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一个似是而非的命题

——时政小议之三十五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184 次 更新时间:2008-07-17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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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 (进入专栏)  

近一两年来,在反思改革的社会思潮推动下,质疑改革、批判改革的喧声甚嚣尘上,以致在很多人的心头,升起了改革是否需要继续深化的疑问。今年3月,胡锦涛主席严正表示:必须坚持改革不动摇。一锤定音,刹住了对深化改革的疑虑。但是对改革的反思却不会因此就停顿下来,因为随着改革的深化而出现的很多社会问题,诸如腐败贪贿、贫富分化日益加剧,道德沦丧,世风日下,群发性事件有增无已,冤假错案越来越多,等等,都还没有解决,而且看不到近期内有可能解决的前景。因此,如何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广大民众的关切。尤其值得反思的是,改革自身的理念和指导思想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缺陷,以致至今仍然不能从“摸着石头过河”的初始状态里摆脱出来,而且给指责、批判、阻挠改革的反对派以可乘之机?也许,我们可以从前一时期关于改革的争论里,找出一些可供思索、讨论的话题。

(一)

在去年质疑、批判改革的声浪里,最高亢的音调大概无过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了。在105人署名指责《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万言书里,在非议《物权法》草案的教授建言里,在一篇狂妄地点名批判一百多名理论界人士的数万言长文里,都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作为先声夺人的武器,指责深化改革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这个极具威胁力的“核武器”面前,改革派束手无策,毫无还手之力,因为他们的理念和指导思想,依然被束缚在斯大林主义的框框里,没有勇气摆脱传统观念的羁绊。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政策选择,它看来似乎合情合理,但实际上却是一个似是而非、自欺欺人的伪命题。

自从五十年代的“社会主义革命”之后,我国的经济基础便被认为是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七十年代末从安徽凤阳县飙发的包产到户,带来了乡镇企业的勃兴。1982年召开的中共十二大,承认了劳动者个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而存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的政治报告进而“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提出“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第十一条里列入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1992年的十四大政治报告进一步明确:“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1997年的十五大政治报告除继续肯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政策”外,还对“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作出说明。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也随之在第六条加进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把第十一条关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条文,修改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的十六大政治报告再次重申“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提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前面引述的这些材料,高度概括地展现了市场经济在中国大地的出现和发展的图景:先是个体经济被承认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接着是私营经济也被接受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然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的对立面,最初是国有垄断经济的一统天下(所谓集体经济实际上是地方国有经济),1987年的十三大退为“以公有制为主体”。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民有经济蓬勃发展,许多中小型的国有企业也经过改革而丧失了垄断地位,溶入市场经济。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就是在这一发展情势面前无可奈何而节节后退的反映。

在市场经济和垄断经济之间,我们正面临着重要的抉择。

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与“完善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抵触的。按照十五大政治报告的说法,“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有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可见,所谓“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就是要坚持国有经济的垄断地位:在某些重要的经济领域,继续垄断资源,垄断市场,垄断价格。这种垄断地位,只能建立在国家权力的基础上;“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的,归根到底是国家权力。依靠国家权力来控制与主导经济发展,垄断一些重要的经济领域,这样不但无助于市场经济的完善,而且直接构成了对市场经济的破坏。

既要“完善市场经济”,又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反映出改革指导思想的矛盾和无奈。一方面,改革需要深化,市场经济需要完善,这既是现阶段社会发展的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全国老百姓的共同要求;另一方面,主流意识形态和指导思想仍然深陷于斯大林主义的传统观念而不可自拔,不愿意也不敢抛弃国有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有经济必须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等错误观念。这便是矛盾的症结所在。在一些正式文件、报刊文章以至网上跟帖里,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判断: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但是,如果反过来再问:为什么说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恐怕答复只能是:因为我们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可能还要加上共产党领导,这里暂不论及)。在这里,我们陷入了一个因果循环的逻辑游戏,却说明不了任何问题。因此,要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经济,就必须转变理念,正确地认识和对待“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些概念的实际内涵,扫除社会发展的精神障碍。

还需要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也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也好,都是企图用国家权力的主观意志去干预、控制经济发展进程,却无视市场经济的作用。然而,市场经济有它自身的规律,适应者得以存在并发展,不适应者则趋于衰败,甚至被淘汰。什么样的经济形态能够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取决于市场经济,不是任何人力所能决定的。主观地设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并且要加以“坚持”,这种政策取向是主观唯心主义在指导思想上的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主观唯心主义的指导思想曾经给我们带来多么严重的危害,造成了多么巨大的损失,大家都记忆犹深,我们应该吸取教训,再也不能重蹈覆辙了。

(二)

把国家所有制(包括实际上是地方国有的集体所有制)说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 长期以来的一个最大的理论谬误。于光远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曾经多次著文辨正:在马克思的著作里,关于未来社会的经济制度的论述,说的都是“社会所有制”;“公有制”是“社会所有制”的误译。社会,是人们建立在共同的生产活动和物质利益基础上的联合体。和国家完全不同,社会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它大到一个国家以至全人类,小则可以仅指一个社区、团体、企业、机关、村庄,等等。英国的洛克曾不无理由地认为家庭就是最初的社会。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所有制,就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这个“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联合体或共同体,就是社会。他们的占有方式,是“在协作和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也就是“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它应当在资本创造的物质基础上,实现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以自由联合的劳动条件去代替劳动受奴役的生产条件”。可见,被我们认为是公有制的社会所有制,包含着两个具体内容:一是共同占有,一是个人所有。它是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相结合的所有制形式:一方面,劳动者共同占有着他们用以进行劳动的生产资料,任何个人都无权分割;另一方面,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中,每个劳动者都享有一份属于他个人的所有权,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就前一个意义来说,是对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的占有,这种占有的不可分性,源于它体现了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就后一个意义的占有来说,是对生产资料的交换价值的占有,是一定生产关系的体现。共同占有(或称联合占有)和个人所有一起,构成为社会所有制的统一体。它们是相互依赖的:没有共同占有,个人所有意味着私有制条件下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没有个人所有,共同占有就成了虚幻的没有物质内容的自欺欺人之谈。同时,它们又是相互排斥的:共同占有不容许任何个人分割、损害它的共同性,一旦分割,就会构成对生产力的彻底破坏;个人所有权则具有绝对的个人属性,它可以进入市场交换,却不容许任何人以公共或联合的名义对它进行无偿的剥夺,一旦剥夺,就改变了原有的生产关系性质。所以,社会所有制,即我们通常说的公有制,是由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构成的不可分割的整体,缺乏或丧失任何一方,都意味着统一体的破裂,再也不成其为社会所有制或公有制。

作为社会主义的占有方式,社会所有制的意义在于:它为劳动者提供了成为企业主人、进而成为国家主人的物质基础,使它们由雇佣劳动者转变为自由劳动者,并有可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进而作为有产者参与国家的政治民主生活。这才是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相一致的所有制形式。对照国家所有制经济,首先,企业的生产资料是由国家占有的,并非由劳动者共同占有或联合占有;其次,国有企业的劳动者没有属于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第三,劳动者既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也无权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第四,他们仍然是出卖劳动力、领取工资的雇佣劳动者,劳动的性质不是自由劳动,而是雇佣劳动。第五,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模式,企业的民有性决定了它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必然性;而国有经济的垄断性和它同国家权力机构的切割不断的联系,却使它自外于市场经济,阻碍甚至破坏市场经济的健全发展。总之,国有制经济的占有方式和垄断特质,都同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理论相悖,怎么可以把它说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呢?

把国有制误认为是公有制,其认识来源有二:一是国外根源,列宁斯大林都把国有制看做公有制,我们就盲目地接受了。二是国内根源,在我国的传统文化里,总是把“公”等同于国家和政府,而把个人归之为“私”。《诗经》里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汉书食货志》里的“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都把王家的田称为公田,老百姓个人的田称为私田。孙中山更是直截了当地说:“公有即为国有,国有何异于民有?”对于孙中山的这一谬论,民国初年的无政府主义革命家刘师复就尖锐地批判过,他说:“所谓资本公有者,乃取回生产机关,操之劳动者之手,由劳动者自使用之,非如国有事业,以国家为资本主,劳动者服役于国家,无异其服役于工厂主比也。”这位见识过人的思想家清楚地看出了公有制和国有制的根本差异,同马克思的见解是一致的。所以,如果我们把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所有制翻译为公有制的话,那么,这个公有应当理解为公共所有、联合占有,而不应当理解为国家所有。但由于上述国内外两方面的影响,我国在历来的研究和宣传中,都把公有和国有混为一谈,因此带来无穷的思想困惑和实践偏差。也许就是为了避免这种理论上的混淆,十多年前,深圳万丰村的潘强恩与理论界合作,提出了“共有制”的概念,把他们所实行的共同占有、村民个人所有的占有方式,称为“共有制”,以区别于被认为是国有制的公有制,并且在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专著《共有制论》,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可惜, 这个具有创新意义的理论观点没有持之以恒地广泛宣传,未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简短的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决策者先后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在当时都是必要的,合理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它既反映了改革指导者在坚持斯大林主义模式的社会主义和推进改革之间的无可奈何的选择,也符合于社会大众在面对这两者的矛盾时的认识和心态。但这些为了应对市场经济而提出的政策取向,今天却成了反对深化改革的主要武器,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社会经济发展有它自己的规律性,我们今天要扫除深化改革的障碍,完善市场经济,就必须充分揭露“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之类的命题在理论上的虚伪性和实践的危害性。如前所述,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公有制的含义不是国有制,而是社会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形式在我国尚不多见,只有在一些实行职工持股的民有企业(如深圳华为)和股份合作制企业里,才能找到它的雏形,远远谈不上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公有制既然没有占据主体地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又从何谈起呢?

在指导思想和社会意识里,公有制指的是国有制和地方国有的集体所有制。但在“抓大放小”的产权改革浪潮中,集体所有制和中小型的国有企业大量股份化、民有化,已经不再是原有形态的集体所有制和国有制了,只有具有垄断特征的国有制经济,仍然顽强地保持着它的“主体”地位,与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相抗衡。所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实际上是坚持国有制为主体,坚持由国家垄断主要经济领域,这是同深化改革的要求和市场经济的本质不相容的。深化改革要求削弱垄断体制,使每个经济实体都能同市场经济相适应;完善市场经济也必须突破垄断,用公平的自由的竞争取代垄断。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则坚持垄断,坚持国家权力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和控制。所以,要深化改革,完善市场经济,就不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就不可能深化改革,不可能完善市场经济。现在,应该是作出正确抉择的时候了。经济体制改革到了今天,决策者再也不能回避这个问题了。我们应当理直气壮地抛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政策选择,从斯大林主义的枷锁里解脱出来。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突破垄断,深化改革,完善市场经济,在现代化的道路上快速前进。

2006年5月17日——27日草于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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