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奕 黄斌:英国最高法院司法年度报告述评(2013-2014)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12 次 更新时间:2016-05-09 10:36

进入专题: 英国最高法院   司法年度报告  

杨奕   黄斌  

一、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及运作

(一)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背景及主要职责

自上世纪90年代的“沃尔夫司法改革(Woolf Re-form)”[1]开始,通过采取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英国的司法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官来源多元化、[2]同法工作服务型转化、司法透明化等都是英国司法改革的标志性举措。在《1999年上议院法》和《2005年英国宪制改革法》施行之后,最高司法权逐渐从上议院剥离出来,英国的司法权逐渐从功能性独立走向结构性独立,并最终于2009年10月成立了英国历史上第一个最高法院。应当说,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是近20年来英国司法改革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它意味着英国古老的司法制度已经迈上了全新的历史进程。[3]设立最高法院的主要理由就是上议院不应集立法权及司法权于一身。最高法院首任院长菲利普斯勋爵(Lord Phillips)也指出,以前的上议院具有司法终审权,容易让人产生立法权与司法权混淆的感觉,也有违三权分立的原则。受历史因素影响,英国以前在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权方面并没有在形式上进行明确地划分,一旦司法人员同时拥有立法或行政权力,可能会导致司法审判存在潜在的不公平,也有可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基于此,有意见认为以前由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审理案件,随时可能会受到《欧洲人权公约》的挑战。设立最高法院的建议,最初由工党的托尼•布莱尔政府在2003年6月正式提出。2004年,上议院一个特别委员会对成立最高法院的正反意见作出详细审查,经修订后方案最终随《2005年英国宪制改革法》获通过而正式落实,并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成立。

英国最高法院实行的是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事务分别管理的模式。法官负责审判,法院事务管理服务则由专门的机构负责。作为上诉法院,英国最高法院拥有区别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选择管辖权的司法管辖权。英国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来自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3个司法管辖地区的上诉案件、审理对海外33个国家和地区拥有海外司法管辖权的案件以及就涉及欧盟法律的案件向欧盟法院提出预先裁决的申请。英国最高法院的使命是确保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官对上诉案件作出公正、有效的判决,以更好地发展法治和司法建设。一般而言,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会由多名法官审理,审理法官数多为单数,以确保有大比数的裁决。审理后法官达成一致共识,才会撰写判辞。一般案件会由5名法官审理,而特别重大的案件会由9位法官审理。最高法院尤其关注对一般大众具有重要影响的司法案件,和以前的上议院一样,最高法院受理商业纠纷、家庭问题、涉及公共机构的司法复核,以及涉及《1998年人权法案》等各种类型的上诉案。最高法院也可以审理刑事上诉案件,不过在苏格兰,刑事案件最高只可上诉至苏格兰的高等法院,由于不设上诉权的关系,苏格兰高等法院是当地的最高刑事法院。英国最高法院还可就“权力下放事务”(Devolution Issues)衍生的诉讼拥有管辖权。在欧盟层面,英国最高法院有权独立解释由欧盟通过的法律,并确保英国各级法院履行由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的裁决。在涉及人权的案件中,如果最高法院拒绝受理,诉讼双方可向欧洲人权法院寻求协助,以便对人权范畴作进一步解释。如果欧盟法院没有对欧盟法律作有效解释,而有关法律又涉及最高法院的案件,最高法院法官也可向欧盟法院提出预先裁决的申请。[4]

(二)英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年度报告[5]

自2009年10月成立以来,英国最高法院会在每一司法年度对外发布年度报告,其中2013-2014司法年度(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报告是英国最高法院发布的第5份司法年度报告。该司法年度报告,共107页,分为8个部分和1个附录,具有全面性、系统性、中立性、客观性、新颖性等特点。从内容上看,该司法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两大领域:一是司法改革和审判工作;二是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英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与法院工作人员分属两个不同序列,各司其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主要负责审理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3个司法管辖区的上诉案件、审理对海外33个国家和地区拥有海外司法权的案件以及就涉及欧盟法律的案件向欧盟法院提出预先裁决的申请。英国最高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务由专门机构负责,下设司法行政局和机构服务局。司法行政局负责审判和审判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而机构服务局则主管人事、财政及采购、图书馆、公共关系、电脑系统、提供公众服务等事务。英国最高法院在司法行政管理中注重推进司法公开、建设现代服务型法院以及信息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运用,并努力实现公众需求放在首位、增强司法救济能力、确保公民对法院的尊重和信心、提高司法服务的质量和形式、确保司法的独立性等战略目标。


二、改革最高法院大法官遴选程序

英国最高法院虽然成立于2009年10月1日,但是早在《2005年英国宪制改革法》中就已经确立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遴选制度。根据该法的规定,最高法院一旦出缺,将设立遴选委员会负责遴选工作。成立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选任法官的人更加中立,增加法官来源的多元性和代表性。为确保法院的独立性,法官遴选委员会将这一职责从司法大臣手中接管过来,并建立了更加清晰、透明的遴选程序。大法官遴选委员会由最高法院正、副院长2人、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官遴选委员会、苏格兰法官遴选委员会及北爱尔兰法官遴选委员会各派1名委员组成。[6]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选人必须具有至少2年资深法官或者至少15年执业律师经验。遴选委员会最终提名的大法官人选名单经由司法大臣送交首相审核,再由首相送呈英国女王正式任命。

《2013年英国犯罪和法院法》在法官遴选程序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根据新规定,大法官人数不再严格限定为12人。法院可采取更加灵活的工作模式,具有大法官资格但未被任命的法官数量将超过12人。《2013年英国犯罪和法院法》还从遴选委员会成员多元化的角度专门作出规定,即确定大法官遴选委员会成员时,若存在同等条件的2名候选人,选择标准应该有利于形成大法官遴选委员会成员的多元化。尽管法院院长今后依然是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成员并担任大法官遴选委员会主席,但是遴选法院院长继任者时,院长本人应当回避。今后法院副院长将不再是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成员。最高法院院长有权提名一位法官担任大法官遴选委员会成员,但是这位法官不能是来自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三、选择对公众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

(一)审理英国司法管辖区内的上诉案件

在2013-2014司法年度,英国最高法院有147个开庭日,实际开庭127天,其中星期五不开庭,主要用于开庭准备和撰写判决书,其他的开庭日不开庭的原因是受到一些大法官司法活动的影响。在2013-2014司法年度,向英国最高法院申请上诉的案件数为229件。其中,提交给大法官的上诉案件申请数为205件,尚未提交给大法官的上诉案件申请数为24件。上诉申请予以受理的案件数为81件,上诉申请未予受理的案件数为120件。上诉申请费用减免的数量为18件,上诉申请费用缓交的数量为0件。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的数量为120件,作出判决的案件数量为115件。其中,允许上诉的数量为56件,驳回上诉的数量为50件,作出其他结果的9件。申请欧盟法院作出预先裁决的案件数量为2件。开庭日数量为147天,实际开庭日数量为127天。

向英国最高法院申请上诉的仲裁案件总计1件,受理0件,不予受理1件。申请上诉的金融案件总计1件,受理0件,不予受理1件。申请上诉的公司案件总计5件,受理0件,不予受理5件。申请上诉的法律冲突案件总计5件,受理2件,不予受理3件。申请上诉的合同法案件总计12件,其中受理0件,不予受理12件。申请上诉的诉讼费案件总计1件,受理1件,不予受理0件。申请上诉的犯罪案件总计8件,受理2件,不予受理6件。申请上诉的权力下放案件总计6件,受理4件,不予受理2件。申请上诉的歧视案件总计1件,受理0件,不予受理1件。申请上诉的教育案件总计1件,受理0件,不予受理1件。申请上诉的就业案件总计7件,受理3件,不予受理4件。申请上诉的欧盟法案件总计3件,受理0件,不予受理3件。申请上诉的证据案件总计1件,受理0件,不予受理1件。申请引渡的上诉案件总计1件,受理0件,不予受理1件。申请上诉的家事案件总计8件,受理4件,不予受理4件。申请上诉的房屋案件总计4件,受理2件,不予受理2件。申请上诉的人权案件总计7件,受理3件,不予受理4件。申请上诉的移民案件总计27件,受理13件,不予受理14件。申请上诉的破产案件总计2件,受理2件,不予受理0件。申请上诉的保险案件1件,受理1件,不予受理0件。申请上诉的司法审查案件总计24件,受理12件,不予受理12件。申请上诉的土地案件总计4件,受理0件,不予受理4件。申请上诉的房屋租赁案件总计4件,受理4件,不予受理0件。申请上诉的心理健康案件总计1件,受理1件,不予受理0件。申请上诉的抵押案件总计4件,受理3件,不予受理1件。申请上诉的专利案件总计3件,受理0件,不予受理3件。申请上诉的人身伤害案件总计3件,受理1件,不予受理2件。申请上诉的规划案件总计5件,受理1件,不予受理4件。申请上诉的程序案件总计38件,受理15件,不予受理23件。申请上诉的税收案件总计5件,受理3件,不予受理2件。申请上诉的侵权行为案件总计2件,受理1件,不予受理1件。申请上诉的商标案件总计5件,受理2件,不予受理3件。申请上诉的信托案件1件,受理1件,不予受理0件。[7]

在上述案件中,凡是公众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英国最高法院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案件摘要,便于媒体报道和公众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以下摘译的是本司法年度报告中的部分案件。

1.“性别取向歧视案(Bull and another v Hall andanother)”。在该案中,酒店老板因信仰基督教只向已婚的异性恋提供双人床,并因此拒绝了一对同性恋伴侣使用双人床的请求。这对同性恋伴侣依据《2007年平等法(与性别取向有关)实施条例》提起诉讼,认为酒店老板的做法存在直接或间接性别取向上的歧视。最高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认为尽管同性恋伴侣是直接被歧视的受害方,但是《2007年平等法(与性别取向有关)实施条例》涉及权利保护的条款表明,宗教信仰作为一种自由和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该判决清楚地表明,尽管同性恋伴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宗教信仰自由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基于基督教信仰的原因拒绝出租酒店房间给同性恋伴侣的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2.“监狱囚犯主张投票权案(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Justice; McGeogh v The Lord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 andanother)”。 2013年6月,最高法院审理了2起因谋杀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囚犯因被剥夺投票权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第一起案件中的囚犯诉称,根据英国和欧盟法律的规定自己享有英国和欧洲议会的选举权;第二起案件中的囚犯诉称,根据欧盟法自己享有在当地和苏格兰议会的选举权。两起案件中的囚犯依据的是欧洲人权法院2005年所确立的原则,即目前全面禁止囚犯的投票权违背了《欧洲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政府负有保障公民自由和公平选举这一职责。最高法院驳回了两起上诉请求。最高法院认为这些原则只适用于涉及普通公民的案件,并不必然适用于终身监禁的囚犯。

3.“无保险无驾照无过失情况下的交通事故案(RvHughes)”。该案中最高法院对于 2006年修改的《1988年交通事故法》中驾驶人在无保险、无驾驶资格或无驾照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定罪标准进行了界定。休斯先生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因没有购买保险也没有驾照受到犯罪指控。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休斯先生的车受到另一辆车的撞击,肇事司机服用了海洛因,并在事故中身亡。上诉法院依据先例认定仅仅从致命的撞击来看就足以定罪,但是最高法院认为法律的表述“因驾驶……导致……死亡”意味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概念,而休斯与事故中司机的死亡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不足以定罪。

4.“同工同酬案(North and others v Dumfries and Gal-loway Council)”。最高法院裁定,依据《1970年英国平等支付报酬法》,学校在开学期间雇用的250多名课堂辅导员和护理人员有权获得报酬。这些受雇的人员认为和同时被雇用的其他工人相比,他们的待遇更差,并希望法院认定他们的工作具有同样的价值并支付同等报酬。依照法律的规定,原告要获得补偿,其所选择的比较对象必须是处于相同的工作岗位。这意味着如果不是处于同样的工作环境下,原告必须证明与他们处于同样工作环境下的男性比较对象获得了更好的工作待遇。雇主会非常容易地做出变通性安排,即将男性安排在一个区域,而女性则被安排在另一个工作区域,从而规避该规定。

5.“军人司法豁免案(Smith and others v Ministry ofDefence; Ellis v Ministry of Defence;Allbutt and others v Ministry of Defence)”。这些上诉案件源于驻伊拉克的英国年轻军人三死、两重伤的事实。原告诉称,依据《1998年英国人权法》,被告国防部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保护生命的积极义务。被告国防部辩称,在该案中,军人并不处于基于公约目的约束的英国司法管辖范围内,因为原告属于军人司法豁免的范畴。最高法院遵循了欧洲人权法院最近的一个判决,认为基于公约的目的军人属于英国司法管辖范围。因为国防部对他们实施管理和控制,并且大多数人认为军人司法豁免原则应进行限制解释而不能扩大运用于对敌实施积极行动的计划和准备活动中。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的规定,该案应继续审理,并通过证据认定被告过失责任的范围。

6.“法院适用‘封闭性程序案’(Bank Mellat v Her Majesty's Treasury)”。在一项历史性的裁决中,最高法院裁定基于该案的事实有权使用“封闭性程序(closed mate-rial procedure)”进行审理。“封闭性程序”允许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缺席的情况下审查机密、敏感性材料,开庭期间当事人的利益仅由特殊代理人行使。一家伊朗的主要商业银行—美拉银行—对基于伊朗2009年财政限制令作出的一项裁定提出了申诉,该项裁定有效地关闭了该银行在英国的业务。依据财政部提供的证据证明采用该裁定过于敏感,因此下级法院支持对该裁定的审查采用“封闭性程序”。最高法院组成了9名大法官的合议庭,最终以6票对3票的多数意见认为最高法院有权在上诉中采用“封闭性程序”进行审理。

7.“离婚诉讼中的经济补偿案(Prest v Petrodel Re-sources Limited and others)”。在一起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男方给予其一次性的经济补偿,男方提出反对意见。该经济补偿方案规定将男方控股公司中的英国财产补偿给女方。这促使法院考虑是否可以将公司资产作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执行标的。基于该案的事实,英国最高法院认为,根据《1973年英国婚姻法》的规定,丈夫基于信托拥有该公司的财产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范围,从而避免出现被告通过滥用“公司面纱”不予经济补偿的结果。

8.“剥夺无行为能力人自由案(P v Cheshire West and Chester Council;P&Q v Surrey County Council)”。在一起裁定为无行为能力人所做的生活安排是否构成剥夺自由的上诉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所有原告的自由都受到了剥夺。每位原告都受到了当地政府最好的生活照料,但是,对生活悉心照料并不意味着原告的自由就没有被剥夺。他们处于持续地监督之下并且缺乏人身自由。

(二)审理海外司法管辖区的案件

在本司法年度,设在最高法院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共审理了51个上诉案件,对其中32个案件作出了判决。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共有147个开庭日,实际开庭49天。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理案件通常由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本报告中重点涉及以下2个案件。

1.“扩大恶意侵权诉讼范围案(Crawford Adjusters andothers v Sagicor General Insurance Limited and another)”。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决定将民事诉讼中的恶意侵权诉讼扩大适用于开曼群岛的案件中。被告曾被原告举证在建筑工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后来被告的欺诈行为没有持续,但所遭受的损失已经无可挽回。枢密院以3:2的多数认定,基于贯彻错误应该纠正的公共政策,上诉人(被告)反对被上诉人(原告)提起的恶意诉讼指控应该受理,并最终判定由上诉人支付赔偿款。

2.“刑事案件中采纳新证据的问题(Lundy v The Queen)”。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理了一起来自新西兰上诉法院的案件。该案件发生于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停止对新西兰拥有司法管辖权的2002年。犯罪嫌疑人被指控谋杀了他的妻子和女儿。他希望通过上诉提交新证据削弱检方提交的对他极为不利的科学证据。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有权提交新证据,对检方指控的核心要素提出直接、合理的挑战,以防出现误判的风险。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认为,为了对案件争议的所有领域进行调查,应尽快重新对犯罪嫌疑人谋杀指控进行审理。

(三)申请欧盟法院作出预先裁决

根据《欧盟条约》第267条的规定,英国最高法院可以将案件争议提交欧盟法院作出预先裁决。提出预先裁决申请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案件涉及对欧盟条约的解释;二是案件涉及对欧盟相关机构行为有效性的解释。欧盟法院认为没有必要作出预先裁决的案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与欧盟法律无关;二是欧盟法院已经对所涉及欧盟法律的条款作出了解释;三是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已经在先前其他类似案件中由欧盟法院作出了预先裁决;四是对欧盟法律的适用非常清楚明确、已不存在合理怀疑的空间。本司法年度中,英国最高法院共向欧盟法院提交了2个预先裁决申请案件,同时驳回预先裁决申请案件12个。


四、借助媒体推进司法公开

英国最高法院在司法管理方面的目标之一就是力争诉讼程序更加快捷与方便,促进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法院的审判工作。在2013-2014年司法年度中,前往英国最高法院访问的人数已经突破历史最高记录。通过走进法院与对外交流活动,英国最高法院力争使法院的工作更加透明。最高法院为所有访问者设计并制作了简单易懂的“法院介绍手册”。2014年的重点工作之一是让近期的访问者参观原最高法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办公所在地—米德塞克斯市政厅,这将有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最高法院的审判工作。

英国最高法院新闻办公室的重要功能是与新闻媒体保持良好的沟通,并为广大社会传媒和新闻工作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其主要的沟通方式就是及时宣布生效判决结果。基于此,在对案件作出判决时,最高法院将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告知案件听证会的相关内容,对社会公众广为关注的案件将及时公开案件的进展情况。2014年7月,英国最高法院组织了一场由20名苏格兰记者参与的近2天的采访活动,为广大媒体朋友和社会评论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交流平台。通过实地聆听听证会、了解案件背景情况、参与问答等环节,吸引媒体记者参与到最高法院的互动平台中来,与法院展开更加良性的交流。

从新闻报道的层面看,公开听证会和判决的内容,更加有助于吸引媒体的广泛关注,典型的例子主要如下。(一)彼垂德诉普雷斯特案(Prest v PetrodelResourcesLimited and others):关于在离婚案件中“揭开公司面纱”,许多媒体对司法判决施加了影响。(二)史密斯和阿泽兹诉国防部案(Smith and others v Ministry of Defence; Ellisv Ministry of Defence;Allbutt and others v Ministry of De-fence):关于海外驻军的人权状况和其引发的过失性索赔问题,吸引了大批媒体朋友的关注,BBC新闻和天空新闻频道现场直播了霍普勋爵大法官的判决。(三)布尔诉豪尔案(Bull and another v Hall and another):基督教宾馆的老板是否有权拒绝向同性恋夫妇提供房间,许多媒体为此对黑尔大法官的判决给予了特别关注。(四)许多报纸的社评对为期4天的尼克森案听证会以及与协助自杀相关的案例进行了持续性关注。(五)BBC新闻和天空新闻频道的现场直播报道中,对切斯特法官和麦克乔治法官审理的关于在押犯是否拥有投票权的问题(R v Secretaryof State for Justice;McGeogh v The Lord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 and another)给予了特别关注。(六)赖利诉DWP案:关于福利方面的工作计划问题,同样吸引了新闻频道和报纸的广泛关注。

媒体对最高法院的相关报道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2013年4月,《金融时报》把英国最高法院戏称为英国“行政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5月,《泰晤士报》把最高法院的“法官助理计划”描述成法学院学生对司法的“有力补充”;6月,有关霍普勋爵大法官的退休问题与黑尔大法官可能任命为“副总统”的报道,在各类媒体上被广泛报道;10月初,纽伯格大法官与黑尔大法官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的两大主题是:司法的多元化与开放的正义,标志着新的“法律纪年”的开始。

此外,英国最高法院通过官方博客及时发布法官在法庭外的学术讲座和演讲内容,促进了公众对司法的理解与互动。最受欢迎的庭外司法讲座包括:2013年10月,纽伯格大法官题为“紧缩时代的司法正义”的演讲、黑尔大法官“关于社会流动性对于年轻法律援助律师影响”的演讲;11月,桑普顿大法官在马来西亚“关于司法管辖权”的演讲;12月,曼斯勋爵在世界政策大会上“关于欧盟和欧盟法院地位与作用”的演讲、威尔森勋爵在北爱尔兰法医学会所作的“婚姻为所有男人所设,但男人不为婚姻而活”的演讲;2014年2月,纽伯格大法官在剑桥富尔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英国与欧洲”的讲座等。


五、强化法院在线服务功能

2005年,英国法务大臣兼大法官为新成立的宪法事务部设定的基本追求中指出,司法机构所提供的司法服务,目的是满足公众的需求,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福尔克纳(Falconer)勋爵指出,我们未来的改革、政策、财政投入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实现一种明确无疑的转变,即我们所提供的司法服务要从集中反映政权当局的需求,切实转变为首先反映公众的需求。英国皇家法院事务管理局在2006年制定的《司法工作发展战略》[8]中重申了这一战略思想,同时指出要实现上述战略目标,必须同包括法律事务委员会在内的诸多部门通力合作,致力于为公民提供各类更好的优质服务。

事实上,并非所有公民都会经常进出法院,对于那些不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公民,司法系统也应尽到相应的责任,而且有时这种责任并不亚于对法院使用者所应尽的责任。而当公民有机会接触或者走进法院时,法院方面必须竭尽全力,通过现代化的法院服务通道和便捷简化的工作流程为他们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这就要求适度调整法院的硬件设施,并不断改良信息技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为此,英国最高法院着力在强化法院在线服务功能方面有所建树,并致力于将官方网站打造成服务社会、方便群众的访问“利器”。

作为最高法院的一个对外窗口,英国最高法院特别重视官方网站的教育功能与接待访问功能。据统计,每月平均有39000人次访问最高法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网站。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受到案件量减少以及2014年初域名变更的影响,此数据比上一财政年度下降了11%。目前,最高法院的在线服务功能以及司法公开程度好评如潮,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法学院学生等都给予了充分肯定,其官方博客粉丝已经超过76000个。

通过在官方网站发布上诉案件的判决摘要,英国最高法院获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人们普遍反映简洁的判决摘要是很好的法学教育工具和方法。此外,英国最高法院希望通过修改“诉讼程序”和“法庭秩序”等有关规定,使社会公众获得更多、更详细的关键性法庭信息;并安装更先进的搜索引擎,积极扩展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网站功能,努力实现当“关键页面更新”时,普通用户的桌面和阅读设备能够自动予以提醒。


六、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众所周知,法官和司法人员需要有完善的后勤保障,同时需要有合适的信息技术等基础设施来确保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行,这也是实现司法独立的必要条件。为了支持首席行政官的法定职责,最高法院内部设立了一个综合治理机构,包括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以及健康和安全委员会。

(一)成立薪酬委员会

2013年7月,最高法院薪酬委员会成立,其主要目的在于解决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等问题。委员会由首席行政执行官和2个非执行董事组成,在遵循财政部和内阁办公室有关规则和指导方针的前提下工作,并赋予其处理相关事务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薪酬委员会自2014年1月启用了专门定制的人力资源系统,以代替原司法部的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这使得法院具有了更直接的人力资源控制能力和支付功能,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以下对英国最高法院的开支作一简单梳理。

2013-2014司法年度,英国最高法院在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成本、专业顾问开支、退休金成本等方面总计支出571.1万英镑(2012-2013司法年度总计支出552.2万英镑)。在工资开支方面,总计支出415.万英镑(2012-2013司法年度总计支出399.5万英镑),法官的支出为247.1万英镑,一线职员为101.2万英镑,行政管理人员为47万英镑,法官助理为20.1万英镑;在社会保障成本方面,总计支出47.4万英镑(2012-2013司法年度总计支出45.8万英镑),法官的支出为32.6万英镑,一线职员为8.5万英镑,行政管理人员为4.4万英镑,法官助理为1.9万英镑;在专业顾问开支方面,总计支出6千英镑(2012-2013司法年度总计支出1.8万英镑),其中,法官的支出为6千英镑;在退休金成本方面,总计支出107.7万英镑(2012-2013司法年度总计支出105.1万英镑),法官的支出为79.4万英镑,一线职员为17.3万英镑,行政管理人员为9.3万英镑,法官助理为1.7万英镑。综上,在2013-2014司法年度,英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各项支出总计359.7万英镑,一线职员的各项支出总计127万英镑,行政管理人员各项支出总计60.7万英镑,法官助理各项支出总计23.7万英镑。

(二)重视平等与多元化

英国最高法院在2012-2015年度“平等与多元化计划”中取得了累累硕果。这项计划的目标是组建一个能够全面体现社会多元化的组织机构,并由全体成员、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该组织作出的成绩进行综合评价。2013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反迫害政策”以应对和处理诉讼中可能存在的不平等或种族歧视待遇,并将一如既往的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多优质和便利的服务,例如为实地参观法院、参与听证会的人员提供便携式听力设备等服务。此外就是认真对待投诉与询问事宜问题。有关法院的工作规则、程序和公众进人法院的程序安排事宜等问题,共有33个询问请求。除一项外,其它32个询问请求,均已在法定时间内予以及时处理。

下一阶段,最高法院拟将在以下方面继续加强平等与多元化工作: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使他们真正意识和尊重人的个体差异;2.要求工作人员不能歧视心理健康存在问题的人;3.确保最高法院网站对公众的在线可浏览性;4.积极回应社会公众所提出的建设性评论和建议;5.继续满足公众访问法院办公大楼的需求,鼓励并欢迎各行各业的人士参观法院;6.在法院招聘工作人员过程中,充分考虑新进人员的多元化;7.所有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当事人和参观游客都应当得到同样的尊重。

(三)有效管理司法信息资源

多年来,最高法院一直按照法律规定和信息保障的政策、程序与方法进行信息资源和数据的管理与规范,以保证法院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可信性。所有工作人员都要确保自己能够掌握与法院信息安全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信息管理和保护。新进法院的工作人员被正式任命后,都要认真学习“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同时,每一年度都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信息保护方面的评估与考核。英国最高法院在年度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方面态度严谨,配套制度建设十分完备,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操作流程来处理信息工作。截至目前,尚未出现任何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的情况。

(四)运用信息技术提高司法效率

过去一年,最高法院在信息技术方面作出了一项新的决策,即建立一个独立的IT网络系统,以此来强调英国最高法院是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在宪法中具有独一无二地位的机构。2014年初,英国最高法院正式启用了新的网络系统,包括新的硬件和案件管理系统。[9]新平台整合了在线服务和“云储存”功能,有效降低了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它能够更好地满足法院需求,有助于提升组织管理效率,轻松访问(浏览)法院网页,快捷解决远程当事人的诉求,不断提升法院的管理水平。今后,最高法院将在信息技术领域不断地改革创新,强化案件管理系统,使之能够具有在线服务功能,实现通过IP电话和升级的案件管理系统管理案件卷宗的目标。

(五)打造“环境友好型”法院

英国最高法院一直致力于尽最大可能改善环境,其节能效率依“能源证书”标准排名是E,即如果标准的法院节能效率分数为100,则英国最高法院的分数为121。政府等公共部门温室气体的排放水平约占整个英国的3%,相比于2009-2010年度的基础标准,2014-2015年度中央政府的温室气体排放约减少25%,而电力消耗和燃气消耗相比于2010-2011年,约减少了15%。需要说明的是,英国最高法院成立于2009年10月,因此,计算能源消耗的标准是以2010-2011年的数据为基础的。在相同的基础上,最高法院重新计算了前2年的节能情况,按照此种计算方法,在未来的3年里,每年将节能3%,节能工作正在稳步提升。

(六)关注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英国最高法院有义务确保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与福利,并致力于制定更为理想的健康与安全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其目标是为全体法官、工作人员建立一套综合的健康与安全体系,要求所有人遵守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为此,最高法院专门成立了健康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以监督和确保所有员工在健康与安全方面的正常表现。除健康与安全的政策和措施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正式任命时,还会收到一份健康与安全方面的正式通知,提醒其关注健康与安全。

法院所雇佣的建筑承包商,在正式开始维护或承担建设项目前,均要与设备供应商签署有关安全程序的手册。任何有关健康和安全的事故,哪怕是达到“差一点”即可能导致事故的,都将会被记录在案和被调查。而采取上述安全措施的目的,就在于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2015年将要进行一项关于最高法院和建筑建设承包商H&S系统的独立审计。总体上,最高法院在确保办公环境安全方面表现如下:1.最高法院在办公环境安全方面,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准;2.最高法院对于安全管理系统的定位准确,安全系统能够有效的控制风险,并且能够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安全隐患;3.安全记录保持良好—没有任何的风险投诉。


结语

近20年来,英国司法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尽管英国司法改革涉及诸多内容,但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当属英国最高司法机关的结构性变革。英国最高法院的诞生标志着长期由上议院所把持的最高司法权逐渐被剥离出来,司法权逐渐走向统一和独立。通过对英国最高法院2013-2014司法年度报告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改革司法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是各国面临的普遍问题,英国也不例外。英国最高法院既重视体制性工作的改革,也重视制度性工作的完善。目前,英国最高法院在法官遴选制度改革、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案件信息化管理、法官职业保障、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推行等方面都有许多新举措、新动作。尽管英国的法律传统与我国有很大不同,但这些改革举措值得我国的司法改革借鉴。

【注释】 *杨奕,法学博士,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人员;黄斌,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1]传统的英国法律以诉讼法为中心,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司法救济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十分繁琐,案件在处理中表现出诉讼周期施延、费用昂贵、程序复杂等问题,“沃尔夫司法改革”的目的正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和降低诉讼成本,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这一改革无疑是对传统的繁冗复杂的英国诉讼制度的彻底革新。参见徐昕:《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杨奕:“英国法官队伍的三大变化”,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18日第8版。

[3]江国华、朱道坤:“世纪之交的英国司法改革研究”,载《东方法学》2010年第2期。

[4]黄斌:“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与运作”,载《中国应用法学研究信息》2010年第2期。

[5]英国最高法院2014司法年度报告英文版可参见:www.supremecourt.uk/docs/annual-report-2013-14.pdf.

[6]与最高法院大法官遴选制度不同,遴选普通法官的遴选委员会由15名成员组成,包括普通民众、律师、法院的法官、行政裁判所法官、非法律背景的法官等,从而保证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及多元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在这15名委员中,通过公开竞争获得任命的委员为12名;通过法官理事会推选产生的委员为3名。委员会的主席必须由非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其他14名委员的构成分别是:5名法官、2名律师、5名非法律人士、1名裁判所法官和1名非法律专业背景的治安法官。参见蒋惠岭、杨奕:“英国法官遴选委员会是如何运行的”,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4日第8版。

[7]对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受理情况:在2013-2014司法年度(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中,起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总数为7376件。司法援助案件总数为5808件。收取诉讼费的案件总数为1568件。在该司法年度中,共讨论案件79件,77件得到处理,67件签署了正式判决。此外,最高法院还发布了6个未经讨论、不需法官署名的一致性判决意见书。参见黄斌、杨奕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4年年终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16日第8版。

[8]蒋惠岭、林娜:“英国司法工作发展战略”,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9月28日第8版。

[9]运用信息技术提高司法效率已经成为各国法院系统的趋势。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2001年就已启用了电子案件文档系统和电于案件管理系统(CM/ECF),一名具有律师代理或没有代理的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使用因特网登录该系统提交诉讼材料,录入该案件的基本信息,上传诉讼材料,并提交给法院。目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在开发电子文件归档系统,预计2016年可以正式运行该系统将所有的诉讼文书都上传到最高法院的网站上免费提供给法律界人士及社会公众查阅、参见黄斌、杨奕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4年年终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16日第8版。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期刊年份】2015年【期号】 5



    进入专题: 英国最高法院   司法年度报告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诉讼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99424.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法学网,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