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娜:别一种“正义论”

——伊万·伊里因的正义思想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12 次 更新时间:2016-02-04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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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娜  

【内容提要】 与西方哲学家由于要限制社会中的贫富差距、改善处境较差的社会成员的生存状况而讨论正义问题的初衷不同,俄罗斯思想家却是鉴于平均主义民族心理在俄罗斯的根深蒂固和平均主义社会思想在俄罗斯的广泛传播而讨论正义问题的,因此,俄罗斯思想家的正义观总是透露着对人的个性和独特性的凸显与强调。作为20世纪俄罗斯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伊万•伊里因(1883-1954)对正义思想的表达鲜明地体现了俄罗斯正义思想这一独特性。伊里因的正义观以其精神哲学为基础,着重于强调人的独特性,提出作为差别化艺术的正义思想,由此表达出一种批判平均主义、强调要尊重人的个性和独特性的社会建设方向。相较于西方的正义理论。伊里因的正义观不失为讨论正义问题的另一个面相,同时,对于我们远离平均主义的误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启发性。

【关 键 词】正义/精神/人的独特性/差别化的艺术


正义问题贯穿于西方哲学史的始终,从古希腊至今,许多的思想家都对这一问题有过关注和论述。当前,西方哲学史上的正义思想得到当代很多国家的学者和实践家们的高度重视,几乎成了他们求解现实正义问题的唯一理论资源。在俄罗斯,作为一个规范的学术研究对象,正义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进入到俄罗斯思想家的研究视野的。虽然与西方源远流长的正义思想研究史相比,俄罗斯人对正义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然而,这并不影响正义思想在俄罗斯伦理政治思想史上的重要地位。正义问题几乎是所有的俄罗斯政治哲学家都难以割舍的主题,契切林、索洛维约夫、П. И. 诺夫戈罗采夫、Б. А. 基斯嘉科夫、别尔嘉耶夫、壬科夫斯基、弗罗林斯基、伊万•伊里因、洛斯基等著名俄罗斯思想家都在自己的作品中用大量的篇幅讨论过正义问题。应当说,俄罗斯思想家关于正义问题的思考是人类精神发展史中的一笔不可小觑的财富,他们在这方面的著作也可以为当代研究者进一步研究公正问题提供一个独特的视角。

一、俄罗斯特定历史时代和思想背景中的“正义论”

20世纪下半期,正义问题凸显为当代政治哲学的重要主题,这要归功于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而且,罗尔斯的正义论也是当下学界公认的迄今为止西方社会中所有关于正义理念解释得最令人满意的一种。罗尔斯的正义思想具体体现为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又包括“机会均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与此同时,罗尔斯指出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均等原则”优先于“差别规则”。可以看出,在自由、平等、权利等传统价值理念占主导地位的西方社会中,罗尔斯提出差别原则时显得十分谨慎,不仅曾从“社会合作体系的需要”和“人的基本权利与尊严的要求”两个方面小心地论证了它的合法性,而且,还把它置于“自由平等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之后,将它视作限制现实社会中的不平等、改善社会中处境较差成员生存状况、达成真正的普遍平等的补充性政策。

与植根于西方政治思想传统中的罗尔斯的正义论相比,伊里因的正义论则显现出了俄罗斯鲜明的时代特色和思想特色。

首先,从其针对的时代问题来说,伊里因的正义论是对长期主导于俄罗斯社会的平均主义观点进行质疑和批判的理论结果。

在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之后,“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传遍了一切渴望摆脱不公正的特权和等级制度的地方。然而,对于一贯追求乌托邦社会理想的俄罗斯激进知识分子和长期生活在以集体主义和平均主义为生存原则的村社中的俄罗斯农民来说,法国大革命的思想似乎只是其平均主义理想的另一种表达,因此,“人人生而平等”的口号在俄罗斯社会不是被理解为人们在生存、发展和自我价值实现等方面的机会平等,而是主要被理解为人们在社会地位和社会回报方面的结果平等,并且认为这种结果的平等才是是公平的、正义的社会状态。19世纪以来,这种平均主义的正义观在俄罗斯社会获得了广泛的传播,到了20世纪上半期,更是达到了发展的高潮,几乎成为了广大民众及一些激进知识分子对未来社会的共同期望。

伊里因认为,将正义解读为平均主义,是对人天生的自然独特性及后天形成的精神个性的漠视;以其为指导来设计社会制度,只会造就一个人们时时处处都要寻求和被要求一致化的社会状态:即在这样的社会中,社会成员要求得到一致的对待,也被要求做出同样的成就,完全不考虑他们之间在生理、心理和精神方面的先天的和后天的差异。这样的社会建构不利于人类精神个性的发展和实现,也不能给人的灵魂带来和谐的安适感,相反,它会泯灭人的个性,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使人的心灵总是处在紧张的压迫感和竞争状态中。鉴于此,伊里因从论证人在天赋、能力和精神素养等方面的独特性和差异性出发,指出人应因其自身的独特性而享有差别化的对待,针锋相对地提出了所谓的正义即是因人而异地待人的艺术这一观点。

这样,与罗尔斯正义论不同,伊里因的正义论是基于对19世纪以来在俄罗斯各个社会阶层广泛传播、并最终造成俄罗斯社会的颠覆性变革的“平均主义正义”的批判提出的,因此,与前者论证差别原则时的谨慎小心不同,伊里因则大胆地将正义和差别化的原则等同起来,而且,在指称差别化的原则时,还故意使用极具刺激性的字眼(即“不平等的艺术”)来予以突出和强调。

其次,从其产生的思想土壤来说,伊里因的正义观是对俄罗斯宗教哲学家们批判平均主义、追求精神个性的精神传统的继承。

随着平均主义正义观在俄罗斯社会的广泛传播,早在19世纪下半期,极具洞察力的俄罗斯思想家陀思妥耶夫斯基就在其作品中展开了对平均主义的讽刺和批判。在小说《群魔》中,他借书中人物韦尔霍文斯基之口这样描述平均主义扼杀天才和精英、将所有人都变成奴隶的变态社会景象:“……每个人属于大家,大家也属于每个人。人人都是奴隶,从奴隶的地位来看,大家一律平等。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时候才能诉诸诽谤和凶杀,而主要的则是平等。首先要降低教育、科学和才能的水平,只有那些有很高才智的人才能达到很高的科学和知识水平,而有很高才智的人却是用不着的!有很高才智的人总是要攫取权力并成为暴君。有很高才智的人不可能不成为暴君,他们一向成事不足而败事有余;要把他们放逐出去或处以死刑。西塞罗要被割去舌头,哥白尼要被挖掉眼睛,莎士比亚要被乱石砸死。”[1](P554)“把山削得一般高低——这是个好主意,它并不可笑。”[1](P554)

陀思妥耶夫斯基的这一思想成了后来俄罗斯宗教思想家们维护精神个性、驳斥平均主义的重要思想资源。著名哲学家别尔嘉耶夫即是陀思妥耶夫斯基思想的热切追随者之一,也是20世纪上半期最为激烈的平均主义反对者。和别尔嘉耶夫一样,伊里因在对正义问题的思考上也视陀思妥耶夫斯基为思想的导师,以精神为本位和依据,直接承继和发展陀思妥耶夫斯基批判平均主义的思想立场,将正义定义为尊重人的个性和差异的不平等的艺术。

二、以精神为本位的正义观

伊里因正义观的基本特征是以精神为本位。所谓以精神为本位,是指伊里因的正义观以他的精神哲学为基础和前提,所关注的也始终都是精神的发展与实现。那么,在伊里因这里,精神是什么呢?它何以会成为正义的基础和前提呢?

在伊里因的理论建构中,有一种最高的存在,它高于世界万物又寓于世界万物之中;赋予世界万物以意义,照亮人的生命,在它面前,所有的一切都黯然失色;人应当爱它胜过爱世上的一切,以它为生,为了它的实现积极斗争,使其他的一切在它面前都退居次要地位,这一最高的存在应是人类信仰和追寻的对象。在自己的作品中,伊里因会根据不同的语境会用“上帝”、“对象(Предмет)”、“对象性的东西(Предметное)”和“主要的东西(Главное)”等不同的词来指称它。

所谓精神,即是这一最高存在人身上的存在和实现,正因为如此,它是人之为人从而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的根本特征,是人的本质。对于精神,伊里因作品中最为具体、最为详尽的描述是这样的:“在无意识深层的某个地方,存在着人的一种神圣的能力,它能使人区分最好和最坏,并恰恰喜欢最好,因它而高兴、企望它,爱它。人的精神就是从这里开始,精神的生命也在于此。对这里所谈的‘最好’,不能理解为主观上令人愉快或舒适的,而应理解为艺术、道德、社会和宗教涵义上的客观上最完美的。人从上帝和大自然那里获得某种本能感官去感觉客观上的最好,所以,对婴儿的培养就意味着将他身上的这种本能感官唤醒并使之牢固地伴其终生。这种感官在艺术中被称之为艺术嗅觉或‘审美力’,在道德中则为良心,或正义感,或更为有机的心灵的善;在科学中则为真理感,有时或为洞察力;在宗教中则为对完美的渴望、祈祷,有时或为上帝的直觉;在社会生活中,这就表现为健康而牢固的法律意识。”[2](P73)

从伊里因关于精神的阐述可以得出如下两个结论:首先,精神是人身上天然地存在着的一种寻求和实现真、善、美的力量和能力,它在艺术、道德、科学、宗教、社会生活等不同领域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其次,精神是人身上的一种潜在的力量和能力,它不会自动地变成现实的力量和能力,而是需要通过人自觉的培育和精神的努力在自己的生命历程中现实地将它实现出来,使之成为求真、致善、洞察美的现实能力。

实现自身的精神本质,成为一个符合人的本质的人,是每一个人在自己的生命历程中都应当完成的、虽然艰难但却神圣的精神使命。所有的社会建制、经济分配和道德规则都应当为人的这一使命的完成提供空间和条件。这就是说,精神是一切价值和合法性的源头,所有的社会存在、物质基础的重要性和合法性都应从其服务于人的精神本质的实现中获得。正义,作为一个重要的伦理学和政治学范畴,其存在的根据和意义也应源于此。因此,伊里因在表述自己的正义观时,其出发点和内在的逻辑即是:精神、精神状态是人身上最深刻的、内容最丰富的本原,正是在精神状态中,人是在依靠着自己身上最有意义的、最宝贵的、最真诚的内容而活着,实现了对真理的认识、对美的直观、对善的实现和与上帝的交流。正义应当成为人进入这一精神状态、实现这一精神本质的工具和手段。

除了应从精神中获得存在的根据和意义外,正义还需要从精神中获得自身实现的力量和支持。正义不是一项没有门槛的、由随随便便的一些人即能成就的简单活动,而是一项复杂的、漫长的、实践性极强的事业。它无法仅靠某项法律或管理制度的建立就能实现,也不能按照既有的形式或固有的配方一次性地给就,它需要由所有具体正义实践素养的人民共同地、持续不断地去寻找、追求和实践。正如伊里因所说:“正义不能通过普遍的规则来保障;它要求有正义的人。它不仅需要令人满意的法律,还需要活生生的人类探寻和创造。”[3]这意味着,正义实现的关键最终要落到对具备正义实践能力的主体的培养上。

而对人的正义实践素养的培育,则需要人从精神的层面对自身的感知、认识、观察和直观能力进行全方位的重新打造。通过培育自身的精神力量,人可以使自己的心灵成长为一颗充满爱的、有良知的心灵,这样的心灵会对世界上所有遭受欺辱、经过痛苦的人充满同情,不愿意增加他们的数量;同样,通过培育自身的精神力量,人还可以增强自己敏锐的洞察力,并凭此洞察力在从事社会活动及私人交往中,能够准确地感知到所面对的人和物的独特性,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提出具体的、恰当的问题解决办法。可以说,人身上神圣的精神力量是人增强自身正义实践能力的能量宝库,也是人坚定地实践正义的信心源头。因此,伊里因这样说道:“没有信仰和宗教,无法培育人民的正义感,因为对上帝的信仰是等级感和追求质的意志的主要的、最深刻的源头。正义感不是别的,正是通过爱的、艺术的方式对愿意正确地看到和对待它的活生生的人进行的感悟。正义感是出于良知的善良愿望。正义感是全体人民的兄弟团结。正义感是鲜活的、敏锐的法律意识,是时刻准备着牺牲自己,成全他人。正义感是在划分人们的追求和利益时的尺度感。正义感是为每一个人寻找和找到自我的艺术(罗马法的说法)。”[4]

综前所述,伊里因的正义观是以精神为本位和依据的,在他这里,正义是从其服务于个人精神本质的发展和人类整体精神文化的繁荣中获得存在合法性的,它需要为不同的精神个性提供相应的发展空间和成长条件,成为精神发展的恰当途径和有效手段;同时,它还需要从个体精神的成长和人类整体精神文化的繁荣中汲取强大的力量和现实的支持。

三、作为差别化艺术的正义

在表述自己的这一正义观时,伊里因首先用大量的篇幅论证作为个体的人的独特性,其次,通过人的独特性论证作为差别化艺术的正义的合法性。

伊里因认为,世界上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人,每一个人都是唯一的、独特的、不可重复的个体,他们在身体、灵魂和精神方面都是不相同的。具体说来,人与人之间在身体上有着性别、年龄、力量、身高、体格、健康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在心理层面上有着敏感度、记忆能力、意志力、兴趣、愿望、心理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而从精神层面来说,又在信仰、天赋、创造能力、爱与良知的表达方式、品德、法律意识等方面相差甚远。而既然每一个人都是独特的、不相同的,那么,就不能以相同的方式对待和要求人,而必须要以适合于每一个人的身体、灵魂和精神特点的方式去对待和要求他。

这意味着,从个体的角度来说,每一个人都应当只承担自己的身体、灵魂和精神所允许他能担负得起的工作,根据自身的特点去规划适合自己的生命道路,比如,政治禀赋突出、道德品质高尚、实践智慧丰富的人可以成为社会的管理者;有创造天赋和创造能力的人可以自由地投身于精神文化创造的事业中。而从社会的角度来说,社会管理者在进行权利(即允许人做并且人也能够做的事情)、义务(即要求人做、人应当而且也有责任做的事情)和禁令(即禁止人做、人不能也不敢做的事情)的分配时,也要根据社会成员各自的不同特点和禀赋给他们划分不同的权利、义务和禁令范围,而不能使具有不同特点、禀赋的人都千篇一律地具有同样的权利、义务和禁令。这种具体化、差别化的社会安排可以合理地、有效地配置社会现有的人力资源,从而使人人都得以尽其用,并防止品行和能力均与某个社会岗位的要求不相符的主体从事该岗位的工作(比如,让心理缺陷严重的人从事教育工作,让道德败坏、一心谋私的人成为国家的管理者等等),最终则有利于提高社会成员的创造力和活跃度,使他们积极地、愉快地展现自己的特长和社会价值。

这就是说,所谓的正义,是基于人在身体、灵魂、精神上的个体差异而使他们享有与自身特点相契合的差别化对待。在这一意义上,伊里因将正义与平等完全撇清了关系,直接将它等同于差别化和不平等,对此,他本人正是这样说的:“人们天生是不相同的,就自己的力量和能力来说都是不相同的,就自己的社会状况也是不相同的;正义不能要求用相同的方式对待不相同的人;相反,它要求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平等的方式,而且,还是与人们实际的不平等相一致的不平等。”[5]“正义是不平等的艺术。它的基础是对人的个性和生命差异的注重。”[6]应当说明的是,伊里因在此所说的“不平等”,与我们通常所说的经济、政治、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不平等并不一致,而是应当被理解为基于人的个性差异和特点而使人受到的不相同的对待,是强调和尊重人的个性差异的正义。

当然,在落实为基本的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时,这一正义观体现出来的也必然是一种尊重个体差异性和独特性的社会,伊里因称之为有等级的社会。在此,同样需要予以说明的是,在伊里因这里,“等级”也不是像我们通常理解的那样,是一个与“压迫”、“剥削”等社会现象联系在一起的贬义词,而是一个中性的或褒义的词,同样是一个与“差别”、“区别”等意思联系在一起的词汇。伊里因关于等级的具体表述是这样的:“在等级的理念中,有两个方面:第一,指的是人固有的品质,这是他的实际等级;第二,指的是他的权力、权利和义务,这是从社会或者国家的角度对他的承认,是他的社会等级。”[7]也就是说,人拥有两个等级,一个是因其固有的品质而实际地拥有的精神等级,另一个是根据社会所认可的标准在社会中占据的社会等级。真正完善的、正义的、和谐的社会,应是根据人的固有精神品质的不同(精神等级)而赋予他不同的权力、权利和义务(社会等级)的社会,是人的精神等级和社会等级一致起来的社会,从而让精神品质卓越的优秀人物居于社会等级的上层,让精神品性一般或者较差的人居于社会等级的中层或下层。相反,假如人的精神等级与社会等级在一个社会中未能保持一致,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不完善的、非正义的、充满矛盾和冲突的社会,而且,其不完善、非正义和冲突的程度是与这两个等级不一致的程序直接成正比的,因为无论是无才无德的庸碌之人居高位,还是有才有德的睿智之人居低位,都不是一个良性的、健康的社会所应普遍存在的现象。

四、伊里因正义观的评价与启示

虽然伊里因采用“不平等”、“等级”这种易造成误会的字眼表述其正义观的基本内容和社会诉求,但究其本质,他的正义观所构建的却是人的个性和差异性得到尊重的生存理想,用一个词来概括伊里因正义观的核心要求,即是“绝对的因人而异”。然而,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和人际交往中,从社会层面上和普遍的个人层面上做到“绝对的因人而异”却是何其困难。它首先需要所有的社会主体对于所面对的每一个人的个性和独特性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其次,则需要所有的社会主体能够选择与所面对的每一个人的个性和独特性相适合的对待方式,这两项任务的完成则需要实践正义的主体具有敏感的感受能力、较强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敏锐的直观能力和一颗真诚正直的灵魂。所有的社会主体普遍性获得这些能力和素养不仅在短期内是不可能的,即使是经过长期的社会培育过程,也不一定能够实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伊里因的正义观具有十分浓重的乌托邦主义色彩。

虽然伊里因的正义理想被完全地落实下来有些不现实,但是,其批判平均主义、强调要尊重人的个性和独特性的社会建设方向却应当为所有力求建成公平、正义社会的国家所借鉴。

就中国而言,由于贫富差距、权力腐败、行业潜规则等有碍正义实现的许多社会现象,近年来日益突显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我们的执政党在强调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本质要求的同时,还在历次党代会和政府工作会议中一再地突出解决正义问题的迫切性,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更是明确提出了“三个公平”的执政理念。可以说,在当下中国,正义问题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安乐的重要实践问题,它显得比此前的任何时候都重要。此时,正义不是仅仅作为一个抽象的理论口号而存在,而是一项项伴随着相应制度安排的实践活动,因此,整合东西方思想史的资源,就正义的基本内涵、实现途径以及正义的意义,形成一个为社会各方普遍认可的、较为稳定的共识,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将会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在此,我们虽然不能完全照搬伊里因正义观的内容,但对它的借鉴却能使我们在形成和实践这一共识的过程中偏离某些思想误区。

首先,以精神为本位的正义观蕴含着超出个人或党派利益、追求客观无私的普遍福祉的正义导向,它告诉我们:正义是一种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的高尚追求,而不是某些个人、团体或派别实现自身利益的幌子和说辞。假如从个人的利益与欲望出发来解释正义、将不符合个人或派别利益与欲望的行为和现象解释为非正义的、而将符合个人或派别利益与欲望的行为和现象看作正义的(即便这些行为与现象对于他人来说是明显的非正义),那么,这样的做法则不是在寻求正义,而是在寻求个人或派别的利益,这样的人也只是“非正义的贩卖者”[8]。

其次,中国民众自古以来就有“不患贫,唯患不均”的平均主义情结,还经历过近三十年的“吃大锅饭”的实践,可以说,和在俄罗斯一样,平均主义在中国也是根深蒂固的,不仅扎根于中国人的深层意识中,还曾通过社会的经济体制和政治制度获得过大规模的实现,应当时刻警惕平均主义在中国的复活。不可否认,贫富差距在当前已成为了中国社会的主要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也早已是整个社会的共识,然而,在解决这一问题时,绝不能助长社会弱势群体“等、靠、要”和“嫉贤妒能”的消极心理,而是要树立积极向上的社会价值导向,通过恰当的社会建制肯定和认可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在先天禀赋和后天努力上的差异,推动社会积极健康地发展,力求形成一个使人的精神等级与社会等级达成一致、人尽其才的和谐社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批判长期以来主导于俄罗斯社会的平均主义思想的理论成果,伊里因的这种主张尊重人的差异性和个性的正义观对于我们远离平均主义的误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自然也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启发性。

[收稿日期]2014-11-18

【参考文献】

[1]陀思妥耶夫斯基.群魔(下)[M].南江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

[2]伊•亚•伊里因.法律意识的实质[M].徐晓晴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3]Наши задачи I. Айрис Ппресс. Москва. 2008. С. 258.

[4]Наши задачи I. Айрис Ппресс. Москва. 2008. С. 259.

[5]О справедливости//Поющее средце. Книга тихих созрецаний. http://azbyka.ru/nravstvennost_i_duhovnost/pojushhee-serdtse-kniga-tikhikh-sozertsanij.shtml#2o_spravedlivosti.

[6]О справедливости//Поющее средце. Книга тихих созрецаний. http://azbyka.ru/nravstvennost_i_duhovnost/pojushhee-serdtse-kniga-tikhikh-sozertsanij.shtml#2o_spravedlivosti.

[7]Наши задачи I. Айрис Ппресс. Москва. 2008. С. 375.

[8]Наши задачи I. Айрис Ппресс. Москва. 2008. С.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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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伦理学研究》(长沙)2015年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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