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在近年来新干涉主义日益抬头的背后,是西方干涉决策逻辑正在发生的根本性变化,即从传统的现实可行性向着后现代的道德必要性的转变。西方不仅亲力推广新干涉主义,同时积极利用其既有优势,推动道德必要性借口在全球和地区层次上的扩散,并对具体干涉手法加以调整,以便为新干涉主义争取更大合法性。需要指出的是,西方干涉决策逻辑的规范性也有其客观支持,即全球化背景下的技术发展和个人权利革命及由此而来的国际道德标准提升,而安全概念泛化和国际权势转移也被其当作有力的助推力量。西方利用国际道德标准推动干涉决策逻辑的根本转向,旨在强化其规范性霸权以应对物质层面的国际权势转移。中国需要密切关注西方干涉决策逻辑的这一根本性变化,在外交战略和政策中强调国际社会的底线伦理与道德追求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通过集体主义方法倡导建设公正合理的国际道德规范体系。
【关 键 词】新干涉主义;规范转向;道德标准;权势转移
一、引言
冷战结束20余年来,国际关系发展大起大落:在第一个10年里,西方的经济优势和制度优势使不少人乐观地预言“历史将终结”并进入“单极时代”;①但自第二个10年起,西方为恐怖袭击和金融与经济危机所困扰,国际权势转移进程大大加速。在此背景下,西方不得不思考,在物质性霸权遭到日益严峻挑战的背景下,如何维持其在当代国际体系中的霸权地位。②答案或许在于与物质性霸权相区别的制度霸权和规范霸权方面。相对于更易遭受物质性权势转移所侵蚀的制度霸权,规范霸权或许更为持久,甚至可能为西方创造重振霸权的机遇。当然,西方建立或维持规范霸权有其现实需求或机遇,即日益深入的全球性相互关联、相互依赖正引发越来越多的伦理困惑和难题,包括全球、世界和国际层次的伦理问题。③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西方努力将国际权势斗争的重点战场从传统的经济发展或更为宏观的物质性进步,转向新近得到普遍重视的规范、制度或更为笼统的软实力领域,强调外交决策不能再继续单纯基于现实的物质利益关切,而应具备更为高尚的人文关怀或规范标准。④更为准确地,当前国际关系的两个发展大致可概括为:第一,西方物质能力相对下降,而国际道德标准逐渐提升。第二,基于其相对更为发达的物质能力,西方不仅尝试利用逐渐提升的国际道德标准复活“文明标准论”,更试图将其切实应用于当代国际关系。⑤
当代国际关系的这一宏大发展最为明显地体现在西方对外干涉⑥决策逻辑的演变之中,即尝试利用正逐渐提升的国际道德标准,推动国际干涉的规范性转向。自冷战结束特别是2011年“阿拉伯之春”以来,尽管自身干涉能力明显下降,西方仍有较强意愿推动新干涉主义。一方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自冷战结束特别是1999年科索沃危机以来,以人道主义和捍卫西方共同价值观为借口实施的新干涉主义日渐抬头;⑦另一方面,在西方的压力和影响下,以联合国、非洲联盟等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也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接受以人权关切为核心的道德必要性作为对外干涉的决策基础,尽管其中有如1994年卢旺达种族清洗等客观原因,但的确使新干涉主义获得了某种“合法性”外衣。对中国来说,需要密切跟踪这一重要发展并与显性和隐性的新干涉主义做斗争,在外交战略和政策中重点突出国际社会的底线伦理和道德追求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通过集体主义方法倡导建设公正合理的国际道德规范体系。
二、现实可行性:传统对外干涉的决策逻辑
对外干涉特别是军事干涉是历史悠久的国际关系现象,尽管对其进行理论界定的努力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真正出现。詹姆斯?罗西瑙(James N. Rosenau)首先提出,干涉特别是军事干涉本质上既是“打破常规的”又是“权威导向的”,它一方面意味着干涉国与被干涉国的常规关系被打破,另一方面意味着这一打破旨在影响甚或改变被干涉国的权威结构。因此,就干涉作为一种外交或国际政策而言,重要的问题是“个体、政府、社会和体系变量的相对潜力是什么”。⑧换句话说,传统对外干涉的决策逻辑都以国家利益或现实可行性为出发点,其决策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被干涉国及冲突的性质、干涉国与被干涉国的国家关系、干涉面临的国际环境以及干涉国自身性质。⑨
第一,对被干涉国和冲突的性质判断是干涉国决定干涉与否的基础。一般而言,干涉能否取得成功是干涉决策的基本前提,而对成功可能性的衡量往往取决于冲突烈度所决定的冲突性质,后者又主要根据每年的伤亡人数来加以界定。正如一项研究所指出的,“高烈度冲突往往需要采取实质性干涉才能中止战斗:干涉力度越大,采纳这一政策的成本也就越大。但同样正确的是,冲突烈度越高,干涉成功的可能性也就越低……使得干涉国的预期效用降低。”⑩这样,结合被干涉国和冲突的性质与干涉国的预期战略目标,干涉决策有可能以一种理性主义的国家利益计算方法继续进行。
第二,干涉国与被干涉国的相互关系也是干涉决策的重要依据。干涉国与被干涉国的相互关系可能包括多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或许是军事关系。有学者通过定量分析发现,大国更有可能站在与其有军事合作关系的一方,对国际危机予以干涉。如果干涉国认为维持其军事盟友的现有领导集团符合其国家利益,军事干涉的可能性就更高。(11)尽管也有研究证明,在军事援助与介入军事冲突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12)在军事关系之外,经济联系也可能导致干涉决策,尽管相关的定量分析同样不完全支持这一假设。(13)干涉国与被干涉国的社会—文化关系,特别是种族和文化的相近性也可能增加国际干涉的可能性,因为双方的族群团体领导人都可能与对方相应的族群团体有密切联系,且维持对国家资源的控制对双方都是有利的。(14)需要指出的是,共享的族群属性更多是小国干涉而非大国干涉的主要决策逻辑,明显地体现在卢旺达与布隆迪的胡图族与图西族的关系中。(15)同时也有研究发现,小国的确更有可能出于扩张领土并支持其族群而发动对外干涉,而大国更有可能是出于意识形态冲突而干涉。(16)
第三,国际体系或国际环境是否有利,也将对干涉国的干涉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最早就国际干涉进行理论性探讨的罗西瑙特别强调,支持或反对干涉的压力可能并不来自于国内,相反,由于外部环境的发展被认为可能改变国际体系的结构和功能,导致决策者觉得必须思考干涉与否。有三个体系变量可能影响干涉决策,即国际体系的基本结构、意识形态敌对、组成体系的各国的稳定性。(17)基于结构现实主义,多位学者对两极体系与干涉的相互联系做了经验性考察,认为冷战时期美国对内战的干涉很大程度上出于遏制的安全关切,其动机要比其对手苏联强得多。当然,如果再加上与苏联的意识形态竞争,美国的干涉动机将更加强烈。(18)
第四,所有上述因素都必须置于干涉国的国内政治考虑之中。首先,实施干涉要求干涉国不仅要具备干涉能力,还应具备干涉意愿。干涉能力是前提,潜在的干涉国如果已经卷入一场国际或国内冲突的话,那么介入另一场国际冲突的可能性就会大大下降。这也解释了缘何美国在诸多干涉中都要求其他国家参与,因为这可明显降低美国所需承担的干涉成本。此外,如果潜在的干涉国领导人面临经济、政治或个人危机,实施对外干涉不失为转移国内注意力的重要手段。这一逻辑也可应用于大选期间的潜在干涉决策,如果谋求连任的政治领导人面临选举困难,则发动对外干涉的可能性更高。其次,干涉国内部的政治斗争对干涉决策可能产生重要影响。与府会一致的政府相比,分裂政府可能明显增加对外干涉的可能。因为分裂政府导致了更为严重的官僚竞争,必须做出重大的决策妥协。干涉更多是决策机构及其领导人的观念、计算和决策的产物,是决策活动的后果而非任何其他外交政策的后果,是单个领导人的一时之念和官僚结构的互动而非外交、经济、军事和政治的后果。(19)最后,干涉国对国际干涉的历史经验的记忆和学习。干涉国国内有关干涉的恰当性和成功可能性的认知取决于其对如何使用干涉或不干涉、导致了是否令人满意的结果等的观察。政治领导人的决策尽管可能为其选民的集体记忆所推动,但更多时候是其自身利用历史观察作为判断未来特定政策成功可能性的指标。(20)各国往往是在持续的失败之后才可能质疑干涉决策背后的目标,尽管有时一次重大的干涉失败也会导致这一效果。
总体而言,西方对外干涉的传统决策逻辑更多地基于现实主义的国家利益考虑,或者说现实可行性考虑,而其背后更深层次的决定因素则是西方拥有相对于其他世界的物质霸权。一国是否实施对外干涉的决策,往往是将对被干涉国和冲突本身的性质判断、对自身与被干涉国的相互关系的衡量以及对实施军事干涉的国际环境利弊的考虑纳入自身的具体国内政治斗争过程,经过复杂的国内政治博弈后而得出。由此而来的是在整个冷战时期,干涉国对联合国安理会解释干涉原因时所使用的借口涵盖了主权原则、自卫和保护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等,唯独没有人权关切,尽管的确有军事干涉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21)但到20世纪90年代,有关国际干涉的决策前提发生了重大改变。例如,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引用人权关切作为自身授权军事行动的理由,而这些人权关切先前属于国内管辖范围,且超越了安理会的管辖范围。联合国安理会已经授权展开了大量人道主义干涉实践,特别是在没有得到对象国同意情况下由一个国家群体所实施的预防、中止或惩罚广泛的和大规模的人权侵犯,如在伊拉克北部、索马里和海地等的行动。
三、道德必要性:新干涉主义的决策逻辑
显然,冷战后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新标准不仅标志着就国际干涉而言的国家实践和国家正当性的潜在转变,也标志着在物质霸权日益衰落背景下西方正积极利用其仍拥有的优势地位而根本性地改变国际干涉决策逻辑的尝试。西方的这一努力不只体现在其自身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新干涉主义上,还体现在其通过迫使诸如联合国、非洲联盟等国际组织部分地接受新干涉主义而强化其合法性的努力上。这一努力的确取得了相当进展,特别是诸如“人权高于主权”、人道主义关切和“保护的责任”等新干涉主义的道德支撑正持续扩散。例如,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 A. Annan)就在1999年联合国大会上声称,“各国必须阻止对其公民的奴役、迫害或折磨”,因为“现在国家被广泛理解为是人民的仆人,而非相反”,安理会必须“团结在这样的原则之下,即针对整个民族的大规模和系统性的人权侵犯不能被允许存在”。(22)可以认为,在物质霸权日益衰落的背景下,西方正尝试以混合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的“实践道德(practical morality)”(23)为主要借口,使国际干涉的决策逻辑从先前基于国家利益的现实可行性向着基于所谓“普世”价值的道德必要性转变。
西方强调国际干涉的道德必要性的首要逻辑在于国际人权规范的发展及对国家主权合法性的重大改变。根据西方的观点,在经历了四代观念发展之后,(24)国际人权运动已经成功地将联合国的主要使命从“保护主权转向了保护人权”。(25)由此而来的是联合国在冷战后不再为国内管辖条款所束缚,而是更为积极地干涉一国的人权事务,尽管这更多地停留在言辞方面。国际人权规范的发展导致了一个目前仍存在重大争议的国际关系发展,即对国家主权的强调逐渐从传统的民族自决转向当前的国家内部自决,一国的国内治理状况现在具有了国际重要性。(26)二战后确立的国际规范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国家中心主义对秩序而非正义的考虑,它将主权合法性规定为对领土的控制,而非国家与人民间的关系。由于诸多新国家在非殖民化运动成功后取得独立,其虚弱的内部合法性逐渐使得传统的国家主权合法性来源即外部承认的不足得以暴露:主权合法性的国家主义规范允许国内压迫、种族歧视甚至种族灭绝现象存在,即便在某些场合中有着强烈的国际反对,但不干涉内政原则也使撤销对特定国家主权身份的承认相当困难。(27)这样,对国家主权的内部要素即国内治理的强调快速上升,使得外部干涉的政治门槛大为降低。(28)
与此同时,以人道主义干涉和“保护的责任”等概念为掩护,西方声称国际干涉不再只是种“权利”,而更是一项道德“义务”。美国学者埃勒里?斯托厄尔(Ellery C. Stowell)早在1939年就对使用武力干涉的规范性转变进行评论并指出,“根据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没有任何国家有权干涉别国内部事务,这一原则在实践应用中甚至被推到极致,以至禁止任何他国对自身国民的野蛮和非人道对待采取措施。但这一原则,据认为是国际法的根本准则,却因其并不能保证和平而失败”。(29)因此,干涉并不只是种权利,它更是国际社会的一种责任,“当一国行为,包括在革命或内战等极端情况下的行为,构成了应负责任的政府对其每个公民应有的最小安全和正义的处心积虑的侵犯,则其他国家采取干涉便成为权利和义务,以便实际地阻止或缓解这种苦难”。(30)这一思想在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的《正义与非正义战争》一书中得到了重大完善,并塑造了过去30余年来国际法中对不干涉与人权的相对重要性的争论,认为在人权或自决权难以兑现的情况下,应放弃对国家主权和国际关系中禁止使用武力的承诺。(31)这样,道德理由便被认为高于任何的社会或国际规范,允许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缺乏最低程度的安全和正义的情况下拥有干涉的权力。
必须承认的是,在冷战结束之初,国家利益关切仍主导着各国的国际干涉决策,因为此时“单极时代”或“单极时刻”的乐观情绪仍主导着西方阵营。但一方面是冷战结束导致自由民主思潮占据国际社会的主流地位,另一方面则是国际社会在卢旺达种族大屠杀时期的失败与联合国试图重振其地位,进而以“绝不再现(never again)”为口号的人道主义干涉得以兴起,其典型案例便是1999年北约对科索沃的军事行动。很显然,1999年的科索沃干涉也代表着人道主义干涉的重大争论和由此而来的迫不得已的理论调整:(32)一方面是由于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基础并不牢固,另一方面源于冷战后人道主义干涉实践中的双重标准。可以认为,尽管西方国际干涉决策逻辑的规范性基础已经发生了变化,国际社会对这一规范基础的应用记录却并不佳:几乎所有的重大国际干涉背后均存在一个主导国家或国家集团,其在不同场合下的不同干涉决策证明了国家利益关切仍主导着干涉决策。在此背景下,一个新的概念即“保护的责任”得以出台,某种程度上可被视作升级版的人道主义干涉概念。
“保护的责任”概念首次提出是在2001年“干预和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的报告中,(33)随后得到大力倡导“人权高于主权”理念的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的积极支持,通过2005年9月的《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而被国际社会有条件地接受。需要指出的是,围绕“保护的责任”概念存在着广泛争议,最为明显地体现于对“保护的责任”的范畴界定的持续严格化上:2001年《保护的责任》报告将其界定为“大规模屠杀、强奸、饥饿、种族清洗”,到2004年联合国秘书长“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名人小组”则将其限定为“大规模屠杀和强奸、采用强行驱逐和恐吓方式进行的族裔清洗、蓄意制造的饥馑和故意传播疾病”,(34)2005年安南秘书长报告则进一步压缩为“灭绝种族行为、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35)最后,《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将其界定为“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36)笔者认为,围绕“保护的责任”的具体范畴及法律地位等争论的核心在于该概念的道德正确性与现实可行性间的紧张关系。一方面,“保护的责任”概念的确触及了人类对于保护弱者和平民的道德底线;(37)但另一方面,这一道德要求并不能自动转化成法律义务,(38)“为道德立法”本身需要高度谨慎。这正是中国对待“保护的责任”的一贯立场。中国政府始终认为,“各国政府负有保护本国公民的首要责任”,(39)但同时也坚持,针对武装冲突中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为追究责任和推动实现司法正义,应首先发挥当事国国内司法体系的主渠道作用。(40)尽管在出现大规模人道危机时,缓和和制止危机、及时施以援手是国际社会的正当关切,(41)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帮助不能取代有关国家政府和冲突方的责任和义务”,(42)外部支持应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以国际法为准绳,采取谨慎和负责态度,综合应用政治、外交等手段,鼓励和帮助冲突方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问题。(43)因此,当西方国家试图将“保护的责任”的道德正确性等同于“为道德立法的正确性”时,其替换国际干涉的基本决策逻辑的尝试就昭然若揭了。
如果说21世纪头10年由于恐怖主义的重要性突然上升,导致西方推动国际干涉决策逻辑替换的步伐某种程度上被中断或放缓的话,那么进入21世纪第二个10年后“阿拉伯之春”的爆发则为西方继续推进这一进程创造了条件。无论是在利比亚危机和叙利亚危机中,还是在相对较不引人注目的马里危机或中非共和国危机中,“保护的责任”都被运用得淋漓尽致,特别是西方主动站在被干涉国的对立面,“保护的责任”被歪曲成“保护反对派的责任”而非“保护政府无力或不愿保护的平民的责任”。换句话说,“保护的责任”中被保护的对象被替换了:在新干涉主义实践中,被保护对象从“平民”演变成了“反对派”。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在联合国层次还是在地区国际组织层次上,西方对国际干涉决策逻辑的替换都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接受,使新干涉主义得以披上某种合法性外衣。例如,出于对1994年卢旺达种族清洗的沉痛记忆以及西方政府和舆论的强大压力,《非盟宪章》有条件地接受了对国家主权的干涉,但严格限定了干涉的前提条件,即在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发生时,可对成员国的国内事务加以干涉:种族灭绝、大规模侵犯人权、不稳定的扩散以及政府的不合宪变更。(44)又如,西方围绕缅甸问题对东盟施加了强大压力,尽管东盟坚决拒绝放弃不干涉内政原则,但仍被迫做出有限让步,即可在特定情况下中止成员国的任何权利和待遇。(45)
此外,西方国家也对新干涉主义的具体举措做了战术性调整,以增强其“合法性”。首先,干涉国的国家利益关切的确不如先前表现明显,而诸如冲突对第三方甚至更大的国际社会的扩散性影响、难民危机、重返家园计划等相对中立的道德口号正越来越多地体现在于涉决策中。(46)其次,干涉越来越多地采取集体干涉而非单边干涉的形式,有时甚至获得了联合国授权,进而其“合法性”有了明显增加。(47)最后,大国特别是美国更多发挥“幕后领导”作用,通过当地的代理人特别是当地反对派来实现其国家利益关切,减少了军事干涉的色彩。(48)
四、国际道德标准提升:西方干涉决策逻辑转变的客观条件
西方为新干涉主义和新的干涉决策逻辑寻找更大合法性的努力,确有更为宏大的世界历史潮流或客观条件支持,即国际道德标准的缓慢提升。一方面,全球化背景下的技术发展与个人权利革命相结合导致了全球性的道德预期提升;另一方面,诸如安全概念的泛化和国际权势结构的变化更为这一全球性道德预期提升提供了助推力量。基于其对正缓慢提升的国际道德标准的前期利用,西方替换国际干涉决策逻辑的努力在未来可能进一步发展,并由此诱发诸多新式的干涉手段和干涉“正当性”理由,甚至为西方推广新干涉主义提供了某种便利——当然这本身也是西方所致力于推动实现的目标。
西方推动国际干涉决策逻辑的规范性转向的客观基础,很大程度上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道德标准提升相关。这一国际道德标准的缓慢提升首先源于技术发展与个人权利革命的结合。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已经成为当今时代最为重要的方面,其后果之一便是加速了知识和技术的扩散。技术的发展“不是改变了地理,而是废除了地理”。(49)更加重要的是,这些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与人的结合意味着出现了新的获取和使用权力的方式、新的共处方式、新的作战方式以及新的沟通方式。(50)特别是在2011年的“阿拉伯之春”后,国际社会普遍意识到,技术发展使得兹比格纽?布热津斯基(Zbigniew Brzezinski)所称的“大众政治的觉醒”成为现实:“总之,当今这场政治觉醒在地理范围上正席卷全球,它具有广泛的社会规模(除了政治上消极的偏远的农民社团之外),人口特征上非常年轻,由于文学作品和大众传播的累积效应,他们易受迅速的政治鼓动所影响,接受跨国性的思想启发。”(51)这一大众政治觉醒对国际干涉决策的影响在于,它使冲突中的反对派不仅可以及时将各种信息发送到全球,而且可以利用各种手段获得国际支持,形成能与政府对抗的力量。就反对派或冲突本身而言,技术发展和个人权利革命的结合使其通过赢取外部干涉而动摇国家对暴力的合法垄断权。就干涉决策而言,通过特定话语框架而来的“被保护者”叙事,干涉国面临着重大的“听众成本(audience cost)”,特别是在卢旺达种族大清洗导致不干涉的“听众成本”迅速上升之后。(52)
与此同时,全球性的社会思潮发生了重大转变,即国际道德预期在明显提升。技术革命特别是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正以全球的工具性网络整合世界,导致产生了庞大多样的虚拟社群,(53)进而催生了一个“新的后民族国家(new post-national state)”;各种“微权力(micro-power)”正日益出现并挑战主权国家的权利,呈现出个人道德吁求超越国家道德吁求成为主导国际关系的道德标准的趋势。(54)尽管无论是中国的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还是西方的“哲学王”、“民主灯塔”,都强调个人道德修养对于国际关系的重要性。但传统意义上,国家无须应用与个人相同的道德体系;或者说,国家的道德是中立于个人道德的。例如,汉斯?摩根索(Hans J. Morgenthau)界定的现实主义六原则的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强调,“政治现实主义明白政治行动的道德意义”,“政治现实主义拒绝把特定国家的道义愿望与普天下适用的道义法则等同起来”。(55)但随着技术与个人权利相结合,再加上西方在冷战后所拥有的意识形态优势地位,一种国际道德规范体系的混乱正日益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尽管人类安全、人道主义干涉、“保护的责任”等概念存在严重的“概念上的过度延伸”,需要倡导更为传统的国际关系准则,(56)但个人道德体系向国际/国家道德体系的渗透,仍证明了国际道德预期和标准正从一般性的底线伦理向着略高的方向提升。因此,国际干涉决策需要更多地考虑全球道德预期而非国家利益,或者说是国际干涉的道德必要性而非现实可行性。特别是,随着个人权利的保障日益重要,格劳秀斯(Hugo Grotius)所首倡的“权利即权力(right is might)”(57)观念正获得其政策重要性,被干涉国国内需要保护者的“权利”现在成为一种“权力”,不只是对那些“被保护者”而言如此,对干涉国而言也是如此。
此外,还有两项发展进一步巩固了国际道德标准的缓慢提升趋势,其一,安全概念和安全化操作日益泛化。自冷战结束以来,“安全”概念不断泛化,“‘安全’概念必须包括针对人类生存和福祉的所有重大威胁,而不仅仅是军事威胁”。(58)举凡与安全相关的问题,无不被建构为“安全”问题,如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环境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信息安全、金融安全等。(59)注意到这一重大发展,巴瑞?布赞(Barry Buzan)和奥利?维夫(Ole Waever)等学者提出了“安全化”理论,并因此获得“哥本哈根学派(Copenhagen School)”的称号。(60)根据这一理论,一个问题被安全化意味着它被当作“存在性威胁”提出,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并证明这些措施固然超出政治程序正常限度但仍然不失为正当。(61)换句话说,所谓安全化是指一种“威胁”被指定和接受的过程,其后果是非常规政治和政策的出现。安全化操作对国际干涉决策前提的规范性转变有着重要影响。在个人权利被不当彰显的背景下,只要国内冲突中的反对派或得到西方国家支持的一派能够有效地将对立方从道德上予以“抹黑”或“妖魔化”,那么干涉国采取干涉便有了正当或合理的道德支撑,进而国际干涉决策便更易于做出。
其二,当前的国际权势转移的确使西方感受到必须实现从规范和制度上“引领”或“开化”新兴国家,从而确保更为长期的国际体系主导权的必要。这样,利用国际道德标准提升所带来的机会,倡导对其他国家内部事务的更大干涉,便成为不错的选择。具体到理论和政策而言,这最为明显地体现为对传统的权力概念的分解上,首先是对硬实力和软实力的区分。(62)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美国硬实力的下降,才导致了对软实力的日益关注。随着对权力概念内部的软硬区分逐渐走进政策决策,美国启动了国际社会围绕国家形象的新竞争。但随着九一一事件提出“为什么他们恨我们”的问题以及小布什政府的单边主义政策,美国发现自身的软实力下降,进而“巧实力”概念逐渐走到前台,强调必须灵巧地结合美国的软硬实力,使之帮助美国摆脱当前困境,重振全球领导地位。(63)对权力概念的分解尽管某种程度上标志着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但其背后有着更为深切的现实关切,即在美国或更大的西方硬实力相对衰落的背景下,西方如何能以类似冷战时期使苏联将注意力集中于军备竞赛而最终被西方拖垮的方式,将新兴国家的注意力转移到硬实力竞争之外,从而使其最终在硬实力的竞争中被击溃?显然,倡导软实力竞争、竞相开展公共外交等背后都不乏此类考虑。就国际干涉而言,通过强调西方对特定“普世”价值观的支持,特别是以武力来确保西方民主价值观的维持和推广,也可使其干涉决策在拥有道德高地的同时,能切实服务于西方的现实国家利益关切。
五、结论
冷战结束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所取得的短暂物质性优势使其冷战时期的价值观优势得以巩固;同时,这一物质性优势的短期性使得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不得不刻意强化对价值观的强调,特别是设法利用正缓慢提升的国际道德标准以推动国际干涉决策逻辑的规范性转向。需要强调的是,在可预见的未来甚至更长时期,西方这一努力可能仍将延续甚至得到强化,使国际干涉呈现新的发展态势。首先,对个人权利的强调仍将继续,这会强化国际干涉的道德必要性。就政治光谱中的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两个极端而言,钟摆已然越过中点向个人权利一端摆动但尚未完全达到个人主义的极端,(64)只有在达到一个当前时代所不能接受的极端之后才可能再度回摆。而当代技术发展和扩散仍在推动这一个人权利极端点的持续延伸,个人道德体系对国家道德体系的挑战或冲击可能进一步强化。其次,从现实可行性的角度看,当前的国际权势转移仍处于启动时期,尚未进入真正的权势转移阶段,其最大特征便是多极化或无极化的发展,这与大量全球性问题的增生相结合,导致具备独自干涉能力的国家数量将逐步下降,尽管可能有的国家具备相对较高的干涉意愿。再次,各国一方面面临可能日益增大的道德压力和听众成本,另一方面却因能力不足而不愿独自承担干涉的物质性成本,因此围绕干涉或不干涉而来的各种争论,特别是为推卸责任而来的道德性指责甚至抹黑可能明显增加。最后,作为一种妥协,国际社会极可能出于避免由于道德指责或抹黑导致国家间关系的重大倒退而选择在干涉决策上的合作,进而导致干涉/不干涉的集体决策趋势明显增加。通过集体决策,国际社会可围绕特定的案例达成集体干涉/不干涉的决定,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成本,同时也避免因相互道德指责而来的关系紧张甚至破裂,进而影响在其他领域所必需的合作。事实上,2013年年底围绕叙利亚危机最终达成的“化武换和平”协议便是这一逻辑的产物。
伴随干涉决策逻辑的规范性转向及其所导致的国际集体干涉决策增多而来的是,作为一个崛起中的大国,中国需要及早发展出完善且长远的战略应对。首先,中国必须密切跟踪西方所推动的国际干涉决策逻辑的规范性转向,同时结合由各方均“心有余而力不足”导致的集体干涉决策可能性增加,通过积极参与国际集体干涉决策,大力完善中国正在形成中的“创造性介入”(65)、“参与式倡导(不干涉内政)”方法(66)或中国特色的热点问题解决方法(67),既实现参与但不干涉他国内政目标,又可避免因不参与而遭到道德指责甚至道德抹黑。其次,考虑到西方利用缓慢提升的国际道德标准的努力及其不良动机,中国必须在国际交往中强调国际道德体系的合理结构,特别是强调对维护国际体系基本稳定与平衡的义务道德或秩序性道德的重要性。中国的外交战略和政策应强调在国际体系中实现底线伦理与道德追求之间的合理平衡,当前过于强调基于个人权利的道德追求一端的倾向应得到合理纠正,既强调“保护的责任”,也强调“保护中的责任”,更强调“负责任的保护”,(68)最终建立一种公正合理的国际道德规范体系。最后,中国在积极参与国际集体干涉决策时,需要坚持对公正合理的国际道德规范体系的追求。
感谢《世界经济与政治》杂志匿名审稿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文中错漏由笔者负责。
注释:
①有关“单极时代”的讨论,参见Ethan B. Kapstein and Micheal Mastanduno, eds., Unipolar Politics: Realism and State Strategies After the Cold War,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9。
②新近从物质层面对这一问题所做的全面探讨,参见伊恩?莫里斯著,钱峰译:《西方将主宰多久:从历史的发展模式看世界的未来》,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年版,特别是“前言”部分,第ⅪⅩ-ⅩⅩⅤⅢ页。
③有关这一方面的讨论,可参见金伯莉?哈钦斯著,杨彩霞译:《全球伦理》,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13年版,第10-15页。
④有关国际关系的这一规范性发展,可参见潘亚玲、张春:《战争的演变:从寻求生存必需到维护生存质量》,载《国际论坛》,2002年第4期,第14-21页;Zhang Chun, "Managing China-U. S. Power Transition in a Power Diffusion Era," Conference Proceedings,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the Change of International System and China, September 27-28, 2013,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pp. 171-172。
⑤潘亚玲:《“文明标准”的回归与西方道德霸权》,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年第3期,第39-45页。
⑥本文所讨论的对外干涉主要是指国际军事性干涉,如武装干涉、武器禁运、禁飞区设置等,总体上并不包括诸如经济制裁、旅游禁令等非军事性干涉。
⑦有关新干涉主义的讨论,参见王逸舟:《欧洲干涉主义的多视角透视》,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3期,第4-19页;黄昭宇:《西方新干涉主义及其危害——以中东国家局势为例》,载《教学与研究》,2013年第8期,第67-75页;张蕴岭主编:《西方新国际干预的理论与现实》,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⑧James N. Rosenau, "Intervention as a Scientific Concept," 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Vol. 13, No. 2, 1969, p.159, p. 165.
⑨时殷弘:《国际政治中的对外干预——兼论冷战后美国的对外干预》,载《美国研究》,1996年第4期,第111-127页。
⑩Patrick M. Regan, Civil Wars and Foreign Powers: Outside Interventions and Intrastate Conflict,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0, pp. 49-50.
(11)Paul K. Huth, "Major Power Intervention in International Crisis, 1918-1988," 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Vol. 42, No. 6, 1998, pp. 744-770.
(12)Mi Yung Yoon, "Explaining U.S. Intervention in Third World Internal Wars, 1945-1989," 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Vol. 41, No. 4, 1997, pp. 580-602.
(13)Patrick M. Regan, "Third Party Interventions and the Duration of Intrastate Conflict," 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Vol. 46, No. 1, 2002, pp. 55-73; Mi Yung Yoon, "Explaining U.S. Intervention in Third World Internal Wars, 1945-1989," pp. 580-602.
(14)Barry Blechman, "The Intervention Dilemma," The Washington Quarterly, Vol. 18, No. 3, 1995, pp. 147-157; Mark J. Mullenbach and Gerard P. Matthews, "Deciding to Intervene: An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Influences on United States Interventions in Intrastate Disputes," International Interactions, Vol. 34, No. 1, 2008, pp. 25-52.
(15)张春:《东非地区一体化中的“发展—安全”关联性问题》,载《非洲研究》,2011年第1卷,第45-46页。
(16)Frederic S. Pearson, "Foreign Interventions and Domestic Disputes,"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 18, No. 3, 1974, pp. 259-290.
(17)James N. Rosenau, "Intervention as Scientific Concept," pp. 167-168.
(18)可参见Mark P. Lagon,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and the Reagan Doctrine: Can Realism Explain Aid to Freedom Fighters?"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 22, No. 1, 1992, pp. 39-70; Robert Jervis, "The Future of World Politics: Will It Resemble the Past?"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16, No. 3, 1991/1992, pp. 39-73。
(19)James N. Rosenau, "Intervention as a Scientific Concept," p. 166.
(20)George W. Breslauer and Philip E. Tetlock, eds., Learning in U.S. and Soviet Foreign Policy, Boulder: Westview, 1991; Yaacov Vertzberger, Risk Taking and Decisionmaking: Foreign Military Intervention Decisions,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21)玛莎?芬尼莫尔著,袁正清、李欣译:《干涉的目的:武力使用信念的变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2-74页。
(22)Kofi A. Annan, "Secretary General Presents His Annual Report to the General Assembly," UN, September 20, 1999, http://www.un.org/News/ossg/sg/stories/statments_search_full.asp?statID=28,登录时间:2015年2月16日。
(23)Michael Walzer, Just and Unjust Wars: A Moral Argument with Historical Illustrations, New York: Basic Books, 2006, p. xxiii.
(24)有关人权观念的四次大发展,参见时殷弘:《新趋势?新格局?新规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3-394页。
(25)W. Michael Reisman, "Sovereignty and Human Rights in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84, No. 866, 1990, pp. 872-873.
(26)有关国内治理的国际重要性的讨论,可参见张春:《秩序抑或正义?自决原则对主权合法性》,载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院:《国际关系研究》第三辑《国际环境与中国的和平发展》,北京:时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1-209页。
(27)Sean D. Murphy, "Democratic Legitimacy and the Recognition of States and Governments," in Gregory H. Fox and Brad R. Roth, eds., Democratic Governan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 129-130.
(28)Larry Diamond, Promoting Democracy in the 1990s, Washington, D.C.: Carnegie Commission on Preventing Deadly Conflict, 1995, p.38;张春、潘亚玲:《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思考》,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7期,第71-75页。
(29)Ellery C. Stowel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33, No. 4, 1939, pp. 733-734.
(30)Ellery C. Stowel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p. 734.
(31)Anne Orford, "Moral Internationalism and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The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24, No. 1, 2013, p.83.
(32)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限制条件的论述,参见时殷弘、沈志雄:《论人道主义干涉及其严格限制——一种侧重于伦理和法理的阐析》,载《现代国际关系》,2001年第8期,第56-61页。
(33)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 Canada: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Centre, 2001.
(34)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名人小组的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U. N. Doc. A/59/565,2004年12月13日,第201段,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4/602/30/PDF/N0460230.pdf? OpenElement,登录时间:2015年1月10日。
(35)科菲?安南:《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U. N. Doc. A/59/2005,2005年3月21日,附件,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5/270/77/PDF/N0527077.pdf?OpenElement,登录时间:2015年1月10日。
(36)《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联合国2005年9月16日大会决议,U. N. Doc. A/RES/60/1,2005年10月24日,第138段,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5/487/59/PDF/N0548759.pdf?OpenElement,登录时间:2015年1月10日。
(37)有关“保护的责任”作为一种道德观念的论述,参见海泽龙:《“保护的责任”:法治良心与严峻现实——以利比亚冲突为案例》,载《国际政治研究》,2014年第3期,第34-41页。
(38)有关“保护的责任”的国际法地位的论述,参见王琼:《国际法准则与“保护的责任”——兼论西方对利比亚和叙利亚的干预》,载《西亚非洲》,2014年第2期,第98页;蔡从燕:《联合国履行R2P的责任性质:从政治责任迈向法律义务》,载《法学家》,2011年第4期,第140-150页;杨永红:《论保护责任对利比亚之适用》,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2期,第120-126页。
(39)《王光亚大使在联大磋商9月首脑会成果文件草案时的发言》,2005年6月21日,纽约,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iliao_611306/zyjh_611308/t200843.shtml,登录时间:2015年2月16日。
(40)《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大使在安理会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公开辩论会上的发言》,http://www.china-un.org/chn/zgylhg/jjalh/alhzh/wzctpm/t1013432.htm,登录时间:2015年2月16日。
(41)《中国代表团谢波华参赞在秘书长改革报告法治、人权与民主部分(Cluster Ⅲ)非正式磋商中的发言》,http://www.china-un.org/chn/lhghywj/fyywj/wn/fy2005/t192894.htm,登录时间:2015年2月16日。
(42)《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大使在安理会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公开辩论会上的发言》,http://www.china-un.org/chn/zgylhg/jjalh/alhzh/wzctpm/t1013432.htm,登录时间:2015年2月16日。
(43)《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http://www.fmprc.gov.cn/mfa_chn/gjhdq_603914/gjhdqzz_609676/lhg609678/zywj_609690/t199083.shtml,登录时间:2015年2月16日。
(44)Constitutive Act of the African Union, Article 4, Lomé, Togo, July 11, 2000, http://www.au.int/en/sites/default/files/ConstitutiveAct_EN.pdf,登录时间:2015年1月10日。
(45)Lee Jones, "ASEAN's Unchanged Melody?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Non-Interference' in Southeast Asia," The Pacific Review, Vol. 23, No. 4, 2010, pp. 479-502; Ruukuu Katanyuu, "Beyond Non-Interference in ASEAN: The Association's Role in Myanmar's National Reconciliation and Democratization," Asian Survey, Vol. 46, No. 6, pp. 825-845.
(46)Thomas G. Weiss, "The Sunset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in a Unipolar Era," Security Dialogue, Vol. 35, No. 135, 2004, p. 136.
(47)Bruce D. Jones, "Libya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Power," Survival, Vol. 53, No. 3, 2011, pp. 51-60.
(48)Fareed Zakaria, "How the Lessons of Iraq Paid off in Libya," Time, September 5, 2011, pp. 16-17.
(49)伊恩•莫里斯:《西方将主宰多久:从历史的发展模式看世界的未来》,第417页。
(50)伊恩•莫里斯:《西方将主宰多久:从历史的发展模式看世界的未来》,第417页。
(51)兹比格纽•布热津斯基著,陈东晓等译:《第二次机遇:三位总统与超级大国美国的危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62页。
(52)James Fearon, "Domestic Political Audiences and the Escalation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88, No. 3, 1994, pp. 577-592; James Fearon, "Signaling Foreign Policy Interests: Tying Hands Versus Sinking Costs," 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Vol. 41, No. 1, 1997, pp. 68-90.
(53)曼纽尔•卡斯特著,夏铸九、王志弘等译:《网络社会的崛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5-27页。
(54)Patricia Camilien, "A Brave New World: Global Activism in the Network Society," paper presented for the International Studies Association Annual Conference 2013, San Francisco, April 2013.
(55)汉斯•摩根索著,徐昕、郝望、李保平译:《国家间政治——寻求权力与和平的斗争》,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17页。
(56)S. Neil MacFarlane and Yuen Foong Khong, Human Security and the UN: A Critical History,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for UNIHP, 2006, p.228.
(57)有关“权利即权力”的逻辑源于这样的推理,即由于个人拥有特定的权利但往往缺乏相应的保证权利得以兑现的手段,因此个人有权要求拥有相应的权力,其结果便是因有权利而有权力。较早提出这一逻辑的西方思想家是雨果?格劳秀斯。参见The Politics Book,London: Dorling Kindersley Limited,2013,pp. 94-95。
(58)David Dewitt, "Common, Comprehensive, and Cooperative Security," The Pacific Review, Vol. 7, No. 1, 1994, pp. 1-15.
(59)有关“安全”的概念史发展的论述,参见任晓:《安全——一项概念史的研究》,载《外交评论》,2006年第6期,第36-45页。
(60)“哥本哈根学派”这一术语是比尔?麦克斯威尼提出的,他认为前哥本哈根和平研究所出版了“多部与安全有关的著作,完全可被授予学派称号”。参见Bill McSweeney, "Identity and Security: Buzan and the Copenhagen School,"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 22, No. 2, 1996, p. 81。
(61)巴瑞•布赞、奥利?维夫、迪?怀尔德著,朱宁译:《新安全论》,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2-36页。
(62)Joseph S. Nye, Jr., "Soft Power," Foreign Policy, No. 80, 1990, pp. 159-160; Joseph S. Nye, Jr., "Soft Power and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Vol. 119, No. 2, 2004, p. 256; Joseph S. Nye, Jr., Soft Power: The Means to Success in World Politics, New York: Public Affairs, 2004.
(63)Suzanne Nossel, "Smart Power," Foreign Affairs, Vol. 83, No. 2, 2004, pp. 131-142; Richard L. Armitage and Joseph S. Nye, Jr., CSIS Commission on Smart Power: A Smarter, More Secure America, Washington, D.C.: CSIS, 2007; Joseph S. Nye, Jr., "Hard Decisions on Soft Power," Harvard International Review, Vol. 31, Issue 2, 2009, pp. 18-22; Joseph S. Nye, Jr., "Smart Power," New Perspectives Quarterly, Vol. 26, No. 2, 2009, Obama's Smart Power, http://www.digitalnpq.org/archive/2009_spring/02_nye.html,登录时间:2015年1月10日。
(64)Jean Comaroff and John L. Comaroff, "Theory from the South: Or, How Euro-America Is Evolving Toward Africa," Anthropological Forum: A Journal of Social Anthropology and Comparative Sociology, Vol. 22, Issue 2, 2012, pp. 113-131.
(65)王逸舟:《创造性介入——中国之全球角色的生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66)潘亚玲:《从捍卫式倡导到参与式倡导——试析中国互不干涉内政外交的新发展》,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9期,第55-57页。
(67)王毅:《探索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热点问题之路》,http://www.fmpre.gov.cn/mfa_chn/wjb_602314/wjbz_602318/xghds/t1229248.shtml,登录时间:2015年2月12日。
(68)阮宗泽:《负责任的保护:建立更安全的世界》,载《国际问题研究》,2012年第3期,第9-22页;罗艳华:《“保护的责任”的发展历程与中国的立场》,载《国际政治研究》,2014年第3期,第19-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