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编纂民法典的繁重任务,必须动员全国民法专家,集中力量和智慧,采用梯次方法,全面设计立法路线图,各编法律草案分别准备,成熟一部通过一部,保证在较短时间里高质量地完成编纂民法典任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编纂民法典”任务,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这一任务的完成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通过为标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重任。面对艰巨的立法任务,依靠立法机关工作部门现有力量,难以在期待的时间内完成,须动员全国民法专家,采用梯次立法方法,分解民法典立法任务,力争在5—7年完成这部21世纪先进的、高质量的民法典。
短期内完成民法典编纂任务极为艰巨
在一个国家的立法体系中,民法典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关系社会所有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多,篇幅长,规则复杂。在短时间内完成民法典立法极为艰难,必须面对这一现实。
有一个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错误估计,即认为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已经大体完备,只要稍加修改,即可完成民法典编纂任务。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我国民法现有的单行法确实比较丰富,已经有《民法通则》(1986年)、《物权法》(2007年)、《合同法》(1999年)、《担保法》(1995年)、《婚姻法》(2001年)、《收养法》(1998年)、《继承法》(1985年)、《侵权责任法》(2009年)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从这些法律的名称看,中国民法的内容确实已经基本完备。但这仅是民法单行法在形式上的“完备”,在具体内容上却存在较大问题。其一,这些法律立法的时间跨度达30年,其间我国社会经历了深刻改革,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二,在这段时期制定的法律,很多内容不能反映现实生活需要;其三,在提出编纂民法典思路前,没有统一的立法计划,各个单行法各自为政,立法体例不统一,内容缺少必要的协调,缺少统一的民法典灵魂;其四,旧法的内容已经被新法代替而旧法却没有修订,部分法律已经成为半死的法律;其五,民法典的重要部分阙如,如《民法通则》不是《民法总则》,《人格权法》没有制定,缺少《债法总则》。
根据我国目前民法单行法的实际情况观察,编纂民法典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项。
第一,制定新法。编纂民法典,首要的是制定《民法总则》等新法。《民法总则》统领分则各编;《人格权法》规定每一个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利,在宣示我国人权保护方面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债法总则》目前没有在立法计划中,应当列入。
第二,对现有单行法进行归并整合。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合同法、担保法与债法总则、婚姻法与收养法进行整合。合同法立法时,强调“大合同法”观念,将债法总则的内容大部分写进来。须对《债法总则》单独立法,对《合同法》进行“瘦身”,同时将《担保法》关于定金和保证的内容归并于《债法总则》。《婚姻法》和《收养法》都是亲属法,应当归并在一起,进一步修订充实。
第三,修订《继承法》、《物权法》等旧法。《继承法》是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当时私人没有更多财产,因而继承制度不健全,必须修订以适应社会生活;《物权法》颁布时间不长,但中央提出的农村土地政策改革意见必须体现在其中。
第四,在上述所有部分都完成立法后,还必须进行民法典的统一编纂。目前有一种说法,主张搞一个“散装”的民法典,即所有民法单行法都完成后就视为完成了编纂民法典的任务。这种意见是不正确的。民法典必须有形式上的统一,各个单行民法没有进行编纂,何谈“编纂民法典”?何谈完成《决定》的任务?立法机关不可采取这样“偷工减料”的立法决策。
立法机关按期完成编纂民法典任务困难极大
面对编纂民法典繁重、艰巨的立法任务,立法机关存在极大困难,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时间紧迫。尽管《决定》没有规定编纂民法典任务的时间表,但最迟不应超过下一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即2022年。因而时间最长只有7年,预计应在5—7年完成编纂民法典的任务。
第二,立法机关的工作机构力量不足。负责民法典立法的专门机构是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目前只有工作人员十余人,分为两个处,力量严重不足。
第三,民法典的内容过于复杂。民法典的总则、物权法、债法总则与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内容各异、理论不同、规则复杂,不仅非专业人士不懂,民法专业人士也有学科知识的限制,一个人的民法准备无法应对民法典各编的立法需求。
第四,民法典的系统性、逻辑性要求高。民法典的内容复杂,预计将有近2000个条文,在一部内部和谐统一的完整法律中,各编不能出现逻辑性和具体规则的矛盾和冲突,立法要求极高。
面对上述困难,采用常规立法方法无法完成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
动员全国力量分步编纂民法典
面对编纂民法典的繁重任务,必须动员全国民法专家,集中力量和智慧,采用梯次方法,全面设计立法路线图,各编法律草案分别准备,成熟一部通过一部,保证在较短时间里高质量地完成编纂民法典任务。
(一)制定编纂民法典的立法“路线图”
编纂民法典任务繁重,项目繁多,必须制定一个稳妥、可靠的立法路线图,按计划完成立法任务。
一是设立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参照2002年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建议民法典的基本结构是:第一编总则编;第二编物权法编;第三编债法总则编;第四编合同法编;第五编人格权法编;第六编婚姻家庭法编;第七编继承法编;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编;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编。
二是按编立法。制定每一部民事法律,都须作为民法典的一编,不再称为《某某法》。例如,制定民法总则,就称为民法典“总则编”,以此类推,按照立法路线图进行。
三是完成民法典编纂的立法路线图。按照目前民法典编纂的具体情况,应分轻重缓急,建议采取如下梯次方式进行立法:
第一步,制定民法典“总则编”。以《民法通则》前四章和其他相关部分以及2002年民法草案总则为基础,制定“总则编”,统领整部民法典。
第二步,制定“人格权法编”。目前人格权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内容过于简单。我们主张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编,优势在于通过人格权法编的立法,彰显我国的人权保护立法,保障人格权。
第三步,制定“债法总则编”、修改“合同法编”。目前的大合同法格局限制债法总则,无法统领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必须进行调整,同时调整《担保法》;单独制定“债法总则编”,将《合同法》关于债法总则的规定以及《担保法》定金和保证的规定统一归并在“债法总则编”中;将《合同法》精简为“合同法编”。
第四步,把《物权法》修订为“物权法编”。《物权法》主要修订的部分,一是关于农村土地的权属规则需要调整,二是关于担保物权的种类应当增加。
第五步,将《婚姻法》和《收养法》合并制定“婚姻家庭法编”。《婚姻法》和《收养法》都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内容,但现行亲属制度不完善,应将其合并,以增加亲属制度的内容,完善后编为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编”。
第六步,将《继承法》修订为“继承法编”。应当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公民财富增加的实际情况出发,强调遗嘱继承、增加遗产范围、修改继承顺序、增加继承人范围等制度,保证被继承人的遗产最大限度地被其继承人继承,规范遗产流转秩序。
第七步,适当修订《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其纳入民法典,作为“侵权责任法编”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编”。
第八步,汇编各编,完成民法典编纂任务。完成上述立法任务后,宣布完成民法典编纂任务,立法机关可以制定民法典的施行法。
(二)发动全国民法专家参与立法
完成上述繁重的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仅靠立法机关工作机构的力量,按照常规的立法方法,是无法完成的。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动员全国民法专家组成工作团,发挥集体的力量和智慧,完成立法任务。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在世界范围内并不落后,某些部分甚至处于理论前沿,可以为编纂民法典立法提供成熟的理论指导。可以在全国高等院校法律院系和社科研究机构选择50名左右学有所长的民法专家,参加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充实立法力量,组成强大的工作团队。
(三)建立编纂民法典领导小组
立法机关应当选择我国最为优秀的民法专家若干人,组成编纂民法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编纂民法典的路线图,依照路线图的要求,协调工作团队工作,审议民法典的每一编立法草案,在立法草案成熟后,由法工委统一协调,按照立法程序进行立法工作。
(四)民法专家工作团队进行分工负责
按照上述编纂民法典的主要任务,可以将专家工作团队的民法专家,按照专长分为若干个小组,每一个组负责一部民法典各编立法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每个工作组选择一两位该方面的学科带头人作为负责人,提出立法草案,跟进修订,直至最后通过立法。
(五)分解任务梯次进行
将上述八项民法典编纂任务,按照轻重缓急排列,分梯次展开,在立法审议一编草案的同时,其他各编的草案均在准备,完成一部立法,马上跟进第二部立法,按照梯次进行,积极稳妥地推进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尽早完成立法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