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2016年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之后,美国在国际舞台的一系列举措被描述为“退群”“针对多边主义的逆流而动”。拜登执政之后,不仅没有致力于恢复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全面运行,而且积极推进所谓的“民主同盟”和“价值观同盟”。美国的表现并不能笼统地概括成“逆全球化”,而更宜理解为边缘化现有多边主义机制,转向积极推进多个双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依照自身意志重塑全球规则体系,再造对美国有利的全球化,形成一种全新的“小多边主义”安排。美式小多边主义的动因在于多边主义的内在症结及其对美国产生的贸易劣势;美式小多边主义具有迅速、灵活、俱乐部形态和以美国优先为核心理念的主要特征;美式小多边主义的主要诉求在于把握新型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主动权,人为消除对美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以及围堵中国。拜登政府执政并没有办法改变包括WTO机制低效笨拙等在内的多边主义的内在缺陷,以小多边策略实现遏制中国的首要战略目的仍是重要的政策选项。
关 键 词:美式小多边主义 自由贸易协定 多边主义 WTO
2016年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之后,接连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协定》(TPP)、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巴黎协定》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被描述为“针对多边主义的逆流而动”。但与上述举措并行的是,美国积极地同对其有重要意义的贸易伙伴展开谈判,已经取得的成果包括《美韩自由贸易协定》修订版(KORUS)、《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美日贸易协定》(US-JapanTrade Agreement)。在以上成果之外,美国还积极开展英美自由贸易协定、美国肯尼亚自贸协定谈判,其他未与美国签署协定的原TPP国家按照议程也会继续进入美国的谈判清单。①拜登执政以后,以价值观作为合纵连横的主线,大力构建小俱乐部形态的“伪多边主义”,通过建立解决关于特定问题而定制的架构、制定经济全球化新规则,意图在小多边经贸体系实现对美国有利的规则。
因此,美国的退群退约和阻扰世界贸易组织走向正轨并不能笼统地概括为“逆全球化”或“去全球化”,而是转向积极推进范围更加限缩的贸易谈判,依照自身意志和需求,更为灵活地、有针对性地重塑全球经贸规则体系,再造对美国有利的全球化,这种举措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经贸领域的“小多边主义”(Minilateralism)安排。
本文通过历史追溯(现有文献综述)、概念界定(是什么)、剖析产生动因(为什么)、核心特征与拜登政府最新动向(怎么样)、中国举措(怎么办)的思路,对美国当前通过小多边主义体系重塑全球经贸结构和规则进行分析。第一部分在梳理有关小多边主义的理论框架和美式小多边主义的历史演进的基础上,提炼出美式小多边主义的内涵;第二部分讨论美式小多边主义的产生动因;第三部分描述美式小多边主义的核心特征;第四部分讨论美式小多边主义的战略目标;第五部分点出拜登政府的经贸政策对小多边主义的延续性,第六部分结合美式小多边主义的影响简要讨论中国的应对举措。
二、美式小多边主义的内涵及理论框架
(一)基于已有研究的小多边主义理论框架
“Minilateralism”的概念在20世纪首先由国外学者提出,21世纪后国内学者将其引入至国际关系、国际政经领域的讨论。Minilateralism的译法并不统一,包括“少边”“小多边”和“微边”。②尽管翻译不同,但内涵大同小异。③学者谈及相关概念时所指向的英文文献也基本所出同源。
此外,学者在数量标准上存在争论——参与国数量多少才能认定为“少边”或“小多边”?普里莫·布拉加(C.A.Primo Braga)和亚历山大·叶芝(Alexander J.Yeats)认为,小多边协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贸易伙伴组成,④而威廉·托(William T.Tow)认为,通常是“范围更为狭窄的三四个”。⑤顾静将“参与方数量较少、通常只有三至五个成员参与”的合作理解为“小多边机制”,⑥张勇认为参与国数量要满足三个或者三个以上。⑦苏长和的观点有所不同,认为判断标准是合作的实现形式,而非具体数字。⑧从概念本身理解,无论是“少”抑或“小多”都蕴含动词的意味,即相对全球多边机制,参与国数量有显著“减少”“缩小”和“限缩”的动态变化,而无须用具体的数字去界定何以为“少边”或“小多边”。
就产生动因而言,小多边主义源于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的效率问题。早在1988年,温斯顿·弗里奇(Winston Fritsch)就提出小多边主义的倾向来自对多边主义内在缺陷和困境的不满。⑨普里莫·布拉加(C.A.Primo Braga)和亚历山大·叶芝(Alexander J.Yeats)持相同看法,认为这种不满针对效率问题。⑩晚近,莫伊斯·奈姆(Moises Naim)在《外交政策》(Foreign Policy)杂志上撰文,认为多边主义已经停滞许久、无法产生有效成果,因此小多边主义是一种更聪明的做法。(11)克里斯·布鲁姆(Chris Brummer)也认为小多边主义为经济力量更加分散的后西方世界找到了一条正确路径。(12)迈尔斯·卡勒(Miles Kahler)就行为体数目与集体行动有效性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认为“多数”正是集体合作难以逾越的障碍,小多边合作形式比扩大化的多边合作形式更有利于克服集体行动的障碍,从而有效地促进问题的解决,(13)集团的规模越大,提供最佳公共产品的可能性就越小。(14)
小多边主义的核心特征主要是高效、灵活与排他性。首先,集体行动数目减少带动谈判成本降低,更容易达成共识,便于迅速解决问题;其次,参与小多边安排的国家具有特定的共同利益或干系,(15)更易寻找到共同的利益并达成共识,(16)有相似想法进而结成同盟实现共同利益或者建立彼此都接受的规则体系。(17)此外,该体系排斥外来者参与,具有排他性,呈现出俱乐部的形态。(18)
最后,国家采用小多边主义策略试图达致的目标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小多边规则扩大化。如约翰森·阿伦森(Jonathan D.Aronson)和皮特·考希(Peter F.Cowhey)在1993年提出,小多边主义的方式比多边主义更可能成功,可以将双边和小多边的协定全球化,将自上而下的多边主义做法转换为自下而上的小多边主义做法。二是实现本国利益。如特朗普政府显露出小多边集团化的趋势,(19)意图改变对己不利或不喜欢的国际制度,是一种“反制度化国际战略”,(20)或者说一种反对全球化的新型全球化策略。斯多特·帕特里克(Stewart Patrick)也指出,小多边主义安排正成为传统政府间合作的互补选择,甚至是替代品。虽然正式国际组织仍然存在,但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了更具有灵活性的条约网络中。这种“新多边主义”对美国释放出强烈的吸引力,能够允许美国在不同的世界架构中选择,推行自身的外交与政策选择,巩固在世界秩序中的中心位置。(21)
(二)美式小多边主义的历史演进和内涵
根据已有的研究和当前的时代背景,本文将美式小多边主义界定为一种绕开不利于自身的传统多边主义机制,寻找数量较少的“志趣相投”的特定对象进行合作,迅速高效地形成一种俱乐部形态的、排他的、灵活的经贸体系,以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与核心利益诉求,确保经贸规则的制定权牢牢掌握在自身手中,贯彻和推进“本国优先”理念的一种国家对外策略。美国在经济安全等同于国家安全的全球化时代,受挫于全球经贸体系时,退回打造小多边经贸俱乐部,并通过集团内试验、更新规则进而重塑全球经贸规则,再造有利于自身的经济全球化,更成为巧妙的政策策略。
出于对多边主义运行存有的不满与失望,加之小多边主义具有的多重优势,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就已开始采用此种经济策略,将其作为多边主义安排的替代及补充。(22)
1989年签署的美加自由贸易协定(U.S.-Canada FTA)反映了美国双边或者小多边贸易政策倾向。该协定的成功签署所创生的政治动力促使美国政府官员认为,以美国为中心的自贸协定(U.S.-centered FTA)能够作为多边主义自由化进程——在当时表现为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自由化进程——的替代品。正如前美国财政部长詹姆斯·贝克(James Baker)所言,“我们希望在乌拉圭回合达成自由化。如果失败,我们希望探索一种‘市场自由化俱乐部’(market liberalization club)的方法,通过小多边主义安排或者一系列的双边协定,北美可以为更加开放和高效的市场施加动力。”(23)
正是基于“一系列有序的、以自贸协定性质呈现的双边协定的不断搭建能够形成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且潜在的经济效益能够抵消掉世界贸易体系及规则碎片化风险”的理念,(24)这种“照单点菜”(à la carte)的国际合作方式保持了一定的连续性。之后的多届美国政府都追求小多边形式的国际论坛,旨在挑拣并选择能够增加其行动自由、政策自主、更接近其价值理念的合作框架,以便能够设计与其偏好相符的目标,最低程度地减少对其行动自由的限制。(25)
小布什政府在21世纪初明确提出,在多边谈判之外也要重视双边与区域性安排,主张“竞争性开放”战略。(26)奥巴马执政时期,美国政府强势推出TPP、与欧盟协商《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定》(TTIP),继续确保美式贸易协定在不同时期具有清晰的传承特点。特朗普政府释放出绕过多边规则,偏好双边及小多边协定的信号,(27)频繁与一些国家展开贸易谈判,可以理解为原有国家策略的再次使用。从表面上来看,上届美国政府奉行贸易保护之举,事实上,特朗普仅仅是走得更远,以更激进的方式而为之。(28)
三、美式小多边主义体系的产生动因
近年来,美国开始打造新一轮的小多边主义经贸体系,根本动因在于美国对现有经贸多边主义不利于其自身经贸利益不满,其中以WTO为最,因此推动新型规则。
(一)现有多边主义的结构性低效和失灵
对于多边主义内在症结存有不满是美国转向小多边主义的直接原因,这些症结体现了多边主义特有的结构性低效,包括成员众多、议题复杂、利益分化、投票机制笨拙、执行机制缺失,相关议题难达一致等。
WTO多哈回合谈判是多边主义谈判低效和失灵的典型个案。该轮谈判开始于2001年11月,原定于2005年1月1日前结束,但当年年底仍未能达成协议,在2006年7月最终中止。该轮谈判在实体规则升级方面,截至目前几乎颗粒无收,已经远远落后于全球经贸发展的现实需求。
这并不是多边贸易体制第一次面临谈判危机。在GATT成立的前15年里,虽然举行了3轮谈判,但成果寥寥;GATT肯尼迪回合谈判耗时3年才最终结束;东京回合历时7年;乌拉圭回合始于1986年,曾被决定延期,最终于1993年结束。正因如此,早在1994年,多边主义贸易谈判作为促成贸易自由化的手段就饱受诟病,学术界和政策界已经表露出担忧,指出在多边主义框架下,国家一致原则容易被部分国家滥用以阻挠谈判进程。(29)
WTO成员国各自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导致巨大的利益分歧,WTO内部在诸多议题上形成针锋相对的局面,加之WTO项下多边协定的产生仍然采取协商一致的规则,成员众多导致能够就一项规则制定达成一致的可能性极低。(30)议题难达一致,多边谈判自然会不可避免地陷入僵局。但是世界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阶段,新型贸易形态的竞争将直接影响未来世界经济格局,多边博弈阻碍美国在新的领域制定规则,被历届美国政府所关注。(31)
以“新加坡议题”(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府采购透明度和贸易便利化)为例,1996年WTO新加坡部长级会议将该议题纳入谈判议程,其主要支持者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成员,他们在维护人权的借口下,坚持把贸易与高水平的劳动标准挂钩,而一众发展中成员则明确反对。这种分歧在于,该议题所涉及的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甚至人权等是发达成员占据明显优势的领域,对发展中成员来说,这些议题“在贸易自由化路子上走得太快、太远,需要时间来消化,没有考虑其特殊情况,使他们承担了与其能力不相符义务”。(32)发展中成员认为这些议题会加剧规则不公和义务负担失衡。(33)在WTO需要保障发展中国家利益、众多发展中成员施加巨大谈判阻力的背景下,成员方直到2004年才同意将“新加坡议题”的贸易便利化问题纳入谈判,而“投资、竞争、政府采购透明度”则由于发展中成员的抵制被排除在谈判范围外,而这并不符合美国的现实需要。
成员国之间经济实力的差距、利益关注的不同造成一众发展中成员拒绝跟进美国支持的议题,协商一致原则又为美国在多边机制内实现自身的需求设置了层层阻碍,因此美国认为在WTO框架中无法实现自己的要求,希望先走一步,绕开低效、失灵的WTO多边机制,转而求诸小集团方式。
(二)WTO现有规则不利于美国利益最大化
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只将小多边主义安排视为GATT自由化进程失败时的候补选项,而非替代。由于当前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美国认为WTO的规则更有利于中国在世界贸易体系中牟利,而不利于自身获取利益,便显露出改弦易辙的意图,企图直接以小多边主义安排取代多边贸易体制。
在美国看来,中国利用WTO规则将自己定义为“发展中国家”,维持更高的关税以及其他贸易壁垒,从而确保本国的经济增长。以“发展中国家”地位这一争论不休的问题为例,美国多次在向WTO提交的备忘录中通过列举中国日益增长的GDP与对外直接投资价值以及庞大的跨国企业数量来论证中国已位列最富裕的经济体中,因此其发展中国家的地位难称合理。美国认为这种对WTO规则的利用和修正使得中国有权享受更长时期的保障措施、过渡期、更温和的关税削减以及利用某些出口补贴的能力——所有这些“不公平”的贸易实践都以美国的利益为代价,如美国境内工作机会大量减少,而中国的工作机会相应增加,构成对美国工作机会的“偷窃”。(34)
此外,美国认为政府支持国企和国企的反竞争商业交易措施引起市场扭曲,需要通过规制国企活动,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35)但是,WTO的国企规则并非尽善尽美。TPP之前的自贸协定一般不直接规制国企,仅在有些自贸协定中,国企被定义为“公共机构”而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36)之前的自贸协定一般包括处理国企参与的反竞争活动的章节,但是这些章节一般是框架性的,缺乏具体的条款以涵盖国企所有可能的活动和与国企有关的政府措施。(37)并且,国企的定义是一个标准问题,也因国家、事实和情形不同而不同。WTO框架下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简称SCM协定)使用了“公共机构”的术语,和补贴是吻合的。(38)这里的公共机构不是政府,但是被视为事实上的政府。相似地,在政府采购协定中,政府购买货物或服务业要求先决定哪一个机构是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与政府机构发生密切联系的时候也会被认为是被政府采购协定所覆盖。之所以认定是政府机构如此重要是因为只有政府措施是在WTO协定范围之内的。(39)TPP国企章节继承了SCM协定的基本结构。(40)SCM协定的基础性概念是补贴,目的是规制政府向参与国际贸易的私人公司提供财务支持。TPP中也有适用于政府补贴的规则。所以TPP国企章节和SCM协定是互补的,它们针对的是政府与产业之间关系的不同面向——一个是政府和私人产业之间的关系,一个是政府与公共部门之间的关系。TPP国企章节弥合了SCM协定缺失的一环——直接规制政府与国企之间的关系。SCM协定仍然适用于国企,但是这种适用只发生在以下情况:(1)国企履行了政府的职能,是财务支持的提供者;(41)或者(2)国企从政府处获得补贴,然后作为私企参与国际贸易。(42)但是,这两个方面不涉及政府与国企之间的关系。TPP国企规则覆盖了政府和国企之间关系和后果的其他方面。TPP国企规则涵盖了(1)因为国企获得非商业协助的活动而引起在本国或外国市场上的竞争扭曲;(43)(2)国企广泛的活动,包括服务贸易和投资;(3)国企之间彼此支持,扭曲国内和国外市场竞争的关系。(44)目前的SCM协定不涵盖这些方面。TPP国企章节主要关注的是扭曲全球贸易和市场竞争的政府支持和补贴。从这个意义上讲,TPP国企章节补充了SCM协定。两者的共同目标是规制政府向参与市场的企业提供政府支持,两者相互结合就会确保全球市场的公平。
此外,美国在小集团内倡议“三零方案”(零关税、零外关税壁垒、零补贴),把国有企业与补贴等问题纳入经贸谈判范围,客观上产生了美式规则延伸至其他贸易协定中的效果。例如,2020年12月30日完成的《中欧投资协定》(中欧CAI)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国有企业”这一术语,而是利用“涵盖实体”(covered entities)这样的表述,但进一步扩大了对“国有企业”的认定范围。根据CAI条款第2部分第3条的规定,除通常意义上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政府通过持有少数股权控制其决策,或政府虽然不持有股权,但可依法通过指示控制其决策的私营企业也被囊括其中。这显然受到了美欧日三国提倡的“限制国有企业”目标的影响。
虽然美国试图就WTO规则进行改革,以便约束中国的政府补贴及其他非市场措施,但根本上改变WTO规则极度困难,国家一致原则使得这种改革成为事实上不可能的任务。(45)美国也认识到,WTO本身不存在能够迫使中国作出改变的工具,(46)只能另寻他路。
四、美式小多边主义体系的核心特征
在现有经贸多边主义不利于自身的动因驱使下,历经奥巴马政府开启,特朗普政府时期的激进推动,拜登政府时期圆滑、精准和稳定推进,美式经贸小多边主义体系已经逐渐成形,并显露出若干核心特点。
(一)协定谈判的高效迅速
相比在正式的、具有拘束力的或是成员数量众多的国际经济组织进行痛苦的、旷日持久的谈判,在小多边主义安排下,一国政府可以迅速有效地行动,与那些与己密切关联、有利害关系、有相同价值观、有经济实力的国家组成灵活的联盟。(47)
以《美墨加协定》为例,三国于2018年9月达成共识,决定开启NAFTA升级谈判。同年11月,三国首脑共同签署了USMCA文本,后转交三国国会审议通过。美国国会于2020年1月通过修订后的《美墨加协定》(USMCA)并递交美国总统签署成法,2020年7月1日生效。美国全程主导了《美墨加协定》的谈判议程和节奏,谈判时间前后仅仅用时不到一年。
2017年7月12日,美国正式提出修订《美韩自贸协定》。2018年1月5日和31日,双方分别进行了第一和第二轮谈判,并于3月28日对主要内容达成共识。2018年9月24日,美韩两国总统正式签署了新《美韩自贸协定》,从提出到正式签署修订后的文本仅仅用时一年零两个月。
除了谈判对象数量减少带来效率显著提升之外,特朗普的施压式谈判方法也有利于迅速结束谈判进程,避免拖沓而夜长梦多。这种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美国纳入小多边主义俱乐部的成员多为与美国存在特定利害关系的国家,彼此具有相同的利益诉求,美国也更容易获得谈判筹码。如在《美韩自贸协定》的修订过程中,朝鲜半岛局势的高度紧张以及朝鲜频繁的导弹试验,使得美韩双方并不希望贸易摩擦有损美韩战略联盟的稳定性。因此在几个月之内,双方就迅速达成协议,完成了对《美韩自贸协定》的修订。(48)这种策略凸显了效率优势,在多边主义谈判机制下则几无可能。
(二)俱乐部形式的排他性
除了成员的减少导致谈判效率大幅提升之外,谈判进程迅速也可归功于小多边主义下美国与其他国家更容易达成共识,这是因为参加小多边协定的国家(地区)具有某些共性,除了上述的美国和韩国具有战略联盟关系之外,这些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接近,在一些议题或问题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利益、诉求或主张,容易引起政策共鸣。这也足以说明,美国在选择小多边谈判对象方面也是有的放矢。(49)
在规则层面上,浓缩于《美墨加协定》的“毒丸条款”以及在新的小多边协定中嵌入严格的原产地要求,都以规则固化的方式保护小集团内部的成果不外溢,排挤和孤立非成员。(50)在话语层面,美式小多边协议参与国家通过联合声明的方式为俱乐部设立隐形的价值观壁垒,如其先后数次发布、提出WTO改革意见的《美欧日三方联合声明》。
《美墨加协定》的“毒丸条款”禁止协定国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缔结自由贸易协定。换言之,只有符合所谓“市场导向”价值观的对象国,才可能享受更进一步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带来的“福利”,而非市场经济国家则被排除在外,甚至被阻止与俱乐部的成员进行贸易。“巧合”的是,与美国能够打造小多边俱乐部的国家、地区,包括日本、加拿大、欧盟都并不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此举所意图排挤的国家也昭然若揭。该种价值观还体现于《美欧日联合声明》中,三国一致主张“非市场主导政策和做法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条件,破坏国际贸易的正常运作”,因此将“探讨非市场主导政策和做法存在的迹象,加强对其他国家非市场导向政策和做法的信息共享,确定维持市场主导的手段”。(51)
与市场经济息息相关的是国有企业及“三零方案”中的零补贴问题。美欧日在联合声明中认为,“其他国家将国有企业发展成为国内顶尖,并任由其于世界市场肆虐——导致了对三方国内的负面影响”,这种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主要来自特别补贴,是对市场的扭曲。(52)就反补贴问题而言,公共机构的概念界定是核心。因此,三国一致主张“确定一个实体是公共机构,不必认定该实体拥有、行使或拥有政府权力”,通过进一步严格对公共机构的界定,表现出对“公共机构”控制说的偏离和对职能说的倾斜,再现“以市场为导向”的共同价值观偏好和对中国官方补贴措施的共同敌意。(53)WTO协定只有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条款,欠缺针对国有企业的专门规定。在国际经贸规则中加入专门的“国有企业”条款甚至章节,对国有企业的定义、政府补贴、竞争中立等方面进行细化要求是在TPP中才首次出现的。在三国看来,当前WTO并没有能够遏制中国国有企业的有效工具。(54)
最后,就“发展中国家身份和待遇”问题,美欧日认为“发展中国家已经包括了那些世界上主要的贸易大国,某些情况下这些国家在经济发展方面甚至超过了某些被认定为发达成员的水平”。但是,WTO协定不存在“发展中国家”的明确定义和分类,发展中国家身份的确定是基于国家的自我选择。就发展中经济体的“特殊和差别性待遇”,目前WTO不存在任何标准给出明确的界定。(55)
总之,美国以及欧盟、日本认为在现有WTO规则体系下并不能够解决非市场经济地位、国有企业等问题,具有共同理念的小集团内部共识才可能为改革提供基础。在贸易上举足轻重的成员之间首先形成相应的规则,排除多边“协商一致”表决制的干扰,再引领未来的全球化,是排他性小多边的特征之一。(56)
考虑到美国达成小多边主义俱乐部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符合自身利益的特定诉求,这种俱乐部一体现了“美国优先”(American First)的理念,与20世纪美国小多边主义安排中提到“美国为中心”(US-Centered FTA)的理念形成跨越世纪的呼应。
(三)协定调整的灵活性
小多边主义的安排更具灵活性。以《美墨加协定》为例,《美墨加协定》中包含的“日落条款”规定了有效期,要求每六年对协议进行联合审查,审查后可以在重新谈判或者继续存续16年中进行选择。该条款使得整个协定乃至所涉及的相关议题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灵活性。“日落条款”确保了若协定内容无法有效应对新局面,三国可以于六年期限届至时及时协商解决;若新协定同NAFTA一样逐渐造成对美国不利的局面,美国可以通过有效期机制变更内容或终止协定防止问题进一步恶化。(57)NAFTA在实施后期使美国在北美自由贸易区中产生巨大的贸易逆差,前车之鉴使得美国政府希望新制定的自贸协定能够灵活变更,以应对变化的形势。(58)
同样,在修订《美韩自贸协定》过程中,特朗普政府也释放信号表示,在韩国对美贸易顺差持续增加的情况下,未来协定仍可能遭遇修订或终止。这些都显示出美国吸取了WTO的教训,在所缔结的贸易协定中内嵌了一定的灵活性,以便随时根据美国的利益和政策偏好进行适时调整。(59)
五、打造美式小多边主义体系的主要诉求
美国打造新的小多边经贸俱乐部,主要是为消弭原先多边主义造成的“不利”影响,将经贸关系拉回“正轨”,并致力于将小集团内的经贸新规则扩展为全球规则,进而在新一轮经济全球经济竞争中牢牢把握规则制定权。
(一)把握制定全球经贸规则的主动权
小多边主义框架下的自贸协定具有“谈判实验室”的功能,可以帮助贸易谈判者和政策制定者研究处理全球经济中逐渐演变的问题,从而创制先例。美国放弃将WTO作为改革的主要阵地,转而进行小多边实验,力争以自身体系内的新规则推动全球范围的变革,并树立模板。
退出TPP后,USMCA成为美国实践贸易新规则的主要阵地,被视为美国贸易政策的黄金标准和未来贸易协定的模版,(60)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种规则:
1.数字贸易规则
互联网及数字贸易的兴起深刻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当前,超过一半的跨境服务贸易是通过信息及通信技术完成的,据统计,依靠数据跨境移动所发生的产品及服务贸易每年促进全球经济增长超过1万亿。(61)数据逐渐成为原材料、劳动力及资本之外的新生产要素,各国都希望在新的技术浪潮中把握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立法主动权。
但是,WTO数字贸易的谈判分歧仍十分严重。比如就数字贸易概念本身,中国更倾向于“电子商务”的概念,旨在维护具有优势的互联网电商产业,核心在于跨境货物贸易和贸易壁垒上。(62)而欧洲出于维护文化多样性以及个人数据保护的目的,提议排除视听服务。(63)美国由于在数字贸易领域,尤其是数字服贸贸易上具有极强的竞争优势,更希望推动其优势领域所依赖的数据自由流动、保护数字内容的知识产权以及提高各国在数字产业的市场准入水平,(64)因此中欧的观念都和美国利益不相符合。此外,各方对关税和国内数字服务税的主张存在较大差异,同样与美国提倡的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理念相左。(65)
作为需要扩张本国数字贸易优势的大国,美国不会坐视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权旁落他国之手,更不会耐心等待停止的多边机制车轮重新启动。美加墨在数字贸易中实力相差悬殊,美国在数字服务和货物贸易中都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具有比较优势,(66)这驱使美国在《美墨加协定》中进行数字贸易规则试验。USMCA可以被视为是包含当前最先进的数字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规则的贸易协定,(67)也是贸易协定中第一次明确解决数字贸易问题,很可能在今后为其他贸易协定设定基调,(68)持续推进美国有关数字贸易小多边规制的扩大化。
以数据流通为例,《美墨加协定》在第19章的第3条规定,三国间数字产品电子传输实行零关税,第4条要求对数字产品适用非歧视待遇原则,第11条要求“除为公共政策需要,协定国不得禁止或限制进行跨境信息传递的商业行为”,(69)以上规定皆是为了消除数字贸易壁垒,鼓励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致力于数字贸易领域的高度自由化。美国在这些新兴议题上突出了规则制定的主导权,意欲通过规则或者标准的制定,达到议题设定和规则制定的先发制人,为自己的经济利益服务,巩固本国的产业优势。
美国政府还承诺,美日贸易协定的最终文本要比已经在全球建立起成熟标准的USMCA更先进,谈判中全面涵盖包括禁止对数字产品电子传输施加关税、确保电子产品非歧视待遇、各行业数据流动零壁垒、消除数据本地化要求、确保企业能够将创新编码科技灵活运用于自身产品(70)等关键议题。
2.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
当前国际投资法的热点问题是如何在“维持东道国规制权”与“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之间达成有效平衡,且天平正逐渐倾向于偏向维持东道国管治权。美国是显现此种偏向的国家之一,如美国最高院大法官约翰·罗伯茨认为,仲裁允许私人裁决者审视一个国家的公共政策,拥有判定东道国立法、行政与司法活动无效的权力,权力过大。(71)
在NAFTA时代,美国被诉的案件中有14起(一共21起)是基于东道国政府行为构成征收(尤其是间接征收)的诉求,而间接征收的诉求一般涉及东道国政府有关公共政策的法律法规。(72)《美墨加协定》在关于投资的第14章中引入实体和程序双保险,限制就间接征收提起仲裁来贬损东道国规制权。从实体角度,间接征收不得被随意解释。附件14-B规定了在认定是否构成间接征收时应当考量的因素和采取的方式——“以事实为基础的一案一裁”。同时,一方非歧视性、为保护正当公共福利目标的管理措施不得被认定构成间接征收。在程序方面,依据附件14-D的规定,间接征收被明确排除在美国与墨西哥两国间的可仲裁事项范围外。(73)双保险机制能够减少东道国被诉风险,进一步强化美国自身的规制权。
鉴于当前卡尔沃主义的回归以及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价值取向的变化,USMCA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带来模范效应,被越来越多希望更大程度保留本国对外国投资规制权的国家吸取进自身签订的贸易协定中。
3.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性条款
USMCA包含的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性条款得名于美国商务部长在接受采访时将该条款比喻为可能被复制的“毒丸”(poison pill),此言论认为由于现在已经具备文本先例,该条款将会更容易被添加到其他贸易协定当中,成为谈判成功的先决条件之一。(74)该言论一定程度上代表着该歧视性规则基于USMCA的实验结果会继续添加进美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协定之中。
综上,美国希望通过各项小多边主义协定生效进而树立样板工程。(75)这种俱乐部内部规则的国际化、区域规则的全球化并非具体某一届政府的举措,而是美国驾轻就熟的法律手段,为其主导国际法秩序的构建提供了制度性的便利和补充。典型事例如在20世纪说服联合国与国际商会失败后,美国选择绕开它们,转而游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并通过《海外反腐败法》,以便名正言顺地将长臂管辖伸向世界各国。(76)
从美国国内视角出发,这种理念可以大胆解释为,在以其为中心的“帝国”秩序网中,抛弃不适合帝国中心利益的法律制度(如WTO经贸规则),而重新在“帝国内部”展开区域“试点立法”,再进一步推广应用,是一种“理所当然”的中央宪法权利。(77)
(二)有效消除对美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通过小多边主义体系,贸易谈判对象成为美国达成实现减少外国贸易壁垒、人为平衡双边贸易流动特定政策目标,实现自身核心利益诉求的“抓手”。
美国重启NAFTA谈判的主要原因在于NAFTA已经不再符合美国优先的理念。在1993年NAFTA刚刚签订时,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贸易还相对平衡,之后美国对墨西哥的贸易赤字便持续增加,2016年已经接近570亿美元,仅在汽车产业就高达680亿美元,因此才有了对NAFTA进行颠覆性的修订的动机。(78)更新后,USMCA在贸易方面能够进一步扩大美国食品、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如加拿大进一步增加了美国乳制品的出口配额,乳清和黄油的关税削减至零,同时还有家禽类的市场准入机会。墨西哥与美国之间的农产品贸易关税也会保持在零的状态,有利于双方进行更加“公平”的食品与农产品贸易。(79)
再以新《美韩自贸协定》为例,美国最为抱怨的两点是巨大的双边贸易逆差以及对韩国市场出口遭遇的贸易壁垒。(80)根据两国双边贸易数据,美国对韩贸易逆差的主要来源是汽车产业。2016年,美国进口了价值160亿美元的韩国车辆,几乎是美国出口韩国出口汽车价值的十倍。虽然美国人更青睐韩国汽车厂商现代和起亚公司制造的汽车,但特朗普则认为这一切都是因为《美韩自贸协定》是糟糕且不公平的,并扬言要退出《美韩自贸协定》。(81)最终协定并未被大幅度修改,其主要关注点还是汽车出口问题,暴露出美国人为扭转双方之间贸易逆差的意图。根据新版《美韩自贸协定》,每家美国汽车企业出口韩国车辆的上限额提升一倍,从2.5万辆提升至5万辆,同时出口车辆无须再符合韩国的排放标准,仅需达到美国标准,且韩国从美国进口卡车的关税将于2021年从之前的25%降至零,进一步降低了美国车企准入韩国市场的门槛。而韩国对美国的钢铁出口限额却仅相当于韩国2015年至2017年时美国钢铁出口平均量的70%,不能超过270万吨。(82)
《美日贸易协定》谈判的初衷同样是美日之间的巨额贸易逆差。特朗普政府表达过对日贸易逆差的不满,并且希望通过双边协定来解决这种不平衡状态。在谈判过程中,美国贸易代表处也发布声明称美日之间2018年的贸易逆差达到676亿美元。(83)谈判结束后,《美日贸易协定》成为美国农民及商界的巨大胜利,日本需要削减或者免除接近72亿美元美国农产品关税,超过90%的美国出口至日本的农产品将会享受零关税或优惠关税。(84)
就美欧关系而言,2018年7月25日欧盟官网发布了一份联合声明,指出美欧双方将共同努力,达成非汽车工业产品领域内的“三零”水准,同时在服务、医药、化学品、医疗产品以及大豆产业范围内减少壁垒、增加贸易流动,实现更公平、互惠的贸易。2019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的《美国欧盟谈判之目标大纲》中再次指出,与欧盟谈判的主要目标仍然是解决关税与非关税壁垒问题。(85)值得一提的是,联合声明中使用了“志同道合的伙伴”(like-minded partners)来形容美欧以及其他部分国家,搭伙的主要任务在于改革WTO、解决不公平的贸易措施,包括强制技术转让、产业补贴和国有企业等问题。(86)这一声明与2020年发布的《美欧日三国联合声明》遥相呼应,表现出美式小多边主义俱乐部内成员对彼此价值观的认同。
综上,在与多个盟友签订自贸协定或者谈判过程中,美国一以贯之的诉求是通过规则制定的方式扩大本国出口额,以期人为削减美国对他国的贸易逆差。美国政府认为其经历的不公平贸易协议致使国家繁荣受到损害,为彻底扭转贸易逆差,实现贸易公平合理、互利互惠,谈判达成的新协议必须是对美国而言良好的、公平的协议。(87)
六、拜登政府的小多边经贸政策初探
拜登政府上台后虽然频繁抛出重返多边的口号,但观其行,则仍然显露出其对民主同盟、价值观俱乐部等小集团的偏好。
首先不可否认的是WTO的结构性缺陷——议题多样、利益分化——不会因为美国政府换届而改变,美国也不会骤然消除对WTO能够推进美式规则的怀疑。在《2021年贸易政策议程与2020年度报告》(2021 Trade Policy Agenda and 2020 Annual Report)中,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再次明确重申美国对WTO的态度,即“成员国必须重新思考WTO如何能够实现发展,现在是时候绕过已经过时的、失败的多哈发展议程框架”了,(88)“成员国应当开始识别机遇、产出成果,即使这些成果是逐步累积的。成员国不应觉得要由部长级声明和决定完成所有事宜,而要在部长级会议之间也能达成贸易自由化”。(89)由此可见,美国对于WTO成果产出低效的顾虑并未打消。此外,美国在WTO系统内推行贸易议程仍会不时遭遇利益分化的层层阻力。如在2020年有关农业问题的讨论中,农业委员会抛出了7个谈判领域,但美国希望将农业问题的讨论集中于提升透明度,强调成员国需要努力达成的是“现实和可行的结果”;(90)在有关渔业的问题上,美国一直主张应当强力限制渔业补贴、禁止特定的补贴,但“即使美国的这些提议可以直接解决产业性渔业补贴,不同发展程度的成员国仍然不断要求规定例外情形”。(91)因此,以小多边方式推行美式规则、应对经贸议题仍是美国不会放手的策略。在该份报告的重点事项中,美国仅仅提到“对WTO实体规则和程序进行必要改革”,但是“构建高标准的国际数字经济规则”这一关键问题仍然属于美国“与具有共享的民主价值观的志同道合的伙伴和盟友”的工作,而“填补国际贸易规则的空隙”也是“通过与伙伴和盟友加强合作”。即使在WTO部分谈到“数字贸易”和“多边对话”,美国也明确与“心意相似的WTO成员国”协作。(92)这些政策表明了拜登政府和特朗普政府在一些议题和策略上的共同点和延续性。
此外,拜登政府在经贸领域组建价值同盟,以引领全球经济规则制定的努力正在逐步凸显。比如美日印澳四边机制不同于传统军事联盟的合作机制,致力于横跨经济、技术、气候和安全等各个领域的合作。(93)美国国务卿布林肯表示,经济同盟让各国“其中一方受到胁迫时,应以盟友的身份作出反应,共同努力确保我们的经济相互之间的一体化程度高于我们与主要竞争对手之间的一体化程度,从而减少我们的脆弱性。”(94)呼朋唤友、初步组成俱乐部后,经贸规则商讨便提上日程。比如,美国政府试图与亚太地区盟友制定将中国排除在外的印太经济体数字贸易协议和标准,如数据使用规则、贸易便利化和电子海关安排等。拜登在布鲁塞尔会见欧盟主席冯德莱恩以及欧洲理事会主席查尔斯时也毫不掩饰地表态,提出美国应该重新主导并制定贸易规则,并且要将中国排除在外,只有“民主国家”才可以参与其中。美国还在七国集团加深所谓“中国问题”烙印。七国集团贸易部长会议接连聚焦“中国问题”。2021年10月22日举行的最后一次部长会议(MC12)声明在“自由和公平贸易”以及“促进贸易现代化”项下影射中国。例如,声明提到的补贴通报和透明度、钢铁产能过剩、工业补贴、国有企业、强迫劳动以及数据自由流动等,都是美国近年来在包括WTO在内的各种国际场合针对中国的发力点。在寥寥数语的“WTO改革”项下,声明虽未过多提及涉华问题,但其点到的G7峰会《卡比斯湾声明》有关WTO改革的要点部分其实也是主要针对中国。(95)
总之,多边主义限缩为小多边主义的策略转向并非某届政府带有个人标签的举措,其产生的动因——美国对多边主义机制的信任缺失、难以在多边主义机制中有效遏制中国——并不会随着美国政府的换届戛然而止。为了达成自身战略目的,小多边主义仍会延续。
美式小多边主义反映的“美国优先”的理念、排外性质的俱乐部形态、通过施压谈判签订协定以扭转与他国之间的贸易逆差均与互惠互利原则和WTO的非歧视原则背道而驰,其影响不容忽视。美国试图重塑和改革的自由贸易体系就是美国推进美国优先的小多边体系。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以排他和高标准的规则作为核心,形成了规则固化和控制强化的效应。(96)
美国于小多边体系开启的全球经贸规则变革及其内容,正逐渐晕染至多个区域贸易投资协定,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TP)都纳入了“三零方案”,将国有企业与补贴等问题纳入讨论范围,体现了美式规则的影子。此外,无论是针对中国的“毒丸条款”因《美日自由贸易谈判之目标大纲》已经显现出可复制性,(97)还是别有用心地选择反对与中国进行贸易协定谈判的肯尼亚展开贸易谈判,(98)小多边体系中针对中国的相关条款以及隔绝中国的贸易俱乐部,可能使得中国陷入贸易排挤和被边缘化的状态。因此积极倡导多边主义,倡导互惠互利的多边贸易秩序等破局理念,正变得十分重要。
美式小多边主义规则的渐进多边化表明中国需要直面美国重塑全球规则带来的制度性挑战,中国应该批判地借鉴美国的部分做法,创建符合本国利益的国际规则,把握全球经济发展趋势的前沿。此外,美国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一种以经济霸权为物质基础的法律霸权和司法垄断,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新形势下,中国必须力图破局,通过深入研究美方“法律战措施”的法律机制和机理,以应对国际贸易、投资、金融和经济摩擦,打破美国的贸易封锁。(99)同时,中国应以主动的姿态通过各种法律制度应对各种不利情况,在WTO等多边平台驳斥美欧日三国对“市场经济地位”的偏见定义,逐步建立体现中国实践和价值观的国际法法理,推动建立真正公平惠及各国、有益于国际社会的全球新秩序。
①USTR,"2018 Trade Policy Agenda and 2017 Annual Report,"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Press/Reports/2018/AR/2018%20Annual%20Report%20FINAL.PDF.
②王燕:《国际经贸法制改革的路径与困境反思》,《国外社会科学前沿》2019年第4期,第6页。
③张勇:《奥巴马政府的亚太地区“少边主义”外交浅析》,《美国研究》2012年第2期,第70页。
④C.A.Primo Braga and Alexander J.Yeats,"Minilateral and Managed Trade in the Post-Uruguay Round World," Minnesota Journal of Global Trade,Vol.3,Iss.1,1994,p.231.
⑤William T.Tow,"Minilateral Security's Relevance to U.S.Strategy in the Indo-Pacific:Challenges and Prospects," The Pacific Review,Vol.32,No.2,2019,pp.232-244.
⑥顾静:《美国多边主义东亚新政策剖析》,《东南亚研究》2011年第6期,第51页。
⑦张勇:《奥巴马政府的亚太地区“少边主义”外交浅析》,《美国研究》2012年第2期,第70页。
⑧苏长和:《全球公共问题与国际合作:一种制度的分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38-239页。
⑨Winston Fritsch,The New Minilateralism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Textos para discusso,No.208,Puc-Rio,1988,p.2.
⑩C.A.Primo Braga and Alexander J.Yeats,"Minilateral and Managed Trade in the Post-Uruguay Round World," Minnesota Journal of Global Trade,Vol.3,Iss.1,1994,p.234.
(11)Moises Naim,"Minilateralism:The Magic Number to Get Real International Action",https://foreignpolicy.con/2009/06/21/minilateralism/.
(12)Chris Brummer,Minilateralism:How Trade Alliances,Soft Law,and Financial Engineering Are Redefining Economic Statecraf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4.
(13)Miles Kahler,"Multilateralism with Small and Large Number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6,Iss.3,1992,p.707.
(14)王晓文:《特朗普政府印太战略背景下的小多边主义——以美印日澳四国战略互动为例》,《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20年第5期,第60页。
(15)张勇:《奥巴马政府的亚太地区“少边主义”外交浅析》,《美国研究》2012年第2期,第70页。
(16)王联合:《美国“印太战略”框架下针对南海问题的联盟新样式》,《国际观察》2021年第1期,第108页。
(17)寺田贵:《中国的全球金融抱负:小多边框架》,《国际经济评论》2014年第1期,第166页。
(18)史田一:《冷战后美国亚太多边外交中的同盟逻辑》,《当代亚太》2015年第2期,第54页。
(19)王中美:《试论中国FTA战略的几个基本问题》,《世界经济研究》2018年第9期,第34页。
(20)王明国:《选择性退出、多边间竞争与特朗普的反制度化国际战略》,《国际论坛》2020年第1期,第21页。
(21)Stewart Patrick,"The New 'New Multilateralism':Minilateral Cooperation,but at What Cost?" Global Summitry,Vol.1,Iss.2,p.120.
(22)C.A.Primo Braga and Alexander J.Yeats,"Minilateral and Managed Trade in the Post-Uruguay Round World",Minnesota Journal of Global Trade,Vol.3,Iss.1,1994,p.234.
(23)James Baker,"The Geopolitical Implications of the U.S.-Canada Trade Pact",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1988,p.35.
(24)Bruce J.Heiman,"The Conduc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in the Bush Administration",The Fletcher Journal of World Affairs,Vol.13,No.1,1989,p.15.
(25)Stewart Patrick,"The New 'New Multilateralism':Minilateral Cooperation,but at What Cost?" Global Summitry,Vol.1,Iss.2,2015,p.120.
(26)Simon J.Evenett and Michael Meier,"An Interim Assessment of the U.S.Trade Policy of 'Competitive Liberalization',World Economy,Vol.31,No.1,2008,pp.31-66.
(27)Abbey Stemler,Scott Shackelford and Eric Richards,"Paris,Panels,and Protectionism:Matching U.S.Rhetoric with Reality to Save the Planet," Vanderbilt Journal of Entertainment and Technology Law,Vol.19,Iss.3,p.545.
(28)王中美:《试论中国FTA战略的几个基本问题》,《世界经济研究》2018年第9期,第34页。
(29)C.A.Primo Braga and Alexander J.Yeats,"Minilateral and Managed Trade in the Post-Uruguay Round World," Minnesota Journal of Global Trade,Vol.3,Iss.1,1994,p.234.
(30)翁国民、宋丽:《〈美墨加协定〉对国际经贸规则的影响及中国之因应》,《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8期,第21页。
(31)王中美、徐乾宇:《战略排他与规则重构:试析美国FTA的贸易政策涵义》,《国际商务研究》2021年第4期,第12页。
(32)车丕照:《WTO对国际法的贡献与挑战》,《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第7页。
(33)邓炜:《从“多哈回合”中止看多边贸易体制的危机》,《经济经纬》2007年第1期,第45页。
(34)"Reforming Developing-Country Status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9/07/31/2019-16497/reforming-developing-country-status-in-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
(35)OECD,"Levelling the International Playing Field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Businesses:What Have We Learnt So Far?" May 6,2014,http://www.oecd.org/corporate/C-MIN(2014)20-ENG.pdf,pp.3-5.
(36)Mikyung Yun,"An Analysis of the New Trade Regime for State-Owned Enterprises Under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Journal of East Asian Economic Intergration,Vol.20,No.1,2016,pp.3-35.
(37)OECD,"Levelling the International Playing Field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Businesses:What Have We Learnt So Far?" May 6,2014,http://www.oecd.org/corporate/C-MIN(2014)20-ENG.pdf,pp.3-5.
(38)Agreement and Subsidies on Countervailing Measures,art.1.1(a)(1),Apr.15,1994,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Annex 1A,1869 U.N.T.S.14[以T简称SCM Agreement](a)(1).
(39)Ernst-Ulrich Petersmann,"World Trade Principles-E.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Trade Law",in Rüdiger Wolfrum,ed.,The 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2014,pp.10-13,opil.ouplaw.com/home/EPIL.
(40)Mitsuo Matsushita,"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the TPP Agreement",in Julien Chaisse et al.,Paradigm Shift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ule-making:TPP as A New Model for Trade A Greements? 2017,p.187,pp.192-193; Daniel C.K.Chow,"How the United States Uses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o Contain China in International Trade",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17,No.2,2016,p.370,p.398.
(41)SCM Agreement art.1.1(a)(i).
(42)SCM Agreement arts.3,5-6,15.
(43)参见SCM Agreement arts.3,5-6,15.
(44)TPP art.17.8.
(45)Jeff Mason and David Lawder,"Trump Targets China in Call for WTO to Reform 'Developing' Country Status,"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usa-trade-wto/trump-targets-china-in-call-for-wto-toreform-developing-country-status-idUSKCN1UL2G6.
(46)Dennis Shea,"China's Trade-Disruptive Economic Model and Implications for the WTO," https://geneva.usmission.gov/2018/07/27/55299/.
(47)Stewart Patrick,"The New 'New Multilateralism':Minilateral Cooperation,but at What Cost?" Global Summitry,Vol.1,Iss.2,2015,p.125.
(48)Jeffrey J.Schott and Euijin Jung,"KORUS Amendments:Minor Adjustments Fixed What Trump Called 'Horrible Trade Deal'," https://www.piie.com/system/files/documents/pb18-22.pdf.
(49)沈伟、徐驰:《逆全球化背景下美式“小多边主义”的端倪和成型——理解〈中美经贸协议〉(第一阶段)的变局背景》,《海峡法学》2020年第3期,第41页。
(50)王中美、徐乾宇:《战略排他与规则重构:试析美国FIA的贸易政策涵义》,《国际商务研究》2021年第4期,第12页。
(51)许宏强、张琦:《美欧日对WTO改革的核心诉求与中国的对策》,《国际贸易》2019年第2期,第18页。
(52)许宏强、张琦:《美欧日对WTO改革的核心诉求与中国的对策》,《国际贸易》2019年第2期,第18页。
(53)"Joint Statement of the Trilateral Meeting of the Trade Ministers of Japan,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https://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20/january/tradoc_158567.pdf.
(54)许宏强、张琦:《美欧日对WTO改革的核心诉求与中国的对策》,《国际贸易》2019年第2期,第19页。
(55)许宏强、张琦:《美欧日对WTO改革的核心诉求与中国的对策》,《国际贸易》2019年第2期,第19-20页。
(56)王中美、徐乾宇:《战略排他与规则重构:试析美国FTA的贸易政策涵义》,《国际商务研究》2021年第4期,第12页。
(57)Jason Marczak,"With Bipartisan Support,USMCA Can 'Stand the Test of Time'," https://www.atlanticcouncil.org/blogs/new-atlanticist/with-bipartisan-support-usmca-can-stand-the-test-of-time/.
(58)沈伟、徐驰:《逆全球化背景下美式“小多边主义”的端倪和成型——理解〈中美经贸协议〉(第一阶段)的变局背景》,《海峡法学》2020年第3期,第41页。
(59)金香丹:《特朗普政府修订〈美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动因及影响解析》,《韩国研究论丛》2020年第1期,第241页。
(60)USTR,"Ambassador Lighthizer Issues Statement on House Passage of the USMCA," 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19/december/ambassador-lighthizer-issues-statement-house-passage-usmca.
(61)王燕:《国际经贸法制改革的路径与困境反思》,《国外社会科学前沿》2019年第4期,第6页。
(62)WTO,INF/ECOM/19,April 24,2019.
(63)WTO,INF/ECOM/43,October 15,2019.
(64)陈寰琦、周念利:《从USMCA看美国数字贸易规则核心诉求及与中国的分歧》,《国际经贸探索》2019年第6期,第108-109页。
(65)柯静:《WTO电子商务谈判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走向》,《国际展望》2020年第3期,第47页。
(66)陈寰琦、周念利:《从USMCA看美国数字贸易规则核心诉求及与中国的分歧》,《国际经贸探索》2019年第6期,第108-109页。
(67)"Digital Trade and Innovation in a 21st-century USMCA",https://www.bsa.org/files/policy-filings/0802201921stcenturyusmca.pdf.
(68)Eleanor Wragg,"USMCA:A High-water Mark for Digital Trade?" https://www.gtreview.com/magazine/volume-18-issue-3/usmca-high-water-mark-digital-trade/.
(69)USTR,"Chapter 19 Digital Trade",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agreements/FTA/USMCA/Text/19-Digital-Trade.pdf.
(70)USTR,"Fact Sheet on U.S.-Japan Trade Agreement",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fact-sheets/2019/september/fact-sheet-us-japan-trade-agreement.
(71)"Selected Statements and Actions Against 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 https://www.citizen.org/wp-content/uploads/isds-quote-sheet.pdf.
(72)张庆麟、钟俐:《析〈美墨加协定〉之ISDS机制的改革——以东道国规制权为视角》,《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第44页。
(73)USTR,"Chapter 14 Investment,"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agreements/FTA/USMCA/Text/14-Investment.pdf.
(74)David Lawder and Karen Freifeld,"U.S.Commerce's Ross Eyes Anti-China 'Poison Pill' for New Trade Deals,"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usa-trade-ross-exclusive/exclusive-u-s-commerces-ross-eyesanti-china-poison-pill-for-new-trade-deals-idUSKCN1MF2HJ.
(75)王鹏远、朱颖妮:《美国推动〈美墨加协定〉的考量、特征及其对中国带来的挑战》,《价格月刊》2020年第8期,第81页。
(76)强世功:《帝国的司法长臂——美国经济霸权的法律支撑》,《文化纵横》2019年第4期,第87页。
(77)强世功:《超大型政治实体的内在逻辑:“帝国”与世界秩序》,《文化纵横》2019年第2期,第18-28页。
(78)USTR,"Opening Statement of USTR Robert Lighthizer at the First Round of NAFTA Renegotiations," 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17/august/opening-statement-ustr-robert-0.
(79)USTR,"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Trade Fact Sheet Strengthening North American Trade in Agriculture," 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united-states-mexico-canadaagreement/fact-sheets/strengthening.
(80)USTR,"USTR Lighthizer Statement on the Conclusion of the Second Special Session of the U.S.-Korea FTA Joint Committee," 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17/october/ustrlighthizer-statement.
(81)Alexia Fernández Campbell,"Trump's New Trade Deal with South Korea,Explained," https://www.vox.com/2018/9/24/17883506/trump-korea-trade-deal-korus.
(82)Alexia Fernández Campbell,"Trump's New Trade Deal with South Korea,Explained," https://www.vox.com/2018/9/24/17883506/trump-korea-trade-deal-korus.
(83)David Lawder,"U.S.Raises Trade Deficit Concerns with Japan,No Deal on Individual Issues,"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usa-trade-japan/u-s-raises-trade-deficit-concerns-with-japan-no-deal-onindividual-issues-idUSKCN1RS2DF.
(84)"President Donald J.Trump Has Secured a Tremendous Victory for American Farmers and Businesses with New Japan Trade Agreements,"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s-statements/president-donald-j-trump-secured-tremendous-victory-american-farmers-businesses-new-japan-trade-agreements/.
(85)USTR,"United States-European Union Negotiations,"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01.11.2019_Summary_of_U.S.-EU_Negotiating_Objectives.pdf.
(86)"Joint U.S.-EU Statement Following President Juncker's Visit to the White House,"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mer/detail/en/STATEMENT_18_4687.
(87)《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发表国情咨文》,https://china.usembassy-china.org.cn/zh/president-donaldj-trumps-state-union-address-zh/。
(88)USTR,"2021 Trade Policy Agenda and 2020 Annual Report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n the Trade Agreements Program,"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reports/2021/2021%20Trade%20Agenda/Online%20PDF%202021%20Trade%20Policy%20Agenda%20and%202020%20Annual%20Report.pdf.
(89)同上。
(90)同上。
(91)同上。
(92)同上。
(93)"Press Briefing by Press Secretary Jen Psaki and National Security Advisor Jake Sullivan",The White House,March 12,2021.
(94)"Reaffirming and Reimagining America's Alliances," https://www.state.gov/reaffirming-and-reimaginingamericas-alliances/.
(95)"Carbis Bay G7 Summit Communiqué,"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1001128/Carbis_Bay_G7_SummitCommunique_PDF_430KB-25_pages_.pdf.
(96)王中美、徐乾宇:《战略排他与规则重构:试析美国FTA的贸易政策涵义》,《国际商务研究》2021年第4期,第12页。
(97)USTR,"United States-Japan Trade Agreement(USJTA)Negotiations,"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2018.12.21_Summary_of_U.S.-Japan_Negotiating_Objectives.pdf.
(98)Jack Caporal,"Going Solo:What Is the Significance of a U.S.-Kenya Free Trade Agreement?" https://www.csis.org/analysis/going-solo-what-significance-us-kenya-free-trade-agreement.
(99)沈伟:《中美贸易摩擦中的法律战——从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到阻断办法》,《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1期,第199-2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