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步云先生是我国法学界泰斗、“法治三老”之一,中国行为法学会原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广州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中宣部、司法部“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 讲师团”成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比较法学研究会顾问。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李步云先生是我学术生涯的第一个导师,我的硕士研究生阶段是在先生耳提面命下完成的。能忝为我国当代杰出资深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先生的门生,并有幸在先生身边生活、学习、工作二十余年,这是我一生中最幸运的一段经历、最幸福的一段回忆。
先生是湖南娄底娄星区人,1933年8月出生于革命家庭,其父李洛骇在1926年入党,是娄星区最早的共产党员之一。1946年先生在娄底涟壁中学读初中,1948年在娄底和乐平小学任教员。从少年时起,先生便在其父亲和老师刘佩琪(地下党员)的影响下从事地下工作,参与组建党的外围组织湖南经世学会娄底分会,秘密印刷和传播毛主席的《新民主主义论》等文章。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先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并于当年11月成为第四野战部队特种兵干部学校学员,1950年7月成为四野炮兵一师二十六团政治处民运干事。朝鲜战争爆发后,先生主动请缨,于1950年10月奔赴朝鲜参加抗美援朝,是第一批入朝作战的中国人民志愿军成员。1951年10月,先生担任炮兵一师办公室书记员。1952年9月,在遂安保卫战中幸存,被送至东北军区第26陆军医院第二分院救治与休养。在抗美援朝期间,荣立三等功和小功各一次。在陆军医院治疗与工作期间,由于协助医院在休养员中做了大量工作,被推选为“二分院第6连军人委员会主席”,被评为“二等休养模范”。1953年,先生转到解放军南京军区后勤部453医院工作,担任办公室主任。1954年转业到江苏太仓县人民政府水利局工作,担任办公室主任。1957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读本科,毕业后在北京大学师从张友渔先生继续攻读研究生,系张友渔先生开门弟子。1965年研究生毕业留北京大学任教。1967年2月,先生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2000年7月,先生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退休后到湖南大学法学院工作。2003年11月,中国行为法学会在杭州西湖宾馆召开了第十二届学术年会暨换届选举大会,先生被选举为第三届学会会长。2004年7月,先生南下广州在广州大学工作14年、在广东财经大学工作3年,其间曾在东南大学兼任3年教职。2021年5月,先生担任湘潭大学特聘教授。
人权研究与教育的先行者
我能幸遇并师从先生是命运的安排。1998年,在湖南大学时任校长王柯敏主导下,湖南大学于1952年院系大调整时停办的法学专业得以恢复。借此机缘,那一年6月我从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后分配到湖南大学工作,担任湖南大学法学专业恢复以来第一个法学专业班班主任,同时教授中国法制史、经济法、立法学等多门课程。当时湖南大学的法学教研室刚刚成立,就我与唐超华老师、罗静老师组成的“法学三人组”,这也是湖南大学法学专业恢复时的真实家底。其间,邀请过湘潭大学宋世杰教授为学生们做过短期的课程讲授。记得当时中央电视台刚好开设“今日说法”栏目,集中收看该节目也是学生的学习内容之一,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师资不足的缺陷。1999年,随着郑远民、蒋悟真、彭辅顺等老师的加入,法学专业教师人数达到了8人。就在这一年,学校也先后邀请著名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漆多俊先生、李龙先生来校讲学与交流,希望借助先生们的支持重建湖南大学法学院,重现湖南大学法学的昔日荣光。当时,漆多俊先生还专程到了湖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系,并留下墨宝,这事对我们激励不小。后来,学校专门邀请李龙先生给全校师生作了讲座,李龙先生谈到他伯父曾任职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时非常动情,表态将全力支持湖南大学的法学学科建设。这也是我第一次见到我的博士生导师李龙先生,当时场景仍历历在目。到了2000年,由于涉及与湖南财经学院法学学科合并的人事安排问题,湖南大学法学学科也迎来新的发展契机。是年6月18日,湖南大学与原湖南财经学院合并,决定恢复法学院,由刘定华教授担任两校合并后第一任院长。成立之前,湖南大学校领导与法学院院领导专程进京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邀请先生回家乡支持法学学科建设。先生怀抱桑梓之情,欣然答应并出任新成立的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后来据先生讲,就在他答应湖南大学邀请后不久,徐显明教授也盛情邀请先生出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但鉴于湖南大学邀请在先,徐显明教授也表示理解。我想,当年若山东大学的邀请在先,我也可能错过了与恩师这一生的缘分。
对于湖南大学法学院而言,先生的贡献是奠基性的,是湖南大学法学院恢复以来法学学科发展的奠基人。先生在湖南大学工作期间,亲自推动将法学二级学科硕士点由原来的一个点发展到九个点,亲自指导的学生有肖海军老师、聂资鲁老师、刘士平老师、龚向和老师、陈秋云老师、赵迅老师、杨松才老师、蒋悟真老师、罗静老师、龙柳涛老师等十余人之多,先后亲力亲为促成胡旭晟、王全兴、杜刚健等法学名家的引进。先生对于湖南大学法学院的贡献,正如韩德培之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江平之于中国政法大学。高山仰止,后世之范。在先生全身心推动下,当时的湖南大学法学学科建设已经呈现昔日鼎盛之期的迹象。这也是湖南大学之福,真正体现了大学之大,不在于大楼,而在于大师。当然,先生在湖南大学也有未了之心愿,那就是将湖南大学的人权研究与教育带领到全国一流行列,此事随着先生南下广州大学而告一段落。2000年先生来到湖南大学时便成立了湖南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中心并担任中心主任,并于同年在湖南大学开展人权教育与培训,社会影响很大。记得筹备第一次人权培训时,我们按规定向学校递交了申请举办人权培训班的请示报告。湖南大学因为没有举办过类似的活动,拿不定主意,稳妥起见便上报教育部,征求教育部意见。因为在计划时间内没有等到答复,学校也没有明令禁止不许开班,我们最后还是如期举办了人权培训活动。就在我们举办完第一次人权培训班后不久,收到了教育部“建议最好不办”的意见。时过境迁,如今教育部与中宣部已经分3批设立了14个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积极推进人权教育与培训,可见先生先见之明。之后,在先生的积极推动下,又陆续进行了六期人权培训,在湖南法学教育领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就在2004年先生南下广州的上半年,先生主导下的长达52页的湖南大学《“985工程”人权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论证报告》已经完成。当年这项工程若得到扶持,湖南大学在今日中国人权研究与教育领域应有极为重要的一席之地。
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我在湖南大学师从先生攻读硕士研究生。这三年在先生耳提面命、言传身教下,获益良多。其一,从先生身上学到了为人处世的基本道理。与人为善、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有求必应是先生的一贯品格,因此先生是真正意义上的“活雷锋”,我相信凡与先生有过接触的人都会与我有相同感受。先生虽然学问做得好,但从来没有架子,平易近人,朴实无华。先生的文章也正如先生其人,立意高远,深入浅出,明白易懂。其二,在先生的影响下,我选择“人权”作为学术研究的主要方向。在师从先生之前,我前后教过中国法制史、经济法、金融法、税法、立法学、国际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等多门课程,没有一个明确的专业方向。所以,先生是我从事人权研究与教育的“引路人”,我是沿着先生人权思想进入到人权研究与教育这片广阔天地的。之所以硕士论文以《论罪犯的人权保障》为题,主要是受到先生《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一文的影响与启发。其三,到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工作亦与先生密不可分。没有先生的指引,我也不可能到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专职从事人权研究与教育工作。记得当我知道先生一行要到广州大学工作时已经是2004年6月底研究生毕业之时,事先并不知道先生要南下。因此,在2004年6月中旬,我与李颂光等法大校友在长沙合伙创办的律师事务所刚成立,正准备在研究生毕业后将精力投入律师业务之中。得知先生要去广州,我立即向先生表示追随先生南下的意愿,先生欣然应允。
当代中国人权布道者
我在离开湖南大学后,还不时忆起在湖南大学师从先生的日子。至今我还清晰地记得与先生登岳麓山麓山寺访圣辉大法师而不遇的情形;先生一字一句手把手修改文章的场景如在昨日;协助先生开设人权培训班的那些日子也历历在目;也忘不了先生遭遇一些不公正待遇的无奈与辛酸时刻。这些也是我对湖南大学记忆的重要组成部分。湖南大学不仅是我毕业后第一份工作的单位,在这里更有我与先生在一起的诸多记忆,是我无法忘怀的地方。
2019年,时任湖南省委书记杜家毫在湖南大学讲思政课时指出“湖南大学是湖南高等教育的一张名片”。我当时转发这一微信时颇为感慨,在转发微信中写道:“湖大是我的初恋(第一份工作),文庙是我的会场(第一次在湖南大学开会便在文庙),和平斋是我的故居(人总是会死的),爱晚亭是我的庭院(晚上常跑步至此),自卑庭前常自卑(自卑之人到此易共鸣)。”转发微信后突然意识到,对湖南大学的情感一直未曾改变过,只因这里留下了我人生太多的美好回忆,尤其与恩师在这里学习生活的点点滴滴。
2004年7月,受广州大学时任校长庾建设邀请,先生南下广州大学工作。我追随先生南下。先生在广州大学工作的十四年是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与法学学科建设取得重大发展的十四年。2004年7月1日,广州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广大(2004)139号】决定,成立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后改名“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确定该中心为校级科研机构。这是全国高校第一个有固定编制、固定办公经费、固定科研场所的专职人权研究机构。当时,人权团队成员主要由原湖南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中心核心成员构成,包括李步云先生、黄立教授、杨松才副教授以及我4人,这也是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成立之初的4位专职研究人员。
在先生的推动与带领下,2007年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遴选为广东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2011年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与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人权院一同获批为第一批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经过7年的建设与发展,广州大学的人权研究与教育进入“国家队”行列,这极大地促进了广州大学法学学科的发展。也正是在先生不遗余力地推动下,2006年以来,广州大学法学学科获得第一个法学二级学科硕士点——法学理论硕士点,2010年获得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2017年广州大学与暨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被广东省教育厅推荐一同申报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尽管此次申博功败垂成,但广州大学法学学科的建设由此进入历史新阶段,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
就此而言,先生对广州大学法学学科建设的贡献丝毫不亚于对于湖南大学法学学科建设的贡献。此时,先生已经是85岁的高龄,可以说先生将珍贵的十四年奉献给了广州大学。事实上,这一阶段也是广州大学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十四年。我曾将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取得的成功归功于四个方面,其中先生的作用是关键所在。先生站在当代中国人权研究与教育最前沿,呕心沥血谋划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事业,是推动广州大学人权法学乃至法学学科发展的最重要推手。有鉴于此,我也曾感叹,广州大学在人权研究与教育领域取得的成功经验是难以复制、不可复制或无法复制的。正如有学者曾言,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之所以落户广州大学,完全是为李步云先生量身定制。
2007年至2010年,应东南大学法学院时任院长周佑勇邀请,先生曾担任东南大学人权法研究所所长(后改名为“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2020年获批为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与龚向和教授等一起组建了东南大学人权法学教学与科研团队,为后来的东南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奠定了重要基础。2018年7月,先生离开了广州大学,正式加盟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推动成立广东财经大学人权研究院。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是广东省规模最大的法学院,人权研究基础较好。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吴家清、杜承铭等就在《中国法学》《法学》等杂志发表了《论表达自由》《论迁徙自由权》《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宪法学定位》等人权理论文章。进入21世纪以来,邓世豹、朱孔武、戴激涛等发表了一系列人权文章。正是基于这些良好的研究基础,在先生的带领下,广东财经大学人权研究院2020年正式获批为广东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目前全国人权研究省级人文社科基地共有3个,先生推动了其中2个省级基地建设)。同时,先生也亲自谋划并积极推动广东财经大学申报国家人权教育培训基地。由此,广东财经大学的人权研究与教育工作进入一个历史新阶段。我很庆幸追随先生参与了先生在东南大学与广东财经大学推动人权研究与教育的一些具体活动,深刻感受到先生作为当代中国人权布道者,对人权研究与教育事业的执着追求,无比钦佩先生生命不息、奋斗不止的人生信念!这也是我人生阅历与自我成长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念及此,先生的言行都会在潜意识之中鞭策我前行。
2019年下半年,学校科研处通知我,先生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已经到了结题最后期限,要及时结项。由于当时先生抱病住院,我也不便打扰先生。我按先生的计划与思路对原有成果进行了完善、补充与调整,用了四个月左右时间终于形成了最后结项成果,并顺利结项。该项成果也是对先生四十余年法治研究成果的整理与创新,我收获颇丰,感悟到先生法治思想四个显著特征:首先,历史跨度大。先生作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与法治理论研究的见证者、参与者与推动者,见证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全过程。因此,先生的法治理论不仅是对改革开放四十年法治建设事业的探索,也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发展的反思。其次,内容涵盖广。无论是先生1999年提出的法治国家标准,还是2016年提出的新法治国家标准,均涉及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体系庞大。再次,与实际联系紧密。先生法治理论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是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注重理论与基本国情相符合;注重法治理论的建设性价值;注重法治理论对法治建设的引领。最后,强烈的时代感。先生法治理论立意高远,站在人类文明发展的高度审视当代中国法治的发展,注重吸收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将法治发展的普遍性规律与中国基本国情相结合,从而使其理论具有强烈的时代感。
我有幸师从先生,是一种缘分。先生人生阅历丰富、思想博大精深、研究视域广阔,而我资质愚钝且不够勤勉,无法习得恩师精髓。庆幸的是,在追随先生从事人权研究与教育的岁月里,耳濡目染,获得了一些体会。
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进步作出杰出贡献
诚如学界所公认,先生是我国人权理论界的一面旗帜,是当代中国人权学科的先行者、奠基人、开拓者,对当代中国人权研究、教育以及对外交流等作出了杰出贡献。在我看来,先生的人权思想是其学术人生的精华,先生在人权研究、教育、立法等领域所做的以下十三件大事,将永载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进步的史册。
1.“文革”后最先倡导法律平等。1978年12月6日,先生在《人民日报》上发表《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文,在国内外引起巨大反响。该文被认为是“文革”后法学界突破思想理论禁区的第一篇文章,也是人权理论界的第一篇文章。针对“文革”期间政界与学界普遍认为提倡和坚持“法律平等原则”是没有同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划清界限,是没有“阶级观点”,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一律平等”等错误观点,该文旗帜鲜明地提出:“在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下面,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必须做到的,坚持这一原则,不是什么人喜欢不喜欢的问题,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根据这一原则,凡属我国的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一律平等地享受他们应该享受的权利,履行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
2.最早系统论证依法治国理论。在先生视野之中,“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是同一个意思,即“所谓‘以法治国’或‘依法治国’(法治),也就是十分重视运用法律这种行为规则并严格依照它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的意思”。1979年9月,先生与其他两位同志合作撰写了题为《论以法治国》的长篇论文,在法学界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在我国实行“以法治国”方针,并从观念更新与制度变革两个方面对“以法治国”作了系统论证。此文开篇就提出:以法治国是潮流,是人心,是中国革命进入新时期的重要标志,所有共产党员,一切进步分子都应该做以法治国的促进派。这种潮流是历史的规律,人们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一种时代的精神。这个观点的提出,引发了一场包括著名学者、政府官员之间不同声音的论争,这场论争也是当代中国最早的法治启蒙事件之一。
3.参与制定中央64号文件。1979年9月,先生参与起草《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发【1979】64号文件)发布,提出了取消党委审批案件制度等内容,并首次在中央文件中使用了“法治”一词,强调《刑法》等七部法律通过后,“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
4.最早倡导罪犯人权保障。1979年10月31日,先生与另外一位同志在《人民日报》发表《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一文。该文提出“罪犯也是我国公民,也有公民资格”“人身权利也是罪犯的一项重要权利”“罪犯不仅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而且还应享有广泛的经济、文化与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该文发表后在学界、实务界乃至政界引起极大震动。肯定该文的人认为该文的发表表明“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春天已经到来”;否定该文的人认为该文的政治立场有问题。该文事实上对之后人权思想的传播与人权保障的制度建设起了重要推动作用,先生据此也被认为是我国罪犯人权保障倡首先言第一人。
5.传播人权法治理念。1998年8月29日,先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讲座上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旨发言。此后,他在全国各地省部级单位为领导人讲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人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百余次,为法治与人权理念在全国广大中高级干部中的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
6.推动法治入宪。1998年12月22日,先生应邀参加了在人民大会堂举办的由李鹏委员长主持召开的修改宪法座谈会。此次会议学界有15位法学家出席,先生与王家福先生、肖蔚云先生等学者的主张基本上得到了采纳。1999年3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我国宪法,这对实现“人权受法治保护”起到重要作用。
7.推动人权入宪。2003年6月,先生应邀参加了在人民大会堂由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召开的有5位宪法学家出席的修改宪法座谈会。在会议上,先生、徐显明先生等力主“人权”入宪。2004年3月,中央采纳了先生、徐显明先生等专家的建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我国宪法。
8.主编教育部第一本《人权法学》教材。2005年2月,先生主编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部第一本国家级规划教材《人权法学》由高等教育出版社正式出版。该教材在学界被誉为人权法学教材中的“红皮书”,并被全国开设人权法学课程的高等学校普遍采用。2008年,与该教材配套的人权法学教学资料《人权案例选编》也由高等教育出版社正式出版。
9.在高校推广人权教育。2000年以来,先生先后在湖南大学、广州大学、东南大学、广东财经大学为法学专业学生开设人权法学课程,而且面向各专业学生开设人权选修课程。为此,新华社记者分别向国内、国外作了报道,在国际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2014年,先生主讲的《什么是人权》被获批为教育部视频精品课程。2017年,广州大学开设“步云班”,每年每班本科生约30人,创新了新时代人权法治教育新形式。
10.向社会开展人权培训。先生主持的湖南省160余名公安局局长与广东省29所监狱的监狱长参加的人权培训项目,于2003年与2005年分别在长沙与广州取得圆满成功。与此同时,先生还在湖南与广东筹划与举办过60余期人权理论与实践培训班和国际研讨会,近6000余人参加培训与研讨,其中有人大干部、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律师、教师以及工会、妇联、残联的工作人员。同时,先生组织编写人权知识读本丛书共14本。这些活动在中国开创了面向社会开展人权教育的先河,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11.建言设立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2010年6月,先生向中国人权研究会罗豪才会长建议设立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该建议得到中央有关领导的支持与批示。2011年7月,教育部与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联合下发通知,批准南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广州大学成立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的成立,标志当代中国的人权研究与人权教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获批为第二批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2020年,在华中科技大学、吉林大学、中南大学、东南大学、北京理工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成立第三批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目前,国家共设置14个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
12.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改革开放以来,先生投入大量精力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研究。在40余年里先后发表了50余篇人权理论文章,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人权理论体系。他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被学界普遍认同,并在国际上产生了积极影响,其极具个性特征的人权理论体系已基本成形。该理论体系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有益探索,获得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13.设立“李步云法学奖”,表彰为人权与法治研究作出过杰出贡献的专家学者。2013年,为进一步推动人权研究的深入开展与人权研究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先生亲自推动成立了“李步云法学奖”,每年表彰从事人权或法治研究的专家学者各一位。徐显明教授将此奖项誉为中国法学界的“诺贝尔奖”,张文显教授认为该奖项含金量就是三个字“李步云”。“李步云法学奖”设立以来,在学界产生了深远影响。著名法学家郭道晖、张文显、吕世伦、李龙、刘海年、陈弘毅、徐显明、文正邦等都曾先后获得该奖项。
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
在我看来,“创新”理念始终伴随先生的学术人生,在他从事人权研究的各个阶段各个领域都有所体现。概言之,先生从事人权研究与教育的历程就是一个不断创新、自我超越的历程,这集中体现在先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探索与创新上。
1.人权本原上的创新。“天赋人权”被西方学者视为人权本原理论的正统学说,在人权理论上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对西方社会人们人权观念的形成影响深远。先生认为,其合理性的一面在于揭示人权与人的自然属性之间的内在联系,同时这也正是“天赋人权”论的缺陷所在。有鉴于此,先生指出,人权不仅源自人的自然属性,而且源自人的社会属性,二者辩证统一。并且对人的自然属性也进行了创新发展,提出了“三性九点论”,创立新的“人性说”。
2.人权形态上的创新。“道德权利说”是西方学者在人权存在形态上的主流学说。先生提出应有“权利说”与之区别。认为人权从原初意义而言就是指应有权利,是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但是,先生指出,应有权利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而非依据道德观念享有的道德权利。以应有权利为基础,先生构建了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说,三者之间存在相互转换的关系。该学说已经成为理论界的通说。
3.人权本质上的创新。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斗争与争论究其本质是利益之争,纷繁复杂的人权现象所掩盖的问题本质上是利益问题。先生认为,一方面人权本质有两个面向,他旗帜鲜明地指出,讲人权必谈利益,不谈利益无法理解人权问题的存在缘由,更谈不上怎么对待、处理人权问题。另一方面,人权本质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讲人权就是伸张正义。二者之间,利益是人权的客观本质,正义是人权的主观本质,二者辩证统一。
4.人权实质上的创新。西方学者在人权实质上一直强调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对抗性,就此将人权视为对抗性权利。这也是长期将人权视为敏感性问题的重要根源。先生认为,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归结为对抗性关系过于简单,由此提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八点区别”。并深刻指出,国家权力源自于公民权利,而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存在的意义就是为全体人民谋利益。
5.人权属性上的创新。在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问题上,我国与西方国家分歧很大。西方学者一般认为人权只有普遍性,没有特殊性,讲特殊性就是对人权的否认。先生认为,由于不同国家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不同,必须结合各国不同实际情况看待,人权主体、人权内容、人权立法、人权保障机制等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例如,人权主体除了个人,还有集体;人权内容除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还有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与文化权利,等等。
6.人权与主权关系上的创新。西方国家强调人权高于主权。先生认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加强人权的国际保护都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因此笼统地讲,“人权高于主权”或“主权高于人权”都不符合客观现实,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人权问题是属于一国管辖的时候是有国界的,当人权问题属于国际管辖的时候是没有国界的。因此,先生主张“人权是有国界的,又是没有国界的,在多数情况下人权是有国界的”。
7.人权实现上的创新。西方学者在人权实现上往往与法治、民主关联起来,主张普世的宪政体制的价值与功能。先生从中国实际出发,主张人权只有与依法治国、人民民主等因素结合起来才能得到更好的实现与保障,必须走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同时,先生强调,执政党依宪依法执政在当代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总之,先生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以辩证的方法看待人权问题,对西方传统人权理论的不当之处予以了有力驳斥,对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创新与发展作出了卓越的理论贡献。
人权与法治理论的践行者
最后,在我看来,先生的学术思想能享誉学界、受人推崇,与先生治学与为人的完美结合、理论勇气与人权精神的完美结合、学术思想与行动实践的完美结合是分不开的。我认为,学习先生,不仅仅要学习先生的思想,更要学习先生的精神。
第一,先生是治学与为人完美结合的楷模。以1957年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攻读法学专业为界,先生从事法学研究与教育已经60余载。在这60余年的治学过程中,先生的研究重点在法治、人权、宪法学、法理学、法哲学等领域,其中尤以法治与人权为最,先生是我国公认的法治与人权研究领域的资深法学家。在这些研究领域,先生的治学与为人无缝对接、完美融合,这集中体现在先生所秉持的“求实”“创新”“严谨”“宽容”的治学理念上。
“求实”是先生治学理念的首要原则,这一理念在先生看来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要正确处理好理论同实践的关系,即理论来自实践,应又能指导实践;二是要重视对现实问题的研究。“求实”反映了先生治学的现实主义路径,强调现实存在的问题是治学的逻辑起点,因此先生每著一文,深入浅出,朴实无华,言为心声,既不无病呻吟,也不趋炎附势,强调学者的人格独立与问题意识,反对写华而不实、故弄玄虚的文章。
遵循“求实”的学术路径,先生认为学术研究贵在“创新”。没有学术的创新,就不可能有学术的发展。如先生在《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一文中提出人权存在“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三种形态,是具有原创性的理论观点,直接推动了我国人权理论的深入发展。先生认为,治学上要“创新”,须坚持两点,既要勤于思考又要有理论勇气,否则“创新”不过是“镜中月、水中花”。
“严谨”则是治学必备的品格,也是它的应有之义。在先生看来,科学的目的是探求真理,来不得半点虚假,而浮躁、马虎是其大忌,所以“严谨”首先要求工作态度必须认真负责,其次要求思维方法要科学缜密。对于方法的重要性,先生曾做过形象的比喻,他说科学研究就像过河,由无知的此岸到达真理的彼岸,研究方法就是船和桥。
“宽容”是先生治学理念的主要内容与精髓,他认为治学的宽容与做人的宽容、学术的宽容与政治的宽容,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总之,读先生的书如同品其为人,不仅仅是知识上的受益,而且也收获了做人的道理。
第二,先生是理论勇气与人权精神完美结合的典范。先生有着坚毅的法治追求与宽恕的人权精神,是学界公认的“敢开第一腔”的法学家,尽管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仍然矢志不渝,呼吁人们应当为权利而斗争。
首先,先生是最早倡导人权平等精神的学者。1978年12月6日,先生摆脱思维上的条条框框,倡首先言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署名文章《坚持公民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文中区分了“公民”和“人民”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弘扬了人权的平等精神,认为包括敌对分子甚至反革命犯罪在内的犯罪分子也是属于公民的范畴,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以五种外文对外发行的《北京周报》1978年第22期曾对此文进行了报道和介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的反响,被公认为“文革”后法学界突破理论禁区的第一篇人权文章。在今天论及人权犹存敏感的环境里,可以想见先生当初为人权发声需要多大的理论勇气!
其次,先生是最具人权宽恕精神的学者。“宽恕”的人权精神不仅洋溢在其论著当中,更体现在他为人处世言谈举止的方方面面。传统所言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先生身上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凡接触过先生的人无不被他宽恕待人的品格所折服。我曾经开玩笑地对师母说:“在李老师的眼中,没有好人与坏人,都是人。”师母起初一愣,没理解清楚我的意思。先生接过话题对师母解释:“佑武这是从人权角度来解释的,人都是平等的,值得尊重的。”当然,师母对个中意味心领神会,她是最了解先生个性的。“宽恕”的人权精神也体现在先生的喜好上,如先生最喜欢的两首歌是《让世界充满爱》和《心太软》,这两首歌体现了人权博爱宽恕的品质。
最后,先生是最具人权斗争精神的学者。作为湖湘法学家的杰出代表,先生的法治、民主、宪政思想之所以具有超越时代的穿透力,在于他对人权斗争精神的深刻领悟。在先生看来,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动力在于人类为争取人权生生不息的斗争。其对于人权价值体认可表述为“唯有人权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因此,“为人权而斗争”构成了先生内在的精神追求,尽管为之牺牲很多,也遭遇了不公正的待遇,但仍然执着如斯。我认为,先生在学术研究上之所以具有巨大的理论勇气,这与他平等、宽恕、斗争的人权精神须臾不可分离。
第三,先生是学术思想与行动实践完美结合的榜样。先生著文,大多切中时弊,深入浅出,通俗易懂,雅俗共赏。同时,先生身体力行,实践自己的学术理想与价值追求。概言之,先生言行一致,言必行,行必果。先生主张人权与法治,不仅取得丰硕的学术成果,而且积极从社会实践中推进人权与法治。在人权基础理论上,先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进行了有益探索,构建了一个符合中国基本国情的理论框架。为深化人权研究,先生先后参与组建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湖南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中心、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东南大学人权法研究所以及广东财经大学人权研究院。先生说他有一个心愿,希望能在东南西北中各成立一个人权研究中心,现在只差西部了。为推动人权立法,先生积极倡导人权入宪。为传播人权理念,自2000年以来,先生不仅率先垂范对在校大学生开设人权课程,而且组织对社会各类群体特别是执法部门进行了60余期人权培训。这些人权教育与培训对于人权意识的传播、人权文化的形成均产生了重要的推进作用。为推进人权教育,先生建言设立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2009年,国务院发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后,先生积极向中央有关部门建议成立“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2011年7月,教育部与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联合下发通知,批准在南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广州大学设立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在先生从事人权研究的整个治学过程中,他将人权研究与人权实践有效结合,在实践中完善理论与传播理念,促进了人权意识的发展与人权制度的建设。就此意义而言,先生不仅是思想家,更是践行者。
先生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与法治理论的探索者、践行者、布道者,享有“中国人权之父”、中国“法治三老”之一等美誉。没有先生这一辈学者的推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入宪可能要推迟。没有先生的直接推动,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不可能这么快得到设立。先生的学术思想是共和国人权与法治事业的宝贵财富。
陈佑武,东南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2022年2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