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国际化和市场化、法制化是中国资本市场未来发展的基本方向。当前,伴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深化、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以及沪港通的正式运营,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正进入一个“黄金窗口期”。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不仅仅是单纯的市场开放,更为重要的是资本市场的投融资行为、交易所体制、监管机制等一系列有法律制度支撑的规则体系的国际化。从规则体系国际化的角度出发,在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中,我们将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与挑战,急需法律制度的创新支持、引领和规范。为此,我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粗浅看法:
第一,改善市场运行机制,提高市场规则的透明性和有效性。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资本市场的规模和效率、监管水平、投资者的素质等多种因素。多年来持续的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与资本市场相配套的各项法律制度以及行业规则的机构健全,市场组织制度和市场结构不断完善,基本适应了国际化的发展,但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首先要改善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提高相关规则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就发行制度而言,要积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强化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推动各相关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就信息披露制度而言,要针对信息披露制度与国际做法不匹配的问题,增加披露时段,制定更加细致的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减少不必要的停牌,提升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公平性,以更好地满足国际投资者需求,避免在国际化中出现因信息披露水平差异而导致的跨市场失衡。
第二,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增强国际证券监管合作。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有效推进,离不开监管。我们在推进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应更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加强资本市场的监管,更应该包括加强国际证券的监管合作与协调,尤其是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就与境外监管机构合作而言,伴随着我国证券法律的不断完善、市场环境的不断改善、市场国际化的程度逐步提高,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要逐步将形式大于实质改变为实质大于形式。一是重点加强跨境违法行为监管,就跨境案件调查、信息通报、送达以及协助执行等事项做出可行的规则和制度安排。二是尽快完善跨境投资保护机制。就与国际证券监管多边合作而言,要积极推动国际证监会组织、世界交易所联合会等国际组织制定国际公约、协定,解决各国和地区在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中所遇到的发行、上市、交易、结算,上市公司、中介结构、投资者,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自律管理机构等方方面面的差异性和法律、规则的冲突,促进国际多变合作,推动各国证券法律和监管规则的逐步统一。
第三,重视证券法律冲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必然会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法域,由于各国法律对资本市场的规定不尽相同,如何解决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这里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实体法如何适用。我认为,其一,发行人发行证券,适用投资人所在地的法律、规则;其二,交易、结算活动,适用成交地、结算地发生的法律、法规;其三,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适用挂牌上市地的法律、规则;其四,证券公司或经纪商的日常监管,适用注册地(牌照发放地)的法律、规则。二是管辖权如何适用。违规行为发生后,应当由哪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构、仲裁机关和监管机构处理,涉及证券法的域外效力问题。从国际实践来看,对于证券法的域外效力和管辖权问题,有“效果标准”和“行为标准”之争。我认为,“效果标准”的确定性更强,与当事人利益的相关性更高,也更符合我国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