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作翔:对“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几点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84 次 更新时间:2015-03-26 20:32

刘作翔 (进入专栏)  


从法学角度视之,国家治理现代化意味着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而其中所关涉的一个深层命题,即是"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问题。"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既是法理学悠久的经典的命题,也是常谈常新的话题,更是一个在当下中国社会具有实践意义和学术意义的话题。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想对此谈以下几点认识,就教于方家。

第一,之所以说"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是一个在当下中国社会具有实践意义和学术意义的话题,是基于我国社会的两大积弊:其一,泛政治化;其二,泛道德化。这两大积弊深刻地反映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例如我们每天都关注的新闻,其中诸如扶老人、捐款等问题最终都会被归为道德问题,其实这些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去年讨论热烈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亦即所谓"常回家看看"的立法,有反对者有赞成者。其实这一问题是发展的,在过去看来,"常回家看看"是个道德问题,但到今天其已演变为一个法律问题,也可称为道德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化。老人是具有获得子女精神慰藉的道德权利的,法律则将其固化为法律权利。作为法律职业人,对于泛政治化与泛道德化,我们需要高度警惕。之所以会有今日"二化"的局面,既是历史传统的延续,也是现实因素的影响,例如部分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会被有关单位或领导关照"要讲政治",所谓政治亦即对权力的影射。所以,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是有意义的且是必要的。

第二,对"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研究,仍需从学理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梳理。虽然相关研究已具有一定成果,甚至可以说成果颇丰,但基于法律与政治概念本身的特殊性而言,其具有相当宽泛的内涵,并不能一锤定音,或狭义地下定义。以权力概念为例,权力是善还是恶,"权力乃万恶之源"的命题能否成立,这些都无法判断。诸如政治、法律的概念都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文明是人类创造出来的,所以无法简单地对政治之类的文明产物进行善恶的判断,对这些原理性的概念仍需梳理。但更重要的,我们需要从实践去观察,尤其是对于中国而言,研究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需要从法治的各个环节去思考,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讨论政治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更要研究政治与法律运作的各个环节过程的关系。所以,对于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研究,既要注重学理层面的梳理,更要注重实践层面的观察,学理研究是基础,实践研究是目的,二者不可或缺。

第三,原理性的问题和答案与现实的状况、实际的表现存在巨大的反差、不完全吻合,往往让人措手不及、倍感焦虑。其实,理论与实际存在反差、存在不吻合,才是常态,而完全符合理论的实践是不存在的,是非常态,这是因为理论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带有人的主观色彩,这种无论是群体亦或个体的主观性要通行全社会是不可能的。按照此观点,对于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研究成果能否被当局所接纳,也就无需再忧虑了,这是社会职业分工的不同。作为学者,我们只能尽我们的努力研究好理论,至于成果是否被接纳,这是一个复杂且不确定性极强的思辨过程和实践过程。目前,学界有一股病态的作风,部分学者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能百分百转变为政策或被当局所援引,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不切实际的。由理论变为政策、由意见进入立法程序,需要反复地论证与讨论。学者需要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才能在研究过程中保持活力。所以,在日常的研究工作中,我们需要清晰认识理论与实际的关系,不被功利所蒙蔽,方可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第四,解读理论与现实的关系,从法律与政治的方面来看,有两个层面需要注意。其一,法官与法治是需要分开看的。如《总统是靠不住的》一书中所揭露的总统的各种龌龊行为,并不代表对政治的否定;同样对法官的解构,并不影响对法治的信仰,任何个人都无法代表法治,即使大法官也不可以。切不可将法治的希望维系在个人身上,而应该倾注于制度。司法不可人格化,否则一旦个人背后的龌龊被揭露出来,很可能导致整个司法和法治的崩溃。其二,需关注案件的审理如何受政治的影响。在中国该现象尤为严重,案件的审判尤其受舆论的影响。司法对民意的非理性屈从会导致司法扭曲、越走越远。

第五,对美国最高法院功能和作用的研究。目前,翻译介绍美国最高法院及司法系统的书籍已有一些,但人们往往对书中大法官的奇闻轶事、成长背景等较感兴趣。我认为应当更多地关注大法官们的司法判决,研究这些司法判决对美国社会、美国政治、美国历史发展所起的作用,研究判决书及附随的大法官意见书中所表达的人类智慧。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判决书美轮美奂,所阐释的智慧精妙绝伦,其中充斥着各种说理,反映出专业的甚至圆滑的处理社会纠纷的性情。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决书确立了很多政治及法律原则,美国司法在美国历史中书写了浓墨重彩的一笔。美国司法既是美国政治的重要部分,也保持自身相对于行政、议会的独立性。正是独立性决定了司法系统独立的政治主张,奠定了其政治地位。不仅如此,其判决书还确立了许多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及推理技巧,就此而言,我国的司法仍有许多需要学习借鉴的地方。

第六,时至今日,法学界对于一些大话、空话已渐感乏味,转向对一些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以民主问题为例,民主既涉及理论观念层面,更涉及具体模式问题,需要进入到民主的具体模式中进行研究。其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关于民主的一般命题有很多,学界对于知识的积累已有一定规模,如今迫切需要的是如何将概念和命题转化到具体的实践当中去研究,而并非再空谈概念。只有进入模式,才会出现许多实践中的问题,学者才可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研究,或许这也是我们当前所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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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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