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兴:利益导向的政府道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412 次 更新时间:2008-06-13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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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兴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 人是利益的人,社会是利益的社会,个人对自身利益权利的追求,以及一些人向另一些人的正当利益权利的剥夺与反剥夺、侵犯与反侵犯——这一双重现实需要,产生了政府。政府存在的根本理由和其最高道德要求,就是使其所辖空间领域每个公民的利益权利最大化。以此出发,维护和助益个人生命权利的平等、增进个人财产权力的完整,促进个人行动自由权得到充分保证,消除暴力斗争,协调人间冲突、裁决社会纠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创立普遍的人本同情支持体系、维护社会公正,构成了政府的道德职能和价值导向。

【关键词】 政府道德观 利益权利 利益指向 人本同情支持体系 社会公正

两种伦理传统,两种政府道德观

“考察一下在流行的关于政府的观念中,存在着道德与政治的颠倒。政府不再是人们权利的保护者,而是成为最危险的侵犯者;不再是自由的保护者,而是建立一种奴役的体制;不再是使人们免受武力,而是首先使用武力,并在任何方式和问题中,以它愿意的方式作某种强迫;不再是人们相互关系中,基于客观准则的服务者,而是成为一种极端的和隐蔽的用偶然和恐惧来控制的机构,它没有客观的法律,而是由盲目的官僚机构所作的任意决断来解释法律;不再保护人们免受奇想的伤害,而是傲慢地把权力植于无限制的奇想之中。在这里,我们很快地发现了这样一种颠倒:政府可以做它想做的任何事情,而公民只有得到同意才可以去做;这是人类历史最黑暗的时代,由野蛮的力量所控制。”[1]

这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客观主义哲学思潮的首倡人物爱因.兰德女士从客观主义立场出发对现代西方社会所流行的各种形式的政府的总的看法。兰德女士认为现行西方政府所存在的最大弊端是“道德与政治的颠倒”:政府为着单一的政治目的而僭越道德,使道德服从于政治。这样一来,政府的有限绝对权力也就无限度地膨胀为没有任何边界的绝对权力,其所造成的直接结果是:整个社会权利平衡系统被打破,公民的个体利益也就遭受一种无止无尽的损害。兰德女士认为,道德始终是社会的道德,是某个特定地域中生活的个人、组织、机构、团体和政府的道德。道德不仅是一种社会共同体的行为准则和最强劲的约束力量,同时还表现为一种人的社会利益权利。相对政府以及所有社会组织与机构而言,道德的约束力量恰恰最真实地体现为对每个公民利益权利的维护。因而,社会道德最终是来源于对个人利益权利的维护的道德,而以对个人利益权利维护为基本内容和根本目的的社会道德,也就不容置疑地构成了政府的道德。政府的道德作用主要体现为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使政府的权力行为担当起:第一,保护每个人的利益权利,而不是侵犯或取消他们的利益权利;第二,保护每个人的自由,而不是取消或压制他们的自由;第三,保护每个人免遭武力的强迫,而不是用武力强迫或放纵武力对他们的强迫;第四,规范政府做公民同意做和公民希望做的事,而不是做政府喜欢做或愿意做的事。政府如果做不到如上四个方面,它就成为对“道德和政治的颠倒”的政府,政府一旦形成对“道德与政治颠倒”,其绝对权力就处于无限度的状态,社会就被 “野蛮的力量所控制”着。

爱因.兰德女士关于政治与道德、政府权力与公民个体权利的思考无疑是深刻而启人心智的。回溯人类伦理学发展史,其道德探索所展开的两条基本道路——道义论道路和功利论道路虽然各不同,但其所关注的焦点仍然是同一个对象:人!对人进行道德的思考,由于起点和目标不同,其所开辟出来的道德价值导向系统对人的指向也就不同:功利论伦理学以生命化个人为关注的焦点,把个体生命存在的利益权利作为道德建设的起点和目的,因而它所遵循的思维路线是:

道义论伦理学是以抽象的社会人为关注的焦点,它把社会利益权利作为道德建设的起点和目的,因而它所遵循的思维道路是:

功利论和道义论各自的思维走向决定了他们对政府的道德定位:在道义论伦理学中,对社会利益权利维护与张扬是其起点和目的,而社会的抽象形态是国家,因而对社会利益权利的维护也就现实构成为对国家利益权利的绝对张扬。由于政府是作为国家的代表而存在的,所以政府是社会利益权利的集中体现,这样,社会利益权利也就事实地抽象为政府权力:政府权力构成了社会利益权利的轴心,政府由此获得了最实在的至高无尚的地位。政府的道德就是社会的道德,社会的道德也就是个体的道德。在整个社会道德价值导向体系构成中,政府既是道德的制定者,又是道德的裁判所。

从西方道德史看,道义论伦理学是以苏格拉底为始作俑者,柏拉图为其整体蓝图的设计师。柏拉图在他的老师苏拉底“知识即美德”的道德理念基础上,描绘出了一幅大同理想的国家蓝图,这个理想的国家是以深严的等级和严格的尊卑结构构成的,其中处于最高等级地位的是统治国家的统治者,他们是智慧的那一群人,由于他们掌握有智慧的特权,因而他们的天赋职能就是管理国家,统治他人。在柏拉图的天才理念中,宇宙在本质上是一个符合神圣理性的精神体系,只有这神圣的理性才是绝对的完美与崇高,物质和人的感觉都是卑下的。在这个由神圣的理性所统治的世界里,理性才是善,获得理性就是道德。而理性就是遵循神的指令而抛弃感觉,抛弃欲望,消灭情欲——并归依于那个真实的、神圣的理念世界。在柏拉图的世界里,统治阶级之所以是最高贵的道德典范,就在于他们是神依照理性的法则用金子创造出来的,他们本身就是最高的财富,所以他们是绝对的理性。由于他们是绝对的理性的,所以他们既是智慧的体现,又是美德的象征。在柏拉图那里,统治阶级遵循理性的法则来管理国家和统治人民,就是用最高的道德(理性和智慧)来引导、规范和强制武士阶级和劳动者阶级克制和消灭情欲,完全服从理性的支配,成为对国家有用的人(即工具)。因而,在柏拉图那里,个体和社会的道德就是统治阶级的道德,统治阶级的道德即统治阶级本身就是道德(的起源和目的,道德的全部内容、尺度、判据和道德的典范)。

柏拉图是道义论伦理学的宗师,他所开创的道义论伦理蓝图,形成了后世二千多年来西方道义论伦理学源渊流长的精神财富。道义论的基本精神是道德禁欲主义和道德强权主义,而将道德禁欲主义和道德强权主义融统为完整的价值导向系统的是义务论。在道义论伦理学的理念框架中,统治阶级(具体地讲政府)分领道德强权主义,他的最神圣的道德职能是向个体发布道德禁欲和道德义务条款及其义务规则;而被统治阶级(即人民)分领道德禁欲主义,他的最基本的道德职能是实践道德禁欲和承担道德义务。

与此相对立的是功利论伦理学 。在功利论伦理学中,政府是个体利益权利的约定(契约)执行者,其存在的根本理由是个体与个体对利益权利的边限约定必须需要创建一个政府来规范和协调,使其各自的利益权利最大化。因而,在功利论伦理学中,政府被描述为是以个体的利益权利为准则的道德的政府。作为道德的政府,首先表现为它的权力的边限性。政府权力的边限性从根本上受制于它的权力来源和利益指向:政府权力来源个体利益权利对它的要求性,即个体为着自身的利益权利的保持与维护而需要政府这一中立的、具有某种权力和特定权威的组织者、协调者、仲裁者;政府的利益指向是促进每个个体的利益权利获得最大限度的增进、保持和维护。在功利论那里,政府本身没有单独的利益,政府的利益就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政府自身也没有单独的权力,所有的力利都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个体权利向它的约定性托付,它必须向这种约定性托付的每个个人的利益权利负责。因而,在功利论伦理学中,真正的道德主体不是政府,而是个体的人。当以个体作为社会道德的主体,也就是把个人置于了社会生活主体和社会政治主体的位置。既然个体是社会的主体,是一切社会权利和利益的中心,那么,个人的情欲(情感、欲望、需要)也就构成了社会道德的基础,同时也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动力;个体人生的现世生活快乐和对幸福的谋求,也就构成了道德的体现。一旦以个人的情欲为道德的基础和社会生活的动力,以快乐和幸福作为道德的目的与体现,个人的社会地位的平等和自由,也就成为其社会的主题歌。所以,功利论伦理学的基本精神是道德个性主义和道德平等主义,而将道德个性主义和道德平等主义融统为一个完整的价值导向系统的是利益权利论。在功利论伦理学中,政府分领道德平等主义,它的神圣道德职能是平等地保持和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权利,并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进行社会动员,激励和促进每个社会成员为更加完美的道德生活而劳动、而工而创造个人财富,繁荣社会和国家;社会个体成员则分领道德个性主义,他的道德职能是充分发挥个性潜能,全面展开利益权利实践和承担利益权利道德责任。

从人类伦理学发展史看,无论东西方,都是道义论伦理思想与功利论伦理思想相互对立斗争的历史。就理论本身的发展而言,道义论伦理学始终居于主导地位,但就伦理学的社会实践来讲,近代以来的人类社会,则是功利论居于主导地位,功利论伦理学在西方社会与中国社会的最大差异主要表现在:西方社会经过19世纪边沁和密尔等功利主义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的理论贡献和社会实践探索,而获得了合法性的社会地位,功利论思想和原则构成了西方现代社会政治和立法改革的伦理依据。虽然如此,但道义论伦理学的思想传统却根深蒂固,这种思想传统对实践生活的穿透力却无孔不入,对政治生活和政府行为的影响无时不在,这是其一;其二,功利论伦理思想虽然经过边沁和密尔等人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奋斗而成为西方现代社会改革和立法的依据,但功利论伦理理论自身却并没有获得高度的自洽性与完备性,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功利论的理论依据缺乏坚实的人本自然基础,无论是古典功利论的感觉说,还是近代功利论的人本自私说,以及现代功利论的避苦求乐说,都缺少其人本的生物学和物种学基础;第二,功利论并没有真正从理论上彻底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即并没有真正很好地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边限问题,这样,自然就使其理论不时遭到来自各方面的批评提供了广泛的空间,同时也使社会实践难以获得明晰的群己权界,其结果是为道义论的道德禁欲主义和道德强权主义提供了空间舞台;第三,政治既具有社会理想意义上的浪漫主义气质与倾向,又具有社会实践意义上的权力扩张主义品格与欲望,前者形成了政治自身的绝对自由主义个性,后者产生了政治的强力主义本性。政治的这种双重性格最为集中地体现在政府身上,构成了政府的双重人格,即一方面要约束自我,另一方面又欲望自我能够获得更大的自由度;第四,在人类历史上,任何政治都是人的政治,任何政府都是人的政府,政治活动靠人去发动,政府行为靠人去运作,而这些从事政治活动和运作政府行为的人,都是一个个欲望横生的、充满利益要求的人,在这一点上,他们与普通人并没有任何区别。由于政治是欲望横生的人的政治,政府是利益要求的人的政府,也就形成了政治运作和政府行为必然与个人的利益和欲望相融为一体,个人对自身利益的欲望和要求,也将为政府可能踏上绝对自由和强权道路埋下了伏笔。以上四个方面的因素的合力,也就可能产生“政治与道德的颠倒”社会实践局面。

政府的起源及其存在的人本理由

对于政府来说,选择什么样的道德观才是最合符人的本性的道德?这实际上涉及到政府的起源问题。在人类政治思想史上,人们向来注重于思考国家的起源,但却很少有人把政府的起源作为一个问题进行专门的思考,往往以为只要弄清楚了了国家的起源,也就等于弄清楚了政府的起源。其实,国家的起源并不是政府的起源。国家的起源和政府的起源,这应该是既有关联性却又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

国家起源于阶级和阶级斗争,这是我们的历史性共识。这种国家起源说揭示了国家产生于群的分离性,这种分离是不平等的体现。人是要以群为生存条件的,但以群为基本生存方式的人为什么要走向分的道路呢?这种“群分”的结果为什么会产生出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的实质又是什么?

按照一般的说法,阶级的产生意味着剥削与压迫,剥削与压迫的直接对象是人,但剥削和压迫的根本内容恰恰不是人,而是人的生命赖以存在的物资资源——即劳动财富,因而,剥削和压迫即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应得的和应有的劳动财富的剥夺。从根本上讲,国家起源于财富权力:当原始人类在向恶劣的自然环境进行不屈不挠的生存斗争中,随着智力的进化和手臂的延长,逐渐增强生存能力,群体劳动解决了当下的吃食问题而获得食物剩余时始,最初意义上的剩余财富也就产生了。尔后,随着群体能力的不断增强,剩余食物越来越多,也就产生了最原始意义上的分工:即看管群体剩余食物和捕猎生存食物的分工;由此其所有的劳动分工形态都从这种最原始的分工形态中孽变出来。对于人类来讲,生存的物资资源始终是生命存在的最根本的利益权利形态,当原始人类尚还没有出现剩余食物的生存阶段,这种生命存在的利益权利形态是整体性的、混沌的、不具有分离的、属于群体所共有的。当艰苦的生存劳动付出获得了当下食物需求的保证之后而产生了剩余时,这种整体性的、混沌不分的、属于群体所共有的生存利益权利开始走向对人的分离而踏上了独立于人的道路,这一结果就是具有独立人格的财富权力的产生。从此,人类踏上了双重斗争的道路——即向自然求资源的生存斗争和向人(社会)求利益权利平等实现的斗争:前者的生存斗争,是为了以更少的代价创造出更多的生存资源,为达到这一目的,人类劳动必须走向更高水平的组织化,这一进程即是由散漫的群(氏族)而至家族再至家庭而再过渡为家族以至国家;后者的生存斗争,产生了阶级、压迫、剥削,产生了对群的剩余财富的保管权而至分配权再至占有权,产生了财富由普遍的公有到普遍的私有再到特殊的私有性质的公有形态,国家就是这一形态的实在标志。所以从本质上讲,国家起源于一些人(大而划之可以说是“阶级”)对另一些人的劳动应得和该得的生存资源权利和利益的剥夺与占有,起源于一些人在另一些人的剥夺下而丧失自身应得和该得的资源权利和利益。正是在这一本质意义上,“国家是暴力工具,是压迫机器”。

对国家进行理论上的探讨的最早思想家之一是柏拉图。柏拉图认为,“国家是大写的人”。“大写的人”是由“单个的人”组成的,单个的人在这个恶劣的自然界里,完全凭借自己的力量是无法获得更多更好的生存资源,他必须求助于他力,这种人对人的求助就是合作,一个人与另外一些人的合作的全部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更好的生存资源,相互合作和帮助的人聚集而居,“并把聚集的居所称作城邦。”[2]国家即城邦,城邦即大写的人。在柏拉图的理念中,国家既然是权利和利益的体现,又是正义和美德的象征,国家就是一切,一切个人的正义和美德都是由国家的正义和美德产生出来的,并以国家的正义和美德为绝对的判据。

后来的亚理斯多德对他的这一国家理念做了更进一步的发挥,他认为国家的起源既存在时间顺序上的,又存在自然顺序上的,仅就前者而言,国家起源于家庭和村落,是家庭和村落的延展形态。人类家庭之所以向村落继而向国家扩展,是因为生存需要使之然;从后者来看,“国家是自然的产物,人在本性上是政治的动物。那些出于本性,而不是出于偶然性没有国家的人,或高于人,或低于人。”[3]在亚理斯多德看来,国家之所以是自然的产物,就在于人在本性上是政治的动物:人的这种动物天生的政治本性,才是产生国家的最终依据。由此,国家形态也就是人类生存中最自然的形态和最原初的形态——国家先于其他一切社会组织,并高于其他任何社会组织。亚理斯多德关于国家起源于时间顺序说,是讲国家的起源方向和构成方式问题;而关于国家起源于自然顺序说,则是探讨国家起源的本质和起源的依据问题,所以,后者比前者更根本:国家起源的时间顺序是建立在国家起源的自然顺序和人本本性基础上的。

柏拉图关于国家起源于人的生存需要——并最后把国家抬高到国家就是一切的理念,存在着两个根本性的问题,一是国家既然起源于人谋求生存资源的需要,那么实际上就是说国家起源于一种普遍的功利要求,但当他最后把国家抬高到国家就是一切,只有国家的利益而没有个人的利益,只有国家的道德才是个人的道德的尺度时,又无疑在宣扬国家起源于一种道义要求,即国家产生于人对正义和美德的需要,产生于对个人利益的泯灭的要求性。这显然是相互矛盾的,柏拉图自己制造了这个矛盾,却无力解决这个矛盾。二是柏拉图说人与人的求合作求帮助而聚集的居所(城邦)就是国家,这一说法并没有解决国家的构成方向和构成方式问题。亚理斯多德的突出贡献在于他解决了他的老师所遗留下来这两个问题,他以时间顺序说解决了国家起源的构成方向和构成方式问题;其次他解决了柏拉图在国家起源问题上的功利论与道义论的自相矛盾,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的自然本性:自然使人成为政治的人,因而自然使人成为国家的人,当人只有成为国家的人时,他才是一个人,否则,他不是“高于人”的那种东西——神,就是“低于人”的那种东西——一般的动物。国家是人自然存在的完整形式,是衡量人是否具备人的资格的真正尺度与绝对判据,因而,人必须首先成为一个国家的人,他才是称得上是一个人;人必须服从于国家所规定的一切,他才称得上是一个完整的人、有德性的人和美德的人。所以,亚理斯多德的国家起源理论是纯粹的道义论,柏拉图的国家理念里面的功利论成份,在亚理斯多德这里已经被排除得干干净净。

由柏拉图所开创的、后经亚理斯多德所完成的道义论国家起源理论,为道义论政府道德观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道义论伦理学的最大特征是,它总是在抹杀人类最基本的生存事实:人的存在始终是资源性的存在,人所存在的资源状况的匮乏性相对人对资源需求的完满性之间的矛盾,构成了人类生存最基本的事实,这一基本的生存事实才产生了人的存在的群体化,才产生了人类为谋求生存而对组织(家庭化、村落化、氏族化和国家化)化需要,才产生了人的利益权利的侵犯与反侵犯、保持与反保持、维护与反维护问题,才产生了道德问题。因而,国家起源于人对生存资源权利和利益的需求以及人对人的资源权利和利益的剥夺——这一双重的人类困境与斗争。

国家的产生必须产生政府。按道义论国家理论,国家的起源就是政府的起源,政府作为国家的集中体现,它也就拥有绝对的权力进行“道德与政治的颠倒”:因为,在道义论国家理论中,国家是高于一切的,国家的权力和利益就是一切的权利和利益,政府作为国家的集中体现,它的权力和利益就是一切的权力和利益,它的行为就是所有行为的最高准则和现实规范。按照这种理路建立起来的政府道德观就具有了超道德、非道德和反道德的性质与倾向。当政府和政府行为一旦具有了超道德、非道德和反道德的性质和倾向时,国家范围内的人的生活也就必然普遍具有超道德、非道德和反道德的性质与倾向。

功利论国家理论则与此相反:国家的产生必然产生政府,但国家的起源却不是政府的起源:政府起源于个人利益权利的完满追求和对个人利益权利的促进、维护与协调-----这样一种双重现实。对政府起源于伯利益追求和对人的利益追求的维护这一双重事实进行理论思考的第一个人,是18世纪怀疑论哲学家和功利论伦理学家休谟。

休谟在政府的起源问题上,既反对社会契约论,又反对自然状态说,他认为各种各样的“自然状态”理论都不外乎是“哲学的虚构”。他从人类生命存在对资源的自然需求与满足这一特定视角出发来进行考察,得出了“社会产生于人类自然需要的满足”这样一个结论。因为“自然赋予人类以无数的欲望和需要,而对于满足这些需要,却给了他们薄弱的手段。”所以,人类为了实现欲望与需要的满足,就必须努力从手段方面革新自我,这种革新自我的最基本的、最卓有成效的方式是把单个的人组成群体化的社会:个体生命向社会的整体构成,这是解决其生存“手段薄弱”的最好方式与途径,因而,“人只有依赖社会,才能弥补他的缺陷,才可以和其它动物势均力敌,甚至对其它动物取得优势。”[4]

社会的产生是人类为解决生存手段的强盛,而政府却产生于社会为“维护和平和执行正义”的需要。然,人类何以要向人类自身求生存呢?人类向人类自身求生存为什么还需要政府为中介呢?

这两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却涉及到人类的存在本性和人类的生存本性问题。就前者来说,人类的存在是一种资源性存在:人类既作为一种资源而存在,同时又需要各种资源才能存在。由于这一双重的规定性,人类也就变成了利益的生命物:人是为利益而谋求生存,并为了生存而不得不去谋求利益。然而,人类的全部复杂性还不体现在这里,而在于自然世界并没有为他提供现成的利益满足,一切利益满足都要靠人类自己去创造,因而人类谋求利益的生存活动,也就是其生存代价付出的过程:谋求利益是人类所追求的;而付出代价则是人类所不乐意追求的。在主动追求利益和被迫付出代价之间,也就生成起一种欲望、一种情结,那就是能否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更大的利益实现。这种欲望与情结所生发出来的人性品质即是自爱本能与自爱精神。在自爱本能的鼓动下和自爱精神的引导下,“人类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利益所支配的,并且甚至当他们把关切扩展到自身以外时,也不会是很远;在平常生活中,他们所关怀的往往也不超过最接近的亲友和相识,这一点是最为确实的。”[5]

关心自己以及自己亲近的人,这是人类的本性使之然,然而,人要生活得幸福,只关心自己或亲近的人还远远不够,因为如果只停留在这种状态中,最终不能更好解决自身的最大利益问题。原因在于,如果人人都只关心自己或自己所亲近的人的利益,那么就会造成对不亲近的人以至于不认识的人的利益的损害,这种损害行为本身就是对自身利益的损害。所以,休谟说,人应该在关心自己的利益和自己所亲近的人的利益的同时,必须考虑自己之外的他者的利益的保证问题,而使他的个人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就是人人自主遵守正义规则,维护他人的利益不遭侵犯。如果这一点做不到,那么,整个人的社会就会出现你争我夺的混乱局面,一旦这种局面出现,人类也就“堕入所谓的自然状态的那种可怜的野蛮状态中”。所以,休谟主张人类生活应该自爱与爱人相结合。

如何才能使人在自爱中爱人,通过爱人来实现自爱呢?这是每一个人的当下生存实践难题,面对这样的生存实践难题,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凭借自己的力量来单独解决,它需要借助于一种组织,一种机构,并还要建立一套规则系统才能做到,于是政府也就应运而产生了。

休谟认为政府的产生是必然的,而且也是必要的,因为,人人都追求自我利益,也就势必在其追求过程中遭遇到意想不到的或意想得到的利益冲突与矛盾,而任何较小的利益得失所引来的冲突和矛盾,都将可能导致殴斗或公共战争,这样的结局和生存状况是每一个人都不愿意承受的,因为一旦这样的话,人人都真正处于一种无序的、没有任何安全感和安宁感的混乱自然状态的恐惧与危险之中,每个的自我利益都遭到了他自身的缘故的破坏。另一个方面,每个人的存在都需要资源做保证,每个人为实现生存资源的丰裕性,都必须要具备获得其生存资源的手段和能力,这种手段和能力单靠个人自己是不能完全具备的,他必须求助于一个公共的组织和机构,而这个公共组织和机构的存在和维护又需要特定的资源来滋养,从这个角度讲,个人利益的获得与社会利益的维护与实现是一致的,任何人要想更好地实现个人利益,就必须很好地维护社会利益。然而事实上,人们将更多地关注个人利益而忽视社会利益,这并不是人们看不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互动关系,而是由于人们有一种舍远求近的心理倾向,所以也就常常只顾及到眼前的个人利益,而不顾及甚至是损害他人的利益或社会的利益。这就是人性的普遍弱点。为了有效地克服这一普遍的人性弱点,使之必须遵守正义和公道法则,就有必要建立政府,“没有政府的社会状态是人类最自然的状态,并且在许多家族聚居、远在第一代以后的一个长时期中,必然是继续存在的。只有财富和所有物的增加,才会迫使人人产脱离这个状态。”[6]

就其深层看,政府产生的人本动力恰恰是人的存在对自身利益的保持和维护。所以从现象上讲,政府存在的理由是维护正义和执行和平;从本质上讲,政府存在的根本理由是对个人的财产权的维护。休谟认为,人类社会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各样的“扰乱”的根源非它,即是财产归宿的模糊和财产应得和所得的界线不明。由于这种状况的普遍性,也就形成了人人本能地为着自身利益欲望的满足而企图占有他人的财产,当这种行为产生时,社会生活也得不到应有的安宁和安全。而要杜绝这种状况,惟一的办法就是通过全体成员缔结戒取他人所有物的公约,使人人谨守本分,勤劳付出,正当得利,而这只能靠政府才能实现。因为只有政府这种普遍认同的公共组织和机构,才能“划定财产,稳定财物占有的公约”;也只有政府这种共同认可的公共组织与机构,才能承担起对个人正当财产权的维护功能。

休谟认为,政府存在的理由,还在于它具有承担起对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协调与疏导作用。因为人的情感是欲望与需求得到满足和得不到满足的表现形态,所以人的情感始终是与人的利益权利息息相关联。由于这一人本本质的规定性,人的情感产生与表现也就不可能时时处处都处于一种中和状态,情感的猛烈性与情感的低沉化,也就构成了人的生命运动的两种经常交替出现的特殊状态。对于一直以追求快乐和幸福为人生目的的人来说,这两种情感状态都是对快乐和幸福的伤害与残损,也是对人生自我利益的伤害与残损:“猛烈的情感既然会伤害人们清楚地看到对他人采取公道行为的利益;所以,这种情感也会阻止他们清楚地看到那种公道自身,而使他们对自己的爱好有显著的偏私。”[7]政府的存在,就是通过对人们的财产权的界定和对个人正当利益与权利的普遍有效的保持与维护,实现对个人的生活情感的协调与疏导。

政府的道德职能与价值导向

由于政府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权利保持和维护的需要,政府存在的根本理由是反对、阻止人与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权利侵犯与剥夺,协调和疏导人与人成员间和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获得。所以,政府的道德价值取向必须是以服务于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权利为最高行动准则。在人类生活世界里,只有个人的利益权利才是最实在的利益权利,唯有社会个体成员的利益权利才是独立的利益权利,一切的国家、政党的、政府的权力与利益,都是社会个体成员的利益权利的放大形态,都是以社会个体成员的利益权利为生长点和为归宿所的。

政府的道德价值取向,并不是由政府自身来确立,而是必须由激励政府得以产生并支撑政府得以存在的所有社会成员来确立,即由国家范围内的每个个体成员的自然人本权利和利益要求来确定。这就是政府的道德价值导向的整体含义的规定性。在这一整体规定下,政府的职能才能得到明晰的确立。

从具体的层面讲,政府的职能主要有:

保护个人利益权利 根据政府的道德价值取向,维护个体的利益权利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它具体展开为三个方面:一是对个体的生命权利的维护:每个生命一旦诞生,他就具有了平等存在下去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天赋的,任何人或任何外力都没有权力侵犯或取消他的这一天赋的权利,任何人或任何外力都不能以任何强力来强化或削弱他的这一权利,任何人或任何外力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来制造人与人之间的生命权利的不平等。这是政府所必须遵守并全面维护的。二是对个人的财产权力的维护:个人的生命权利的平等和完整,最为具体和集中地体现在他的财产权利的平等与完整性上。个体的各种政治生活权利的实存性、平等性和完整性,同样体现在他的财产权利的平等性与完整性上。从根本上讲,没有平等、完整的个人财产权利,也就根本不可能有实质性的政治权利:个体的政治生活权利是要以平等、完整的财产权利来支撑,并以平等、完整的财产权利为具体的体现的。平等、完整的财产权利包括个体为了自己生命的完整性存在而平等地选择他所喜欢的职业劳动的权利和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的权利,个体有自由追求、创造和获得个人生活资源和生活财富的权利,个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自由处置的权利,个人可以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自主地采取各种方式保持和和维护自己的利益的权利。三是维护和促进个体平等、完整地享有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行动权利,包括自由择业权、自由劳动权,自由思想权、自由言论权;对社会政治生活的自由参与权,对政府行为和政府决策的自由批评权、自由交往、知识的自由传播、转让和出版权、自由结社权的维护。

协调冲突、裁决纠纷 人是利益权利的人,由此形成的社会是利益权利的社会,在利益权利的行动与维护过程中,人与人、人与组织、人与团体、人与政府,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随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利益权利的冲突、矛盾以至斗争,政府的重要职能就是面对各种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冲突、矛盾或斗争,担当起仲裁者的角色。因而,协调生活冲突,化解利益权利矛盾,裁决利益权利纠纷,是政府存在的又一基本职能。

政府首先是一个公共的服务机构,服务是政府的天职。政府服务的唯一主体对象是个体生命的人,服务的实质性内容是对个体的利益权利的维护与助益。政府要能完满地履行这一服务职能,首先得具备有真诚服务的态度,政府不能高居于任何个体之上,如果是这样,政府就违背了他存在的理由。政府能否具有真诚的服务态度,实际上是政府对自身的社会定位,这种定位体现在:是政府养活了人民?还是人民养活了政府?如果是属于前者,那么政府就凌驾于个人之上,成为“道德与政治的颠倒”者;如果属于后者,政府就是一个以服务为基本职能的具有道德价值导向的政府。

其次是建立起服务于人的基本规则-----即公正原则。公正原则首先体现为自主原则,即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性的、自主的个人,政府在履行自己的服务职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维护和和提升个人的自主性,政府不能以任何方式强迫个人干他不愿干或不喜欢干的事,更不能以各种看似合法实际上却是非法的手段取消任何个人的自主权利;同时,政府还应该充分保护个人的自主权利不遭受任何外力的侵犯与剥夺。公正原则还体现为平等原则,即政府要把每一个人作为平等的人,每个人的生命价值是等量的,每一个人的存在权利是平等的,每一个人的利益获得权也是平等的,政府必须以平等原则为行为准则,其服务才可能做到没有厚薄,没有彼此,没有贵贱,没有亲疏。政府要维护社会个体成员的平等权利和平等利益,首先要求政府自己就应该成为平等者。公正原则又具体地表现为个体之间和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边界原则,即每个人都是自我利益者,但他却不能以此侵犯或损害他人的利益:只有在不侵犯和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所追求和实现的利益才是道德的利益,只有在不侵犯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边界上,保持和维护自身的利益,才是道德的利益。政府服务于社会所有个体成员的利益权利,应该以此为基本准则。公正原则更表现为政府权力的边限原则,即相对个体而言,政府的权力是最强大的权力,因为他作为一个公共服务机构,集合了每个个体所不能办到而他却能办到的事情的力量,在一定意义上讲,他是把所有个体的孤立存在权利汇聚成了一个超越于所有个体存在的整体的权力,而且这种整体的力量又获得了暴力性的载体——比如政府机构、警察、监狱、以及法律机器等;因而相对政府而言,每个个体都是一个弱势者,每个人都是社会的“最少数”,甚至是所有的个体成员的集合(当他们没有形成暴力群体和组织之前)都是最少数,都是弱势群体。所以,政府对政府权力的边限原则的遵守和自我限制,这是维护个体的自主原则和平等原则的前提,这更是政府成为真实意义上的服务者而不是暴力的剥夺者和强权的压迫者的行为起点。对于任何一个政府来讲,如果他没有权力的边限制约,如果他不讲权力的边限规则,那么,这样的政府可能会导致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对各个个体进行权利和利益的无限制的侵犯,从而形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二是对所有的个体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与剥夺,从而导致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暴政。

就其整体(或者说抽象)的层面上看,政府的职能展开为如下三个方面:

维护国家安全 国家的安全是个体生命存在安全,免遭外力侵犯的绝对前提。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是任何个人、任何组织和机构都不能独立承担的,只有政府才具有这一功能。所以,政府的存在必须独立担当起履行这一职能的重任。政府要维护国家安全,首先是要保证国家的独立、自主;其次是维护国家的稳定;再有就是促进国家范围内的社会生活获得秩序。“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应该成为政府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所能达到的基本标准。

繁荣公共事业,建设福利社会 社会永远都是人的社会,人也永远都是社会的人,个人利益权利的保持和维护必然带来社会的繁荣与昌盛;社会的繁荣昌盛必然促进个人利益权利的完整性维护,扩展个人利益权利的范围和提升个人的利益权利的质量与水平。因而,政府必须以社会个体成员的利益权利为目的,把繁荣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福利社会作为其神圣的使命和职能所在。政府全面履行繁荣公益事业,建设福利社会的职能,就是对个人利益权利的最实在的维护与提升。繁荣公益事业、建设福利社会的最重要的内容是:第一,政府应该承担起使每个人都获得平等接受更高水平的免费教育的责任,一个国家的免费教育所施及的范围越广,免费教育的层次、水平越高,那么,这个国家的政府对自身的职能履行得也就越合格,他也就越具有道德感;反之,则是不合格的政府,不合格的政府,只能是非道德的政府,非道德的政府也就难以有继续存在下去的理由。第二,政府应该建立起广泛的人本同情支持体系,人本同情支持体系的建立,是要从根本上解决两个方面的社会化的个人问题:一是使每个人都能享有“病有所靠,老有所养”;二是使一切先天性的和后天性的本应该具有劳动能力而事实上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获得生命存在权利的保障和生存利益上的保证,使街头没有乞丐,没有孤儿寡母的流浪。这两个社会化的个人问题能否得到解决,能否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解决,这是衡量政府是否履行好自己的职能,是否具有真正的道德感的最真实的体现。如果一个社会一方面是笙歌艳舞、醉生梦死、豪宅如林、嫖赌成风,另一方面却“病无所靠,老无所养”,鳏寡孤独无望、乞丐流浪大街小巷,那么,这样的政府绝对是一个侵犯绝大多数个体利益权利的政府,而不是一个服务的政府,这样的政府是难有什么道德感的。

促进社会公正 道德的政府的最神圣的职责是面向社会的每个人而实施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公正。政府实施和维护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和目的是保护每个社会公民的自然权利和正当利益:“政府唯一合适的道德目的是保护人们的权利,即保护他们免受暴力侵犯,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没有私有财产权,其它任何权利都是不可能的。”[8]

政府实施和维护社会公正的根本途径是:第一,禁止、阻止和预防任何人或任何群体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自然权利和正当的生存利益:“没有人可以运用武力来对付他人,任何人(或者团体、政府)都无权扮演罪犯的角色并运用武力对付他人。只有在报复或他人首先使用武力的情况下,人人都有权运用它。这里涉及的伦理原则是简单明确的:即在谋杀和自我防卫之间存在着区别。抢劫犯通过杀害罹难者来追逐自己的价值和财富;而罹难者还不强大以杀死那些抢劫者。其原则是:任何人都不能诉诸武力从他人那里获得价值。”[9]第二,限制、克制和规范政府行为对任何个人的自然权利和生存利益的侵犯:“私人行为与政府行为的最基本的区别(现在人们已经忽视和逃遁这种区别)在于:政府垄断了使用武力的法律权力。它必须具有这种垄断,因为,它代理着限制和反对武力的职责;也正是基于同样的理由,它的行为必须严格以加以限定、确立和界定;在政府实施决策的过程中,不允许有丝毫的奇思异想和任意性;它必须是非个性化的国家机器,法律是它的唯一驱动力。如果社会是自由的话,政府就必须被加以控制。”[10]

(2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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