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的改革体现出复合特征。就政治体制改革来讲,其成败取决于民主的合力效应。作为中国民主政治两种重要的模式,党内民主和村民自治越来越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两者的价值定位存在着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趋势。中国民主化的战略选择在于全面推进,并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实现对接,形成民主化的合力。
一、复合改革:中国改革的经验分析
如果从1978年算起,中国改革已经走过了30年的风风雨雨。因为改革,不仅中国社会自身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且,中国的发展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关注,成功地缔造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中国模式。在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在总结中国的改革经验时指出:
“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党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结合起来,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改革开放结合起来,把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结合起来,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把推动经济基础变革同推动上层建筑改革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同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结合起来,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把坚持独立自主同参与经济全球化结合起来,把促进改革发展同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结合起来,取得了我们这样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摆脱贫困、加快实现现代化、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宝贵经验。”[①]
作为对中国改革经验的总结,胡锦涛总书记在这里讲到的十个结合是一种实然的历史描述;同时,它还是一套应然的逻辑推理,用于继续指导中国改革的实践。如果把这十条总结体现出来的精神实质作一个通盘的审视,我们会发现,无论是对国情特色的强调,还是对领域互动的认可、目标价值的定位,中国的改革都体现出一种复合特征。
中国改革在总体方针上表现出复合特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结合起来”、“把坚持独立自主同参与经济全球化结合起来”、“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改革开放结合起来”这三条经验强调了中国改革的国情特色,成为中国改革总的指导方针。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结合起来既强调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普遍性,又突出了中国国情的特殊性,避免了教条和僵化,是中国改革既保持原则,又体现活力的重要保障。
中国改革在领域互动上表现出复合特征。“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把推动经济基础变革同推动上层建筑改革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同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结合起来”、这三条经验分别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文明建设等多个领域出发,强调了领域的互动与复合。从总体上讲,中国的改革是综合的改革,既有经济基础的变革,又有上层建筑的改革;既有经济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同时,又要政治领域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文化领域内的文化体制改革等。在这方面,中国的改革形成了一些成功的经验。比如,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②]
中国改革在目标定位上表现出复合特征。“把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结合起来”、“把促进改革发展同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结合起来”、“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这四条经验体现了中国改革在目标定位上的复合性特征。在目标定位上,中国改革照顾到了各种价值目标的实现,比如,在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有机统一、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等等。尤其重要的是,在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定位上,我们党强调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之间的有机统一,这更是中国改革在目标定位上表现出复合特征的一个明证。
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如此复杂的自然与社会环境的国家发展民主,其难度可能会超出我们的想象,但其重要性的程度亦不是一般的理论估计能做到的。在中国的民主政治实践过程中产生了党内民主、村民自治、宪政民主、协商民主、电子民主等多种模式。这实际上是中国改革复合特征在政治体制革领域的一个体现。不同的民主模式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应用于解决不同的现实政治问题,这反映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实践的多样性和生动性。然而,这些民主政治的形式能否殊途同归,实现民主化的合力呢?这是直接关系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成败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是中国改革必然要面临的一个问题。
党内民主与村民民主两种模式不仅是中国改革三十年来最被看好的两种民主化模式,同时也是中国民主建设最为典型的两条途径。本文仅以党内民主和村民自治为例探讨中国复合改革背景下诸种民主模式价值定位的问题。
二、党内民主:向外的定位
确定党内民主的价值定位是党内民主能够健康发展的前提。一般认为,党内民主对党的建设意义重大。然而,如果从中国民主化总的进程来看,党内民主更深层次的价值定位就不仅在党的建设本身,而应该同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民主化进程以及政治文明建设联系起来,这实际上使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建设超出了一般的党建意义。
发展党内民主,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成为发展党内民主首要而直接的价值定位。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这就要求中国共产党自身能够实现民主化,完善民主制度,活跃民主生活。因此,党内民主的建设本身就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这成为学术界研究者的一个共识,也成为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价值定位。
以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进而推动中国政治文明的进步是党内民主的合理延伸。党内民主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而在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有机结合。就党内的价值定位来看,党内民主能够有效地保障党员权利,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然而,这些目标仍然处于党内民主价值中较为基本的层次,党内民主还有一个最终目标,即实现人民民主。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有着重要的推动效应,而且,推动人民民主也应该成为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价值定位。不仅如此,党内民主甚至应该在反腐倡廉、社会和谐、依法治国等多个层面发挥作用,从而成为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器。
在加强党的领导,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大政治体制改革任务中,实现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解决了民主与法治的基本关系,在实现政治进步的同时保障了政治稳定。那么,如何处理好加强党的领导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之间的关系呢?这成为学者思考党内民主价值定位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毫无疑问,实行党内民主至关重要:没有党内民主,人民民主将受到很大的影响、限制。我们党已经找到发展党内民主和发展人民民主的最佳路径,即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党内民主先行一步。[③]
乐观的研究认为,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是一种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统一主要在于党的领导适应人民民主,而这一适应的关键就在于党内民主。党内民主的发展是人民民主发展的前提,又以人民民主的发展为动力。没有人民民主的发展就没有党内民主的充分发展;反之亦然。[④]
基于此,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的思路受到推崇,但这并不能使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混为一谈。研究者指出,党内民主不同与一般的民主,我们不能用一般的民主来套党内民主。[⑤]一部分学者亦主张,完全地将两者分开来也并不恰当,我们进行党内民主的建设,就要敢于吸收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脱离了一般的民主范畴去谈党内民主,难免会不得其门而入。[⑥]
大多数党内民主的研究者相信,党内民主的价值定位在于执政党建设的辐射效应。执政党的党内民主会影响到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而政党制度处于政治制度建设的核心,政治制度又处于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因而,党内民主会产生一种辐射效应,最终传递到政治文明的建设进程中。[⑦]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三位一体的内涵来看,党内民主是坚持党的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党内民主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首要一环,是人民民主的首要推动力,也是依法治国的先决条件,因而党内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先导。
实际上,如果我们把党内民主的价值如果仅限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它就可能会成为一种贵族式的民主,从而无法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示范功能。而且,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仅仅立足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而强调党内民主,毫无疑问是无视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一种短见,而这种短见会从最终意义上削弱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然而,从政党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现代政党是在议会内的民主斗争中产生的,政党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在现代民主国家中,不仅普通公民无权要求党内民主,而且,以政党的民主推动国家的民主无例可循,甚至是荒谬的。中国共产党人能不能从中国的特殊国情出发,扩大其代表性,实现党内民主仍然是一个历史的挑战。
从党内民主的角度来看,确定党内民主的价值定位是党内民主能够健康发展的前提。从党建的角度来看,党内民主对党的意义非同寻常,这毋庸置疑。然而,党内民主能不能向外延伸,从而与人民民主发生勾连,并进而同政治体制改革,甚至是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和政治文明的建设联系起来,这成为党内民主价值定位的一个悬疑之处。
三、村民自治:向上的可能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在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实践不仅涵盖了占人口最大多数的农村,而且还包括了新兴的城市社区,是中国民主政治最生动,也是最具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村民自治引发的农村基层民主已经走出村级,向乡镇扩展。与此相呼应,城市的社区自治也开始起步,并受到广泛关注。作为人民民主的重要实践,基层民主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理念,创造了丰富多样的民主形式,必将会对中国的民主政治产生巨大影响。
因此,准确而合理地定位基层民主不但直接关系到基层民主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战略选择,而且会进一步影响到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就基层民主的价值定位,研究者们一般认为,基层民主的价值不仅在于基层民主本身,而且更在于它的示范效应。以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来看,研究者一般认为,村民自治不但是中国农村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而且还将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突破口,它会进一步影响到乡镇政权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甚至还会与城市的社区自治发生联动,从而发挥其对基层民主政治的整体效能。
在农村村民自治之后,城市的社区自治再一次让研究者看到了基层民主的生命力所在,这可以被视为村民自治向上的一种可能。随着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作为基层民主重要形式的社区自治亦取得了重要进展。大多数的研究者对此持肯定态度。比如,有的研究者将城市社区自治视为社会主义新型民主的生长点,也有的研究者认为,城市的社区自治是21世纪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的开创性课题。[⑧]这实际上肯定了城市基层民主的价值定位。研究者将城市基层社区的直选视为全面推进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的突破口,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继农村基层海选后又一历史性跨跃。研究者乐观地认为,它必将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汇成一股不可抗拒的潮流,加速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向前发展。[⑨]
随着基层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其向上的冲力逐渐得以释放。比如,村民自治推动了农村民主化的进程,这一进程逐渐同乡镇的民主生活发生联动效应。继村民自治的直选村长之后,直选乡镇长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并且开始在一些地方展开试点。有研究者从党的历史经验和现实经验出发,认为必须改变乡镇干部的用人机制,实行乡镇长民主直选。[⑩]
农村基层民主的推进已经使人民公社之后的“乡政村治”面临挑战。在《从村治到乡政:乡村管理的第二次制度创新》一文中,徐勇视为,从村治到乡政的重点转移和变化即乡村管理的第二次制度创新,其重点就是改革和创新乡政。[11]徐勇认为,随着市场化现代化的发展,这一乡村的治理结构应该加以创造性转换,建立“县政、乡派、村治”的治理结构,即:县具有更多的治理自主性;乡只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专事政务和指导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主要从事村民自治工作,由此使其治理合理化。[12]
建构基层民主政治的体系涉及到方方面面。仅就农村的情况来看,村民自治的实施同时会对农村基层党组织、乡镇政权等组织构成民主压力,如果没有一个整体的改革体系,就很难形成一个成功的合力。在这种情况下,村民自治就不仅无法带动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而且可能会给村民自治带来不利。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问题、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问题、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问题。比如,有的研究者指出,地方基层政府很有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不支持甚至抵制村级民主自治。中央政府为使地方基层政府完成管制任务,也可能默许地方基层政府的“反”民主行为。[13]
出于对这种关系的考虑,有的研究者将从“村治”到“乡政”的重点转移和变化视为乡村管理的第二次制度创新。研究者指出,人民公社体制废除以后,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基本模式为“乡政村治”,即在乡一级恢复建立乡政府,在乡以下的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随着村民自治制度框架的建立,农村的自治与乡镇的政治之间矛盾凸显出来,乡村管理必须进行第二次制度创新,其重点就是改革和创新乡政,其内涵在于“强村、精乡、简县”,建立“县政、乡派、村治”的治理结构,即:县具有更多的治理自主性;乡只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专事政务和指导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主要从事村民自治工作,由此使其治理合理化。[14]
四、合力论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
在描述历史的一般规律时,恩格斯提出了著名的“合力论”,即:
“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因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的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
我们惊人地发现,恩格斯的描述重现了历史,我们过去三十年中民主改革的历程正是这一合力论的图景:种种民主模式的形成构成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践,有如同“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那么,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将会指向何方呢?如果从这一角度解读恩格斯的“合力论”,我们发现,这些民主模式会形成“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最终产生一个合力。如果仍然以党内民主和村民民主两种模式的作用来审视,我们会发现,恩格斯的历史合力理论实际上已经指明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
从党内民主与村民民主两种范例来看,我们基本上可以发现两种不同的走向,即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就这两种走向来看,基本的认同是一种综合推进的思路,即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但在继之而来的重点选择上却并不一样,存在着重点在中央和重点在基层两种不同的模式。
一种观点认为,党内民主应自上而下并与自下而上相结合,但要以自上而下为主,重点放在中央。理由是,党的组织层级越高,组织结构就越完整,党的干部素质就越好,因而也具备民主化的条件,而且上层人数涉及较少,便于操作,因而也就容易达到预期目标。相对而言基层民主化容易失控,产生各种负面效应,从而使中国民主化的成本风险较大。[15]就党内民主的选择,胡伟在《党内民主与政治发展:开发中国民主化的体制内资源》一文中认为,中国在民主化道路上应选择先精英后大众、先共产党内后共产党外、先中央后地方及基层的体制内渐进发展路线,通过扩大差额选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并从中央做起。[16]
另一种观点也并不否认自上而下并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基本思路,但是基本上还是强调了基层实验的重要性。即,党内民主选举不宜从高层做起,而应当从基层和地方做起。在《民主化:政治发展的中国模式与道路》一文中,何增科认为,发展党内民主的核心是实行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党内民主选举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使党组织向政权机关提名领导人的方式民主化,真正将党内优秀分子推荐到政权机关中担任领导人。因此,应当将党内民主选举同政权机关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内部的民主选举连接起来,从基层做起,实行二选联动,实现执政党依法选举执政。[17]
我们看到,如果说党内民主试图通过党员的积极作用推动人民民主的实行,从而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体制作为一条精英路线的话,那么,通过农民的自治实践向外发展,从而扩张民主政治的体制则走了一条大众路线。那么,大众路线与群众路线能否对接?这是关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有效性的核心问题,它决定了中国民主化的方向选择。
党内民主与基层民主的交汇已经在基层民主的政治实践中出现,基层党组织的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尽管基层党组织的党内民主建设与一般党组织的建设并无太多不同之处,但是,随着基层党内民主的发展,在基层却产生了一系列具有极大活力与原创性的民主形式,比如公推直选、“两票制”、“两轮三票”等等,这些形式为如何实现党内民主与村民自治的对接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对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来讲,这种对接将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对21世纪的中国政治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基层群众自治: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一文中,林尚立指出,基层群众自治与基层党建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应是21世纪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基本景观。[18]然而,作者也明确指出,在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必须处理好政府、政党与自治组织的关系。
如果无法处理党内民主和村民自治在基层的这种交汇,那么,中国民主化建设的整体就会受到影响,从而很难形成民主化的合力。在这种情况下,村民自治不仅无法实现其向上发展的冲动,而且还会影响到党内民主向外的定位,从而使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发生错位。村委会和党支部的关系问题,党员选举和村民选举的关系问题等一系列问题实际上成为检验党内民主与村民自治的试金石。
就时间的先后来讲,实现基层民主与党内民主的对接是村民自治发展的逻辑延伸。农村“一肩挑”、“两票制”、“直选书记”等模式的建立,是农村基层党内民主同村民自治实行对接的有益尝试。而中国民主化进程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该是一个从基层做起,基层快于上层的过程。这样做似乎更为稳妥一些。并不是说上层的改革停下来,而是说上层的改革稍微靠后一点。[19]
作为解决农村基层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建设关系的新实践,“两票制”即在农村党支部的换届选举中,先由村民对党支部委员候选人投“信任票”,再由全体党员投“选举票”。在连续两届荣获“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殊荣的山西省临猗县,在全县农村支部、村委会同时换届中,率先在支部中推行“两票制”,后又在江苏省姜堰市王石乡、湖北广水等地实施,后又在随州出现了从“两票制”选举到“两会制”的民主决策实践。在乡镇长的选举中,“两票制”亦在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首次施行。
事实上,无论对宪法还党章,两票制的存在都是一个挑战。但研究者对两票制的民主政治实践基本上持赞成态度。在《论“两票制”对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贡献——以深圳市龙岗区为例》一文中,王乐夫从深圳市龙岗区“两票制”的基层民主选举出发,在肯定“两票制”的同时,又提出要用科学态度对待“两票制”。作者认为,“两票制”贯穿了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在候选人的确定上体现了由下而上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它扩大了民主选举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它采取了直接民主选举的形式,体现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向。[20]在《“两票制”强于“一票制”》一文中,卞龙认为两票制的作法符合群众路线,明显地要强于现在普遍实行的“一票制”或任命制。[21]
这种“人民当家作主”和“党的领导”
在基层的对接是否具有示范意义?也就是说,这种基层经验能不能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普通知识?这一问题的意义已经超出了党内民主和村民自治的本身,成为对“人民当家作主”和“党的领导”具有转折性意义的一个重大实践问题,而且,这一问题的解决可能对世界范围内的政党与民主关系都会做出重大的理论贡献,再一次将中国特色的地方性知识发展成为全球性的普适性理论。
经过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调整,“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已经坚定不移地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基本内涵。除了不断深化三者内涵外,正确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优化其结构,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的关键内容。
就“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来看,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提出了“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命题。经过20多年的积极探索,两者关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协调,尽管还面临着司法改革等一系列问题,但总的来说,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在实现政治进步的同时保障了政治稳定,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基本经验。然而,如何处理“人民当家作主”和“党的领导”的关系,实现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协调就仍然处于探索的初期。
[①]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会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②]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会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③]许耀桐:《马克思主义党内民主思想及其在中国的实践》,载《新视野》,2006年第1期。事实上,还有大量的论文和著作均表达了这样一个基本的观念。例如,原方:《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由之路: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载《理论探索》,2005年第6期。王建国:《党内民主:可行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切入点》,载《社会主义研究》,2003年第6期。陈兆德、徐腾:《以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中国政治发展的路径选择》,载《甘肃理论学刊》,2004年第1期。
[④]汪锡奎:《略论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的关系》,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4年第2期。
[⑤]林尚立:《党内民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实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63页。
[⑥]胡伟:《关于“党内民主”的若干问题的思考》,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⑦]周淑真:《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党内民主建设之关系》,载《理论学刊》,2004年第4期。
[⑧]马仲良:《城市社区自治是社会主义新型民主的生长点》,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张纪高、巨云:《居民自治:21世纪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的开创性课题》,载《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0年第3期。
[⑨]周清华:《社区直选:基层民主建设的历史性再跨跃》,载《前沿》,2006年第5期。
[⑩]姜平:《关于实行乡镇长民主直选的几点思考》,载《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1]徐勇:《从村治到乡政:乡村管理的第二次制度创新》,《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12]徐勇:《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徐勇:《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走向——强村、精乡、简县》,《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4期。
[13]章奇、刘明兴、单伟:《政府管制、法律软约束与农村基层民主》,载《经济研究》,2004年第6期。
[14]徐勇:《从村治到乡政:乡村管理的第二次制度创新》,《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徐勇:《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走向——强村、精乡、简县》,《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4期。徐勇:《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15]胡伟:《党内民主与政治发展——开发中国民主化的体制内资源》,载《复旦学报》,1999年第1期。
[16]胡伟:《党内民主与政治发展:开发中国民主化的体制内资源》,《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
[17]何增科:《民主化:政治发展的中国模式与道路》,载《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2期。
[18]林尚立:《基层群众自治: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4期。
[19]王振耀:《中国的村民自治与民主化发展道路》,载《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2期。
[20]王乐夫:《论“两票制”对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贡献——以深圳市龙岗区为例》,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
[21]卞龙:《“两票制”强于“一票制”》,载《乡镇论坛》,200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