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法律图书的私人记忆和公共叙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50 次 更新时间:2015-09-23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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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 (进入专栏)  

【原编者注】本文原题为:《法律图书的历史演变——以个人感受为线索》,刊载于《北大法律评论》第16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42—254页,经《北大法律评论》编辑委员会授权发布,敬请关注。题目为编者自拟,不妥之处,敬祈指教。

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律图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次到好的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法律图书行业呈现出一片萧索景象,法律图书主要是“文革”前残存下来的对前苏联法学作品的翻译,法学教材也是在立法进程开启以后才逐步出现的。

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着法律的制定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法学图书逐步完成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转变历程;目下,法律图书则正在经历着从数量竞争转向质量竞争的行业发展过程。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法律图书市场上存在着法律教科书、法学专著、法学译著、司法实务图书、司法考试辅导书、法学“闲书”等可堪培育的法学图书类型。

可以想见,如果没有大规模出版的博士论文,我国法学界的学术专著出版将会是一片凋零的景象。学术专著还是应该主要由学者来写,这种情况可能会慢慢改变。至于专著的主要阅读者,也是博士生,为了博士论文写作收集整理资料,他们不得不去买专著、看专著。由此可见,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学术市场,学术研究成为教育的附庸,这是十分可悲的。

在我国,教科书是人人可写的一种书籍,不会写论文的人,也会写教科书,由此败坏了教科书的名声。如徐国栋教授所言,在中国,“教科书成了最陈腐的材料的代名词”。

我国目前的法律图书出版,可以用“繁荣”这个词来形容。走进任何一个大型书店,直观地看,法律图书在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类图书中所占据的份额都是巨大的。法律图书出版业的这种兴旺景象,与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紧密相关,法律图书出版业在很大程度上受惠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可以预见,随着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基本方略的确立,法律图书还会继续保持繁荣兴旺态势。

尽管并非法律图书的业内人士,但作为一名法学研究者,同时也是法律图书的创作者和阅读者,笔者亲身经历了我国法律图书的发展历程,见证了我国法律图书业从之前一片废墟的景象到当前在图书市场上一木独大的发展进程。以下,笔者想结合个人经历和体会,对法律图书业发表一个概观式的见解,供读者参考。

如前所述,自从1979年我国法制恢复重建以来,我国的法律图书业经历了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对此,作为亲历者的笔者是最好见证人之一。笔者以为,我国的法律图书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①从无到有;

②从少到多;

③从次到好。


20世纪80年代前法律图书的凋敝景象          

现在面对令人目不暇接的法律图书,已经很难想象当年法律图书出版业一片废墟的情形。笔者是1978年2月入学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的,那是一个不知法律为何物的年代。在入学之前,笔者在家乡的县公安局工作,从堆在墙角的破麻袋里,笔者翻到了一些20世纪50年代翻译出版的前苏联法律图书,这些图书在“文革”中幸免于被焚毁之难,真是一个奇迹。

其中,一本名为《苏维埃犯罪对策学》的教科书给笔者留下了深刻印象,后来,笔者才知道,它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已故教授徐立根翻译的。当然,当时并没有想到这些图书与笔者从事的职业有什么关联。

到北大以后,才知道北大图书馆是全国高校中最大的图书馆,甚至也是亚洲高校藏书量最大的图书馆,但其所藏法律图书却寥寥无几。我们所能看到的仍然是20世纪50年代翻译出版的前苏联法律教科书,其中,在刑法专业最有学术性的就是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

1982年,笔者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上刑法专业研究生时,刑事诉讼法专业有位名叫孙飞的研究生,原系北大历史系考古专业的学生。我们很奇怪,考古专业的怎么考上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生,当时研究生是很难考的。他说,在北大图书馆看了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这本书,被其内容所吸引,就报考了中国人民大学的刑法专业研究生,只是因为分数稍差,被录取到了刑事诉讼法专业。

20世纪50年代,几乎没有我国学者自己编写的法律图书,即使有,也是政治挂帅,没有法律性和学术性。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一书,于1958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其封面表明该书系“科学研究跃进丛书”的一种,由此可知,此系“大跃进”的产物。

从1978年2月到1982年2月,整个本科四年我们学了二三十门课,但连一本教科书也没有。《刑法》是在1979年7月1日颁布的,198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我们的刑法课程是从1979年9月开始的。也就是说,当我们开始学习刑法这门课的时候,《刑法》还没有实施。当然,也就不可能有关于刚刚颁布的《刑法》的教科书。当时,发给我们的教学参考书是北京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编写的《刑事政策讲义(讨论稿)》,印行的时间是1976年12月,发到笔者手里的时间是1979年9月15日。笔者离开北大以后,刑法教科书才开始出版,刑法的参考书也出版了。

到人民大学后,笔者购买了法律出版社1981年7月出版的高铭暄教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购买时间是1982年9月20日,价格是0.80元。30年后,这本书经过增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的书名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价格是88元,是原定价的110倍。当然,图书的篇幅也增加了好几倍。2012年9月29日,北京师范大学举办了该书的座谈会,会上,高铭暄教授为笔者30年前购买的旧书签名留念。笔者的签名时间是1982年9月20日,高铭暄教授的签名时间是2012年9月29日。整整30年,只多出9天。


30年沧桑

当时,整个法律图书出版业都是百废待兴,出版图书十分有限。因此,凡是有法律图书出版,我们都会购买,并且认真学习,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书太多了,束之高阁,没有时间去读。

例如,1981年5月23日,还在北大读书的笔者购买了群众出版社印刷出版的《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一书,5月29日笔者即读完了该书,并在其扉页写下了一段读后感:

“这是一部法学的‘百科全书’。在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的舞台上,各种观点竞相表演。内容涉及法学理论、政治学、中国法制史和思想史、西方法制史和思想史等等。乃了解当前中国法学界之现状的必读书也。”

值得深思的是,依法治国的命题在当时就已经被提出来了,现在才开始付诸实施,而且还存在种种争议,可见从理想到现实的距离是多么遥远。


阅读的速度

值得一提的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法律图书出版业曾经有过一段影印出版台湾地区学者法学著作的历史。当然,影印出版的不止法学著作,也包括其他学科;也不止台湾地区著作,还包括外国书籍。

当时,我们经常拜访苏州街上专卖影印图书的内部书店,记得当时买过一本大部头的《布莱克法律大辞典》。因为当时笔者已经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刑法,所以买的比较多的还是台湾地区的刑法书籍。例如,1982年3月5日,笔者购买了台湾地区学者陈朴生编著的《刑法总论》,此时,笔者刚到中国人民大学报到没几天。经影印出版的台湾地区学者的著作为我们的专业学习打开了一个窗户,让我们能够接受较新的知识。


80年代后法律图书的元气恢 复          

随着新法的实施,法律图书也慢慢开始出版。而且,法律图书出版的节奏是与法律颁布和修改的节奏合拍的。由于刑法是第一批被颁布的法律,所以最开始出版的主要是刑法著作;民法著作则是在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才开始出版。按照一般规律,最早出版的是解读性的、普法性的读物,而后是关于某一部法律的教科书,再之后则是专著。

顾肖荣的《刑法中一罪与数罪问题》是最早的刑法专著之一,其系由上海学林出版社在1986年7月出版。该书作者于1986年8月2日将其赠送予我,现在已经破烂不堪的封面赫然可见笔者儿子所写的名字:“陈博”。陈博是1986年出生的,顾肖荣赠予笔者该书时,陈博方才出生六个月。当然,此时他还不会写字,这个名字应该是他上学以后所写。

从1979年到1997年,法律图书行业基本上完成了从无到有的转变。笔者的第一部专著是198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硕士论文《正当防卫论》,此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于1992年出版了笔者的博士论文《共同犯罪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也于同年出版了笔者的《刑法哲学》一书。由此,笔者完成了从法律图书消费者向法律图书生产者的转变。

1997年,《刑法》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的修订,其他法律也纷纷颁布,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因此,从1997年开始,一直到今天,我国法律图书经历着从少到多的转变。少和多是一个数量概念,当然,少和多本身也是相对的。笔者手头没有法律图书的数量统计资料,因此,谈论多寡似乎非常武断。

在此,笔者所陈述的只是一种个人感受,属于主观判断。在客观的数量统计方面,两个数字能够反映法律图书的增长状态:

一是法律图书的年出版量的增长数字

二是法律图书在整个人文社会科学图书市场所占份额的增长数字。

如果有这两项数据,就可以非常清晰地描绘出法律图书从少到多的增长过程。当然,这需要法律图书出版业内人士根据资料和数据,撰写一本法律图书出版史。


当前及未来法律图书的培育类型          

现在,我国的法律图书竞争十分激烈,包括选题的竞争、作者的竞争和图书制作质量的竞争等。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图书目前已经开始了从多到好的转变,这意味着从法律图书的数量竞争转向法律图书的质量竞争。选题的多元化与重版率的增加,都是这种竞争的结果。可以说,各种类型的法律图书都面临升级换代,唯有如此,才能适应法治建设和法学教育的需要。以下,笔者将从法律图书的类型入手对法律图书如何发展发表一己之见。


法律教科书

法律教科书在整个法律图书中占有较大份额,尤其是随着法学教育的迅猛发展,法律教科书的出版迎来了新的契机。法律教科书从主编制的统编教材到个性化的学术教科书,这是今后的一个发展方向。

最初的法律教科书是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的统编教材。当时,我国法学教育刚刚恢复,各校师资力量单薄,难以独立编写法律教科书。在此情况下,以行政手段集中全国力量编写各部门法学的教科书,解除了法学教育急需教科书的燃眉之急,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高铭暄教授主编的统编教材《刑法学》,于1982年出版,确实代表了当时刑法学研究的最高学术水平。各个学科的情况都大抵如此。

可以说,这一代法学家主要是靠教科书成名的,并且无愧其名。在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发展以后,统编教材一统天下的局面逐渐被打破,各个学校的自编教材纷纷出版,这些教材虽然学术水平不是很高,但非市场化的推销方式使其分割了原先被统编教材所垄断的法律教科书市场。这种现象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伴随着法科招生大规模增加而出现的。

以上两种类型的教科书都采用主编制,并以行政化手段推销,虽然具有其历史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其历史局限性。从21世纪初开始,个人独著的法律教科书开始出现,此类教科书打破了主编制下观点千篇一律的局面,具有学术个性,充分展示了学者个人的学术魅力,获得市场的好评。

以刑法学科为例,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已经出到第4版,篇幅宏大,内容充实;2003年,笔者也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个人教科书《规范刑法学》,目前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到了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学术教科书,如陈瑞华教授的《刑事证据法学》等,也都有较大的影响力和美誉。

这里需要专门讨论教科书这种类型出版物的性质。我国的教科书是民国初年从国外引进的,旨在适应新式教育的需要。因此,早期的教科书具有讲义性质,是老师在课堂上的讲稿。

例如,时代文艺出版社就出版了“老北大讲义丛书”,从中可以窥见当时教科书之一斑。这种意义上的教科书,是与课堂紧密相联的。教科书的出版,可以减少学生记笔记的负担,而且可以供课堂外的有志青年自学,起到了传播知识的作用。但是,现在的教科书在功能上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了直接以教程命名的书籍以外,一般教科书的内容都已经远远超出了课堂教学需要的范畴。

因此,教科书已经不再是讲义,而是某一学科知识的体系化叙述。其理论的广度和深度都不是讲义所能比拟的。在这种情况下,称其为“教科书”已经名不副实,日本就称为“刑法体系书”,而不是“刑法教科书”。“体系书”具有学科知识的完整性、体系性和科学性,是一名学者毕生研究成果的结晶。

因此,在日本,教授不到50岁是不敢出版教科书的。当一个教授可以出版教科书了,说明其已经在学界占有一席之地,在本学科范围内拥有了一定的学术地位。但是,在我国,教科书是人人可写的一种书籍,不会写论文的人,也会写教科书,由此败坏了教科书的名声。如徐国栋教授所言,在中国,“教科书成了最陈腐的材料的代名词”。这是一种可悲的现象。因此,教科书亟待正名,而个人独著的学术教科书,就是一种正名途径。


法学专著

法学专著是法学研究的产物,也是法学知识的主要载体,它代表了一个国家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准。因此,法学专著的出版,对于提升出版社美誉度而言也十分重要。当然,法学专著存在曲高和寡的问题,市场份额小,书压库,不好卖。这也是不可避免的。

不过,中国大陆已经是一个很大的图书市场了,如果学术出版物还不能打开市场,真是有点说不过去。我国台湾地区的学术市场比我们小得多,他们的专著难道就不出版了?当然,这里也存在一个出版体制的问题。我国台湾地区出版自由,因此,作者可以自己出版。

笔者认为,法学专著还是要走“高大上”的路子,内容精细,制作精良,价格精贵。首先,对专著出版要在质量上把关,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出版,最好要引入匿名评审制度。其次,制作的质量要提高,无论是版式设计还是封面设计都要一流。

最后,价格可以昂贵,不必人人都买得起。内容精细、制作精良的法学专著,对于需要的人而言,再贵也会买,其精细优良的内容也值得花费昂贵的价钱;对于那些不想买的人来说,即使价格再便宜也不一定会去买;如果实在想买但买不起,那也可以去图书馆借阅。

总之,专著应该是一个高端市场。

笔者在这里还想说一下各种项目的结项成果,大多都是专著,而且基本上是主编制。例如,笔者就刚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主编出版了一本《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其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最终成果。基本而言,各类项目的结项成果都是靠项目经费资助出版的。老实说,这些项目成果大多数是应付之作,没有一个项目成果能够成为经典著作。

现在哪些人在写专著?又有哪些人在读专著?

写专著的除了少数学者,主要是博士生。在出版的专著中,博士论文占有较大比例。应该说,大多数博士论文的质量还是较高的。在诸多学者评上教授后放弃学术研究的氛围下,博士生成为我国学术研究的新生力量,博士论文则成为我国法学界的前沿性学术成果。这当然是不正常的,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学术专著主要是博士论文。

可以想见,如果没有大规模出版的博士论文,我国法学界的学术专著出版将会是一片凋零的景象。学术专著还是应该主要由学者来写,这种情况可能会慢慢改变。至于专著的主要阅读者,也是博士生,为了博士论文写作收集整理资料,他们不得不去买专著、看专著。由此可见,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学术市场,学术研究成为教育的附庸,这是十分可悲的。

法学译著

法学译著同以上两种类型图书的主要区别在于作者,就图书类型来说还是教科书和专著。如前所述,20世纪50年代,我国大规模地翻译出版了前苏联的法学书籍,以至于到20世纪80年代还惠及吾辈学子。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学术也开始对外开放,其表现包括国外学者法学著作的翻译出版,国外法学译著对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窗口作用。

最初的译著,也是从教科书开始的,后来才有专著的翻译出版。1986年,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日本刑法学教授福田平、大塚仁合编的《日本刑法总则讲义》,在笔者的印象中,这是改革开放后出版的第一部日本刑法译著。尽管只是一本小册子,但对于笔者而言却真是一个能够呼吸到学术新鲜空气的窗口。

该书的两位作者中,中国学者对大塚仁教授比较熟悉,中国人民大学的冯军教授翻译出版了大塚仁教授的《刑法概说》(总论)和《刑法概说》(各论)两部教科书,加起来应该有150万字。2007年,笔者同张明楷教授一起访问日本时,也拜访过福田平教授。这本小册子在他们的著作清单中也许是微不足道的,但对于我们来说却是启蒙读物,令人印象特别深刻。

笔者认为,国外的译著出版还应当加强,尤其是要出版那些名家的名著,包括教科书。这些专著在国际上是一流的,对于后发国家的学术发展应该能够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当然,我们还是要坚持学术的自主性和本土化,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国外引进前沿性的学术成果。

意大利学者指出:“除国际法外,刑法是法律科学中对各国具体政治和社会文化特征方面的差别最不敏感的法律学科。”因此,刑法是有国界的,刑法学则是超越国界的。我们应该建立一种超越国界的刑法学。其实,学术只是一种工具,重要的是适合,适合的学术知识将可以为我所用。事实上,好的译著是具有生命力的,可以不断重版,图书市场也是可观的。


司法实务图书

法律图书的市场除了学校以外,还有司法实务界。随着法治发展,司法的技术性大为提高,像过去那样仅凭政治素质和道德素养,已经不能满足更为复杂的司法过程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因此,可以想见,各种以司法实务为对象的法律书籍是一个广阔的学术市场,对于法律出版界来说,是大有可为的。现在,各种司法实务的图书已经不少,但老实说,没有特别令人满意的。在此,笔者想重点讨论法律注释书和案例编纂书这两种司法实务图书类型。

法律注释书是以法条注释为内容的图书,直接面对司法实务人员。在德国,就有几种较为有名的法律注释书,规模浩大,达到几十卷,数以千万字。《德国刑法典》一共358条,对这358条的注释怎么可能写出千万字呢?以1000万字计,除以358条,平均某个条文的字数是2.7万。重点条文还不止这个字数,据说共犯的一个条文就写了30多万字。

因为法律经常修改,因此,法律注释书也要经常修订,有些学者一辈子就专门干这一件事,修订某一个法律条文,但这足以使他以此为业,名利双收。这些法律注释书在司法实务界影响极大,是重要的参考书,由此形成一个独特的法律图书市场。当然,竞争是很激烈的,真正著名的只有几种而已。

日本也开始编写法律注释书,2012年我们到日本参加刑法学术交流会议,东京大学法学院的三位刑法学教授主持编写的《注释刑法(第1卷)》刚出版,送给我们每人一套。《注释刑法(第1卷)》是对《日本刑法典》第1—72条的注释,属于《日本刑法典》总则的条文注释。看起来,字数不算特别多。

在我国,虽然有些法律注释性的读物,但深度不够,质量不高。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一套立法机关编写的条文注释书,写作者具有足够的权威性,但内容过于简单。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曾经主持编写了《中国刑法解释》一书,分为上下两卷,共计610万字,篇幅相当大。该书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至今已经十年,该书价格不菲,定价为750元,但鉴于其浩大的篇幅和巨大的工作量,仍然物有所值。该书从条例到内容,都十分科学,也是最为接近德国法律注释书的,可惜没有及时修订。

不过,修订的工作量想来十分巨大,如果没有一批献身于该书的作者,其也就很难逃脱人走茶凉的命运。这涉及这种卷帙浩繁的著作的编写、出版机制问题。该书的内容很好,不过,笔者个人感觉其在版式设计上存在问题,如果把这部书分为10本出版,每本书60万字左右,则既便于翻阅,又容易携带;相反,集中印制成两大本,翻阅都困难,只能束之高阁,有点可惜。

笔者在1997年编写出版了《刑法疏议》一书,至今没有再版,内容过时,也没有再出版的价值。但笔者想对其进行修订,至少要出版4卷,共计200万字以上;但由于写作量太大,望而却步,故迟迟没有动笔。也许,这是笔者此后学术生涯的唯一愿望了。

案例编纂书对于司法实务也有较大参考价值,尤其是随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行,指导性案例的参考作用越来越大,案例编纂书也可能对司法实务发挥越来越大的参考作用。过去,比较多的是案例分析书,现在已经过时。案例分析书是较为低端的法律图书,对于司法实务的参考作用极为有限;案例编纂书并不仅仅是案例的汇编,而是对参考性案例,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进行加工,抽象、提炼出裁判规则,这些裁判规则对此后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参考意义。笔者和张军、胡云腾主编的《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就是此类书籍,这是一种尝试,以后需要不断更新提高。


司考辅导书

随着司法考试的推行,在法律图书中,司法考试辅导书自成为一种具有较大市场的法律图书。笔者认为,司法考试辅导书具有较大市场,需要进行培育。当然,目前司法考试辅导书的写作者大多是年轻学者,知名学者似乎不屑于写。司考辅导书要将应试性、知识性和学术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其图书质量。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蔡圣伟教授系德国法学博士,也是很有学术影响力的一位中青年学者,其曾经以“蔡律师”署名在台湾地区出版了一套司法考试刑法辅导书〕。笔者后来问蔡圣伟教授,为什么不署真名?他说,这种东西上不了台面,不好意思署名。

其实,依笔者通读所见,该书虽然没有知识增长,但对于现有知识的梳理、归纳和分解都十分到位,可以说是图文并茂,谐趣横生。例如,该书总则篇分为起手式、第一式、第二式等,共计五式,采用了功夫的套路。笔者自己肯定编不出这样的书,十分羡慕。

日本株式会社出版了3本刑法司法考试辅导书,分为总论和分论,奇怪的是,其总论有两本,是因为总论的内容篇幅大才分为两本吗?不是,两本总论所涉及的刑法条文内容是相同的。既然内容相同为什么要分为两本呢?实际上,一本是行为无价值版,另一本则是结果无价值版。

日本刑法学界可以分为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两个学派,对诸多问题的观点各不相同。所有日本学者几乎都以此站队,无一例外。司法考试命题人中有的是行为无价值论者,有的是结果无价值论者,因此,备考学生就需要同时掌握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两套刑法话语。由此可见,日本的司法考试辅导书与学术之间的紧密关系。


其他

这是一个兜底的类型,包括学术随笔、讲演集、论文集等法律图书的类型。这一类型的法律图书也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这些书基本上都是所谓的闲书,以通俗易懂和修心养性为特点。法律图书大多枯燥难懂,但这些法律闲书却具有调节功能,使法律图书以一种平易近人、和蔼可亲的面目出现,笔者认为,是十分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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