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英:反腐败的双动力机制: 境外追逃与境内反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83 次 更新时间:2015-07-09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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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英  


境外猎狐:境内“打虎”的逻辑延伸

腐败分子外逃始于20世纪80年代,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披露中国进出口公司武汉分公司保成路商场原经理陈新国“策划携款潜逃”,这是官方首次公开腐败分子外逃。之后,在腐败现象愈演愈烈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腐败分子外逃屡见不鲜。关于腐败分子外逃的规模,很难有精准的统计。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份调研资料披露: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万至1.8万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反腐败力度空前加大,腐败分子担心东窗事发,外逃也更加频密。出逃的腐败分子级别也呈多样化的趋势,从省部级高官到科长甚至一般工作人员,都有发生贪腐外逃的现象,而且携款金额越来越大。腐败分子携款外逃给中国经济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腐败分子动辄几千万甚至上亿的携款外逃,造成国有资产和人民财产巨额损失,而且资产大量外流会干扰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造成国家经济结构的畸形发展,严重者会引发经济动荡。

腐败分子外逃给国家安全造成隐患。有些高级别的腐败分子掌握着相关领域的国家机密,为了逃避国内的惩处,极有可能被国外势力甚至是反华势力利用,对我国经济、政治、军事安全构成威胁。相对于国内腐败分子的惩处,引渡外逃人员还涉及复杂的法律、金融和外交问题,浪费了我们大量宝贵的政府资源,尤其是外交资源。

腐败分子携款外逃形成不良的“示范效应”。腐败分子一旦外逃成功,逃避法律的处罚,会对其他腐败官员和潜在的腐败官员产生极为恶劣的“示范效应”,使他们存在侥幸心理,无形中降低了腐败风险,这是对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刺激和引诱。

外逃腐败分子为了获得所在国的保护,往往申请政治避难,编造在国内受到政治迫害,西方媒体借机发挥,攻击中国侵犯人权,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形象。

腐败分子外逃很难引渡回国内受审,必然在老百姓心目中产生负面影响,严重影响政府反腐败的公信力,使公民对反腐败、社会公正失去信心。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国内的反腐败努力,给反腐败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

鉴于此,要彻底打击腐败,就必须开辟反腐的第二战场——海外追逃工作。可以说,境外猎狐是境内打虎逻辑上的必然延伸。


内外联动:“猎狐”与“打虎”形成反腐合力

近年来,党中央既强化国内“打虎”,又加强境外追逃。海外追逃行动的开展,使得那些逍遥法外的腐败分子必将难逃法律的制裁。据统计,猎狐行动开展以来到2014年12月31日,全国检察机关成功将潜逃美国、英国、加拿大等17个国家和地区的49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劝返或抓获归案。境内打虎和境外猎狐开始形成合力,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境外追逃与境内打虎形成合力。“捞了就跑,跑了就了”,一度成为许多腐败分子规避腐败风险的手段。境外追逃的展开及力度的加大,表明中国反腐败不存在盲区和死角,外逃腐败分子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这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尊严,打破了外逃腐败分子逃避惩罚的幻想,极大地震慑了外逃腐败分子;而且对国内一些心存侥幸,妄图贪腐之后逃到境外享受的腐败分子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境内打虎降低了外逃的成功率,遏制腐败增量;境外猎狐增加了外逃的风险成本,减少腐败存量。

国际合作与国内部门整合形成合力。境外追逃既需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及国际组织加强合作,又需要加强国内各部门的合作,避免多边出击,多头行动。为此,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设立国际追逃追赃办公室,成员包括中央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的负责人。这些与反腐败相关的部门,在追逃追赃机制下加强协调与合作,有助于改变过去反腐败机构协同行动中资源调配出现掣肘甚至混乱的局面,有效整合反腐败资源,优化配置反腐败力量,无论境内打虎,还是境外猎狐,都能相互配合,协调合作。

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与国内立法形成合力。由于不同国家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在国际规则既定的情况下,追逃工作面临着诸多法律和制度困境,这就倒逼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的接轨。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

违法所得的申请。”这是我国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重要立法措施,也是追逃追赃工作的有力法律武器。


标本兼治:境外结网与境内筑堤共建廉洁政府

追逃追赃毕竟是事后的追惩,挽回的损失是有限的,而且由于国情与体制不同,追逃成本很高。如余振东一案,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司法部、公安部在内的10个部门与美方以及余振东本人进行了长期谈判,历时达两年之久。因此,着眼长远,应该标本兼治,在继续加大追逃追赃力度的同时,着力于制度建设,有效防范腐败分子携款外逃以及进行腐败活动。

在防范腐败分子外逃方面,首先,需要完善反贪污贿赂方面的立法。依靠法制反腐败是我们党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条基本经验,尤其在新的历史环境下,依法反腐更是反腐败的不二选择。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在反腐败方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由于这些规定不尽科学、全面,可操作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腐败的成效。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立法,制定集组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的反腐败法律,还应加快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的衔接,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在反腐败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其次,完善党员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切实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在报告事项的基础上,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并推进报告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对申报不实或瞒报等情况,应制定惩处办法。再次,加强出入境证件的管理工作。完善护照签发机制,在一定情况下建立出入境管理机构垂直领导体制,同时明确出入境机构的职能;提高护照防伪技术,同时严厉打击伪造护照、编造护照等行为;切实执行国家工作人员护照集中保管制度。最后,加强金融监管,打击地下钱庄,斩断贪官外逃资金链,防止赃款向外转移,同时激活国际反洗钱工作机制,严格控制资金外流。

在预防腐败犯罪方面,首先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消除腐败的根本在于廉洁的观念内化为每个领导干部的思想自觉。在新的历史时期,要注重对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增加法治观念,自觉学法、守法,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其次要加强反腐败机构建设,为反腐倡廉提供组织保障。这方面,可参照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的经验,建立直属总理的独立的、权威的反腐败机构。明确其职权,建立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再次,完善反腐败制度建设,筑牢反腐倡廉的制度防线。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从根本上防止官员腐败。最后,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外部约束。强化人大的监督,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加强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监督是加强对国家权力约束和制衡的有效方式;注重人民群众的监督,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让人民监督权力,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大众传媒的监督,利用大众传媒受众广、信息传播速度快等优势,对政府及其官员进行全方位监督。

反腐败关乎党和国家的命运,我们需要把外逃的腐败分子绳之以法。但从根本上讲,防止外逃优于追逃,而预防腐败的滋生又胜于防止外逃。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完善的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氛围,彻底清除腐败,为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者为外交学院外交学与外事管理系教授)


【参考文献】

①《中国“裸官“报告》,《财经》,2013年10月14日。

②郑智:《跨国追逃:密织反腐天网》,《检察日报》,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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