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晓伟:中央地方关系调整与现代化转型

——“现代化转型视角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之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36 次 更新时间:2015-12-20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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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晓伟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当今中国最为根本的关系之一,也是影响中国未来发展最为重要的关系之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能否形成一个宪法所要求的“既充分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格局(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第一章总纲,第三条),是中国能否实现现代化转型、迈向高收入国家行列的关键。中央与地方关系如何调整和演变,同样也是中国社会能否从金字塔型结构逐渐转向网络型结构的关键。

如何“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核心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原有计划体制下中央管得过多过死的局面被打破,中央逐渐向地方放权,更多赋予地方自身发展的主动性。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进一步明确了地方的财税权利,实现了中央与地方的“分灶吃饭”。在财政税收、政绩考核、公共服务、土地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下,地方发展的积极性被充分地调动起来,促成了各地争先恐后、大干快上发展经济的局面。已有中央与地方关系安排下所形成的“地区竞争”发展模式,被认为是过去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动力之一。

(1)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是近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根本原因之一

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讨论已有相当多的学术文章,具有代表性的是张五常、钱颖一、许成钢、冯兴元、周黎安、周飞舟等人的著作。例如张五常(2004)认为地区竞争是中国过去高速发展的真正源泉;钱颖一等人(1995,1997)提出中央与地方形成“财政联邦主义”式的制度安排,对中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周黎安(2007)更为强调地区竞争下的政绩考核制度形成所谓的“锦标赛”模式,能有效调动地方官员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许成钢(2011)则认为地区竞争模式对于中国的制度创新和演进有重要意义;冯兴元(2010)对“地方政府竞争”的理论范式、分析框架和实证分析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他提出中国的中央地方关系更类似一种“准财政联邦制”,它难以有效解决地方竞争中出现的纠纷,引入政府之间的“可诉性”才是推动未来中央地方关系合理调整的长久之计。周飞舟(2012)则着重指出中央地方关系调整带来的地方政府公司化行为和谋利倾向,和由此所产生的一系列负面影响。

尽管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地方关系变化以及所产生的“地区竞争”模式的功过得失,仍存在着不少的争议,然而,过去三十多年中国经济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转变和调整,现在已经成为了一种人们的共识和常识。

(2)现有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突出问题

然而凡事有利有弊,在已有中央与地方关系安排下,各地都把发展本地经济作为第一要务,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第一,各级政府的经济职能过强,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却相对弱化,形成“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第二,各个地方热衷上项目、给优惠,造成重复建设、产能过剩的局面,是导致“生产与消费不平衡”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三,各地经济的高速增长伴随着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补偿严重不足,形成“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不平衡”。第四,“分灶吃饭”下公共服务支出责任更多地层层分解到地方,而地方财政主要覆盖的是本地户籍人口,各地出于减轻本身财政压力的考虑,对于外来人口形成“允许你来打工、难让你来落户”的局面,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对中国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构成威胁,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此外,在现行中央地方有关财政、公共服务、户籍和土地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逐渐探索出了一套“以房生利”、“以地谋发展”来推进城镇化的方法,由此催生出了以“土地资源的大量占取和低效利用”与“大量农业转移人口无法融入城市”为主要特征的“人地分割的城镇化模式”。第五,不同地区的公共服务支出水平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挂钩,地区之间的公共服务水平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形成了“区域之间的不平衡”。

表面来看,上述现实问题的产生各有各的具体原因,但本质上看,“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不到位”是造成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的重要根源之一,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成为了当前加快中国发展方式转变的核心内容。

(3)当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正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

从目前来看,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划分上,尤其是不同层级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继续调整。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与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提出: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然而,原有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安排,就是要用财税等一系列安排所造成的不平衡,来刺激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如何既要保持地方发展经济的动力,又要实现地区之间的发展平衡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已有中央与地方关系安排下,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合理划分看起来更像是一个无解的难题。

更为关键的是,当前中央与地方关系仍然陷在“治乱循环”的怪圈之中,“一放就活、一活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局面使得中央不断处于集权与放权的进退失据之中。一方面,中央目前似乎已经集权过度,地方权限严重不足,各种事项过度依靠中央决策、中央管得过多过死的现象仍很普遍,由此导致地方“跑部进京”、“跑部钱进”的状况相当严重;另一方面,中央的集权又好像仍嫌不足,“政令不出中南海”仍有发生,中央的执行能力非常有限,在各种事务具体执行上极度依赖地方。而各地自行其是,地方保护主义、地区间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等现象仍然层出不穷。由此导致的局面是“中央要放权也放不得、要收权也收不得”,中央若再放权对地方就更难有约束力,目前地方的利益越发固化和强化、中央目前许多政策“区域碎片化”的倾向已经非常明显,各种打着国家战略名义的“示范区”和“试验区”令人眼花缭乱;而若再收权地方则不堪其苦,社会多元化转型的压力和中央现有执行监管能力的不足,也使得中央收权的意图难有实现的可能。

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既促成了经济社会的繁荣,也带来了一系列严峻的问题,中央与地方关系如何继续演变,是事关中国未来发展的重大命题。

当前的“治乱循环”与中国传统王朝的“周期循环”在逻辑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中国作为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如何处理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始终是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兴衰成败的一个根本问题。从历史上看,对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来说,如何能长期保持大一统的稳定而又有活力的局面,一直是历代王朝需要解决的首要难题。中国传统王朝为解决这一难题所形成的思路和办法,直到目前还在深深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和行为。

(1)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中国传统王朝同样面临着“集权”和“放权”的难题

传统农业社会由于小农生产的分散性、加之交通通讯落后等原因,很容易导致地方势力割据而难以形成大一统的国家,中国是历史上惟一一个能够持续保持数千年大一统传统的农业帝国,其他传统农业社会即使出现过辉煌的大一统帝国,但一旦解体就会陷入四分五裂的局面而迟迟难以再统一。而中国社会尽管历经朝代更替,却大多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又重新建立大一统的局面。虽然中国历史上真正统一时期所占的比例事实上并不像通常人们想象那样高,而且对于统一与分裂的功过得失仍有待进一步探讨(按照葛剑雄教授的计算,从秦朝建立公元前221年)到清朝灭亡(1911年)的2132年中,能保持大致统一局面的只有950年,占44.6%。(参见葛剑雄(1994)《统一与分裂——中国历史的启示》,三联书店,第79页和第220~243页)。但与其他传统社会相比,中国传统王朝长期保持了大一统的格局是其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依靠着一套独特的儒法互补的治理方式、家天下与士大夫政治、中央集权和地方治理相结合的治理体制等国家治理体系的支撑,中国传统社会在加强中央集权、建立和维护大一统国家上有许多令人称道之处。

然而,中国传统王朝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处理,也还远谈不上成功。在历史上,因中央对地方控制不力而导致地方势力坐大乃至割据叛乱,常常是一个王朝由盛转衰、甚至覆灭的重要原因。例如安史之乱直接导致了强大的唐王朝开始走向了下坡路,而清朝末年的地方士绅势力的崛起和割据是导致清朝灭亡的根本因素之一,这样的例子在中国几千年王朝循环的历史上不胜枚举。

与此同时,为了维护统一和防止地方分裂,历代王朝采取了逐步加强中央集权的各种措施,正如钱穆所言“自汉迄唐,就已有过于集权之势。到宋、明、清三朝,尤其是逐步集权,结果是地方政治一天天地衰落”(参见钱穆(2011)《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第154页)。为了避免地方脱离中央的管控,历代王朝煞费苦心,对于地方的监督和制约措施可说是叠床架屋,从而使得地方权限和自主性越来越小。黄宗羲曾这样批评传统王朝的用人行事:“用一人焉则疑其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明夷待访录·原法”,参见《黄宗羲全集》第一册,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6~7页)。这种“以官制官、以事防事”的做法也充分反映在中央对地方官员的繁琐制约上,例如清朝地方州县官处在上级官员的各种监督之下,根本无权作出有关本地方的重大决策,除了某些日常性事务如审理辖区内轻微民刑案件等以外,州县官在行政方面事无巨细都要向其上级官员汇报并取得同意才能处理(参见瞿同祖(2003)《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第331页)。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必然造成地方的发展活力越来越弱,反过来也直接和间接地导致了整个国家的僵化和活力的丧失。例如北宋亡于金人之手、南宋又亡于蒙古铁骑,这一亡再亡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中央过于集权、地方无权而导致的地方实力过于羸弱。故文天祥感叹道:“本朝惩五季之乱,消除藩镇,一时虽足以矫尾大之弊,然国以寖弱。故敌至一州,则一州破;至一县,则一县残”(参见《宋史·文天祥传》,转引自周振鹤(2005)《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第73页)。

由此可见,集权不足则易于产生地方的分裂,从而带来国家的动荡;集权过度则使得地方僵化,又有损于整个国家的实力。这个关于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难题,困扰了中国传统王朝几千年,一直到清朝覆灭也未能真正解决。

可以看到,中国目前所处于“治乱循环”和传统王朝所经历的“周期循环”在逻辑上有一定的类似性,在某种程度上它们的产生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处理失当密不可分。

(2)建国以来一直困扰于“如何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问题

新中国的成立和建设,使得整个社会的一体化和组织化程度大大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和国家实力明显增强,由此奠定了相应的工业基础和完成了现代化的初步建设。然而在传统计划体制下,更多实行的是中央的集权和统一控制,难以有效调动起地方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尽管当时的最高领导人也意识到这个问题,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要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但是在传统计划体制下,是在强调“提倡顾全大局”的前提下给予地方一定权限和自由,中央和全局的利益仍然压倒一切、无可争辩的,地方发展的正当性和自主性无法最终获得确立,由此带来的结果必然是中央在名义上统辖一切、而地方渐失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终导致整体经济丧失活力。应当说,新中国所建立和推行的一整套体制,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加强社会管理和整合能力、推行初步的工业化建设,都起到了显著的成效,但在持续激发地方活力上,却仍存在明显不足。

如前所述,改革开放的推行有效地改变了地方发展积极性欠缺的状况,国家向个人、中央向地方、政府向企业赋予了更多的自由和权利,个人、地方、企业发展的正当性得到初步的承认,由此激发了整个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经济社会得以迅猛发展。然而,改革开放导致原有计划体制松动和日益碎片化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正如江泽民同志在1995年《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讲话中所指出的,“有的地方和部门过多地考虑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不力,甚至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可以看到,改革开放的实施相对成功地解决了“地方发展活力不足”的问题,但与此同时却也带来了如何保证中央权威和令行禁止的矛盾。

总体来看,如何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始终是几千年来一直横亘在中国这样一个广土众民大国面前的难题,历朝历代做出了种种努力和尝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都难以真正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时至今日,中国经济社会未来的良好发展依然困扰于这个千古的难题。对于这个问题的有效解决,需要跳出“周期循环”和“治乱循环”的已有治理模式,在现代化转型的视角下来寻求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长治久安之道。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认为“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事关中国未来发展的最重要关系之一,“如何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也将是中国能否顺利实现现代化转型,从金字塔型传统社会逐渐转向网络型现代社会的关键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正是中央与地方的调整,以及分税制、公共服务、政绩考核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相关措施等的实施,有效地调动了各地发展的积极性,各级地方政府成为了本地发展的主体,推动了中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然而,中央与地方关系合理调整远未到位,在不同程度上也带来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生产与消费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不平衡”、“城乡发展的不平衡”、“人地分割的城镇化模式”、“区域之间的不平衡”等一系列问题。甚至可以说,当前中国发展所面临绝大多数的重大问题和深刻矛盾,或多或少都和中央与地方关系处理失当有关。

然而,当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仍然处在“集权”和“放权”进退失据的“治乱循环”之中。考察传统中国和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演变的事实,可以看到当前的“治乱循环”与中国传统王朝的“周期循环”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长期的历史脉络中,中国关于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逻辑和模式具有很强的延续性和共性,当前国家建设所面临的基本矛盾、困难与传统帝国时期并无实质性改变(参见周雪光,“从黄宗羲定律到帝国的逻辑:中国国家治理逻辑的历史线索”,《开放时代》,2014年第4期,第127页)。

因此,在讨论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未来应该如何再做调整之前,我们需要看一看较为成功的现代国家是如何来处理它们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即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其中央与地方关系呈现出怎样的特征。

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过程,是指从以农业农村为主的传统社会迈向以工业服务业和城市为主的现代社会。它最为突出的特征之一是生产力水平的大幅提高(即所谓“现代经济增长的出现”),由此伴随的现象包括物质的极大丰富、人们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生产消费和居住方式的巨大转变(工业化城市化等)、科学技术的无限应用以及国家实力的显著增强。

现代化过程是人类社会所经历划时代的全方位巨变,它涵盖了方方面面的内容,其中也包括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和强盛。强大的现代国家的出现,既是推动社会生产力爆发的重要原因,也是生产力爆发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而一个现代国家之所以能够强盛,与它能够较好地处理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在一个民富国强的现代国家,其中央与地方关系多呈现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能充分保证强大中央对整个国家的统一领导;二是能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和活力;三是拥有相对完善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协调机制,能够以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式较好地解决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现代国家的兴起和强盛离不开一个强大稳定的中央政府

一个强大稳定的中央政府是现代意义上民族国家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前提。福山将一个现代国家如何拥有成功的政治秩序归结为“强有力国家(state)、法治(ruleoflaw)和负责任的政府(accountablegovernment)”三个根本因素,而“强有力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强大中央政府的建立。

欧洲现代国家的产生,无不伴随着王权扩张(或中央政府集权)的过程。在欧洲传统社会中,国王需要借助于一个自主的“贵族阶级”建立起对于国家的支配,因此他必须和这个“贵族阶级”分享支配权。韦伯曾指出,“在任何地方,近代国家的发达,都是由君主发动的”,国王依靠着自身建立的官僚体系,凭借新兴资产阶级、城市平民和农民等各种力量,逐渐剥夺了原来分属在各级贵族手中的权力,从而形成一个集权的中央王权。

按照韦伯的定义,现代国家是指在某个特定的疆域内,肯定自身对武力之正当使用的垄断权利的人类共同体,这表明在特定疆域的相应人群中,国家成为了能够合法使用暴力的惟一来源。而“为了达成这个目的,国家业已把经营所用的物质力量,集中到其领导人手中,褫夺了此前自行控制这些工具的身份性的自主行政人员(即那些具有世袭身份、实际控制各自领地的贵族阶层)的权力,国家站在最高处,取代了他们的位置”。“在今天的国家中,行政僚属(行政官吏和行政事务人员)和具体行政工具的分离,终告贯彻——这是国家这个概念最重要的一环”,它意味着欧洲近代国家的建立过程大多伴随着国王对行政工具的收夺和垄断,通过王权扩张和中央集权而形成的强大中央政府,是欧洲传统国家能够迈向现代国家的重要步骤和前提。

在欧洲各国建立现代国家的过程中,托克维尔曾经生动描述了这种中央集权逐渐加强的状态。“没有一个欧洲国家的政府不是不仅越来越中央集权,而且越来越管小事情和管得越来越严。各国的政府越来越比以前更深入到私人活动领域,越来越直接控制个人的行动而且是控制微不足道的行动”,“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中央集权已在各处以千百种不同的形式扩大了。战争、革命、征服都促进了中央集权的发展,所有的人都为扩大中央集权出了力”。事实上,对于第一个迈入现代国家的英国,托克维尔盛赞其中央集权所能达到的程度:“政府集权达到了它可能达到的最高点;国家就像一个单独的人在行动,它可以随意把广大的群众鼓动起来,将自己的全部权力集结和投放在它想指向的任何地方”。

除了18~19世纪欧洲各国在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普遍加强了中央集权、致力于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之外。随着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和一次全球经济危机的爆发,带给整个资本主义世界严重的冲击,欧美等发达国家纷纷采取各种措施以应对危机。出于战争、冷战、解决失业、建设福利国家等等各种需要,欧美各国中央政府的管辖范围越来越广、权力越来越大。典型的例子就是20世纪30年代随着罗斯福新政的推行、以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联邦政府扩权的态度更多由审慎抵制转向认可,美国联邦政府的管辖范围和权力伴而有了实质性的扩展(张千帆,2000)。尽管中央政府扩张和集权的程度也历经反复,在20世纪80年代欧美各国经历了一波缩减政府作用(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自由化浪潮,然而就以现代国家演进至今的总体趋势来看,各国的中央政府在整个国家发展中扮演着强有力的角色是一个最为根本的特征。这点从目前发达国家的中央政府支出所占比重之高就可以明显看出,2009年,27个发达的经合组织(OECD)国家的中央政府支出比重高达67.5%,其中美国为56.3%、英国71.6%、德国63.1%、法国79.7%(楼继伟,2013)。

现代国家之所以会拥有一个如此强大的中央政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民主权原则的建立,现代国家中央政府集权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因此,中央政府不断扩张的过程伴随着由王权专制国家向现代民主国家的转型,现代国家权力的集中性有赖于其人民性,中央政府的集权根本上来自于民主政治的保障和推动(郑永年、王旭,2001)。

充满自由活力的地方是现代国家的另一个构成因素

然而,在看到现代国家的兴盛与拥有一个稳定强大的中央政府密切相关,同时也必须注意到现代国家之所以能够不断创新和保持繁荣,也离不开一个充满自由活力的地方。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过程中,地方同样也是一股不可或缺的力量,自由活力的地方和强大稳定的中央一起构成张力,两者不断冲突又不断妥协、相互制约又相互支撑,共同塑造了现代国家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格局,推动其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在欧美发达国家,一个充满自由和活力的地方,很大程度上是由具有地方民主形式的地方自治体制来加以保障的。在英国,地方的自治是由来已久的强大传统,它对英国议会政治和国家治理模式的形成和发展功不可没。在美国,英国乡镇自治的精神被进一步发扬光大,进而成为指导美国建国的根本理念。托克维尔这样描述美国的地方自治:“在康涅狄格以及所有新英格兰的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地方自主的产生和发展,而这种自主今天仍是美国自由的原则和生命,……,根据乡镇自主的原则,人们将自己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情感、义务和权利而努力奋斗。在乡镇内部,享受真正的、积极的、完全民主和共和的政治生活”。他由衷地称赞美国地方自治所产生的成就:“我最钦佩美国的,不是它的地方分权的行政效果,而是这种分权的政治效果。在美国,到处都使人感到祖国的存在。从每个乡村到整个美国,祖国是人人关心的对象。居民关心国家的每一项利益就像自己的利益一样”。即使是在中央集权传统很强的法国,在经历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的风风雨雨之后(吴国庆,1998),也在1982年出台了《关于市镇、省和大区的权利和自由法》,试图通过地方分权改革促进地方自治和地方民主,由此推动法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发生了几百年来最为深刻的变化。目前,地方分权改革中确立的地方自治原则已经成为法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中不可动摇的原则。

由此可见,地方自治在保证地方自由活力、推动地方民主和构建现代国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基石作用。托克维尔甚至断言:“我认为地方分权制度对于一切国家都是有益的,……,只有地方自治制度不发达或者根本不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才否认这种制度的好处。换句话说,只有不懂得这个制度的人,才谴责这个制度”。

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协调机制是构建现代国家的重要保障

在强大稳定的中央与自由活力的地方之间,必然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如何合理界定两者各自的权限范围、有效化解双方的纠纷是现代国家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中之重,而能否建立起一套较为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协调机制,也是现代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另一基本特征。

从具体内容来看,现代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调机制包括立法协调、行政协调和司法协调等。但无论采取哪一种协调机制,都采取了较为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形式,其中“依法而治”成为现代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原则。中央与地方的博弈,主要是围绕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和司法裁决来进行的。

首先,大多数现代国家都在法律中有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相关内容,有的是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加以明文规定;有的则是制定专门的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如“地方自治法”或“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在美国,联邦宪法中对于联邦与州的权力划分有明确的规定,在第一条第(8)款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联邦国会所具有的各项权力,在第一条第(9)、(10)款则规定了各州不得行使的权力,并在第十修正案中明确:“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由各州或人民保留”。日本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础是以“地方自治法”为基本法的地方自治制度,此外日本宪法中专门有一章对地方自治问题作了规定,从根本大法上对地方自治制度给予保障。根据宪法和地方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日本地方政府是独立于中央政府的法人,具有自治行政权、自治立法权、自治组织权和自治财产权(林家彬,1996)。德国的宪法《基本法》也对联邦和地方的关系做了专门的论述,尤其是对联邦和各州的立法权限做了详细区分,将其划分为“联邦专有立法、竞争性立法、联邦框架法、共同职责、州专有立法”五大领域。

其次,一旦中央与地方产生纠纷,一般由专门的机构按照现有相关法律进行仲裁,司法体系常在其中起着最关键的作用。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处理联邦与州冲突、调节两者关系时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事实上,正是最高法院的一次次判决实践有效协调着联邦与州之间的关系,较好地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并且能够跟随着时代的变化和需要对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行适应性的调整。此外,全球有50多个国家设立了以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为宗旨、以违宪审查为主要职能的宪法法院,不少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纠纷是由其宪法法院来进行裁决的,例如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具有作为独立宪法机构的宪法保护职责(《基本法》第93、94、98条),并且它也拥有自身的管理机构,与其他类型法院相比,它具有高高在上的地位(沃尔夫冈·鲁茨欧,2010)。法国设有宪法委员会,作为违宪审查机构,它对法国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均有约束力,被认为是法国所有公权力的最高机构,负责裁决中央与地方产生纠纷时的宪法问题。与此同时,对于更为普遍和频繁的中央和地方在行政事务领域的争端,法国一般由相应的行政法院进行处理。法国的行政法院名义上属于行政系统,实则是独立于行政系统和司法系统之外的行政司法机构,可以受理包括中央与地方问题在内的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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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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