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美哲学家偏爱在哲学研究中使用思想实验(thought experiment)作为哲学理论的论证方法。随着越来越多的哲学案例被用来证明哲学理论,作为哲学研究方法的思想实验本身成为哲学方法论研究的主题。哲学家开始讨论为什么思想实验能够被用来证明哲学理论,或者说为什么思想实验所激发的命题能够作为哲学理论的证据。以乔治•比勒(George Bealer)、厄内斯特•索萨(Ernest Sosa)为代表的传统主义者(traditionalist)用直觉(intuition)为“思想实验能够为哲学理论提供证据”做辩护。他们认为,如果一个命题是被直觉到的,那么这个命题就得到了直觉的辩护。简单地说,传统主义者认为直觉在哲学中扮演证据角色,直觉是思想实验的认识论基础。以实验主义者(experimentalists)为代表的反直觉主义(anti-intuitionism)则强烈地质疑直觉的可靠性。他们通过心理学实验发现了直觉的离散性特征,即不同的人群对同一个思想实验的反应是不同的。乔纳森•温伯格(Jonathan M. Weinberg)和斯蒂芬•斯蒂奇(Stephen Stich)等人进一步把实验数据解释为直觉具有不恰当的敏感性,思想实验的结果系统地随着某些哲学理论非相关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离散性和不恰当的敏感性构成了实验主义质疑直觉的可靠性以及挑战思想实验作为哲学方法地位的证据。
作为扶手椅式的哲学方法论的支持者,提摩西•威廉姆森(Timothy Williamson)认为,思想实验是扶手椅式的哲学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哲学家应该捍卫作为哲学方法的思想实验,需要为思想实验激发的命题的证据地位提供辩护。但是威廉姆森拒绝接受传统主义者以直觉为基础的辩护策略,他在2004年的《哲学直觉和判断怀疑主义》(Philosophical Intuitions and Skepticism about Judgment)和2007年的《哲学的哲学》(The Philosophy of Philosophy)中提出了以日常认知能力(ordinary cognitive capacity)为基础的辩护策略。根据威廉姆森的观点,为思想实验激发的命题提供辩护的不是直觉这样的心理状态,而是以反事实条件判断能力为代表的日常认知能力。传统主义者的辩护策略在认识论上是有害的,它必然招致怀疑主义。威廉姆森把实验主义看成是必然被直觉辩护策略招致的怀疑主义,实验主义直觉挑战的实质是一种判断怀疑主义(judgment skepticism)。威廉姆森认为拒斥怀疑主义是必要的,同时也要拒斥招致怀疑主义的传统主义辩护策略。
作为实验主义的代表,温伯格认为威廉姆森对实验主义的批评是无的放矢。实验主义的直觉挑战不是对人类判断能力的怀疑,因而不能归为怀疑主义。杰西卡•布朗(Jessica Brown)表达了对传统主义辩护策略的同情,她认为参考外在主义(Externalism)对知觉命题的辩护策略,传统主义对思想实验的辩护未必招致怀疑主义。
本文聚焦于威廉姆森以日常认知能力为基础的辩护策略,重构了以判断怀疑主义为核心的反实验主义论证,介绍了温伯格和布朗对威廉姆森观点的批评。最后,笔者认为从哲学方法论(philosophy methodology)的角度看来,威廉姆森对作为哲学方法的思想实验的辩护是不充分的,认知能力的可靠性并不是命题或判断作为证据的充分条件,并且威廉姆森没有完全回应实验主义的挑战。
一、两种辩护策略
在思想实验的辩护问题上,威廉姆森阐明了两种辩护策略,传统主义以直觉为基础的辩护策略和威廉姆森以日常认知能力为基础的辩护策略。传统主义试图用直觉为思想实验激发的命题辩护,认为思想实验激发的命题就是认知主体所直觉到的命题。认知主体应该接受直觉到的命题并将其作为哲学理论的证据。葛梯尔案例(Gettier case)所激发的命题是葛梯尔案例中的主体有非知识的、得到辩护的真信念。当代哲学以此为证据挑战了JTB理论。根据传统主义基于直觉的辩护,为葛梯尔案例所激发的命题提供辩护的是认知主体的直觉,即认知主体直觉到葛梯尔案例中的主体有非知识的、得到辩护的真信念。
威廉姆森认为,这种辩护陷入了证据心理主义的错误。威廉姆森接受由大卫•刘易斯(David K. Lewis)和皮特•范•因瓦根(Peter van Inwagen)的极简主义直觉定义,认为直觉就是信念(belief)或相信的倾向(inclination to believe)。尽管许多哲学家试图提供更为严格的直觉定义,但在威廉姆森看来,他们的定义并没有得到哲学界的广泛承认。经过一番哲学文本的考察,威廉姆森认为,“在哲学实践中,直觉和同源术语的使用绝不会比刘易斯和范•因瓦根所暗示的更为严格。”①基于这样的直觉定义,有一个直觉就是有一个信念,或有一个相信的倾向,即:
在哲学中,“A有直觉P”是真的就是A相信或(有意识地)倾向相信P。②
在威廉姆森看来,信念和相信的倾向是心理状态,“以直觉作为证据”就是“以心理状态作为证据”。传统主义辩护策略的实质就是主张用心理状态作为哲学理论的证据。“以心理状态作为证据”是典型的证据心理主义的观点。威廉姆森强烈反对这一观点,认为这种观点最终将招致怀疑主义。出于这种考虑,威廉姆森拒斥了传统主义对思想实验的辩护,并认为我们应该停止讨论直觉③。
威廉姆森认为,真正作为哲学理论证据的是思想实验所激发的命题本身。为这种命题提供辩护的是我们的日常认知能力,因为思想实验所激发的命题就是以反事实条件判断能力为代表的日常认识能力的产物。威廉姆森不把哲学看成与科学有着特殊差异的学科。他认为哲学和科学的研究对象一致,都以世界为研究对象;哲学和科学的思维方式相似,两者没有显著差异。如果哲学和科学在研究对象和思维方式上都是一致或相似的,能够解决日常问题和科学问题的认知能力同样能合法地为哲学研究接受。温伯格把这种观点概括为:“哲学判断的概念与日常和科学的认知是连续的”④。威廉姆森通过考察葛梯尔案例中的哲学实践阐明了我们的日常认知能力能够为思想实验所激发的命题提供辩护。
首先,尽管哲学思想实验需要模态判断能力,但大部分哲学思想实验构建的都是日常的物理学和心理学可能性,“这些可能性几乎不把我们的模态思维能力延伸到或超越某些形而上学以古怪、奇特的方式进行的思想实验”⑤。威廉姆森指出,思想实验本身是虚构的还是真实的(real-life)是不重要的,被虚构的案例说服的人也会被“真实的案例”说服;拒绝虚构案例的人,也会或多或少地怀疑真实的例子。作为哲学理论证据的命题是通过哲学思想实验产生出来的,“如果不存在哲学思想实验的特殊本质(即,如果我们的模态判断的日常能力没有越限使用和/或我们能够成功地用真实的案例替换虚构的案例),那么哲学思想实验所产生的判断就没有什么特殊的”⑥。
其次,威廉姆森通过对葛梯尔案例的分析进一步阐明了思想实验所激发的命题是反事实判断能力的产物。威廉姆森认为传统的葛梯尔案例的论证逻辑是这样的:
……
(2)可能某人能以葛梯尔文本所描述的方式持有某个命题P。
(3)必然地,某人将以葛梯尔文本所描述的方式持有某个命题P,那么她将有得到辩护的真信念P,但P不是知识。
(4)因此,可能有不是知识的、得到辩护的真信念。⑦
传统的解释认为(3)表达了“葛梯尔直觉”,并且强调(3)是一个必然主张。威廉姆森认为(2)(3)(4)的论证结构是错误的,(3)是一个过强的主张。葛梯尔案例中给了我们确定的信息进行思考,但是仍然有很多未规定的细节。完全有可能为葛梯尔场景(scenario)添加部分信息,使得该场景不表征“非知识的、得到辩护的真信念”。我们可以构造一个日常生活的例子来解释威廉姆森的观点:一块石头从山上滚下来,一棵大树挡住了石头。如果作出“必然地,如果大树不在那,石头将会滚入湖里”这样的反事实条件判断,那么这个判断显然是错的。因为即便大树不在那,石头仍然可能没有滚进湖里,比如在某个大树不在那的可能世界里,一辆汽车停在石头滚动的路线上面。正确的反事实判断应该是:如果大树不在那,石头将会滚进湖里。同理,哲学家可以通过合理地为葛梯尔案例添加背景信息,改变葛梯尔案例中主体的信念与知识之间的关系。由此,葛梯尔案例所激发的命题应该是一个反事实条件判断:“(3*)如果某人将以葛梯尔文本所描述的方式持有某个命题P,那么他将有非知识的、得到辩护的真信念P”⑧。(3*)是一个偶然真的反事实条件(a contingently true counterfactual),葛梯尔场景中的已知信息并不必然地蕴含(3*),(3*)的真值依赖相关信息的补充。威廉姆森主张(2)(3*)(4)是合理的逻辑结构。如果把(3*)和“如果大树不在那,石头将会滚进湖里”比较会发现,在葛梯尔案例中运用的就是我们日常的反事实判断能力,哲学家在面对葛梯尔问题时所做的就是对事实的偶然事件(contingent matters of fact)作出判断,葛梯尔命题就是作出如此判断的认识能力的产物。
威廉姆森表述了两种对哲学思想实验的辩护策略。传统主义认为,哲学思想实验的结果是直觉命题,以哲学思想实验激发的命题作为哲学理论的证据就是以直觉作为哲学理论的证据。威廉姆森拒斥这种辩护策略,认为哲学思想实验所激发的命题是日常认识能力的产物。传统主义辩护策略被拒斥的原因在于它会招致怀疑主义。在下一节,我们将具体讨论被招致的怀疑主义。
二、判断怀疑主义
威廉姆森把传统主义辩护策略招致的怀疑主义称为判断怀疑主义——一种关于任何判断的特殊怀疑主义。这种怀疑主义表面上针对的是以直觉为基础的对哲学思想实验的辩护,事实上挑战的是思想实验激发的命题作为哲学理论证据的合法性。威廉姆森认为,思想实验激发的命题是日常认知能力的产物,针对它的怀疑主义就是对日常认知能力的怀疑主义。威廉姆森把“消除主义(eliminativism)”和“实验主义”归为判断怀疑主义,前者致力于运用科学理论消除某些日常概念,保罗•丘奇兰德(Paul Churchland)用神经生理学的理论否定民间心理学(folk psychology)中的信念和欲望等概念,特瑞•霍根(Terry Horgan)则试图用微观物理学知识证明民间地理学(folk geography)中“山”的概念没有实在的对应物。如我们在前文所述,实验主义通过实验的方法证实思想实验激发的命题对非哲学因素的敏感性,以此质疑这样的命题作为哲学理论证据的合法性。在威廉姆森看来,尽管判断怀疑主义常常以自然科学作为其怀疑主义的证据,但其基本论证思路仍然与传统怀疑主义相似。事实上,存在一个怀疑主义普遍使用的怀疑模板,斯蒂芬•希弗(Stephen Schiffer)称为EPH论证模板(The EPH argument template):
EPH模板包括一个无争议的事实E⑨,一个普通的命题P和一个怀疑论假说H以如下方式构造:
常识假设某人在E的基础上将知道并得到辩护地相信P(justified in believing)。
H蕴含E和非P,并且
表现出如果E不能辩护使某人相信非H,那么没有其他的东西能够辩护此人相信非H。⑩
由于H和P是不相容的,除非得到辩护地相信非H,否则不能得到辩护地相信P。E和P相容且E和H也相容,E不足以使人辩护地相信非H,那么需要E之外的证据才能使人得到辩护地相信非H,但是没有其他的证据能够使人得到辩护地相信非H。因此,认知主体无法得到辩护地相信P,由于得到辩护地相信P是知道P的前提,那么认知主体不知道P。根据威廉姆森的描述,判断怀疑主义挑战的是我们日常的判断能力,那么怀疑论假说H就是对日常判断能力的可靠性的怀疑,普通命题P是由日常判断能力作出的判断,比如瑞士有山或葛梯尔案例中的主体有非知识的、得到辩护的真信念。由于证据中立性(Evidence Neutrality)原则的压力,无争议的事实E必然是一个关于命题P的心理状态——我相信P或我直觉到P。那么,判断怀疑主义的论证是这样的:
A除非我得到辩护地相信我的日常认知能力是可靠的,否则我就不是得到辩护地相信某个由日常认知能力得出的判断P;
B除非有“我直觉|我相信P”以外的证据,否则我不是得到辩护地相信我的日常认知能力是可靠的;
C除了“我直觉|我相信P”,没有其他证据使我得到辩护地相信我的日常认知能力是可靠的;
D我不是得到辩护地相信P;
E如果我不是得到辩护地相信P,我不知道P;
F我不知道P。
对这个论证结构而言,日常认知能力的可靠性保证P是得到辩护的,不能证明日常认知能力的可靠性则说明对P的相信没有得到辩护。由于无论日常认知能力是否可靠,我都能持有“我直觉|我相信P”这样的心理状态,那么该心理状态在认知能力可靠性问题上是中立的,需要其他的证据证明认知能力的可靠性。但是,怀疑主义者主张没有其他证据,因此日常认知能力的可靠性无法证明,日常认知能力得出的判断也就值得怀疑。若要使整个论证有效,怀疑主义者需要说明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无争议的事实E是一个心理事实。由于心理事实对于认知能力的可靠性是中立的,这也就意味着事实E在对认知能力可靠性的论证中无效化了,因此需要其他的证据;第二,怀疑主义者需要对“前提C”进行说明,解释为什么除了心理状态以外,认知主体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认识能力的可靠性。由于整个EPH论证的核心在于缺乏有效证据使得认知主体得到辩护地相信日常认知能力是可靠的,进而由于不相容的逻辑关系而怀疑P。事实E作为证据的无效化和事实E作为证据的唯一性,这两个问题怀疑主义者必须给予回答。怀疑主义者用证据中立性原则来回答这两个问题,具体的内容在下一节将详细讨论。
在威廉姆森看来,判断怀疑主义要运行起来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怀疑主义者要提供一个场景,在这个场景中怀疑论假设H有成真的可能,即日常认知能力可能是不可靠的。消除主义偏爱用自然科学知识和日常判断的差异证明日常认知能力的不可靠。针对“瑞士存在山”这一判断,消除主义利用微观物理学知识描述了山的概念对应的东西是微观物理事件,在日常生活的语境中作出“存在山”这样的判断或使用“山”的概念是没错的,并且出于进化压力,我们也只能如此行事。但是,“存在山”不是严格和真正为真的判断,现实中严格和真正的山也不存在。就好像日常生活的语境中“太阳明早六点升起”这一命题是真的、有效的,事实上太阳并不是真的升起来。其次,无论支持命题P的证据是什么,怀疑主义者都要诉诸“证据中立性”使得该证据变成与怀疑论假设相容的中立事实E,从而激发前提C.,完成论证。事实上,威廉姆森指出,传统主义的证据心理化倾向为判断怀疑主义提供了证据中立性原则,因此判断怀疑主义是传统主义的辩护策略招致的。
三、证据中立性与鸿沟
威廉姆森认为,导致证据心理主义错误和判断怀疑主义的是被称为“证据中立性”的证据确认原则。这个原则主张,面对可能出现的证据错误,应该持有证据中立原则:
我们能够希望一个命题是否构成证据,在原则上是无争议地可判定的,研究者的共同体能够始终在所予的命题是否构成探究的证据方面获得共同的知识。(我)称这个观念为证据的中立性。在关于假说h的讨论中,h的支持者和反对者未先处理他们关于h的差异的情况下,应该能够就关于某个主张p是否构成h的证据达成一致,和其他地方一样,同意不应该是错误地同意,“可判定”意味着正确的可判定的。除非意外发生,如果他们同意p构成证据,那p就构成证据;如果他们同意p不构成证据,p就不构成证据。(11)
首先,按照威廉姆森的解释,证据中立性要求对于是否构成证据的问题,要独立于证据支持的理论来解释,不能把证据差异解释成理论差异。其次,在定义中,“原则上无争议地判定”等于研究者的共同体获得“共同的知识”,威廉姆森进一步把该原则解释为学术共同体的同意态度,即研究者的共同体是否同意构成证据。杰西卡•布朗把证据中立性形式化为:
对任何主体S和命题P,如果P是S的证据的一部分,那么S的共同体能同意P是证据。(12)
由此,如果S的共同体不同意P是证据,那么S也就不能把P作为证据。威廉姆森认为,证据中立性是一个过强的理论要求,它赋予了“无理的对手”(13)轻易排除我们最佳证据的理由。同时加重了理论家的负担,理论家被要求说服怀疑主义者为代表的无理的对手。
对于哲学思想实验激发的命题,持不同观点的理论家将寻找理由反对把该命题作为哲学理论的证据。证据中立性原则为其提供了拒绝接受哲学思想实验激发命题的理由。例如,把“葛梯尔案例中的主体有非知识的、得到辩护的真信念”看成是文化偏见的研究者,利用证据中立性将排除该命题在认识论中的证据地位。支持该命题证据地位的研究者要么说服对方使其接受该命题的证据地位,要么寻找能为对方所接受的命题作为证据。“我的对手允许我相信葛梯尔命题,甚至可能承认,在理论上推翻葛梯尔命题的同时,也感到有相信它的倾向。”(14)这样论证双方在“我相信葛梯尔命题”这一心理状态上达成一致,共同体同意将该心理状态作为证据。在此,威廉姆森似乎以葛梯尔案例进行了一个论证:
a.哲学研究者需要基于证据中立性对证据做出判断,即通过共同同意判定什么是证据。
b.哲学研究者能够达成一致的是心理状态的事实。
c.哲学研究者的证据最终是心理状态的事实。
根据这个论证,哲学研究者只有在心理状态的事实方面能够达成一致。因此,依照证据中立性原则,能够作为哲学证据的只有心理状态。威廉姆森将其称之为证据中立性对证据基础的窄化或证据心理化,传统主义的辩护策略把这种心理状态描述为直觉,认为直觉是论证双方能够共同接受的证据。
传统怀疑主义和判断怀疑主义反映了证据中立性窄化我们证据基础的趋势。一个结果是为许多当代分析哲学家所持有的、令人不适的方法论概念。他们认为,在哲学中,我们的证据最终并只能由直觉来构成(出于论证的理由使用他们的术语)。在(证据中立性的)压力下,他们不是认为我们的证据由主要是非心理的事实组成,这些非心理事实是那些直觉的内容,而是认为证据由心理事实组成,这些心理事实是指我们有包含直觉内容的直觉是真的或假的。依赖这样的观点,我们的哲学证据仅仅归于关于我们自身的心理事实。(15)
可以这样说,证据中立性原则导致了传统主义的直觉辩护策略。
依赖证据心理主义的哲学方法论提供了判断怀疑主义需要回答的两个问题的答案。证据中立性导向证据的心理学观点,最终作为证据的是心理事实或心理状态,如果事实E是无争议的事实,那么事实E是心理事实。无论“日常认知能力是否可靠”,“我直觉|我相信P”这样的心理事实都将得到承认,因为这样的心理事实与“日常认知能力的可靠性”无关。怀疑主义者借助证据中立性将排除一般的事实作为证据的机会,主张只有心理事实能够作为哲学理论的证据。按照证据中立性原则和证据心理主义,唯一能为哲学研究者的共同体所接受的证据只有心理状态,认知主体的证据都是心理状态。
无争议的证据是心理状态,而日常认知能力的可靠性是一个认识论问题,心理状态和一个认识论命题之间有着难以弥合的鸿沟。这个鸿沟是这样的,描述当下心理事实的命题如何能辩护或使我们知道非心理的哲学主张。威廉姆森认为,心理事实在好的案例(我们的认知能力可靠)和坏的案例(我们的认知能力不可靠)之间是中立的,这意味着心理事实不能使我们得到辩护地相信好的案例。心理事实与认知能力可靠性的关系,与知觉经验和外在世界的关系相似,按照外部世界怀疑主义的观点,知觉经验在好的案例(存在外部世界)和坏的案例(缸中之脑)之间是中立的,没有理由认为从知觉经验出发能为外部世界的存在提供辩护,知觉经验不能为其内容提供辩护。正如知觉经验无法为外部世界的事实提供证据,心理事实无法为认知能力的可靠性提供证据:
判断怀疑主义以同样的方式(指知觉判断主义)窄化并内化我们的证据基础,判断怀疑主义没有知觉怀疑主义那么极端,它通常不排除其他人或在其他时间的心灵状态。读完葛梯尔的文章,我们可以假设,可以用来评估假说的全部证据包含“葛梯尔案例中的主体缺乏知识”这一事实,这些证据在评估假说——“得到辩护地真信念是知识”时是可用的。但是,判断怀疑论者坚持我们能得到的证据仅仅是“理智向我们(可能是受限团体的成员)显现葛梯尔案例中的主体缺乏知识”这一事实,换句话说,是“我们有意识地倾向判断葛梯尔案例中的主体缺乏知识”这一事实,判断怀疑论者的理由是理智向我们显现的并不是事实。我们被挑战,从关于我们内在心灵状态的事实,合法地向外推理出“葛梯尔案例中的主体确实没有知识”这一结论。判断怀疑主义询问,通过什么权利我们把关于我们内在心灵状态的事实“理智向我们显现葛梯尔案例中的主体缺乏知识”或“我们有意识地倾向判断葛梯尔案例中的主体缺乏知识”,作为命题为真的好证据。(16)
借助证据中立性原则,怀疑主义专横地排除我们的证据基础。在威廉姆森看来,与怀疑主义的讨论不收敛于真理(converge on the truth)。与怀疑主义的论战是一个危险的游戏,因为怀疑主义留下了太少的未被挑战的证据;遵守怀疑主义的前提和规则,玩一个怀疑主义的游戏,失败是唯一的结果。威廉姆森指出:“怀疑主义否认从任何事得出的任何事(anything follows from anything)。”(17)从怀疑主义设置的困境逃脱是不可能的,最好的策略是不要陷入怀疑主义。
四、温伯格和布朗的反驳
威廉姆森用判断怀疑主义同时批评了实验主义的直觉挑战和传统主义的直觉理论。实验主义对直觉的挑战本身是一种判断怀疑主义。同时,传统主义的直觉理论也是威廉姆森批评的对象。传统主义的直觉理论是一种证据心理主义,它必将招致判断怀疑主义,因此威廉姆森拒绝接受传统主义用直觉对思想实验进行辩护的策略。温伯格和布朗分别代表实验主义和传统主义对威廉姆森的观点进行了回应。
温伯格明确反对威廉姆森把实验主义的直觉挑战归为判断怀疑主义的观点。威廉姆森主张怀疑主义者要满足两个要求,首先怀疑主义要提出一个怀疑主义假说可能成真的场景;其次怀疑主义将按照证据中立性采纳证据。温伯格认为实验主义的挑战完全不符合威廉姆森的两个要求。
首先,实验主义的挑战不依赖一个可设想的怀疑主义场景,而依赖真实的经验证据,这些证据指出实验主义的挑战是对传统哲学方法论的实在威胁。无论是消除主义者还是外在世界怀疑主义,他们所提出的使得怀疑主义可能成真的场景缺乏经验证据的支持,无论“瑞士没有山”还是缸中之脑之类假设都不是能够为经验证据支持或反对的经验假说,而是一种形而上学假设。与之相反,实验主义不仅提出了一个可被检验的假说,并且正在通过实验获得证据支持假说。
其次,温伯格强调,实验主义者既没有接受过证据中立性原则,也未对该原则有任何承诺(18)。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证据中立性原则是一个认识论上极端贫乏的证据主张;这个主张不能提供任何有丰富认识论意义的证据。实验主义的证据来自精心设计的心理学实验,经验心理学的研究为实验主义的研究提供了基础。由此,实验主义的挑战提供的证据不仅远丰富于证据中立性原则所允许的证据,甚至在认识论上比扶手椅哲学方法论所承诺的证据更为丰富。因为并非所有的经验事实和经验主张都能通过扶手椅式的哲学方法获得。当代哲学需要心理学、神经科学等经验科学为其提供材料和证据。
温伯格的观点表明实验主义者明确拒绝威廉姆森的判断怀疑主义论证进路,他们认为对思想实验所激发命题的可靠性的挑战不是某种本体论的主张,而是能够得到实验证据支持的经验假说;实验主义者也拒绝证据中立性,认为他们从未承诺接受证据中立性。总之,判断怀疑主义的教条完全不适用于实验主义的直觉挑战,实验主义只不过用经验的事实挑战了某些哲学思想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威廉姆森把实验主义的挑战归于判断怀疑主义是一种理论的虚构。
在关于判断怀疑主义的讨论中,威廉姆森描述了心理命题和认识论结论之间的鸿沟,并认为这个鸿沟难以弥合。杰西卡•布朗暗示心理命题和哲学结论之间的鸿沟与知觉经验和外部对象的关系有相似性,可以通过考察认识论中知觉经验辩护地位问题的解决找出弥合鸿沟的策略。知识的外在主义辩护策略可能提供了弥合鸿沟的思路:一旦有了知觉经验,就能构成相关的信念。比如,一旦有红色立方体的经验,就能构成一个眼前有一个红色立方体的信念。在可靠主义看来,只要合适的外在关系被保持,所构成的信念就是得到辩护的。假如能够为心理状态和事实命题之间构成关系的可靠性提供辩护,可靠主义就能利用该辩护策略为心理命题的认识论地位提供辩护,这种辩护能够为弥合心理命题和非心理命题之间的鸿沟提供可能。一旦鸿沟被弥合,在EPH模板论证中的事实E就能从心理命题转化为对应的哲学非心理命题,传统主义利用直觉为哲学思想实验进行辩护的策略就不会招致判断怀疑主义。总之,如果能在心理命题和非心理命题之间建立恰当的认识通道,外在主义就能合理的拒斥判断怀疑主义。同时,该认识通道将为直觉的认识论地位和思想实验的哲学方法论地位提供辩护。那么,威廉姆森对传统主义依赖直觉为哲学思想实验提供辩护的批评就是无效的。
五、缺乏方法论的主张
从哲学方法论的角度看,在实践层面威廉姆森和传统主义者有着共同的目标:捍卫扶手椅式的哲学方法论。哲学思想实验作为典型的扶手椅式的哲学方法,为它提供哲学方法论层面上的辩护就是要说明为什么思想实验激发的命题能够/应该作为哲学理论的证据。在这个问题上,威廉姆森认为人的日常认知能力的可靠性为哲学思想实验提供了辩护。威廉姆森对他的观点的辩护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威廉姆森为思想实验所激发的命题提供了认知来源——来自日常认知能力,日常认知能力是可靠的;二是利用判断怀疑主义批评传统主义的辩护策略和实验主义的直觉挑战。在重构了威廉姆森的相关论证和其他哲学家对威廉姆森观点的批评后,本节笔者将从哲学方法论上考察威廉姆森以日常认知能力为基础的思想实验辩护进路。笔者认为,威廉姆森对思想实验的辩护是不充分的,他没有为思想实验的哲学方法提供一个方法论的主张。首先,威廉姆森的日常认知能力的可靠性是一个含混的概念,它并不是思想实验结果作为哲学理论证据的充分条件;其次威廉姆森的辩护没有完全回应实验主义者的挑战。
威廉姆森认为,日常认知能力的可靠性能够为哲学思想实验提供辩护。在笔者看来,这个观点是不充分的。一般而言,当认为认知能力可靠时,就是认为在合适的条件下,这种认知能力能够表征真命题。同时,在证据和方法论层面,方法或证据的可靠性应该和理论或学科的要求相关。在日常生活中,可靠性的标准较低,能够产生我们所希望的效果的认知能力、方法或证据都是可靠的。在理论研究中,这种可靠性的标准是很高的,科学家用精确性、逻辑的严密性等概念提高了科学中可靠性的标准。日常的判断或命题往往因为在精确性上的缺陷而被科学家所抛弃,不同的理论追求对可靠性的要求是不同的。
认知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认知活动存在一些认知偏见(cognitive bias)。比较著名的有通过沃森选择测试(The Wason selection task)发现的人们在日常推理方面存在认知偏见和通过概率推理测试发现的人们在概率推理方面的过早下结论(jumping to conclusion)的认知偏见。这些认知偏见并不影响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相信日常认知能力是可靠的。但是一旦进入理论活动,在精确性和逻辑严密程度要求较高的认知活动中,这些认知偏见和在认知偏见影响下作出的判断将极大地影响认知者的理论活动。由于日常生活的认知活动受到了各种各样的认知偏见的影响,在理论活动中不能未加检验或反思地作为理论的证据。一个日常生活中的命题P,产生它的是日常认识能力,请问在哲学或其他理论活动中能否直接把它作为理论的证据?任何一个成熟的理论家都不会直接把P作为理论的证据,也不会单纯出于日常生活中这个命题的有效性接受P作为证据。他要对这个命题进行检验,保证该命题在理论层面是准确和有效的,才能把这个命题作为理论的证据。总之,在理论活动中,首先考虑的是证据是否满足理论对证据的要求。在笔者看来,威廉姆森的日常认知能力的可靠性并不是接受命题或判断作为证据的充分条件。一个判断是日常认识活动的产物不是在理论活动中接受这个判断作为证据的理由。
尽管威廉姆森把实验主义对直觉的挑战看作是一种怀疑主义,但是温伯格等实验主义者并不赞同威廉姆森的观点。我们暂且忽略他们之间的争论,转过来关注实验主义提供的实验证据。通过对不同的人群进行思想实验测试,东亚人和西方人、高社会经济地位的人群和低社会经济地位的人群在个别思想实验的结果方面产生了差异。从统计学角度来看,思想实验的结果有离散性。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日常认知能力为哲学思想实验的结果提供了辩护,那么东亚人和西方人、高社会经济地位和低社会经济地位的人群被思想实验激发的命题都是他们日常认知能力的产物。既然威廉姆森主张应该以哲学思想实验的结果作为哲学理论的证据,那么威廉姆森应该提供一个方法论主张,这个主张将能够原则上决定应该选择哪个(或哪些)结果作为哲学理论的证据。
但是,威廉姆森所能提出的方法论的主张是,实验主义提供的证据提醒哲学家在处理哲学思想实验的结果和哲学理论的关系时要小心。
目击者经常在对最近事件的描述中产生分歧,但是由此而认为知觉不是知识的来源或撤销目击者的报告是愚蠢的。忽略思想实验的证据地位是相同类型的错误,只是程度有所不同。分歧能够提供我们在处理目击者报告和思想实验时更加小心的理由,这种小心是哲学中的平常事。(19)
威廉姆森没有提供方法论的可操作主张,而是认为实验主义的直觉挑战和目击者的描述差异是相似的,哲学家应该小心处理直觉的差异问题。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分歧都能通过单纯的认真态度来消除,许多思想实验的差异并不是粗心的结果。按照温伯格的看法,消除证据中的差异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重视证据的差异同时还应该进行方法论的调整和实践操作才能达到目的。医药学采取双盲法来排除心理因素对药物效果的干扰,当代的法庭辩论发展出一整套证据检验和证据排除的方法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排除不可靠的证据和目击者。与这些充分发展了证据检验技术的领域相比,威廉姆森对待实验主义者挑战的态度显示了扶手椅式的哲学方法论还停留在重视证据之间差异的阶段,需要比照经验科学的发展对方法论进行修正。
威廉姆森不能通过把被试归为未经充分训练的专家而处理实验结果的差异,因为威廉姆森认为思想实验激发的命题是日常认知能力的产物。如果认为被试者非专家因而对思想实验有不同的判断,那么这就是说认知能力未经训练的被试的结果和认知能力得到充分训练被试的结果是不同的。如果威廉姆森认为应该选择那些得到充分教育和训练的专家的实验结果作为哲学理论的证据,那么,威廉姆森用日常认知能力为思想实验辩护的策略就是有问题的。很难相信普通人和专家面对相同的思想实验时处于相同的认知状态、运用了相同的认知能力。
如果我们把实验主义的挑战理解成一种方法论的挑战,那么威廉姆森需要提供处理证据间相互冲突的方法论策略。如果思想实验从工作原理上被证明是一种可靠的认识装置,那么就要从操作层面提出一个消除或排除证据之间差异的策略。毕竟工作原理可靠的装置,只有在按照正确的操作手册运行时,才能得到最优结果。尽管威廉姆森用日常认知能力的可靠性为思想实验提供了辩护,但是由于日常认知能力中存在认知偏见,这将影响思想实验的结果满足成为哲学理论的标准。相关的实验也证明了文化背景或社会经济地位等后天因素也会干扰思想实验的所激发的命题。因此,威廉姆森需要为他的辩护策略提供方法论层面的主张。这个主张至少应该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它应该规定思想实验的设计原则,使得哲学思想实验,既避免了各种认知偏见对被试的影响,也能排除文化背景或社会经济地位等后天因素对认知主体的干扰。其次,应该建立思想实验结果的检验机制,避免受到各种偏见干扰的结果成为哲学理论的证据。
威廉姆森捍卫了思想实验作为哲学方法论的合法性。他认为,能够为思想实验提供辩护的是日常认知能力而不是直觉;传统主义利用直觉为思想实验提供辩护的策略陷入了证据心理主义的错误;实验主义的挑战是传统主义错误的辩护策略的必然结果。根据威廉姆森对判断怀疑主义的分析、批评,实验主义对哲学思想实验结果的挑战是对人类日常认知能力可靠性的怀疑,是一种判断怀疑主义。温伯格和布朗分别代表实验主义和传统主义回应了威廉姆森的观点。温伯格指出判断怀疑主义的论断完全不适于实验主义者的挑战,判断怀疑主义是一种理论虚构;布朗则暗示威廉姆森的直觉证据的非心理学观点将受到外在主义的挑战。最后,本文主张威廉姆森以日常认知能力为基础的辩护进路是不充分的,日常认知能力的可靠性不是思想实验所激发的命题作为哲学理论证据的充分条件。同时威廉姆森尚未为哲学实践中的思想实验提供一个操作层面的、处理思想实验结果的策略,这个策略将保证现实的哲学实践能够可靠进行。
注释:
①Timothy Williamson, The Philosophy of Philosophy,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7, p. 220.
②Herman Cappelen, Philosophy without Intuition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p. 84.
③参见Timothy Williamson, "Philosophical 'Intuitions' and Scepticism about Judgement", Dialectica, Vol. 58(1)2004, p. 152.
④Jonathan M. Weinberg, "On Doing Better, Experimental-Style", Philosophical Studies, Vol. 143(3), 2009, p. 455.
⑤Timothy Williamson, "Philosophical 'Intuitions' and Scepticism about Judgement", Dialectica, Vol. 58(1), 2004, p. 111.
⑥Joshua Alexander, "Is Experimental Philosophy Philosophical Significant," in Joachim Horvath and Thomas Grundman(eds.), Experimental Philosophy and its Critics, 2012, New York: Routledge Publishing, p. 97.
⑦Timothy Williamson, The Philosophy of Philosophy,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7, p. 184.
⑧Timothy Williamson, The Philosophy of Philosophy,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7, p. 186.
⑨希弗使用fact E表明在这里证据是事实命题,本文继承了希弗的这种表达方式,用事实E表示作为证据的事实命题,无论这个命题是心理事实还是物理事实。
⑩Stephen Schiffer, "Evidence=Knowledge: Williamson's Solution to Skepticism", in Patrick Greenough and Duncan Pritchard(eds.), Williamson on Knowledg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 183.
(11)Timothy Williamson, The Philosophy of Philosophy,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7, p. 210.
(12)Jessica Brown, "Thought Experiments, Intuitions and Philosophical Evidence", Dialetica, Vol. 65(4), 2011, p. 502.
(13)指怀疑主义。
(14)Timothy Williamson, The Philosophy of Philosophy,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7, p. 211.
(15)Timothy Williamson, The Philosophy of Philosophy,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7, p. 235.
(16)Timothy Williamson, The Philosophy of Philosophy,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7, p. 226.
(17)Timothy Williamson, The Philosophy of Philosophy,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7, p. 238.
(18)Jonathan M. Weiberg, "On Doing Better, Experimental-Style", Philosophical Studies, Vol. 145(3), 2009, p. 460.
(19)Timothy Williamson, The Philosophy of Philosophy,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7, p. 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