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人WTO以后,直接面对的是世界贸易规则的检验、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国际市场的竞争、发达国家的挑战。我们怎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加人WTO后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利用加入WTO后的正面作用,在尽量短的时间内跻身于世界强国行列呢?依笔者之见,最有效的方法是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
首先是对中国现有人力资源特性认识的创新。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我们否定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搞的是带有自然经济特点的产品经济,虽然我们也讲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但实际上认识不到人民群众作为财富创造主体的实践价值,用行政指令的方式,将人力资源视为生产力诸要素如货币、机器、土地等的同类进行统分统配。人作为劳动力被动地接受国家机构的管理,人民群众内在的生产性、创造性也受到严重的压抑。改革开放以来,这种状况已有较大改变,但加人WTO以后,我们仍面临如何真正认识到人民群众经济主体的地位,真正把人民群众潜在的生产性、创造性全部释放出来的紧迫问题。只有将人民群众的生产性、创造性全部释放出来,才能以雄厚的国家实力参与国际竞争,达到国际经济较量的制胜点。 WTO的市场准人规则,要求我们最大限度地对外开放,但是没有最大限度的对内开放,对外开放对中国民族经济发展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可能会导致国际经济霸权对中国经济的损害。因此,贯彻WTO市场准入原则的唯一有效方法是,在对外开放的同时,坚决实行对内开放。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对内开放,就是真正认识到人民群众身上蕴藏的创造社会财富的生产力、创造力,允许人民群众去充分实现自身的生产力、创造力。从这个角度考虑,深化改革是对外开放的前提,因为对人民群众开放经济活动领域,提供创业机会,和我们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恰恰是相吻合的。我们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转化,就是从实践的教训中认识到人民群众的价值,认识到尊重人民群众创造力的必要性。人民群众作为蕴藏着财富创造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的人力资本,去运用其他的非人力资本如货币、机器、土地等,使社会财富得以增长,因此他们是社会经济实践的主角,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他们的权利不能忽视。人民群众具有创业权,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所以这也既是开放的需要,又是改革的需要。
人力资本的基本内涵告诉我们,人力资本是分质量等级的,分成髙级人力资本、中级人力资本、低级人力资本。人力资本的形成不完全依靠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当然是人力资本、尤其是高级人力资本形成的基本途径,但边干边学也是人力资本形成的重要途径。社会知识有两种类型:明示知识和默示知识。前者可以通过学历教育获得,后者则通过实践经验获得。社会民众即便学历教育的层次不髙,也不排除他们拥有丰富的默示知识,从而也不能否认他们具有创造社会财富的人力资本,即使这种人力资本的质量相对较低。正因为如此,文化素质不会束缚任何一个人去寻找改善他自己命运的途径,束缚他的只是能够改善自身命运的机会和条件。再深人思考一下,即便是具有很多知识的中高级人力资本,我们是否巳经完全创造了一个利于他们创新、创业的制度环境了呢?显然还有待作出多方面的努力。因此,国家机构的根本责任,就是提供人力资本创业的机会和条件,保护、激励、挖掘每一个人的人力资本,以促进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增长。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和包括企业所有制改革在内的各项城市体制改革的成功都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其次是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创新。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由于我们对人民群众拥有的人力资本特性缺乏深刻的认识,对人民群众拥有的社会生产知识和实践创造能力缺乏足够的评价,由此就形成这样一种理念,政府官员比社会民众更具有创造社会财富的知识和能力,人力资源的管理是相对有知识的国家官员向相对无知的人民群众的知识灌输和能力给予过程。既然是知识的灌输和能力的给予过程,国家机构高度集权对社会民众进行行政指令性管理势在必然。在这样一种管理理念下,国家机构直接替代民众参与经济领域活动,在许多本应由人民群众自主创业的领域形成严重的行政性垄断。即便是允许人民群众创业的领域,也由于层层叠叠的行政审批制而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建设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这里实际上并未廓清人民群众的人力资本与政府官员人力资本两者的概念。WTO的政府职责规定,对我们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提出了挑战。对政府管理的职责,WTO极其严格地界定为制定公平竞争的规则、保护公平竞争的过程、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是承诺法律规范的统一。整部WTO协议实际上是一部政府行为的规范文本。中国要主动而有效地执行WTO协议,一定要真正理解WTO的规则精神,即国家机构对社会民众的管理是将社会民众的知识技能加以整合激发的过程。政府有政府的长处,百姓有百姓的长处,长处与长处的相乘才产生倍增效应,因此管理有效的关键是政府官员对自己的长处和短处有清醒的认识。为此,很有必要认真区分一下社会民众拥有的人力资本和国家官员拥有的人力资本的区别。
人民群众的人力资本,在社会财富创造层面上体现。社会民众不是生理学意义上的人,不是自然人意义上的人,而是处于生产过程中的个人,是生产人和创造人。人民群众凭借创造财富的知识和技能,在社会分工协作体系中成为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因而,每一个社会民众都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都是值得尊重的。另外,由于社会民众直接置身于社会财富创造的实践,社会民众积累的实践知识构成群体人力资本的重要内容。社会民众凭借此类知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市场经济的自发秩序,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协调的合作层面上的自主管理。
政府官员的人力资本特性则是在另一个层面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不能相协调的非合作层面。在非合作层面,政府官的知识和技能体现在:一是将个体人力资本组合成社会群体人力资本。由于个体人力资本的相对私利性和相对理性,存在着对社会利益侵害的潜在可能性,国家机构清晰界定个人利益,对合理个人利益进行有效制度保障的前提下,预先对侵害社会利益行为设计出明确的奖惩制度,才能在给予毎一个人权益自由的同时,规范每一个人的责任规则。二是从每一个体自身参加社会财富创造的过程看,也需要国家的制度保障。国家对个体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是人力资本从潜在形态——能力向现实形态努力转化的关键。如果没有运用自身人力资本的基本权利,民众创造社会财富的人力资本在潜在形态就可能被消磨掉。由于人的生命周期有限.人力资本的作用有时限性,社会要求国家对每一个个体人力资本的制度保护必须到位。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社会民众作为财富直接创造者的作用相比,政府官员处于为财富创造者提供制度保护和制度规范的层面。因此国家机构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就不是知识灌输型,而是知识组合型、知识激励型的。
再次是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创新。由于将人力资源的管理看成是国家对民众的知识灌输过程,因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制度,是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制度。从组织特性看是纵向等级——指令服从型;从管理机制特性看是非法治——国家政策控制型。“以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已从根本上开始改变这种管理制度;然而,改变这种管理制度长期以来形成的管理观念不是短期内能够解决的,而这种观念与WTO的要求差距很大。WTO奉行的经济管理制度特性是横向合作型和法治型。WTO特别强调国际贸易中的协商谈判原则,强调各国经济管理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性,非常详细地列出各国必须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信息的统计资料内容,并对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纠纷和冲突的协商谈判解决作了完备的制度规定。WTO规则实际上隐含着这样一种制度:作为经济和社会管理者的政府自身,是先被法律和社会管着的。这里的辩证法就是,只有被法律管住,才能执行法律;只有被社会管住,才能管理社会。由此就引发我们的思考:加人WTO以后,国家机关如何学会服务于社会,习惯用平等谈判解决问题,学会用法律契约加以管理,习惯于接受社会的监督。如果不能在现有改革成果基础上有较大的管理制度创新,国家机构,尤其是习惯于行政指令管理的有关部门将会面临非常被动的局面。所以,中国目前最需要创新
万方数据的,就是管理制度尤其是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创新。在承认人民群众作为财富创造者的主体地位基础上,进一步充分认识人民群众作为社会自治管理的人力资本,允许和鼓励人民群众在财富创造过程中进行自主管理。国家机构进行的管理,是不断总结、提炼、完善人民群众在管理制度创新中的经验,弥补人民群众管理实践的缺陷,进行宏观调节性的战珞管理,进行透明性的,统一性的法治管理。
最后是人力资源管理目标的创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人力资源的管理是静态的消极的管理,国家机构制定计划,人民群众按照国家计划按部就班地完成,只要完成国家计划,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就算达到了。至于国家计划是否符合实践发展的要求,人民群众的创造潜能被充分挖掘出来没有,则不作更多的考虑。加入WTO以后,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显然是不适应的。从WTO的管理过程看出,WTO的管理是动态的积极的管理,是根据世界贸易实践,不断形成新的谈判契约的管理,是不断促进世界各国展开国际竞争的管理。中国要适应WTO的管理,就必须将静态管理转变为动态管理、将消极管理转变为积极管理。以人为本,以激励、挖掘、凝聚、提升中国群体人力资本创造力,鼓励人民群众持之以恒地突破常规、探索创新、力求形成中国特有的核心竞争力,以成为国际竞争中的强者为管理目标。国家计划要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激励人民群众的创造性,把鼓励人民群众不断创新放在第一位。
世界贸易组织不仅是人们寻求世界贸易规则的地方,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谈判较量的地方。在目前发达国家占据谈判优势的状况下,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只有尽快深人地进行国内的制度创新,尤其是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创新,才能迅速焕发出我国民众的社会财富创造力,从而形成国家实力,提升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谈判地位,最终完成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