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杭生:“理想类型”与本土特质——对社会治理的一种社会学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00 次 更新时间:2014-11-16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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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杭生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社会治理的中国化创新探索,充分体现了治理的理想类型与改革的本土特质这两种视野的统一。较之于统治和管理,作为理想类型的治理更适合现代社会的需要,更能发挥三大主体的各自优势、形成彼此的良性互动。中国社会治理的本土创新探索集中体现在社会治理方式的改进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四个治理”原则,正是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适合中国具体国情的社会治理具体制度的框架。中国的社会治理体制改革贯穿了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它站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立场上,形成了与西方观点不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理理念与观点,走出了一条理想类型与本土特质恰切结合的改革之道。

【关 键 词】理想类型/本土特质/社会治理/“四个治理”

 

在当今时代,“治理”概念可以说风靡世界。相应地,“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甚至“全球治理”以及“治理能力”等概念,不断涌现,在各国社会科学界、各国政府、联合国都广为使用和流传。但是对社会治理从“理想类型”到本土特质的逻辑和实践并不是都很清楚。社会学和社会学视角在这方面具有自己的学科优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论述,有两个不同以往的新提法:第一,在总体上用社会治理来代替社会管理;第二,全面论述了中国社会治理方式的改进,提出“四个治理”原则,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深入领会这两个新提法包含的深刻意涵,以及这两个提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对把握它们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树立全面正确的治理理念,十分必要。本文着重从社会学视角对这一问题做些分析和梳理。

 

一、社会治理定义及其表达的“理想类型”

要理解总体上用“社会治理”代替“社会管理”的真实含义,就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治理,以及社会治理与社会统治和社会管理的联系和区别。

社会治理(social governance)和善治或良治(good governance)的核心之点,在于由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共同来治理和管理一个社会。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定义都指出了这一点。

那么,这种治理,一般说来,与统治、管理又有什么区别呢?

三大部门,即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三种基本的制度安排,也是现代社会基本的结构构架。从统治、管理和治理与三大部门不同的关系及其不同的对待和处理,就能较为清楚地看到,这三者之间相对的区别。如果我们把统治、管理和治理设为横坐标,把权威来源、运作过程、民主参与、权力行使几个维度设为纵坐标。我们就能得到下面的表1。

从上述理想类型中可以看到统治、管理和治理这三者的一般区别。

就权威来源而言,在统治类型中,权威、合法权力只能来自政府,政府是唯一的权威来源。市场、社会是政府权力的附属品;在管理类型中,权威、合法权力主要来自政府,但并不否认也可以来自市场与社会;而在治理类型中,权威、合法权力则有多样的来源,三大部门均可成为这样的来源。

就运作过程而言,在统治类型中,由于政府凌驾于市场和社会之上,运作过程一般是单向的,即自上而下的命令、要求市场和社会服从;在管理类型中,运作过程以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为辅,具有主辅性;而在治理类型中,运作过程具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者相结合的特点,强调上下互动,具有双向性。

就民主参与来说,在统治类型中,政府凌驾在两大部门之上,对民主参与是排斥的;在管理类型中,主观上也要民主参与,但由于政府主导一切的惯性,民主往往是为民做主,民主参与程度有待提高,所以称为“半民主性”;在治理类型中,三大部门通过合作、协调及对共同目标的确定等手段达致对公共事务的治理,民主参与程度有了很大提高。

就权力行使来说,在统治类型中,依靠政府的权力,发号施令,具有明显的号令性;在管理类型中,由于政府主导一切的惯性,政府习惯于对市场、社会进行管控,具有明显的管控性;在治理类型中,三大部门作用不同,地位平等,平等协商是主要方法,具有明显的平等性。

上述理想类型显示出,治理较之于统治、管理更适合现代社会的需要,具有更多的比较优势。这些比较优势,简要地说,就是社会治理,更能发挥三大部门或三大主体各自的优势,更有利于彼此的良性互动,也更有利于避免各自的弱点,从而避免和减少各自的越位、错位、缺位、虚位,避免和减少各自的失灵,即“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社会失灵”,也更有利于避免彼此的弱点的聚合、叠加,避免由这些弱点的聚合、叠加所形成的恶性循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促进“有效的政府治理”,在我看来,其主要含义也就在这些方面的推进、提高和促进。

三个主体各自的优势和弱点,根源于它们在配置社会资源中的作用各不相同。政府主体的主要责任是制定规则、监管调控、维护秩序,提供公共物品。超出这些领域,它的优势就会丧失,就有可能陷入“政府失灵”。市场主体的作用主要是在经济领域保障供给、实现交换、创造财富、增进福利。超出这些领域,就会陷入“市场失灵”。民间主体的责任主要是公益性和志愿性的领域,虽然它们也能经营,但经营的目的不是利润,而是使做好事的本钱能够保值增值。超出这些领域,也会陷入“社会失灵”。当然在我国,社会组织这一板块,相对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这两个强势板块如今还很弱小,目前谈“社会失灵”还为时过早。正是由于三个主体都有各自越位、错位、缺位、虚位的可能性,都存在各自失灵的可能性,因此,如何避免其缺点的问题便顺理成章地提出来了。从上面可以看到,与统治、管理相比,社会治理更能发挥三个主体各自的优势互补,避免它们各自的弱势聚合,从而增进社会运行的正能量,减少社会运行的负能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在社会运行和发展中,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

历史地看,治理的观念,无论中西,早已有之。但是现代治理概念,是西方总结其长期统治、管理的经验教训,适应三大部门成型、成熟,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矛盾的时代变化和现实情况,加以提炼、提升而形成的。因此,现代治理概念,不能不与统治、管理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简要地说,“联系”主要是,治理也不能不这样那样地包含有统治的要素、管理的要素;“区别”则主要是,治理是一种更为高明、更可接受的统治,也是更有成效、更为成熟的管理。明确这一点,我们也就能更好理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什么要从总体上用“社会治理”来代替“社会管理”,因为这两者确有区别,社会治理是一种更有成效、更为成熟的管理,而且社会管理(social management)一词在国际上并不通用,这里的管理(management)主要指的是经济管理,与前面的“社会的”(social)不匹配。同时也能理解,并不是今后在中国“社会管理”这个词不能用了,因为两者又有联系:社会治理也不能不这样那样地包含有管理的要素,治理也有“管”的方面。过去在中国广泛使用的社会管理也不是用错了,因为那时讲社会管理也讲到管理主体的多元性,讲到科学化的社会管理。这次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公报和《决定》仍然使用了很多“管理”。例如“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管理格局”、“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创新”等等。这就是说,治理和管理不能截然割裂,治理和统治也不能绝然对立。在这方面,要避免误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管理和治理方面总的提法。

上面说的都没有离开治理的理想类型、一般模式,也就是它的一般性。但是任何真实、现实的社会治理,除了它的一般性,必定还有它的特殊性,即这种一般性是如何结合我们中国的具体国情落实在我国国土上、成为我国有效的具体治理制度的。

 

二、“四个治理”:“理想类型”在中国的落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不仅仅一般地提到要在总体上用“社会治理”来代替“社会管理”,而且还全面论述了中国社会治理方式的改进,提出“四个治理”原则,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这“四个治理”,就是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适合中国具体国情的社会治理具体制度的框架。

第一,“系统治理”着重解决的是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社会治理的主体角色与主体关系问题,即谁领导、谁主导、主体间怎样互动的问题。《决定》指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在这里,“系统治理”一方面吸取了西方治理定义的核心之点,即由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共同来治理和管理一个社会,明确了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很显然,“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提法,很确切地表达了治理定义的核心之点,并进一步表明了社会各方是如何参与、如何互动的:政府要通过有效的治理活动、社会组织要通过有效的自我调节活动、公民要通过有效的自治活动,并通过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来达致对社会的有效治理。这里提到的“自治”并不是“让政府走开”,而是要正确处理与政府的关系;自治也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要与政府合理分工,明确政府该做什么、社区又该做什么,这种自治是“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框架下的自治。这样的自治的实现和自治能力的提高也都有一个培育过程,政府承担着这种培育、推进社区自治、居民自治的责任。所以,可以简要地说,自治是一种关系、一种分工、一个过程。居民自治能力的提高,是“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前提条件之一。

另一方面,“系统治理”又根据中国具体国情,根据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强调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这一点是最能体现中国化特点的。中国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我们在各地实地调查也证明,当今中国离开“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任何有效的社会治理都是难以想象的。谁看不到这一点,谁就对中国社会的实际运行、特点优势,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的不同之处,缺乏真切的了解。这说明,在中国“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并不与社会治理相矛盾,而是可以互为前提、相互补充的。机械地照搬西方的治理概念显然是解释不通的,更是无法实行的。

由上述两方面看来,系统治理很好体现了“世界眼光”与“本土特质”这两个方面的统一,现代性全球之旅的长波进程和本土社会转型的特殊脉动这两种视野的统一。

西方社会的治理理念与模式是在西方土壤下生发出来的,是对他们长期的统治、管理经验的更新和提升,是为他们的基本制度和他们的国家利益服务的。从借鉴的角度看,必须承认它们包含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合理成分,吸收这些合理成分并在中国的土壤里培育,有助于形成后发优势。同时,也得承认,它们不是为中国的特殊国情而设计的,简单移植难以取得成功。当然,即便是合理的成分,仍需要在借鉴中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脱离国情的借鉴努力必将面临失败。这就是说,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依据是从现实中来的,而不是从西式蓝图里来的。

第二,“依法治理”着重解决的是社会治理实施的主要依据和手段问题,即主要依据什么、依靠什么来治理的问题。《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作为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是社会的硬控制手段,是处理国家与社会、国家与群体、国家与公民,以及群体与群体、群体与公民、公民与公民关系的基本准则。法律作为国家的意志,既包含统治的因素,也包含管理的因素,更包含治理的因素。作为更高明的统治形式、更有效的管理形式,社会治理,更要有法律根据、法律支撑,法律保障;治理的各个主体都要有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各自的行为都要符合法治方式。

依法治理,既是各国的共识,在中国又有自己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发展的特点。在我国,依法治理,特别要关注以下几点:一是社会治理的各个主体在实施治理时都要注意自觉维护法治的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社会治理的各个主体在实施治理时,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谁也没有超出法律的特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三是社会治理的各个主体在实施治理时,都要清楚地知道自由不是为所欲为,不是“摆脱政府”;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超出法律范围就要失去自由。例如,在交通治理中,“醉驾入刑”是没有商量余地的。

第三,“综合治理”着重解决的是社会治理实施的其他依据和手段问题,即还要综合运用除法律外的其他手段来治理的问题。《决定》指出:“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

道德作为非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是社会的软控制手段,是处理国家与社会、国家与群体、国家与公民,以及群体与群体、群体与公民、公民与公民关系的必须兼顾的重要的深层的准则。对社会治理来说,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是必不可少的。没有道德约束的治理,绝非善治或良治。没有道德约束的但还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在社会学上叫做越轨行为。综合治理使我们的利益关系既是合“法”的,又是合“义”的,合法而不合义的行为是“缺德”的,也是为人所不齿的。现在社会关系不协调、社会问题频频出现,很多是越轨行为“合法化”的不良后果。“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使老实人吃亏,鼓励越轨行为盛行,对社会风气、对执政基础,都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损害。道德在“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上起着自己特殊的、法律不可代替的作用,这种作用,随着社会现代性进程的深入,会越来越重要。

中国社会有很长的“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的传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既强调“依法治理”,又强调“综合治理”,正是对这一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第四,“源头治理”着重解决的是社会治理的选择次序问题,即不同类型社会治理的优先次序、轻重缓急、标本关系问题。《决定》指出,“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

源头治理、治本治理有三个要点: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要强调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注重制度安排的公平正义,抓住这些方面不放,才能真正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重在治本,就是要着重在这些根本点上下工夫。但是这并不是说治标可以忽视。所谓治标治理,就是我们过去习惯的应急性治理,以及一些具体的治理方法。无疑,应对及时有效也是十分重要的,否则要误大事。同时,具体的有效的治理方法、抓手也很重要。如网格化管理这种运用高科技手段的治理方法,基层综合服务平台这种社会治理的具体抓手,都是如此。问题是我们过去对源头治理重视不够,甚至忽视,没有把治标治理与治本治理有机结合起来。

在实践上,这种标本兼治的社会治理,就是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从现在多发凸显的社会矛盾看,从燃点多、燃点低的社会问题看,最主要的根源就在经济发展的成果落实不到老百姓的民生福利上。我们的劳动报酬只占GDP的37.2%,还不到40%,这与发达国家在60%以上,差距确实太大了,与我们的1985年相比,也下降差不多20个百分点。应该说,这是最大的脱离群众。这已经发展为政治问题。单靠刚性的强力的手段来维稳,成本很高,收效甚微,甚至造成越维稳,群体性事件越多的困境。这是因为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是治标。必须有新的治本的思路。这就是增加民生福利,特别是增加老百姓的收入,尤其是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的收入。这当然不是平分,平均分配是另外一个极端,我们吃过亏,也要避免。

这种情况已经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在“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发展指标当中,明确了经济增长速度是年均7%,同时也明确了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要在7%以上。党的十八大提出“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并承诺到2020年中国城乡居民实际收入要比2010年翻一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系统地提出:“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扩展投资和租赁服务等途径,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所有这些措施,在中国社会,其意义是非常深远的。它雄辩地表明,中国正在大踏步走向以民生为重的社会,改善民生正在一步一步转化为有可操作性的社会治理体制和机制,落实为有可行性的社会政策。

总之,从包含的丰富内容上说,“四个治理”事实上展示了这样六个结合,这就是治标治理与治本治理相结合;刚性治理与柔性治理(即硬性治理和软性治理相结合);社会服务与社会治理相结合;社区治理与社会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与多方参与相结合;科学精神与人文关怀相结合。从互动的探索过程来看,“四个治理”涉及高端设计和各级低端设计的关系,中央经验与地方和部门、基层社区经验三个层次的关系问题。

“四个治理”作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个重要内容,无疑属于我国最高层的顶端制度设计。但是这种顶端设计是以低端实践为基础的。各级低端的实践创新,为上一层甚至最高层制度设计提供富有生命力的经验素材。总结众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创新而提炼的高端社会治理设计,反过来又指导、推进各级低端的进一步实践。

同样,“四个治理”在“中国经验”三个层次中,无疑属于中央经验的一部分,但是这种中央经验,是有地方和部门经验、基层经验为支撑的。“中国经验”是中国社会上下结合、共同探索、互动创新的结果,其中,既有中央“自上而下”的推进,又有基层“自下而上”的推动,还有各个地方、各个部门连接上下的促进。中央经验是“中国经验”的核心、灵魂和指导。地方和部门经验、基层经验的重要性则在于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经验”一个个亮点、一个个支点,作为中央经验的基础,共同支撑着中央经验。

 

三、注意区分社会治理两种不同的立场观点

中国社会治理的特殊性,除了上述体现中国特色的具体制度外,还有一个重要和基本的方面,就是它所表达的立场观点。这个问题,多年来我们的理论界、学术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立场观点的问题,是我们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精神,要着重领会的地方。

第一,就立场来说,“四个治理”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这是中国新型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治理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治理的本质区别之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给出了创新社会治理的目标指向,即“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四个治理,都是实现这个目标的统一的又是不同的方面。

“统一”主要表现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四个治理”目标向度的交叉点。系统治理不可避免要应对转型期的复杂因素,但最终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治理在突出法律依据的同时更是为了实现治理的初始目标与最终结果的一致性,最终也是服务于人民利益的;综合治理强调通过道德来调节各方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为的是减少市场竞争引发的社会不公平问题,也是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源头治理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的收入和福利,要求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显然是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

“不同”主要在于四个治理各自强调的重点不同,当它们如果这样那样偏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时,就会出现各种偏差。举例来说,系统治理旨在达成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共识,但在现实中容易出现一方力量对另一方力量的削弱;又如源头治理中的网格化管理容易弱化社区自治,在增强信息畅通性的同时却削弱了社会力量,其目标指向容易过于偏向维护社会安定有序,进而与系统治理中的合作治理与良性互动目标渐行渐远。

为避免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在“四个治理”具体方案制定中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决定性地位,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前提和立论根基。

“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是抽象的,虚无缥缈的东西,安全、和谐、安居乐业、活力有序兼具等都关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都是对“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化。《决定》表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无疑是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同时,它本身就直接关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也是构成“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一个要素。

第二,就观点来说,“四个治理”体现了与西方观点不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观点,也即当代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这里涉及一个重要的方法论问题:对同一个概念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观点与西方观点。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曾经有过经验教训。笔者希望我们社会科学界,不要在社会治理的问题上,重复这样的教训。

曾记得,大约直至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把民主、自由、人权说成似乎是西方资产阶级的专利品,好像这些词是与共产党人无缘的,事实上是把这几面旗帜拱手让给了别人,其后果是不好的。正确的做法是划清两种民主观、两种自由观、两种人权观的界限。后来的中央文件提出的几条原则界限中,划清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议会民主的界限,就是其中之一。这告诉我们对民主、自由、人权这些概念必须采取分析的态度。划清两种民主观就是一种分析的态度。联系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来考察民主的属性,不笼统抽象地说“民主是个好东西”或者“民主是个坏东西”,也是一种分析的态度。

曾记得,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有人滥用“社会转型”这个词,有人反对使用这个词,并准备批判它。针对当时这样两个极端,笔者提出:

在社会转型问题上,同样也有两种观点。正确的做法是具体分析这两种社会转型观的原则区别,划清两者的界限。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多次强调社会转型的“向度”的道理和原因所在。用行政命令限制,甚至禁止使用这个本身无辜的社会学术语,则不能认为是正确的。现在确实有人说“不能使用‘社会转型’这个词”,确实有人准备要批判“社会转型”。笔者认为这至少是一种术语幼稚病。按照这种逻辑,那不知道有多少无辜的语词和术语要被限制甚至禁止。事实上,像“改革开放”、像“市场经济”都有一个方向问题,我们的改革开放,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我们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不是如某些人希望的那样是资本主义化,如果按照上述逻辑,岂不是连“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这些词也不能用了吗?这显然是荒唐的。如果这样做,无论是政治后果和学术后果,都将是不好的。②

现在,在“公民社会”的问题上,也有类似的争论。有人笼统地把“公民社会”作为我们社会建设的目标,而不区分两种“公民社会”的观点。事实上,将这些来自西方的概念简单移植到中国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那些西式“目标”成立的前提和假定是西方的国家与社会对抗说、西方政治文明优等说、历史终结论等主张,显而易见,中国与西方有着不同的历史文明,不同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不同的公私观和未来梦。这种以西方政治文明为蓝图,规划中国社会建设、社会治理方式的做法,本质上是在西式的理论牢笼里跳舞,是缺乏必要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的文化自卑。

社会治理问题也不例外,同样存在两种治理观。正如西方的治理观点,有它们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内在逻辑一样,我国的治理观点,也必须与我国的根本制度、与我国的宪法、与我国的国体政体联系起来,考虑到我们自己的历史背景和内在逻辑。在我国历史上,治家、治国,去乱求治,总结治世的经验、梳理乱世的教训,都有很长传统;在现实中,治理不管采取什么形式,都是为我们的根本制度服务的,为我们的国家利益服务的,是与我们的《宪法》这个根本大法一致的。我国各个层次的创新探索,都没有离开这样的轨道。概念的形式是相同的,内容是很不相同的,甚至有本质区别的。这里同样需要实事求是的具体分析。

总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社会治理的中国化创新探索,贯穿了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立场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立场;观点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观点,也即当代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就是世界眼光与本土特质、一般与特殊相结合的具体分析方法,体现了对当代三大基本关系——中西关系、古今关系、理实关系(理论与现实、与实践的关系)的正确处理,即借鉴西方,但跳出西方;开发传统,又超越传统;源于现实和实践,又高于现实和实践。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哲学社会科学界深入领会。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深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的目标一定会实现。我们要牢牢记住《决定》中一段带有纲领性的论述:

“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的形成和成熟,通过制度创新让公平正义既落实在我国宏观制度的方方面面,又落实在微观制度的方方面面,重建社会信任,凝聚民心,不仅对中国社会的良性运行、协调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而且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种新型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一次飞跃。这次飞跃,不仅仅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里程碑,而且是促使世界社会主义运动从低潮走向新高潮的加速器。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点会越来越显示出来。同时,包括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在内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制度创新实践,也为理论创新、理论自觉、学术话语权的建设、中国社会学的发展和学科建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巨大舞台和现实性宝贵资源。我们一定不要辜负这个中国社会学大有可为的历史性机遇,在为全面深化改革做出自己学科应有贡献的同时,求得社会学学科的加速发展。

 

注释:

①本文的第二部分经过一些修改,以《社会治理的中国化创新探索——从社会学视角分析“四个治理”》为题发表在2014年3月2日的《人民日报》上。该文由我和我的博士生邵占鹏共同署名。在本文中,邵占鹏准备了部分资料,参与了第二部分的初稿写作,在此表示感谢。

②郑杭生:《关于“社会转型”一词》,载《郑杭生社会学学术历程(上):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的探索——社会运行论、社会转型论、学科本土论和社会互构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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