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璐:新国家安全观要求刑法转变整体机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64 次 更新时间:2017-10-19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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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璐  


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作为社会安全的最后和最重要的保障法,刑法的整体机制将对这一新政策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


新国家安全观要求确立综合主义刑法观

刑法观念的发展变化总是与国家的法治环境和法治政策息息相关。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我国刑事法治改革成绩令人瞩目,为维护和平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作出了巨大贡献。晚近,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矛盾持续激化,社会风险急剧增加:一些恶性刑事案件危害公众,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呈高发态势,网络信息犯罪数量剧增,这些都严重威胁到国家和社会最基本的安全秩序。与此同时,我国的刑事法治环境也在发生巨大变革,一些刑事法治事件以及罪刑设置开始引起广泛讨论,刑法立法和司法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在这种局势下,中央适时提出新的国家安全理念,将保护人民安全作为国家安全工作的宗旨,因而深得人心。由此,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秩序成为当前我国刑事立法的主导观念。

西方学界通常认为,权利主义刑法观念从产生到真正形成制度自觉需要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而刑法过分强调对社会安全的保护暗含着所谓践踏自由与人权的危机。然而,我国当前的社会情势具有西方从未经历的特殊性。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当前社会具有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共同作用的特征,新旧思维的冲突和碰撞愈加频繁和激烈。这种情势给刑法提出了巨大挑战,即刑法必须在时代变动中妥当地实现其规范功能,既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又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随着我国整体法治水平的逐步提高,个人自由权利与社会安全稳定将越来越呈现出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趋势,在安全与秩序成为刑事立法主导观念的时候,自由和权利也在刑事司法领域被越来越多地强调。可见,我国刑事法治实践实际上已经摒弃了各种立场的争论,朝着自由与安全、权利与秩序相融合的综合主义方向发展。由此,刑法观念也应尽快摆脱各种本位主义的争论,尽早确立综合主义的刑法观念,用以指导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实践。


新国家安全观要求刑法加强对人民生存安全的保护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面临的安全问题并不相同。当前,我国处于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国内不安定因素有所增加,国外敌对势力更是借机对我国进行领土和意识形态的双重攻击。面对当前的国家安全形势,刑法应当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完善相关立法,从严惩处危害人民群众生存安全的犯罪活动。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加强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民众的社会安全感一直是我国刑事法治改革的重中之重,新提出的国家安全观再次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现阶段,我国的犯罪形态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有组织的恐怖主义犯罪替代传统的自然犯成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大威胁。2014年5月6日发布的《中国国家安全研究报告》指出,在国际恐怖活动呈反弹之势的大背景下,中国的恐怖活动再次呈高发状态,且呈现出以政府机构和军警为主要袭击目标、使用冷兵器等简陋工具作案的新特点。刑法是防控恐怖主义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日益猖獗的恐怖活动无疑为我国刑事法治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从总体上说,我国对恐怖活动的惩治主要依赖刑法规定的恐怖犯罪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内容多体现为高屋建瓴的政策性表述,需要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予以落实。从国际范围看,有效预防和惩治恐怖活动并将反恐纳入法治轨道,已经成为普遍共识。在此背景下,我国急需出台一部与反分裂国家法地位相同的《反恐怖活动法》,将对恐怖活动的安全预警、应急处置、刑事制裁、国际合作、善后恢复等具体应对措施纳入法治轨道,在此基础上推动刑事立法改革,促进反恐怖活动法与刑法的协调统一。

二是加强对非传统安全的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法改革的重心转移到经济、社会生活等非传统安全领域,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非传统安全是指那些有别于传统国家军事安全,又能对国民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威胁的因素,其内容涵盖经济、文化、科技、生态环境等多个领域。在当今强调国家软实力的国际竞争环境中,非传统安全已经替代传统安全成为维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新国家安全观也强调了非传统安全对于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意义。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刑法对非传统安全的保护也显现出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对信息安全的保护上。我国惩治侵害信息安全犯罪主要依靠刑法规定的关于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若干罪名,然而,依赖信息技术的快速更新换代,侵犯信息安全犯罪行为发展迅速,已经从开始的“计算机犯罪”发展到现在的“网络犯罪”,网络成为一个与现实社会并行的犯罪场域,刑法典现有的罪名已明显不能满足惩治该类犯罪的需要,以至于在实践中不得不扩大解释。鉴于此,有必要逐步修改完善网络犯罪立法,增设相关网络犯罪罪名,确立网络犯罪刑事制裁的独立体系和独立地位,在刑法分则中设置独立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章节,并在时机成熟之际制定一部集程序法与实体法于一身的《反网络犯罪法》,以弥补传统刑法理论和体系在信息时代的局限与滞后。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安全的总体保障

新国家安全观的主旨是保护人民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刑法应据此进行立法、司法改革,有效地治理和控制犯罪,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秩序保障。然而,刑罚是一把双刃剑,稍有不慎,便会带来刑法重刑化的消极后果。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遏制重刑主义的根本办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意味着我国刑法的刑罚功能在报应与功利之间找到了综合之道,是对重刑论和轻刑论的折中和扬弃,符合我国的刑事法治现实。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据此,目前对人民社会安全感造成极大威胁的恐怖主义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等都是刑法从严惩治的对象;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要注意区分犯罪的不同参与程度以及轻重情节,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维护社会和谐安定。

新国家安全观是中央根据国家安全形势变化的新趋势作出的科学判断,必将成为今后全党全国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根据。保护国家和人民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法的各司其职和相互配合,作为各部门法的最后保障法,刑法更需要放宽视野,敢于担当,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发挥法治的规范推动作用,加强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安全的总体保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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