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基本法:历史与内容》这本小册子是贝克出版社的“知识(WISSEN)系列”中的第2470本。它是一本简洁明快的小册子,但它所处理的主题不可谓不宏大、不重要,它所容纳的知识不可谓不全面、不丰富。该书作者克里斯托夫·默勒斯,是柏林洪堡大学公法与法哲学教授、柏林—勃兰登堡科学院院士、柏林—勃兰登堡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柏林高等研究院常任研究员。他以初次阅读者的视角介绍了德国基本法的前史、产生和结构,基本法在德国政治和社会现实中的运行及其当前所面临的挑战等宏观话题。
基本法是二战之后德国重建的基石,是德国人痛定思痛的结果。既然是痛定之思,那么,逻辑重建就无法拒绝历史在场。因此,在展开基本法的内容之前,默勒斯首先铺垫基本法产生的历史及其前史。在历史与内容之间,则充斥着制宪者的决断和民主实践的延续。从君主立宪到魏玛共和,再到纳粹独裁,继而民主重建,德国立宪主义的进程似乎比想象得更为曲折。基本法从自己的历史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形塑出特立独行的品格:以人的尊严为宗旨守护自由与平等。毫无疑问,献身于这个命题的民族,已经成为世界民族之林中最为强大繁荣的一个。
区分作为文本的基本法和作为规范的基本法不只是出于书写结构的安排,其实还隐含着语言分析哲学的一种立场:区分规范与规范性陈述。基本法最初的版本堪称语言完美的典范,但也只是相对而言。文本肯定是有局限的,但是,我们只能通过文本理解规范,尤其是对文本结构的把握有助于从技术上正确理解它所表达的规范。出于这个原因,在本书的描述中,规范和文本也许不能截然分开,很多时候会交织在一起。在“基本法作为文本”部分,默勒斯介绍了基本法的一些核心规范,从根本上说,这种对法条的解读是规范的。规范和文本之间的牵连在“基本法作为规范”部分表现得更为明显,他在描述基本法规范的运行时,表现出对文本相当程度的忠诚。
默勒斯对基本法规范的讨论是围绕(宪)法与政治的关系展开的。在他看来,基本法创造了一个政治过程,同时也限定了这个政治过程。用阿伦特的术语表达则是,基本法既建立统治,又限定统治。当然,默勒斯并没有接受宽泛意义上康德宪法传统的观点:没有法的形式,就不会有民主自治的概念,他承认,宪法形式未必能够完全吸纳民主的政治实践。尽管如此,基本法还是充当了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耦合的媒介,而联邦宪法法院则成为法律与政治耦合的制度形式。默勒斯的讨论以联邦宪法法院作为一个参照点,这种做法对于集体被抛入“联邦宪法法院的实证主义”的德国公法学来说似乎是无法逃脱的命运。但默勒斯提醒我们:为了能够理解基本法的发展,联邦宪法法院是我们必须思考的角色,但绝不是唯一角色。
宪法文化虽然不直接涉及宪法的法律功能,却是它得以充分实施的社会前提。当哈贝马斯重拾“宪法爱国主义”的概念时,宪法成为爱国主义的适切目标。爱国主义的核心发生了置换:爱国就是爱宪法,国家的论证功能则在爱国主义的叙事中被遗弃。《法兰克福汇报》在2012年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受访者对基本法的信任度为78%,高于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总统、联邦参议院、联邦议院、联邦政府、欧盟委员会、政党等,在所有调查项中居首位。然而,信任宪法就等于爱宪法吗?默勒斯的观察似乎提供了否定的答案:大众缺乏对基本法的关注,政治象征毕竟不是今日德国政治文化中强大的一面。这种隐忧并不意味着默勒斯反对哈贝马斯的概念,因为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是规范的,默勒斯的方法是批判的。
批判性在默勒斯这里一直都存在,他不断以理性之问向流俗观念和主流学说宣战。实际上,所谓“流俗”或“主流”往往是反思追问怠惰之地。例如,默勒斯不认同对魏玛宪法的过低评价,他试图从中发掘联邦共和国可以借重的民主资源。毕竟,魏玛宪法是德国第一个也是基本法之前唯一一个有效的民主秩序。又如,国家法学在法律体系中取得了重要的实践成果,但默勒斯注意到,这种“成功”是以牺牲该学科的独立、原创的科学性为代价的。再如,修宪的实质界限条款是基本法中最为后人称道的条款之一,它规定了修宪的民主多数不能染指的内容。该规定深受施密特的宪法学说影响。人们可能不明白,一个爱自由主义的宪法为什么受教于一个反自由主义的思想家,但人们或许更难解释,后代人为什么只能俯首听命于当代人的政治决断。通过这种“代际民主”,默勒斯指出了民主宪法的承诺需要不断更新的洞见。宪法民俗的匮乏,民主传统的羸弱,国家理论的式微,宪法挑战的增长,这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我们(作为局外人)对德国宪法的美好想象,但这是默勒斯(作为局内人)对他身处的秩序所做的诊断。无论如何,基本法还是一部好宪法,尽管并不尽善尽美。
《德国基本法:历史与内容》提供的是德国宪法的知识谱系。作者以其强大的思想力和丰富的知识储备游走于历史与现实、文本与规范、法律与社会之间。正如默勒斯已经提醒的,这本小册子不是教科书,更不是基本法评注。在“宪法解释的开放社会”中,它的读者也不限于专业人士,还包括普罗大众。在现代性政治高歌猛进的今日世界,它不仅有助于有经验的读者调整自我认识,而且有助于求索中的读者寻找自己的理想方案。
赵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来源:《检察日报》2014年6月5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