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贲:官员腐败与饕餮之罪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653 次 更新时间:2014-08-24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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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 (进入专栏)  


7月8日下午,中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海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谭力,因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与其他腐败"老虎"相比,报道特别提到了谭力在"吃"上头的穷奢极欲。《中国网》7月1日报道,2007年,四川绵阳市某县委书记为了讨好时任市委书记的谭力,在一个国家森林保护区盖了栋别墅送给他。那时,该县委书记宴请谭力时,桌上摆上了苏门羚、扭角羚等珍稀保护动物。谭力笑着对该县委书记说:"这是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啊!"县委书记说:"从山上滚下来摔死的,不吃可惜了。"谭力哈哈大笑,说:"我一来,你们这儿的野生动物就集体跳崖啊?"不久后,该县委书记被提拔为绵阳市副市长,后因贪污被判刑。

县委书记把苏门羚、扭角羚摆上饭桌,一定是摸透了谭力的特别饮食嗜好,这才下足功夫,投其所好。否则,县委书记是绝不敢贸然进献的。试想,如果他谄媚的上司不好这一口,或者甚至见了反胃或生气,那么,马屁拍在马腿上,岂不是反而会断送了前程?

谭力的这个嗜好叫做"饕餮"(gluttony),在中国,饕餮往往被理解为"好吃"、"贪吃"或"暴饮暴食"。但是,在基督教文化里,"饕餮"是七宗罪中的一宗。七宗罪(拉丁语:Septempeccata mortalia,英语:Seven deadlysins),属于人类恶行的分类,13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纳(ThomasAquinas)列举各种恶行的表现,饕餮便是其中之一。七宗罪是基督教要求信徒分辨的"常遇到的重大恶行"。所谓"重大",是指损害与动物不同的人的灵性。现代基督教按对爱的违背程度,将七宗罪的顺次序定为:傲慢、妒忌、暴怒、懒惰、贪婪、贪食(饕餮)及色欲。

"饕餮"的定义是"过度饮食","过度"不应该只是理解为"过量",而是应该理解为"过分",那就是,这种行为逾越了人们在群体生活中共同认可的某种道德分寸和底线。例如,有报道《深圳富人圈流行成人喝人奶极少数人直接喝》说,某"心馨语家政服务"的负责人称要将奶妈业务拓展到成人消费群,"特别是刚做完大手术的人,人奶是最好的补品,比燕窝好","如果有必要,还可以对着乳头喝奶"。此负责人还说,只要开得起价格,奶妈很少有异议。

即使奶妈没有异议,为陌生成人提供"哺乳"服务,也未必能成为一种被社会认可,合乎道德分寸的个人行为。对着乳头喝奶的成年人虽然没有"暴饮",但对"饮品"的欲求和享受却会被大多数人看作"非常过分",因而成为一种饕餮之罪。同样,慷人民财产之慨的公款吃喝,即便没有暴饮暴食,也可视为一种饕餮之罪。

谭力的饮食嗜好本来是他自己的事,其他人也是一样。有的人爱吃"稀奇古怪"的东西:蝎子、蜈蚣、蛆虫、蚂蚁,甚至有嗜痂之癖,别人虽然看着觉得恶心,但仍然没有充分的理由将之视为罪过,因为这样的嗜好无关公共法规和伦理。但是,如果一个国家的动物保护法保护某些动物,而有人去偏偏为了满足一己的口腹之欲,将之用作珍稀佳肴,大快朵颐,那就会因为违背国家群体的法规而犯下饕餮之罪。

在道德和宗教意义上反对饕餮,比起纯粹在法律和法规上保护珍稀动物,要更能体现人类对饮食恶习的厌弃。这些饮食恶习之所以为"恶",不仅仅是因为伤害身体(像抽烟和喝酒那样有害和可能上瘾)),而且是因为它损害个人灵性和损害公共群体的道德。

在《圣经》时代,人们还远没有像我们今天这样具有现代社会公共道德的意识,因此,古人反对饕餮,往往只是出于个人福祉或修行的理由。《圣经》"箴言"警告人们:"好饮酒的,好吃肉的,不要与他们来往。因为好酒贪食的,必致贫穷。"(23:20-21)"箴言"又说:"谨守律法的是智慧之子。与贪食人作伴的,却羞辱其父。"(28:7);还说:"你若是贪食的,就当拿刀放在喉咙上。"(23:2)今天,这样的理由已经不足以反映我们今天对饕餮在公共生活中的"过分"和"罪过"的理解。

然而,无分今古,一切"过分"都是不节制的结果。对权力、金钱、物质享受有无度的欲望,并不择手段地放纵和满足这些欲望,这是腐败的人性根源。饮食男女本是人类最基本最自然的欲望,如果人们对这样的欲望也能学会节制,那么他们防御腐败的道德自制力一定会有所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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