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因为长期监督公车私用,区伯得到民众和舆论界的支持。然而,一夕之间,由于嫖娼被抓,广州区伯就由一名正义之士,沦落为“失足”老人了。一时间,抨击与点赞、法律与道德、猜测与爆料……纷纷扰扰,引发舆论热议。
从目前公布的情况来看,指向广州区伯涉嫌嫖娼的证据并非没有力度。但问题在于,即便广州区伯嫖娼了、违法了、堕落了、失德了,与他监督公车私用之间又有什么样的关系呢?毫无疑问,根据现行法律,嫖娼系违法行为,无论任何人,一经发现,都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区伯当然不能例外。但如果以区伯失足或失德来否定他监督公车私用的行为,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而且道理非常简单,“失足”公民也有监督权利。
最有权威的依据当然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41条更是以三个款项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即便广州区伯涉嫌嫖娼违法、失足、失德,他仍然是享有宪法基本权利的公民,仍然享有监督政府和官员的权利。
从道德上贬低广州区伯,认为他“不干净”,因此不能监督公车私用或者监督官员的看法,虽然也是“神逻辑”,但的确具有迷惑性。很显然,一个失足、失德的人,由于道德上的瑕疵,当然会影响其公信力和说服力。但是,其结果只能是妨碍人们对其监督行为和言论的信赖,却不能否定其监督公权力的资格和价值。对于党员干部而言,无论是党章、党纪对党员干部道德的要求,还是根据现行的法律和行政伦理,对官员道德水平的要求都要远高于普通公民。官员由于掌握公权力,并且其行使公权力会构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调整,甚至会影响到政府信誉、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因此他们必须在遵纪守法的同时,具备更高的道德水平,否则可能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党员干部,也不适合掌握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因此,公民失德,可能会受到舆论谴责和利益损失,而官员失德,则必须依法依纪严格问责。所以,即便广州区伯失足、失德了,这并不损及其监督公权力是否违法或者失德的资格,两者不可同日而语。
对美好道德的要求,当然是每一个善良公众的正当期待。我们可以希望监督公权力的人自身也是高洁之士,但并不是说只有高洁之士才能监督公权力,两者并非一回事。如果广州区伯真地涉嫌违法失德,他自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们也完全可以就事论事,给予其负面的道德评价。但是,因为公民失德而否定其监督公权力的资格,没有丝毫法律上的依据,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
来源:《法制日报》 2015-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