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海波:从黄海波事件看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03 次 更新时间:2015-02-20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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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波  

黄海波事件已经过去,但收容教育制度什么时候废止,我不知道。若有一天废止了,我们回过头来再来看的时候,如果要找一个收容教育的最典型的案子,我们会想起的仍然是黄海波事件。——何海波


主办方让何海波来评黄海波,不仅仅是因为我们有共同的名字,还知道我对这个问题还做了一点功课,写了一篇4万字的文章。黄海波事件准确的说是一个行政执法事件,不是行政诉讼事件。尽管公众普遍期待黄海波能够提起诉讼,但黄海波经过衡量以后,没有提起。在我看来,即使他提起诉讼,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但是,这样一个案件能够入选十大影响性诉讼,我想还是基于下面几点理由。

第一,这个事件让公众知道有这样一种专门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强制性教育措施。在这之前,收容教育这个词大家很少听闻,也搞不清楚它跟劳动教养是什么关系,长期关注性工作权利的性社会学家李银河也说,原来以为劳教废除了对性工作者就不再拘禁关押了,现在才知道劳教是劳教,收容教育是收容教育。这个事件之后,收容教育制度就浮上了台面,也意味着它的合法性,开始要经过公众的检验。

第二,黄海波事件也让我们窥见了在法治和人权建设不断推进的今天还存在着收容教育这样一个法治和人权的幽暗的角落。为什么这么说?首先,这个制度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打击卖淫嫖娼的过程中发展出来以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卖淫嫖娼决定的授权得到肯定。但是在实践当中,在法律上,对卖淫嫖娼的适用条件是宽泛无边的。妇女因为卖淫被收容,她说家里还有2岁半的孩子需要哺育,在法律看来这不是理由。一个70岁的老汉嫖娼被收容教育,他去申辩,这也不是理由。而在实际执法当中,法律规定的宽泛无边又给公安机关执法留下了自由选择的空间。所以我们看到,上海和北京是不一样的,初一和十五是不一样的,同样对待张三和李四也可以是不一样的,这背后包含着很多腐败的机会。其次,在程序上,现代行政法所创造的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告知、送达、暂缓执行这样的制度都是不适用于收容教育的,行政法的正当程序是缺乏保障的。再次,司法救济是非常软弱无力的。法院对卖淫嫖娼基本上都是放手的。最后,在实际的收容教育所的日常管教里面,总体上是刻板和粗暴的。尽管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到很多管教人员展示出了他们的爱心和温情的一面。但总体上,手段是非常刻板的,军事化的管理,会见也是受严格限制的。他们所能接受的教育也是很简单的,还有不少打骂体罚。这个制度跟教育两个字是不沾边的,只是让人感到羞辱,被羞辱的人从收教所出来以后没有感觉到制度的阳光,反而更感觉到这样一个制度的黑暗。

第三,这个案件能够让人关注还因为它让我们重新思考制度的存废,继八十年代的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劳动教养之后,这个制度走到了十字路口。这个制度的存废要考虑两个问题,它是有效的吗?是公正的吗?在我看来既不有效,也无公正。既无助于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感召,也无助于遏制卖淫嫖娼在社会的蔓延。如果分析这个制度关押的是哪些人,就知道这个制度并不公平。在收容教育所里面,多数是女性,有些地方只收女,不收男。根据7个地方不同时期收容教育所的数据进行分析,这些妇女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一半,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九成,高中以上的只有0.5%。这些人不仅在社会当中是底层,在被收容教育的人中也是属于下层人员,这说明收容教育存在罚贱不罚贵的不公。这个制度的存废是非常值得关注的。黄海波事件已经过去,但收容教育制度什么时候废止,我不知道。若有一天废止了,我们回过头来再来看的时候,如果要找一个收容教育的最典型的案子,我们会想起的仍然是黄海波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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