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中小型煤矿,都是官商勾结办起来的,矿主给相关官员提成或行贿,相关官员为矿主开绿灯。既有保护伞,又受暴利驱动,这就使黑心的矿主们敢于目无法纪,草菅人命。
广东兴宁特大矿难中被困在井下的122人已无生还希望。特大矿难再次震撼了人们因事故频发而几近麻木的神经,有的媒体以《良心让我们再次关注矿难》为题接连发表了扣人心弦的两篇社评。笔者不得不电话采访了一生从事煤炭工作、主管煤炭部数十年的离休老干部和一些煤矿专家。从老友们所反映的实际情况来看,相关领导机构对下情的估计与事实不完全相符,例如说,中国矿难死亡人数为美国的两倍,而实际上是美国的一百倍。这可能是由于下面逐级上报的数据不准确以及瞒报所致。媒体的相关评论也不准确,例如说,矿难频发的原因是新体制不到位,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要求。 (博讯 boxun.com)
官商勾结环境恶劣
这都不完全是事实,那么主要原因究竟何在呢?历次矿难所付出的高昂代价,暴露了矿难频发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
其一,刚成立不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为兴宁这一类的矿难做出了三句话的定性:“矿主赚钱,矿工受难,政府埋单。”这三句话造就出来的所有矿主都是一掷千金的暴发户。他们把巨款拿到大城市去狂买各种豪华的大别墅和世界顶级的轿车,而不愿意拿出哪怕是一点钱来改进生产安全环境。他们明知危险,却受暴利的驱动,见利忘义,对上级阳奉阴违,硬要矿工们冒险去为他们捞钱。很多中小煤?的矿工都只戴着一盏灯,背着一个竹筐,爬进一个狭小的坑道里去运煤。其劳动条件和安全条件的恶劣,较之十九世纪的英国有过之而无不及。这样的生产条件,不出事才是怪事。
暴利驱动目无法纪
违规违章操作是另一个主要原因。据统计,90%以上的矿难都是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例如这次兴宁大兴煤矿,就完全是非法开采的,它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证件,属“三无”煤矿。而且在7月14日兴宁市罗岗镇福胜煤矿透水事故后,广东省政府就决定煤矿要停产整顿,但该矿极端漠视矿工的生命,不予执行。该矿上半年采煤五万吨,属于严重超能力超强度开采。事故前井下作业人员多达127人,小矿大采,也属于严重违规违章。事故后又没报案,矿主和主要责任人逃匿,更是违法行为。有法不依现象竟然严重到如此程度。
为什么会这样呢?主要原因有二:第一,地方上有许多中小型煤矿,都是官商勾结办起来的,矿主给相关官员提成或行贿,相关官员为矿主开绿灯。这些官员竟有一部分是主管安全生产的。上面既有保护伞,又受暴利驱动,这就使黑心的矿主们敢于目无法纪,草菅人命。看来,这种官商勾结的腐败现象不消除,这类矿难事故必将继续发生。而要铲除这种官商勾结的腐败制度,既要严惩黑心的矿主,又要清除那些中间利益集团或叫过渡利益集团,这些官员喜欢现有的过渡期,因为它有漏洞可钻。他们不要完善的市场经济,因为它堵塞了漏洞。正是各行业部门常有的这种集团,是深层改革的阻力。
第二,据老部长和老专家告知,以前矿务局的干部特别是基层煤矿的干部都要下井,一直下到工作面,在井下进行现场的组织、指挥和监管,把上面所有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法规体系统统落实到工作面。此外还有劳动态度高度负责、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劳动模范和优秀工人一起干活。每一个工作面都有安全员、监管员和技术人员,形成了一种保证安全的体系和机制。矿工头上的矿灯在许多地方会熄灭,即使熄灭了,在漆黑一片的环境中,监管员也知道矿工们在干什么,也能及时地进行指挥。这就叫做“两参一改三结合”,其中的核心就是干部要参加劳动,煤矿干部要下井到工作面。
然而现在这一套都被否定了。管理人员盲目地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管理方法,穿着整齐清洁、衣冠楚楚地在办公室进行信息化管理,他们不再下井劳动了。而在井下劳动的正规工人也很少,大都是临时性质的农民工,遇难死亡的绝大多数是他们。这些农民工没有受过严格训练,综合素质较差,守法守规意识也较差,对付事故的应变能力更差。但是由于工资很低,矿主们可以大幅降低生产成本,所以矿主们宁愿要他们也不要熟练工人,而农民工也明知有风险,然而穷困又驱使他们去冒险。在这种情况下,工作面没有高度负责的管理人员和监管员怎么行呢?
将批示当作“屁事”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国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有关煤炭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体系,专业会议也开了不少,红头文件发得更多,不能说没有新体制。这些规章制度和安全体系在某些领域某些部门得以贯彻落实,因而那里的安全生产形势就有所好转。唯独煤矿事故遏制不住,特大事故不降反升。原因何在?就是因为上面的规章制度和各种安全举措不能在煤矿井下的工作面得到落实,最好的情况就是落实到干部,而在井下的工作面依然是无政府状态。因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都在办公室,都没有下到工作面,而过去的劳动模范和熟练工人,也大都提拔成干部而不下井了。井下的农民工基本无人管理,矿灯熄灭,谁也不知道谁在干什么,一出事就无人指挥,素质较差的农民工也无应变能力。这些情况,我们不能都归因于社会转型期的不可避免性,不能都归因于缺乏应有的安全体制和机制,而应归因于不落实。有的工人说,上面的批示,下面当“屁事”。
遏制矿难须用铁腕
第三,要遏制矿难非用铁腕不可了!何为铁腕?就是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下井,把上面一整套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到工作面,重在防范。非此不可以当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铁腕铲除“过渡利益集团”或叫“中间利益集团”,以消灭黑心矿主的保护伞,以铁腕清除官商勾结办矿的体制,以铁腕制止破坏性、掠夺性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以铁腕查处矿难事故责任,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追究煤矿企业的责任,追究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查处事故背后的渎职、失职和腐败行为,采取经济罚没、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严惩事故责任者。
矿难不遏制,人心不稳,社会不稳。况且过高的生命代价使得高速发展的经济失去了光环,变得没有什么意义了。人们应从这样的战略高度来防止和遏制矿难的发生。(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