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情况
罪犯从监狱假释后,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它是指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起源于19世纪中期英美等国家,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历经了先行试点、扩大试点、由点到面、全面试行、全面推进的过程。2003年,我国开始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区、市),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法律层面初步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2012年1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2014年,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部署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由此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截至2015年10月,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61.5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90.1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71.4万人。全国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一直处于0.2%的较低水平。
党中央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2014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司法行政一项重点工作,科学谋划,深入推进,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制订社区矫正法”。这些都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改革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确定了努力目标、规定了基本任务。
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作用
我国自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联合有关部门,研究落实中央文件和中央领导相关指示精神,积极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并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先行试点,由点到面,逐渐扩大试点范围,直至在全国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完善了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继承了我国原有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对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的制度性重构,其制度内涵更加丰富,执行措施更加全面。它融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社会适应性帮扶为一体,有利于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特别是社区矫正工作规模的扩大,使得非监禁性刑罚的功能发挥更加充分,优势体现更加明显,初步形成监狱与社区矫正工作互相衔接、相辅相成的刑罚执行工作新格局。同时,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刑罚执行权,符合中央“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改革要求,有利于合理配置刑罚执行资源,科学有效地执行刑罚,提高刑罚执行的专业化水平和执行效率。
有效降低了国家刑罚执行成本。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扩大非监禁刑罚适用提供了条件,为国家减少了大量监禁罪犯所需的监狱场所、设备设施等经费,同时节省了监禁罪犯所需的监狱行政经费、监狱业务费和罪犯生活费用。据测算,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每月所需经费平均为300—500元,社区矫正的人均成本只有监禁刑的1/10。目前,全国社区服刑人员与监狱服刑罪犯的比例超过1∶3,北京、上海、江苏、湖南、四川、湖北、江西、福建等8省(市)社区服刑人员与监狱押犯比例更是达到了1:2。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有效缓解了监狱关押罪犯的压力,有利于监狱集中力量改造那些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的罪犯。随着社区矫正全面推进和社区服刑人员持续增加,社区矫正在贯彻落实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将日益显现。
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了积极贡献。社区矫正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在社区接受改造,使他们保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家庭亲情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有效减少脱管漏管及重新违法犯罪,避免很多社会问题。特别是在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和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等重大活动和重要时间节点,社区矫正工作经受住了考验,全国没有因此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把那些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从宽处理的犯罪人员,放在社会上进行监管改造,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更好地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以及澳大利亚、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相关组织参观了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了积极评价。社区矫正充分展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