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乾:“一律死刑”只会导致冤假错案泛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50 次 更新时间:2015-06-27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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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乾  

前不久,一场关于人贩是否应“一律死刑”的大讨论突然出现于中国社会的舆论场中。大讨论的起因虽颇为吊诡,乃是源于一个公司的营销策划;但讨论的问题却相当迫切而现实,即如何应对中国社会令人揪心的儿童拐卖泛滥之问题。

在以年轻母亲为主流的人群将一则“人贩一律死刑”的呼吁疯狂转发之后,一波以法律学者为主流的评论人以理性的姿态群起而攻之,他们谴责“人贩一律死刑”不理性,将前者斥为非理性的民意,并主张将非理性的民意“判死刑”。理性派普遍认为,“人贩一律死刑”之所以不理性,主要在于,从经验及理论来看,“人贩一律死刑”不仅无法根治拐卖儿童犯罪,反而可能在现实操作中将人贩逼为亡命之徒,进而加深儿童的受害度。

不得不说,这样的论述有其现实的理性。从犯罪心理学及犯罪市场机制而言,不解决买方的问题,单纯依靠严惩卖方,的确无法根除拐卖儿童这一问题,充其量,只是抬高了犯罪的成本,扩大了犯罪的收益。实际上,也正如理性派所指出的,在现实操作中,一律死刑会加大解救被拐卖儿童的难度,极易导致被拐卖儿童以及潜在的被拐卖对象可能遭受更严重的身体伤害。

但是,如果仅仅看到这一点,理性派不足以对抗与反驳民意的非理性,因为,首先,如上文所说,一律死刑也提高了拐卖儿童的犯罪成本,必将提高买方的付出,使得买一个孩子不会太容易,这客观上也会抑制买方市场。

再者,理性派没有看到的是,一律死刑使得犯罪者的拐卖行为更加谨慎,更加小心,拐卖行为不会太过随意,也可能在客观上抑制拐卖儿童的犯罪。再者,拐卖儿童的目的是为了将孩子售出而谋取经济利益,假如一律死刑,犯罪者必然要考虑将孩子售出后自己可能暴露的风险,这就使得出售孩子成了一桩极具风险的买卖,这实际上也能一定程度地扼制拐卖行为。

所以,单纯地以理性派现有的论点来反驳一律死刑的观点,既无力,实际上也没有指出一律死刑最大的问题所在。一律死刑最大的问题在于,在执法不公的环境下,严苛的法律会成为执法者寻租的渠道,法律越严苛,寻租越方便。

在中国社会,很多立法问题实际上是执法问题,我们的问题不在于立法不健全,而在于执法不公正。我们的立法实际上已经渗透进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谓不严密、苛刻;但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清晰的法律往往被模糊解读、严格的法律往往被疲软执行、公正的法律往往会被选择性执法。

法律的力量不在于严苛,而在于执法公平,而我国法律缺乏力量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执法不公。执法不公的必然结果是法律的执行掌握在具体的执法人员的手中,这就为执法者利用权力寻租大开方便之门。而且,法律越严苛、酷烈,寻租也越方便、顺畅,因为严苛的法律惩治就像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高悬在顶,降不降下,所依赖的,仅仅是执法人员的个人意志。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发现,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地区中、不同的时间里、不同的执法者手中,所受到的执法待遇往往天壤之别。有的人,相当恶劣的行为可以得到宽大处理;而有的人,小小的错误动辄被严厉惩治。这些令人困惑的现象背后的原因,实际上就是执法者寻租的勾当。

所以,当我们准备将一律死刑这一极端犀利的武器授予执法者时,我们实际上授予了他们更便利的寻租手段,其后果,必将是严重执法不公下的执法生态进一步恶化,最终严苛的法律非但起不到打击犯罪的效果,反而成为执法环境恶化的推手。

有人或许认为,一律死刑,削弱乃至取消执法者在其中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对执法者以权谋私、滥权寻租形成遏制,减少现有的针对拐卖儿童的法律条文中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所可能带来的执法不公。

这种论调的问题在于,在对犯罪行为的执法中,对事实的审判论罪,实际上是较不重要的一环,更重要的是对事实的认定,在这一问题中,也就是对拐卖这一行为的认定,执法者真正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也体现在这一环节。而现实千差万别,法律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情景与细节,只能在给出结构性框架的情况下,依赖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所以,取消裁决这一环节中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并不能杜绝执法人员的滥权与寻租。

再者,一律死刑,在现有的执法生态下,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泛滥,这一点,无须赘述。

综上而言,执法不公的执法生态下,一律死刑缺少应有的刚性力量,不仅无法真正对犯罪分子形成威慑,而且会导致执法人员更严重的滥权与权力寻租,并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泛滥,这才是一律死刑所以非理性的真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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