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佑武:利益与道德:人权本质的二元统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09 次 更新时间:2016-01-30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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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佑武  

【内容提要】 以“利益”与“道德”为内核的二元统一人权本质观是李步云先生在人权本质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与态度。该本质观认为,离开利益讲人权是没有意义的,也不可能正确理解人权问题上存在的种种矛盾与冲突的实质,同时指出支持和认可人权的伦理道德观念的核心是人道主义。利益和道德作为人权本质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辩证统一、互为支撑、不可分割。二元统一人权本质观是对权利本质观范畴的拓展,不仅是对人权理论基本范畴的完善与发展,更有利于深化人们对人权问题的理解。

【关 键 词】人权/本质/利益/道德/二元统一


亦如权利本质的多元性与复杂性,①作为人权理论基本范畴的人权本质无疑是我国当代人权理论界充满争议的主题,存在多种理解的向度及可能性。纷繁复杂的人权现象究竟隐含或掩盖着一个怎样的人权本质?学界对此莫衷一是。有学者指出“人权的本质就是人权的存在,每个人对此都可以有自己的理解”、“人权并没有什么高深莫测的本质,人权仅仅是历史观念和历史实践的具体展开”。[1]21也有学者将人权的本质与人权的本原等同,不作区分。[2]43与此不同的是,李步云先生作为人权本质利益论的典型代表,②不仅承认与肯定人权的本质。并认为正确理解人权本质是认识人权、理解人权并由此形成良好人权意识的关键所在。

一、二元统一人权本质观的提出

从人权观念的历史发展来看,离开利己的利益观念就难以有人权观念的产生与发展。如早在公元前5世纪左右,智者学派的安提芬就将“自然”与“利己”联系起来,认为“自然”就是自私或利己,就是对个人享乐和权力的追求。这种古老的人权观念对17世纪古典人权观念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利己的利益成为了古典人权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霍布斯就承认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反抗主权者是可以允许的和正义的行为。他这一观念是资产阶级天赋人权理论的应有之义。当时的封建统治者就曾宣称这种思想是“叛乱的火种”。[3]79在近代以来西学东渐的进程中,我国很多学者曾深受利益观念影响。康有为就曾倡导去苦求乐的人道主义原则,提出“为人谋者,去苦以求乐而已,无他道也”。③严复则从功利主义原则出发提出“功利何足病”,④指出“两利为利,独利不为利”,⑤坚持认为性善“不止于利人”且首先要“利己”。梁启超明确提出“夫利己者,人之性也”。⑥后来这一观念发展到罗隆基,人权就是做人的条件,也是人权“利己”思想的体现。

参酌历史规律,遵循将“利己”的利益与人权关联的路径,并立足于对既往与当下诸多人权现象的研判,李步云先生认为“利己”的利益实际上已经深刻地揭示出了人权的本质。换言之,李步云先生认为人权的本质就是人的“利己”的利益。他的这一观念的提出,不仅是对西方传统“利己”观念的伸张与承袭,更是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压制下“利己”利益观念异化的反思,具有明显的问题意识。众所周知,在儒家文化影响下,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重义轻利的社会。李步云先生在《现代法的精神论纲》一文中就曾一针见血地表达了这一观点:“从孔夫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到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不仅支配过古代人们的思想与行为的模式,也影响到现代。”[4]他认为,中国传统以来不讲“利己”的利益是传统文化压抑人性之处,不仅左右古人的行为,现代社会公民的言行举止也受此局限。在此观念主导下,在一个很长的时期里,人们生活在不追求或不可追求或不能追求“利己”利益的社会环境中。一方面,人们的生活态度表现为“无欲无求”,另一方面,也从未意识或不曾提出与争取通过制度建设来保障自己的利益。显然,古代以来人们的这一思想与行为模式与中国古代社会人治的治国模式配合得天衣无缝、互为支撑。由此,从个体的思想、行为到国家的治理模式已经形成了互为关联的压抑个人“利己”的利益的社会共同体,个人利益已经被有效遏制、无处伸张。基于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否定“利己”利益观念的深刻体认,李步云先生不仅在研究法治时始终对所谓的“德治”持高度警惕与审慎的态度,而且在人权研究中不遗余力地倡导利益观念,并将利益归结为人权的本质,以摆脱传统文化之羁绊、消除人们陈旧观念之积弊。

基于对利益之于人权意义内心确信,也意欲以利益为突破口倡导人权观念、传播人权思想,李步云先生的人权思想一直都具有较深的利益痕迹。早在《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一文中,李步云先生明确指出:“离开‘利益’讲人权是没有意义的,也不可能正确理解人权问题上经常存在的种种矛盾和斗争的实质。”[4]406在李步云先生的人权话语体系里,他牢牢地抓住了“利益”这个基本点,反对离开人的利益去讲人权。就中国社会现存问题而言,抓住“利益”谈人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作为法学家,李步云先生认为将“利益”置于人权本质的核心位置就蕴含了法治建设应遵循“利益保障”的基本精神,即法治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就是要保障人的利益,惟其如此方为行法治。换言之,真正的法治必然触及利益。与人们直接讨论利益不同的是,作为人权学者,李步云先生用人权范畴取代利益范畴,用人权话语取代利益话语,使得利益以人权形式出现,赋予了利益以新的时代特征与更加广泛的内涵。在李步云先生看来,人权范畴显然比利益范畴居于更高层次。换言之,李步云先生认为人权不仅仅是利益,且要受人们的一定道德观念的支持与认可。在《什么是人权》一文中,他曾讲道:“什么样的人或群体应当或可以享有什么样的人权,法律或其它社会规范应当或能够对那些人权予以规定和保障,总是受人类普遍认同的某些伦理道德所支持和认可的,其核心是正义理念、人道主义、平等思想与自由观念。”对于人道主义,他特别强调指出“支持和认可人权的伦理道德观念的核心是人道主义”。⑦总之,在李步云先生人权本质观中,利益仅仅是其本质之一,另一个本质就是道德。显然,将道德引入人权范畴,既体现了人之为人的人性精神,又抑制了人权范畴之利益的内在张力,大大丰富了人权本质内涵。

在李步云先生看来,正是利益与道德对人权所产生的内在规定性,才使得人权成为人们所追求的一种理想与价值,否则人权将虚有其表而无其神。概而言之,李步云先生通过对利益与道德的深刻反思,提出了人权本质问题上的二元统一观点,将人权的本质归结为利益与道德两个基本的方面,即他自己称之的“利”与“义”。而且他也进一步指出:“‘利’与‘义’都是人类不可或缺的,它们是构成人权的两个基本成分,是决定人权本质的两个重要因素,是推动人权进步的两个重要力量源泉。”⑧

二、二元统一人权本质观的辩证思考

自20世纪七十年末以来,中国社会正处在历史变革的重要时期。尽管政治体制未作很大的变动,但经济体制的改革却具有历史性意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生产力获得前所未有的巨大解放。随着社会财富的日益丰富,中国的社会结构正在经历深刻的变化。⑨李步云先生身处这一日益变革的社会,传统知识分子的问题意识与社会责任油然而生。他对人权本质的“义”与“利”的思考就是在此现实背景下展开的。⑩与以往学者不同之处在于,他认为这个时代的精神就是要求保障人权。(11)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权在李步云先生心中已经构成了一种内心确信的因素,成了他的一种信仰。将人权与“义”、“利”联系起来,表面上是历史问题的社会再现。实际上是时代精神与历史风云际遇的结果。

李步云先生对“义”与“利”关系所作的二元统一的法哲学思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李步云先生视野中“义”与“利”的观念,均来自于他对人权现象的观察和缜密思考。人权现象的普遍存在是“义”与“利”存在的基本前提,没有人权现象就没有对人权本质的抽象。人权现象属于社会存在范畴,而人权本质属于社会意识范畴。但鉴于哲学界曾对“社会存在”这一重要概念和范畴的内容作了不科学的界定,把它狭窄地理解为仅仅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整个社会的性质与发展变化的原理,同“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两个本应是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混为一谈,就不仅在哲学界造成了混乱,而且也引起了人权学界的混乱。李步云先生认为,人权意识并非来自所谓的经济基础或物质生活条件,而是人权现象。人权现象与人权意识是存在与意识关系问题在现实社会中的表现,它们之间是“第一性”与“第二性”、被反映与反映的关系。人权现象决定人权意识,人权意识又反作用于人权现象。人权现象的物质性,不是指人权存在对物质经济条件的绝对依赖,而在于它不以人权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性。人权意识的内容来源于人权现象,是人权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映像。人权现象以其内容的丰富性和广泛性,决定着人权意识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人权现象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决定着人权意识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和演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人类社会的发展有它自身的规律性,但一点也离不开人的自觉活动。离开人类有目的的有意识的自觉活动,人类就无法生存,社会历史的发展就无从谈起。因此人权现象不同于自然界的特点是它的自觉性、能动性,而这种“自觉性”、“能动性”并没有否定它自身的“客观性”,即它是独立于人权意识之外的一种客观存在。是人的人权意识认识和反映的客观对象。因此,李步云先生的“义”与“利”的观念来源于对复杂的人权现象的归纳与总结。

第二,认为“义”与“利”两者各自独立存在。主张讲人权既讲道德也讲利益,否则人权就没有意义。基于对历史上“义”、“利”传统的理解与西方道德权利历史传统的深刻体认,李步云先生深谙“义”对人权而言的价值,并发展了“义”的概念。在他的视野之中,“义”即“道义”。随着历史的发展与社会的变迁,“道义”也往往具有不同的内涵。当代人权研究中所言的“道义”,实际上是人道主义,而非传统的维护纲常名教的封建道义。李步云先生认为,在现代社会,如若讲人权不讲人道主义,则人权丧失其得以存在的哲学基础。但李步云先生并没有简单地就此将人权归结为一种道德权利。相反,李步云先生从人权问题在中国面临的文化困境出发,对所谓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不以为然。他主张在人权问题上要敢于言利,因此对市场经济给予了充分的评价并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例如,他认为“市场经济必将带来两大社会关系和五大思想观念的转变。这就是,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极大地扩展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的自由度;实现‘国家职能’的转变,由过去的‘大国家小社会’,变为‘小国家大社会’,扩大国家权力之外的社会活动空间及其自由度。同时,市场经济还将逐步改变人的旧观念,促进人们的自主意识、权利意识、自由思想、平等观念和民主思想的健康发展。”[5]258于是,李步云先生指出:“所谓人权,就是人生活在社会中,个人彼此之间、群体彼此之间以及个人、群体与社会之间(甚至包括国际社会)之间存在的利益相互矛盾和相互斗争中的一定的权利主体(包括个人、群体、民族、国家等等)在利益上的理想追求、合理分配和实际享有。离开利益讲人权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无论是在一国内还是国际间,人权问题上经常存在的种种矛盾与斗争,都同一定权利主体的利益有关。”[6]458-459

第三,强调“义”与“利”的辩证统一。李步云先生相信人类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道德,这也是他关于人权普遍性立论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李步云先生视野中的“义”与“利”究竟是何种关系呢?李步云先生在他的现有论著之中至今尚未明确提出并加以论证。但从李步云先生的表述与思想逻辑里,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义”与“利”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原因有二:其一,李步云先生在论及人权本质问题时。从未将二者剥离开来。谈利益必讲道德,讲道德必谈利益。1992年他在《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一文中对人权的本质作出较为系统的论述以来一直如此。这表明,在李步云先生的视野里,“义”与“利”是不能分离的,“义”与“利”只有同时存在才具有人权上的意义。其二,利益是人权的客观本质,人道主义是人权的主观本质,客观本质与主观本质辩证统一。李步云先生认为人权“不是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不是观念形态的东西,而是存在于种种现实的社会关系中”。[6]460因此,在李步云先生看来,人权是客观存在的,人权的产生并非任何外界所赋予,而是由人自身的本性或本质所决定。因此,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认定,人权的客观存在是由人权的客观本质决定的。这就得出一个结论,即在人权的本质之中,人权的客观本质更具有基础性的地位。而人权的主观本质即人道主义由于只是“全人类一种共同的道德价值取向与追求”,[4]443因而相对于人权的客观本质而言居于形而上的地位。从李步云先生在论述人权本质时从未将二者剥离开来的事实来看,这说明这二者在李步云先生视野之中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二者之中,不管社会如何变化与人类如何发展,人类对利益的追求是永恒的,而人道主义却潜移默化地发生变化,这一切使得人权朝着更美好的方向发展。

三、二元统一人权本质观的渊源流变

任何事物只有看透过其现象才能揭示其本质,对于人权本质的认识自然也不例外。李步云先生通过对种种人权现象的分析。将人权的本质归结为利益与道德的二元统一观,这是我国当代转型期从法学视角研究人权本质的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之一。从成因来看,该人权本质观是沿着权利本质的基本范畴而展开:从价值来看,该人权本质观丰富了人权研究的基本范畴并有利于澄清人们在人权问题上的一些错误认识;从其发展来看,该人权本质观显然还存在一定完善或发展的空间。

(一)二元统一人权本质观在权利本质的基本范畴内展开

权利的本质是权利区别于其他法学范畴的基本属性。拉丁文“jus”兼指“正义”和“权利”,英文“right”同样如此。因此,一些学者往往将正义看作权利的本质。当然,近代以来一些思想家已经认识到,尽管权利概念缘起于正义,但简单地将正义归结为权利的本质值得反思。如格老秀斯把权利看作“道德资格”;霍布斯、斯宾诺莎等人将自由看作权利的本质;洛克、普芬道夫虽然不像霍布斯那样把法律和权利对立起来,但还是采用了霍布斯关于“在例举上,一项权利是一项自由”的概念:康德、黑格尔也用“自由”来解说权利,但偏重于“意志”。以上解释都是将权利看作人基于道德上的理由或超验的根据所应该享有的东西,这种东西可能指向某种利益,如拥有某物或做某事,但这些思想家并不以利益本身为原点来解释权利。[2]43-44对权利本质的另一种理解着重于权利的客观方面,即从利益的角度来认识权利。如耶林就提出权利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整体而言,道德与利益基本上左右上世纪以来权利本质观念的发展历程。

李步云先生与同时代的大多数法学学者一样,也是沿着权利的路径来认识与理解人权的。李步云先生对于权利的认识,有四点值得特别强调:第一,权利本质上就是利益,权利不可能脱离利益而存在。“权利的基础是利益。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7]60第二,权利属于社会存在范畴,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之中。第三,权利具有阶级性。“一个人能够实际享有多少权利,是由他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决定的;同时,应有权利的享有又受人们观念的影响和制约。由于人们所处的阶级地位不同,对于某项权利,有的人认为‘应当’享有,而另外一些人则可能认为‘不应当’享有”。[7]61第四,权利是永远不断发展变化的。一方面,它的性质与状况,是由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状况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它的实现程度又受整个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所影响和制约。[7]61李步云先生对于权利的这四个方面的基本认识也从根本上左右了他对于人权的认识。所以,他认为:“人始终把人权作为自己追求的根本目标,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和利益。这是人权发展的永不枯竭的动力。”[7]60

人权是一种权利,但并非所有的权利都是人权。[8]111-113更进一步而言,人权本身就是一个新型的权利概念,它具备权利概念的一般特征,所不同的只是加入了关于人的尊严和价值这一特定意蕴。[2]28因此,人权的本质不可能脱离权利本质的基本框架,李步云先生的人权本质观也基本上是在权利本质观的基本范畴内展开。在人权本质问题上,李步云先生既是一个现实主义者又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作为一个现实主义者,他深刻认同马克思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一文中所说的“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9]187这一论断。基于这一思想根源,李步云先生的人本本质观实际上就是将利益人权化。这里可从三个方面来解读:人权是利益的外衣,而利益是人权的内在;人权是利益的保障,而利益是人权的方向;人权是利益的升华,而利益是人权的动力。换言之,李步云先生所信奉的“为人权而斗争”实际上就是“为利益而斗争”。可见,马克思的利益观对李步云先生的人权本质观的形成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规定了其人权本质观的内在精神。就此意义而言,李步云先生是中国当代人权学者当中不折不扣与彻彻底底的马克思主义学者。他的人权本质观也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具体体现。

不过,作为一个理想主义者,李步云先生并不主张为了赤裸裸的利益,而置道德尤其是人道主义于不顾。这一观念的形成当然与他的生活经历与学术价值取向是分不开的,尤其是与他所处历史环境息息相关。不可否认,中国传统知识分子“重义轻利”精神风貌在李步云先生身上依稀可见,这是他在智识上难以逾越的。尽管他已经深刻领会到对个体价值的尊重和保障已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但他仍然力图进行社会整体价值与利益的整合。因此他一方面承认人权的本质是利益,同时在另一方面又宣称人道主义也是人权本质的核心所在。但利益与人道主义的内在张力使得他的人权本质观呈现一定的矛盾与冲突,于是他试图在现实与理想之间进行调和,既做到实现人们的利益又彰显人道主义的精神。

(二)二元统一人权本质观的价值

第一,二元统一人权本质观的提出是对人权理论基本范畴的完善。我国当代学者对人权本质进行深入研究的成果不多,这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有些学者可能认为既然人权是一种权利,那么权利本质问题上各种观点自然也适合于人权的本质,因此无需对人权本质再进行单独的研究;二是有些学者将人权的本质与人权的其他范畴混同或等同,故不单独再研究人权的本质。有鉴于此,李步云先生人权本质观的第一个理论价值是提出了人权的本质范畴,这对于深化人权理论研究与人权理论体系的建构将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尽管人权概念是在权利概念基础上演化而来,但不能就此将权利本质等同为人权本质。当权利概念与人的尊严、价值等人道主义因素结合之时,人权便由此获得了不同于权利的本质所在。简单与机械套用权利本质内涵只能导致对人权问题的理解产生偏差。就此而言,李步云先生是我国当代人权理论界第一个明确区分人权本质范畴与权利本质范畴差异的学者。当他提出自己在人权本质范畴内的基本观点时,他同时代的很多学者还尚未意识到人权本质范畴的存在及其理论价值,当然也更谈不上观点的提出与形成。

第二,有利于澄清人们对人权的片面认识。李步云先生人权本质观去掉了人权的神秘色彩,将人权“落地”与“还俗”,指出人权在本质上不过是利益与道德的统一体,这有助于我们认识和处理各种复杂的人权问题。该人权本质观表明,只有站在利益与道德的立场上,才有可能系统地、全面地、客观地与公正地认识与处理各种人权问题,而不被意识形态的偏见所诱导。因此,李步云先生指出:“人权有其政治性与意识形态的一面,也有起超政治与意识形态(这里主要是特指政治意识形态)的一面。”[4]445就国内人权而言,有的人权,如选举权、言论自由等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同政治与意识形态分不开的;它们的内容与形式及其实现的方式与程度,同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政党制度及其政治意识有密切的联系。有的人权,如生命权、人格权等基本人权,以及残疾人、妇女儿童的权利等,就不应受不同派别、不同政见的影响而得到普遍的与同样的尊重。就国际人权而言,有的人权属于国内管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主权原则由一个国家自主处理;有的人权问题属于国际管辖事项,如侵略与侵略战争、种族灭绝与种族歧视等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罪行,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包括不同制度的国家,都应当予以反对。许多人道主义性质的人权,如对难民的保护、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也应当是超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而且,李步云先生明确地指出:“如果不承认人权有超政治意识形态的一面,把任何人权问题都同政治和政治意识形态联系在一起,就是‘人权的政治化’和‘人权的意识形态化’。这是一种不正确的和有害的理论与实践。”[4]446这种认识是深刻的,因为李步云先生的人权本质观已经表明人权问题源于利益之争,而有些利益是无法超脱现实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的格局。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有些人权问题又是可以超越政治与意识形态的,这源于以人权道主义为核心的越来越被人类社会所共同认同与接受的道德观念。

(三)二元统一人权本质观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理论空间

将人权的本质归结为利益和道德,十分精准地体现了李步云先生对人权认识的深度与广度,这也是李步云先生对于我国当代人权理论研究所作出的学术贡献。显然,这一理论贡献具有明显的利益法学的法哲学理论色彩,是李步云先生法哲学的思维方式在人权研究领域的又一次体现。尽管这一观点因袭了传统利益法学对权利认识的精华,且自一经提出就具有深邃的穿透力与鲜明的时代感,但并非就已经解决人权本质方面的所有问题。笔者认为,人权现象纷繁复杂、问题重重,绝非一两个本质点就可以说清。这种将人权本质归结为一两个方面的观点也许只能是理论家的理想追求。所以,李步云先生二元统一人权本质观的首要价值不在于解决问题,而在于提供了认识人权本质问题的一种思路,即遵循利益与道德的路径来增进对人权本质的理解。(12)而且,这一思路尝试性大于建构性,即这一思路还处于一个需要不断发展的状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人权现象的日益丰富而不断完善。例如,在二元统一人权本质观中,利益与道德内涵如何进一步完善?利益与道德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二者之间关系的发展变化轨迹又将怎样?二者之间的关系最终将走向何方?这是该人权本质观尚有待更为深入阐明之处。同时,作为一种诠释人权本质的理论,这些方面的问题实实在在存在,既是不可也是不能回避的,否则就具有极大的片面性。当然,李步云先生显然也已经意识到问题的存在,例如他试图对道德作出进一步的界定,并将其核心归结为正义理念、人道主义、平等思想和自由观念,使得这种道德充满浓郁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化解人权的利益论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一说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的人权本质观面临的压力与挑战,可仍然无法消解其理论结构性危机,即利益与道德在这个二元本质论中的关系问题。除此之外,李步云先生的二元统一人权本质观也没有从理论层面对从“要求”、“资格”、“意志”等视角单独或综合去研究人权本质的观点的片面性或局限性予以批判或检讨,而仅仅将利益与道德作为窥探全部人权现象唯一窗口。如此一来,用二元统一的人权本质观解说全部人权现象将承受不可承受之重。显然,诸如此类问题无疑需要李步云先生进一步在理论上作出相应的回应、解答或调整。



注释:

①权利本质存在多种解说,主要包括:资格论、自由论、意志论、可能论、利益论、法力论以及多要素说等。参见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6-90页。

②美国学者安靖如(Stephen C. Angle)认为,李步云并不是唯一将权利与利益明确联系起来的人,张文显也明确主张权利与利益的关联。参见[美]安靖如:《人权与中国思想》,黄金荣、黄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9-240页。

③参见康有为:《大同书》,中华书局1935年版,第282页。转引自杜钢建:《中国近百年人权思想》,汕头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

④参见《天演论》卷下论十六按语。转引自杜钢建:《中国近百年人权思想》,汕头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⑤参见《法意》卷十六按语。转引自杜钢建:《中国近百年人权思想》,汕头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⑥参见《论立法权》。转引自杜钢建:《中国近百年人权思想》,汕头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6页。

⑦参见李步云:《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06页。但值得注意的是,李步云先生在《什么是人权》一文中也曾讲道:“什么样的人或群体应当或可以享有什么样的人权,法律或其它社会规范应当或能够对那些人权予以规定和保障,总是受人类普遍认同的某些伦理道德所支持和认可的,其核心是正义理念、人道主义、平等思想与自由观念。”参见李步云:《法理探索》,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页。这可以视为晚后李步云先生对人权的“人道主义”本质内涵所作的进一步的完善,但并不能就此说明李步云先生的人权本质观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⑧参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9页。类似的表述还有“‘利’与‘义’构成人权的两种基本成分,是决定人权本质的两个重要因素,是推动人权进步的两个重要轮子”。李步云:《法理探索》,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页。

⑨参见胡水君:《迈向现代司法国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6期。

⑩正如信春鹰教授所言“研究现实问题是李老师的一贯思想”。参见信春鹰:《研究现实问题,忠于学者的历史使命》,载刘作翔、张志铭、柳志伟主编:《法治理想的追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3页。

(11)李步云先生曾说:“我比较关注人权问题,同我个人对时代精神的理解有关。我坚信,一个人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的新世纪即将到来。”见郭道晖等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1页。

(12)安靖如认为,李步云尽管指出权利对不同利益的关系进行调整,但并没有详细地论述如何进行调整。参见[美]安靖如:《人权与中国思想》,黄金荣、黄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8页。笔者认为,安靖如的认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李步云在人权与利益关系问题上,首要价值在于指出问题,如何解决问题是需要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步解决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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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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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制与社会发展》(长春)2015年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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