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起步,得益于将市场与计划都看作是资源配置方式的新理念的形成。基于这一新的理念,中国得以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得以对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中国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进行探索。实践已经证明,将市场经济体制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方式的探索是成功的,取得的改革成就令世人瞩目。
进入21世纪,我们仍然要坚持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基本方式的改革理念,推进中国经济体制的转轨。但是解决中国经济体制存在的日益明显并难以避免的深层次矛盾,提示我们在继续将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同时,对中国经济体制转轨的实质应该有更深入的认识。将经济体制转轨仅仅看作是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能够解决中国经济体制的一部分问题,但并不能解决中国经济体制的全部问题,特别是最深层次的根本问题。中国经济体制转轨的实质毕竟不是资源配置方式能够全部加以概括的。依我看来,中国经济体制转轨的实质是国家与民众之间的权利关系的调整,是国家高度集中的经济权利向社会民众的逐步回归。只有在资源配置方式理念的基础上进行下一步的经济体制改革设计,中国现存的经济体制问题才能得到解决,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才能向纵深推进,才能真正建立市场经济体制。
国家经济权利向民众经济权利的回归,应该从民众作为社会经济主体的活动过程有序展开。
从民众进入经济活动领域的第一步看,是创业权从国家向民众的回归。所谓民众创业权,是指民众作为自然人,能够根据自己的知识和能力,自由地进入经济活动领域从事谋利活动的权利。表现在民众能自由地进入经济行业,自主地创建各种法人组织,或受雇于一定的法人组织,独立地或合作性地从事各种社会经济活动,在增进社会效用的前提下,谋求个人效用的最大限度增长。
在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将创业权过多地掌握在自己手中,将国有制企业作为公有制企业的普遍形式加以推广,国家直接经营国有企业,排斥非国有制,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有意识地扩大国有制企业在各个行业和各个地区的占有比例。从国有企业产值与其他企业产值之间的关系看,1949年底,国有制企业只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26%。1956年后,这一比例直线上升,1957年达到79%1958年达到89%,I960年超过90%。直至改革开放前,一直保持在90%以上甚至接近100%的比例。111社会民众的创业权在国有制替代其他一切企业组织形式的过程中受到抑制以至于残缺。
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现阶段,民众创业权失缺的现象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使人民群众办企业越来越自由,区域之间的人才市场的建立,使劳动力的地区间流动成为可能,城市对农民工的吸纳拆除了城乡分隔的篱笆。为了鼓励农民创业,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各种保障农民进城务工的政策,制定了取消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政府鼓励民众建立各种合作性经济组织,专门制定了进一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民众自主建立各种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经济实体的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各级政府用政府扶持补贴等方式鼓励民众自主创业,已经成为解决地区就业问题的主要内容。
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民众创业权回归的深层次障碍并没有消除。一是可以向所有创业者开放的某些行业仍然对非国有制企业封闭,即便开启大门,门槛也比较高。目前国有企业的经营领域是80多个,外资企业的经营领域是60多个,而民营企业的经营领域只有40多个。民众即便具有进入的人力资本和资金条件,也不被允许进入,这样一来,就使民众的创业积极性受到严重压抑。二是农民的创业自由较之城市居民存在更多的制度限制。比如户籍制度改革滞后限制了农民进城创业,进城后的工作和生活待遇上的歧视也严重影响了民众的创业质量,农民创业权受到比城市居民更多的抑制,拖了整个社会现代化的后腿。三是政府行政权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干预还比较随意,法律没有有效保障企业对于行政干预的抵制。促进民众创业权利的回归,就是要打通民众进入经济领域创业的制度通道,使民众的创业才能像泉源一样涌流出来。
从民众进入经济领域后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源条件看,是民众竞争权的回归。民众竞争权就是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民众凭借能力获得经济资源的权利。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相对于经济性垄断而言的。我们现在要研究的民众竞争权,与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研究的竞争问题不一样,特指目前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长期形成的行政性垄断导致民众的竞争权失缺。
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民众基本没有创业权,从而没有竞争权相比,在已经完全放开的某些方面如产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民众竞争权有了一定程度的落实。比如,政府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权利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从目前的实践看,行政性垄断导致的民众竞争权失缺现象还比较明显,表现在:一是政府直接介入应该运用市场机制解决的社会资源配置问题,不仅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而且给政府部门谋取部门利益提供了机会,实质是公共权力部门化或部门权力利益化。二是在一部分已经对非国有制企业开放的经济领域,在财力、物力、信贷、机会、信息等资源的配置中,国有制企业仍然占据着垄断地位,非国有制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不能与国有企业平等竞争。三是在已经建立了按照能力平等竞争的市场正式规则的背后,权利、关系、背景等有悖正式规则的非正式竞争规则往往扭曲正式规则的运行效率,虽然表面上各种所有制企业都处在同一竞争标准线上,但是要真正获得各种经济活动的资源条件却常常要依赖于能力之外的权力、关系、背景等非能力因素。表面上的能力本位的竞争掩盖了权利、关系、背景等实质上的决定因素,不仅没有实现优胜劣汰,反而可能优汰劣胜,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效应。民众竞争权的回归就是在民众进入经济领域创业后,能够凭借自己的能力获得创业所需的资源条件。
组织权是指民众在创造社会财富的经济活动过程中,为了自身人力资本的最大效率和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而具有的自由结合的权利。这种结合权可以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中实现。改革开放以来,民众组建各种民营性公有制组织和各种非公有制组织的自由度明显提高,各种行业协会、商会等也应运而生。但是这些只是民众组织权回归的第一步。
目前民众组织权失缺的表现是: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很多民众可以自组织解决的问题,政府机构还是习惯性地用行政指令的办法解决。比如: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始终不到位,民营性中小合作银行的开办困难重重;科技发明转化困难,科技中介组织十分匮乏;农民的权利常常受到损害,但是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的自治组织缺少;农民工在城里打工处境艰难,但农民工工会组织还没有普遍建立;矿难不断发生,但是矿工没有组织起来对矿主形成制约;许多企业事业单位管理效率低下,严重忽视民众参与决策和管理监督的自治组织创新。因此,支持和鼓励民众在社会主义制度原则的前提下自组织起来,通过自组织解决自己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困难,实现合理的个人利益,是体制改革深化的必要条件。比如民众自办的合作银行,农民自办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合作社,社区自办的各种社团等等,在经济自组织的基础上,支持和鼓励民众参与政治文化方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国家权利之外,构建一个全方位的民众自组织网络,这应该是民众组织权回归的标志。民众组织权的回归是赋予进入经济领域参与竞争的创业者联合起来形成集体能量的权利。
交易权是指民众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具有一个经济主体应该有的谈判协商、订立契约并监控契约执行状况的权利,表明主体之间的一种平等对话状态。可交易,是指可谈判、可协商、可制约的主体地位的现实存在。不可交易,就是不可谈判、不可协商、不可制约,造成强势方与弱势方的不均衡状态。当前转轨阶段的民众交易权,主要不是指经济活动过程中一般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问题,而是特指社会民众与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易关系。在牵涉到民众切身利益的地方,社会民众对政府官员是否可以有一个谈判的权利,可以有一个表明自己利益要求的程序,如果权利受到政府官员的侵害,民众能够有依法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
交易权有一种综合性的品格,就是说其他权利的获取或丧失都是可以通过交易权的运用而重新调置的。无论是创业权、竞争权、组织权、财产权中的任何一种权利失缺,只要有交易权的存在,就都可通过谈判交易争取。如果没有谈判交易权,其他的权利就都没有保障。我们从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保障居民房屋被拆迁和农民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条例的完善中看到了民众交易权正在逐步被重视。改革实践要求我们深刻认识民众交易权回归的必要性。
对目前民众交易权的失缺,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考察:一个角度是显性的,民众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与政府官员的交往中,还不是作为具有自身利益和意志的独立经济主体而存在,对于牵涉到自身的权利的制度设计、政策制定,民众不能成为交易主体不能够作为一方主体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与政府机构进行有序的协商谈判。我们将此种境况概括为民众交易权的显性失缺。另一个角度是指形式上具有的话语权掩盖了实际上失缺的谈判权、契约权。表面上看,民众在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上,有与政府官员进行谈判的权利,但实际上,这种权利在运用过程中只起到表面的作用,真正起作用的可能是政府官员的利益与意志。民众权利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的法律救助,这叫做民众交易权的隐性失缺。
在体制转轨的现阶段,民众交易权失缺分善意型与恶意型两种。善意型是政治主体从善意出发,自以为是为民众带来福利效益的决策实际上却导致相反的结果。比如,1998年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1994年的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在没有充分听取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无视农民已经创建的粮食棉花市场的事实,主观地认为,只有国有企业垄断才能给农民带来实惠,将粮食和棉花交易重新由政府及国有企业垄断,并由政府规定粮食棉花价格,将非国有制粮棉流通企业完全排斥在粮棉流通领域之外。结果不仅没有给农民带来真正的实惠,反而造成国有粮棉企业极度膨胀,造成国有粮食补贴款大量流失。事与愿违的原因是政府决策主体在作出粮棉流通领域由国有粮棉流通企业垄断经营的决策时,并没有尊重利益相关主体——农民的决策权利,在处理政府与农民的关系问题上虽是善意的,但单方面主观决策是反交易的。恶意型如一些地方政府从部门小集团甚至个人利益出发,为了迎合上级领导的欢心,或为了从上级搞到资金,不经相关民众同意,仗着手中有权,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样子工程、钓鱼工程,以此为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民众不能从中获益,反而深受其害。又比如,利用权力随意干涉经济主体之间的正常谈判交易,导致交易价格极不合理,如农民的土地流转、城市的房地产交易等。
不可交易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民众的经济活动成本民众无法只通过支付正式制度规则所必须的交易成本获得机会和资源,一定还要支付非正式制度规则的额外成本一“拉关系、走后门”甚至权钱的私下操作,才能使正当的交易完成。这笔额外成本的数量甚至大大超过应该正常支付的成本。民众交易权回归就是要建立民众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平等谈判关系,降低交易成本。
所谓创新权,就是民众对未知世界进行超前性探索,形成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的新理论准则、新实践规范的主体权利。中国已经融入了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潮流,中国本世纪现代化的目标是实现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新型工业化。实现新型工业化的关键是民众的创新潜能能否得到最大限度的挖掘。
创新权包括:(1)创意权。创意权是指思想在充分自由环境下产生具有超前预期开拓进取的理念。这些理念的运用或者能够带来社会财富的增加,或者能够推进社会的加速进步。(2)创为权。在实践中,不受常规惯例的约束,具有实现创意的实践探索权。创为权失缺是指民众创意不能在有序的制度支持下尽快地实现。(3)创利权。通过创新活动,能够得到应该得到的利益。创新是能够带来社会财富的活动,也是需要承担社会风险的活动,创新者的创新需要投入巨大的经济成本与社会成本。只有建立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才能使社会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创新者。创利权失缺是指创新投入不能通过创新收益取得回报,甚至出现亏损并承担风险。(4)创誉权。创新的社会风气的形成,不仅取决于建立创新的激励机制,也取决于建立创新的奖励制度。通过创新活动不仅能够得到创新收益,而且能够得到社会赞誉,并且比不创新的人更能得到社会赞誉。社会中最有社会地位的人,最能得到社会尊重的人、最被社会赞美的人、最有影响力的人,应该是最具创新力的人。创誉权失缺是指创新者没有获得应有的社会尊重与社会地位。衡量民众创新权是否回归可从这四个方面进行考察。
自从1999年中央召开全国科技创新大会,正式拉开中国科技创新的序幕以来,全国53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立,越来越多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的形成,国家创新工程体系的展开,中国自主知识产权和国产品牌的建设,都表明民众在科技领域的创新权利得到越来越多的落实。但是提出民众创新权利不仅仅是针对科技创新而言,民众创新权利是针对中国现代化的整体目标而言,尤其是针对中国人的人格现代化而言。不是因为需要科技创新,所以给予民众创新权利,而是因为民众本身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需要拥有创新权利。只有保障民众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创新权利的落实,中国的科技创新以及其他方面的创新才能成功。所以,我国目前在科技领域提倡的民众创新权利意识应该扩展和提升。因为民众创新权利的回归仅仅是从科技领域开始,还没有形成全方位的态势,也就是说,民众创新权的失缺现象依然是存在的。
目前民众创新权的失缺表现在:民众创意权的失缺,即制度环境还没有给予民众展开充分想象力的空间。创新是以千千万万普普通通的民众尤其是年轻人的自信力、怀疑力、批判力、想象力为源泉的,但是我们现在的应试教育用繁重的死记硬背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青少年的想象力。科技管理中的官本位、论资排辈也没有给予不知名的小人物、年轻人以充分想象的空间,忽视年轻人的创意,过分看中名气,过分仰仗名人,对于默默无闻地从事实际创新工作的年轻人缺乏超前的持久的开发式支持。激励民众创意想象力的制度环境还不够宽松,在教育、科技、经济、社会的管理中,管理者习惯于等级服从型的常规性管理。常规性管理的水平与创新管理的要求有一定距离,创新管理的功能就是使创新型人才的创新理念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被采纳。为创新提供活动的环境,管理者必须是创新的组织推动者,才能有助于民众将创意付诸行动。但是目前的管理水平对于创新者识别的能力偏低,往往对宝贵的稀缺的创新资源视而不见,对于创新者理念的认同麻木迟缓,甚至对创新性人才嫉妒排斥,与创新者争名夺利,刁难打击。民众创新获得的利益与投入成本不成比例,创新是一项高风险的事业,所以要鼓励创新,就必须建立全面完善的机制,使每一个创新者在创新成功后的收益,不仅能够偿付成本而且有超过平均利润率的利润。但是,目前的专利制度、企业产权制度、市场价格制度、风险投资制度、金融制度和股票交易制度对于创新者的利益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创新不仅要有物质利益,还需要有精神与社会的激励。我们现在的社会舆论、社会意识形态、社会政治待遇、社会文化艺术的各种表现形式还没有给予创新者应有的尊重与褒扬。为了我们的社会成为一个创新的社会,为了我们的国家具有持久的国际竞争力,给予创新者以较高的社会地位与社会荣誉是绝对必要的。民众创新权的回归是在民众创业权回归的基础上,从更高层面提出的权利环节。适应中国现代化发展的新阶段的要求,不满足于给予民众一般意义上的创业权,更赋予民众自主创新权利,加快培育核心竞争力,这是历史发展赋予民众权利的新内容。
财产权是民众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与积累财富的权利。财产权分为个人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个人财产权就是个人通过劳动或经营获得和积累财富的权利,公共财产权是劳动者对于用税收形成的公共财产的分享、监督管理的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说,个人财产权是人民群众的直接财产权,公共财产权是人民群众的间接财产权。人民群众个人财产权是公共财产权的基础,而公共财产权是个人财产权的保障。只有个人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完整地赋予人民群众,才能说人民群众有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财产权,才能说他们的财产权是完整的。
民众财产权的提出是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起步同时进行的,所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进步,都是民众财产权的一次觉醒。比较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的民众财产权被严重压抑的状况,无论是民众通过创业获得私人财产方面,还是民众通过合法渠道拥有公共财产方面,都有了实质性的变化。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经进一步明确民众私人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如第二十二条提出: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民众公共财产权的进步可以体现在公共财产审计的初步展开并初步公开上,民众开始以纳税人身份初步了解国家机关对于公共财产的使用情况。从实践上看,民众财产权的进一步回归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推进。
目前民众个人财产权的失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按劳分配的制度原则不能落实,由于出身、背景、地域、行业、工种甚至机会、信息的不公平,导致多劳不能多得,甚至多劳少得、不劳而得,贫富差距加大。二是非劳动的合法致富途径由于法律保障或运行机制的缺失而受阻,如股票市场的不规范致使许多小股东权益受损,而使圈钱的大股东浑水摸鱼。
目前民众财产权的失缺还表现在对公共财产的分享和监管的权利失缺上。公共财产包括各级国家政权机构以及国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财产,这些财产来源于社会民众的税赋。民众是纳税人,民众用自己创造的物质财富养育国家这架机器。但是民众对于国家机构使用公共财政资金的来龙去脉、对于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成本与使用效益缺少知情权、监督权和评价权,即便知道了有些公共财政的使用是不恰当的,也没有否决权。一个明显的例子是,中国公共财政的审计只是近几年的事,但是每年对于各级政府部门的审计都会审计出财政资金使用上的浪费、挪用、贪污等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而公开揭示的问题,也还没有一套有效的制度来及时加以解决。在改革开放前的三十年里,中国没有公开的公共财政审计。对于一些十分重大的决策失误,基本上没有一个经济成本与效益上的比较制度。民众财产权回归就是将民众作为经济活动主体应该拥有的个人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实实在在地还给民众,使民众通过劳动及合法经营富起来,并以纳税人身份管理公共财产。
综上所述,民众经济权利的回归内容从民众进入经济活动领域开始到最后获得经济活动利益为止,分为创业权、竞争权、组织权、交易权、创新权、财产权的回归,体现了民众作为独立自主主体的人格尊严。
提出中国体制转轨的实质是民众经济权利的回归,并不是为了否定国家的经济权利。恰恰相反,只有科学界定了民众经济权利,将传统经济体制中国家过多占有的民众应该有的权利还给民众,政府机构才能重新找到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定位,才能重新设计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权利,国家与民众关系才能在一个新的基础上协调发展。所以,提出民众经济权利的回归,是为下一步的经济体制改革寻找共识,设计出下一步改革的科学步骤,解决现实转轨过程中的深层次矛盾,逐步达到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