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武:金融的本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10 次 更新时间:2016-01-15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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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武 (进入专栏)  

首先非常感谢《经济观察报》和新金融家联盟,新望院长给我一个新的头衔,就是新金融家联盟学术委员会主任,在我的简历上面,主任头衔比较少,只有一个清华大学量化历史研究室的主任,所以,我非常高兴接受这个新头衔。

互联网金融的话题过去两年非常热,但如今又太沉重,以至于举办这样的的活动要受到投资受害者的影响。过去两年,甚至三年的时间里,我是经常泼一些凉水,我认为互联网金融被炒的太热了,泡沫化程度太大了。差不多正好是两年以前,2014年年初,我在《经济观察报》上登了一个文章《互联网金融到底有多新》。对比现实,今天这个时候发现,两年以前我担忧是不幸言中了。

关于互联网金融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本质到底是什么?尤其今天上午论坛的主题是回归“金融的本分”,这个很有意思。不管我们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金融到最后还是金融,不会因为互联网而改变金融的本质。

到底什么是金融的本质?我简单从两个方面先定义一下。

首先,就像我在《金融的逻辑》一书里说的,金融首先是跨期价值交换,今天跟明天,明天跟后天,后天又跟几年以后或者是几十年以后,对于价值,不管是人民币的价值,还是东西的价值进行跨期交换。这对我们理解金融是非常核心的角度。因为金融涉及的交易都是跨期价值交换,这也是决定金融交易最最需要,甚至比任何市场交易都更需要信用、信任及契约执行的架构的支持。既然金融交易是跨期价值交换,如果跨期价值交换所依赖的信任,以及契约的支持架构不存在的话,就没有人愿意去从事跨期价值交换。为什么原来没有金融市场 的时候我们常说“养儿防老”,靠血缘关系,因为那时我们没有跨期价值交换的支持框架。原来,对中国人来说,靠生小孩、靠血缘是达到跨期交易的目的的。但现在社会不完全依赖于血缘关系了,这是第一点,非常重要。

谈到金融本质,第二点就是金融交易有两方,这是显而易见的,金融契约被买卖的时候既有买方也有卖方,这点也非常重要。我们稍微注意一下,过去几年谈到互联网金融的时候,提到最多的说法是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就是互联网可以帮助降低金融交易的交易成本,原来信息收集成本通过互联网可以大大的减少。

第二把金融交易的范围所带来的普惠性和金融服务的可得性都做了一个新的数量级上面的提升,这个也是对的。

第三方面的变化就是通过大数据,可以把金融交易所隐含的信用风险尽可能的降低。

这是我们过去几年几乎所有关于互联网金融会议、文章上,大家都会谈到的几个方面。如果我们退一步想想:这几个方面都是针对谁来讲?针对金融服务买方,对大众来讲。我们从来没有去谈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的卖方,也就是金融机构到底带来哪些变化?是不是这些变化也有相应的制度支持?这是我们以前谈的很少的。而这恰恰最需要我们警惕的。也就是说,以前我们更多看到,你在卖金融产品的时候,怎么样可以更便宜、更快、更大范围找到千千万万甚至上亿的金融消费者。你原来靠老办法卖金融产品,从事金融服务的时候,也许你一年是针对于几个人去卖。但是有了互联网了以后,我们可以一年针对千千万万个,几千万的人去卖金融产品。这个数量级的变化,带给金融从业者和金融服务的供应商富人道德风险非常大,欺骗的空间比原来大的多了。

过去几年谈互联网金融的时候,更多是看金融的受众发生了变化,片面强调对消费者带来了好处。但没有看到对金融从业者、金融服务的提供商这方面全新的要求,没有谈到从事金融交易,提供金融服务的人是坏人还是好人,是骗子还是真正要从事可持续金融业务的。

下面我想针对两年前我的文章“互联网金融到底有多新”里的观点,谈几点我的基本判断。

第一个,大家想一想,两三年以前,几乎所有人都在关注互联网金融。大家都听说有一个余额宝那样新的东西。余额宝当时能够给用户带来的高收益,到底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带来的?还是因为制度管制套利带来的?余额宝每个月可以增加几千亿的资金,使得天弘基金忙不过来。当时很多人并没有搞清楚,余额宝的高收益6%、7 %,到底是因为短期套利带来的还是因为有了互联网。当时,我就重点强调,那不是因为互联网带来的,而是因为制度套利、监管套利带来的高收益。

今天回过头来看,余额宝现在可以给消费者、投资者带来的收益是2.7%,比理财产品的6%、7%要低好几个百分点。今天,互联网金融仍然很热,但已经没有人再用余额宝的故事给我们讲互联网金融给我们可以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了。这一点,我不幸言中了。当时余额宝激动人心的高收益,在管制规制发生变化后,收益降下来了,已经不再引起任何人的关注。


第二,一年多以前,人们一再强调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和过去很长时间的中国社会,连亲戚朋友都没有办法有诚信,都无法相信。但互联网金融因为大数据,可以用数据模型,可以对每一个借钱的人,基于资金的需求方,做信用评估。原来担心金融的信用风险、违约风险,因为互联网就不怎么需要担心了甚至通过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两方不需要认识,不需要见面。金融交易的可信度高多了,信用风险就比原来低多了。但事实证明,这个跟常识相违背,亲戚朋友都没有信任的基础,怎么可能通过互联网在陌生人之间反而更可信了?不再有人们担心的违约风险了?

2015年,已有几百个P2P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司倒闭,或者是卷款逃跑。这已经告诉我们互联网金融并不是我们原来理解的那样子,并不能帮助我们解决信任的问题、诚信的问题。当然有非常多的好公司,非常值得信任。但是这个中间的确给骗子提供了太大的空间。

原来骗人,最多骗几个人,骗周围几个人。现在骗的空间和骗的人数在数量级上发生很大变化,这个我一直在呼吁、强调。正因为我们看到了互联网可以找到千千万万甚至于上亿的金融消费者,金融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都被放大了。这样的背景之下,监管的必要性比传统金融更高。但我认为也没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如果我们回归到金融的本质的话,如果你卖的金融产品是属于保险,就应该归到保监会来监管;属于股票,就应该证监会来监管;如果是借贷一类的产品,应该是银监会的管辖范围;如果是支付一类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那么就有人民银行监管。不要去搞一个新的机构。因为今天可以是互联网金融,明天有可能是另外一个名义的新金融。金融本质并没有变化,多出来一个监管部门没必要。

我们也看到,2015年推出的一系列的监管规则,基本上也是按照产品的性质来决定到底由哪个机构来监管。

这两年,我写的文章比较少,但是偶尔写一篇,只要不太烂,都只刊登在《经济观察报》。我也希望以后我每一篇文章都能有内容,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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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经济观察报,2016-1-15,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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