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毛泽东早期文稿》中,青年毛泽东针对“其时”的社会现实,阐发了一系列有关人权的认识与思考。“民众的生存”问题是《早期文稿》时期毛泽东最为关切的人权主题。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女性的婚姻自主权是尤其需要重点关照的社会问题。女性人权的实现不仅需要女性的“个人自立”式的觉醒,而且需要社会承担起创设女性自觉条件的“责任角色”。平等价值,是《早期文稿》时期毛泽东人权观念的核心价值关怀。平民主义的“无血革命”是民众争取人权的理想途径。
【关键词】《毛泽东早期文稿》|人权观念|婚姻自由|平民主义|平等
由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与中共湖南省委《毛泽东早期文稿》编辑组共同编辑的《毛泽东早期文稿》一书,收集了毛泽东于1912年6月至1920年11月间的所有文稿,是研究青年毛泽东思想的重要史料,具有文献的学术探究意义。[1]对《毛泽东早期文稿》的学术探究,既可以考察出毛泽东逐步成长为马克思主义者的心路历程,亦可以考察出其时的各种社会思潮与哲学思潮对青年毛泽东思想成长并逐渐成熟的影响状况,还可以窥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学术思想的累积演进历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个理论成果即是毛泽东思想。对毛泽东思想的研究,是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阶段性探究。毛泽东思想的内容非常丰富。毛泽东有关人权的思想,是毛泽东思想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有机组成部分。[2]
本文以《毛泽东早期文稿》中的人权观念为考察对象,以《毛泽东早期文稿》中人权观念的文本存在状态为核心问题意识,试图揭示出《毛泽东早期文稿》所跨越时间段中,青年毛泽东对人权的“其时”的现实思考。
一、人权的基本属性:生存关照与平等享有
(一)作为最基本人权形态的生存权
在《毛泽东早期文稿》中,最早对人权主题提出理论阐释的文章是“商鞅徙木立信论”。“商鞅徙木立信论”一文是1912年6月间毛泽东在湖南全省高等中学校读书时写的一篇作文。文末的总评语记录下了当时的湖南全省高等中学校对该文的评价,即认为该文“有法律知识,具哲理思想”,并认为该文“是有功于社会文字”。在“商鞅徙木立信论”一文中,青年毛泽东通过商鞅徙木立信的史实评论,探讨了有关“法”的以下两点认识:其一,青年毛泽东认为法令具有为民众谋求幸福的社会功能诉求。法令具有“善”与“恶”的区分度。“善”的法令能够为民众谋求幸福,国家对能为民众谋求幸福的法令应当竭力保障其施行。“恶”的法令不仅不能增加民众的幸福,而且会危害民众的现实生存。对于“恶”的法令,民众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权益就必须全力予以阻止此等法令的颁布与施行。其二,青年毛泽东认为商鞅前后两次变法所制定的诸如奖励耕织、废除贵族世袭特权、推行连坐法、合并乡邑镇为县、废除井田制、按丁男征赋、按军功授爵、统一度量衡等新法是“良法”、“善法”。在青年毛泽东看来,商鞅变法的诸种新法之所以是“良法”、“善法”,其原因在于商鞅所制定的新法的制度创设目的是为了利国利民。商鞅之法具有“惩奸宄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贫怠以绝消耗”的社会范导功能与社会保障功能。在这里,青年毛泽东将评价法的“善”与“恶”的评判标准设准于与民众生存息息相关的各种现实权利的设置与保障之上,是青年毛泽东对法的评判标准的重要表述,亦是青年毛泽东有关人权本质认识的重要表述。
青年毛泽东认为,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①毛泽东认为,其时世界范围内发生的英国燃料业矿山业造船业大罢工、法国巴黎的政治运动大罢工、美国的电报电话人员罢工、意大利的罢工、德国的罢工、匈牙利罢工固然有着各种复杂的政治经济原因夹杂在其中,但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工人因为缺粮而产生的饥饿。毛泽东呼吁人权的普遍性与普惠性,并呼吁通过实现人权的普遍性与普惠性来实现人类的全面解放。青年毛泽东通过引述美国工党领袖龚帕斯(1850—1924)有关实业专制的论述即美国工党欲在其后的美国国家事务中有发言权就不许实业专制,来阐发其对人权的普遍性与普惠性的认识。毛泽东虽然对龚帕斯的“不许实业专制”的政治宣言的实现可能性表示怀疑,但却对龚帕斯的“不许”表示赞许。因为此种“不许”是对少数人特权的限制,并且此种“不许”是对多数人人权实现的可能性贡献。
生存权是世界的最大问题,吃饭问题是民众生存的首要关注点。青年毛泽东极力推崇自14世纪至16世纪期间欧洲文化和思想空前发展的文艺复兴时期。文艺复兴运动是西方世界的思想解放运动,同时亦是西方世界的人的主体存在价值凸显的运动,还是西方世界的人的解放运动。文艺复兴运动宣扬人文主义对人自身存在价值的关注与解放,反对欧洲中世纪的禁欲主义和宗教蒙昧主义,打破以神学和经院哲学为思想基础的对人的本体存在的禁锢与束缚。青年毛泽东认为,西方世界在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人类应当如何生活?”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主题。而欲对“人类应当如何生活?”这一社会主题提出解决的路径与方法,就必须从宗教、文学、政治、选举、社会、教育、经济、思想以及国际等诸种具体层面实现人的思想的解放。具体而言,在宗教方面,欲实现人类的生存价值就必须实现宗教信仰自由。在文学方面,欲实现人类的生存价值就必须由少数贵族所控制享有的贵族的、古典的“死形”文学变革为平民的、现代的“有生命”的文学。在政治方面,欲实现人类的生存价值就必须由独裁政治变革为代议政治。在选举方面,欲实现人类的生存价值就必须由有限制的选举变革为无限制的选举。在社会方面,欲实现人类的生存价值就必须由少数阶级的专制社会治理形式变革为全体人民自由发展的社会治理形式。在教育方面,欲实现人类的生存价值就必须实践并实现平民教育主义。在经济方面,欲实现人类的生存价值就必须实践并实现劳获平均主义。在思想方面,欲实现人类的生存价值就必须实践并实现实验主义。在国家方面,欲实现人类的生存价值就必须实践并实现国际同盟。
在“问题研究会章程”②所列的诸种需要研究的问题中,有相当篇幅的问题涉及人权主题。在有关教育所需研究的问题陈述中,教育的普及问题、强迫教育问题、社会教育问题、不惩罚问题等问题涉及教育权的公平享有与公平实现。在有关女子所需研究的问题陈述中,青年毛泽东尤其关注女子人权的内涵研究与女子人权实现途径研究。诸如:女子的参政问题、女子的平等受教育问题、女子平等从事社会交往问题、女子的恋爱自由及恋爱神圣问题、废妾问题、放足问题、婚姻制度改良及婚姻制度应否废弃问题,等等。针对资本家对工人劳动权的剥削与压迫,青年毛泽东设计了有关劳动问题的研究项目,并认为应当从劳动时间问题、劳工教育问题、劳动住屋及娱乐问题、劳动失职处置问题、工值问题、小儿劳作问题、男女工值平等问题、劳工组合问题、国际劳动同盟问题、劳农干政问题、强制劳动问题、余剩均分问题、生产机关公有问题、工人退职年金问题等诸方面的研究中力求找寻到实现劳工劳动公平人权的可行路径。“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把他们连接起来的惟一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的财产和他们的利己的人身的保护。”[3]为了实现人权的经济维度保障,青年毛泽东特别从经济自由问题、蚕丝改良问题、茶产改良问题、种棉改良问题、造林问题、开矿问题、纱厂及布厂多设问题、海外贸易经营问题、国民工厂设立问题、铁路改良问题、铁路大借外款广行添筑问题、无线电台建设问题、海陆电线添设问题、航业扩张问题、商埠马路建设问题、乡村汽车路建筑问题、裁厘加税问题、盐务整顿问题、京省财权划分问题、税制整顿问题、清丈田亩问题、天赋均一及加征问题、币制本位问题、中央银行确立问题、收还纸币问题、国民银行设立问题、国民储蓄问题、模范村问题等方面论述人权实现的经济维度。对于诸种关乎民众生存的问题的研究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研究,即直接研究和间接研究。直接研究是指经过实地调查环节而从事的研究。间接研究是指无须实地调查或者一时不能实地调查而从书册、杂志和新闻报刊中着手从事的研究。无论何种研究方式,对于各种问题研究的目的是“注重有关系于现代人生者”,即关乎民众真实生存状态的探究。青年毛泽东在“问题研究会章程”中提出了当时中国需要研究的71项共144个具体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青年毛泽东面对社会的诸种现实问题充满了“问题意识”,而且希望通过对这些具体问题的理性思考与理性探讨找寻到贴近社会现实的“解决行动”。[4]
(二)赵女士自杀的“个案悲剧”及女性人权的制度保障
针对1919年11月14日发生的赵女士自杀事件③,青年毛泽东认为,人权是一个包括所有人在内的、所有人共同享有的“作为人”所应当享受到的基本权利,应当解放束缚于女性之上的各种现实的“刑具”。女子与男子在生理上具有平等性,青年毛泽东形象地将此种男女生理上的平等性具体化地描述为“头的平等”与“腰的平等”。在毛泽东的政治伦理思想中,贯穿其思想体系始终的一个基本观念就是“平等”的正义观。[5]女子具有与男子同等的“应然”的人权,但现实的境遇却是女子成为男子施加于其身各种“社会刑具”的“受罪之人”。脸上的脂粉是黔文。手上的饰物是桎梏。穿耳包脚是肉刑。学校家庭是牢狱。女子所受到的社会不公正对待是对人权的践踏和破坏。为了结束女子“痛之不敢声,闭之不敢出”的人权缺失状态,青年毛泽东呼吁,欲脱离此种不重视女子人权的社会罪恶就只有兴起“女子革命军”,以女子自身对人权的主张与诉求来实现女子与男子平等地享有人权。
青年毛泽东认为,赵女士之所以自杀的原因在于赵女士深陷由社会、母家和夫家共同构筑的“三面铁网”之中。赵女士自杀个案事件的发生揭示出旧有的婚姻制度的腐败、社会制度对女性的遏制。婚姻应当是男女自由意识的和合。赵女士的根本悲剧在于社会并没有给予女性以平等的人格。社会剥夺了赵女士婚姻选择的意志自由。此种社会的“意志自由剥夺”在其根本上是有中国旧有的家庭制度(父权母权)和中国旧有的婚姻制度(父母代办)所“共谋”的。赵女士的“个案式”的“人格缺失”是旧有的无视女性人权的社会制度的现实体现。由于认识到赵女士自杀的“个案悲剧”的“内里”的社会制度的“共谋”真相,毛泽东呼吁社会一般男女青年就“改革婚制”、“婚制如何改革”问题广泛探讨,以征求到这个现实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由此可见,青年毛泽东通过其时的赵女士因婚姻自杀的“个案悲剧”上升到对女性婚姻自由、婚制改革、女性人权保障的理论高度予以重视和审视,并希望通过全社会的重视与探讨以寻找到革除旧有制度束缚的“制度”的解决之道。赵女士的“个案悲剧”与社会机制之间存在关联性。在社会营造的“男女极端的隔绝”状态中,深陷“母家—夫家—社会”关系网中的赵女士是无处“逃亡”的。此种女性“无从逃亡”的关系网束缚是社会制度的现实显现。
赵女士自杀事件具有“社会觉醒意义”以及“女性觉醒意义”。青年毛泽东引述鲍尔生《伦理学原理·序论》中所阐发的“人类之体魄及精神,其势力皆发展到至高地位,而没有一毫歉仄”。伦理学原理,从伦理学角度论证人的“生”最高限定性。人类心理中具有欢迎“生”而排斥“死”的信念。自杀是对人的生理自然状态的“反抗”的终止,是对生理的“奇变”。在生物界中,各种生物的自杀现象亦是很少。综合以上的学理论证,毛泽东认为,自杀在伦理学、心理学、生理学、生物学的学理意义上都不具有合理性,并进而认为自杀是社会习惯对“求生法则”的剥夺。自杀心理是异常剧烈的希望的破灭,是对其生存环境的“不善处置”。社会在女性的自杀现象上扮演了“尽行夺去希望”的角色。赵女士自杀事件内涵着反抗强权的精神,此种“人格”的彰显途径具有悲剧色彩。青年毛泽东在关注社会问题时,尤其关注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努力以“革新”人的主体地位,并通过报刊传播希图确立其时民众的自尊、自立、自爱的人格独立。[6]对于女性“人格”的保障不仅在于保全其自由意志,更在于社会创设出“合乎人生自然法则”的女性“人格”保障的环境。
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是对子女作为人的“应然”人权的实现的干扰。子女对于父母干涉自身婚姻自由、婚姻自主的行为,应当绝对地拒绝。因为,只有“恋爱中心主义的婚姻”的成立,才有可能造就真正得到恋爱幸福的夫妇。在现实的中国女子问题尤其值得特别注意和特别研究。女子的生存状态被礼教习俗、政治、法律、教育、职业、交际、名分等“社会设置”“共谋”地抛弃到幸福之外。对于女性生存权益的研究与维护,关键地在于呼吁并实现“女子解放”。女子在社会评价系统所设置的“表面”的评价标准之下被预设为在意志、心理、生理、社会成绩等诸多方面弱于男子的“负面形象”。其实,这是一种认识上的根本缺陷。欲实现男女关系的平等以及女性人权的真实享有状态,需要以恋爱的自由意志与经济的独立平等为“解决之道”。女性在经济方面独立平等地位的实现是确保女性人权状态实现的“中心关系”。为了实现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人权利益,青年毛泽东从“方法”角度提出三点保障措施:即女子在身体未长成时候绝对不要结婚、女子在结婚以前需预备够足以自己生活的知识和技能并以此为最小单位、女子需要为自己预备产后的生活费。以上三点女性保障措施是女子“个人自立”的基本条件。《毛泽东早期文稿》中的个人主义是从主体伦理思想的意义和主体个体存在的意义上讲的,其主导思想是彰显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体在社会地位、社会权威、社会责任、社会价值等方面为自身存在意义“立法”的自由度。此种自由度是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体的主体自由,是神圣而不可受到压抑的“被尊重”。[7]不惟如此,社会还需要为女子提供“社会自立”的基本条件,即通过社会创设各种保证“恋爱中心主义夫妇关系”下的女性人权享有的设施。
中国旧有的媒人制度是中国社会的一种以“拉合成功”为根本主义的“大把戏”,是同文章科举、官僚体系等具有相似“社会属性”的社会维系系统的组成部分。媒人制度是确保父母对子女婚姻操有大权的社会运行机制。在媒人制度下,由于女性从小深闭闺中,对于媒人为了“拉合成功”而编造的各种谎言不易察觉。此种脱离实际的“说谎”的婚书几乎充斥着其时的中国社会。要实现婚姻改良,就必须将媒人制度打破。新式婚姻成立的唯一条件即是男女双方的“交厚情深”的自由配合。最好的男女结合方式是登报启示婚姻或者官厅注册婚姻(乡间则在自治局里报名),以便保障女性在夫妻关系结合上的正当性。
对社会现象的关注与批评,是毛泽东早期思想的一个关注面向。④毛泽东早期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是对封建宗法制度的批判。青年毛泽东认为,封建宗法制度是造成男女不平等的根本原因,而欲实现女性的平等人权就必须从女性的“经济解放”开始以至于最终实现女性的“真正解放”。[8]青年毛泽东认为,旧时的婚姻和合制度以“父母之命”与“媒妁之言”两块假招牌作为维护礼教压迫的“大护法”,是对女性婚姻自主和婚姻幸福的破坏与践踏。旧式婚姻和合制度的最大迷信就是“婚姻命定说”。中国民间世代口耳相传的一些俗语俚语即是此种“婚姻命定说”的语言载体显现。诸如:“世世修来同船渡,百世修来共枕眠”、“月老牵丝”、“天作之合”,等等。“婚姻命定说”是一个总迷信,其余还有许多附着于其上的小迷信。诸如:“合八字”是中国父母代办子女婚姻的一种剥夺子女婚姻选择权的手段。“合八字”的标准将婚姻的成立预设在八字的相合程度上,而非婚姻缔结双方在容貌、性情、体格、学问、年龄等方面的相合程度上。“订庚”将男女双方的八字各自写于庚书之上,烧起香烛以祈求“神明”的见证与庇佑。此种具有契约意义的“形式的”仪式实际剥夺了女性的真实的婚姻选择与婚姻见证的权利。“择吉”是请星卜推算的婚姻迷信。“发轿”、“迎喜神”、“拜堂”等旧式婚姻缔结仪式,是强化“婚姻命定说”而设置的婚姻“迷信绳索”。欲打破“婚姻命定说”就必须倡言改革婚制。婚制的改革有助于逐渐减少以至于结束女性婚姻方面的“无权”状态。恋爱自由、婚姻自由、婚制改革是关乎女性人权“应然”享有与“实然”享有的社会变革内容。而且,此种社会变革内容需要渐进的“教育普及”。
二、人权的实现路径:民众的“大联合”与“小联合”
(一)民众人权主张的平民主义:“无血革命”
青年毛泽东认为,人权的实现路径首先应当是温和的,即对抗强权的根本路径是平民主义。⑤在青年毛泽东看来,平民主义、民本主义、民主主义与庶民主义是对抗各种强权的理论同义语。毛泽东政治范式具有两个重要的组成因素:即平等地再分配社会资源以及具有实用性平民主义理论特征的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化倾向。[9]人权的实现需要对抗诸如宗教的强权、文学的强权、政治的强权、社会的强权、教育的强权、经济的强权、思想的强权以及国际的强权等各种现实的强权形式。对抗强权以实现人权具有两种实现路径,即激烈的和温和的。强权的本质是滥用权力以谋求私利。利用强权对抗强权的结果有可能仍然得到强权。此种“自相矛盾”的人权实现路径是毫无效力的。正确的对抗强权以实现人权的路径,是群众联合向强权者施加以持续的“忠告运动”以实现“无血革命”。此种间接的人权主张路径具有国际的范例,即其时日本国内所出现的罢课、罢市、罢工、排货等种种运动就是此种间接对抗强权以实现人权的有效方法。
人权的实现需要民众的大联合。社会问题和国家问题的解决之道有教育、兴业、努力、猛进、破坏以及建设等诸种方式与方法,但根本的解决之道在于民众的大联合。青年毛泽东以历史审视的视角梳理出历史上各种联合的方式特征,即以强权者的联合、贵族的联合和资本家的联合居多。各种“同盟”和“协约”是国际强权者联合的典型形态。日本的“萨藩”和“长藩”是一国国内政治强权者联合的典型形态。各种诸如钢铁托拉斯、煤油托拉斯等垄断托拉斯与各种诸如日本油船会社、满铁会社等会社组织是纯然资本家联合的典型形态。为了实现人类的解放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就需要民众的大联合。民众在人口的占有比例上占大多数,贵族、资本家和其他强权者人数少。这些人群中的少数强权者之所以能够维持自身的特殊利益,主要是依靠知识、金钱和武力所共同构筑的“剥削机器”。受教育权成为贵族和资本家的专利,一般的平民没有机会享受到作为基本人权的受教育权。知识在贵族和资本家阶层的独享独有,早就出了“智”“愚”差别的阶级。金钱是生活的媒介,但贵族和资本家的“资本集中”却使得金钱渐渐流入社会中少数人的手中。由土地、机器、房屋所构成的“不动的财产”与金钱所构成的“动的财产”共同“合谋”了“贫”“富”差别的阶级。贵族和资本家依靠知识与金钱所共同构筑的“智—愚”“贫—富”的阶级差别使得贵族和资本家又模仿抽丁的办法,发明出“征兵制度”。平民欲实现自身的权利,就必须通过联合的手段“觉悟”。联合是平民争取并实现自身利益的必要手段,因为人权具有普惠性与共享性。
民众联合实现自身利益的具体手段是,以各个行业的小联合作为基础并以此实现“民众的大联合”。“群”和“社会”即是“联合”,“群”和“社会”具有层级式的大小差别。“群”和“社会”是特定集团共同利益的载体。此种依附于“群”和“社会”的特定集团的共同利益,又因为作为其载体的“群”和“社会”所处的境遇、职业、范围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利益诉求状态。“群”和“社会”的利益诉求、利益表达呈现出一个很大的系统。这个利益系统具有“细目”,即铁路工人的联合、矿工的联合、电报司员的联合、电话司员的联合、造船业工人的联合、航业工人的联合、五金业工人的联合、纺织业工人的联合、电车夫的联合、街车夫的联合以及建筑业工人的联合,等等。各种“协会”和“同盟”是社会各层级“群”的利益的“单元”的承载体与联合体。具有共同或相似利益诉求的“单元”的社会各层级“群”的小联合体可以转化为大的联合体,以此形成整个社会的大的联合。
民众在觉悟、动机、能力与预期结果等方面的客观状况,使得中华“民众的大联合”的形势具有预期性。自辛亥革命及至五四运动,民众的“天下者我们的天下—国家者我们的国家—社会者我们的社会”的觉悟日渐觉醒。民众具备了大联合的动机。青年毛泽东认为,清末谘议局的设立与革命党同盟会的组成是民众联合的“溯源”。自民国建立之后,国家层面召集了国会,各省亦召集了省议会。各省同时成立了三种团体,即省教育会、省商会和省农会。各县也设立了县教育会、县商会和县农会。此种由国家层面延伸到地方县级层面的“自上而下”的联合团体,为社会和国家的团结提供了有益的“助力”。民众联合的团体也因为现实情势的需要而设立。
社会上兴起各种“小联合”。诸如:各学校里的校友会、旅居外埠的同乡会、在外国的留学生总会分会、上海日报公会、寰球中国学生会、北京及上海欧美同学会、北京华法教育会、各种学会(像强学会、广学会、南学会、尚志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科学社、亚洲文明协会……)、各种同业会(工商界各行各业,像银行公会、米业公会……)、各个学校里的研究会(像北京大学的画法研究会、哲学研究会……)、各种俱乐部,等等。为了应对外患的压迫,民众更加增强了觉悟的程度,出现了“大联合”的动机。诸如: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全国商会联合会、广州的七十二行公会、上海的五十三公团联合会、商学工报联合会、全国报界联合会、全国和平期成会、全国和平联合会、北京中法协会、国民外交协会、湖南善后协会(活动地点设在上海)、山东协会(活动地点设在上海)、北京上海及各省各埠的学生联合会、各界联合会、全国学生联合会,等等。虽然,各种“会”、“社”、“部”、“协会”、“联合会”中不免有一些非民众的“绅士”和“政客”,甚至于诸如国会、省议会、省教育会、省农会、全国和平期成会、全国和平联合会等是“完全的”绅士会或政客会,但各行各业的各种公会、各种学会、各种研究会等则“纯然”为应对国内外强权者以争取权益的“民众的联合”。此种全国“自上而下”的遍及各行各业的“民众的联合”是中华民众大联合的动机所在。
青年毛泽东进而认为,“民众的大联合”是民众争取并实现自身人权的“实践的”“练习”,即民众争取并实现自身人权的过程必须是“有思想”、“有组织”和“有练习”的。人权的实践即是围绕着人的生存本体特征而进行的思想的解放、政治的解放、经济的解放、男女的解放、教育的解放等的从“九重冤狱”到“求见青天”的人的“应然”与“实然”尊重状态的实现过程。
(二)湖南地方自治设想中自决主义与民治主义的人权关怀
毛泽东认为,人权的实现与空间地域具有关联性。⑥青年毛泽东以湖南建设所需要解决的诸种社会问题为中心谈论点,从军政、财政、教育经费、自治、人民的集会等自由、修竣粤汉铁路湖南段六个方面论证如何保障湖南人权。在军政方面,军费支出总额至多不能超过省收入总额的十二分之一。通过军费支出总额的限制性规定,以减轻军政施加给民众的生存压力。在财政方面,通过银行民办、减轻盐税和民办“湖南第一纺纱厂”等来实现民众经济上的人权。在教育经费方面,通过恢复民国二年教育经费原额并以后应时增加、确定教育经费来源、教育经费的保管权归属由省立各学校组织成立的“教育经费保管处”的措施,来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自治是保障民众人权的重要制度环节,即恢复并建设县镇乡自治机关、成立并公认县镇乡工会、成立并公认县镇乡农会。在言论自由方面,主张完全保障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自由。在最短的时间内,促进修成粤汉铁路的湖南段。
青年毛泽东呼吁,湖南人应当团结起来努力为“废督运动”而行动,并认为“怎样废去督军,建设民治”⑦是湖南人今后应该积极注意的大问题。官僚、政客、武人有私欲而无公利。少数官僚、政客、武人已经成为民众民生与民治的最大障碍,即这些官僚、政客、武人将铁道卖尽、矿山卖尽、森林卖尽、商埠卖尽,以此乞求得来日本的枪械、饷款和训练官,屠杀人民。湖南的诸种事宜,应当由全体湖南人民自决,以恢复湖南人民的自由。
相较于废督裁兵而言,建设民治对于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更加具有积极意义。中国全国范围内的自治段时期内不能实现,民治的实现具有阶段性与渐进性,即可以首先实现湖南的保境自治。湖南地方自治具有两个核心要义,即自决主义和民治主义。湖南地方自治是实现“一以三千万平民之公意为从违”。毛泽东早期地方自治思想的理论目的在于以下三点:其一,为了摆脱军阀间长期混战给民众带来的巨大破坏性。其二,为了较快地在“一个地域”中实现富裕繁荣。其三,通过各个地方自治的“地域”的富裕繁荣而逐步达致“总的治理”。[10]湖南地方自治的本质是:在湖南一省的地域范围内率先实现自决、民治与民生,并将此种在湖南一省地域范围实现了的自决、民治与民生,推而广之至全国,并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平民的自决、民治与民生。
三、《毛泽东早期文稿》人权观念的问题意识及理论主张
《早期文稿》时期的青年毛泽东对于人权关注的问题意识在于:在其时外有列强入侵、内有军阀混战的一个内忧外患的时代,如何实现民众的生存。[11]此种以“民众的生存”为主题所构筑的根本问题意识,不仅使得青年毛泽东密切关注社会现实,而且将社会的“不公平”作为其批评的着力点,以期唤醒民众并实现民众“应然的”人权状态。
《早期文稿》时期,青年毛泽东有关人权的“面向现实”的思考、呼唤民众觉醒以及对人权实现路径的“设计”,共同呈现出一些人权主张的理论特征。
其一,《早期文稿》时期,青年毛泽东将生存权视为“世界最大的问题”,即生存权是最主要的人权。生存权所包含或链接的人权内容十分广泛,诸如生命财产的安全权、劳动平等权、政治自由权、受教育权、婚姻自主权、政治主权、经济主权、领土主权、对外主权,等等。在诸种生存权中,青年毛泽东对于女性人权予以特别地伸张,即希图通过对女性婚姻自主权“社会自立”条件的创设来“制度地”维护女性人权。为了实现民众的人权,就必须实现民众的“大联合”与“小联合”。地方自治是民众以“大联合中的小联合”来实现人权保障的途径之一。
其二,《早期文稿》时期,青年毛泽东重点关注并伸张人权的“平等”价值。这一时期,毛泽东人权观念的“平等”价值,具有如下理论关怀:即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平等、“群”之间的平等、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平等。
其三,青年毛泽东进行人权评论、人权呼吁的理论资源比较丰富。诸如:郑观应的《盛世危言》、冯桂芬的《校邠庐抗议》、顾炎武的《日知录》等倡导变法图强的书籍,《救国刍言》、《中日交涉之前后状况》、《已签字之中日新约及交换照会》、《请看日本前此计灭朝鲜之榜样》、《日本祸我中国数十年来之回顾》、《高丽亡国后归并日本之残酷情形》、《越南亡国之惨状略述》、《中日贸易出入额之比较》等揭示国家危亡的文章,以及青年毛泽东所了解并储备的诸如马克思、克鲁泡特金、鲍尔生、托尔斯泰、谭嗣同、陈独秀等人的思想。
其四,《早期文稿》时期,青年毛泽东进行人权主张的途径主要是新闻传播和舆论传播。正如青年毛泽东自己所宣称的那样,民众人权实现、人权保障的理想手段是“无血革命”,即“呼声革命”。青年毛泽东身体力行地进行着此种“无血革命”的人权主张活动。《湘江评论》、《北京大学日刊》、湖南《大公报》、《女界钟》、上海《申报》、上海《时事新报》、《民国日报》等其时的舆论传播媒介,成为青年毛泽东呼吁人权并阐发其对人权思考的“介质”。
总之,青年毛泽东在《早期文稿》时期,对于人权的属性、人权的“平等”价值诉求、人权的实现路径、人权的保障措施等问题都有“关注现实”的思考。从毛泽东思想发展的历程角度审视,毛泽东早期的法思想是其后来成为马克思主义者不可或缺的“思想资源”,毛泽东早期法思想具有法理意义上的“其时”的思想关切。[12]而《毛泽东早期文稿》中的毛泽东早期人权观念,也恰恰是毛泽东个人思想逐渐走向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阶段性的“思想实录”。对此种阶段性“思想实录”的学理考察,或许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不断充实“思想质料”的一种尝试与努力。
注释:
①在《毛泽东早期文稿》中,比较集中探讨生存权的文章主要有如下几篇:《各国的罢工风潮》(刊发于1919年7月14日的《湘江评论》创刊号)、《不许实业专制》(刊发于1919年7月14日的《湘江评论》创刊号)、《〈湘江评论〉创刊宣言》(刊发于1919年7月14日的《湘江评论》创刊号),等等。
②1919年10月23日,《北京大学日刊》第467号刊载了北京大学学生邓康(即邓中夏)的一则启事:“我的朋友毛君泽东,从长沙寄来问题研究会章程十余张。在北京的朋友看了,都说很好,有研究的必要,各向我要了一份去。现在我只剩下一份,要的人还不少。我就借本校日刊登出,以答关心现代问题解决的诸君的雅意。”邓康(即邓中夏)所指的问题研究会章程即是毛泽东草拟于1919年9月1日而刊发于1919年10月23日《北京大学日刊》第467号的《问题研究会章程》一文。其时,该文并没有直接署名毛泽东。据周世钊于1966年4月20日回忆,问题研究会的会章是毛泽东草拟,并且此会章中所列诸多研究问题全由毛泽东提出。
③赵女士,即赵五贞,生于1896年,湖南长沙人。其父赵海楼,开眼镜店为业。赵五贞知书识礼,工裁缝、刺绣,友善邻里。赵五贞经由媒婆撮合、父母包办,许配给富商品古斋少老板吴风林为继室。赵五贞不愿“填房”,又嫌吴风林年大貌丑,要求改变婚期,但却以“择吉已定”为由不允。1919年11月14日,赵五贞用剃刀自杀于花轿之内,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青年毛泽东就赵女士自杀一事在1919年11月16日湖南《大公报》(文章题名为:《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批评》)、1919年11月18日湖南《大公报》(文章题名为:《赵女士的人格问题》)、1919年11月19日湖南《大公报》(两篇文章题名分别为:《婚姻问题敬告男女青年》和《改革婚制问题》)、1919年11月21日《女界钟》特刊第1号(文章题名为:《女子自立问题》)、1919年11月21日湖南《大公报》(文章题名为:《“社会万恶”与赵女士》)、1919年11月23日湖南《大公报》(文章题名为:《非自杀》)、1919年11月25日湖南《大公报》(文章题名为:《恋爱问题——少年人与老年人》)、1919年11月27日湖南《大公报》(文章题名为:《打破媒人制度》)、1919年11月28日湖南《大公报》(文章题名为:《婚姻上的迷信问题》)上连续发表10篇评论性文章,以呼吁女性人权。
④具有代表性的史实如:《新湖南》原为长沙湘雅医学专门学校学生自治会会刊,自第7号起由毛泽东负责编辑。青年毛泽东草拟了《〈新湖南〉周刊第七号刷新宣言》,并将此文发表于1919年12月1日《新青年》第7卷第1号上。《〈新湖南〉周刊第七号刷新宣言》声明:“本报第七号以后的宗旨是:一、批评社会。二、改造思想。三、介绍学术。四、讨论问题。”由此可以看出,青年毛泽东以社会问题为关注点,并希求借助学术介绍、讨论问题和改造思想,来完成对社会的批评。
⑤《毛泽东早期文稿》中较为集中探讨民众人权主张的平民主义主题的文章主要有:《民众的大联合(一)》(刊发于1919年7月21日《湘江评论》第2号)、《民众的大联合(二)》(刊发于1919年7月28日《湘江评论》第3号)、《民众的大联合(三)》(刊发于1919年8月4日《湘江评论》第4号),等等。
⑥《毛泽东早期文稿》中较为集中探讨人权的地域性即湖南人权的文章主要有:《湖南建设问题条件商榷》(刊发于1920年6月14日的上海《申报》)、《湖南人再进一步》(刊发于1920年6月11日的上海《时事新报》)、《湖南改造促成会复曾毅书》(刊发于1920年6月28日的上海《申报》),等等。
⑦青年毛泽东之所以极力主张湖南地方自治的自决主义和民治主义具有历史的背景,即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由其时的张敬尧“为湘祸”的社会现实所引发的。在1920年1月19日发表于《民国日报》的《湘人控张敬尧十大罪》一文中,青年毛泽东与湖南各界公民代表一道痛陈了军阀张敬尧所为的“湘祸”,并认为“张督湘祸,罪大恶极。湘民痛苦,火热水深”,进而指出“张督一日不去湘,湘民一日无所托命”。其时,湖南各界反对张敬尧的呼声甚高。1920年1月24日,湖南省城各学校职员代表罗教铎、杨树达、朱剑凡、罗宗翰、张怀、毛泽东等向其时的北京政府总统徐世昌请愿撤惩张敬尧,写成《湘教职员请撤惩张敬尧》一文,发表于同日的上海《民国日报》上。1920年1月28日,湖南省的湖南公民请愿代表团、湖南教职员请愿代表团和湖南学生请愿代表团三个团体远赴北京向其时的国务总理靳云鹏递交了《撤惩张敬尧》的请愿书。当时,毛泽东以湖南公民请愿代表团团长的身份带队参加,并被公举为进入国务院和总理住宅当面交涉的六代表之一。1920年1月31日,上海的《申报》刊载了此次《撤惩张敬尧》请愿书的内容,并以《上靳氏书》为其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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