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关于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强调,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试点工作要在中央层面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导下进行,改革具体步骤和工作措施,鼓励试点地方积极探索、总结经验。
会议就司法体制改革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
习近平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讲话,全面地反映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司法体制改革所提出的各项要求的具体精神,是指导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政策依据。
根据习近平上述重要讲话所提出的要求,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各项改革任务迫在眉睫。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不仅涉及到我国现行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我完善,更重要的是,司法体制改革实际上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非常好的切入点,通过改革司法体制,特别是司法组织体制,进一步理顺司法体制与其他政治体制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通过改革司法体制中的人财物等各项具体制度,改掉传统司法体制中那些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的落后因素,通过增强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职权的自主性和主动性,提高司法机关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从量与质相统一的角度,全面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司法体制改革意义重大,其着力点在于通过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来增强国家机关依法办事的意识,特别是提升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各项复杂问题的能力,进而将习近平提出的“于法有据”的指示和要求落实到司法审判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起具体案件,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通过司法机关审理的具体案件感受到司法正义的存在和司法公正的力量。
当然,司法体制改革下一步工作重点还在于如何进行顶层设计,如何将司法制度有效地通过宪法修改等途径纳入到国家制度的体系中,进一步推动“司法宪法化”。与此同时,司法体制改革还应当注重与完善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间的协调,要正确和妥善地处理基层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与同级人大之间的关系,要在不违反地方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制度授权和制度活力来推动司法工作服务于法治中国建设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大局。
总之,只要坚持“于法有据”原则,从顶层设计出发,在充分考量司法体制改革与完善现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系的基础上,有序地推进各项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就能够在实践中少走弯路,就可以在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具体国情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崭新之路。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来源: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