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寅恪:论再生缘校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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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寅恪 (进入专栏)  

寅恪初疑陈云贞即陈端生,后来知其不然者,虽无积极之确据,但具强有力之反证。因陈文述嘉庆初年在北京题赠陈长生四律,其于端生、庆生、长生姊女未三人之身世遭遇,皆能详悉言之,真所谓“如数家珍”。至道光时作西泠闺咏咏陈端生诗,虽诗序中谓“婿遇赦归,未至家,而□□死”,今据长生绘声阁续稿“哭春田大姊”七律二首之二“可堪宝镜重圆日,已是瑶钗欲折时”一联,则云伯所言,由于传闻稍误,自应订正。但此点所关甚小,不足为意。唯云伯止言范菼“以科场事,为人牵累谪戍”,而绝口不提及云贞寄外之书及诗以作材料,可知其始终不承认云贞与端生为一人也。

夫一百五十余年前同时同族之人,既坚决不认云贞、端生为一人,而今日反欲效方密之之“合二而一”,亦太奇矣!况焦循“云贞行”谓其夫乃一“郎本武健儿”及“一发弊双狼”之武人,与端生再生缘中自述其夫之语,如“更欣夫婿是儒冠。挑灯伴读茶声沸,刻烛催诗笑语联”者,全无相似之处。至于里堂之“云贞行”及云伯之“云贞曲”中俱有“郎戍伊犁城,妾住仙游县”之句,盖由二人同用一材料,自然符会,不必出于抄袭。兹举最近之例言之。抗日战争之际,陈垣先生留居京师,主讲辅仁大学。寅恪则旅寄昆明,任教西南联合大学。各撰论文,考杨妃入道年月。是时烽火连天,互不通问,然其结论则不谋而合,实以同用一材料,应有同一之结论,吾两人俱无抄袭之嫌疑也。若夫云贞寄外书及诗,颇与再生缘类似,论者遂取此为“合二而一”之证。殊不知同一时代之作品,受环境影响,其格调本易相近。且再生缘一书,当日已甚流行,好事之人故作狡狯,伪造新古董,自极可能。至莲女且之诗,尤为伪中之伪。盖无聊文士,更欲使红娘、春香、袭人、晴雯之流,变成郑康成之诗婢,钱受之之柳如是,许公实之王修微,茅止生之杨宛叔,薛文起之香菱,以达其最高享受之理想。此真所谓游戏文章,断不可视为史鉴实录也。

又沈敦三尧落帆楼文集九外集三简札折存中“与许海樵旦复”三十二通之十三云:

今春将甲午年积负一清,私心窃自喜,以为今后可归见江东故人。不意山妻复有纳妾之举,致再积百余金之债。此事孟浪已极,接信之后,不胜大骇。尧之亲戚目不睹史策,不知人情物理,以砀子不归拟尧,既视尧太浅,欲以区区村婢縻尧,而不知縻之适所以缓之。

同书卷首附汪刚木曰桢“沈子惇著述总录”略云:

沈尧字敦三,号子惇。浙江湖州府乌程县人。府学廪生。道光(十四年)甲午优贡生。子惇生于嘉庆(三年)戊午,卒于道光(二十年)庚子。四十三岁。

寅恪案,子惇为嘉道间人。其妻金氏,以夫久不归家,特买一婢,预作将来之妾侍。吾人今日观之,虽觉可怜可笑。但就此一端,足见当时浙江不得志文人,家庭风气之一斑。妆楼摘艳编选者会稽钱三锡,亦是子惇及其妻金氏之同时人。伪作之云贞寄外书及莲女且寄外诗,皆受当时此社会阶层之习俗影响所致,殊不足怪也。

今检沈畏斋树德慈寿堂文抄五范太学传略云:

君姓范氏,讳菼,字惇哉。国学生。秀水少司空仲子也。少颖悟,能属文,出语杰特。司空公奇爱之。君天性孝友,伯兄(卒),君痛伯无子,以长子嗣之。乾隆(八年)癸亥春,公开府河北,招余。余乃得与君交。君于诗文,每刻苦不作犹人语。越来春(指九年甲子。)将赴秋闱,乃偕余治举子业。秋试,同赴武林。明春(指十年乙丑。)余幸计偕入者,君奉太夫人后至。公入补府宪,仍馆余于邸。及君至,而余应桐城相国(张廷玉)招以去。洎公迁工部,余出贺公。是时君方得脾疾。余在(澄怀)园得讣,不禁悲哭失声。君生于康熙辛卯(五十年)某月日,卒于乾隆乙丑年(十年)五月十五日,存年三十五岁。配赵氏,子男三,培、堦、台。培嗣伯氏。

光绪修归安县志三二选举门贡生栏乾隆六年辛酉条载:

沈树德。拔贡。字申培。是科副榜。甲子举人。

寅恪案,取沈氏此传,与陆燿撰范璨神道碑相比较,令人如坠五里雾中,疑窦百端。兹先举其可疑之点,后作假定之解释。陆氏为范璨之姻亲,又为同里后学。沈氏亦范璨同里,又曾为其幕客,与菼交好。两氏之文,何以互异如是?此可疑者一也。陆氏文云:“孙三人,墀、城、垲。墀又姻也。”沈氏文云:“子男三,培、堦、台。培嗣伯氏。”璨孙三人,虽两文皆从土旁,但何以尽不相同?其改名之由,究因何故?即令前后有所改易,亦不致三人全改。且“培”与“城”,“堦”与“墀”,“台”与“垲”,意义近似,实无更改之必要。又陆文“墀”为长,沈文“培”为长。嗣伯氏。“墀”与“堦”同义,应作“堦”为长。夫长子通例不出继,何以长子出继仪薰。且墀既为陆燿之婿,又为请陆氏作其祖神道碑之人,故陆文所列三人次序,必无差误。沈文列培为三人之首,此可疑者二也。陆文云:“子二人,仪薰,国子监生。菼,贡生。”而沈文题作“范太学”。陆文既称菼为贡生,则菼死时之资格为优贡或拔贡无疑。国子监生又无追赠贡生之理。沈氏为菼作传,不题“文学”而称“太学”。此可疑者三也。兹试作解释如下:

(一)以通常事理言之,陆、沈两文作成之先后,虽颇难考知,但欲作解脱范璨与科场案之范菼有关,则同一用心。既欲解脱与科场案之关系,止言菼先璨死,尚嫌不足。故必须别有一人为菼作一详悉之传,以证明其非犯罪之范菼。此沈文中菼之生卒年月及享年之数,自不可信。端生适范菼时,年二十三。菼年当已四十余矣。故寅恪疑端生为继室。沈文言“配赵氏”,当为菼之元配。培、堦当为赵氏所出。台即端生子蓉洲欤?再生缘中端生自言“强抚双儿志自坚”,恐是指赵氏之次子及己身之子言,而赵氏所生,出继伯氏之子及己身之女不计在内也。至沈文谓菼卒于乾隆十年者,恐因欲洗刷菼曾居乐志堂之痕迹,遂改其卒年为乾隆十年,即乐志堂尚未建筑之时。盖其后有关乐志堂之记载,如范来庚南浔志乐志堂条及下引董襄于嘉庆七年所作之诗等,可免与惇哉有所关涉也。

(二)菼子三人改名之由,虽不能确言,恐因科举制度,改名可免发生枝节问题耶?其以长子出继伯氏,或者亦与科举有关,并可籍此为陆燿开脱与菼之关系也。至三人名次之异,当为沈氏误记。

(三)据乾隆四十五年刑部提本陈七供词中,菼为“宛平县监生”,故沈文据此称之为“太学”。颇疑端生之夫范菼,在浙江已取得贡生资格,故陆文称之为贡生。但因应顺天乡试,遂入宛平县籍,纳粟为国子监生。陆、沈二氏撰文互有差异,遂遗此漏隙也。

又沈文盛称范菼之颖悟,擅长诗文。此与端生述其夫“刻烛催诗笑语联”之言符合,益可证下论陈七供词中范菼倩人作诗文之说为诬枉矣。

复次,周庆云纂南浔志九宅第门一“乐志堂”条,后附董襄“人日集范野苹乐志堂,即席次令兄澹人原韵”(题下自注“壬戌”),其“酒垒分兄弟”句下原注云:

座上惟范氏昆仲及余兄弟三人。

同书二七选举门举人栏载:

乾隆四十八年癸卯。董一经。字宝传。号韦庄。一号韦斋。嵊县训导。

嘉庆六年辛酉。董应椿。一经子。字冠英。号云帆。

嘉庆十二年丁卯。董襄。一经子。应椿弟。宛平籍。顺天中式。字念乔。号苕庵。

同书二五列女门二“张氏”条云:

举人董襄妾。道光(三年)癸未襄卒。

寅恪案,乐志堂条最可注意者,为诗题下自注之“壬戌”二字。检乾隆七年岁次壬戌,嘉庆七年亦岁次壬戌。董诗题下之壬戌,必非乾隆七年,而是嘉庆七年。盖乾隆七年尚无乐志堂故也。既是嘉庆七年,则此乐志堂主人野苹,果为何人?但其人既姓范,“野苹”之称,自是出于诗经小雅鹿鸣篇“食野之苹”句。“野苹”二字,与其人本名之关系,颇难揣测。或是范璨之孙,即陆燿之婿范墀。但墀为长孙,必无“澹人”之亲兄,是亦不可能也。若非墀者,则“城”“垲”二字,不能与“野苹”相关联,则其人舍范菼莫属。嘉庆七年壬戌,菼当尚在人间也。

又据毛诗正义三之二硕人篇“葭菼揭揭”句略云:

葭芦菼薍。释草文。李巡曰,分别苇类之异名。郭璞曰,芦,苇也。薍似苇而小。大车传曰,菼,雏也。芦之初生也。则毛意以葭菼为一草也。陆机(玑)云,薍或谓之荻。至秋坚成,则谓之萑。其初生三月中,其心挺出,其下本大如箸,上锐而细。扬州人谓之马尾。以今语检之,则芦薍别草也。

同书四之一大车篇“毳衣如菼”句云:

郭璞曰,菼草色如雏,在青白之间。

同书八之一七月篇“八月萑苇”句云:

(萑苇)二草。初生者为菼,长大为薍,成则名为萑。初生为葭,长大为芦,成则名为苇。小大之异名,故云,薍为萑,葭为苇。此对文,散则通矣。

同书九之二鹿鸣篇“食野之苹”句云:

笺:苹,藾萧。正义曰,释草文。郭璞曰,今藾蒿也。初生亦可食。陆机(玑)疏云,叶青白色,茎似箸而轻脆。始生香,可生食,又可蒸食,是也。易传者,尔雅云,苹,蓱,其大者为萍,是水中之草。召南採萍云,于以採萍,南涧之滨者也。非鹿所食,故不从之。(寅恪案,读者苟取通行本百二十回石头记第九回“训劣子李贵承申饬”所载随宝玉上学之李贵答贾政云,“哥儿已念到第三本诗经,什么攸攸鹿鸣,荷叶浮萍。小的不敢撒谎”之语相参阅,当亦与荣国府清客相公及贾政同为之喷饭也。)

吴其濬植物名实图考一二湿草类“牛尾蒿”条略曰:

诗经“取萧祭脂”。陆玑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萧荻,今人所谓荻蒿者,是也。按尔雅萧荻,郭注即蒿。李时珍本草纲目以陆疏苹为牛尾蒿。与今本不同。

同书一四同类“芦”条云:

梦溪笔谈以为芦苇是一物。药中宜用芦,无用荻理。然今江南之荻,通呼为芦,俗方殆无别也。

此条下附毛晋诗疏广要云:

雩娄农曰,强脆而心实者为荻,柔纤而中虚者为苇。泽国妇孺,了如菽麦。

则范菼所以不用其原来“惇哉”之字,而改称“野苹”者,盖以“苹”与“菼”有类似之处,遂取此称,籍资掩饰欤?但斯乃昔人取义于经典训诂而改其称谓。吾人今日自不必就植物分类之科学之讨论此问题也。至董氏所言其兄“澹人”,或是乌程县志范璨传所谓“(璨)既贵显,让宅于从父兄弟”之兄弟所出者。今俱难考知,姑附记于此,以供谈助。

今得见嘉庆二十二年丁丑重刊织云楼合刻中陈长生绘声阁续集有“喜蓉洲甥至京,有怀亡姊感赋”一题,(此集流传甚少,陈文述当亦未得见,否则其咏绘影阁诗,自不致有“婿遇赦归,未至家而□□死”之误也。)则端生之子字“蓉洲”无疑。据西泠闺咏“绘声阁咏家秋谷”七律中“香车桂岭青山暮,画舫莲庄碧浪遥”一联,“桂岭”自指桂林,“莲庄”与“画舫”“碧浪”连文,则是指湖州府归安县之莲花庄。考乾隆修湖州府志八古迹门归安县“莲花庄”条云:

莲花庄在府治东南,县学南。县志,远赵子昂别业。四面陂水环绕,水中多莲,绝为幽胜。

此条下引明释宗泐诗云:

洲渚绿萦迴,芙蓉面面开。

及朱长春诗云:

城傍秋水古横塘,四面莲花学士庄。

寅恪案,赵松雪之莲花庄建筑于陂水环绕之地,其地必是高出陂水,即所谓洲渚者。(“莲花”与“芙蓉”同义。古之所谓芙蓉,即荷花。郑善果所谓“六郎面似莲花”与白香山长恨歌“芙蓉如面”等语,皆可为证,而非石头记“芙蓉女儿诔”之木芙蓉也。)然则“蓉洲”之称,殆由于此,所以表示仰慕乡里先贤之意也。

据上文所论,知垲为菼之少子。“垲”字之训,依左传昭公三年“初,齐景公欲更晏子之宅”条“请更诸爽垲”句,杜预注云:

爽,明。垲,燥。

孔颖达正义云:

垲,高地,故为燥。

由是言之,赵松雪之莲花庄,建筑于陂水中高出于陂水之洲渚上。端生之子既字蓉洲,与其名为垲,实相关联。若鄙说不误,益可证科场案中之范菼,即范璨之子也。兹更有可言者,范璨之年龄虽高于陈兆仑,但陈氏称范氏为“前辈”,乃就登科先后次序而言,非世俗口语所谓“前辈”“晚辈”之义。若真为世俗口语之“前辈”,则在近代文言应称为“父执行”,或“某丈”。试举最近人称谓之一例。如文廷式云起轩词中称李盛铎为“前辈”。因李氏为光绪十五年己丑科第一甲第二名进士,而文氏为光绪十六年庚寅科第一甲第二名进士。可证“前辈”之称乃登科次第,非年龄高下也。忆昔清宣统间,王闿运以举人赐翰林院检讨,同时名医徐景明博士亦则牙科进士。湘绮戏作七律解嘲,其一联云:

已无齿录称前辈,赖有牙科步后尘。

盖清室已于光绪季年停止科举,更无同年录之刊刻,故湘绮有“已无齿录”之言也。

又端生虽屡次由湖州归宁其父于杭州,但其临逝之前,得闻范菼将由伊犁赦还,必与其子蓉洲在湖州家中坐待,自不留滞杭州,以俟其夫之至。盖范菼即有房宅在南浔,归后当有祭扫父墓之事。且范菼赦回时,玉敦已死,菼绝不先返杭州与端生会见无疑。至于玉敦妾施氏可能成为继室一点,则既无文献可徵,且“扶正”之事,虽偶有之,然以紫竹山房理法谨严之家庭,应遵奉齐桓公葵丘之盟“毋以妾为妻”之条文可知也。(见谷梁传僖公九年及孟子告子章下。)

绘声阁续稿“哭春田大姊”二首之一“捧到乡书意转惊”句与同书“喜蓉洲甥至京,有怀亡姊感赋”诗“话到乡关倍黯然”句之“乡”及“乡关”,究何确指?今据绘声阁初稿“寄怀春田家姊”七律云:

白莲桥畔西风冷,红蓼滩前夕照多。

慈寿堂文抄四“竹墩村记”略云:

去(湖州)郡城定胜门三十里弱,有村曰竹墩者,吾沈氏家焉。记水道曰白莲池。南港东流之所蓄也。记桥曰双小桥。一在白莲池西,一在白莲池东。皆木。

光绪修归安县志八古迹门“红蓼汀”条引康熙县志云:

在白萍洲对岸。宋汪藻有调小重山词咏红蓼汀。

等材料,可知端生夫家范氏与长生夫家叶氏,同在湖州。夫浙江一省,同时竟有两范菼,岂不与旧戏剧中五花洞碧波仙子等,同一神话欤?然则此一奇案,恐包龙图再生,亦难解决矣。鄙意就吾国昔日士大夫阶级之婚姻条件言之,端生与秋塘两家,既非孔李交游之旧,林薛姑姨之亲,又无彩楼抛球之缘,元夕观灯之遇。今论者竟为之强牵红丝,使成佳偶,以效法乔太守之乱点鸳鸯谱,岂不异哉!岂不异哉!

关于范菼科场获罪一案,尚有可疑者。观乾隆四十五年东阁大学士兼刑部事务英廉等所上刑部提本略云:

嗣陈七复见孙三、王五,各给银七两五钱,言定在场内传递文字。陈七又恐孙三、王五与范菼等素未熟识,恐场中传递错误,当令范菼等于衣襟上各挂小红包为记,令孙三、王五暗中认识,记明伊等所坐号舍,以便传递。入场后,华振声(等)所作各卷,系王五潜往接收,转交孙三怀藏,于(八月)初九日夜四更时,正在找寻范菼等号口交递,当被查获。查陈七因身充誊录,冀图重谢,辄包揽多人,雇替作文,转辗说合,接受过付共银一百二十余两。复敢有心将雇倩在场三人,隐匿不吐,欲令出场逸逃,实属目无法纪。陈七应情实。

又观雍正修大清会典七二礼部一六贡举一科举通例云:

诸士领卷寻号时,有在号外停立者,登时扶送监临诘问。坐定出题,帘外员役不许私入号房,传送茶汤。

然则范菼似一不善作四书义及试帖诗之人,与上引陈端生于再生缘中自述其夫之语,殊为不合。鄙意陈七狡猾多谋,既“敢有心将雇倩在场三人,隐匿不吐,欲令出场逸逃”,或者孙三、王五被查获时,适在范菼号口,因随意试指其“雇替作文”,(寅恪前以为菼因代人作文得罪。今见陈七口供,自应更正。)藉以搪塞拷问者之刑逼,并为另一雇替之人开脱。果尔,范菼乃替死鬼,即陈文述所谓“为人牵累”者欤?

复次,陈七在此案中为主犯,仅以行第称,而不直书其名。盖此人真名若暴露,则与当朝显要,主事及考官等牵连,故特为隐讳。(此点可参沈尧落帆楼文集十简札折存下“与吴半峰汝雯”所云:“北闱中式者,多半是关节。十八名以抄袭成文被革,其实取中亦是关节。主司本属房老改,不改,而后被御史纠也。此时风气,无势力者,竟可不必应试。本年顺天科场之弊,发觉者特百分之一二,且其尤小小者。以有宰相子不入场而中式之事,故发觉者概从轻比。蒙蔽二字,至斯为极,无势力者,尚求进取耶?”沈氏作此书时,为道光二十年庚子,距乾隆四十五年科场案,适为甲子一周。可见顺天乡试积弊并未稍减。及至咸丰八年戊午顺天乡试,严惩主事官柏葰等之后,其弊始革矣。)即此一端,亦可以推知此案口供,必非完全真实也。至范菼善作诗,而不善作八股文之说,则殊不然。检嘉庆修大清会典事例二五礼部门乾隆二十二年条云:

本年钦奉谕旨,会试二场表文,改用五言八韵唐律一首。剔除科场旧习,务收实效。至将来各省士子,甫登贤书,即应会试。中式后,例应朝考。若非预先于乡试时,一体用诗,垂为定制,恐诸士子会试中式后,仍未能遽合程式。应自乾隆(二十四年)己卯科乡试为始,于第二场经文之外,加试五言八韵唐律一首。

同书同卷乾隆四十七年条云:

又议定二场排律一首,移置头场试艺后。其性理论一道,称置二场经文后。

可知自乾隆二十四年己卯以后,八股文与试帖诗同一重要。故应试之举子,无不殚竭心力,专攻此二体之诗文。今通行本一百二十回之石头记,为乾隆嘉庆间人所糅合而成者。书中试帖体之诗颇多,盖由于此。总之,即使范菼善于作诗,而不精通举子业,如沈氏“范太学传”所言者,亦恐不至于冒大危险,倩人代作也。

兹有可附论者,乾隆四十七年,议定将二场排律诗移置头场试艺后。故儿女英雄传作者文康,于第三五回“安公子占桂苑先声”中,述安龙媒以备卷得代,错用官韵之马篑山中式第六名举人。此事实暗指同治三年甲子顺天乡试,而非雍正年间科场规则也。

复次,今得见绘声阁初稿“与序堂弟泛舟西湖”,“将归吴兴,呈春田家姊并留赠汪嗣徽夫人”,“寄怀春田家姊”及绘声阁续稿“哭春田大姊”等题,始知范菼实以嘉庆元年授受大典恩赦获归。前所论范菼获归之年有二,而以乾隆五十五年获归较为可能。既得此新证,自应更正。

至乾隆四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刑部提本所云:

陈七又因曾与镶黄旗满洲笔帖式恒泰、春泰弟兄抄写书籍,彼此熟识。

又略云:

不能禁约子弟之翰林院侍讲勒善(等)革职。

等语,似此勒善与耆献类徵初编三三二将帅门所载清国史馆本传初名勒善之勒福,非为一人。但此传乾隆五十八年以前之事迹,全不记载。又于道光十五年引见时,更名勒福,并中华书局印清史列传中,不见勒福传诸端,恐有所避忌,不能无疑。姑识于此,以待更考。

李桓国朝耆献类徵初编一四二郎署四储大文撰汪森墓志铭附钱载撰汪孟鋗墓志铭略云:

考上堉,历官大理府知府。妣祝氏。大理四子,君其长也。雍正乙卯为娶妇。盖大理惟及为冢子娶妇,其诸子女皆君于父没后为弟婚,而嫁其女未者也。乾隆元年丙辰君年十六,侍母从父官盛京,入官京师。(六年)辛酉母没,君扶柩携弟归里,卜壤葬母于海盐山茶花漾之原。(十年)乙丑大理出守,遣家归。(十一年)丙寅大理卒于官,君奔迎柩归,合葬于新阡。

寅恪案,汪上堉虽其本缺为云南省大理府知府,然亦有调署云南省首府云南府之可能。如乾隆三十五年陆燿原任登州府知府,三十六年调山东省首府济南府知府,即是其例。依此言之,云南省志职官门云南府知府栏,列汪上堉之名,并非伪传,亦未可知也。

又端生之母汪氏,是否嫡出,抑或庶出,未能考知。假使为庶出,则汪氏有随其生母侍其父汪上堉往云南之可能,如儿女英雄传第二回“沐皇恩特受河工令”略云:

(安)老爷开口先向着太太说道:“太太,如今咱们要作外任了。”又听老爷往下说道:“我的主意打算暂且不带家眷。到了明秋,我再打发人来接家眷不迟。第一件心事,明年八月乡试,玉格务必教他去观观场。”太太说:“老爷才说的一个人儿先去的话,还是商量商量。万一得了缺,或者署事,有了衙门,老爷难道天天在家不成。别的慢讲,这颗印是个要紧的。衙门里要不分出个内外来,断乎使不得。”老爷说:“何尝不是呢?我也不是没想到这里,但是玉格此番乡试,是断不能不留京的。既留下他,不能不留下太太照管他。这是相因而至的事情,可有甚么法儿呢?”公子便说道:“请父母只管同去,把我留在家里。”老爷明决料着自己一人前去,有多少不便,便向太太道:“譬如咱们早在外任,如今从外打发他进京乡试,难道我合太太还能跟着他不成?”太太听了,便向老爷说道:“老爷主见自然不错,就这样定规了罢。”

寅恪案,清国子监题名碑乾隆十三年戊辰科会试,则其前一年,即乾隆十二年丁卯有乡试。汪上堉不令其子孟鋗于乾隆十年,随己身同赴云南,而遣家归秀水,盖欲孟鋗留居故里,预备应乾隆十二年丁卯科浙江乡试。此点与安老爷不令安公子随身赴淮安,而令其留京应顺天乡试者相同。又安老爷此时不过一候补河工令,尚未得实缺,或署事。但安太太必欲分出个内外,以保管官印。据国朝耆献类徵二三二沈大成代撰汪上堉墓志铭略云:

配祝氏,封宜人,前卒。子孟鋗、仲鈖、季铿。其簉所生则彝铭也。

紫竹山房文集一五“显考皇亭府君行述”略云:

府君终于乾隆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寅时。孙六人。长玉万,聘吴氏,云州知州,现任大名府同知日省公第五女。次玉敦,聘汪氏,现任刑部河南司郎中起严公次女。

同书同卷“显妣沈太宜人行述”略云:

先慈终于乾隆戊辰年(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巳时。孙男六人。玉万太学生,娶吴氏,原任大名府同知日省公第五女。玉敦钱塘学附生,聘汪氏,原任刑部河南司郎中、云南大理府知府起严公女。

同书同卷“冢妇吴氏行”略云:

(乾隆十五年)庚午秋,玉万暨次儿玉敦,忝与乡荐。明年正月长孙女端儿生。次子妇出也。

则是端生母汪氏,乃上堉次女。嫡配或簉室所生,固难决定,但例以安老爷以候补河工令之往淮安,安太太因安老爷无侧室,故须亲身随往,以分内外。何况上堉乃实缺知府,当时由北京赴云南,较由北京赴淮安,交通更困难。上堉嫡配祝氏,虽已前卒,往大理前,又遣孟鋗归里,似仍须携带少数誊属同行。苟欲携誊属同行,则此誊属必是彝铭之母。端生之母汪氏,既是上堉次女,颇有为彝铭同母姊之可能。依上引材料综合推计,端生之母汪氏,果随父母往云南,其时年龄当在十岁以上。以十岁以上之女子,自然熟悉滇省之地理风俗状况,故后来可以转告再生缘之作者。所可笑者,沈大成代撰之汪上堉墓志铭,绝不提及上堉有二女。若非陈句山尚有男女平等之观念,其著作关于妇女方面,亦详载记,否则此一代才女之母,竟成西游记第一回“灵根育孕源流出”由石卵迸裂而出之孙悟空矣。呵呵!

或有执石头记述贾政放学差及任江西粮道,王夫人、赵姨娘、周姨娘皆不随往以相难。鄙意石头记中,不合事理者颇多,如晴雯所补之孔雀毛裘,乃谓出自俄罗斯国之类。若更证以才女戴萍南随其翁赵老学究赴江西学政之任,旋没于任所一事,尤为实例实据。足见儿女英雄传所言,非凭虚臆造者也。

戴萍南“织素图次韵”三首之一“绝胜崔徽传里人”句中之“崔徽”,宋元人诗词用此典者颇多,兹举数例于下,以见一斑。

苏文忠公诗合注一五“和赵郎中见戏”二首之一“空唱崔徽上白楼”句下王注云:

(赵)尧卿(夔)曰,裴钦中以兴元幕使河中,与徽相从者累月,钦中使罢,徽不能从,情怀怨抑。后数月,东川幕白知退(行简)将自河中归,徽乃托人写真,因捧书谓知退曰,为妾谓裴郎,崔徽一旦不及卷中人,徽且为郎死矣!明日遂疾,发狂。元稹为作崔徽歌以叙其事。

又施武子宿注云:

张君房丽情集元微之崔徽传云,蒲女也。裴敬中使蒲,徽一见动情,不能忍。敬中使回,徽以不能从为恨,久之成疾,写真以寄裴。世有伊州曲,盖采其歌成之也。

同书二八“章质夫寄惠崔徽真”题下施注云:

元微之作崔徽歌,世有伊州曲,盖采其歌成之也。

杨廉夫维桢钱崖逸编注八续敛集二十首之七“照画”云:

画得崔徽卷里人,菱花秋水脱真真。只今颜色浑非旧,烧药幧头过一春。

史邦卿达祖梅溪词三姝媚云:

记取崔徽模样,归来暗写。

许彦周凯彦周诗话云:

诗人写人物,态度至不可移易。元微之李娃行云,髻鬟峨峨高一尺,门前立地看春风。此定为娼妇。

寅恪案,铁崖“画得崔徽卷里人”句,出自“崔徽一旦不及卷中人”之语。戴萍南“绝胜崔徽传里人”句,亦与铁崖同用一典。故句中之“传”字,似当作“卷”,而非用苏诗施注所引之丽情集“崔徽传”之“传”。不过萍南更承用铁崖此句。盖萍南学问实由其父璐处得来。至若其八股名家之阿翁赵佑,必不许子妇阅读此类杂书也。

又唐人小说例以二人合成之。一人用散文作传,一人以歌行咏其事。如陈鸿作长恨歌传,白居易作长恨歌。元稹作莺莺传,李绅作莺莺歌。白行简作李娃传,元稹作李娃行。白行简作崔徽传,元稹作崔徽歌。此唐代小说体例之原则也。(可参拙著元白诗笺证稿第一章“长恨歌”。)其言元微之作崔徽传者,当是行文偶误,不足为据。至若韩愈作“石鼎联句”,(见全唐诗第一一函联句四韩愈。)则以散文与歌诗不能分割,故一人兼为之。此乃变例,不可执以概全部唐人小说之体裁也。

兹别有可注意者,许彦周谓元微之“髻鬟峨峨高一尺”句,乃写当时妇女头发之形态,可供研究唐代社会史者之参考。然则当日所谓时髦妇女之发型,有类今日所谓原子爆炸式,或无常式耶?寅恪曾游历海外东西洋诸国,所见当时所诧为奇异者,数十年后,亦已认为通常,不足为怪矣。斯则关于风气之转变,特举以告读司马彪续汉书五行志述“服女夭”诸条之君子。

又三益堂再生缘原本刻于道光元年。是“元”字非“九”字之误,应据以改正。但“花甲”即六十岁。五十一岁可言“开六秩”,而梁德绳以“近花甲”为言,未免有语病。若易“嗟我年将近花甲”为“嗟我今年开六秩”,则更妥适,不至令人疑惑。(此点可参白氏文集三七“喜老自嘲”诗末二句“行开第八秩,可谓尽天年”原注“时俗谓七十已上为开第八秩”之语。)

又陈文述西泠闺咏一五“绘影阁咏家□□”诗“苦将夏簟冬釭怨”句,乃用文选一六江文通“别赋”中“夏簟清兮画不暮,冬釭凝兮夜何长”之典,与此诗第二句“别绪年年怅女牛”相应。今刻本“釭”误作“缸”,不可从。

论再生缘校补记后序

论再生缘一书乃颓龄戏笔,疏误可笑。然传播中外,议论纷纭。因而发现新材料,有为前所未知者,自应补正。兹辑为一编,附载简末,亦可别行。至于原文,悉仍其旧,不复改易,盖以存著作之初旨也。噫!所南心史,固非吴井之藏。孙盛阳秋,同是辽东之本。点佛弟之额粉,久已先干。裹王娘之脚条,长则更臭。知我罪我,请俟来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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