文化沟通和讨论的学术语言。如果将“产权”视为其中的核心概念之一,那么对其定义的反思、发展,以及确立相应的研究路径至关重要。
三、产权研究的三种路径
当代人类学中的重要探讨和相关的民族志研究已可促成三种重要的研究路径:“社会关系路径”、“产权话语分析路径”和“替代性的系统分析框架”。虽然人类学界之前并无这样的分类和并置,但我认为西方人类学家对“产权”定义的一些重要处理方式及相应的研究进路,较适合以这种方式来进行比照和理解。“社会关系路径”的提法借自法学领域(Singer,1988),本文指出人类学产权研究也有此路径,且应将它与其他学科中的同类进路进行比较;“产权话语分析”和“替代性的系统分析框架”分别在不同的人类学论著中被讨论,但很有必要将其与“社会关系路径”并置,并探讨三者的共同之处以及各自的侧重点。
这三种路径的共同特点在于:首先,都致力于将“产权”发展成为跨文化研究的概念,同时避免西方中心主义的错误;其次,都既得益于人类学产权研究的三大传统,又依据学术新视野和当代社会的新发展调整了研究侧重点,有助于人类学对产权研究做出新贡献。
三种路径也各有侧重,“社会关系路径”立足于将产权视为社会关系的传统定义,并通过民族志研究整体呈现与产权现象相关联的社会关系;“产权话语分析路径”是通过话语分析对新自由主义的产权语言进行解构并分析其政治和权力背景,同时对所研究地的本土产权语言及其变迁进行深描,有利于跨文化产权分析语言的形成;“替代性的系统分析框架”侧重于产权制度的分析,但是将影响产权社会安排的意识形态、实际的社会关系和动态的社会实践等纳入了系统分析框架,从而有利于对社会产权嵌入性问题进行具有操作性的分析。
(一)“社会关系路径”
如前所述,从格鲁克曼到当代很多人类学家都强调产权是关于在物的问题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时这被表述为“作为社会关系的产权”。但这一经典定义在当代并非简单地被延续,而是在多个维度上被重新思考。也因此,本文使用产权研究的“社会关系路径”来概括。
1.产权研究的社会关系路径
这是人类学产权研究延续和发展其经典时代的传统而形成的路径,在此路径下,人类学家基于广泛的社会政治背景,通过梳理相关的社会关系来全面呈现特定族群对于资源、资产和产品等重要之物的社会安排。
但是,单纯呈现人类学对“作为社会关系的产权”的强调,不足以说明人类学产权研究的特征,因为当代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学也关注或使用这一定义。如制度经济学中有学者归纳了产权定义中的“关系导向”,指出“产权不是关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Furubotn & Pejovich,1972:1139)。法学家欣格曾把法律研究中的产权界定和研究方式归纳为两种,“自由市场模式”(free market model)与“社会关系路径”(social relations approach)。前者将人视为独立自主的个体,强调法律分析所应聚焦的社会关系只限于自愿达成的协议和由法律界定的权利。而“社会关系路径”在界定产权时,认为法律分析中所应考虑的社会关系范围更为广泛,同时将权利视为关系发展进程中所生发的相互理解(Singer,1988)。西方法律现实主义学派即主张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定义产权(Munzer,2001),考虑到人类学对于这一学派的影响,“社会关系路径”与人类学视角的呼应也就不难理解了。
当然,“作为社会关系的产权”这一经典定义在不同学科中的影响不同。制度经济学的相关论述虽然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更侧重用“关系”来解释权利,或只重视社会关系中与权利相关的部分,因而仍是强调权利,比如认为“产权包括一个人或者其他人受损或受益的权利”(Demsetz,1967)。而在法学领域,现实主义学派虽然比较主张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定义产权,但从其相关论述看,对社会关系的关注最终也只落实在法律和权利上。同时,“社会关系路径”在法律研究中的应用也比较有限(Munzer,2001)。⑦
与上述学科中的相关学者相比,人类学家更主张全面关注与产权相关联的社会关系,一方面,谨慎地避免把产权研究等同于普遍的社会关系研究(Hann,2005:111),因为前者应更多聚焦于人们之间以物质或非物质的资源、资产或财产等因素为媒介的相互关系;另一方面,也注重研究产权关系与更广泛的社会关系之间的关联。例如,在对加拿大新斯科舍东北部沿海地区渔业资源的产权研究中,人类学家深入调研当地“围绕资源形成的社会关系”与“更广泛的社会关系”之间的关联,认为前者有助于维护和加强后者,而后者将作为生计的渔业与社区历史、社会认同等连接在一起(Wagner & Davis,2004)。
人类学产权研究对社会关系的强调,还表现为重视与产权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非单纯聚焦于相关的权利。美国人类学家维德里曾长期在罗马尼亚进行田野调查,她既关注东欧转型社会的私有化和市场化进程(Verdery,1996),也对比和深究当地社会主义时期的产权系统,强调对权利问题应密切结合产权的风险、责任义务及价值问题进行深描和分析(Verdery,2003)。
人类学家在其他地区的研究也与维德里形成对话。多年研究非洲私有化和去中心化过程的黛博拉•詹姆斯也强调产权研究中考察相关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性。在南非的土地改革中,新自由主义政策使原先的国家福利成为“责任”转移到一些社群中,而黑人社群又缺乏必要的资源,因此私有化并未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利益(James,2007)。
人类学在研究包括权利、责任、公共利益在内的社会关系时,往往应用民族志来深描和分析产权关系并将其置于社会和历史背景中,由此探究产权如何嵌入于更广泛的社会关系中。而且人类学家对于产权和社会关系的探究是多层面的,比如有学者指出转型社会中各方索取土地所有权所依托的合法性都植根于一套先前既存的社会关系(Hann,1993);有的通过产权关系阐明社会人在不断变化的历史中定义和重新定义彼此间的关系(Nugent,1993);有的则深入分析产权作为一种“联系人与物的社会关系”如何决定这些物所具有的价值(Verdery,2003);也有的深描产权是如何在社会关系缔造的过程中产生,又如何生发了社会关系(Strathern,1998);有的则结合民族志材料与历史研究,将产权与亲属关系、社群的社会生活、个体的社会化、宗教组织等的关联有机地呈现出来(Sabean,1990)。
2.经典定义所受到的质疑
由于产权经典定义包含了“人”、“物”以及“人与物之间的界限问题”,学者们有理由质疑此定义是否过多地受到西方“人观”(personhood)、权利观等理念的影响。并且,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新的产权对象和形式层出不穷,西方传统的“人观”和对“物性”(thingness)等问题的处理无法完全适应当下现实,因此必须重新对“产权”的定义进行思考和讨论。
在人观、权利观、人与物之间关系等问题上,人类学界颇有研究积累。人类学家早就指出,与西方产权观念相关的人观和权利观念不能完全套用在非西方地区。产权在西方被视为具有排他性和明晰界定的权利,有其历史和思想背景:将人与物截然分开,且以“人”为中心(anthrocentrism),认为人可以主宰物或环境,有权获取经济利益并将其归为“财产”。财产有排他性所有权和支配权,可以分割,相关权利也可以分割。这实际上是占有性个人主义(possessive individualism)的一种表现(Macpherson,1962)。一些民族志研究恰恰呈现了与此迥异的观念。例如有研究指出,新西兰的毛利人并不使用抽象的法律规范,而是通过具体的社会关系来决定包括所有权在内的法律事项。这些社会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基于祖先和家谱,以及人们参与社群日常生活的方式。毛利人的“人观”强调通过不断变化的社会行动而生成的动态发展进程,而其“主体性”包含了与大地的一种社会和精神上的关联,这种关联是理解“我们是谁”、“我们如何归属于这个世界”的基础。类似的人观在其他地区的原住民中也有表现(Durie,2011)。
关于“人与物之间的界限问题”,西方传统“人观”认为人与物界限分明,且人具有稳定性、整体性和同一性等特点,但民族志研究恰是强调不能将此普世化。如斯特拉森在美拉尼西亚研究中描述了当地社群的“人观”:“人”并非自成一体的单元(bounded units),而是可分离的,是其所参与的多元社会关系的不同组成部分;作为个体的“人”是多方创作、多样关系、多重性别化的产物(Strathern,1988)。其他人类学家在大洋洲一些地区的研究中,也发现当地人与某些物之间“不可分离”或界限模糊。例如“人”或“人们”作为完整的单元存在,必须经历将个人或集体认同投射于“灵物”之上的过程,因为这些灵物象征着“不朽”或其他符号意义(Weiner,1992)。只有理解这类“人观”,才能解释当地某些物的“不可转让性”——这些物若被抽离,当地“人之所以为人”或“群体认同”的基础就会动摇。
从时代角度看,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也动摇了西方传统的“人观”和对“物性”的理解,当代社会生发了人类原本无法想象的资源、资产和财产,产权的复杂性前所未有。如人体的某些器官变成了“物”;而某些“物”也成了人体的组成部分;⑧基因组或其他形式的生物信息引发了诸多产权纠纷;空气甚至成为可交易的稀缺物。这些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已经促发人类学对知识、文化、智慧、信息和公共物品的产权问题进行研究,这必然包括审视其中的人观、物性、人与物之间的界限等问题。
3.新路径形成的可能性
那么,对产权经典定义的这些质疑,是否意味着人类学家应放弃“作为社会关系的产权”这一定义和路径?是否意味着产权研究中对于社会关系关注的削弱?笔者认为并非如此,对人观、物性、人与物之间界限等问题的聚焦和透视,实际上是要求对社会关系的关注具备一种新的敏感度,这一敏感度的重要指向包括:“物的特性”如何影响产权关系,“人与物之间的边界问题”如何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与物相关的“社会关系”应如何更具体地进行分类和解析,等等。人类学在这些问题上的探索将会促成何种或哪些新的路径?我们拭目以待。
(二)产权研究的话语分析路径
汉弗莱和维德里在她们主编的产权研究文集中,将探寻产权语言概括为一种研究方向,认为民族志研究可包含下列问题:新自由主义产权话语在何时或何种情境下被使用?哪些组织或个人在使用?对于哪些社会目的之达成特别有效?由此出现什么结果或伴随何种社会进程?例如产权是一些国际组织所使用的习语,产权制度的改变往往是其提供经济援助的条件;产权话语也被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官员所使用,有人希望通过支持私有产权而获得国外援助,有的则用其增加选举资本(Humphrey & Verdery,2004:11-12)。
虽然两位人类学家用的是“产权语言”(the language of property)这样的表述,不过其研究视角明显受福柯话语论影响,不仅强调话语对主体及现实世界的建构,而且也力图揭示话语背后权力与知识的共生关系,因此,我将“the language of property”译为“产权话语”,同时认为这一研究方向可扩展为兼顾更多研究内容的“产权话语分析路径”,即产权话语应包括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群所使用的产权语言,而不仅是西方产权语言,因此这一路径中必然包含人类学传统上就强调的“基于理解本土社会情境的语言分析”。
这一路径的重点不在于对产权概念重新定义,而在于关注产权话语和相关的观念变迁,即考察人们使用何种产权语言、为何使用、如何使用以及达成何种社会文化效应。其中一个重要任务是考察新自由主义产权话语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展,考察它们如何通过将私人产权与自由、民主、个体的社会责任等联系在一起而成为一种政治工具(也见Humphrey & Verdery,2004)。
另一重要任务是关注多种产权观念的碰撞、交融及其在社会变迁中所起的作用。因为产权话语的生发和应用呈现出相当复杂的社会场景。一些原住民会利用“西方产权话语”来争取或保护自身权益;人类学家出于道义对原住民提供帮助,将地方文化中对人、物、地、祖先、民间宗教的观念“处理”为欧美产权知识系统可以理解的概念。也有人类学家研究知识产权运动如何从国家或国际的法律领域转移到地方和日常生活的话语中,探究文化遗产的权利要求过程和新利益群体的形成。例如,澳大利亚原住民在处理土地权属方式时,传统上是通过人与某一区域之间复杂的社会和精神纽带进行安排,但这些纽带并无西式话语的概括,而是在社会聚合和仪式中被活化和表征。当政府规定必须采用官方法律形式管理土地所有权时,原住民就不得不以“符合法律程序”的方式重新定义和解说他们的社会关系(Povinelli,2004)。在另一些情境下,原住民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被其商谈对象视为难以理解或不可接受,他们不得不将亲属群体、语言群体、部落和其他种类的本土社会组织“转化”为公司或其他类型的法人组织。这种进程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原住民的组织形式甚至集体认同,因为某些集体认同并非在此之前就已存在,而是在进入法律程序和进行法律协商时产生的(Coombe,2011)。
通过聚焦产权话语背后的权力和政治影响,关注多种产权观念交汇中的语言变迁和文化变迁,产权研究的话语分析路径试图解构带有西方中心主义色彩的产权话语,同时促成产权跨文化研究的语言的形成和完善。此路径实际上与人类学研究的其他领域遥相呼应,例如,它可以呼应凯瑞厄等经济人类学家对“市场”、“经济”、“价值”等概念的考察(Carrier,1997),因为这些研究都聚焦于相关核心概念所附带的话语体系及其在当下的应用和社会效应。
(三)替代性的系统分析框架
人类学产权研究的第三条路径源于法律人类学的成果。冯•班达—贝克曼夫妇和维伯教授提出了一个理解产权制度的分析框架,即从意识形态、制度、实际社会关系和社会实践层面对特定社会的产权制度进行系统分析(von Benda-Beckmann et al.,2006a)。著名经济人类学家汉恩教授对三位人类学家提出的这一分析框架评价颇高,并将其概括为“理解产权制度的替代性系统分析框架”(systematic alternative analytic framework for understanding property regimes)(Hann,2007)。⑨此框架不仅受到人类学家的关注,且在法学和社会学界有一定影响(Ikdahl,2011;Mantescu,2012)。
上述几位人类学家认为,在广义的产权问题上人类社会有一些基本共性,如都存在由三方面构成的产权系统:社会单元(如个体、群体、世系群、公司和国家等)、特定的物成为产权对象的建构过程、社会单元对产权对象所拥有的一整套权利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因而,对一个社会的产权制度可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第一是意识形态层面,指产权关系在文化理念、意识形态和哲学中的表达,包括文化传统中的规范和价值。第二是法律和制度层面,包括相关的政治制度和法律规范,为权利的界定、使用、转让和相关责任的定位等阐明规制或确立程序,这一层在经济学家的模型中最为优先。第三是具体的社会关系层面,包括与产权有关的社会关系,如特定的土地使用及继承方式、特定的亲属关系和社会组织的模式。这三个层面以多种方式相互关联,而这些关联也应成为分析的重点,如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实践会生发、维持和改变产权观念,也会对上述三个层面的产权关系产生不同影响。这些社会实践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主要包括处理具体产权问题的行为,是人们在有关产权的使用、转让、继承或纠纷等情境中的实践。第二类是促使产权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发生变化的实践,比如相关的产权法律问题在法庭、议会、大学、大众媒体、公共集会中的解释、讨论或争辩。可见,这一分析框架可以做到“二元并置”,超越了二元对峙的分析法——结构/主体性、意识形态/实践(von Benda-Beckmann et al.,2006a)。⑩
汉恩认为系统分析框架是人类学产权研究的一大进展。首先,此框架有利于更具体地分析产权的“嵌入性”特征,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嵌入性”作为分析性概念存在的问题。因为它将嵌入性问题具体到几个相互关联的层面,通过探究特定社会中与产权相关的意识形态、具体的社会关系和行动者的实践对产权进行分析,可更准确地理解产权制度及其社会效应。比如,通过这个框架可以清晰地看到,经济学理论设定私人产权较之于其他产权形式的普遍优越性并不存在,因为这种论断抽离了具体产权形式的社会背景(Hann,2007)。
其次,产权系统分析框架适用于研究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地区的产权问题,为产权研究的跨文化研究和讨论提供了一种可行路径。冯•班达—贝克曼夫妇对印度尼西亚米南加保人(Minangkabau)的产权研究是经典一例。他们探究当地产权制度在意识形态层面的复杂性,也描述当地多种法律制度(国家法律、印尼传统法和伊斯兰法)共存的法律多元化现象。在米南加保社会,法律秩序的分化程度不高,而产权关系又与多种社会关系相交融,这就与高度制度化和法律秩序高度分化的西方社会不同——在西方国家产权制度常被视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分支。针对类似米南加保的社会,人类学的替代性系统分析框架比单一的法律研究路径更适于研究当地产权关系的社会嵌入性(von Benda-Beckmann & von Benda-Beckmann,2006)。
分析框架中所强调的两类社会实践,既观照了行动者在具体情境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同时又有助于在产权制度的系统分析中兼顾“制度变迁”的动态分析。哈佛大学人类学教授比德斯多年研究非洲土地权属和土地改革中的产权难题,她描述了当地产权法律和制度的多元化特征。多元法律秩序共存呈现出各种不同的情况,有的是相对和平共处,有的则是公开的冲突,而有的是结合成混杂的制度形式。她的研究显示,这些法律多元化的状态也正是行动者在实际的产权关系中可以随机行动的依据,这就再次强调了产权研究中关注社会实践层面的重要性(Peters,2009)。
人类学德国研究(11)领域中的重要学者艾岑在研究前民主德国农业地区的集体产权问题时应用了产权系统分析框架,呈现了前东德当年在关于集体产权的界定、分配和使用问题上的冲突。艾岑强调,除了要识别产权关系中的不同层面,还应指出每一层面所包含的不确定性,因为这些不确定性会产生深远后果(Eidson,2006)。系统分析框架在这样的研究中,为理解不同的集体产权形式提供了多维度的分析视角。
人类学领域中关于产权研究的这类探索,实际上并不急于建立新的产权理论,而是提出分析框架,同时,观照民族志个案研究的复杂性,为跨文化的产权研究和分析提供踏实的经验基础。
四、结语
人类学的传统为当代产权研究留下了宝贵遗产,但这些遗产在过去的时光中有所失落,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当代人类学对产权研究的学科传统进行了扬弃。人类学家并非简单留用“产权”概念,而是将西方主流产权思想“去自然化”,这有助于人类学启用“产权”概念但又不落入西方中心主义的思维定式。
本文所述人类学产权研究的三种路径都继承和发展了学科传统,为拓展跨文化产权研究、丰富产权的经验研究和深究产权的嵌入性问题提供了进一步的学理分析和研究进路;并且,都努力避免种族中心主义错误,拒绝用新自由主义“产权”理论来涵盖非西方社会中的产权问题,着力于建立和完善一套产权跨文化研究的语言,以促进跨历史和跨文化的比较研究。
实际上,三种路径之间可有更多呼应和相互补充。“社会关系路径”无疑对系统分析框架中“实际社会关系层面”的分析很有助益。而系统分析框架与产权的话语分析路径之间也存在相互结合的空间,因为符号与话语分析有助于进一步厘清产权各个层面中的符号、意义、话语、实践和权力问题。这一方面可借鉴经济人类学的新韦伯主义流派,后者较为成功地结合了“聚焦权力、结构和生产方式的政治经济学路径”和“侧重研究主体生活现实的诠释人类学路径”(Billig,2000)。
三种路径之间的呼应也反映在人类学产权分析在研究方法上的特点以及进一步的探索。第一,当代人类学的产权研究已越来越多地涉入“有文字、有历史的复杂社会”,因此三种路径都必然强调“历史视角”、“文本分析”和“语言分析”对整体研究的重要性,在具体学术实践中探索民族志调研如何有机结合历史分析或文本分析。第二,在跨学科合作成为常态的情况下,人类学家必须回答:社会文化人类学的专长以及不可替代的任务是什么?如果说,人类学的学科特长是“系统性的视角转换”,而民族志研究最基本的特征是研究者亲自在异文化或被研究者的生活世界中生存并完成多种层面的“理解”(Bierschenk et al.,2013),那么,三种路径在方法论上的立足点也正在于此。
中国人类学界多年来所积累的产权经验研究和理论探讨,非常值得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总结,同时中国人类学者也需进一步关注国外同行在全球范围内所进行的人类学产权研究。各种不同社会背景下的产权问题,应当被纳入中国人类学的研究视野,而依托田野调查深描国外特定地区的产权实践,将使中国海外民族志研究者在这一领域中有所作为。
诚挚感谢匿名评审人的宝贵意见和德国马普社会人类学研究所汉恩教授(Chris Hann)和艾岑研究员(John R.Eidson)为作者在德国的相关调研所提供的大力支持。
注释:
①由于中国在同一时期所经历的经济转型和社会变迁,产权问题也是国内社会科学研究的一大重点。人类学家以多种方式关注产权问题,在产权理论探讨(张小军,2011)、共有产权研究(朱晓阳,2007a;张佩国,2012)、土地、水与林地等“特殊物”的权属研究(訾小刚、赵旭东,2007;吕文江、王铭铭,2009;朱晓阳,2009)、产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赵世瑜,2005;张小军,2007)等方面成果颇丰,并与社会学、政治学和历史学等相关学科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对话。但国内人类学界对产权研究的投入总体上比较有限,且尚未对该领域进行学科性总结和讨论。
②中国人类学界也有相关研究,例如朱晓阳(2005,2007b)从人类学整体论、地志学和法律人类学等角度探究当代中国企业改制和共有地等问题;张雯(2010)从环境人类学角度研究内蒙古草原在草畜承包制度和市场机制引入后发生的社会变迁。
③有人类学家指出新制度经济学家有时错误地解读了民族志材料(如Gudeman,2008)。不过总体上看,经济人类学与新制度经济学之间的互动对产权研究很有助益(如Acheson,2015)。
④从这个角度看,张小军的“蕴生论”或可与西方人类学家的研究形成进一步有意义的对话。
⑤这与中国社会科学界对“产权”概念的本土化定位相呼应。中国学者所提出的“习俗性产权”(折晓叶、陈婴婴,2005)、“关系产权”(周雪光,2005)和“村庄社区产权”(朱冬亮,2013)等概念,都沿用了“产权”术语,但又在某种程度上强调了“现代私有产权制度作为资本主义的伴生物,不过是人类整个产权进程中的一个特殊形态”(张小军,2007:23)。
⑥汉语人类学家也用“财产研究”指代这一研究领域(如赵树冈,2013)。
⑦在中国社会学研究领域,周雪光提出“关系产权”,通过强调“产权是一束关系”来修正经济学和法学研究领域中把产权看作一束权利的思路,侧重在制度层面界定关系产权,关注企业对其所处环境的依赖(周雪光,2005)。申静和王汉生也强调产权界定实际上是“对行动者之间关系的界定”,主要聚焦于行动者对“经济品权利”的认知和相互认同(申静、王汉生,2005)。
⑧饶有意味的是,斯特拉森在一项研究中指出,美拉尼西亚人的“人观”和有关“人与物之间关系”的理念,更适于理解当代西方社会这类因生物技术和其他高科技而面临的“人”、“物”、“生命体”方面的问题,而西方传统的思想(比如主客体二元对立)在这些问题上则无法让西方人解惑(Strathern,1999)。
⑨汉恩是英国人类学家,但已任德国马普社会人类学研究所所长多年。冯•班达—贝克曼等三位法律人类学家提出了这个框架,但汉恩概括的名称更能体现此框架的特征,因此本文沿用此名。
⑩此框架可与张小军(2007)提出的“复合产权”概念对照,后者主要依据布迪厄的资本理论,将“复合产权”视为经济产权、社会产权、文化产权、政治产权和象征产权等的复合体。
(11)指人类学家(尤其是来自非德语国家的人类学家)对德国社会所进行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