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秉文:社保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十一五”期间部分积累制新的实现形式的12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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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十一五  

郑秉文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

我们正在制定“十一五”规划,建立社保制度“长效机制”显然应是题中应有之意。其实,20多年来国外社保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正是为了探索其可持续性,为了寻找其长效机制的实现途径。其中,有些国家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有些国家也等有过惨痛教训;那么,我们应该从那些方面应该吸取它们的经验教训?如何将国外的一些教训划为我们的前车之鉴?如何将之吸纳到我们“十一五”的规划之中甚至吸取到我们社保制度的长期建设之中?对“十一五”期间社保制度建设长效机制来说,所有这些都意味着什么?为此,本文提出了“十一五”期间需要注意的12个方面:坚持探索部分积累制的新的实现形式不回头,这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基本制度框架;坚持完善多支柱模式不动摇,这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长期制度保证;坚持“补救型”模式的理念不能变,这是建立长效机制本身的一个长效机制;坚持合理的缴费水平不走弯路,这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长期条件;坚持个人账户的合理规模不倒退,这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唯一载体;坚持探索选择正确的投资策略不灰心,这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唯一实现途径;坚持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不放松,这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重要补充机制;坚持不断扩大覆盖面的进程不犹豫,这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权宜之计;坚持提高统筹水平的目标不懈怠,这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重要法则;坚持大手笔的大思路不含糊,这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战略部署;坚持名义账户的核心思想,这是实现长效机制一个过渡性方案;坚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抓住机遇,积极探索部分积累制新的实现形式,这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正确思想方法。

关 键 词:社会保障改革 经济体制改革 十一五规划 名义账户制 部分积累制

一、坚持探索部分积累制的新的实现形式不回头,这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基本制度框架

所谓“统账结合”,就是部分积累制;所谓部分积累制,就是混合模式;所谓混合模式,目前在我国就是:DB型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部分+DC型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制部分。

在十几年以前改革之初,对我国产生较大影响的主要有三种社保模式,即以瑞典为代表的传统的DB型现收现付制、以智利为代表的DC型完全积累制和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中央公积金制。显然,无论是哪种模式,如果完全照搬拿过来都不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就是在基本没有任何可借鉴的现成的成功经验前提下,我国建立了统账结合的半积累制。从实践上讲,它的诞生是一个制度创新,其意义不亚于智利建立的DC型完全积累制;从理论上讲,它具有DB型现收现付制和DC型完全积累制二者兼而有之的优点,是一个较好的转型与过渡模式;在事隔8年之后的2001年美国政府才制定出类似统账结合的改革方案,在整整10年之后的2003年俄罗斯方颁布了一个建立个人账户的半积累制方案,在12年之后即从2005年1月开始斯洛伐克才开始建立个人账户(雇主和雇员总计18%的缴费被“名义”个人账户和现收现付制平分)。可以说,“统账结合”这个过渡性模式开始在一些国家流行,日益成为一些发达国家和东欧转型国家进行改革的一个重要可选方案,它们无疑是沿着我们的改革思路进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首创的、自己探索和摸索出来的“统账结合”模式正在成为一个开历史先河的样板,我国对世界各国的改革是有贡献的。从理论上讲,这个模式是具有长效机制的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在当时是超前的,是有前瞻性的,是个历史性的贡献,现在看来,其基本内涵和精神,我们要坚持,不能走回头路,任何变相的现收现付制都是不明智的,不长效的,是倒退的。

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历史条件已经今非昔比,部分积累制的实现形式已不仅是统账结合,它只是其中的一种,名义账户制的出现又多了一个部分积累制的新形式。在当前统账结合的架构下我们遇到了空账运转等由于转型成本问题带来的困难,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投资增值困难,这些困难很可能摧毁统账结合的基础,久而久之就有可能导致倒退为现收现付。那么,我们所坚持的到底是什么?我们应该明白,我们坚持的是部分积累制的财政长效性的核心理念,而不一定是统账结合的具体实现形式。具体实现形式只是通向部分积累制的一个技术路线。

“十一五”期间我们应当积极探索部分积累制的新的实现形式,积极解决统账结合中的转型成本困难,解决做实账户中的投资保值的巨大障碍。否则,到“十二五”时我们仍要解决它。

二、坚持完善多支柱模式不动摇,这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长期制度保证

国外的一个重要改革趋势是从单一支柱向多支柱过渡,将负担分散到几个支柱当中,这是一个重要的经验,我们应当继续坚持多支柱模式不动摇;但同时,我们还应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和改善多支柱的设计,赋予其时代的内涵。这个新的时代内涵就是构建和谐社会,它要求我们须加大社保的再分配功能和力度,同时,它也是科学发展观向我们提出的一个新要求。在这方面,世界银行的思路变化对我们有一定的启发。

世界银行在1994年出版的著名《防止老龄危机》中曾向各国推荐“多支柱”模式,在世界各国改革模式选择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十多年过去了,多支柱已经成为各国改革的一条基本经验所坚持,固守单支柱的国家所剩无几。11年后的今天,世界银行又刚刚出版了第二本里程碑式的重要著作;它是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办公室提议下完成的,该书宣称它“是世界银行各有关部门跨部门合作的结晶”,并认为,世界银行在参与了80多个国家的改革和对60多个国家提供了资助之后,尤其是在总结了自1994年出版了第一本书之后的近11年来的经验之后,世界银行“增进了对养老保险改革的了解与认识……认为多支柱的制度设计具有明显优势……越来越认识到,更多的选择有助于有效保护老年人群,并保证财政可持续性”。那么,11年之后的今天,世界银行对探索长效机制有什么变化和进展呢?我们可以归纳为3个方面:

第一,继续坚持多支柱模式的思想,但将三支柱建议进一步扩展到五支柱的政策建议,即:一是非缴费型的“零支柱”,二是缴费型并与个人收入水平挂钩的第一支柱,三是强制性的第二支柱即个人储蓄账户式的企业年金,四是自愿型的多种形式的“第三支柱”(既可以是DC也可以是DB),五是非正规保障形式的第四支柱。在这个五支柱的建议中,认为各国政府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在各支柱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各支柱的构成要根据实际的需要予以确定,甚至支柱的数量也可以视情况而定,不必拘泥于千篇一律。

第二,继续关注社保制度财政可持续性,但将注意力更多地倾斜到老年弱势群体的基本收入保障上。设立“零支柱”的目的就是为了消除老年贫困,为他们建立基本的收入保障;尽管低收入国家面临筹资困难,但也应讲求策略,分步实施。

第三,继续强调DC型积累制应对老龄化方面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却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它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即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收入再分配以消除贫困越来越受到广泛的重视。

总而言之,从1984年到2004年的20年间,世界银行在为68个国家改革发放的204笔贷款中积累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多支柱优势能够更好地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多重目标(例如消除贫困,缩小退休前后的收入差距,保持收入稳定),能够有效地应对普遍存在的多重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和人口风险),能够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主要目标人群的不同需求,一句话,能够增强社保制度的长效机制。

在上个月我接待的智利社会保障部的官员时得知,考虑到DC型完全积累制的一些局限性,智利新的改革方案正在酝酿之中并将于2006年开始实施,其基本思路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加上一个非缴费性的基本养老保障金(每人大约100美元左右),资金来自于一般税收。智利新方案的这个思路无疑与世界银行“零支柱”的建议不谋而合。

“十一五”期间,根据构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和世界银行给我们的启示,我们应该:第一,继续完善我国多支柱的制度框架,调整现有的支柱结构,强化各支柱的不同功能,加大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因素和消除贫困的制度能力;第二,应考虑把社会统筹部分作为一个基本支柱完全独立出来,作为再分配的一个基本保证养老金;第三,考虑将个人账户部分作为与个人收入和缴费挂钩的一个支柱相对独立出来运作;第四,大力发展第二支柱即企业年金。

三、坚持“补救型”模式的理念不能变,这是建立长效机制本身的一个长效机制

就国家、市场和个人(家庭)三者之间的关系来讲,我国社保制度正处在一个重要发育期,即正处于模式选择期,模式还未完全没定型;一旦走上了某一模式的道路就很难回头。近年来,理论界和媒体上的看法很多,尤其是呼吁政府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增加更大的投入等观点受到各界的广泛同情和关注。但是,究竟哪个模式更符合我国国情,哪个模式更有可持续性?“十一五”期间我们能够做些什么?如果我们没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核心理念,我们当前出台的一些政策就很可能与我们最终要选取的模式之间是背道而驰的,最终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重新改革的包袱,增加他们的改革成本。

就国家、市场和个人(家庭)三者关系来说,国外学界将福利制度模式分为多种,有三种、四种甚至五种的。主流的观点是将之分为三种,即北欧的人民福利国家模式,欧洲大陆的合作主义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混合模式;其中,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在三种模式中是依次递减的,市场和个人(家庭)作用是递增的。它们各有千秋,基本可概括为三点:一是北欧模式中福利供给非常慷慨,传统的工人阶级和新中产阶级都是受益阶层,但私人部门的福利市场相对发展不足,国家负担太重;二是欧洲大陆模式中,福利项目条块分割,等级森严,中产阶级是主要受益者,给付水平较高,国家负担较大,改革进程艰难;三是美国模式中,广泛的社会救助、一定的转移支付与作用适当的社会保障使中产阶级离不开市场,穷人弱势群体离不开国家,他们二者同时成为市场化制度的两个主要支持阶层,同时,国家负担较轻,个人福利不差,市场福利发达。

为方便起见,我们可以将之简化为2大类,即欧洲模式的“普救型”和美国模式的“补救型”。根据我们的国情,有三点基本结论:一是我国版图辽阔发展极不均衡,恐怕在几代人里都无法复制非常慷慨的主要由国家包办的“人人皆福利”的“普救型”模式,而只能偏向于提供“底线”的、有限的、同时发挥国家、市场和个人(家庭)三者作用的混合提供的“补救型”模式。这是一个不用过多论证的几乎没有争议的基本判断。二是所谓“补救型”即指国家有限的转移支付应主要针对弱势群体,制度设计一定要为社会提供一个基本的“底线”保障,将有限的财政资源花在“刀刃”上,不能“撒胡椒面”,腾出资源集中对目标群体进行转移支付;其效果应该是穷人基本靠国家,富人主要靠市场,它们都成为这个福利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支持者,使之成为社会稳定的基础和主体;三是我们知道,社会保障制度对就业弹性具有很大的反作用;就业压力在未来几十年里将始终是我国的最大压力之一,而“补救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失业率比较低,就业市场弹性比较大,对广大的垃圾岗位和高端的白领管理岗位都具有充足供给的能力,可以较大的缓解就业压力;而“普救型”的特点似乎正相反,即人均劳动生产率较高,但失业率也较高;白领管理岗位和垃圾岗位的提供都比较有限,就业的“局内人”和失业的“局外人”之间形成了一个制度性的鸿沟,难以流动,单位劳动生产率较高的“局内人”不得不“养活”失业的“局外人”,在巨大的转移支付之下,最终的结果还是导致社会人均生产率低于“补救型”,社会福利总收益还是受到很大影响。反过来讲,正是这个社保制度模式才是解释为什么欧洲始终保持2位数失业率的真正原因之一,或说正是这个社保制度模式才是解释为什么美国私人部门成为一个巨大的就业机器的根本原因之一。

对我们的社保制度而言,所谓“补救型”,简言之就是国家的作用不是万能的而是有限的,不是大包大揽而是提供底线的,不是主导的而是引导的,不是“普救式”的而是“补救式”的;进而应该明确,既然在几代人里我们根本无力复制“普救型”的人民福利国家,那么,就不应唱高调,不应吊起人们的胃口,更不应该“预支”政府的承诺,那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人均只有1000美元采取的冷静态度不可能与上万美元的发达国家相比,相对应的历史发展阶段要有相对应的福利制度。

在确定了“补救型”的理念之后,我们应该确定如何在“十一五”期间为“补救型”制度做点什么。这里也有三点:第一,应该整合和强化国家“保底”的那一块资源,如“低保”制度,明确国家在养老和医疗等主要项目上的基本责任,例如,如何将养老的统筹部分改造成基本养老金等;可以说在“保底”上,我们的资源分配不是公平了,而是还有不公平的地方,不是多了,而是少了,转移支付不是规范了,而是还有很大的随意性,等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很多经验可以借鉴;第二,欧洲的经验告诉我们,实际即使在美国,企业集体协商中工人的参与率和参与度也是很高的,而在我国不是高了,而是低了,不是强化了,而是弱化了。集体协商制度因素的引入我们还有很大的差距,工人的权益还没有从根本上在“补救型”的基准上予以保障;第三,一些发挥市场和个人(家庭)作用的政策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例如企业年金就是典型的市场福利,可是我们的立法、我们的税优政策、我们工人的权益保障状况等等,都远没有跟上去,远不适应市场和工人的现实需求,远离“补救型”的制度要求。

总而言之,“补救型”不等于国家不作为,而是意味着,国家必须要作为,国家作为的表现不仅要进行必要的转移支付,而且还要提供制度和游戏规则;在所有这些方面,我们都与世界上典型的“补救型”制度相去甚远,更何况与“普救型”相比了。只要我们的制度模式选择正确了,就等于为建立长效机制打好了基础,或说就为建立长效机制预留了空间。

四、坚持合理的缴费水平不走弯路,这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长期条件

目前我国的整体缴费水平太高,以北京2004年服务业为例,雇主雇员缴费合计是:养老28%,医疗12%以上(额外还要缴纳几元钱的“大额医疗”),失业2%,工伤0.4%,总计已达42.4%;如果在加上10%的住房公积金就已超过52%。这个比例甚至超过了以高福利著称的许多欧洲国家。据悉,日前《福布斯》发布“全球2005税务负担指数”公布,我国税务负担排名全球第二高。不管《福布斯》的数据采集渠道与计算方法有什么问题,它至少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那些包括所有涉及到社保福利各种税收在内的所谓“劳动收入税”确实是太高了;相比之下,美国的“劳动收入税”只有40%左右。我们要长期和辨证地看待降低费率问题:从短期看,降低税率好像对当期制度收支平衡产生影响,甚至会较大幅度地减少制度的总收入,但长期看,降低费率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有利于参保率和扩面,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劳动供给,有利于扩大费基,有利于提高收入总体水平和收入总量,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长效机制的长期建设。这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变“要我参保”为“我要参保”,从根本上可刺激个人缴费动机。这是加强个人缴费与未来收益之间的联系、增强缴费激励力度、进而提高制度收入水平的一个长期制度条件,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诚然,解决这个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因为要维持一定水平的替代率,与旧制度衔接起来;但应制定一个降低费率的时间表,要有这个思想和制度准备。“十一五”期间,对统筹部分的缴费公式可以考虑两个要点:一是降低整体缴费水平,经过测算之后将费率降到一个合理的程度,或说降到一个支付能力能够承受得起的最低限度上来。二是不但整体缴费水平要降低,而且边际费率也要降低,换言之,要引入边际因素,欧美国家之间的差异性已表明,这是鼓励为统筹基金多缴费的一个重要手段,是统筹部分长效机制建设的一个不可替代的重要机制建设。边际费率的公式设计要考虑到我国的现实,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的需要,要有灵活性,可以考虑城镇就业人员家庭的“联合因素”,例如将之作为一个“缴费单元”。

五、坚持个人账户的合理规模不倒退,这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唯一载体

我们知道,积累制与现收现付制的一个最大区别就后者引入了资本化的个人账户;而之所以说积累制具有财政可持续性就是因为有了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最大优点就是对老龄化具有完全的抵御能力,最大的缺点是对通货膨胀无能为力。所以,从长期看,抵御老龄化的一个长效机制就是要维持一定的个人账户比例,换言之,个人账户比例的大小决定了抵御老龄化风险的财政能力的大小。但在国际经验性研究中,个人账户的大小并没有一定规律可寻,而只能参考一国老龄化的程度和趋势、财政状况、宏观经济情况、人口增长速度、制度目标替代率等一些因素予以确定。我国正值高速发展期,考虑到较高的社平工资率和通胀因素,个人账户比例不宜过大,但由于老龄化高峰尚未真正到来,比例也不能太小。横向看来,采取类似模式的其它国家的缴费总额中一般将1/4至1/3左右划入个人帐户,所以,如果在短期内我国仍维持28%的缴费率,那么,11%划入个人账户是比较合适的。1997年国发26号文规定是11%,2000年辽宁试点降到8%,黑吉两省试点又降到5%,据说个别地区在做实时还要再低一些;这种一个不断下降的趋势与建立长效机制的目标显然是不符的,个中原因可能是为了容易做实账户;但长期看,这种办法不是长效的,而是饮鸩止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此时,即使个人账户都做实了,但比例一味降下去,甚至成为一个象征性的点缀,那么,可持续性就无从谈起,长效机制就成为无本之源。那时,统账结合在表面上倒是“名副其实”了,但实际上,部分积累制的意义却基本丧失了,可持续性的载体就基本变成了一个“花瓶”或“空壳”了,当年制度设计时的初衷落空了——为了做实而做实,那就基本是现收现付了。

为此,在“十一五”期间,个人帐户的地位要确定下来,甚至要用政策法规的形式相对固定下来,把个人账户的规模维持一个边界点上,使长效机制的这个载体真正能够发挥作用。具体说来,至少应采取2方面的措施:一是在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将账户比例回复到8%;如果整体28%费率暂时不动,应回复到11%的水平上。二是在账户中也要引入边际费率因素,即对个人账户的缴费机制设计要有新的思路,围绕着降低边际费率想办法,缴费公式要灵活一些,甚至可以考虑设计一些激励的因素,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

六、坚持探索选择正确的投资策略不灰心,这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唯一实现途径

社保基金的增值保值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这个探索至今仍在过程之中,还没有定论。9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瑞典、美国(拟议中)等纷纷放弃国债和基础设施的投资而转向金融和资本市场。国外的实践和理论一再显示和证明:第一,投资的资金主要应该是来自个人账户的资金——虽然账户持有人不一定是投资决策人——这是防止出现“社会投资”的根本办法;第二,在大环境不具备时,投资的主体应该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而不应是个人;第三,统筹基金一般应购买政府债券,而进入金融市场的成功案例非常之少,失败的先例则比比皆是。在理论上讲,统筹基金投资股市和基础设施对市场经济制度和资本市场产生的负面影响非常之大,这样的案例俯首皆是,其教训是极其沉痛的——如日本战后以来至2001年改革之前。

“十一五”期间,首先应进一步确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法律地位,廓清其与社保制度的关系,在法律上将理事会的融资渠道固定下来,继续摸索投资策略;其次,应尽快将账户资金的投资保值政策明确下来,坚持进入资本市场的理念,完善其委托代理制度,实现省级统一集中投资的基本目标;最后,在实现省级统筹基金的归集、管理和投资渠道的基础之上,积极探索省级发行特种社保债券和中央政府特种债券的试点等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增值保值规则,等等。概而言之,统筹部分也好,账户部分也罢,它们的投资制度在“十一五”期间都要有所为,有所动作,尽快将地方沉淀的资金投资行为统起来,防止和规避几年来地方政府不得不进行的无序投资管理中出现的金融潜在风险。

七、坚持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不放松,这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重要补充机制

大力发展企业年金第二支柱是建立长效社会养老“大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机制,是“大社保”概念之下的一个不可分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弥补因社保缴费降低而导致替代率降低的一个重要补充措施,同时也是发展资本市场的需要。几乎与任何一个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年金目前占GDP和退休收入的比重都是最低的,发展空间十分远大。从覆盖率来看,丹麦与荷兰已达到85%以上,英国和美国为50%以上,爱尔兰为40%,西班牙为15%;企业年金的基金储备最少的也占GNP百分比的两位数,多的要高达一倍和数倍,替代率也都在30-50之间%。而我国在上述几个指标中都小得可以忽略不计,甚至是零。巨大的企业年金市场需要我们在许多方面予以努力:第一,当前,首批企业年金的机构审批执照已经发出,资金的安全性问题马上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并成为业界关心的一个头等重要大事,从内部看,资金的安全性要求我们须根据OECD几月前刚刚发布的《企业年金治理准则》,根据国情尽快制定出我们自己的准则;第二,从外部看,保证安全性要制定单独的年金监管制度,它与上市公司和其它金融机构的监管毕竟不太一样,许多国家都有独立的监管体系;第三,长期看最根本的发展动因在于受让于第一支柱留下的缴费空间,在于适当降低第一支柱的缴费率,因此,这是一个系统工程;第四,要改善宏观经济环境,当前,民企的生命周期只有2.9年,因此雇主作为发起人,其发起意愿十分有限;第五,要改善微观经济环境,增强劳工的集体协商的地位和发言权,创造职工的积极性;第六,要大力完善资本市场。

摆在“十一五”案头的起码有三项工作十分重要:

第一是最艰巨的一项工作,即尽快选择一个适合我国的监管模式(例如混合模式),与“三会”尽快完成磨合期,以迅速搭建起监管机构的框架并使其运转起来;此项工作时间之急迫,任务之紧急,已是迫在眉睫;执照已发,进入市场在即,如果监管跟不上,各种风险将不日就会浮出水面,如责任不清,任务不明,落实不到位,部门之间扯皮推诿会酿成巨大人为矛盾,主管部门会被逼使走向制度倒退。监管体系的设计要十分严格,万分严厉,铁面无私,这是建设资本市场的需要,是捍卫企业年金制度的需要,是保护工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子孙后代福祉利益的需要,来不得半点懈怠与马虎。在信托责任很弱甚至没有任何信托传统的大背景下,能否建立起强力的监管制度以保护受益人的根本利益,这是保护年金制度不至于走弯路甚至流产的关键环节,也是几年来股市留给我们的一个重要教训。而目前主管部门的监管人手太少,任务太重,根本不足以完成这项工作。

第二是比较容易的一项工作,即应将尽快制定企业年金治理准则,从内部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我们已有多年的上市公司治理的经验,OECD又刚刚颁发了《企业年金治理准则》,所有这些都是我们可供参照的一个平台,主管部门要据此制定适合我国的治理指引,为所有机构提供一个治理框架。这是发展企业年金的一个配套工程,是推进年金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规范市场和繁荣市场的一个手段。

第三是最容易的一项工作,那就是要尽快将制定税优政策摆到议事日程上来。我们知道,发展企业年金还有很多困难要解决。事实证明,税收优惠是重要的,但又不是最重要的。例如,2000年国务院关于辽宁社会保障试点的42号文件规定了4%的优惠政策。但是,2000年当年辽宁企业年金的余额就是5个亿左右,到今年大约还是5个亿。5年过去了,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税优政策没发挥什么作用。这就说明,税优政策虽然很重要,但不是不是最致命的。当然了,辽宁是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比较多,负担比较大,情况可能特殊一些。尽管税优政策不是最致命的,但毕竟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刺激手段,是一个普遍的国际惯例。其实,许多省市地区已经纷纷出台了地方性的税优措施,并且将会形成一个不断蔓延的趋势,尤其是,在首批企业年金资格机构名单公布之后必将导致新一轮“土政策”的比赛高潮。这已经是大势所趋,堵是堵不死的,挡是挡不住的;只能因势利导,顺应潮流;与其任其发展导致形成制度碎片,不如早日统一,建立起一个大一统的全国制度。否则,统一税优政策出台晚了中央政府就显得非常被动,得不偿失。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制定企业年金税优办法是必须的,是一件没有商量余地的公共政策,是政府不可推卸的一项责任,是个迟早要做的事情。既然如此,那就宜早不宜迟。

毫无疑问,EET型的税收政策更加适合具体国情,它既对企业建立养老计划有促进作用,又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有促进作用。从表面上看,EET型税优政策似乎对当期国家财政收入有一定的影响,这可能是许多人担心的一件事,但事实上确不一定:长期看,它对发展企业年金起到的刺激作用所带来的退休收入的提高必将抵扣因救助和各种专项拨款的转移支付;中期看,所有市场“中介”机构产生的贡献必将提高社会总体收益的水平;近期看,即使当期财政收入暂时受到一定影响,那也是完全可以承受的,国家财政每年几千亿的增幅在相当程度上是有能力弥补的。“十一五”期间出台税优政策是个最好的时机:一是财政状况如此看好,不能坐失良机;二是在目前早已山穷水尽的窘境下,它是资本市场的第一重大利好;事实上,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像企业年金这样长期性资金一直“真空”,而投机性资金充斥市场。

八、坚持不断扩大覆盖面的进程不犹豫,这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权宜之计

应制定一个时间表,制定几个过渡性方案,分期分批将有关社会群体纳入到社保体系改革之中,这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又是增强制度可持续性和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重要权宜之计。这样的好处是,第一可以扩大费基,短期内迅速提高制度的财政可持续性;第二可以促进缩小社会两极分化;第三,可以提高覆盖率,为提高社会统筹层次奠定基础。事实上许多发达国家都曾走过这条路,或说采取过类似的权宜之计,例如,美国1935年建立社保制度,15年之后的1950年强制性地把“自雇者”覆盖进来,7年之后的1957年又强制性地把残疾人纳入进来,变相地扩大了费基,为制度财政可持续性即长效性做出了巨大贡献。要实现上述扩大覆盖面和提高统筹层次当然有许许多多制度性的准备工作要做,但这是大趋势。

我们说扩大覆盖面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权宜之计,其实,这是基本社会养老保障的一个制度目标。任何一个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都是尽量将其所有领薪阶层全部覆盖进来,覆盖面占经济活动人口比例的大小是评价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体现社会公平性的一个重要指示器,是体现政府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个国进入国际市场是否被看作市场经济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换言之,近期看,扩面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权宜之计,但长期看,它就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之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

“十一五”期间,首先应将非正规部门灵活就业人员覆盖进来;其次,农民工纳入社保制度作为一个重要考虑和举措;最后,应将3000多万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到改革的范围,这是一项难度非常大的工作,至少在“十一五”期间应拿出一个改革轮廓。

九、坚持提高统筹水平的目标不懈怠,这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重要法则

众所周知,统筹水平越高,集合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就越强,这是大数法则的一个基本原理,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基本经验。就第一支柱中DB型现收现付制的统筹部分来说,逐渐提高统筹水平是强化长效机制的一个重要手段。诚然,在经济发展不均衡的条件下,提高统筹水平需要一个过程,在目前以县级统筹为主的现实中,要创造条件,逐渐提高统筹层次,逐渐过渡到省级统筹,最后实现全国的统筹。这是创造全国大市场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根本目标的需要,同时,也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法则。

提高覆盖率与提高统筹水平它们二者之间互为前提,相辅相成:覆盖率越高,提高社会统筹水平就越容易;社会统筹水平越高,就越能促进劳动力在全国范围的自由流动;全国统筹水平的实现,其集合风险的能力大大得以提高。

如果“十一五”间普遍实现省级统筹,我国社保制度的长效机制就将发生一个质的变化。因此,过渡期越短对提高长效机制的建立就越有利。在“十一五”期间,要有一个时间表,实现从县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的过渡,实现“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省级统筹”。目前辽吉黑三省改革试点中的省级统筹还不完全是严格的收支两条线,这些表述和目标还是“初级阶段”的,例如,允许省里统一核算,余缺可以调度使用,甚至结余基金可以由省级授权市县管理,等等。鉴于此,“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省级统筹”还没实现,省级风险集合能力还是打折扣的。

十、坚持大手笔的大思路不含糊,这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战略部署

对社保制度设计与建设十几年的改革历程,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战略有余,战术不足。如何解释?如果说统账结合的大制度得以确立是一个战略性的部署,我们已成功地完成了一个理想的规划,获得了一个美好的蓝图的话,那么,各个子系统就属于战术性的问题,而这些战术的设计和运行就显得不尽人意,存在许多随意性问题,例如大到国有股减持、国有股权划拨、辽宁试点等,小到账户比例下调、地方沉淀资金的搁置、行业属地化等,制度碎片化现象比较严重。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的这样的结论:对于部分积累制模式的选择与建立,在战略上我们是个大赢家,但在整个转型期的一系列日程表安排与设计上存在诸多战术问题。如果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这个制度的设计初衷就要落空,甚至倒退(如账户比例一味缩小下去)。

换言之,部分积累的大制度定下来之后,如何解决这些有碍于长效机制建立的种种子系统?或说,如何顺利地实现这个在当年是超前的、具有前瞻性的部分积累制度?既然它是先进的,对此我们不应动摇,那么,我们如何能够顺利实现这个混合模式使统账结合的制度良好地运转下去并能够使我们顺利达到彼岸?有什么技术方案能使我们解决看上去似乎是自相矛盾的解决方案,例如,做实账户与扩大账户比例之间似乎存在的矛盾,降低缴费水平与扩大账户之间似乎存在的矛盾,等等。实际,它们不是逻辑上的矛盾,换个思路来考虑也许就柳暗花明。这是一个战略思考,解决的是(各个子系统的)战术问题。这是大思路,解决的是(实现统账结合的)技术问题。

十一、坚持名义账户的核心思想,这是实现长效机制一个过渡性方案

所谓换个思路,比如说运用名义账户的基本原理进行思维的话,前面提到的第四、五、八、九条等许多政策建议就不是矛盾的了,否则,一眼看去,它们之间存在着相当尖锐的自我矛盾的地方,人们会误认为存在着逻辑思维的错误。

既然统账结合的本质就是部分积累制,它其实就是混和制的一种而已;混和制还包括名义账户制;而名义账户制可以被看成是部分积累制的一个新的实现形式,是DC型的现收现付制,而不是传统的DB型的现收现付制,或说是现收现付制的“翻版”;它可以实现目前统账结合的所有目标,既有现收现付的优点,也有积累制的优势,既有DC的成分,又有DB的因素,所以,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混和制;在过渡期内它可以为建立长效机制发挥一定的暂时作用,成为走向真正实账积累的一个过渡性方案。

名义账户的核心思想其实只有两条:第一条是在融资方面它完全是DB型现收现付的性质,于是,它就既可以避免当前因做实账户而遇到的巨大成本困难,又可以避免因做实账户以后由于资本市场不成熟而遇到的巨大投资困境。第二条是在缴费方面它完全可以起到DC型积累制的作用,就是说,它将个人缴费和未来收益100%地紧密联系起来,人们是发自内心地愿意主动缴费的,是从根本上激发了缴费积极性,因为它如同银行个人存款一样。名义账户的这两个核心优势足以解决当前我们面临的主要困难,上述几条建议之间出现的似乎相互矛盾和逻辑错误都会在这两个优点面前迎刃而解。由于名义账户是“模拟做实”,是“模拟积累制”,实际就几乎等于银行存款储蓄:银行里的现金早已被运用去了,账户是空的,但在法律上银行账户里的钱就是持有人的,记录是清晰的,准确的,存多少拿多少,一分不少,多存多拿,具有完全的激励效果。

在资本市场没有投资条件的情况下,在投资问题难以解决的条件下,在融资方面实行现收现付是最保值的,最现实的,收益是最大化的,风险也是最小的;做实的账户是个包袱,并且,规模越大,包袱就越大;数量越多,负担就越重;例如,近5年来年均社平工资增长率是14%,这对试点省份2-3%的年均投资回报率来说意味着巨大的侵蚀。这些负担最终还是要由中央政府来负担的,最终还是要转嫁到纳税人身上;其结果不言自明:如果全国全部按比例都做实了账户,那么每年增收的几千亿财政收入就在相当程度上意味着化为乌有。在当前世界成功的改革案例中,名义账户制的现收现付融资特征是解决投资这个“第一困难”的唯一途径,是实现最终统账结合的最好临时手段,是当前可供选择的一个最佳过渡方案:待未来资本市场成熟时再做实账户也不迟。

从本质上讲,它是目前能看得到的部分积累制的一个新的实现形式,是反对倒退回DB型现收现付制的一个重要制度保证:这就是“取中构和”,即一条最佳的“取中”之道,进而达到“构和”之目的,是建立长效机制中求同、求实、求稳的一个“中间道路”,是减少国家财政负担和保障受益人利益的一个谐和之道,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过渡性方案。

十二、坚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抓住机遇,积极探索部分积累制新的实现形式,这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正确思想方法

美国2001年抛出的“布什方案”中三个统账结合模式均为做实个人账户。它之所以敢于这样是因为2个原因:一是它有这个财力,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现收现付制的美国联邦社保基金的余额储备已高达1.7万亿美元,而每年的支付大约只有4-5000亿左右,就是说,其积累余额是年度成本的将近300%以上,它完全可以在制度内一次性解决转型成本,而不需进行任何转移支付;二是它有全世界最发达的资本市场,投资回报率肯定不会低于购买国债。换言之,美国设计统账结合的制度并做实个人账户,建立一个投资型的资本化账户是因为美国具备了两个条件。

智利1981年一次性向DC型完全积累制进行休克性过渡,也是由于它在当时具有相当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2006年设想中的增加“零支柱”的改革完全是来自财政税收,这也是因为它具备了相当的经济条件。智利社保部这个官员与我面谈时告诉我说,近年来智利铜矿收入非常好,是其主要来源,它们完全有这个能力,且近年来一直是宏观经济稳定,大环境良好;换个角度讲,智利进行休克性疗法,基本上是一次性向完全积累制转型,并建立起了一个个人分散化投资的资本化账户,这也是因为它具备了一定的历史条件。

香港地区2001年改革一起步就做成个人分散投资的DC型完全积累制的“强积金”也是由于存在2个主要原因:一是条件具备,如人口规模较小,经济条件较好,领薪阶层金融文化素质较高,等等;二是它有一个非常发达的资本市场,这个“硬件”条件足以使它能够支撑起这个投资,可以获取相当的回报率;一句话,香港地区建立强积金制度也是完全符合它的经济条件的,是一个正确的选择。

瑞典和意大利等欧亚七国从90年代中期至今(最晚的是捷克2004年初宣布的)之所以纷纷引入名义账户制,也是由于2个客观条件的约束所决定的:第一,如要维持现存的现收现付制,成本太高,负担不起;如要转型为完全积累制,成本也太高,照样也负担不起;第二,对波兰、拉脱维亚、蒙古、吉尔吉斯坦和捷克来说,它们还多了一个条件约束,即它们的资本市场很不成熟,做实账户也无法投资。于是,名义账户制便应运而生,顺应了历史的潮流和改革的意愿。十年来的运转结果说明,它们基本是成功的。换言之,欧亚七国不得不引入名义账户制也是特定历史条件的结果,在既无财力,又无投资条件的情况下,这也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从上述这些改革案例和改革方案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在模式选择中,既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又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虽然不同的环境条件决定了它们不同的改革模式,但它们都是正确的。强人所难的事情常常是事倍功半;故步自封的事情常常是无疾而终。在部分积累制的实现形式中,在90年代初我国创建统账结合时还没有出现名义账户制;第二,既要敢于抓住机遇,善于顺应潮流,又要敢于大胆否定自我,善于自我调整。没有人认为我们会永远保持如此高速的增长,机不可失,在高速期我们必须要居安思危,否则,如果在高速期没有想到未来必须要解决的一些关键问题,那么,在未来走出盛世之后我们就不能走出历史的怪圈,因为,常常是机遇创造奇迹,时机造就成功。

那么,上述国外这些改革案例对我们有什么启示呢?我们也可以从2个方面来看:第一,我们既无充足的转型成本,又无成熟的资本市场;面对这两个基本国情,我们要积极探索部分积累制新的实现形式,而不应故步自封,拘泥形式;我们应该坚持的是部分积累制的精神实质,而不是当时历史条件下做实账户的技术路线。第二,名义账户制是目前我们能够看到的一个部分积累制的新的形式,可以避免我国目前的两个困境(转型成本不足,资本市场不成熟),是一个可供研究的制度形式,是“十一五”期间可供选择的一个方案。就目前东三省改革试点的效果来看,这个模式可以解决他们存在的许多遗留问题和困难。至于这个东三省试点问题,笔者将另文论述。

简单的结论就应该是:待这两个条件具备时在做实账户也不迟。

“十一五”期间必定还是个高速期,所以,它是解决上述十几个问题以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不可多得的制度创新机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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