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翔:宪法释义学之旨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62 次 更新时间:2014-05-05 22:50

进入专题: 宪法释义学  

张翔  


君子思不出其位。

——《论语·宪问》

技可进乎道,艺可通乎神。

——魏 源

五年以前,我曾经谨慎地判断“中国宪法学正在经历一场法解释学的转向”,认为通过反思传统的研究范式、摆脱与政治话语的纠缠,中国宪法学将得以确立法教义学意义上的学科属性,落实其作为规范科学和实践科学所应承载的功能。前辈和同仁们在“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等学术进路上所取得的成果,也让我愈加有了“择善固执”的信心。然而,让人略感讶异的是近年来政治话语在宪法学中的强势回潮。基于宪法的高度政治性以及政治事实与宪法规范的暌隔,论者对于规范性取向的宪法教义学多有置疑。

学术多元,乃是学术之生命所在。但任何学科,皆有其基本任务、基本价值与基本方法。对于此“学科基本”,固执之而不知有方外天地,则难免僵化狭隘。然而,尽弃之如抛敝屣,则该学科也就崩坏无遗了。在我看来,法教义学正是法学的“学科基本”,中国宪法学再特殊也不能背离。其中道理,这本书里颇有论说,不烦赘言,这里我想拿自己喜欢的书法打个比方。书法者,以笔书字于纸也,千年来奉二王法帖为正宗,求其流丽儒雅。然流传久则变为柔媚颓唐、千人一面,从而有乾嘉“碑学”之兴。碑学以魏晋碑版为师,以雄强不羁、粗野狂放之金石气破除帖学积弊,书道于此中兴。然而,碑学所追摹的是工匠凿刻于石的斧斤痕迹,习之久而强求同,则令书法几乎不复为以笔写字矣。从而又有“师笔不师刀”,重归书法正宗的主张。

法学既然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则围绕现行法,探讨其解释与适用规则的法教义学就是其“学科基本”,而这也是实现法治所必需的学术预备。法学归根到底是关于法律的学术,如同书法根本上是写字的技艺一样。如果一种“宪法学”的主张,走向了用价值判断、用政治正当性取代合规范性,甚至把凶暴的政治事实当作宪法本身,抛开宪法文本而开门揖盗式地迎合政治的潜规则,宪法学之根基无存自不待言,而以一部高级法约束政治权力之宪政精神,于此也毁弃殆尽矣。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展开,基于对法学自身功能与方法的反思,中国法学界开始出现了各种形态的法教义学自觉,民法学科有关于“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讨论,刑法学科从刑法哲学、刑事政策学等多元视角回归到对刑法教义学的强调,皆为其证。相比之下,宪法学界的教义学觉醒来得并不晚,学界的各位前辈同仁在方法论和具体规范与实践的操作上都颇有耕耘,笔者于此大趋向也略有附骥参赞。这也正是这本书的由来。

我一直以来对于宪法解释和法学方法论颇有兴趣,在以往的研究基础上,本书希望对宪法解释与宪法教义学的基本问题进行梳理,探讨其中的理论、制度和具体实践问题,以期有所推进于中国宪法学的学术。这本书大体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对宪法教义学及其特殊性的分析;(2)对宪法教义学的制度层面——宪法解释制度和宪法实施路径——的研究;(3)对宪法教义学的主要方法——宪法解释和体系化思维——的探讨,以及运用此方法对中国实践中争议问题的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一、宪法教义学概说

对法教义学的概念、任务、功能与方法做概括的描述。介绍宪法教义学的历史与现状。探讨中国何以需要宪法教义学,回答对中国宪法教义学的两个前提诘问:(1)宪法教义学是否以违宪审查为前提、(2)现行宪法是否足以作为宪法教义学的文本基础。

二、宪法学与政治

宪法是政治法。如何回应宪法的高度政治性,是宪法教义学必须回答的问题。这部分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1)宪法是否应该由司法来保障?(2)宪法学的教义化是否会取消政治?(3)宪法解释如何处理政治因素?(4)宪法学术与政治权力的角逐。并着重探讨了政治理论对宪法解释的影响,以及如何用法学方法控制政治判断的恣意。

三、宪法解释模式与宪法实施路径

宪法教义学以宪法实施(违宪审查和宪法解释)为主要的(但并非唯一)实践抱负。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应采何种模式(具体解释还是抽象解释),如何对大量的违宪审查申请进行筛选而启动程序,是落实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的关键因素。同时,司法层面的宪法实施,除违宪审查外,还有“法律的合宪性解释”路径,而这对于当前中国也更具现实性。

四、宪法解释方法:比较法的视角

法教义学的方法,首先在于解释。本部分对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中的原旨主义、文本主义等做了介绍,并以具体裁判为例,对德国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进行了介绍。

五、宪法学的体系思维

法教义学的另一重要方法是体系化。出于维护法秩序的一致性、安定性,简化法律工作,保证法律知识和技艺的可传承,并为实践中争议的解决提供指引,法学就必然取向于体系化思维。除了对体系思维的一般性分析外,这一部分还对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体系的建构发展进行了梳理,并探讨了如何在中国宪法文本下建构基本权利法学体系的问题。

六、中国宪法解释(学)的具体争议

法学是实践科学,必须能够对实践争议给出符合规范、逻辑严密和论证充分的解答。这一部分,就个案探讨了性自由权的宪法基础,分析了“聚众淫乱罪”条文及相关判决的合宪性;以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为切入点,探讨了如何消解我国宪法第1条社会主义条款和第13条私有财产条款之间的紧张关系,尝试以法教义学方法处理价值上和实践中的争议。

 

出处:法治新观察,本文为作者近著《宪法释义学:原理、技术、实践》之自序


    进入专题: 宪法释义学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74522.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