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礼庭:公车改革,公务员该拿多少补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12 次 更新时间:2014-07-15 14:58

丁礼庭  


公车改革,公务员该拿多少补贴

《南方周末》2011年6月9日《车改提速遇到“坎”》的文章揭示了走在全国公车改革前例的广东省的车改遇到了困境。一个简单的问题是:“取消公车,给公务员改发交通补贴。”是比较常规的思路。说简单点,就算是发足使公务员普遍满意的补贴额度,所节约的公车财政也是惊人的、巨大的。这似乎是一个各方都会满意的方案。但是,《南方周末》的文章问得好:“‘如果原来公车要花100块钱,改革后只花60块,其中30块是发给公务员的交通补贴。你说公众同意不同意?’‘不同意。因为公务员拿了钱。’‘公车改革必然会增加公务员收入,这很正常。’‘广东一线产业工人一个月多少钱?一千多块!公务员的车补比他们的工资还要高,他们答应吗?’”【1】很显然,公众的改革期望,和车改的主体公务员的认识相差甚大。这种差异,就是来自于对“公车使用标准”的“正义的合法性”存在认识上的差异。

那么,就理论上来说,“车改”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到底在哪里?记得罗尔斯在论述政治正义时曾经以“无知之幕”的“自然正义”出发来评价政治事件的合法性的。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进一步拷问的问题应该就是——在当前中国人均GDP5000美圆(我2011写此文章时,这应该是2010年的数据。)的经济水平上,国家公务员外出办公事,应该享受怎样的交通待遇?——中国的公车改革应该首先来确定这样一个“正义的合法性”的“公车使用的标准”。如果有了这样一个“正义的合法性”的标准,那么无论是给补贴也好,还是仍然备公车也好,一切都具有了“正义的和法性”!

记得二个月前,我就曾经写过《就“利益补偿”问题和张维迎先生商榷》【2】的文章,曾经就改革过程中“利益补偿”问题,和张维迎先生的下列观点提出商榷:“改革不应该使得任何人比原体制下生活得更坏。按照这个原则,在现实中,如果具体的改革措施会带来社会总财富的增加,但同时会导致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利益受损,此时,受益者有责任从自己所得的增加中拿出一部分补偿(‘赎买’)受损者,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改革。……尊重原体制下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并对改革中既得利益受损者予以某种形式的合理补偿,是改革的一个基本原则。”[2]“改革不应该使得任何人比原体制下生活得更坏。”【3】“我前面讲的应该尊重和补偿的‘既得利益’,是指绝对既得利益,而不是相对既得利益。”【4】张维迎先生的观点非常明确,改革只能是利益上“增量的”改革,不能使任何人在改革中受到利益的损失,如果改革的政策一旦产生这种损失,那么改革的获益方,就必须给予损失方合理的补贴,使任何人不至于通过改革受到利益损失。于是,公车改革中给予公务员适当的补贴就是顺理顺章的事情。


这话在理论上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我和张维迎先生的分歧就在于:“合法不合理的‘既得利益’应该不应该补偿”?客观事实就是,目前中国公务员的公车使用标准,已经远远地超出了中国客观的经济水平,这本身就是一种“绝对地”不合理的“既得利益”!!如果所有这种“绝对地”不合理的“既得利益”都应该一一地、不折不扣地进行补偿,那么改革的“正义的合法性”又在何处呢?这种改革还会有什么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呢?

所以,问题非常简单,中国的公车改革首先就必须通过建立在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基础之上的“公众辩论”来确定:“在当前中国人均GDP4000多美圆(现值)的经济水平上,国家公务员外出办公事,应该享受怎样的交通待遇?”的改革的“正义的合法性”的标准,在得到共识后,再按此标准来进行改革。

在解决了“正义的合法性”的标准问题后,接下来,我们就应该考虑如何和既得利益者妥协的问题了。我们必须明白一个道理,有时候,某个“正义的合法性”问题是“不大可能一步到位”地实现的。如果在当今的中国,如果要求一步到位地实现上述公车改革问题上的“正义的合法性”标准,就很可能遭到既得利益群体的集体抵制而流产。甚至可以这么说,中国公车改革之所以拖延十几年没法解决,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既得利益群体抵制的结果。这也是为什么张维迎先生认为改革不能有人利益受到损失,改革应该使所有人获益,否则,改革必然受到阻力。所以应该完全地、全额补偿既得利益群体的既得利益。我对张维迎先生的指责就是补偿必须考虑“正义的合法性”的问题,也就是必须在两者之间找到“妥协”的最佳方案。本人在此提出二个供选择的方案,仅供有关方面参考:

方案一:根据公车使用的“正义的合法性”标准,一步到位重新确定公车定额,超过标准的所有公车向全社会公开、透明地拍卖掉,收入全部归各级政府财政所有。同时,在目前的公车费用和公车的“正义的合法性”标准费用之间确定一个民众和既得利益群体都同意的“妥协”标准来对相关人员发放补贴。但是,这个补贴不是永久性的,而是暂时的。它要么在相关人员以后的加薪中全额抵冲。也就是相关人员只能在今后的历次合法的加薪数额超过“公车补贴”的数额后,把这种补贴全部抵冲完后,才会有实际的收入增加。要么,规定一个补贴的享受年限,在规定年限里逐年减少补贴,直到到期完全取消。比如,规定补贴享受五年,那么每年就递减20%,五年后全部取消;如果是十年,就每年递减10%,十年后全部取消。

方案二:根据公车使用的“正义的合法性”标准来确定一个合法合理的公车数量“定额”,然后根据现有公车的使用寿命,规定一个合理的年份,在这些年份内,一律冻结购买新车,而且禁止超期使用应该报废的公车,等到公车逐年报废减少到上述根据 “正义的合法性”标准来确定的公车“数量定额”以下,再解冻恢复公车更新。

这种涉及到政府财政和民众根本利益的改革方案,理应得到全国人大的立法确认。

综上说述:对相关人员的既得利益的补偿,既不能无原则地不考虑“正义的合法性”问题,完全足额补偿;也不能一步到位地达到这个“正义的合法性”的标准,而必须在二者之间找到合法合理地妥协的方案!

2011年6月17日星期五

【1】:《南方周末》2011年6月9日《车改提速遇到“坎”》  

【2】:丁礼庭:《就“利益补偿”问题和张维迎先生商榷》

http://www.aisixiang.com/data/40214.html

【3】、【4】:张维迎《理性思考中国改革》

http://www.aisixiang.com/data/36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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