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艳红:以社会公平为基石推进数字政府建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092 次 更新时间:2024-08-20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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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艳红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世界各国加快推动政府数字化改革,以提高政府透明度、运行效率、公共服务质量和回应力,数字政府建设已经成为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动能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打造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数字化服务体系,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然而,在数字政府建设中,一系列衍生的“数字鸿沟”“数字异化”“数字壁垒”等现象对社会公平的影响值得关注,需要在实践中给予重视和完善。

社会公平对数字政府建设的要求

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数字政府建设通过整合各类政府数据资源,优化政府服务流程,回应公众关切,在提高政府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增强了政府数据共享互通、提升政府透明度、保障群众利益,促进了社会公平。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必须在提升效率的同时,注重公平正义等公共价值,而非仅关注技术实现。社会公平要求数字政府建设必须面向全体人民,确保数字红利惠及全民,要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保证全体人民都能够比较平等地享有数字政府发展的权利,要确保数字红利在全体人民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即数字政府发展中的权利平等、分配合理和机会均等。

数字政府建设中的公平问题

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发展迅速。根据《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3年)》统计,我国数字基础设施位居世界前列,高性能计算处于全球第一梯队,数字中国赋能效应凸显,数字经济增长稳健、数字政府在线服务指数全球领先,各地在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方面成绩显著,数字安全和治理体系也不断完善。但数字政府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教育水平差异和年龄等因素影响,“公平差距”现象日益凸显。

一是我国区域发展差异、城乡发展差异、群体差异造成的“数字鸿沟”现象开始显现。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农村地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数字基础设施难以完全普及和均衡化发展,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受教育程度低,难以有效掌握和使用信息数字技术,产生了“数字鸿沟”。数字政府中数字技术应用越多、推广越普及,这些地区、这类人群中“公平差距”越大,在数字公共服务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成为数字应用中不具备优势的群体,甚至成为数字应用“弱势”群体。二是政府层级间、部门间“数据壁垒”“数据异化”还没有完全打破,信息缺乏互通互享,数字要素在国家和社会之间难以充分流动,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受到影响,政府透明度低,影响了公平公正。三是数字政府建设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立法滞后,公民的个人数据容易被泄露和滥用,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公民个体与强大的数字技术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四是数字资源分配过程中受算法歧视等多种因素影响扩大收入分配差距,尤其在医疗、教育、养老、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优质资源分配中社会不公平的威胁也应受到更多关注。

以社会公平为基石推进数字政府建设

以社会公平为基石推进数字政府发展,是确保数字技术进步和数字红利能够惠及全民,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路径。处理好数字政府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从初始条件、路径渠道、法律法规、体制机制等多角度协同发力,确保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和平等发展。

塑造普惠公平发展和竞争的初始条件。数字政府提升了政府服务效率,服务效率的提升同时也为社会公平提供了更快发展的物质财富条件,数字政府建设中也要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一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农村地区、部分群体优先建设和使用数字政府及信息技术,同时也要保障落后地区和特殊群体逐渐完善和提升数字技术使用能力。要确保全国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数字基础设施的普及与均衡。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地区基础设施投入,通过建设和提升数字技术,消除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另一方面,在数字政府服务设计过程中,要注重采用多种形式的服务方式,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精准的数字服务,确保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无障碍使用。加大培训和社会宣传,帮助特殊群体掌握基本的数字技能,提升特殊群体数字能力、培养数字素养,持续弥合人群之间的“数字鸿沟”。确保全国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具备平等的数字政府初始使用条件,保证每位公民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

保障公平参与和互动的路径渠道。要进一步完善公平参与和互动的路径及渠道,提升数字政府中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便捷性和公民参与政务活动的积极性。一方面,要加快推动各级政府间、部门之间协同力度,加快数字要素在政府之间、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由中央层面进行顶层设计,着力打通“数字壁垒”,提高政府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更好更精准提供公共服务。另一方面,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每一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运用数字技术加大与公民之间的互动交流,可以使政府更开放、更透明,可以进一步缩短政府与公众的距离感,加快政府对公众的回应速度和回应力度,加强公民对政府的有效监督,改善政府与公民的信任关系,提升政府公信力。此外,运用数字技术,通过算法算力运用,了解公民网上舆情和公民需求,还可以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制定个体公平权利和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数字政府建设中,在技术加持下,数字技术的技术赋能与技术赋权同时存在,公民隐私泄露、非法获取、数据滥用和隐私侵权现象时常发生,不仅损害个人权益,也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威胁。一方面,要进一步研究对现有法律的修订,增加对个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相关内容,提高对公民个体的保护力度,使其在与其他机构或公共部门中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保障公民个体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权利不被侵犯。另一方面,要建立配套制度和加强监管,制定针对公民个体数据的分类分级,构建数据泄露的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配套制度体系。抓住机构改革契机,明确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监管机构及其职责,加大对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个体隐私和数据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民个体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权利平等。

完善数字红利公平分配和享有的体制机制。社会公平意味着社会成员都有资格获得来自国家和社会一视同仁对待的权利。在数字政府建设中,数字技术所带来的红利与机会应当普惠于所有个体,每位公民应享有数字红利中的公平分配权。因此,要完善数字红利公平分配的体制机制。一方面,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如税收政策、财政政策等倡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力量参与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数字红利的创造,做大数字红利“蛋糕”。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度规范,避免数字政府建设中收入分配过于集中到部分群体和部分个人手中,要使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技术赋能惠及全民。要通过政策设计,引导数字政府中优质的公共服务资源向特殊群体分配和倾斜。在数字政府建设中,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比较平等地享有发展的权利和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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