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大志:能力平等:第三条道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14 次 更新时间:2015-08-02 00:10

姚大志  

一般来说,平等主义者都支持平等,反对不平等。问题在于,平等主义者对于平等的含义存在分歧:虽然他们都把实现平等视为理想,但其平等理想所指的东西却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代的平等主义理论家都不得不回答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提出的一个关键问题:什么的平等[1]197?

关于这个问题,有两条基本的对立路线,即福利主义与资源主义。福利主义关心的问题是人们实际上生活得如何,这在直觉上非常具有吸引力。但是,所谓福利一般是指偏好的满足,而偏好的满足则取决于人们偏好的性质和强度,这样,以福利为标准来评价人们是否平等就过于主观了。与其相反,资源主义关心的问题是“基本善”(罗尔斯)或“资源”(德沃金)。但由于人们的天赋是不同的,他们利用资源的能力也是不同的,所以平等的资源并不意味着人们具有平等的生活水平。这样,资源主义似乎又过于客观了。

因此,一些平等主义者对福利主义和资源主义都不满意,他们试图在两者之间开辟出第三条道路,而这条中间路线似乎既能够避免两者的缺点,又可以保留它们的优点。第三条路线最有影响的代表是森的能力平等理论①。下文将对森的能力平等提出三个问题,以检验它是否是一种更优越的平等理论。

一、基本能力还是所有能力?

在关于“什么的平等”问题上,森反对福利主义和资源主义,主张能力平等。关于能力(capability),有些事情是清楚的,有些事情则是不清楚的。清楚的是,能力既不是资源也不是福利,而是两者的“中间状态”(midfare)[2]386。不清楚的是,森所说的能力到底是指什么。

作为一种平等理论,能力平等是否比福利主义和资源主义更优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力是指什么。有两种可能性:或者是指人的某些能力,或者是指人的所有能力。在森的相关著述中有两种不同的说法:在早期,森所说的“能力”意味着“基本能力”,这显然是指人的某些能力;在后期,森又说“能力”是指“自由”,这似乎是指人的所有能力。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能力平等理论都会面临一些严重的困难。

在早期的《什么的平等》一文中,能力是指“基本能力”,因此,森把自己的平等理论称为“基本能力平等”,以试图取代福利平等和资源平等。所谓“基本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去做某些重要的事情。显然,理解“能力”的关键在于“基本”一词,因为它对能力给予了限定。什么样的能力是基本的?森举了一些例子,比如说,自由行动的能力,满足营养要求的能力,解决衣着和居住的能力,以及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等等[1]218。在这些关于能力的事例中,包含了两个观念:一个是“需要”的观念,这意味着基本能力要按照需要来加以解释,从而把并非需要的能力排除出去;另外一个是“急迫性”,即需要应该按照急迫性来解释,从而把非急迫的需要也排除出去。在这种意义上,能力是指人的某些能力。

按照森的观点,能力平等与资源平等不同,后者关心的是资源本身,而前者关心的是资源为人们所做的事情;能力平等也与福利平等不同,虽然两者关心的都是资源为人们所做的事情,但后者的焦点在于人的心理反应,而前者的焦点则是人的能力。森举了一个残疾人的例子来说明三种平等观的差别以及能力平等的优点:对于这个残疾人,福利平等不会为他做任何事情,而如果这个残疾人具有阳光般的快乐性格,福利平等事实上会因其快乐(具有更高的福利水平)而给他更少的收入;资源平等也不会给他任何额外的帮助,因为如果他的收入同其他人一样,那么资源平等就不会关注他的严重残疾处境;只有能力平等主张为他提供帮助,满足他作为残疾人所具有的特殊需要(如轮椅),但这种主张既不依赖边际福利,也不依赖缺乏资源[1]217-218。

基本能力平等由以下一些主张构成:首先,在人的全部能力中区分开基本能力与非基本能力;其次,为基本能力规定一个门槛,某些人处于这个门槛之下,而其他人处于这个门槛之上;最后,处于这个门槛之下的人们的要求具有更重的道德分量,应该优先得到满足。由于基本能力平等的关注点是那些处于门槛之下的人们,它的道德要求是把他们的基本能力提高到门槛之上,而对门槛之上的能力则没有任何要求,所以这种平等理论也被称为“足够论”(sufficientarianism)。这种基本能力的平等面临如下一些问题。

首先,如何区分基本能力与非基本能力?基本能力平等的前提是基本能力与非基本能力的区分,但要做出这种区分,首先应该有一个区分的标准。什么是“基本”的标准?依据上面我们所做的分析,森的“基本”标准可能是“基本的需要”,即按照“急迫性”来规定的需要。如果这样,那么很多对人生非常重要的能力都被排除出去了,比如爱和被爱的能力、发明和创造的能力,因为这些能力都不属于急迫性的需要。在这种“基本”的意义上,能力范围被限制得过窄。

其次,基本能力的门槛设在哪里?即使我们能够提供一个“基本”的标准来区分开基本能力与非基本能力,我们也还要面对进一步的问题,为这些基本能力设定一个门槛:如果这些基本能力处于门槛之下,那么把它们提高到门槛的水平就具有重要的道德意义;如果这些基本能力处于门槛之上,那么它们在道德上就无关紧要了。这个门槛为人们的基本能力规定了一个应该达到的水平,而达不到这个水平的人们应该得到国家的帮助。问题在于这个门槛应该设在哪里?对这个问题,森似乎没有给出什么答案。

最后,足够论是否足够好?足够论的特征在于门槛,它只要求把处于门槛下面的人们提高到门槛之上,而其他的事情就不在关注之内了。问题在于,处于门槛之上的人们之间仍然存在不平等,而且可能是非常严重的不平等。按照足够论,只有门槛两边(门槛之下与门槛之上)的不平等具有重要的道德意义,而门槛之上的不平等就无关紧要了,即使这种不平等可能是很严重的。因此,作为一种平等理论,足够论还不足够好。

鉴于基本能力平等的观念存在上述缺点,在其后来的著述中,森把能力界定为功能的发挥。因为人的功能是各种各样的,这时能力就不限于某些基本能力了,而是指人的所有能力。尽管人的功能是各种各样的,但森把它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的活动(doings),另一类是生存状态(beings),其中每一类又包含无数的具体功能,前者如行走、观看和阅读等,后者如健康、营养良好和快乐等。一个人的能力体现为他所能够得到的功能组合(combinations of functionings),而这种组合就是他能够实际拥有的自由[3]114。

森的思路是这样的:能力是指人的所有功能(能力),而所有功能的组合就是人能够实际得到的自由。在这里,森的观点出现了一个转变,即自由变成了最重要的东西。我们可以把森的观点与罗尔斯的加以对比。罗尔斯主张基本善的平等,基本善包括自由、权利、机会、收入和财富等,而自由只是其中之一。森主张能力平等,而能力等于自由,在这种意义上,自由就是唯一的善。

正如罗尔斯主张基本善越多越好,森也主张自由越多越好。自由之所以越多越好出于两个理由。首先,更多的自由使我们有更多的机会去追求我们珍视的目标。在这种意义上,自由有助于提高我们按照自己意愿来生活的能力,提高我们实现自己生活理想的能力。其次,我们拥有的自由越多,能够得到的选择机会也就越多。在这种意义上,自由的重要性在于选择过程本身,而我们都不希望自己的选择受到他人的限制[4]228。

由于森把能力等同于自由,所以虽然能力体现为各种各样的功能,但能力与功能实际上是不同的。比如说,两个人在发挥某种功能方面可以是一样的,但他们拥有的能力实际上却是完全不同的。森曾多次举过这样的例子:一个人由于贫穷而缺乏食物,另外一个人出于宗教或政治的原因而自愿绝食,两者在功能方面是一样的,即他们都处于饥饿和营养不良的状态,但他们的能力则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说,选择自愿绝食的人比因贫穷而挨饿的人具有更大的能力[4]237。

按照森后来的说法,能力是指所有功能的集合,而所有功能的集合意味着人能够实际得到的自由。这种关于能力的表述能够避免早期足够论带来的问题,但会面临一些新的难题。

首先,能力的评估要包括人的所有功能,这是不可能的。简单地说,人们能够拥有的功能太多了,有些非常重要,而另外一些则可能微不足道,把它们都考虑在内是无法做到的。另外,即使我们能够把所有功能都计算在内,也会遇到更困难的问题,即如何计算每一种功能的权重。一个人可能有某些功能失常,然而另外一些功能则可能格外优异。比如说,英国著名物理学家霍金现在全身瘫痪,但他有一个比常人聪明得多的大脑。要想实际比较霍金与其他人的能力是非常困难的。

其次,准确地说,森不是把能力等同于自由,而是把能力看作自由的一个方面[4]295。森的这种观点也是有问题的,因为自由是一个过于复杂的概念,某些自由是非常重要的,某些自由则是微不足道的,特别是某些自由(富人的自由、工业自由和财产权)与能力平等是冲突的[5]55-56。因此,另外一些能力主义者(如努斯鲍姆)不仅反对把能力等同于自由,而且主张对能力加以限制,为它们开列一份明确的清单。总而言之,自由是一个过大的筐,森试图把所有的东西(其中包括能力)都放进去,但这不是在解决问题,而是在回避问题。

最后,如果把能力看作所有功能的组合,而这个功能组合等同于自由或是自由的一个部分,那么能力平等的主张就很难立得住脚了。归根结底,能力平等是一种平等理论或正义理论,它试图解释并且解决不平等的问题。我们要解决不平等的问题,目前只能通过再分配的方式,对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给予补偿。人们是否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按照能力来评价,那么就会产出两个问题:由于构成能力的所有功能的数量太多,我们既没有办法确定其权重,也没有办法衡量它们;即使我们能够知道人们在能力方面存在不平等,国家也不能采取措施使它们达到平等,因为这会涉及对人本身的干预。正如德沃金所说的那样,政府采取措施来达到能力平等,这种想法是可怕的[6]302。

二、多元论、二元论还是一元论?

森在批评福利主义和资源主义的时候,认为这两种平等理论都用单一的指标(福利或资源)来评价事态,其信息基础局限过多。与其相反,森的能力平等在评估事态时采取了多元论的立场,使用了更多的信息指标来衡量平等。具体来说,森使用了四个指标,它们是“福利成就”(well-being achievement)、“主体性成就”(agency achievement)、“福利自由”(well-being freedom)和“主体性自由”(agency freedom)[4]287。

在讨论平等理论时,我们无法避免人际比较的问题,无法避免把人们分为有利者和不利者。一般而言,任何平等理论都试图帮助不利者,起码是在这种条件下,即他们处于不利地位并非源于自己的过错。在森看来,上述四个信息指标就是人们的利益所在,我们可以依据它们来评价人们的处境。下面我们对这四个概念加以解释②。

森所说的福利(well-being)与福利主义的福利(welfare)是不同的。福利主义的“福利”是指幸福或者偏好的满足,它们都属于主观的心理感受。森的“福利”既包括这些主观的心理感受,也包括客观的身体状态(beings和doings),森把这些主观的和客观的状态统称为“功能”。福利之所以是人的利益所在,就在于这些功能的正常发挥,比如说营养良好,拥有合适的衣着和居所,参与社会生活等等。福利属于个人的利益,在这种意义上,我们也可以把它看作“利己主义”的一部分。

福利包含有两个维度,一个是福利成就,另一个是福利自由。“福利成就”是指人们实际上得到的福利,或者说是实现了的福利;而福利自由则是指人们能够得到的福利,或者说人们能够得到福利的机会。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福利成就体现了人的“功能”,而福利自由体现了人的“能力”。在“功能”与“能力”之间存在着自由。森多次用饥饿或营养不良来解释福利成就与福利自由的区别:两个人都处于饥饿的状态,但一个人是被迫的,因为他处于贫穷的状态,而另外一个人是自愿的,因为他出于政治抗议的目的而绝食;虽然两者的福利成就是一样的,都处于饥饿的状态,但两者的福利自由是不同的,主动绝食者也可以选择进食,而贫困者就没有这种选择。

主体性(agency)与主体(agent)相关,而人是主体。人作为主体是自主的,能够拥有某种道德理想、价值目标或善观念,并选择相应的行动来加以实现。所谓主体性就是指人们在追求道德理想、价值目标或善观念的过程中所做的事情或所得到的东西,这些事情或东西与人们的目的、目标和义务有关。在森的能力平等中,福利与主体性是成对的概念:福利是个人利益的所在,而主体性则超出了个人利益的考虑;福利的获益者是自我,而主体性的获益者则可能是其他人;福利关注的焦点是利益,而主体性关注的焦点是善观念[7]155。比如说,锻炼身体表现的是福利,而拯救鲸鱼体现的则是主体性。如果我们把福利称为人的“利己主义”的一部分,那么我们也可以把主体性称为“利他主义”的一部分。

同福利一样,主体性也有两个维度,一个是主体性成就,另一个是主体性自由。“主体性成就”是指人们在追求道德理想、价值目标或善观念的过程中具体目的的实现,而这种实现通常给其生活世界带来某种或大或小的变化。“主体性自由”是指人们在实现自己目标时所具有的自由。也就是说,人们不仅通过行动展示了或多或少的主体性,而且也具有这样做的自由。比如说,拯救鲸鱼体现了我的主体性,但如果我是在别人的强迫下去做的,那么我就没有“主体性自由”。对主体性来说,“成就”体现的是所发挥出来的功能,而“自由”体现的则是人们所能够拥有的能力。

按照森自己的说法,这些不同的指标体现了一种多元论,即使不是“原则的多元论”,起码也是“信息的多元论”[7]123-124。但是,如果我们对森的相关著述特别是后期著述进行分析,就会发现他的能力平等理论包含了一系列的二元性,比如说“能力”与“功能”,being与doing,“福利”与“主体性”,“成就”与“自由”等等。在这种意义上,森的观点与其像自己所说的那样是多元论,不如说是二元论。而且,这些二元的成对概念包含着各种各样的模糊甚至冲突。

最基本的二元性是能力与功能的区分。按照森的说法,能力体现为功能组合。森在单独使用“能力”的时候,这个概念是复数的。当他把“能力”与“功能”成对使用的时候,“能力”通常是单数的,“功能”则是复数的[3]114。而当森既使用“功能”并且也使用复数的“能力”时,这些复数的“能力”意味着“功能”,或者说是按照“功能”来定义的[4]236。复数的“能力”是指一些基本能力,单数的“能力”则是指人的所有能力,由此它们可以被“功能”取代,并形成“能力”对“功能”的表述。问题在于,能力与功能组合是不是相等的?森的观点在这个问题上是模糊不清的。抽象地说,森把能力规定为功能组合,两者似乎是等同的。在这种意义上,功能实际上代表了各种各样的具体能力。但在某些场合,比如说我们上面曾提到森所举过的饥饿例子,两个人具有同样的功能,但具有不同的能力,这样,森似乎又主张能力大于功能,而能力与功能之间的差距就是自由。

能力与功能是基本的二元性,而两者自身又都包含更深层的二元性。其中能力体现为福利与主体性的二元性,功能体现为being与doing的二元性。森把being与doing等同于功能,更准确地说,他把功能分为两大类,即being和doing[3]113。对being和doing的含义,可能这两个词在英文中过于平常,森没有专门加以解释,只是举了一些例子[7]146。Being是指人的生存状况,特别是内在状态,而doing是指人的行动,特别是做事的能力。这对概念的主要问题在于doing。一方面,人们通常用being而非doing来评价人的生活状况,正如“福利”(well-being)一词与being相关联。另一方面,doing一词过于宽泛,它既可以指人的基本能力,如看、听和行走等,也可以指广义上的做事的能力,如保护环境(拯救鲸鱼)、道德行为(慈善捐赠)或政治事业(竞选)等。如果是指后者,那么它们既不是衡量平等的适当指标,也不是平等主义者的关切所在。

福利与主体性是另外一对二元概念。按照森的解释,福利的关注点是利益,主体性的关注点则是善观念。这样,福利是个人利益的所在,而主体性则超出了个人利益的考虑。这对概念的主要问题是两者之间的关系,而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三种可能。首先,福利与主体性是相互独立的。比如说,养鱼是我的谋生手段,从而它代表了我的福利,拯救鲸鱼则是我的价值目标,它体现了我的主体性,因此它们两者是独立的。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拯救鲸鱼不仅有利于生态环境,也能够给我带来快乐,带来巨大的满足感,也就是说,这样的行为既体现了我的主体性,也可以是我的福利所在。其次,福利与主体性是相互关联的。这看起来是一种更为合理的主张,正如上面鲸鱼例子所表明的那样。但如果两者是相关的,那么用福利和主体性作为评价人们平等的指标就成问题了。假如我们以福利为指标,它就牵涉到主体性。反过来也是一样。最后,两者之间是一种包含关系,或者福利包含主体性,或者主体性包含福利。由于主体性的范围广大,更可能的是主体性包含福利。如果两者是一种包含关系,那么其中一个(如福利)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为我们可以只用一个(如主体性)来评估事态。无论是哪一种可能,两者的关系都存在困难。

无论是福利还是主体性,本身都还包含着更深层次的二元性,即成就与自由。就福利来说,森把它区分为“福利成就”与“福利自由”;就主体性而言,则被区分为“主体性成就”与“主体性自由”。成就是指人们实际上实现出来的能力,它类似于功能;自由则是指人们能够具有的潜能,它类似于能力。这样,我们又回到了原初的二元性,即能力与功能。

基于上述解读,森的能力平等不是多元论,而是二元论。但是,还存在另外一种解读。就“福利成就”和“福利自由”、“主体性成就”和“主体性自由”四个信息指标来说,森的理论是多元论。但是,这四个指标实际上是两个,即福利与主体性,只不过它们各自具有成就与自由两个维度。除了福利与主体性的二元性,还有另外一对二元性,即being和doing。其中福利和主体性属于能力,being和doing属于功能,这样我们就追溯到最原始的能力和功能的二元性。我们知道,森把能力等同于自由,更准确地说,把能力看作自由的一个方面,如果这样,那么自由就应该包含能力和功能。按照这种解读,森的理论既不是多元论,也不是二元论,而是一元论,即自由一元论。从森的后期政治哲学来看,一元论是更合适的解释。如果森是一元论的,那么他所说的“信息局限”问题不仅适用于福利主义和资源主义,而且也适用于他自己的能力平等。

三、标准还是通货?

自罗尔斯1971年发表《正义论》之后,平等主义便开始大行其道,平等主义者也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平等理论。平等主义者主张人与人之间应该平等,但在什么方面应该平等,这既是混淆不清的,也是充满争议的。正是鉴于这种情况,森提出了“什么的平等”问题,以便澄清平等主义者的分歧。“什么的平等”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平等的通货,另外一个是平等的标准③。

“什么的平等”首先追问的东西显然是平等主义者试图加以平等化的东西是什么。平等主义者都主张平等,但所说的平等是指什么则意见不一。在这种意义上,“什么的平等”追问的实际上是“平等物是什么”,而这种平等物也被柯亨恰当地称为“通货”(currency)[8]906。不同的平等主义认可不同的通货:福利主义者认为福利是平等的通货,资源主义者主张基本善或资源是平等的通货,而能力主义者则认为能力是平等的通货。如果平等的通货得到了确认,那么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就会要求国家对那些通货不足的人们给予补偿。

除了平等的通货之外,“什么的平等”所追问的东西还有平等的标准。平等的通货指向的东西是平等物,即人们应该在什么方面或维度实现平等;平等的标准指向的东西则是尺度,即我们按照什么东西来评价事态,来衡量人们之间是否平等。平等主义者通常都是实践取向的,他们试图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不平等。要解决不平等的问题,首先要对不平等加以衡量,要进行人际比较。要衡量不平等或进行人际比较,应该先有一个平等的标准。正如在通货问题上那样,平等主义者之间在标准的问题上也有争议:福利主义者认为应该以福利为标准,资源主义者主张应该以基本善或资源为标准,而能力主义者则认为应该以能力为标准。

这里可能存在一个疑问:既然福利主义者(资源主义者或能力主义者)认为福利(资源或能力)既是平等的通货,也是平等的标准,那么我们把“什么的平等”分为通货和标准两个方面还有意义吗?

确实,在我们所讨论的三种平等主义中,作为标准的东西与作为通货的东西是同一的。但对于“什么的平等”问题,我们把它区分为两个方面仍然是有意义的。首先,即使作为标准的东西与作为通货的东西是同一的,但它们所发挥的功能却是不同的。标准是评估人们之间是否平等的尺度,而通货则是分配正义对不利者加以补偿的东西。其次,也是更重要的,从概念层面来看,作为标准的东西与作为通货的东西可以是不同的。平等主义者可能以某个东西作为标准来衡量人们之间是否平等,但可能用另外一个东西作为通货来补偿不利者。就我们现在关心的事情来说,能力平等可能就属于这种情况。

森在提出“什么的平等”问题之后给出了这样的回答:不是福利,也不是资源或者基本善,而是能力。在这里,能力既是评估人们是否平等的标准,也是分配正义应该加以补偿的通货,尽管森本人并没有区分这两者。但能力在这里遇到了一个独特难题:即使它作为平等的标准是合适的,但它无法充当平等的通货。为了论证的方便,我们假定能力作为平等的标准是合适的。

我们说能力无法作为平等的通货基于两个理由。首先,把能力当作平等的通货是不可欲的。人们的能力是各种各样的,不但在程度上存在不同,而且在性质上也存在差别。这种能力方面的差异不仅是自然的,而且是可欲的,我们的社会因此才丰富多彩。使人们在能力方面达到平等不是一个好的理想,也不会成为平等主义者追求的目标。如果某个政府试图使人们达到能力平等,那么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是一种危险或威胁,因为它会涉及对人本身的干预。

其次,把能力当作平等的通货也是不可行的。森把能力看作功能的组合,这是强调能力的多样性。每个人都有各种各样的能力,都有不同的功能组合。为了达到能力平等,政府需要跟踪每个人的能力状况,并且鉴别出能力不足者及其程度,从而对他们加以补偿。但要做到这些,却远远超出了政府的能力,也就是说,我们没有任何可靠的办法做到能力平等。

与能力平等相比,福利主义和资源主义就没有这个问题。福利、资源或基本善都既可以充当平等的标准,也可以充当平等的通货。特别是对于资源主义,资源或基本善本身就是可以分配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上,资源主义是一种更合理的平等主义。

注释:

①限于篇幅,本文只讨论“能力平等”。“福利平等”和“资源平等”将另文讨论。

②对这四个概念的解释主要基于森的“福利、能动性与自由”,见应奇编《后果评价与实践理性》,(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186页。另外也参考了D.A. Crocker, "Sen 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Capabilities Equality, edited by A. Kaufman, New York: Routledge, 2006, pp. 155-197。

③森在提出“什么的平等”时,似乎没有意识到它实际上分为这两个方面,或者他把两者混为一谈了。归根结底,能力平等理论的问题与没有分清这两个方面密切相关。

【参考文献】

[1]A. Sen, "Equality of What?" in S. McMurrin(ed.), The 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 Vol. 1, Salt Lake City: University of Utah Press, 1980, pp. 197-220.

[2]G. A. Cohen, "Equality of What? On Welfare, Goods and Capabilities," Recherches Economiques de Louvain, Vol. 56(1990), pp. 357-382.

[3]A. Sen, "Justice: Means versus Freedoms," Philosophy and Public A f fairs, Vol. 19(1990), pp. 111-121.

[4]A. Sen, The Idea o f Justice, Cambridge, MA: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5]M. C. Nussbaum, "Capabilities as Fundamental Entitlements," in A. Kaufman(ed.), Capabilities Equality, New York: Routledge, 2006, pp. 44-70.

[6]R. Dworkin, Sovereign Virtu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 f Equality,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7][印度]阿马蒂亚·森:《福利、能动性与自由》,见应奇编:《后果评价与实践理性》,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年,第116-186页。[A. Sen, "Well-Being, Agency and Freedom," in Ying Qi(ed.),Consequential Evaluation and Practical Reason, Beijing: The Eastern Publishing Co., Ltd., 2006, pp. 116-186.]

[8]G. A. Cohen, "On the Currency of Egalitarian Justice," Ethics, Vol. 99(1989), pp. 906-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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