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汉斌:阻断腐败“量变”需处理好几个关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95 次 更新时间:2014-11-24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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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汉斌  

 

摘要:治理“塌方式”贪腐,需处理好以下关系:注意量变与质变的关系,既要惩处“质变”,更要阻断“量变”;注意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既要惩处腐败分子,也要净化社会环境;注意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既要依法惩腐,又要以德防腐;注意市场与“官场”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又要防止“官场”市场化;注意反腐的理论目标与实际目标的关系,既要追求理论目标,也要正视阶段性实际目标。

【关键词】反腐 治理 关系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加大了对腐败的惩治力度,大刀阔斧,“打虎拍蝇”,反映了党和人民的迫切期望,受到举国一致的拥护和赞誉。两年来,有四十多个省部级干部相继倒台,超过十八万党员干部受到处分。这种“塌方式”的贪腐现象,发人深思。

如何取得反腐的彻底胜利,割除这个危害党和国家的毒瘤,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我认为,在接下来的反腐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关系:

 

注意量变与质变的关系,既要惩处“质变”,更要阻断“量变”

量变质变规律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普遍规律,正向的变化是这样,反向的变化也是这样。从揭发出来的那些腐败分子的变化轨迹来看,他们都是从量变走向质变的:开始是不错的干部,有作为,有政绩,但是后来逐渐发生变化,从偶犯变为屡犯,从小贪变为大贪,最终堕落为贪污腐败分子。正像古话说的:“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这种带普遍性的现象要求我们,在反腐中必须注意“量”和“质”两个方面,不仅要注意对“质变”的惩处,而且要注意对“量变”的阻断,变“反向量变”为“正向量变”,且后一方面更为重要。“病要早治,腐要早防”,要通过健全的机制及时发现干部身上的毛病,及时治疗,不要等到病毒大面积感染了再去治,那时治起来就比较麻烦。不少贪官是“带病”提拔起来的,说明我们的体制机制在如何阻断腐败量变方面存在严重缺漏。因此,无论是教育手段还是法制手段,都要注意量的积累,只有达到一定的量的积累,才能收到质的效果。我们现在持续反腐,保持长久的高压态势,这就是一种量的积累。伴随法制的逐步健全,党内腐败现象必将得到根本扭转。

 

注意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既要惩处腐败分子,也要净化社会环境

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生产人,人也生产社会。任何一个领导干部,都是作为社会的人而存在的,他们的领导工作本质上就是社会工作,或者说是改造社会的工作。同时,社会也在影响和改造着每一个领导干部。存在决定意识,这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

反腐中揭露出的大量事实证明,重视和解决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不少人就是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的层层包围中一步步陷入犯罪的深渊。我们当然要重视对个人的教育管束,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洁身自好,坚持党性原则,处理好各种关系;但是同时,也要着眼社会环境的净化,进行全民反腐教育。既要让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也要让某些社会成员不寻腐、不靠腐、不羡腐。

一个值得重视的社会现象是,由于较长时期腐败之风的蔓延,不少人已经把腐败行为视为一种社会常态甚至生活方式,认定不托关系,不找门子,不花票子就办不了任何事。这实际上是一种腐败文化,是助推腐败之风的土壤。有研究者指出,人际往来使官员的生活与工作界限逐渐模糊,“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各种交际应酬可以疏通工作通道,酒席、饭桌已经异化为工作的延续,很多工作需要在半公半私的人际交往和推杯换盏中完成”。

这是一种很危险的社会疾病。因此要通过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和健全各种法规制度,形成健康的人际关系、社会风气和社会生活规则,让腐败现象失去社会基础,不仅腐败分子人人喊打,趋腐寻腐行为也要人人唾弃。

 

注意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既要依法惩腐,又要以德防腐

法治无疑是反腐防腐的利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立法、执法、守法诸方面都有很大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都要下大力气解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是要构建一个全领域覆盖、全方位监控、全过程跟踪的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守法体系,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但是,加强法制建设并非事情的全部。列宁说过,任何法律都可能被曲解、被利用。法治只有与德治结合才能充分发挥效力。国家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反腐防腐也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从事物的复杂联系中把握其中的规律,多措并举,综合施治。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反腐中大量事实证明,那些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腐败之路,不仅是因为他们突破了法律防线,而且是因为他们突破了道德底线,二者交互作用,相互强化。法制和道德分别规范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共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如果把法制比喻为建设楼房所需的钢筋,那么,道德就像是水泥和沙子,二者缺一不可。因此,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对各级干部特别要加强“官德”教育。

 

注意市场与“官场”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又要防止“官场”市场化

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改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表现。但是,经济领域的法则不能完全照搬到政治领域,“官场”决不能搞市场化。

很不幸,在一些腐败“重灾区”,“官场”在相当程度上市场化了。在那里,买官卖官,按“职”论价,形成了心照不宣的市场价格;官商勾结,钱权交易,权力寻租使政商界限已经十分模糊。某地区一批贪官在反腐风暴中落马,这些贪官大都与当地煤老板沆瀣一气,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老板们谋取巨额利益。某老板为其女儿在海南举办婚礼,该地区十几名厅、处级干部居然包机前往捧场。而这些煤老板当然投桃报李,过年过节给官员送礼,送几万元就像“递一根烟一样”,一些官员在这种钱权交易中变为巨富。

上述现象不是个别的。这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防止商品交换原则渗入政治领域,确实是一个大问题。我们当然不同意“代价论”或“难免论”,因其于理于实都缺乏根据。市场经济的中性本质、市场经济的一般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价值取向、市场经济与社会文明的相互依赖与相互促进、以及社会进步的经济尺度与道德尺度的总体统一,都证明市场经济与政治文明是兼容的、统一的。当今世界,凡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腐败现象一般比较少;相反,腐败现象严重的国家,恰恰是一些市场经济还不够健全的发展中国家。所以,把市场经济与腐败现象对立起来的“代价论”或“难免论”是错误的。

全部问题在于如何健全法制、健全市场经济和规范政府权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必须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要通过一系列法规和措施严格规范政府权力,简政放权,减少审批项目和审批环节,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斩断“官场”伸向“市场”的非法之手、非分之手;同样,也要斩断“市场”伸向“官场”的非法之手、非分之手。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真正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注意反腐的理论目标与实际目标的关系,既要追求理论目标,也要正视阶段性实际目标

反腐的理论目标,简单说来,就是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时间上不设上限下限,对象上不分此人彼人,一反到底,实现政治清明。

我们共产党的政权,按照老祖宗的论述,其显著特征可以概括为“两廉两实”,即“廉洁、廉价,实说、实干”。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强调这个政权不仅是廉洁政府,而且是“廉价”政府(即精干高效,老百姓养得起),是向人民说实话、为人民办实事的政府。我们党和国家一直致力于建设这样的政府。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继往开来,锐意进取,深入改革,厉行反腐,正在进一步向人民展示着“两廉两实”的形象。

但是,也要看到,反腐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样,也是分阶段逐步进行的,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取决于诸多现实条件。我国目前处于腐败高发期,由于多年积累,问题比较多,牵涉面也比较大。有些地区、有些系统出现了群体性的窝案、串案,涉案金额巨大。另外,还有不少贪官携款外逃。如何估量腐败面的大小;如何估量我们的干部队伍;如何坚决果断又稳扎稳打;如何把反腐立场与反腐艺术结合起来,有区别、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反腐;如何完善法规、实现常态化法律反腐和制度反腐;如何把国内反腐与境外追逃结合起来;所有这些,都需要在反腐实践中逐步解决。这就使反腐必然呈现一定的阶段性,阶段性的实际目标显然不会完全等同于理论目标。

方向已经指明,道路已经开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必将夺得反腐斗争的全面胜利。

 

(作者为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副会长,国防大学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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