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公平问题的一些新特点
现在越来越突出的热点问题——社会公平问题,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它是一切政府和社会必须面对和处理的问题。但是现在它却具有一些新的特点:
第一,它的产生是与我国社会快速转型联系在一起的。20多年来,以社会转型形式出现的社会巨大变化,表现在中国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这些变化在速度、广度、深度、难度和向度上都是前所未有的。其中,利益格局、社会关系、次级制度、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文化模式、社会控制机制、社会承受能力等等方面上的变化尤为显著,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这样那样感受得到的。在这种种变化中,不同的个人、不同的群体,有的受益,有的受损,受益者又因受益程度的差异而各不相同,受损者也因受损程度的高低而相互区别。因此不仅在受益者的个人、群体与受损者的个人、群体之间产生了强烈的公平不公平的问题,而且在不同程度的受益者之间也产生了公平不公平的问题。也就是说,不仅受损者有强烈的不公平感,受益者也有各种各样的不公平感。
第二,它的产生又是与我国社会优化与社会问题并生的实际情况联系在一起的。我国社会变化的总趋势,在我看来是:一方面,上述各个领域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优化,另一方面,又引发了、出现了大量问题,有些问题还十分严重,如贫富差距拉得过大、新贫困层和新弱势群体由小变大、犯罪率居高不下,腐败现象广为蔓延等等,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如果没有优化这一方面,那么就无法理解为什么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充满机会、充满生气,老百姓的实际生活比哪个历史时期都好,也无法理解为什么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明显提高,全世界的炎黄子孙至少自1840年以来从来没有象现在这样自豪过。同样,如果没有问题这一面,我们则无法理解为什么我国社会各个阶层都有意见、都有牢骚。这些意见和牢骚,其实都是不公平感的表现。所谓“不平则鸣”。问题的复杂还在于,不仅问题的方面引起公平不公平的问题,优化的方面也这样那样引起公平不公平的问题。因为社会的优化,首先是社会结构的优化,是调整和改革的结果,既然是调整和改革,必然要或大或小地触动既得利益者;再者,对什么是优化,由于利益不同,也会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看法。
第三,它的产生还是与我国社会进步和社会代价兼有的客观现实联系在一起的。迄今我们看到的每一个社会进步,都是伴随着社会代价的。纯粹的进步、理想状态的进步,在现实社会中是不存在的。现代化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取得社会进步,同时又不断付出社会代价的历史。远的不说,1978年以来,我们国家的现代化进入了加速期。20多年来取得的社会进步,可以说,超过了前两个时期约140年的总和。前两个时期是指从1840年鸦片战争正式开始到1948年建国前的慢速期,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前的中速期。20年的进步和成就实实在在是举世瞩目,全球公认,看不到这一点无疑是片面的。与此同时,我们也付出了种种代价,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要以不少人的下岗为代价;我国的工业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以污染环境为代价;再加上前述指出的种种社会问题无一不是社会代价的不同表现。看不到这一面更是危险的。种种代价,造成一些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相对生活水平提高不多,甚至有程度不同的下降,与那些提高得快的个人和群体相比,他们就会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因而相应地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由于有这种种感受,他们不可避免会有某种怀旧感,甚至会发出“今不如昔”的感叹。因而也会对真实的社会进步产生某种怀疑。
既然具有某些新特点的社会公平问题已经客观地摆在前面了,我们的责任既不是对问题熟视无睹,也不是停留在无能为力,更不是刻意回避,相反,是要通过自己的研究,在肯定、保持我国社会优化和进步的同时,在理论上研究围绕公平问题提出的种种疑问,在实践上减缓不公平感对社会稳定和发展带来的冲击,从一个重要方面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促进我国社会快速健康转型的过程。
公平与平等:从以平等取向为主到以公平取向为主
社会公平问题首先要回答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正确的公平观的问题。在我国这样一个有长期“不患寡,患不均”传统的社会,很容易把平均主义误作为社会公平或社会平等,并且也把公平与平等混为一谈。事实上,公平不等于平等,更不等于平均主义。
平等只有相对的意义。近代历史上资产阶级在打破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向封建阶级夺取统治权力时,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政治平等观,它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起过积极作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分析、批评这种“形式上”的平等观时,提出了被称为“事实上”平等的社会经济平等观和满足需要的平等观。这种平等观,简言之,就是不仅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要“生产资料面前,满足需要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平等观在启发无产阶级的阶级觉悟、树立共产主义理想方面起过巨大的作用。
这里,无论是形式上的平等观或者事实上的平等观,涉及的都不是对一切方面都有效的绝对意义上的平等,而只是对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有效的相对意义上的平等。之所以如此,道理并不复杂:社会成员之间在生理上、心理上、社会上的情况,在体力上、智力上、社会协调能力上的素质,都是千差万别的,不可能绝对拉平。谁要无视客观的社会差别,就不可能不陷入幻想、空想,并在实际上以失败而告终。中国、外国无数事实表明了这一点。所谓绝对平等,以及作为绝对平等表现之一的平均主义,事实上,是一种社会不公:它要求不同素质、不同能力的社会成员,作同样的投入,又得到同样的回报。这毫无疑问是不可能的。其实际结果意味着、也必然是:实际投入多的社会成员,获得了与其投入不相称的回报;而实际投入少的却获得了超过其投入的回报。这种社会不公,可以推行一时,但不可能持久。因为它实际上打击了素质高、投入多的社会成员,鼓励不求上进。因而不要多久,“出工不出力”的怠惰风气就会滋生蔓延,效率低下的社会后果就会处处显现。可见,解决当前的社会公平问题,决不能回到平均主义的老路上去。
这一点,马克思对按劳分配的平等和不平等的分析,可以给我们启发。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出发,认为按劳分配是一种平等的权利,“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页。)然而,按劳分配虽然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却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了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的特权。按劳分配就其形式来说,是一个平等的权利,而就其内容来说,就其所造成的不同劳动者事实上的收入不均等来说,按劳分配又是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要实现收入的均等,就不能按劳分配,而应按需分配,这只能到财富充分涌现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正如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页。)按劳分配所体现的不平等权利,在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集体财富还没有达到极大充裕,劳动还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还不是生活的第一需要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同时在这种情况下,它也是公平的,即符合公平原则的。
公平与平等,或者说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都属于价值观的范畴,且它们有一部分内容是重合或交叉的,如机会的平等、竞争规则的平等属于公平的范围,这是它们的联系。同时,公平与平等又是不同的价值观:如果说,平等强调的是某种“同”,那么公平强调则是某种“异”。公平是以承认差异为前提的,由此我们可以一般地说,所谓公平就是一种合理的差异,这与平等以同一尺度来衡量形成反差。同时,公平与平等的内容可以是矛盾的,如结果的平等基本上属于不公的范围。1997年12月27日的日本经济新闻登载了一条题目为“日本经济复活的条件”的文章,其中讲道:不怕“公平的不平等”,就怕“不公平的平等”。在中国,人们也开始谈论“宁要不平等的公平,不要平等的不公平”。这些说法就是突出了公平与平等的区别。
日本学者高坂健次教授在分析从理想的平等社会到公平社会时,将平等和公平两个轴组合为4个单元(见表1)。这对于更好理解公平与平等的区别与联系,是有帮助的。在这四个单元中,他根据日本社会的调查材料,指出“世间容忍的是1单元和2单元。不容忍的是3单元和4单元。以新闻媒体为首的众多论调,好象是只求公平,追求平等的却消失了。”(注:〔日〕高坂健次:《从社会阶层看战后日本社会变动》,〔福建〕《东南学术》2000年第2期,第27-28页。)他甚至还谈到“平等的神话”。
表1 是公平还是平等
平等 不平等
公平 1 2
不公平 3 4
如果举例说明的话,那么,将来的“按需分配”可以看作是第一单元既平等又公平的情况;按劳分配可以看作第二单元公平的不平等的情况;平均主义可以看作第三单元不公平的平等的情况;而两极分化则可以看作第四单元既不公平又不平等的情况。这里,第一单元既平等又公平的情况,是一种理想目标,是最高纲领,理想无疑必须坚持,不能放弃,但现在还不能超越阶段,作为实际政策;第三单元不公平的平等的情况,我们建国以来直到1978年吃过苦头,改革开放正是总结了这方面的经验教训,不能走回头路;第四单元既不公平又不平等的情况正是我们要避免的。《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反复说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73页。)只有第二单元公平的不平等的情况是现阶段有可行性的。
这里,“不平等”强调了差异,“公平”强调了合理性。这种作为合理的差异的公平或公平原则,如果具体化为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原则,那么它一般是指为社会上大多数人所能接受的收入差别,主张在平等竞争条件下获得收入,反对高低悬殊、两极分化。它表明,机会的平等和条件的平等也即竞争规则的平等是一种社会公平,而结果的平等基本上是一种不公,它至多只能作为必要的补充,以解决社会低收入层,特别是贫困层的问题,否则就会导致平均主义。这一点上,笔者同意李强教授的观点:“我们需要追求的公平是,以机会的公平和条件的公平为主体,以结果的公平作为必要的补充。用这种观点来考察我国近年来收差距拉大的情况,就会发现,收入差距拉大是我国社会公平体系从以结果公平为主体向以机会公平和条件公平为主体转化的结果。这一转变与我国整体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一致的,因此,其方向是正确的。当然,在机会公平和条件公平为主体的同时也应注意到结果公平的必要补充地位,这就涉及到了如何对待社会贫困层的问题。”(注:李强《关于收入差距与社会公平问题》,载郑杭生、李强、李路路:《邓小平发展思想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系列文集——“九五”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邓小平关于发展的理论和体制转换时期我国社会结构的现状、变迁及发展趋势”阶段成果》。)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公平原则主要是机会平等和条件平等。我国社会在价值观上已从以平等取向为主转变为以公平取向为主。
公平与效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要正确的把握公平或公平原则,不仅要了解它与平等的关系,而且要处理它与效率的关系。
公平与效率何者优先的问题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强调效率优先,是市场经济的当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能例外。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总目标的完成、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及其优越性的展现、社会主义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实现,最终取决于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既是保证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又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而提高效益正是增进财富的最重要的手段。在一定意义上说,效率就是财富。效率为公平提供了存在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经济效益低下,物质产品匮乏,虽然人们都领取相等的一份配给消费品,但是,这样的所谓“公平”是贫穷的“平均”,绝不是社会主义公平的标准,用它是绝达不到共同富裕的目标的。过去我们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往往处理不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试图使效率和公平两者同举并重,有时甚至还片面地强调公平,致使主观愿望与分配制度的客观要求不相符合。在个人收入方面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多劳多得,打破平均主义,适当拉开收入差距,这就是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效率优先原则。
在处理公平与效率方面,我们党在总结了过去的历史经验之后,提出了符合实际、符合经济规律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什么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强调效率优先的同时,不能忘记兼顾公平呢?这主要是市场经济本身没有自发实现收入公平的条件,即通过市场机制并不能自动达到每个社会成员在个人收入方面把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果我们在强调效率优先原则的时候,忽视了兼顾公平,那就会走到另一个极端,实际上也是忘记了我们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个人收入分配原则,意味着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通过先富的示范效应达到共同富裕。在一般情况下,由机会均等所产生的收入差别是正常的,与效率的关系是正相当的。在机会均等和按贡献分配的条件下,收入的差别恰好反映了贡献的大小,这样的收入差别是广大社会成员(特别是低收入层成员)认可的,绝不是收入分配不公。在发达国家,这一点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换言之,如果有对努力和业绩的尊重,作为结果的不平等即使存在,不仅不会成为不满的对象,而且可以说只有从不平等上才反映得出人们所寻求的公平社会。”(注:〔日〕高坂健次:《从社会阶层看战后日本社会变动》,〔福建〕《东南学术》2000年第2期,第29页。)这一点,在我国也在开始成为共识,并将会越来越成为共识。
所谓收入分配不公,主要是指由机会不均等产生的非正常收入差别。笔者早就从社会学的角度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特征之一是“群体外收入差距过大”(注:郑杭生、李强:《社会运行导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学基本理论的一种探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46页。)。在当前主要表现在迅速崛起的高收入层和明显的低收入层并存。高收入层主要有各种非国有企业的业主、部分雇员及文艺界、体育界的明星等。低收入层主要有贫困地区的农民及以单一工资收入为主的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目前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更大程度上是因其所在产业、行业、部门的外部环境因素所决定的,这方面存在较多的不合理因素。这些不合理因素的核心是:社会缺乏公平竞争的机制。”(注:郑杭生、李强:《社会运行导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学基本理论的一种探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51页。)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当前我国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已经出现了一个“超高收入层”,这集中表现为特权收入和违法收入的膨胀。一部分社会成员收入畸高、能够获取暴利或骤然致富,正是二者膨胀的结果。特权收入和违法收入的膨胀,是当前人民群众强烈不满的分配不公。
必须强调的是,这种基于机会不均等的收入差别既违反了公平原则,又严重违背了效率原则,更不符合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根本目的。收入差别过大(且基于机会不均等)与效率的关系是反向相关的。在劳动者的职业不能自由选择、劳动力不是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劳动者的就业机会是不平等的。如果劳动者之间过大的收入差距不能通过正常劳动得以消除或缩小时,那么,在收入攀比机制的作用下,就会产生如下的后果:一方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会使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感到自己难以改变收入偏低的状况,极有可能自暴自弃,根本不去设法提高自己增加收入的能力(如我国某些贫困地区的社会成员那样)。这样的收入差距不仅不会提高效率,相反只会使效率下降。另一方面,这种收入差距过大,一旦超过了人们所能容忍的限度时,会造成不同收入层的社会成员不安于现存社会秩序,要求改变现有的社会地位,这样就会影响社会稳定,同样会导致效率的下降。
目前人们对收入差距过大的不满情绪,与其说是对收入差距本身的不满,毋宁说是对由于机会不均等所造成的收入不均等的不满,特别是对特权收入和违法收入的不满。从社会控制理论的角度讲,这种低收入层对收入分配或收入分配不公的强烈不满,是对社会稳定的严重威胁。我们认为,目前特权收入和违法收入的膨胀,尚处在社会失范的第一阶段——手段方式失范,尚不足以危及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如果听任这种畸形高收入膨胀乃至恶性膨胀,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例如,它会严重侵蚀广大社会成员对整个社会规范的信任和遵从,动摇公民对整个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的信心,进而达到社会失范的第二阶段——根本目标失范。那时,离整个社会的恶性运行和畸形发展也就不远了。如果这样,也就很难谈得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了。
总之,正确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消除基于机会不均等的收入差距过大,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又是一个重大的实际问题,必须给以足够的重视。
合理的社会分层体系: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保证
测量“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一个最简要的办法是基尼系数。由意大利统计学家基尼(Corrado Gini)提出的基尼系数的取值范围在0~1之间。当基尼系数越接近1,表明收入分配不公现象越严重;反之,基尼系数越接近于0,收入分配越平均。利用基尼系数可以对不同国家的收入分配和财产分配的平均程度进行比较。
根据国际通行贯例,基尼系数在0.3—0.4之间,表明全体居民的收入差距达到一个较为合理的程度,也就是说,这种差距第一是必要的,是有利于提高效率的,第二是社会可以接受的,也就是不违背公平原则的。低于0.3,表明收入差距过于平均,高于0.4表明居民的收入差距已趋不合理。
据世界银行的数字,我国的基尼系数在改革开放前为0.16。我们的研究表明,从80年代到90年代,基尼系数出现了两个台阶的提升,首先是1988年前不到0.3上升到1988年的0.382,其次是由0.382上升到1994年的0.452或0.467(按人口—收入测算)。这种反映我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两个台阶的提升,正好表明了中国收入分配状况突破过于平均局面走向收入差距的合理化阶段,又由合理的收入差距迅速滑向收入差距十分显著的不合理阶段。这样,在短短的十几年间,中国已经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收入差距超过了国际上中等不平等程度的国家,这样快的变化是值得忧虑的。
上述利益格局的分化和转型,在中国社会明显地产生了一个高收入层、中等收入层和低收入层。社会学告诉我们,一种稳定的利益结构,从收入的角度看,可以菱形来示意,而一种不稳定的结构则可以用三角形示示意:
附图
社会利益结构稳定和不稳定的示意图
对一个社会来说,高收入层总是少数,因此可以假定它是一个常数a,这样,中等收入层和低收入层就成为互变数x和y,也即x大,则y小,反之亦然。上图实线部分为菱形,它表示高收入层和低收入层均是少数,而中等收入层是多数人,由于中等收入层对社会的认同感较强,这个社会是稳定的。而如果低收入层成为多数,中等收入层成为少数,这便是虚线表示的三角形的示意图。由于低收入层,特别是其中的贫困层,对社会的认同感不强,甚至没有什么认同感,他们有许多不满要发泄,甚至以社会为报复对象。这个社会很难是稳定的。
中国大陆利益格局优化的其中一个表现,是现在有了一个高收入层,可以说是从无到有;也有了一个中等收入层,可以说是从小到大。这是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的前提。因为没有这样的利益分化,没有必要的利益差距,如何能够谈论所谓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呢?现在的问题是,低收入层太大,中等收入层还太小,而高收入层集中的财富过多,不够成熟,素质有待提高。
这从李强教授提供的我国的收入分布(见表2)数据中可以看得很清楚。该表说明,社会上的高收入层较多地占有了社会上其它各阶层的收入。不仅占去了社会底层的收入,而且占有了社会中间阶层的收入,这样就把社会中间阶层也推向了社会的下层。在表中,4、5、6、7组本是典型的中间阶层,然而其收入均有部分被上层占去(注:李强:《现代化与中国社会分层结构之变迁》,载郑杭生、李强、李路路:《邓小平发展思想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系列文集——“九五”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邓小平关于发展的理论和体制转换时期我国社会结构的现状、变迁及发展趋势”阶段成果》。)。
上述情况说明,我国社会矛盾比较激烈的时期,与比较稳定的经济发达国家不同。按照李强教授的研究,在那些国家,居于最富有的与最贫穷的阶层之间的是一个庞大的中等收入层,它成为社会的主体。本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次大战后以来,西方国家的中等收入层比例一直在上升。例如,在美国,到了80年代,社会上最富有的阶层大约占6.7%,最贫穷的阶层大约占6.2%,其余的87.1%的家庭,大致都处于一种中等收入或曰中产阶级的地位上(李强,1992)。庞大的中产阶级的形成,使得全社会的贫富差距程度大大缩小。作为贫富之间的过渡群体,中产阶级起到了使社会上层与下层对立和冲突得到缓解的作用。
表2 中国城乡居民家庭按人均年收入分组,各组占全部收入的比例(1996)
按家庭人均年收入, 各组占全部收入的比例
从低到高分为十组 (%)
1. 最低的1/10 1.41
2. 1/10 2.65
3. 1/10 3.75
4. 1/10 4.88
5. 1/10 6.27
6. 1/10 7.87
7. 1/10 9.66
8. 1/10 12.12
9. 1/10 15.72
10. 最高的1/10 35.68
资料来源:1996年,李强,《关于社会结构的调查》。
我们作了一些国际比较发现,无论从基尼系数看,还是从五等份法看,我国的贫富差距均已经超过了美国。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的《人口现状报告》,美国家庭收入基尼系数的变化状况为:1950年0.369,1960年0.353,1970年0.353,1980年0.365,1990年0.396。根据另一份《美国住户、家庭与个人的收入》,美国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为:1970年0.394,1980年0.403,1990年0.428。上述的两种来源的数据,与我国的数据比,均低于上述笔者计算的1994年我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0.452。美国的收入差距比我国的低,似乎出乎意料,但仔细分析起来也并不足怪。主要是美国绝大多数人口居于中等收入层;美国由于奉行比较严格的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财产的分布通过税收得到了一定的调节,贫富分化受到了很大的抑制;另外,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已建立了比中国远为发达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
上述比较给我们的启示是,从宏观上看,解决中国大陆正在拉大的收入差距、建立比较合理的社会分层结构,办法大体有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发展经济,发展新的产业,形成庞大的中等收入层,这对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是最重要的;第二,以经济杠杆调节社会收入,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防止灰色收入,严格执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要特别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继承税;第三,建立包括城乡在内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使贫困线的确定更加符合实际。
【参考文献】
[1]李强:《关于中等收入层问题的研究》,〔北京〕《管理世界》199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