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曙宏: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保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34 次 更新时间:2015-01-18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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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曙宏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个重大论断是对新中国成立65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6年来法治建设基本经验的高度概括,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的深刻揭示,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关键,对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国务院法制办,北京 100035)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314(2014)06-0010-04[收稿日期]2014-11-05

[作者简介]袁曙宏,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个重大论断是对新中国成立65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6年来法治建设基本经验的高度概括,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的深刻揭示,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关键,对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纵观建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最主要的成就就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高度政治共识、行动自觉和工作布局,逐步解决了中国要不要搞法治、搞什么样的法治、怎样搞法治这三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辟和发展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经验就是始终坚持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牢牢把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正确方向,切实做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要不要搞法治?这是关系我们党治国执政方式抉择的重大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有两大因素对党最终选择搞法治起了决定性作用:一个是十年“文革”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功实践。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我们党领导人民迅速创建社会主义法制,努力构建以“五四”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开辟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但是,1957年以后,随着“以阶级斗争为纲”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党内民主、法治思想逐渐淡薄,专断、人治倾向开始抬头,造反意识日趋盛行,直至最终发生了打倒一切、全面夺权的“文化大革命”,导致整个国家和社会陷入无政府状态。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了这一段历史教训,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们党开启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自然经济必然是人治经济,计划经济本质上是权力经济,而市场经济则必须是法治经济。没有法治的规范和保障,就不可能有发达和成熟的市场经济。1997年,顺应时代和实践的呼唤,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在1999年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载入宪法。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维护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改革和法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两个轮子,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依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第一次专门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描绘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总蓝图,作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部署,发出了建设中国特色主义法治体系的动员令,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宣言和行动纲领,在新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党和法治的关系始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第一位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正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才在中国这样一个有十几亿人口的多民族大国,形成了依靠法治治国执政的高度政治共识和行动自觉。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提出,既集中代表了我们党从通过革命夺取政权到领导人民执掌政权的历史性选择,也集中反映了从封闭条件下实行计划经济到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性要求,在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解决了共产党治国执政的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问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搞什么样的法治?这是关系我国法治性质的根本问题。法治作为存在于特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其性质根本上决定于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于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性质。任何脱离一国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法治都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能成功的。

近代以来,不少仁人志士为了救亡图存,纷纷主张变法图强,各派政治力量也借势粉墨登台。1898年,资产阶级维新派发动“戊戌变法”,提出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试图用改良的方式建立君主立宪制,但很快就被封建专制势力扼杀在摇篮之中。1901年至1911年,晚清政府为了抵制革命、挽救封建统治,开始推行新政并假行“预备立宪”,结果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1911年至1912年,资产阶级革命派发动辛亥革命,建立了中华民国,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力图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推行资产阶级宪政,但随即遭到彻底失败。先是袁世凯废除共和、复辟帝制,继而北洋政府总统总理频繁更换,政党议会恶性争斗,搞得乌烟瘴气。从1927年到1949年,国民党政权更是打着宪政的幌子,实行蒋家王朝军事独裁统治。只有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嗣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才为在新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和经济基础,960万平方公里的中华大地上第一次迎来了法治建设的春天。

近代以来中国法治发展的曲折历程充分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治理中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任何其他政治势力主张在中国实行的所谓“君主立宪法治”“议会民主法治”“五权宪法法治”等,都是从喧嚣开始,到失败告终。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最鲜明地体现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它既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根基,也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集中反映了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

应当看到,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完全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不能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也是与西方国家资本主义法治最本质的区别。一些敌对势力或政治异见人士鼓吹和宣扬“西方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其要害就是质疑、削弱和否定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一些人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等似是而非的命题,发出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噪音,不是政治上的糊涂,就是别有用心。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清醒和战略定力,从理论上主动澄清和驳斥把党与法、党的政策与法律、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始终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动摇。

怎样搞法治?这是关系我国法治实现道路的重大问题。法治既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文明成果,代表着人类数千年来在国家和社会治理方式上的理性思考和选择,又是一个国家在特定经济、政治、文化和历史传统条件下依据法治一般理念所创建的现代治国模式,体现着该国人民建设制度文明的创造精神。我们不能设想,一个现代文明国家能实行法治以外的其他治国模式;同样不能设想,世界上一百多个国情千差万别的主权国家只能走一条完全一样的法治道路。

综观世界各国的法治进程,大凡法治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是较好坚持了法治一般理念与本国特定国情相结合。英国是在封建贵族与新兴资产阶级势均力敌、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步取代封建生产方式的大背景下,通过封建贵族与新兴资产阶级相互妥协而逐步实现的法治。法国是在国王和封建贵族顽固阻挡第三等级崛起、镇压人民反抗的大背景下,法国人民以暴力革命推翻封建制度而逐步实现的法治。美国作为由移民社区逐步发展而成的联邦制国家,是在借鉴英国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通过从社区法治到州法治、再到联邦法治而逐步建立起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法治模式。新加坡则是在一个区域狭小、人口不多、经济文化落后的岛国,为适应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按照本国的“共同价值观”对西方法治加以改造,融进自己的特色而由政府强力推进实现的法治,是经济后发国家快速实现法治的典型。其他许多已经实现法治或正在成功推进法治的国家,也都十分注重法治一般理念与本国特定国情的有机结合,并以此为基础探索本国的法治道路。而凡是违背国情、盲目照搬西方国家宪政模式和法治道路的国家,则无不遭受挫折和失败。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悠久、国情复杂的大国,实现法治既更加必要和迫切,也更加需要立足国情总结自己的法治经验,适应自己的法治需求,创新自己的法治举措,彰显自己的法治特色。马克思曾深刻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具体发展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发展道路。历史条件的多样性,决定了各国选择发展道路的多样性。”

中国人民正在创造自己辉煌的法治历史,但这一创造一刻也不能脱离中华民族5000年的文明史、100多年的近代史和60多年的新中国发展史,一刻也不能脱离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和经济制度,一刻也不能脱离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以及法学教育与研究的丰富成果和实践,一刻也不能脱离我们党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法治历程。我们需要积极借鉴世界各国法治的有益经验和成果,但决不能搞“全盘西化”“全面移植”“照抄照搬”。经过建国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不懈努力,我们党已经领导人民确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得出了实现这一总目标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确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我国法治发展的成就和实践已经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条代价最小、速度最快、成功系数最大的法治道路,也必将是一条理性之路、智慧之路、创新之路。

总之,历史和现实都表明,正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了中国必须搞法治、必须搞社会主义法治、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三个最重大的法治命题,统一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思想,从根本上明确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性质、方向、目标和路径,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内取得了西方国家数百年才可能取得的法治建设重大成就。

“时来天地皆同力”。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势已成、时已至,亟须继往开来、乘势而上。我们一定要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充分发挥党依法执政对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作用,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确保党的领导真正贯彻到依法治国全方位和全过程。

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做到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和法治的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不仅能创造举世罕见的经济建设奇迹,而且能创造与经济建设奇迹相媲美的法治建设奇迹。时代赋予了中国共产党人创造不同于西方的社会主义制度文明的历史重任,我们党必将完成这一极其重大而又义不容辞的光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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