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德志:西方财产权与公民权矛盾结构的历史与逻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42 次 更新时间:2015-05-31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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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德志 (进入专栏)  


内容摘要:财产权与公民权从经济与政治两个方面规定了人权的基本结构,即体现了人们在经济领域的地位,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在政治领域内的基本资格。然而,两者在要求上存在着一定的冲突,现代西方民主需要在两者之间达到一种均衡,由此形成的二元结构是现代政治经济体制复合的一个表现。

关键词:财产权、公民权、民主


一、两种权利的现代要求

权利总是以复数形式存在的。通过对西方社会的观察,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资本主义的权利结构中,矗立着两套系统:"私权利是资本主义法律秩序的制度;政治权利是民主法律秩序的制度"。达尔将这两种权利区分为经济权利与政治权利。通过回顾从制宪者到托克维尔,再到当代美国的历史,达尔看到了美国社会中存在的两种相互冲突的观念。在《经济民主理论的前言》这本代表作的结语部分,达尔指出:

在美国社会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上,存在着两种冲突的观念。我们美国人在这两种冲突中被撕为两半。如果简要地加以归纳的话,一种观念代表了在整个大陆的范围内实现世界最领先也是最伟大的民主、政治平等和政治自由的努力;另一种观念则试图创造这样一个国家,在那里,人们享受着不受限制的自由以获得无限的财富,创造世界上最为繁荣的社会。就第一种观念来看,美国理想被理解为在一个广阔而多样的领土上实现所有公民的民主、政治平等以及基本的政治权利;而在第二种观念的意义上,美国理想则被理解为对财产权的保护,保护繁荣物产、增加财富的机会。

在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Walzer)看来,这种权利界定实际上是适应了"政治的"和"经济的"两种活动:"所有权的权利范围被重新界定,以便排除某种被认为只能由作为一个整体的政治共同体来做出的决策。这种重新界定确定了如今社会生活得以组织的关键的分界线。一方面是被称为'政治的'活动,包括对目的地和风险的控制;另一方面是被称为'经济的'活动,包括货币和商品的交换。"

实际上,民主政体的批评者很早注意到民主制度可能会对利益分配造成的负面影响。"老寡头"之所以不赞成民主制度,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在这一政体当中,人们宁可牺牲中上阶层的利益来换取市井小民的福利。"柏拉图在《法律篇》中亦指出:"有时候邪恶的公民大批地麋集起来并且试图使用暴力来奴役善良正直的少数人,尽管两边都是同一个种族和同一个国家的成员。"他甚至认为,这种情形"在民主国家里比在寡头国家里更为强暴。"

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夕,市民阶级的兴起不但越来越占据了经济上的支配地位,而且逐渐开始要求进入国家,要求公民权。如果西耶斯(Sieyes)并非信口开河的话,那么,到法国大革命爆发前,第三等级承担着所有的个人劳动和几乎二十分之十九的公共职能。然而,这样一个等级几乎不享有任何政治权利,第三等级"什么也不是","他们的政治权利等于零"。基督徒以沉默来回答"外在的奴役",从而使中世纪成为"黑暗的世纪",而第三等级却并不甘心基督徒的命运。他们不但要求在市民社会中参与财富的创造,而且追求在政治国家中的平等权利,即如西耶斯声称的那样:"人民要求取得某种地位,而且事实上只求有一席之地。他们要在三级会议中拥有真正的代表,即来自本等级的善于表达他们的意志、捍卫他们的利益的代表"。

西耶斯以最为浅显和简洁的语言表达了第三等级的要求,反映了在经济领域拥有越来越重要地位的第三等级要求政治权利的愿望。从本质上看,包括英、美、法三大革命在内的诸多资产阶级革命均体现了市民阶级由市民社会进入国家的基本要求。政治革命的频频爆发表明,经济基础的变化已经将政治革命提上日程,"无代议士不纳税"的要求正是处于市民社会中的个人为进入国家所提出的最简洁的口号,它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第一面旗帜。

事实上,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逻辑的另一面也被人们揭示出来。在英国的宪章运动中,它进而表达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如奥布赖恩(BronterreO'Brien)所指出的那样:"正是因为你无代表权你才没有财产"。它使得"无代议士不纳税"的逻辑进一步延伸,拉近了政治与经济两大轴心。因此,宪章运动不是一个阶级的要求,而是政治的要求。这种逻辑的延伸实际上是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频频互动,重新组织,并倾向于同构的结果。

就财产权与公民权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两种权利也是纠结在一起的。从最初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代议士"和"税"之间的换算,到后来经济发展与民主化之间的正相关,都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财产权与公民权相互融合的一面。

我们看到,"代议士"与"税"之间的政治经济换算宛如同数学中的勾股定理一般确定不移。这种高度的相关性并不只有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才会发生,而是屡屡为人类发展的历史所证明。通过审视人类社会发展的三次民主化浪潮,亨廷顿总结了经济发展与民主和民主化之间的关系。他指出:

经济发展与民主和民主化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而且可能因时因地而异。经济因素对民主化有着重大的影响,但是这些因素不是决定性的。在经济发展的程度与民主之间存在着一种全面的相关性,然而,没有一种经济发展的格局自身对导致民主化是必不可少的,或是充分的。

石油生产国(如沙特阿拉伯、利比亚、科威特)看起来就是一个反例。尽管这些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1976年就已经超过4,000美元,名列富国之列,但是,这些国家并没有成为民主国家。它表明,政治与经济之间并不是一种完全没有条件的相关性,而是存在着这样一个逻辑:

石油收入归于国家:这些收入因此增加了国家官僚的权力,削减或免除了税收的需要,同时也减少了政府向民众摊税、派税的必要。税收得越少,公众要求代表的理由也就越不充足。'没有代表不纳税'是政治要求;'没有纳税不代表'是政治现实。

事实上,这种例子在西方民主发展史上并不少见。比如,英国大宪章的签订实际上就是英国王室和贵族之间就财产权的一项契约,导致法国革命的三级会议的召开也主要是为解决税收问题,美国独立战争爆发的直接诱因亦是税收和财产权问题。从形式上看,财产权导致了民主革命的发生;从实质上看,民主革命实际上是财产权与公民权之间的一种重新配置。无论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自然法、自然权利,还是社会契约论,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现象作出的论证。

从大的权利谱系来讲,财产权和公民权分别属于人权与公民权的范畴,而从本质上看,私人领域的人权与公共领域的公民权在某种程度上是互为前提、同源同宗的,这构成了两种权利和谐的前提。在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公共自律与私人自律是共源的,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联系。无独有偶,哈贝马斯亦强调了两者的"同源同宗",即人们无法在人权与公民权、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之间进行明确的、非此即彼的划分。它们之间又互为前提,互相需要,从而构成了民主与法治国家的内在联系。哈贝马斯指出:

一方面,公民要想恰当地使用他们的公共自主,就必须在私人自主的基础上保持充分的独立;另一方面,公民如果想要享受到私人自主,他们就必须恰当地运用他们的公共自主。所以说,自由的基本权利与政治的基本权利是密不可分的。在它们之间进行内在区分是错误的--以为存在着一个核心领域,由基本的自由权利构成,它们可以优先于交往权和参与权。西方的合法化模式的核心一点在于,自由权和公民权是同源同宗的。


二、两种权利的逻辑安排

财产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和谐是作为整体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财产权,资产阶级需要将特殊利益上升为公共利益,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量来保护资产阶级的所有权。实际上,马克思很早就一针见血地指出:"现代的资产阶级财产关系靠国家权力来'维持',资产阶级建立国家权力就是为了保卫自己的财产关系。"这是财产权与公民权发生联系的政治经济学基础。

同时,公民权确实也需要财产权作为经济基础,如果没有财产权作为保障,公民就很难独立地表达个人意见。一方面,"如果不存在私有制,公民就只能每天依赖政府官员的信誉生活了……对政府的严厉挑战可能导致给予公民基本保障的产品被收回。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受政府干涉的私有财产权对民主是必要的、或至少是有益的基础。"孙斯坦甚至把财产权视为一种政治权利。因为它减少公民对政府的依赖,给公民一种安全感,这是民主政治中真实公民权利所不可或缺的。从这个意义上,财产权不一定与民主发生冲突,却能以多种方式为自治创造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孙斯坦也承认,私有财产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会成为民主的前提。相反,私有财产常被认为是摆在民主前面的一块绊脚石。有的时候,"如果财产权得到保障,那么在民主进程中有权做的事情就会受到严格限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种矛盾是真实的、持久的。再者,大量财富被聚集在极少数人手里将有害于作为民主核心目标的政治平等。"

从这个角度看,作为经济基础的财产权对作为民主基础的公民权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能有利于公民权,从而保障民主的主体基础,同时也有可能成为公民权的障碍,从而与民主的原则发生冲突。公民权和财产权的冲突在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中也是极为鲜明的。从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对公民权的财产权限制,到后来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争论,直到当代对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的不同看法,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体系的二元特征。鲍尔斯和金蒂斯两人明确指出:"自由资本主义之中的社会变迁最好理解为个人权利和财产权这两种以体系的规模扩展的逻辑之间相互作用的产物,而不是理解为资本主义积累体系的内在收缩的结果。"两人认定:

自由民主资本主义是各种制度的矛盾总体,在这里,个别的权利常常冲突,一如它们相互加强。在这个矛盾体系里,社会变迁的主要形式,无论多么深入,多么具有实质性,就是权利统治组织的内在变革,不是社会主义,而是个人权利的充分扩张才是居于自由境域之中的资本主义的基本威胁。

正是因为两种权利同资本主义与民主之间的这种对应性,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也就容易演化为资本主义与民主之间的冲突。就其理论上的可能性来讲,这种冲突存在两种可能性和发展方向,要么是资本主义侵蚀了民主,使民主政治成为沾满铜臭气的金钱政治;要么是民主破坏了资本主义,使资本主义发展所需要的经济自由受到束缚。

实际上,资本主义国家在处理财产权与民主关系的问题上并没有出现左派描述的那种激烈冲突,当然,情形也并不像右派描述的那样自然和谐。埃伦·伍德在《资本的帝国》一书中这样写道:

毫无疑问,资本家完全依靠国家强制来支撑他们的经济权力,加强对财产的控制,确保社会秩序与环境有利于资本积累。但是,资本家的剥削权力与国家强制之间有着或多或少的明显区分。在资本主义社会,可以既推行普选权而又不从根本上威胁资本家的经济权力,国家为这种经济权力不需要政治权利上的垄断。

我们能够看到,一方面是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与民主制度之间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另一方面,以经济效率为轴心的资本主义社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这就最终造成了资本民主的结构性冲突。

然而,就现实情况来看,财产权与公民权的分离使得财产权对公民权的直接影响变小,"当财产不再是公民资格的依据时,财产也就失去了塑造公民品质的能力。"也就是说,当公民资格不再受财产权的限制时,人们不再会因为财产的原因而被限制在民主之外。废除这种从物的角度看待人,蔑视人的尊严的制度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然而,财产对民主的影响并没有因此而消失,经济对政治的决定性作用采取了更为曲折的形式,而不是直接地联系在一起。

从理论上看,公共利益的取得和保护是政治自由的结果。也就是说,公民在多数原则的指导下,通过行使民主权利形成了民主权力。就其过程来看,民主权力是每个个体权利的共同部分,但是,民主权力并不是个体权利的算术和,而是一种整合。这种整合过程就是民主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民主权力是一种一旦形成就独立存在的权力。而且,由于这种权力具有公共性,它又会高于个体,反作用于个体,甚至会形成对个体权利的侵犯。

个人利益的取得和保护则是经济自由的结果。就其过程来看,实际上是个人以财产权利在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等一系列规则中获取和保护个人利益的过程。然而,财产权是个体权利,只有通过宪法性的制度规定才能取得超越民主权力的地位。

由于民主权力保障的公共利益与个体的私人利益并不一致,甚至会有所冲突,这时,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就发生了。一方面,私人的利益有可能会在公共利益的整合过程中受到威胁,随之而来的是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侵犯;另一方面,私人利益也可能会通过种种方式努力将特殊利益上升为公共利益,从而以特殊利益代替公共利益,形成对公共利益的虚假反映。公共利益的这两种形成过程都会造成政治经济体制的失衡。

在当代西方,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使得权利的排序变得格外重要。两种分开的权利各自在不同的领域里享有优先权,并且保持各自的独立,看来更容易为人所接受。在政治领域中,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的权利占有主导地位;而在经济领域中,个人的财产权则享有优先性。然而,"在任何既定的情况下,哪些权利应当优先,绝不是显明无遗的。"

尽管如此,达尔还是从财产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区分出发,将这些排序大致分为两类:"从第一种观念上看,自治政府是所有人类权利当中最基本的,一旦发生冲突,它优先于财产权;而从第二种观念上看,财产权是优先的,自治权则是从属的。"鲍尔斯和金蒂斯更是明确指出了这种优先性的选择:

资本主义和民主不是两种互补的体系。相反,它们是调控人类发展进程和全部社会历史演变的两种反差鲜明的规则:一种规则的特征就是以各种财产权为基础的经济特权的优先性,另一种规则就坚持以个人权利行使为基础的自由权和民主责任两者的优先性。

人们会以不同的方式来论证权利,这对权利的排序产生重要影响。仅就财产权来看,就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论证方法:"一种认为财产权利是工具性的,出于功利角度考虑而产生的权利。对财产权利的认可能带来诸如效率、经济进步、政治自由等等价值;另一种则是价值性的,认为权利是自然的,是一种不可剥夺的道德权利,就像自然权利一样,政府和法律有保护的义务。"两种不同的"财产权利"对于民主程序有着不同的意义:

如果经济企业的私有制纯粹是工具性的安排,并且自治是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那么,任何一种经济私有制方面的立法权力都从属于自治的权利;并且,在一个民主国家里,人民及其代表将会被允许通过民主的程序决定任何一种特殊的安排在多大范围内均衡地获取其价值。他们能决定是经济企业的私有制还是公共的或是社会所有制是可取的,或是别的什么不确定的可能的组合是最好的。但是,如果正相反,私有制是自然的不可剥夺的权利,那么,这一权利就会令人信服地高于自治的权利,即使是通过民主程序,一个民族亦不能被授权剥夺这一权利。

对于私有权利和自治权利这两种互相冲突的权利,应该如何做到相安无事呢?达尔指出:"人们因为自治而拥有的自由通过民主程序,而别的自由则通过其他的程序。而那些别的自由,如经济自由,美国人则常常视其为个人的、不可剥夺的财产权利。"

财产权与公民权这两种权利实际上从两个方面表明了现代人的主体身份。在现代语境下,无论是从资本关系的角度把人称为资本家或工人,还是从市场关系的角度把人称为生产者或消费者,在政治领域,都有一个对应的称呼,即公民。这种对应构成了现代西方政治经济体系的主体基础。这种主体论又进一步反映在权利论中,表现为财产权与公民权的二元体系。

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的划分使得个体在政治经济体系中具备了双重特征。美国政治理论家谢尔登·沃林(SheldonWolin)在《民主》杂志上发表文章认为:"在美国的政治传统中,人民有两张面孔,每一张都意味着一个身份、权力和权力条款不同的概念……一张面孔是政治和民主的集合体,可以叫做政治实体;另一张面孔主要是经济和有意识地反民主的集合体,可以叫做政治经济体系。"

罗伯特·威布则把这"两张面孔"称为"两种生活方式"。在《自治--美国民主的文化史》一书中,他明确指出:"几个世纪后我们同时真实地接受了两种生活方式,一种是作为个人,我们完全孤独地生活;另一种是离开了它们的社会环境,我们的社会生活就没有意义。美国民主的历史正是这一对孪生事实和它们之间关系变化的一种体现。"

三、结论与讨论

我们看到,无论是财产权还是公民权,任何一种权利都不能单独成为人的本质,只有两种权利之间建立联结才可能更好实现人的现代性。公民权与财产权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关系正反映了权利的双生结构,它们分别规定了人在政治和经济两个领域的主体资格,构成了双重存在的人的本质。也就是说,尽管财产权与公民权服从于不同的逻辑,但是,个人需要以公民权为名进入国家,从而摆脱其个人特征,积极地追求其政治自由;公民亦需要以财产权为名实现其向市民社会的退守,从而能够独善其身,消极地保证个人自由。

作为公民,个体生活在一个有着明确规定的政治体制当中,而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个体又生活于一个更加广泛的经济体制当中;与此相应,公民和消费者的行为也是不一样的。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他是一台"超级理性的计算机,总是在计算和比较得与失的剩余,其活动也总是为实现净剩余的最大化。"而作为公民,人们在政治上应该是平等的,通过政府决策行使权力的机会至少应该平等地分配给公民。因此,达尔提醒我们:"民主的视角不能忽视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那就是公民同时是生产者和消费者;标准的经济学观点都会直白或含蓄地承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确存在于某些政治制度中,在民主制度中很可能还是作为公民存在。但每一个观点都集中强调一个方面,而不顾及其他。"

公民权与财产权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表明,尽管西方现代社会实现了高度的领域分离,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政治自由与经济自由的不同追求,但是,这种分离是适度的,完全分开在理论上是悖谬的,在实践中亦是不现实的。然而,两种权利之间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这注定了西方权利结构的内在矛盾性,是西方二元权利结构的基础。也就是说,从政治经济体系来看,主体由于追求不同的价值而拥有不同的权利,两种权利是分离的,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冲突;同时,因为拥有权利的主体是同一的,两种不同的权利所附着的主体都是社会中的人,这又决定了两种冲突的权利一定是处于同一个体系中。

人民主权为现代国家提供了合法性,法治化的过程实现了这种合法性的制度化,从而建构了宪政民主的基本框架,其内在的逻辑就在于,法律的接受者同时也是法律的制定者。当这一本身就存在逻辑冲突的复合制度架构向经济领域延伸时,亦表现为一种矛盾的复合。这一困境就是资本与民主的困境,是资本主义民主深层的内在矛盾。无论是资本主义与民主之间的关系,还是市场经济与民主之间的关系,实际上都与财产权与公民权的关系联系在一起。如果说财产权与公民权的悖论是主体悖论的话,那么,资本主义与民主的冲突则构成了资本民主的规则悖论。


注释:


1.[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0页。

2.RobertADahl,APrefacetoEconomicDemocracy,Cambridge:PolityPress,1985,pp.162-163.

3.[美]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394页。

4.TheOldOligarch,EarlyGreekPoliticalThoughtfromHomertotheSophists,editedbyMichaelGagarinandPaulWoodruff,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5,p.133.

5.[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343页。

6.[法]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0-21、26、28、29页等处。

7.[美]塞缪尔·鲍尔斯、赫伯特·金蒂斯:《民主和资本主义》,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1页。

8.[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二十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8页。

9.SamuelHuntington,TheThirdWave:DemocratizationintheLateTwentiethCentury,UniversityofOklahomaPress,1991,p.65.

10.[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461页。

11.[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138页。

12.[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页。

13.[美]凯斯·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1页。

14.[美]凯斯·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9页。

15.[美]塞缪尔·鲍尔斯、赫伯特·金蒂斯:《民主和资本主义》,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2页。

16.[美]塞缪尔·鲍尔斯、赫伯特·金蒂斯:《民主和资本主义》,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1页。

17.[加]埃伦·伍德:《资本的帝国》,王恒杰、宋兴无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18.[美]罗伯特·威布:《自治-美国民主的文化史》,李振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7页。

19.[美]塞缪尔·鲍尔斯、赫伯特·金蒂斯:《民主和资本主义》,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7页。

20.RobertADahl,APrefacetoEconomicDemocracy,Cambridge:PolityPress,1985,pp.162-163.

21.[美]塞缪尔·鲍尔斯、赫伯特·金蒂斯:《民主和资本主义》,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页。

22.RobertADahl,APrefacetoEconomicDemocracy,Cambridge:PolityPress,1985,p.62-63.

23.RobertADahl,APrefacetoEconomicDemocracy,Cambridge:PolityPress,1985,p.63-64.

24.RobertADahl,APrefacetoEconomicDemocracy,Cambridge:PolityPress,1985,p.161.

25.SheldonWolin,ThePeople'sTwoBodies,Democracy,1981,1:11.

26.罗伯特·威布:《自治--美国民主的文化史》,李振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8页。

27.RobertA.Dahl,DemocracyanditsCritics,NewHavenandLondon:YaleUniversityPress,1989,p.325.

28.RobertA.Dahl,DemocracyanditsCritics,NewHavenandLondon:YaleUniversityPress,1989,p.325.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恩格斯合力论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研究"(12AZZ005)的前期成果,同时得到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项目(NCET-10-0953)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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