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在建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触及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国家在现代治理体系中应该如何进行角色定位。于那些尚处于国家治理体系构建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选择不同的国家职能模式,将直接决定其国家的形态并将最后影响整个国家政治走向。依此,在构建中国的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中,国家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将决定中国未来的国家活动方式、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未来社会政治模式及其基本走向。本文试图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国家职能的经济、政治、社会三个主要维度,来分析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应如何进行角色的定位。
国家职能转变的经济维度
在现代国家职能的诸多领域中,国家的经济职能无疑是争论的焦点之一。古典自由主义断言现代国家除了履行好维护安全与秩序的政治职能之外,不必涉足由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所主导驱动的经济领域。而国家全能主义模式则倾向于无条件地信赖国家的理性与能力,并对市场经济的自发秩序抱有深刻的怀疑和拒斥态度。事实上,这两种思维都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市场经济与现代国家之间密不可分的逻辑关系。在现代国家治理实践中,包括应对“市场失灵”和社会资源的二次分配等问题,恰恰是现代国家与市场经济共生关系,而非替代关系的体现。
同时,审视人类社会的经济变迁史,我们又不难发现,如果没有打上了深深的人为设计烙印的现代国家制度提供的前提条件,那么市场经济突破地域与文明类型的局限将是完全不可想象的。进而言之,甚至连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本身,也不过是上述创制过程中为论证市场经济合法性而产生的一种意识形态。
近代以来,中国国家构建的历程显然也没有超出现代国家制度与市场经济伴生共存原理的解释范畴,从某种意义上,改革开放后经济领域中市场经济元素的增长,直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初步建立,固然是鉴于常态状况下政府全方位包揽经济职能低效、乃至失效的教训,但同时也可以被视为有意识朝向现代国家制度与市场经济共生原理轨道的回归。实践证明,正是这一举措缔造了中国经济腾飞奇迹,并进而衍生出以经济稳定增长作为其社会制度合法性来源的“中国模式”。以目前的中国经济发展形势而言,仅仅关注当前国家密集推出的为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松绑减负”的显性创制清障措施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国家正通过建立起一整套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分配制度来提供经济增长的后续动力。因为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绝不意味着无条件地接受市场机制所带来的一切结果,作为一种平衡与弥补市场经济自发秩序负面后果的保护性社会机制,现代国家公共职能的增长不可能绝缘于其调节经济的职能。
决定国家合理地履行包括经济职能在内的各种职能的根本原理与动因何在?笔者认为,对于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国家必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切履职行为的根本出发点。具体到经济职能领域,就是必须以法律、分配与监管等制度建构起社会堤防,最大限度地防控市场经济失控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进一步引导市场经济的源源活水沿着普惠民生的渠道稳定流动。换言之,现代国家至少有必要恪守着一种市场经济框架内的底线正义原则。这并不意味着向全能主义国家模式的回归,但另一方面,我们在信任市场作为一种决定性的资源配置力量的同时,更不应该忘记市场经济本身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成为一种自给自足的社会经济机制。
国家职能转变的政治维度
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国家的阶级性与公共性的交集存在,导致了国家履行政治职能方面的任务更加复杂艰巨。这又意味着处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国家,必然面临着源于应然与实然状态落差的更大改革压力。因此,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运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职能,我们有必要从发现人类社会发展共性规律的角度,来探究中国国家治理之维中的政治职能。
纵观后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轨迹,我们不得不遗憾地承认,以绝对数量而论,后发型国家在经历了“国家失败”灾难之后 ,至今难以回到发展正轨的各类反面案例比比皆是。而造成这一结果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这些国家在创设共同体之初就未能有效地应对所谓认同性、合法性、渗透性、参与性及分配性的“五重危机”。当然,这些危机的共性之一就在于其与国家政治职能是否得到有效的履行密切相关。换而言之,由于面临着无法“以时间换空间”的共时性问题与社会压力,许多后发国家在政治职能领域往往进退失据,从而导致了国家能力结构基础的弱化。如果我们以履行政治职能范围的大小与国家能力的强弱作为纵横两轴的话,世界各国大致可以被分别纳入到职能范围大——国家能力强,职能范围小——国家能力弱,职能范围小——国家能力强这三个区间当中。其中,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第一类国家由于过分地依赖行政性正式机构,最终陷入了膨胀的官僚机构攫取社会资源、侵蚀国家权力的恶性循环。因此,苏东剧变之后,这一模式已经难挽颓势。而就出现了所谓拉美化现象的第二类国家而言,这些被亨廷顿概括为“低统治程度”国家的政治发展,几乎都遭遇了有效政府与责任政府建设的挫折,同时,国家履行政治职能能力的低下与作为空间的萎缩,又使得各种侵蚀社会公共资源的潜规则大行其道,进而更加加剧了公民与国家间的日益疏离和对抗。从这些国家类型的比较而言,人们一般会认为第三类国家处于一种较为理想的状态。
如果仅仅从政治理论的指向来看,无论是基于个人主义逻辑的自由民主还是基于社会立场的社会主义民主,两者在认同现代国家治理的参与激增与法治规制的双重前提方面,其实并没有根本的分歧。在市场经济无可置疑地居主导地位的条件下,法治规制包含着两重内容,其一是与民主秩序相匹配的法治,或者可以概括为国家制度层面的法治,它所解决的是为民主政治制定程序与规则,以及限制国家权力的全能化倾向;其二则是与市场机制相对应的法治,或者可以概括为社会制度层面的法治,它所针对的是保障个体权利不受侵犯而又不侵犯其他个体与群体权益,以及防范资本的权力对于个体权利与社会整体权益的侵害。依据科学社会主义对于国家权力公共性原理的认识,无论是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还是社会领域内的法治规制,其最终目的不外乎防止资本权力绑架国家权力这一最坏局面的出现。
毋庸讳言,由于缺乏契约传统的先天不足与曾经一度出现的政治包裹法治的问题,法治建设从单纯的设立与贯彻罚则到内化升华为一种社会共识的演进过程举步维艰,时时制约着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步伐。而通过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来逐步解决这一文化和制度上的难题,也就成为我国国家政治职能所应履行的最为核心的主题。简而言之,笔者所理解的所谓合理、恰当的国家政治职能,除了统治与安全意义上的秩序内涵外,在国家与社会、市场的三角关系中还意味着一种法治规制的常态化。回到建立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国家一切履职行为根本出发点的命题上来,这种对法治职能的要求显然也超出了应对市场失灵与公共危机等困境的权宜之计的范畴。
国家职能转变的社会维度
追本溯源,公共权力最初产生于社会,但阶级与私有制的出现,使得这一权力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异化,其强制力量在统治阶级意志的驱动下,被转而用于压制社会。因此,国家自身革命的终极目标就在于消除这种异化现象,使公共权力在社会的机体内重新回归其公共性的本质。然而,这一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逆二元化过程除了需要做好政治上消解阶级国家的减法外,更重要的还在于要做好培育社会的加法。对于绝大多数后发国家而言,国家履行社会职能的关键与其说是系于国家直接管理社会事务活动的绩效提升,毋宁认为是取决于如何让社会更多地承担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职能。在此,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问题显然是无法回避的。而在两者间确立起一种非压迫性关系的起点,便是厘清社会本身的概念。在自由主义的语境中,社会被理解为原子化的自足个体的集合,依据这一定义所导出的程序正义原理认为,只要是建立在不违背“保守公正”的权利原则的基础上,哪怕是一些显而易见的人类痛苦境况,都可以被定性为是符合“正义”准则的。后冷战时代西方世界普遍出现的价值迷茫与社会结构“M型”蜕变的问题,从根源上都可以归结到这种对于社会整体性的漠视。这对中国国家治理变迁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建构,是一个十分严峻的警示。
当然,在此有必要澄清一下社会整体性与整体主义的关系问题。其实,前者对于人作为社会存在物的定性并未拒斥对于人自身和个体价值的尊重。与整体主义相比,对于社会整体性的肯定也并不鼓励对于特定“绝对存在”的无条件崇拜。中国社会发展的方向绝不是要回到整体主义的老路上去,更不是要踏上国家主义的歧路。那么,兼顾运用国家资源达到社会福利帕累托最优的目标,与重塑有机团结的社会并扩大其与国家共同利益的交集,就成为目前中国国家职能转变社会维度的要义所在。在这一过程中,不存在对于国家与社会截然二分的对立矛盾,自然也就不会出现对“‘制约与平衡’术语不加区别地滥用”的情况。而这种建立在国家有效服务社会与成熟中的社会分担现代国家治理压力之上的良性循环局面,也正体现出了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巨大优势。
(作者系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