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的价值理念、主体伦理、关系伦理、制度伦理正面临和经历着深刻的转型和变迁。促进当代乡村基层治理伦理的转型与发展,在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和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从更深层次打破传统的个人、社会、国家关系模式,不断创新基层治理理念,促进和实现乡村治理的伦理转型,建构和实现良善的基层治理秩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程。
【关 键 词】乡村治理/伦理转型/良善治理秩序
马克思主义政治伦理思想作为指导政治行为的一种价值内核与价值基准,认为国家作为伦理实体应当坚持权力与道德的同构,把“善”作为国家治理的根本价值追求,因而对于规范政府权力运作、改善政府与社会关系具有导向、规范和价值关怀的意义。乡村治理作为整个治理体系的基础,在加强治理伦理建设中具有必要而且紧迫的意义。对于如何促进和实现乡村治理的伦理转型,建构和实现良善的基层治理秩序,现有研究或是站在历史维度对乡村治理的嬗变轨迹进行梳理,或是对现阶段乡村治理的运行状态进行文本分析。但在回顾历史与审视现实的基础上,对于如何深化理解当前乡村治理伦理的转型却少有论及,这就为本文的分析提供了一定的价值空间。
一、治理伦理的历史流变和本质规定
政治离不开伦理,总是以一定的伦理为基础,以某种伦理价值为目标,这是中外政治实践的基本事实。西方政治伦理思想源于古希腊。苏格拉底、柏拉图等人特别强调政治的伦理性,甚至认为两者合二为一、不可分离。苏格拉底的政治理想就是建立“正义”的城邦。柏拉图将“个人的正义”与“城邦的正义”相统一,并把“正义”视作个人与城邦的美德。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美德应该“行于中庸”。他们观点各有侧重,但均不认为政治伦理可以超越政治制度和民族差异而绝对存在。之后,斯多葛学派和基督教打破了古希腊学者对政治伦理相对性的认识,认为政治伦理具有超越政治制度的普遍性,这就是所谓“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政治伦理的绝对性受到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论者、自然权利论和自由主义者的普遍认同。尤其是,西方自由主义者认为伦理和道德应该被公共领域驱逐,国家理应避免价值介入。随着自由主义在西方政治思想中统治地位的确立,国家的伦理性进一步受到排斥,对国家的非道德化成为主流。
与西方不同,中国有着政治伦理化的传统,国家非道德化始终未能成为主流。中国政治伦理思想发端于西周。周统治者吸取前朝灭亡教训,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天命”观,强调道德对政权的重要性。儒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把“德”置于政治统治的核心地位,而“外儒内法辅之以道”的治国方略和政治实践,也不断印证着传统中国政治的伦理特征和基本要求。之所以如此,一是源于中国传统政治植根于宗法制度和血缘关系,由“家”到“国”的政治国家构筑路径,使得传统的中国政治尤其强调伦理秩序。因此,政权既是政治框架,也是伦理结构;二是源于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政治中长达两千多年支配性的影响力。比如,孔子认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何晏、邢昺,第2641页)儒家“以德治国”“德主刑辅”“民贵君轻”“仁政”“王霸并重、礼法兼施”等为代表的政治伦理思想获得了中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的普遍认同和切身实践,也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封建宗法制度的合法化提供了理论基础。
马克思以共产主义为最终追求,实现了对政治伦理价值的超越。“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黑格尔,第253、258页)在黑格尔看来,作为普遍性的国家是政治伦理秩序的最高形式。马克思从现实的阶级的人出发,以正义政治制度为手段,认为要实现人的彻底解放,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必须使公共权力失去政治性质。“从今以后,迷信、非正义、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为永恒的正义,为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取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20页)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表明,国家这一伦理实体在治理活动中的价值追求和道德规范,要求在治理理念与治理实践中突出“人”的价值性,通过良善的价值理性建构有序的治理伦理秩序。就此来看,国家治理需要伦理。一种合乎现代化进程要求的政治伦理只能是人民权利型的,其价值优先性在于对治理主体的伦理关怀,其规范性在于充分发挥社会的引导性与建构性,其制约性在于运用政府的强力与整合作用来保证人民的利益。
二、治理伦理的逻辑构成与价值取向
价值理念是治理伦理的灵魂。“理念”是对主体的价值构成、价值标准、价值取向与价值判断的综合体现。在现代治理进程中,诸如服务理念、权利理念、协商理念等价值理念一经确立,就成为治理过程中遵循的一种非正式制度或“软规则”,其存在的价值就在于为治理伦理转型提供理论指导。主体伦理是治理伦理的核心,“人是全部人类活动和全部人类关系的本质和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85页)治理主体作为构成治理关系和进行治理活动的组织或个体,在治理过程中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存在价值及其历史命运,能够体现出强烈的道义判断和伦理追求。实现政治生活状态下人的解放,关键是要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合理地分配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从而调适它们存在的不均衡关系。关系伦理是治理伦理的内容。治理伦理的现代化转型,必然意味着个人、社会和国家在治理过程中地位的调适和关系的重组,以此实现国家向社会复归、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制度伦理是治理伦理的归宿。治理制度是治理价值理念的现实存在或外化。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必须将一定的理念贯穿于制度运行中,以此实现治理合乎主体意志。“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可见,制度伦理作为一种工具理性的价值影响力。
治理伦理关注治理过程中的道德问题,其实质是人类对政府治理行为正当性的反思。在推进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安置政府治理行为正当性的问题,如何把将蕴含着道德原则与价值判断的政府治理理念贯穿到治理活动中去,通过治理伦理的合理性与合道德性实现对正义的追求,成为治理伦理的关键。首先,政府治理行为正当性与一定的伦理秩序密切相关。伦理秩序是社会良性运行与有效治理的内在要求。“伦理秩序在本质上就是自由的秩序”,“伦理是自由的理念”,“伦理性的东西就是自由,或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意志”。(黑格尔,第164-165页)而治理现代化的转型,必然意味着社会伦理秩序的转变。传统社会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家庭、宗族到国家的家国一体伦理秩序”已濒临瓦解。现代化的发展解构了这种具有严格宗法等级的伦理秩序,取而代之的是以公民权利为逻辑出发点、奉行“以个人的存在及其价值为前提,以个人的平等自由权利为核心”(高兆明,第41页)的现代伦理秩序。政府治理行为的正当性与合道德性都有赖于这种伦理秩序的建构,要求切实尊重与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形成良序发展的现代化社会。
三、治理伦理的乡村实践与现实审视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国家,乡村治理不只是农村内部的自我管理和发展问题,更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国60多年来,乡村治理一直服从于现代国家建设的需要,国家主导着乡村社会的发展。乡村治理伦理最重要的是把民众组织和动员起来,有效地从农村持续提取资源,这是历史的要求也是国家现代化的战略选择。
价值理念层面,汲取型治理伦理处于主导。“社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开始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人民公社的最大特点是“政社合一”,公社社员既是生产者,又属于政权组织体系成员。国家政权的力量借此全面渗透到农村地区,整个农村社会高度一体化,农村社会的运行完全依靠国家机器的驱动。(参见孙立平)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权力通过公社行政体制可以直接地渗透到农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国家通过公社组织无偿地、迅速地集中和调配一切人力、财力和物力,将亿万农民的意志高度统一于国家指向。
主体伦理层面,管控型治理伦理长期存在。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国家政权需要“以实行系统分工和等级分工的国家政权的计划调节代替中世纪的互相冲突的势力所造成的错综复杂的(光怪陆离的)无政府状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91页)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恢复建立乡镇政府,在乡镇以下设立村民委员会,“乡政村治”的治理架构由此确立。但随着乡村治理的深入,弊端不断暴露。传统的乡镇制度的功能主要是管治型,乡镇政权表现出很强的自我扩张的惯性,通过援引管理权完成自上而下的压力性任务,调动一切正式与非正式的力量实行对乡村社会的管控。村庄在体制上受制于乡镇,大量资源被乡镇提取,并不断向上层层传递,由此导致新一轮“国家政权内卷化”和“经纪体制”的复活。同时,由于缺少必要的约束制衡机制,乡村干部腐败越来越严重,干群关系日益紧张,农民负担不断加重,乡村治理的“三农”危机不断暴露。
关系伦理层面,动员型治理伦理成为底色。列宁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够而且需要“把在任何民主共和制下都是受压抑的千百万新公民吸引到自己方面来,通过苏维埃吸引他们参与政治、民主和国家管理”。(《列宁选集》第3卷,第660页)在现代化初期,中国政治面临的主要任务也是将整个社会,实质是分散的农民社会,通过政治动员的方式带入现代化。(参见徐勇)新世纪以来,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普遍推行,但税费改革后,农村公益事业直接受到冲击,农民集体观念弱化,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普遍存在“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县乡财力薄弱,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现实投入与需求缺口较大,由此动员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家、社会名流、先富起来的个人以及所有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投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或以捐款、捐物等捐赠方式兴办村级公益事业,则成为当时形势所迫的必须之举。
制度伦理层面,功利型治理伦理愈发明显。“现代制度给他们带来一切贫困,同时又造成对社会进行经济改造所必需的种种物质条件和社会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7页)改革开放以后,伴随市场经济的发育成长,我国政治生活的约束机制开始由“道义政治”转向了“利益政治”。这样的社会发展模式决定了乡村治理制度设计的功利主义倾向。特别是当前,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绩考核体系的指引下,县乡政府的工具理性和“经济人”特征日趋增强,普遍以招商引资为首要工作,以追求财政收入为最高动力,从而具有商业性公司的诸多特征。“当人们出于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之下,要劝人向善是徒劳的。”(萨拜因,第633页)因此,这种公司化的政府运行机制,使政府对于基层社会的公共需要缺乏回应能力。
四、乡村治理伦理的现代转型与发展
乡村治理价值理念需要实现从“汲取”到“服务”的转变。“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23页)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经验教训告诉我们,那种只注重国家利益或基层政权利益的治理伦理逻辑,背离了乡村社会既有的文化传统和生存道义准则,如若缺失对广大农民群体主体性权利的保护与尊重,一味地向乡村社会索取资源,这种治理最终必然走向劣治,必然遭到底层民众的唾弃与抵制。而“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58页)众所周知,农村税费改革推动了乡村关系的根本性转型,乡村关系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后税费时代的乡村治理体制变革和乡村社会制度变迁为乡村治理伦理的现代转型创造了可能,它既要适应这个时期的乡村社会经济的特点,也要符合乡村治理的未来发展需要。国家和乡村基层政权组织应改变自上而下的思维逻辑,实现从乡村社会资源的汲取者到乡村社会公共服务供给者的形象转变,树立农民是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和直接受益人的价值理念,将为乡村社会和村民提供公共服务、尊重和实现农民基本的社会权利作为乡村治理的最终目标。
乡村治理主体伦理需要强化从“管制”到“共治”的互动。“政府一到不去发挥个人和团体的活动与力量却以它自己的活动去代替他们的活动的时候……害处就开始发生了。”(密尔,第125页)传统“乡政村治”模式是在国家主义的理念之下,为了实现国家对农村的全面管制而建立起来的,其对乡村自治精神的压抑弊端显而易见。乡村时代发展主题的变换与治理格局不匹配的矛盾,为乡村治理主体伦理的转型提供了契机,也提出了主体转型的具体要求,即将农民群体的主体性权利置于乡村社会治理逻辑中,从农民的主体性需求出发改善当前乡村治理的困境。一方面,把乡村基层政权的职能从包揽一切中解放出来,逐渐放权社会,从行政管制转变为多元合作,从直接管理转变为有效治理,完善提升基层政权的行政能力和服务能力,由此促进乡村治理主体地位的巩固,有效整合乡村社会治理力量;另一方面,充分激发乡村社会内部的活力和创造力,调动广大农民的治理参与热情,发挥农民对乡村治理伦理转型的内发推动作用,使各种社会力量在协同合作基础上实现共治,从而增强地方政府的合法性,促进乡村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
乡村治理关系伦理需要实现从“动员”到“回应”的重构。新中国建立以后,党和国家通过各种社会改造和政治运动介入乡村生活,实现了乡村民众动员和社会治理的目标。但与此同时,长期的动员型乡村治理关系伦理极易导致政治回应不及时,巨大的农村社会期待难以全面满足。时至今日,一些基层政府还习惯于用“政治口号”、“政治运动”来解决乡村治理中的问题,导致农民政治诉求和社会不满足感愈发强烈和突出,出现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不合作,这恰恰反映出传统动员型政治的失灵。(参见徐勇)但“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96页)由此,当下的乡村治理关系伦理,迫切需要“重视公民社会与公民身份,重视政府与社区、公民之间的对话沟通与合作共治”(罗伯特•B. 丹哈特、珍妮特•V. 丹哈特),迫切需要强化政府的回应能力,建构回应型政权。作为乡村治理伦理主体的乡村政权和广大民众都需要重新界定关系,也就是在民众与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的基础上,政府积极行政,多渠道倾听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并通过制度化保证机制作出积极的回应,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有序化互动,通过政府回应与民众反馈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乡村治理制度伦理需要推进从“功利”到“公益”的复归。治理理论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与治理手段的多样性,以及治理的服务性。乡村社会制度的变迁为乡村治理制度伦理的现代化创造了可能。乡村治理制度伦理的转变,反映了政府威权主义的下降,民众依附程度的降低,进一步证实了马克思所说的,“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做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3页)历史已经证明,无论何种类型的国家要实现有效的治理,其政府合法性根源都在于确保和提升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因此,乡村基层政府要获得合法性的根基,就必须不断满足农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调和乡村政权与民众的利益关系,以达到政治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价值平衡。同时,以机会均等作为其治理的基本价值尺度,吸纳农民群众平等地参与到治理过程中,在乡村社会建立起“民众—政府—民众—政府”治理互动机制,实现在平等协商的框架内建构政府的公共理性,均衡配置有限的公共资源,疏通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梗阻”,赢得社会舆论和基层民众的普遍支持,实现国家利益与乡村社会利益的融合,促进基层社会新秩序的形成,最终实现基层社会的良善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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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徐勇,2013年:《现代化进程的节点与政治转型》,载《探索与争鸣》第3期。
[12]密尔,1982年:《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