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辽朝承仿晚唐五代及北宋制度,于五京京城内置设“军巡院”,于地方诸处置设“巡检司”,并于五京京城首创“警巡院”,由各机构官员率兵执行城乡巡逻缉盗、边疆御敌平乱、市场商贸监督,以及五京城市军、民户籍管理等任务。辽朝军警治安与民政管理制度的确立,为确保国土安全、维持社会稳定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 键 词】辽朝/警巡制度/军巡制度/巡检制度/军警治安
据《辽史•百官志》记载,辽朝于五京都城内设有“警巡院”,于东京城内设有“军巡院”;于西南、西北边地设有“巡检司”。关于辽朝的“警巡”和“军巡”,仅韩光辉先生的著作《宋辽金元建制城市研究》[1]及论文《辽南京城的方圆与警巡院》[2]、《北京历史上的警巡院》[3]、《宋辽金元建制城市的出现与城市体系的形成》[4]中有所论及,特别是对“警巡”涉猎较多,研究亦较深入。但其中仍有论之未尽及可商讨之处。至于辽朝的“巡检”,至今尚未见有人做过研究。“警巡”、“军巡”与“巡检”均关涉辽朝的城乡治安与民政管理等,其机构置设、官员组成、职责区划等,都需要做细致的梳理和分析。但因于文献史料的相关记载十分有限,因此,若想系统和深入研究确有困难。笔者拟钩沉出土石刻文字资料,结合文献史料,对辽朝的警巡、军巡和巡检制度略作考探,错谬之处,祈望方家教正。
一
警巡制度肇始于辽。“警巡院”是辽朝政府首创的五京城市治安及民政管理机构。但《辽史》中关于辽代“警巡”的记载却很少,仅寥寥四条。《辽史•百官志》“南面京官”记载辽朝五京置有“警巡院”:“五京警巡院职名总目:某京警巡使。某京警巡副使。上京警巡院。东京警巡院。中京警巡院。南京警巡院。西京警巡院。”[5]辽朝诸京“警巡院”各置于何时,其结构如何,官员有哪些,职能是什么,等等,《辽史•百官志》已无只字记载。韩光辉先生认为辽朝的“警巡院”是由“军巡院”改称而来[6]。笔者以为,辽朝的“警巡院”并非“军巡院”之改称,有辽一代,“警巡院”与“军巡院”应是同存共处,其职能既有交叉重叠,亦有不同之处。“警巡院”为辽朝首创,其设置,应该是参仿了唐朝京城的“左右巡”及五代“军巡院”的某些内容。
“警巡使”是辽朝“警巡院”内主要官员。辽朝有哪些人出任过五京“警巡使”,《辽史》中仅见马人望一人。马人望曾出任“南京警巡使”,时间是在道宗朝后期[7]。检索出土辽代石刻文字资料,发现还有几人曾在兴宗朝、道宗朝和天祚帝时期出任五京“警巡使”。如“西京警巡使”张绩。清宁九年(1063)的《张绩墓志》即载:重熙“二十二年春,(张绩)除西京警巡使”[8]。“东京警巡使”张可及。大安六年(1090)的《萧袍鲁墓志》即见“东京警巡使、司农少卿张可及充敕祭使”[9]。“上京警巡使”某某。大安三年(1087)的《冢塔记》见“朝散大夫、尚书金部郎中、知上京警巡使(下缺)”[10]。“东京警巡使”张检。天庆六年(1116)的《灵感寺释迦佛舍利塔碑铭》载:“先君朝散大夫、少府少监、甜水盐院都监、前知东京警巡使、见(现)辽阳少府……张检。”[11]等等。
梳理文献史料与石刻文字资料的相关记载得知,作为辽朝五京城市治安及民政管理机构的“警巡院”,其主要职能有:巡查缉盗、执法鞫讼、济众安民及户口检括与户籍管理等。如《辽史•马人望传》即言,马人望于道宗朝后期由南京三司度支判官“迁警巡使。京城狱讼填委,人望处决,无一冤者。会检括户口,未两旬而毕。同知留守萧保先怪而问之,人望曰:‘民产若括之无遗,他日必长厚敛之弊,大率十得六七足矣。’保先谢曰:‘公虑远,吾不及也’”[12]。可见,马人望任“南京警巡使”后,审办滞积讼案,检括户口民产,认真地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得到了民众和上司的认可。另据寿昌三年(1097)的《贾师训墓志》记载,道宗朝后期,中京城区治安形势非常严峻,“上遣使授(贾师训)尚书左仆射,移中京留守。……既在道,闻京中猾盗朋聚,民不安寝。公下车,即督有司尽索京中浮游丐食之民,□□□□□□□□□遣之,其老弱癃疾不能自活者,尽送义仓给养。仍敕吏卒分部里巷游徼,人或被盗,俾偿其直。浃旬以来,开市清肃”[13]。“贾志”提到的“有司”,很可能就是“中京警巡院”。因为该“有司”的所作所为与“警巡院”的职能相同。还有,乾统七年(1107)的《董承德妻郭氏墓志》所见“大辽西京警巡院右厢住人久居系通百姓董承德”[14]字样,表明西京“警巡院”确有管理城区“厢”内常住居民户籍的职能。
此外,据《辽史•兴宗纪》记载:重熙十三年(1044)三月“置契丹警巡院”[15]。兴宗皇帝之所以批准设置“契丹警巡院”,亦与五京“警巡院”有处理城区居民讼案之职掌有关。《辽史•耶律重元传》云:“先是契丹人犯法,例须汉人禁勘,受枉者多。重元奏请五京各置契丹警巡使,诏从之”[16]。这就是说,兴宗重熙十三年(1044)前,诸京城区无论是汉人还是契丹人,只要涉嫌违法犯罪,统由“警巡院”的汉人“警巡使”处理。一些契丹人认为汉族出身的警巡官员执法不公,便通过皇太弟耶律重元奏请,兴宗皇帝诏批,在诸京置设“契丹警巡院”,实行诸京城区汉人与契丹人讼案的不同处理模式,即法律适用上的“因俗而治”。
这里有必要对《辽史》记载的一处错误进行更正。《辽史•兴宗纪》记载兴宗皇帝诏批置设“契丹警巡院”是在重熙十三年(1044)的三月;诏批“改云州为西京”是在重熙十三年(1044)的十一月[17]。而耶律重元奏请“五京各置契丹警巡使”应该是在重熙十三年(1044)三月之前。这就是说,辽朝置设“契丹警巡院”时“西京”还没有出现。既然“西京”不存在,哪来的“五京”?很显然,《辽史•耶律重元传》记载有误。
二
军巡制度始于唐末,与专权宦官在京城统率的神策军有关。神策军接替左右街使行使京城徼巡职权后,于军内始设专管京城治安的执法机构“军巡院”[18],并置“军巡使”,具体执行巡逻缉盗任务。据徐松《唐两京城坊考》卷4记载,唐西京长安颁德坊即设有“右军巡院”。五代王朝更迭,诸政权于京城均沿置“军巡院”,缉盗理讼之职掌不变。如《旧五代史》卷147《刑法志》即云:“唐同光二年六月己巳,敕:‘应御史台河南府行台马步司左右军巡院,见禁囚徒,据罪轻重,限十日内并须决遣申奏。仍委四京、诸道州府见禁囚徒,速宜疏决,不得淹停’。”唯一有所区别的是,唐末禁军京城执法区域以“坊”为单位,五代时已改“坊”为“厢”。辽朝诸制多沿承于唐及五代,其中亦包括于京城设置“军巡院”。
辽有五京。“太宗以皇都为上京,升幽州为南京,改南京为东京,圣宗城中京,兴宗升云州为西京,于是五京备焉”[19]。但《辽史•百官志》“南面京官”条依据同书《地理志》的记载,仅言东京(今辽宁辽阳)城设有“军巡院”。“东京军巡院。《地理志》,东京有归化营军千余人,籍河、朔亡命于此,置军巡院”[20]。查《辽史•地理志》记载与之大致相同:“东京辽阳府……军巡院,归化营军千余人,河、朔亡命,皆籍于此。”[21]除此之外,一部《辽史》再不见“军巡”字样。关于辽朝“军巡院”与“警巡院”的关系,韩光辉先生认为,“辽代在东京设有军巡院,为沿袭五代制度之证明”;“警巡院与军巡院在称呼上的一字之差,是制度在沿革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辽之建国设官分职,与五代战乱形式有所不同,改变五代以禁军管理城市的陋习,自然不能再以‘军巡’称之,而军巡院本有‘巡警京都’之任,故号曰警巡院”[22]。依韩先生所言,辽朝“军巡院”与“警巡院”应是承续关系,先有“军巡院”,后因社会环境变化而改称为“警巡院”。韩先生的观点笔者不敢完全苟同。前已述及,辽朝五京的“军巡院”和“警巡院”应是同时存在,并非前后承续关系。石刻文字资料显示,辽朝五京除东京外的其他京城也有“军巡院”置设,只是《辽史》漏载未记。比如,辽在上京城亦设“军巡院”,并且在辽代中期的圣宗朝仍存在,时人常遵化即曾出任“上京军巡使”。统和二十六年(1008)的《常遵化墓志》即云:“至(统和)十九年,授(常遵化)上京军巡使、京内巡检使。顿得盗贼併(偋)迹,豪户洗心。巷陌宽而舞手行,辰夜静而启门卧。”[23]如此,我们总不能说契丹辽朝建国已近百年,尚未从“战乱形式”转变为和平模式,“制度”仍在“沿革过程中”吧?
既然“军巡院”和“警巡院”都有徼巡缉盗等维护五京城市治安的职能,的确没必要重复设置,但二者“同存共处”又是事实,那么,其中一定有其“并行不悖”的原因。实际上,唐末五代至辽,“军巡院”和“警巡院”除了具有京城徼巡缉盗、理讼问案的职能外,亦有“领诸厢坊、抚治齐民”的作用[24]。具言之,“军巡院”和“警巡院”还负责京城辖区各“坊”或“厢”内常住者的户口检括及户籍管理。根据相关史料分析,笔者推测,辽朝五京“警巡院”管理的是辖区的民户户籍;“军巡院”则兼管辖区外来入籍之军人。这一点在前引《辽史•百官志》及《地理志》记述“东京军巡院”置设原因时已经非常明确。辽朝时的“河朔”大致位于上京道南部、西京道西部的黄河以北,即西夏的东北部地区。河朔一带的西夏(公元1038年前为党项夏州政权)军人何时“亡命”入辽,并被安置在数千里外的东京“归化营”,落籍于“东京军巡院”,《辽史》没有记载,已无从查证。笔者以为,在辽初太祖朝的可能性较大。据《辽史•太祖纪》记载,神册元年(916)七月至十一月,辽太祖耶律阿保机曾率契丹大军对“河朔”一带的党项等部族进行过一次大规模征讨,攻下蔚州、武州等多地,俘获甚多,“遂改武州为归化州”[25]。如果“河朔亡命”者所在的东京“归化营”与“归化州”存在某种关联的话,那么,“东京军巡院”的置设或许即在神册元年(916)之后的某一时段。辽朝军人的确有“籍”。如《辽史•兵卫志》即载:“辽国兵制,凡民年十五以上,五十以下,隶兵籍。”[26]《辽史•兴宗纪》亦载:重熙二十年(1051)“冬十月己卯朔,括诸道军籍”[27]。“括”,检括也,即调查、登记军户之数额。《辽史•道宗纪》亦云:清宁四年(1058)“三月戊寅,募天德、镇武、东胜等处勇捷者,籍为军”[28]。“籍”,将军人登记入册。但五京城内辽朝正规军之军籍是否亦由“军巡院”来检括与管理,“上京军巡院”是否有兼管的外来入籍之军人,等等,《辽史》及出土石刻文字均不见记载,笔者亦不好妄猜,只得存疑待考。
三
“巡检”出现在中晚唐[29],五代时设置范围扩大,各政权均于京师留都、州县军镇、沿边山地、江河淮海及各经济领域设置巡检官员,如“巡检使”、“都巡检使”等,肩负率军戍边御敌、弹压动乱、巡逻缉盗等维护社会治安之职责[30]。如《旧五代史》卷34《唐书•庄宗纪第八》即云:“有自贝州来者,言乱兵将犯都城,都巡检使孙铎等急趋史彦琼之第,告曰:‘贼将至矣,请给铠仗,登陴拒守’。”北宋终结五代十国割据政权,一统中原前后,亦置“巡检”,并且有了专任机构“巡检司”,负责国家的治安管理工作。北宋的“巡检司”按地方体制“路”、“州”、“县”三级设置。《宋史》卷167《职官志七•巡检司》对宋朝的诸类巡检及其职掌有比较详细之记载:“有沿边溪峒都巡检,或蕃汉都巡检,或数州数县管界、或一州一县巡检,掌训治甲兵、巡逻州邑、擒捕盗贼事。又有刀鱼船战棹巡检,江、河、淮、海置捉贼巡检,及巡马递铺、巡河、巡捉私茶盐等,各视其名,以修举职业,皆掌巡逻几察之事。中兴以后,分置都巡检使、都巡检、巡检、州县巡检,掌土军、禁军招填教习之政令,以巡防捍御盗贼。凡沿江沿海招集水军,控扼要害及地分阔远处,皆置巡检一员,往来接连合相应援处,则置都巡检以总之,皆以材武大小使臣充。”
辽朝承仿唐宋制度,亦置巡检机构及官员,负责京城之外的边防沿线、内地州县、契丹部族及商贸市场等处的治安管理。辽朝的巡检机构亦名“巡检司”。《辽史•百官志》“北面边防官”中即见“西南路巡察司”、“西南面巡检司”和“西北路巡检司”;官员有“西南巡边官”、“西南路巡察将军”、“西南面巡检”、“西南面同巡检”等[31]。《辽史•百官志》“南面边防官”中又见“巡检使司”[32]。《辽史•百官志》记载之内容既混乱又多遗漏。其实,辽朝的“巡察司”、“巡检司”和“巡检使司”应属同类机构;辽朝的边疆地区也决不止西南和西北两地有巡检机构置设。比如,《辽史•圣宗纪》即云:太平三年(1023)六月,以“萧孝恭(为)东京统军兼沿边巡检使”[33]。表明辽朝东京道所在的东北边疆地区亦有“巡检司”置设。此外,辽朝地方州县、契丹部族及商贸市场等处的“巡检”机构《辽史•百官志》也漏载未记,仅见诸出土石刻文字资料。如州县巡检。咸雍十年(1074)的《双城县时家寨净居院舍利塔记》即见“前双州同知、兼管内巡检萧孝祖。见(现)同知事副率、管内巡检耶律如”[34]。说明辽朝东京道双州及所属之双城县有“巡检”机构置设。部族巡检。咸雍八年(1072)的《创建静安寺碑铭》记载:兰陵郡夫人萧氏有二子,“长曰(耶律)佶,礼宾副使、银青崇禄大夫、检校右散骑常侍、同知利州事,兼部内巡检”[35]。此“部”即指契丹三十四部族中的某部。市场巡检。统和二十三年(1005)的《王悦墓志》即载:王悦原任“燕京西南面巡检使。阿私不入,奸蠹旋除。白刃雕弧,神惮鬼慴。复充行宫市场巡检使。”[36]契丹皇帝四时捺钵地的行宫市场设有“巡检使”,表明辽朝各地的大型商贸市场,特别是沿边一带的外贸榷场所在地均应有巡检机构置设。
文献史料与石刻文字中所见辽朝的巡检官员有:(1)“巡检使”。《辽史•耶律合住传》云:景宗保宁初年,“以宋师屡梗南边,拜涿州刺史,西南兵马都监、招安、巡检等使”[37]。耶律合住汉名耶律琮,保宁十一年(979)的《耶律琮神道碑》亦载:“授兼涿州刺史、西南面招安、巡检使。”[38]在辽朝州级“巡检使”中亦有一职兼管数州者。如清宁八年(1062)的《耶律宗政墓志》记载耶律宗政于圣宗太平元年(1021)和道宗清宁六年(1060)两次“判武定军节度,奉圣、归化、儒、可汗等州观察、处置、巡检、屯田、劝农等使”[39]。宗政“墓志”中提到的奉圣州、归化州、儒州和可汗州均属西京道,大致位于西京道东南部与南京道交界一带。(2)“巡检”。《辽史•圣宗纪》云:太平八年(1028)“秋七月丁酉,以遥辇帐郎君陈哥为西北路巡检,与萧谐领同管二招讨地”[40]。(3)“都巡检”。重熙六年(1037)的《韩橁墓志》云:圣宗开泰、太平年间,韩橁“寻授乾、显、宜、锦、建、霸、白川七州都巡检”[41]。可见,辽朝“都巡检”中也有一职负责数州巡检事务之状况。(4)“市巡都监”。保大元年(1121)的《鲜于氏墓志》中见“大辽随驾市巡都监……赵公”[42]。所谓“市巡都监”,应是“市场巡检都监”的简称。说明辽朝市场巡检机构中除“巡检使”外还设“都监”一职。(5)“巡边官”,应是某巡检职名的俗称。《辽史•耶律侯哂传》云:“侯哂初为西南巡边官,以廉洁称,累迁南京统军使,寻为北院大王。”[43]此外,上引《辽史•百官志》中还见“巡察将军”一职。
辽朝的“巡检司”是设置于五京都城以外的地方治安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是巡检官员率兵驻扎并巡徼边防铺口,御敌平乱,惩奸安边。辽朝的边地巡检机构大多设于边境障塞险阻控御之处,有驻军,其军人驻防之地多称“铺”。如王曾《王沂公行程录》即云:“至古北口,两旁峻崖,中有路,仅容车轨。口北有铺,彀弓连绳,本范阳防扼奚、契丹之所。”[44]圣宗朝的耶律元宁曾出任边地“巡检使”,且颇有政声。开泰四年(1015)的《耶律元宁墓志》即云:“遂奉宣于西品府(大同府),为三镇(云、应、朔)口巡检使。屡迁寒暑,甚有劳能,靡染脂膏,遐飞声誉”[45]。而太平三年(1023)的《耶律道清墓志》记载的“都巡检使”耶律延宁事迹,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辽朝边地巡检官员巡边缉盗之职责:“考讳延宁,云、应、朔三镇山口都巡检使,提点三镇节度使事。自天禀气,与国为祯。皇上以选出鹓行,□巡蕃翰。叅銮扈跸,早推尽节之功;察俗观风,又显惩奸之理”[46]。
二是巡检官员负责地方州县治安管理,缉盗抚民。如景宗保宁初年于南京道涿州出任“西南面巡检使”的耶律琮(合住),即出色地履行了这一职责。保宁十一年(979)的《耶律琮神道碑》即云:“公之莅涿郡也,仁政俱行,宽猛兼济,戢彼干戈,用兴民利。况涿郡也,地迫敌封,境连疆场。盗贼公行,天疠时降。内奸外宄,出入难虞。雀角□□,猜□。由是民心不一,诈伪万端,导行逋逃,聚散无常。豺狼满野,蛇虺盈郊,唾毒穿乡,隳残井邑,边人畏惧,斥候日警。夫妇男女,不遑启处,诚无周召之材,伊尹之德,斯郡难于臻与理乎?□□□□仁惠,示之以赏罚,以杀止杀,刑期不刑。上行乎□□□,未三载俄变,效褰□露贞之徒,去兽不殊,功□□□糜草布政优不刚□百□□□……用咸不轨□□□□□□……□□□节,大拥貔貅见斗,依时教之礼,让之以□□。远结欢盟,玉帛交通须为政,道路无壅,烽堠疆高眠□□□□……□□□□□不已,途作咏歌,不胜所□,共吁请□刊石纪颂。”[47]虽然《耶律琮神道碑》有残损,一些文字已磨泐不清,但亦可大致反映出辽朝地方巡检官员的职责所在。
三是巡检官员负责维持市场交易秩序,保障买卖公平合理。如统和二十三年(1005)的《王悦墓志》即记载王悦任“行官市场巡检使,泊于守职,惊若徇墙。捐贫奉富之俦,都然屏迹”[48]。这就是说,在“巡检使”王悦的督察治理之下,行官市场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现象不见了。
四
辽朝不少制度承唐(包括五代)仿宋,因此,中原王朝法政文化对辽代社会的影响不可低估。但是,辽朝诸制中也有自己独创者,是中原王朝所不俱备的。本文所考论之警巡、军巡和巡检制度中的“军巡”和“巡检”,显然是辽人学习、借鉴晚唐五代及北宋制度的结果,而“警巡”则是辽人的首创,并为此后金人所承继①。有辽一代,“警巡院”、“军巡院”和“巡检司”各司其责,“警巡使”、“军巡使”及“巡检使”等各有值守,是三机构分布城乡、同生共存的主要原因。“警巡院”、“军巡院”和“巡检司”分管五京城区和边疆地区、内地州县、契丹部落和商贸市场等处的治安管理,“警巡使”、“军巡使”和“巡检使”等官员率兵于城乡各处巡逻御敌,缉盗安民,管理户籍,为保卫契丹辽国领土之安全,维护社会之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南宋谈玥《嘉泰吴兴志》卷10记载宋人曾称赞宋朝的“巡检”治安措施乃“万世良法”,不无道理。诚然,因于《辽史》记载严重缺漏讹误,出土石刻文字又散乱不全,拙文对辽朝警巡、军巡和巡检制度的研究亦不全面;还存留不少问题,诸如各机构的设置时间、发展变化、官员细况等等,都有待于今后发现新史料再作详考。
注释:
①据《金史•百官志》及同书《承裕传》等记载,金朝中都、上京、北京、东京、西京和南京均设置“警巡院”。“警巡使”为正六品,“掌平理狱讼,警察所部,总判院事”;“警巡副使”,从七品,“掌警巡之事”;“警巡判官”,正九品,“掌检稽失,签判院事”;“警巡司吏”,掌“通括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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