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贤君:实践品质:美国宪法教学的目标导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25 次 更新时间:2015-02-05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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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贤君  

美国法学院的J.D学位与中国不同,它是在学生拥有一个学位基础上的法学专业教育,相当于我国的研究生学位。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均注重法学的实践品性,故而课堂教学对判例的研习占据相当的比重。宪法学教学目的清晰明确,视宪法为法律之一种,目的是培养学生成为能够运用宪法知识的律师。三方面综合起来,形成了美国宪法学的教学特点。

在美国访问学习期间,在法学院负责国际教育的安排下,我选修了UB法学院的宪法课。这堂课的上课时间是上午9.30-11点,是一个big class,就是我们所说的大课。原来这一年级的学生共有200多人,分了三个班,由三位宪法老师分别上课。负责这堂课的教授名字叫Geoge .Kannar ,是法学院的vice dean,大约不到60岁的样子,看上去很严肃,但上课时又不乏幽默。一个半小时的课程,中间没有休息,给了我不少启迪,初步感受了一下美国法学院宪法课的课堂教学。其后我又全程选听了几门课,包括宪法课。综合这些经历,本文尝试总结一下美国宪法教学的特点。


一、严肃活泼的教学纪律

美国法学院上课也点名,只是方式因老师而异。上课前,负责老师告诉我不能坐在学生的座位上,我不明白这是什么意思,自作多情地以为担心教授将我和学生混在一起,后来才知道不是这么回事。负责老师给我提前发了一封邮件,说学院要求每学期学生坐在固定座位,为了不使我坐在学生座位上,方法是先等学生坐下去之后再找座位。

阶梯教室的每一个座位都有扩音设备,声音很清晰,方便学生发言。最有特点的是教室的黑板和讲桌。黑板巨大,讲桌非常小。容纳200人的教室,黑板占了整整一面墙。说黑板并不准确,因为有的板是黑的,有的板是白的。我数了一下,整面墙共有6块板,中间四块是黑的,两边两块是白的。这非常适合那些热衷板书的教授龙飞凤舞,大显身手。遗憾的是,Kannar教授这堂课一个字都没有写,也没有离开半步。讲桌则只有一尺半,矮小的不成样子。看着教授那一堆资料,一边叹息没有空间摆放,一边想着就是展开也得掉下去。


二、权威宪法教材

美国法学院每门课程都有教材,且每本都有长城的砖那么厚,还是硬皮精装。素闻美国教材昂贵,大约每本需100美元左右,是学生一笔不菲的开支,眼见为实。联想国内教学改革,为减轻学生负担,居然不要求学生买教材。本来对此便有腹诽,对比美国做法,更是感慨:如果学生连教材都不肯买,还敢要求学生什么。国内一向有轻视教材的传统,教授既不认真编写,装帧也不甚讲究(近年有好转),价格也低廉。试想,什么著作比教材的影响力更广泛和深远呢?嗷嗷待哺的学子,初入学问殿堂,教材是他们第一眼看到和接触的读物。法学院宪法课的教材是指定的,用的是沙利文和冈瑟(Sullivan & Gunther)的“宪法”(Constitutional Law),2007年版,2009年又有补充,自然也是厚比秦砖。斜觑了一下旁边座位同学的教材,发现密密麻麻用彩笔作了许多标记。又引颈看了一下四周同学,情形大同小异,这笔钱并不白花。等上课后,发现教材的确是需要的,不像国内,仅作为考试的参考资料。

沙利文和冈瑟(Sullivan & Gunther)合编的“宪法”(Constitutional Law)教科书,是美国法学院宪法课的权威教材,这本教材自上个世纪60年代初版,之后不断再版,迄今已再版17次。这本教材最初由Gunther主编,后Sullivan作为合作主编,影响了美国几代法律人。该教材的内容涵盖宪法的所有方面,包括司法审查、分权、联邦主义、正当法律程序、平等保护、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同时提供宪法的历史、理论与哲学背景。美国120多所法学院使用这部教材,不管是法官、国会议员、检察官、律师还是法学评论家,无数法律业内人士声称他们是在法学院学习期间通过对Gunther宪法教材内容的学习掌握了解有关宪法知识,说明这部教材的重要性、权威性与影响的深远程度。这本教材是美国高法院大法官金斯伯格办公室案头必备的四本参考书之一。美国法学院宪法课程的教材并非呈现多样性,而是专一性,注重教材内容的真实性,及与现实的关联程度,且内容全部是美国宪法,并无外国宪法的内容。冈瑟主编的教材不断修改,增加与现实密切相关的内容,强调宪法所面临的当代问题,包括近年来的战争与恐怖主义、战争与互联网使用、关塔那摩关押战争犯的裁量、国会实施民权法、“舰艇诅咒”一案中的言论自由、公共场所的宗教活动,以及持枪权问题。特别是该部教材贯彻教学目的,反映美国法的特点,各部分内容自始至终附有大量的宪法判例,属于判例教材,即casebook。

反观我国的宪法教材,由于很多学校都有权自主编写,这些教材无论在数量、质量、内容、编写人员等方面均匪夷所思。据统计,我国宪法学教材多达400多部,这些教材内容不仅编写人员良莠不齐,且内容相当随意,名为中国宪法,实际则是不加区分与甄别地将中国宪法与外国宪法的内容混杂在一起。并且,这些教材不注重关注现实,内容陈旧,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我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进展,大大影响了本科生阶段学生对宪法理论习得的专业化程度,既不利于宪法学教学质量的提高,也无助于宪法学科的深入与发展。


三、苏格拉底授课方式

这堂课讲的是商业权力,内容涉联邦主义及国会与州之间的权力界限。大约学生事先都已作出了预习了,教授每讲到一处,自己并不说出内容,而是不断发问,What happen next?学生的回答则是念出法官在判例中的判词。由于课堂气氛不那么热烈,教授只好自我解嘲,“怎么只有我的麦克风好用”,引来学生会意的笑声。从内容上看,如果学生事先不预习,上课根本就不知道讲到哪里,老师在说些什么。即使学生上课不发言,内容也是一定要事先预习的,相关问题也是一定要事先准备和思考的。这样说,教材没有白买。

一个半小时的课程,教授通过将不同时期最高法院的判例串连起来的做法来向学生阐明什么是商业权力,或者宪法中的商业权力条款的涵义是什么。这使我体会了什么是判例法教学。整堂课,教授都没有给商业权力一个抽象概念,而是将不同时期判例中的概念提炼出来,共同勾勒一个关于什么是商业权力的轮廓。这些判例既包括19世纪建国初期联邦主义的争论,马歇尔对宪法中的intercource的解释,也包括铁路全国化之后的判例,还有新政时期的判例,以及迟至20世纪90年代的判例。在这个过程中,有几个关键概念分别体现在不同时期的判例中,一是法官在判决中如何区别“制造”与“商业”,一是在判决中区别“直接”与“间接”,一是在判例中阐述什么是“警察权力”。

在发给学生的资料上,鲜明地写着这样一行字:至少阅读两遍(Read at least TWICE……),即至少阅读第一到第十四修正案两遍,并准备讨论回应的细节。(and be prepared to discuss in detail your reactions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pp.  A-1 to A-14.)下面是思考题的内容,一一录下:

a.whether it is accurate to regard this document as being  “revolutionary;”

将美国宪法视为“革命”文件是否准确?

b.whether it is accurate to regard this document as being “democratic;”

将美国宪法视为“民主”文件是否准确?

what its major purpose or purposes seem to be;

美国宪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或者其目的看起来是什么?

a. what difference, if any, the first ten amendments make to the “original” document, as drafted by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如果有,前十条修正案与制宪会议起草的“原初”宪法有何差异?

b. what difference, if any, amendments thirteen through fifteen (added in 1865-70) make to what precedes them;

如果有,第13至第15修正案与之前条款有何差异?

c. which provisions, if any, you find surprising;

如果有,你发现哪个条款令人吃惊?

d. which provisions, if any, you think need revision;

如果有,你认为哪个条款需要修改?

e. what additions to it, if any, you believe should be made.

如果有,你相信应制定另外什么条款?

从这些思考题的内容来看,它们具有较深的学术含量,需要学生对所学内容有相当深入的了解方能回答,并且这些思考题无不需要学生的独立思考与自主判断,包括对宪法的性质、政治品质、目的、不同文件之间的对比、不同条款之间的对比、超出常情的比较特殊的条款,乃至那些条款需要修改和增加。这些参考题的内容要求学生对宪法有一个全景式的思考,既包括对宪法的历史、政治与哲学背景的定位与判断,也要求学生从法律上整体把握宪法文件的性质,还要求学生关注作为法律文件的宪法的个别条款,帮助学生纵深把握、洞悉宪法的政治与法律的双重品性。对比我国的宪法教学,教师布置课堂作业恐怕并不多见。这些思考题本身是对教师学术智力的考验,需要教师事先对相关问题有相当精深的思考才行,决非单纯堂课上机械宣讲所能比拟。


四、兼具深度与广度的课程体系

我研究了一下课表,宪法课所占的比例不小。在这学期的所有课程中,有八门宪法课,分别是宪法(Constitutional Law) ,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s),宗教与宪法(Religion and the Constitution),宪法-主权(Constitutional Law- Sovereignty),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Law),美国宪法史:革命到内战(American Constitutional History 1: Revolution to Civil War),州宪法(State Constitutional Law),宗教、精神与认知科学:当代国教条款(Religion, Spirituality, and Cognitive Science: Contemporary Establishment Clause)。这么庞大的课程体系,如果一学期的宪法课上下来,我相信,不是马歇尔附体,就得麦迪逊还魂。

比较有趣的是,由于这些课是选修课,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自主决定是否选修,教师通常招揽学生听课。通常的做法是,在下学期开学之前,教师在法学院教学楼帖出小招贴,介绍本人开设的课程的时间、地点和授课内容,向学生进行宣传,主动吸引学生选修自己的课程。选修课的学生人数不一,多的几十人,中等的十几人,最少的只由三个学生。但这丝毫不影响教师的教学热情与课堂气氛。美国法学院课程设置的另一个特点是学期中间有一个叫做bridge的短暂学期。这个学期设在寒假期间,提供学生选修课的学习,通常课时比较短。在寒假放假之前,法学院通知bridge所要开设的课程,教师也会通过小招贴的方式的方式提前宣传课程的内容。通过这种方式,一部份学生寒假期间依然可以继续留在学校选课。

从宪法课程体系的内容来看,其所涵盖的内容相当广泛,几乎包括了美国宪法所关注的所有热点问题。归纳起来,这一课程体系包含了四方面的内容:一是联邦主义,包括联邦和州的分权;二是基本权利,特别是与宗教相关的问题。宗教自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内容,无论在理论上、实践中,还是在美国的宪法教学中均备受关注;三是政府机构,包括主权与联邦法院的内容;四是包括宪法史在内的宪法一般理论。UB法学院宪法课程体系有两三个特点:一是其所涵盖宪法理论的广泛性;二是宪法课程内容的专题性;三是关注宪法理论与实践的前沿问题。反观我国的宪法本科乃至宪法学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体系相比,其课程无论在广度、深度与对热点问题的关注程度上均流于一般,所设课程往往不是一般理论,就是内容过于简单、空泛,停留在对本科生宪法教学的简单重复上,宪法教学的专业化程度大打折扣,影响学生在掌握宪法理论知识前提下的对实践的评判能力,说明我国宪法教学的专业化程度尚停留在初级阶段,不容乐观。


五、详尽的阅读材料

大量的阅读材料是美国法学院教学的一大特点。由于每位教师的学术偏爱有所不同,在事先发给学生教学参考资料的问题上也因人而异。那些偏重实务的教师资料发的就少一些,只是在授课过程中提示学生访问那些网站,了解相关信息,而那些偏爱研究与撰写学术论文的教授则于每堂课前布置大量的阅读材料。在我听的另一门宪法课,名称是“劳工与宪法”上,教授的阅读材料不胜其数。这些材料是多样的,大致分为三类:论文、著作与判例。就数量而言,少则三、四篇,多则十数篇。这样大的阅读量对学生的学习极有帮助,学生必须在课前完成阅读,才能参与其后开展的课堂教学中。由于美国大部分教学采取的是所谓的“苏格拉底”方法,即老师提问,学生回答,几乎每一位同学都有发言的机会,都参与课堂讨论。这均是建立在事先对资料阅读掌握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事先不予阅读,学生不了解讨论内容,根本无法就所讨论问题发表任何意见。我观察到的现象是,每位同学都认真阅读这些材料,在此基础上发言,提出自己的看法。

从另一方面来讲,事先安排阅读材料对教师的要求很高。一是需要教师关注学术动态,二是需要教师提前阅读,三是需要教师了解材料的内容。这些均建立在教师课下、课前和平常的学术努力和积累之上,需要教师对与教学内容相关的问题投入大量精力。美国教师分发资料的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本堂课程结束之前布置下节课的阅读材料;一种是在课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供学生阅读材料的电子版本。所发材料包括三种媒质:纸质、电子版和音像资料。对比我国的教学,教师基本上按照自己的思路照本宣科,虽然这同样需要教师有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学术积累,但课前的工作量则不可同日而语。就我的观察来看,法学院教师投入到教学的时间和精力是相当大的,这与我国目前高等教育包括法学院教师的科研导向的评价体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六、双向考察:考试与考评

宪法课的考试形式多样,比较多的采取论文方式。在最后一堂课结束之际,教师布置考试内容,告知学生提交作业的最后期限。对于以提交论文形式的考试,老师会特别交待要注明引文和参考资料的出处,对论文的学术规范要求相当高。

课程结束之前,法学院也会组织学生对教师课程进行评价。评价的方式是教学辅导人员来到课堂,向每一位学生发放一张评价表。表上所列的内容主要包括:你对教师所讲内容是否满意?如果不满意,你认为有哪些地方,哪些方面?你对教师的授课内容及方式有何改进和提高意见?等

综合起来,美国法学院宪法课的教学环节相当严谨,体现在教学过程的每一个方面。宪法学教学教材、课程设置、授课内容与方式等尤其严肃,服从于总体教学目的,那就是注重宪法课的实践品性,强调宪法作为法律之一种,即强调宪法的法律品性而非政治品质,将学生培养成为能够运用宪法知识的从业律师。(It emphasizes constitutional law as a species of law, and aims to enable students who use it to practice constitutional law as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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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教育创新:实践中的反思——首都师范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文集(七)》,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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