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友梅:构建社会建设的“共识”和“公共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35 次 更新时间:2014-11-02 19:23

李友梅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的历史进程,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于“如何塑造和引领有序社会生活”这一命题的认识不断深入,并采取了贴近实际的治理举措。从最初推动社会单位化建立起某种“总体性支配模式”,逐步转向依托社会多方力量,推动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不断深化和创新社会管理格局。而社会被凝聚起来并形成良好的秩序是需要一定的纽带和规则的,因此,讨论如何构建当前社会建设的“共识”,并以此为基础建设“公共性”的问题成为重要课题。     

公共性是提升社会自我协调能力的基础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随快速市场化而在社会经济诸领域出现的社会矛盾,政府把推进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置于战略高点,并作了相应部署:从2004年以来逐步形成了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核心的治国理念,强调通过创新社会政策、创新和改革社会管理,协调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关系,在不断推动全社会创造活力的同时构建和谐的社会生活新秩序;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这些治国决策与实践表明中央领导层高度重视社会自身组织化力量对于新时期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并努力引导社会管理新格局的多主体间的有序互动。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社会管理领域不断探索创新,以不同方式为社会多方力量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制度合法性与现实路径,如政府部门的重要管理活动越来越强调引入社会听证;社区建设中越来越重视为基层党组织、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建立“共治机制”提供有利氛围;各级地方政府越来越把社会组织参与本地区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作为社会管理改革的新内容。不过,目前社会管理新格局运行的动力在很大程度上来自政府,其中“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实践尚缺乏足够的主体意识和投入意愿。“十一五”以来,各地都在推动民间社会组织的发育,然而大量社会组织并未如预设的那样积极参与公共管理和服务,而是停留于“自娱自乐”的状态之中;许多城市社区为了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制度性地设计了各类监督会、评议会、恳谈会,但居民的实际参与热情并未同步增长,一些民主制度因此呈现出“空转”的态势。而治理转型的实现不能缺乏与其相匹配的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自主性和主体性,且从更深层次看,这里涉及的自主性和主体性问题并不是简单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意愿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在开放社会背景下进行“公共性”建设的问题。     

“公共性”作为一个学理概念,有其复杂的理论渊源和不同层次的指涉。简单地讲,其涉及人们从私人领域中走出来,就公共问题开展讨论和行动,在此过程中个体实现从私人向公民的转化。纵观现代以来人类社会的发展,公共性是激发公众参与意识、培育“公平正义”社会价值、提升社会自我协调和管理能力的基础所在。     


传统社会内生的“差序格局”阻碍公共性形成     

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存在制度安排与主体意识不匹配问题,这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发展的步子越快,社会管理就越需要公共性建设,另一方面又反映了公共性建设的困境。从学理角度看,其问题根基与以下三个方面相关。     

第一,工具主义和利己主义对中国社会团结机制的消解。费孝通先生在20世纪早期研究中国乡土社会时提出的传统“差序格局”所内含的道德性在消解,但新“差序格局”作为个人利益追逐工具在市场条件下又不断被再生产。这两种趋势的共同作用,使整个社会日益物质主义化并倾向于利己主义化。具体而言,“差序格局”逻辑尽管在理论上同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以及现代科层体制的权力规则对立,但并没有因后者的引入而退出历史舞台,反而渗透并影响着社会领域。在当代中国,“差序格局”的复兴在无限放大“利己主义”效应的同时,又无限挤压了“个人主义”及其制度保障的生长空间。因此,中国问题的症结不在于“个人主义”带来了“利己主义”,而恰恰是传统社会中内生的“利己主义”实现模式——“差序格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复苏和放大。这种利己主义与市场条件下的“差序格局”之间的纠缠,造成私利对公德的侵袭,如此“公共性”建设必然会遇到困境。     

第二,社会管理制度的高度技术化以及对民众的区隔化使得社会碎片化严重,阻碍了公共性的生长。从管理和控制技术的效率角度看,社会的碎片化容易管理;但从社会建设的角度看,由于个人之间通过互动和联合建构社会性联系难以实现,个体组织化以及组织化地参与社会管理及社会建设的能力必然萎缩。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公众在具体社会生活中难以通过各种集体行动的参与、关系的建构来展现公共性内涵,但并不意味着公共性被抹杀,反而强化了社会的公共性诉求。当现实生活中这种公共性诉求得不到呼应和满足时,就会通过互联网这一虚拟平台爆发出来,其所具有的能量较难控制。     第三,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行政部门与民争利,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公共性难以培育。近年来,各级政府在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方面投入不断加大,一些较为突出的民生问题持续得到改善,但与此同时,持续改善的民生状况并未带来预期的政府公信力的大幅度提升,这一现象直接制约了民众与政府合作参与社会建设的动力来源。当民众对政府的信任逐渐减少时,与之一同减少的就是政府的“公共性”基础。     

通过社会体制变革推动公共性培育     公共性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自身得以完成的。由此,要培育公共性,最重要的是为其自我生长创造一些基本条件,比如,通过社会体制变革来推动公共性的培育。概括地说,社会体制是围绕公共产品配置而进行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相对分离的背景下,社会体制的构建应该遵循社会自身的目标以及与之相应的运行逻辑。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语境中,社会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公平正义,如何保证公共产品配置的公平正义是当前我国社会体制建设的核心价值追求。因此,有必要与时俱进地完善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现状的普惠型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社会利益的自我协调机制以及形成多次分配中相互补充的新机制。     

上述条件须重塑以公共性为基础的社会共识。公共性的构建和培育不仅是显性和刚性的制度构建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集体心理和情感塑造过程。因此,重塑社会共识对于公共性建设至关重要。作为认知和心理层面的结构性要素,社会共识不能完全独立地发挥稳定且持久的作用,尚需社会的一些基础性结构作为支撑。这涉及人们对社会利益配置结构公平性的认可、对经济与社会增长模式匹配度的认知以及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 

作者简介:李友梅,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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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6月14 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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