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霞:新疆南部维汉农民的生产交往调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516 次 更新时间:2014-04-17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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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霞  

 

群体之间冲突的原因是什么?许多学者都进行不同角度的探讨并建立理念体系,如挫折-攻击理论,认为攻击是由社会生活中常有的挫折所造成;相对剥夺理论,认为当人们感知到目前的生活水准与他们认为应得的之间存在负向不一致时,就会变得不满。接触理论,认为更多的接触意味着更少的民族或文化冲突。帕克提出种族或族群关系循环论(即接触→竞争(冲突)→同化),他认为,群体一开始通过迁移得以接触,然后开始竞争,通常这意味着冲突。通过竞争群体间最终会形成某种形式的适应,最后导致同化。

谢里夫(1966)的群际冲突理论,是战后以来对群际关系的所有领域都有重要影响的理论。其理论核心是:“群体成员的群际态度与行为,反映了他们的群体与其他群体的客观利益。”利益冲突之处,群际间就可能出现竞争,并很容易扩展为有偏见的态度乃至公开的敌对行为。而群体利益一致时,群际之间有可能采取合作和友好的态度,如果是互惠的,就更可能取得积极的共同结果。那么什么是“群体利益”?谢里夫将其定义为:“对群体安全的真实的或想象的威胁、一种经济利益、一种政治优势、一种军事重要性、声望或其他。”显然,谢里夫的利益冲突理论某种程度也涵盖了挫折和相对剥夺产生的原因和结果。

在国内学者对国内族际关系的分析中,使用接触理论的较多,即认为由于语言、文化等不同形成的交往障碍,是形成族际偏见、歧视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在对由移民形成的族际关系研究中更强调交往的客观障碍。在对策性研究中,也多以促进放际交往,加强彼此了解为目标导向。学者们一般也认可利益关系是影响族际关系的重要因素,但在宏观分析中往往直接推导因共同利益一致导致了民族团结互助,实证研究中又多局限于由族际接触引发的资源竞争。在社会现实中,利益表现是多元化的,群体内的个体利益也是多元的,利益冲突或合作如何表现,个体利益又如何能够成为群体利益,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值得探讨的。笔者希望能通过对新疆南部(南疆)维吾尔族聚居乡村中的维吾尔族和汉族农民在生产中的交往,分析利益对族际关系的影响作用。

新疆是一个多民族区域,其中维吾尔族和汉族是人口最多的两个民族,分别占到全疆人口的46.1%和39.2%(2008年)。南疆的喀什、和田、阿克苏三地区是全疆维吾尔族人口最集中的地区。2008年三地区共有793.96万人,其中维吾尔族口占88.6%,汉族人口占10.2%。南疆的汉族人口多居住在城镇和兵团辖区,生活在乡村的人很少。2010年1月为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新疆南疆维吾尔族聚居乡村的汉族居民”,笔者与课题组成员在阿克苏、喀什、和田三个地区11个县11个乡的12个村对汉族居民进行调查,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乡村中的维汉关系。本文涉及的汉族农民,包括在三地区乡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常住人口(持有当地户口)和流动人口(大多数户口所在地在内地)。常住的汉族农民有同族聚居的,也有与维吾尔族村民混居的,基本都为近50多年中先后从内地农村迁移来的人及他们的子辈、孙辈。流动人口中有多年在南疆生活的,也有短期流动的。

维汉农民在生产上的交往,可以从土地、水、劳动力、技术等方面分别表现。


一、包地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我国全部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乡村中,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有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等形式的国有土地。对于农业生产来说,有耕地和非耕地之分,非耕地可以转化为耕地。

目前南疆农村的耕地基本被分为两类:合同地与商品地。合同地是属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下由集体所有、农民家庭使用的耕地,是通过土地承包合同明确固定下来由农民自己经营的土地,有些地方也称“户口地”,意为有户口的人才能享有的土地。根据我国的土地承包制政策,进行过两轮承包,1984年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1997年中央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期再延长30年不变,并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保持稳定。对符合规定新增人口的承包地问题,只能通过机动地、开垦的荒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和土地流转来解决。

商品地是指用较高的地价包给农民耕种的土地。南疆农村经常说的“卖地”、“买地”所涉及的土地,通常就是这类商品地。商品地的归属有两类,(1)各乡村的集体土地,其中有实行土地承包制时村、组集体预留的机动地,也有乡村集体出资开荒的土地,包地的费用归集体所有;(2)村民个人的开荒地,它们或者是牧民个人承包的草场,或者个人开荒后归个人使用的土地,包地的费用归草场主人或开荒者个人所有。南疆乡村普遍存在商品地。2009年,巴楚县阿克萨克玛热勒乡有耕地15.6万亩,其中合同地5.1万亩,商品地10万多亩,包地费根据土地的灌溉水和土质情况定价,有400元、500元,也有80元、100元,还有20元甚至更低的。还存在农民承包地流转的少量现象,即将合同地作为商品地包出,这以在承包地上建蔬菜大棚后转包的情况较多。

由于合同地数量有限,且后来的人可能就没有合同地,汉族农民买商品地耕种的现象较较普遍。2001年在麦盖提县克孜勒阿瓦提乡,乡里利用贷款开垦了6,000亩荒地(属乡里土地),以100-150元/亩价格承包。承包者大多是外来的汉族人口,维吾尔族农民大概占到30%。(据2001年笔者调查) 据报道,2006年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阿依塞克汉族村只有1,978亩地,农民在外面的包地面积就有1.4万亩,基本上每户都在外面包地。

在南疆农村,荒地的主人、开荒人、包地人、种地人构成了错综的关系,有时合而为一,有时分别为不同人,而且往往是属于不同民族的人。巴楚县一位汉族农民说:“有汉族人包维族人开的荒地,也有汉族人在维族的地上开荒”。他们之间在土地上的往来,成为维汉族际交往的内容之一。

沙雅县塔里木乡,地处塔克拉玛干沙漠北缘,是上世纪60年代开发出来的新农业区,土地面积广阔,90年代以后进行了土地大开发,被开发的荒地基本都是荒漠草场。这些地基本都是当地维吾尔族农民承包的草场(有草原证、放牧证)。一些草场承包人(即“地主”),多雇用汉族开荒者,采用机械化方式开垦。这些开地者不少就是包地人。一些长期大面积的包种土地的人,又分块短期包给种地人,或者再转包给其他包地人,有一包、二包,土地到种地人的手中可能已经过一两次转包了,最后种地的人不少就是近几年从内地来的包地农民。

在2010年调查中,塔里木乡仓塔木村(汉族村落),汉族农民普遍在维吾尔族村庄包地。据介绍4小队平均每户有40亩左右的合同地,有3/4的家庭在外包地,最多的2家分别包了1千亩地。长期包地在当地称为“买地”,一般为大片承包、预交大额定金,地价也较便宜,因此需要较为雄厚的实力。村民J说,2008年他和其他5户汉族农民借贷15万元,与维吾尔族地老板签了约1000亩的10年承包合同,一次性交了10万元承包费,这块地的承包费共为40多万。短期承包的,现在多为一年一签,据说过去承包期限较长,后来因为包地价格增长较快,短期承包成为优势,当地县乡政府也要求签短期合同,以维护地主人的利益。短期承包人中不少是流动人口,没有资金和人际关系支持,每年签包地合同。2009年,塔里木乡种棉花的汉族农民W对笔者说,他就在乡里到处包地,基本一年一换。当年他种的200亩棉花地,属本乡的维吾尔族农民的草场,十几年前一个汉族人包下开荒,他是从汉族包地人手中转包过来的,包地费一年每亩500元。W是二次承包,包地费用比第一包地人的费用高出不少。

村里的集体地相对与农民个人的开荒地,土地数量相对较大,而且价格也可能相对较低。但这种长期合同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苍塔木村治保主任F,在村里有合同地近40亩,还包了邻村集体地300亩。2006年FJ和邻村定了10年的包地合同,承包费250元/亩,一次性给交给村里5年多的承包费用共40万。

温宿县托乎拉乡菜队有137户,除1户维吾尔族、1户回族外全都是汉族家庭。菜队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才成立的,由于没有空地,全队分布于3块租用的土地上,除一块是乡政府买的开荒地外,还有两块是维吾尔族村落的土地。当时海力瓦甫村的村民举手表决,把村里的机动地包给菜队使用15年,租金逐渐上涨。

南疆的人均耕地面积小,人地矛盾突出是众所周知的,为什么维吾尔族村落或维吾尔族农民愿意把地包给汉族农民耕种?如果种地有收益,为什么维吾尔族农民自己不种?

沙雅县苍塔木村的B买(包)了邻近大队维吾尔族农民的60亩地,B认为,维吾尔族农民卖地的原因是因为他们善养殖,不善种植,而且这里的商品地主要是在自己的草场上开的,他们顾不过来耕种。也就是说开荒导致的局部性耕地扩张需要有人包地耕种。

泽普县赛力乡赛力新村(汉族村落)的D(60岁)认为,维吾尔族村落集体经济需要通过承包商品地的形式进行积累,这也是上级部门的要求,从而成为推动村落扩大耕地的动力;商品地多为新开垦的荒地,水土条件差,投入大,维吾尔族村民不愿耕种;维吾尔族农民义务工较多,使他们无暇包种更多的耕地,而汉族农民在出义务工上较灵活,可以用钱顶替,在农业生产投入方面可以有更多的自主时间。D指出,包地的风险性也是很大的,农产品价格的波动以及管理的好坏都会影响到土地收益。D说:“包地(种棉花),产量低,一亩300公斤好的,一般280公斤。开支,要雇工拾花,每公斤1元,要300元;管理费150元;承包费、水费105~170元;还有老板的地费。去年棉花市场价每公斤5元,亩产320公斤共1600元,全部开支1200元,就落400元。包50亩地,可以纯收入2万元。老板要加强管理督促,定苗、打尖......,环节扣死,管好水。种得多,赚得多。去年(2009年)价格好些,08年基本都亏了。金融危机,棉价掉下来,每公斤3.8元。”

1996年11月20日,莎车县英吾斯塘乡十村,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一对汉族农民夫妇和一名河南民工被民族分裂分子残酷杀害。村里其他汉族农民因此离去。原村党支部书记对调查者说:由于不少汉族农民离去,村里400亩地没人承包,村里因此直接损失4万元。村里在建的村民礼堂、村小学的围墙和大门,都因没钱了而停建。南疆多数村落都没有二、三产业支持,商品地是集体经济的主要收入来源,村集体欢迎有人来包地,而当时包地的人基本都是汉族农民。在十村,事件发生后,“过去一年一亩地250元承包费汉族农民抢着干,现在每亩150元甚至100元也没有人干。”这些年,维吾尔族地老板才逐渐出现。马戎先生1997年曾在喀什地区调查,他也谈到包地的情况。在莎车县荒地乡,绿洲边缘的一些荒地,因土质差,浇水困难,本地的维吾尔农民不愿耕种,大队或村委会就托人到内地(甘肃、四川)招引汉族农民来承包,承包条件比对本地人要苛刻些,承包金也就成为本地大队、村委会的重要收入来源。

合同地与商品地的地价及待遇是不同的,由于包种商品地的多为汉族农民,有时就表现为维汉农民的一种关系。户口地某种程度表现为一种承认和权力,如享受到国家各种惠农政策、不交地费、相对低的水价等。如果只有商品地,没有户口地,就不能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这是一些后迁入者也希望分到户口地的原因。巴楚县阿克萨克马热勒乡十三村党支部书记M(汉族)说:该村的商品地,80%是汉族农民开的,2004-2005年开得最多。十三村是以维吾尔族人口占多数的村落(维吾尔族3600人,汉族110人),第一轮承包时本村没有汉族固定人口,他们也就没有合同地。合同地只交水费,商品地不仅要交包地的费用,水费也远高于合同地。合同地的水费在30~45元之间,商品地的水费2008年是130元,2009年为115元。鉴于这里水资源紧缺是普遍现象,M说,如果缺水严重只能先保证合同地的耕作,商品地有的就不能不放弃。对于有着2000亩商品地的M来说,如果没有水,土地也就没有了。汉族农民也普遍承认这样的现实,只能更多地通过打井的方式来解决水的问题。

由于长期承包的地(即“买地”)多是村集体的机动地,需要各种社会关系或用特殊方式才能买到,有的汉族农民就因此与维吾尔族村落发生超出经济范围的关系。上述的JS说,当初他们能够与地老板签成10年承包1000亩的合同,是因为对方是村委会主任,要几位包地人想办法帮他拉几十张选票以实现村委会选举连任。结果该村主任落选,而其弟又是林业局的一个领导,第二年包地之事就中止了,理由是地是村集体的,还立起了“重点公益林”的牌子。由于包地钱还没退回,他们为此打起了官司。赛力新村的 D退休前长期当村干部,他说在维吾尔族大队包集体地需要关系:“村里的承包地,支书说了算,支书在村党委会上通过一下,包给谁,包几年,大队笔录记入档案就定了。但承包费,支书说了也不算,要党委会讨论。一般签3年合同,3年期满,关系好的还想种,继续签合同;如果关系不行,也就不让干了。所以要和支书拉关系。”D说到因为包地之事,维吾尔族村落的支部书记受贿,×大队的书记连续换了3人,后来乡里统一规定承包价。

维汉农民在土地上发生的关系,主要是以地(荒地或耕地)换租金的关系的一种经济利益关系,不论是维吾尔族农民还是维吾尔族村落,都从汉族农民包地中获得了实际的利益。但同时,由于汉族农民善于经营,一些包地户收益很高,尤其那些“买地”者,以较低的租金,获得长期租用的机会,加之大片种植,这样的包地者在正常年份的收益是很可观的,这也就加大了当地维汉农民的收入差别,有可能使一些维吾尔族农民产生相对剥夺感,从而对维汉关系有负面影响。同时,也出现因土地、水资源、农业机械使用、贷款等利益之争而发生矛盾的情况,尤其是在一些资源较为紧张的地区。而且,无庸讳言,由于汉族农民习惯于从种植业获得收益,对于开垦荒地,把荒地(或草场)变为良田的热情较高,客观上加快了土地开发对南疆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

2001年笔者在拜城县米吉克乡索克索克力村调查时,就听到村民的一些反应。该村是个农牧兼营村,有农民有牧民,一般农民有承包的耕地,牧民有承包的草场。该村也是维汉混合村,全村137户,有本村户口的汉族农户19户,外来包地的12户。据村干部说,村里有集体地2,000亩,包地种的主要是外来的汉族人。当时还在征收农业税,农产品价格低,种地不挣钱,一些本地维族人不愿种地,给村里退地,本地的或外来的汉族农民愿意包地种。汉族农民还在获得乡村管理者同意后开垦河坝旁的土地,而这里过去是农牧民放牧的草场。由于维吾尔族农民兼营养殖,家家都有几只牛羊,因此草场的开垦对维吾尔族的影响更大。

一位维吾尔族牧民说:“草场不够。希望能多给一些地,把给汉族人的地买回来,种地、放羊。”1979年从四川来到这里的C(汉族)说:“河坝的草场逐渐被蚕食......以后可能草场越来越小。都是大队批准的,开地的是有点关系的人,汉族人。群众有意见,很大。”大队有三四千亩地承包出去,每年有十多万的收入。由于大面积转包管理难度较小,收益更稳定,村集体也愿意考虑这样的方式把地包出去,这就可能使资金相对不足的本村维吾尔族农民包不上地,土地被汉族农民承包,其相对低廉的租金和明显的效益又会使未包地的农民羡慕。加上少数汉族农民为获得商品地而与维吾尔族村落的干部拉关系,存在权钱交易的行为等等,这些都使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变得很敏感。


二、用水

在南疆,土地是否能成为耕地,是由水来决定的。塔里木盆地的地貌从外向内依次是(1)山地和山间盆地,(2)河流及山前冲积和洪积平原,(3)沙漠三种类型,位于山前冲积洪积平原上的绿洲是人类居住生活的主要场所,也是绿洲农业生产的主要所在。这里有大片适宜耕种的土壤,但是否能够耕作,完全取决于水的供给。南疆降水量少,蒸发量大,可利用的水资源有地表水(主要为河水)和地下水。这里的河流水源来自高山冰雪融水,所以大抵每年10月到次年3月气温低,为河流的枯水季节;6、7、8三个月,河流进入汛期;4、5月,农业生产进入春耕阶段,需要大量用水,却不是河水的丰水期,故春水往往最为紧张。过去对地下水的利用,主要是其自动溢出部分,即泉水,在南疆较少。

农业用水问题,一是水利灌溉设施的修缮问题,二是水的分配制度问题。能够在族际关系中产生影响的主要是水的分配。水的分配,涉及到两种情况,一是上下游水的分配,二是水在村落内的分配。由于水在南疆属极紧缺资源,对于水的分配制度规则严密,历史上,南疆的密喇布伯克(掌管沟渠灌溉事务)、乡村水利员都是很有威望和权力的职位。现在,南疆实行的仍是分水制,根据不同区划的耕地情况分配水流量或者控制进水时间。2010年,为应对不断扩大的旱情,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表示,在塔河干流灌区将全面实施农业用水“配给制”,占用他人限额内水量的用水单位,必须以当地水费5倍至10倍的价格给予补偿。每个乡都有水利委员,每个村都有管水员,他们分水公平与否,是直接引发用水纠纷的因素之一。

由于不少汉族村落是在近几十年新开垦的荒地上建立的,多在水源的下游,在水的分配上处于不利地位。如何分配水,也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倡导民族团结中所面对的重要内容。《泽普县志》中有一段记载表现了上世纪80年代维吾尔族领导在水的分配上起到的作用:“泽普县每个乡场都有汉族村、队,过去为农田用水常与当地民族社员发生争执。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后,县长赛力·芒苏把此当作影响全县民族团结大局的重要工作来抓,经常对乡、村的少数民族干部说:汉族农民多在水源下游,大都处在开垦种植较晚的地段上,薄地多。我们是当地的主体民族,应该多关心照顾他们才对。1984年春,春旱水少,赛县长听到有个乡的汉族村有大片麦地滴水未进时,责令水管干部立即给汉族村民放水。过后,赛县长又跑到汉族村查看,等干旱的麦田普遍浇过春水,才满意地离去。汉族农民感动得齐声称赞县长是各族人民的好县长。1988年泽普县被国务院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我们在调查中,也听到一些维吾尔族干部照顾汉族村用水的反映。洛浦县伊斯勒格墩村(汉族村落)在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汉族老干部S说:“这里只有这一个汉族大队,一般都照顾汉族大队,宁肯旱了民族大队,不旱汉族大队。有的民族(人)对(管水的)维族书记说‘汉族是你的爸爸、妈妈吗?’”该村村民也说当地县乡政府照顾汉族大队,给的水量较多。

水资源短缺是一种社会事实,各级政府及干部对争水之事很警觉,不争水则被认为是民族团结工作做得好的表现。在莎车县托木吾斯塘乡,乡领导介绍说:“汉族农民、维吾尔族农民关系很好,经常往来。每次开大会时,做宣传教育工作,搞好民族团结工作。没有出现过争水、争地的现象。”(据2000年调查)

但争水是难以避免的,尤其是对于一些种地大户。基层政府要求走合法的途径,提出用水要求,由村队组织来解决,而不能以势压人、用钱违规。泽普县赛力新村的D说:“有争水的事,某大队就有一个汉族人曾经为争水被打死的。2000年以后,争水的事少了。乡里对(地)老板培训,教育说必须搞好团结,不要争水,有事让乡里协调。有钱了你厉害,欺负人家,你开小车,人家坐毛驴车。如果缺水,找(村)支书,支书找队长,(就会)给水。现在由队长管水。”

有钱并能够以势压人的地老板毕竟很少,在南疆作为人口少数的汉族农民,在争水问题上多采取忍让、宽容的态度。洛浦县伊斯勒格墩村NA说:“与维族为水经常发生矛盾,我们看水,他们要扒口子。主要是忍让,给他点水,等他走了再闸上。如果矛盾激烈闹到乡上,吃亏的是汉族。汉族干部在维族地方,一般是双方叫来,都骂一顿,谁无理多骂。如果坚持对抗,受了伤,上面也不管,还要自己付医疗费,不如让一下算了。乡村都强调民族团结,搞点水也没啥。”

也有的是因为种植的作物不同,对水的需求不同,管水的人没有考虑差异。在阿克苏市托普鲁克乡木日开旦木村,汉族村民多种菜:“种菜需要水。小队的水就不给种菜的安排,放麦地、棉花的水,不给种菜的水。......放水,汉族人给水费,只能先让维族,水费一样多,应该平等。你让他关系就好,如果不让他,就不好”。(据2001年调查)

浇水之争本来就是正常之事,不仅是维汉之间,其实维吾尔族聚居村落也会有类似的事发生,只不过就不存在“民族团结”的问题。在库车县齐满镇莫玛铁热克村,维汉村民小组互相交错,水从在上游的1组(汉族聚居)经2、3、9、4、5、6、7组(维吾尔族聚居)到下游的8组(汉族聚居),每次开始浇水,由1组开始,以下各组都会有代表齐聚在浇水的地方,监督并期盼着,1组浇完轮到2组,依次类推,最后轮到8组自己浇水。村民们对此并没有考虑什么民族因素。

用水紧张时,一般首先考虑合同地,其次考虑商品地。由于普通的汉族包地者往往只是散居在维吾尔族村落中,部分是流动人口,缺乏社会关系支持,遇到水紧张时,就可能遭遇他认为的不公。在莎车县荒地镇,一位汉族农民说:2005年包了240亩地,2009年只种了50-60亩。在地里打的机井因水咸,不适合浇地,只能使用渠水灌溉。在浇水时,与管水、用水的维吾尔族人发生过矛盾。“水管站的人多给钱就放点水,浇水时又被人偷水。和对方吵架,对方就说,你们的水在口里,不在新疆。”他说自己的户口在内地,来新疆就是为挣钱的,没挣上钱,家也不好回。另一位汉族妇女来自兵团团场,包的是过去维吾尔族农民的抛荒地,为开地、建房、种树等投入了不少钱,因为缺水已经3年,几乎没有收获。她说:“承包时,说水没有问题,乡上答应给三个水,现在只给一个水,汉族人都没有水,他们要先保证维族人浇够才可以给我们。......在这里我们就是少数民族,我们用一亩水,他们要用三亩水。”

所谓“浇够了维吾尔族农民的地,才轮到汉族农民”之类的话,实际是因为维吾尔族农民种的多是30年承包的合同地,而来包地的汉族农民种的都是商品地。由于水资源的紧缺,当地政府采取的办法就是先保合同地,在满足合同地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再给商品地水。因此,商品地的水更没有保证。

面对在水资源紧张状况,各级政府采取的应对策略,最主要的是节水灌溉和开发地下水。2008年12月14日新华社记者报道,从2008年到2010年,自治区总计投资10.37亿元用于南疆地下水专项开发,到2010年南疆30%以上的基本农田将要实现井水辅助灌溉。汉族农民由于对水的渴求程度更高,打井投入的力度更大,以此摆脱对地表水的依赖,也同时避免了与维吾尔族村民为水而起的争执。对于深水井(机电井,80米以下)的开掘是需要严格的审批手续的,而且造价较高(加上配电设施要15万到20万元甚至更高),因此有的地方农民打小井,井深40米左右,花费几千到上万元,使用柴油机抽水。即使小井水质可能不好(矿化物含量较高),但还可以保苗,或者混合渠水浇灌。据巴楚县某村(以维吾尔族居民为主)支部书记介绍:全村有小井20多口,都为私人投资;有深井2口,主要由国家投入资金。由于2009年地表水严重紧缺,当地农业种植主要使用地下水,一年地下水位下降了1米到1.5米,荒漠的胡杨树开始枯死。政府已经禁止打井。

在南疆,水的日益紧缺与耕地面积的扩大有着密切的联系。据《新疆统计年鉴》有关数据计算,2007年阿克苏、喀什、和田三地区(不包括兵团)年末耕地面积比2000年增加了530.46千公顷,增长了14.5%。随着耕地面积的增加,对水资源的需求也急剧扩大。同时种植业结构调整(如扩大林果、棉花种植面积)、多熟制农作物推广等都会增大农业用水量。

目前南疆塔里木河流域面临着严重的生态问题。1958年,国家综考队考察时统计:塔里木盆地生长着780万亩的胡杨林,其蓄积量可达540万立方米。1979年,新疆林业航测计算时,胡杨林已减少到420万亩,蓄积量为218万立方米,比1958年减少了46%。在历史上,有阿克苏河等六条源流给塔里木河输水,现在只有阿克苏河等三条河正常供水,另外三条源流不再流入塔河。塔河在上世纪60年代年均总水量52亿立方米,到90年代减少到40亿立方米。其原因是大量的新开垦荒地用水。在水资源匮乏的南疆,对水的利用甚至是争夺,成为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自然的生态环境、人的生活质量、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和谐安定等,都和水有着重要的联系,因此在南疆,水的问题实际也是一个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对于水紧缺为什么会在这些年越来越严重,有一种推导的模式被不少人认可,即:荒漠化←水紧缺←耕地增多←大量开荒←汉族人增加。也就是说,水资源日益紧缺,尤其是塔里木河下游区域的生态不断恶化,被最终归结为汉族人(包括兵团)开荒的结果,甚至也因此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排汉”的理由之一。汉族人农耕生产的传统以及对此的追求,由此产生的影响无庸讳言。但同时,由于土地的收益较大,开荒并非只是汉族人的专利。正如前文所言,开垦的荒地或草场多数属当地村集体或维吾尔族农牧民的。而汉族人被更多地诟病,其原因:一是汉族农民更偏好种植业生产;二是在新开垦的土地上包地的汉族人更多(但地的主人一般不是汉族人);三是少数有雄厚资金支持的内地企业或老板的大规模开发行为往往更引人注目;四是民族分裂分子以此为借口进行鼓噪,企图使南疆维汉农民的关系变成为生存竞争、利益争夺的关系,刺激民族意识上升。另一方面需要反思的是我们的发展模式,一味追求产量产值、GDP等,漠视自然生态的变化是走不下去的。


三、请工

由于大片承包商品地,也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很强,在农忙季节需要大量的人工,所以承包商品地的人基本都要雇工。上世纪80、90年代,汉族农民一般都雇佣本族人,多为从内地农村来的亲属或同乡,现在雇佣当地的维吾尔族农民已是很普遍的现象。据巴楚县阿克萨克马热勒乡英也尔村(汉族村落)村支书C说:这里以前基本雇汉族工。由于汉族工经常也自己包地种,2002年以后,莎车等地出现维吾尔族农民打工的,先从拾棉花开始。该乡就有1.7万人来拾棉花。

雇工包括两种,一种是长期工(也有称“长工”),一种是短期工(零工)。长期工在农作物生长期间负责进行田间管理,连续雇佣半年多的时间;短期工一般在农忙时节雇请,如采摘棉花(每年2~3个月)、采摘果实、水稻插秧等。英也尔村的村民2009年村民们共请了160人管地、1,321人拾棉花。管地人的雇请时间从3月春播开始到9月拾棉花为止,负责对棉田进行田间管理。一般请的都是夫妻俩,住在雇主的家或由雇主提供的地头的房子里,自己做饭。受雇的大多是维吾尔族农民,多数为连续几年都来打工。村支书C种了180亩地棉花,雇请了莎车县一对维吾尔族夫妇管地,已经连续做了两年。拾棉花的时间从9月到11月,拾花人中绝大多数也是维吾尔族农民。

在塔里木盆地南缘,由于距离内地更远,可雇到的内地汉族农民较少,而且一部分汉族流动人口在打了几年工,有了一定积蓄后,就开始自己包地,自己当“老板”,所以维吾尔族雇工在这里非常普遍。洛浦县伊斯勒格墩村汉族农民种红枣很有名,忙不过来就在附近村落请小工。汉族枣农LC说:“去年(2009年)收枣找了4个维吾尔族农民,三四天就收完了。给树追肥,上羊粪,自己拉不动,就找维吾尔族农民拉。剪枝属技术活,一般自己干。”

塔里木盆地北缘的农村打工者中,维、汉均有,常常一家既雇内地的汉族工,又雇本地的维吾尔族工,但不一定是共同劳动。据沙雅县塔里木乡派出所介绍,拾花季节两个汉族村中维吾尔族拾花人有200人左右。汉族拾花人多来自四川、河南、甘肃。在苍塔木村,J家2009年包了140亩地,雇了两个本地的维吾尔人在4~8月管地,拾花季雇了12个河南人。巴楚县的M包了2000亩地种棉花,“固定住下来的(打工)人有大小百十来口,拾棉花的更多。请的工多数都是维族,本村的有十几户,外来的莎车县有11户。汉族有3户,四川人,户口在内地。”

南疆农村普遍存在土地资源短缺,农村剩余劳动力较多的现象,这是维吾尔族打工者大量出现的前提。截至2010年底,全疆拥有农业富余劳动力219.74万人,其中少数民族占83.77%,主要集中在喀什、和田、阿克苏以及伊犁等地州。喀什地区农村劳动力90.6万人,其中富余劳动力57.5万人。雇工大量出现,作为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力的一种方式,得到政府提倡和支持,以此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出路,并成为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

在南疆,维吾尔族雇工的出现,使农村的用工紧张问题得到缓解,也使用工价格降了下来。温宿县托乎拉乡稻泉农场S说,当地人工插秧,一亩110元,都是从本乡里请的。过去只有汉族人工,后来维吾尔族农民出来打工后,就把价格拉下来了,要不然种稻的成本会更高。巴楚县的M认为汉族工要求高是这里不易招上汉族拾花工的原因,“摘棉花,来的都是维族,汉族工请不上。汉族工要求高,嫌我们的条件差。”雇佣本地维吾尔族人,找人方便,也减少了安排食宿的麻烦。莎车县荒地镇的H平常雇5人管地,忙的时候雇10多人,“雇本地人,就是本村的维吾尔族。内地人拖儿带女的,不好住,这里也没有”。正是这样一些原因,南疆农村打工市场维吾尔族农工逐渐在替代汉族农工。有时能请上工也是一种资源和能力。策勒县策勒乡托万托格拉克村T(63岁)说:“我们和维族的关系还可以,忙时,别人雇不上人,我们可以找到,哪怕是工钱高点。”

打工主要投入的是个人的技术和体力,获取工资收入。巴楚县英也尔村的C介绍,长期工按生产年份给工资,按管理的土地亩数计算,一亩地一个管理期(3-9月)100-120元/亩,有滴灌的棉田100元,无滴灌的棉田劳动量较大,为120元。C说,一般中等收入的拾花人在3个月的拾花期可拾花4吨,2009年的拾花价格1-1.2元/公斤。温宿县稻泉农场插秧费用每亩85~100元,1天一个人能插秧六七分地,即每日能挣50到70元。叶城县园艺场主要种苹果,苹果成熟后请小工摘果、装卸,费用一天30~50元,管顿中午饭。小工晚上收工还能装些落地果回家吃。

雇主要解决雇工的住宿和饮食问题。由于饮食的禁忌,汉族雇主家为维吾尔族打工者提供餐食的很少,多为打工者自己买食品原料制作、或雇主购买清真食品(多为打零工)。雇工有的住在地头,也有与雇主同住的。巴楚县的M(在维汉混居村)雇有大小百十来口人,要安排管地人的住宿。M说:“管地的,外来的人住我的房子。本村的人有的也住我的房子。房子就在地头上,有四五十间,一间二、三十平方,一户住一间。”在英也尔村(汉族聚居),村支书C说他雇请的打工者就住在自家的院子里,如果自己家要做猪肉吃,尽量避开维吾尔族打工人。

雇工与雇主之间的交往因人而异的,主要还是取决于语言交流的能力。不通维吾尔语但雇请维吾尔族农民的现象,在汉族聚居村落较普遍。洛浦县伊斯勒格墩村(汉族村落),不少村民不通维吾尔语,据介绍能用维吾尔语交流的有10个人,近一半的人能说上几句。一些来打工的维吾尔族农民也能听懂一些汉语,尤其是离本村最近的维吾尔族村落(二大队),能说汉语的维吾尔族农民相对较多。他们之间的交往多为事务性的,所以对语言能力要求不是太高。

交往与交流是不同的,交往不一定能产生交流的结果。2003年W从四川来到沙雅县塔里木乡包地种棉花,2009年包了200亩地,在拾花季,他雇了20名甘肃来的拾花工,又雇了住在附近的两户维吾尔族农民5人。5人中只有一个维吾尔族男子懂汉语,由他与雇主联系。笔者调查时,见到这位男子的父亲,背着装满棉花的袋子来交棉花,基本没有语言上的交流。维汉拾花工在不同的地片上拾花,汉族拾花工由雇主安排住宿、提供饮食。维吾尔族拾花工则回家住宿,吃饭也由自己解决。雇工们之间也几乎没有交流。

交往是交流的开始,没有交往,交流也无从实现。共同的语言是交流的基本条件,但并不是唯一的。几年前,伊斯勒格墩村的一位汉族小伙子娶了邻村的维吾尔族姑娘,起因于这个维吾尔族姑娘给小伙子家拾棉花。当时该女子汉语不好,男子也不太会维吾尔语,但并没有影响两个年轻人的情感交流。这对夫妻后来住在村里,孩子已经四五岁了。

汉族老板雇请维吾尔族打工者,这是一个双向选择的结果,各有所需,各有付出,达成互利的效果。

雇工也选择老板,待人好的老板,就会有相对稳定的雇佣者。泽普县赛力新村60岁的D说:“我请的都是当地的维吾尔族。我的维语也不行,但不能亏待他们(维吾尔族打工者)。我用一年的,就年年都来,他们知道这个老板好了再来干。七大队的ABDK给我当小工,连续干了5年,汉话也学会了。”

巴楚县的M,自1993年起雇请了本村的维吾尔族男子KDSW,开拖拉机,这种关系已经持续了16年,现在KDSW已年龄47、48岁。M说:“1993年时每月给他工资300元,以后逐年增加。2003年开始,一年给他1万元工资。他家的3个孩子我都帮着。儿子大学毕业了,在本乡当老师。当初他儿子在巴楚县上学时,我帮付了部分学费。小丫头上高中,还没毕业,我给生活费。她成绩好,不要学费,每月交学校180元生活费。今年没让他开车,当我的管家,主要管电、水、请工。他帮我管地里的事。”长期的合任,使两人的关系已经不是简单的雇主和被雇者的关系,而有更多的情感因素:相互的信任、依赖、支持。

和田市古江巴格乡七大队只有两家汉族农民,Y家和他哥哥家,他在村里生活了20多年了,是当地有名的蔬菜大户,种菜的农户多了以后,他开始种树种花,请的工人都是当地维吾尔族。Y说:“种蔬菜是个细活,我雇的我们周围的老乡,一个月工资1500元。他们基本上是常年工作的,12个月都来。最长的有干到20年的,全是维吾尔族,男的6人,女的5人。每天10点半上班,中午2点下班;下午4点到7点,夏天时间长一点,一般是回家吃饭。冬季是最忙的,帮忙的人也多,周围几个乡的都有。搞绿化的(种树种花)也有20-30人在这里干活。临时工一天男50元,女30元。每一年我的雇工费都在15~16万元。”Y与维吾尔族村民保持着很好的关系,作为雇主,他不仅提供了打工的机会,同时也以谦和的态度和乐于助人的行为,与维吾尔族村民保持着良好的关系。

在一些汉族村落,接受维吾尔族农民来打工,技术上给维吾尔族农户支持,作为和睦民族关系或者加强民族团结的一种方式,被有意识地提出并执行,也成为乡村干部的一项工作业绩。洛浦县伊斯勒格墩村(汉族聚居)的村支部书记C说:“民族同志来打工,我们工价也给得高,吃的随他们,每天30元。特别是今年结对子,劳动力缺乏,人少地多,民族同志红枣管理技术不行。我在县里大会上提出,我们队和民族大队结对子,100户或120户,本着互相尊重原则,优惠给他们提供红枣苗子,他们来打小工,剪枝、育苗,按时给钱。这事我们已经做了。我的联户人,有事打个电话就来。在技术上、资金上、管理上相互帮助,少数民族的劳动力,汉族的技术和管理。我们村劳动力缺乏,每年村里有100多万的工钱支出去。今年劳务创收,策勒、洛浦的都来挣钱。我提出,与其让他们来找,不如找附近的人,村里安排就好做了。”C支书也表达了组织上安排的用工,会存在一些其它干扰的事:“我们用工太困难了,拖拉机开过去拉人,说好6点钟,结果过了好长时间。大队长、书记,说有事干活,不能去。”可见,在不同民族间用工有了政治意义的同时,也造成用工受到非经济因素影响的可能,雇主或被雇者也被一定程度的局限。南疆乡镇干部还普遍提倡让维吾尔族农民到汉族农民的大棚、果园里打工,让汉族农民传授种植技术。

政府要求对汉族村落的维吾尔族雇工进行管理。C支书说:来村里打工的,要统一办暂住证。每周二村民大会,要求他们也参加。上面下发的文件有汉文的,也有维吾尔文的。请有文化的务工人员传达,也有宣讲团来宣讲的。村委会也维护了打工人的利益,进行民事调解。2009年没有发生一起老板和雇工打架的事。

如上所言,维吾尔族雇工由无到有、由少到多。由于雇工来源的稳定和方便,用工价格下降,这对用工者、受雇者均有利。同时,雇主市场也在发生变化,维吾尔族包地者增多,雇工可以有所选择。虽然市场是以利益需求为原则,但在南疆,维汉关系会影响到用工市场的变化(如下文D所说的一些“忪人”的话语)。同样,用工市场也是维汉交往的场域,是其关系的体现也是影响关系的因素。

泽普县赛力新村(汉族聚居村)的D说:“从2000年后开始了,维族老板一个个噌噌地就出来了。维族老板给的管理费还便宜,从3月到8月底,我们一亩地给管地的150元,他们是120元。”

调查员:“会不会以后汉族老板找工困难呢?”

D:“不会,有人喜欢给汉族人打工,钱给得快,会管理,他们就愿意来干。要是有忪人说,老D吃大肉,不清真,老D坏得很,他们就不愿意来干了。”

在南疆农村,被请雇并不意味着一无所有,或者低人一等。这些出来打工的人也有自己的承包地,在家乡附近劳动,没有脱离自己的生活环境,在人格上并不感到受鄙视。由于打工者对于雇主有选择权,雇主雇工关系相对较好,调查中没听说雇主与雇工发生纠纷之事。虽然多数雇主与雇工在生产之外的往来有限,但也有一些人有情感的交往。而且笔者感觉,汉族农民因与陌生人交往更多,较多以利益为指向,同时在南疆的社会环境中,汉族农民的行为也更谦和。维吾尔族农民熟人之间的往来有更多的人情味,当他们认为和你是朋友时,就很亲切和执着,但这往往是建立在语言交流没有障碍的情境下。在库车县齐满镇莫玛铁热克村,笔者看到邻县的维吾尔族妇女和他丈夫专程来看望数月前拾花的汉族女雇主(讲一口流利的维吾尔语和一双平和的眼睛),她们深深地拥抱,使笔者感受到维吾尔族人炽热的情怀和对友情的眷恋。


四、技术学习

最初汉族农民由内地农村到南疆农村,对南疆的自然生态、农业技术等都有一个学习和适应的过程。维吾尔族、汉族各有所长,维吾尔族在养殖业、林果业有其特长,汉族农民种棉花、种水稻、尤其是种大棚蔬菜的优势明显。上世纪60、70年代人民公社期间,也在搞多种经营,汉族农民的到来带动了农业生产和加工的多样化。和田市古江巴格乡七大队的Y说,1960年父母带着他们5个孩子来到新疆,先是在吐鲁番园艺场,1963年调到和田园艺场,“当时和田各公社大队都想找几个汉族来帮着种蔬菜和粮食,我们大队后来还派马车来接我们,都是希望搞一点经济作物。刚来以后,我们就帮着搞粉条加工,也种蔬菜。”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农村产业结构变化,新作物品种不断出现,新技术不断推广,传统的农业生产技能经常面临着被更新的要求。汉族农民得益于语言优势,可以利用各种媒介获得新知识和新信息,同时他们通过亲属、同乡、同学等关系和内地省区、本乡本村之外的社会建立着广泛的联系,更易获得各种成功经验和市场信息,使其往往更先掌握新技能,更新生产模式。因此,新技术、新品种的扩散常常采用汉族农民先做成功,维吾尔族农民继而效仿,或者汉族农民向维吾尔族农民传授的方式,后者一般也是地方政府提倡和支持的结果。当然,对于一些传统技能,以其更适应当地自然环境,汉族农民也需要向维吾尔族农民学习。

位于和田市城郊的古江巴格乡近年大棚蔬菜发展很快。该乡总耕地面积5080亩,人均耕地不足0.4亩。1988年,由内地迁移过来的10多户汉族菜农,开始试种大棚种植,后逐渐形成了以汉族菜农为主的三个蔬菜基地。1999年乡政府与山东寿光三元村结为帮扶对子,三元村为该乡免费培训蔬菜技术骨干,提供低廉农资,发展设施农业。地委、市委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维吾尔族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从2000年起,该乡每年以新建200多个大棚的速度发展,到2007年底全乡有大棚2550座(其中汉族菜农1250座,维吾尔族菜农1300座),拱棚1000座,蔬菜销售占和田市市场销售份额的35%,占年人均纯收入的40%。古江巴格乡政府给种大棚的4个村安排一名技术员(均汉族农民),专职指导农民种植蔬菜,并录为干部使用。

基层干部因大棚种植效益高而积极推动,有些地方更把推广思路延伸到了维汉农民的互助互惠,与民族团结结合起来。轮台县阿克萨来乡人多地少,乡政府提出了发展大棚蔬菜产业思路,但由于技术方面原因,少数民族农民的积极性始终不高。2008年开始,乡里组织汉族种植户与维吾尔族农民结成“对子”,让汉族种植户进行技术指导,维吾尔族种植户每月到汉族种植户家中帮助务农5至7天,现场学习技术。据报道,通过这种互助活动有效促进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蔬菜大棚被称为“民族团结大棚”。到2009年5月,全乡共结“合作对子”25对,有民汉兄弟46人。

对于乡村管理者请汉族农民种蔬菜等做法,许多人开始并不理解,甚至很有意见。喀什市瓦甫农场的场长(维吾尔族)说:“说实话,前几年,当地农民因为地给外人承包,有人提意见。去年建当地大棚(维吾尔族农民种)后,有人就说骂错了,应该请汉人。我们说,维族、汉族,等等,所有动物都是胡达创造的,他们能干,你们为什么不干。有农民说原来一亩地换几塔合粮食,现在是2万元钱。去年场里要求领导带头种,今年农民自己要求种。”(2000年调查)由于大棚种植投入大、劳动重、技术要求高,一些乡村在维吾尔族农民中推广大棚种植仍然有较大困难。

维吾尔族农民也主动学习汉族农民的种植经验。温宿县托乎拉乡菜队X夫妇:“汉族、维族都有菜地,你种啥菜他就种啥,你批发菜,他们也批发。种水稻的技术,这里以前是撒播稻种,我们来后开始插秧,现在都插秧了。我们开了好多荒地,头年种不交钱,种几年地熟了,维族小队就收走了。我们就再去开荒。我们的稻田埂子抹得光光的,公社书记让他们来学。现在种稻,埂子用薄膜包起来,不漏水、不长草,都是学的。”在莎车县英吾斯塘乡十村,一位在该村落户十多年的四川籍农民说,这里是和江南一样好的地方,地里种啥成啥,插一根筷子都能发出芽来。但原来的耕作方法落后,“就像他们原来种水稻,直接将种子撒到地里,再加上后期田间管理跟不上,亩产水稻只有100公斤。后来,我们教他们先育秧,再向大田插秧的耕作办法。产量每亩达到1000公斤,是原产量的十倍。”

泽普县赛力新村(汉族聚居)老村干部D认为汉族村落在生产上有带头示范作用,“汉族队有带动作用,内地的亲戚朋友多,把内地的先进东西学回来,带动本地发展。(过去)汉族队种树插个杨树苗,现在民族同志插得好。(汉族队先)种西瓜,现在他们种。”

一些汉族乡村干部也认为汉族农民比较自私,不愿给别人传授技术。温宿县托乎拉乡菜队队长(汉族):“汉族菜农,把门关得紧紧的,生怕技术让别人学去。我们常动员要互相学习,但汉族菜农比较自私。”

汉族农民也在向维吾尔族农民学习技术。喀什市瓦甫农场(也称农业综合开发区)场长(维吾尔族)介绍:“当地农民(指维吾尔族农民)主动学技术,搞大棚,虚心向汉族学习,也给汉族农民传授种瓜等技术,解决节水问题。”在家庭养殖、林果种植等方面,汉族农民也多向维吾尔族农民请教。巴楚县英也尔村(汉族村落)村民K的核桃种不活,让他很烦恼:“种核桃两三年了,乡上安排种的,村民不愿种,一到冬天就冻死了,来年再种,冬天又冻死了。种了两三年也没见名堂。维族人核桃树种得好,种得活,我们可能没技术。问他们怎么做,说树1米多高树枝是空的,要剪掉,包上,但我做了树就是死。又问一维族人,说要浇水,结了冰后就冻不死树。也这样做了,不知来年开春后是否活着。”

传统的经验与其文化有关。维吾尔族农民对于南疆自然生态的文化适应,是汉族农民所无法比拟的,他们实际上都经历了一个由学习到适应的过程。当汉族农民引进新的技术、品种在当地被认为是成功方式后,又被维吾尔族农民所学习。


五、讨论

南疆维吾尔族农民和汉族农民的生产交往是多样的。维吾尔族农民在人力、乡土关系、资源(土地和水等)等方面占有相对优势,汉族农民在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占有相对优势。从经济学的观点看,资源合理交换可以使资源利用最大化。这种交换也是一种合作形式,如果能实现互惠互利,利益共享,如谢里夫的理论指出的,群际间可能取得积极的共同结果。可以说,维汉农民的生产交往主要是一种合作关系,包括对对土地的利用,劳动力使用、生产技术的学习等。生产的目的是获取利益,生产交往本身就是一种利益交往。但同时也存在由资源竞争引发的利益冲突,有时甚至很突出。不可逆转的矛盾将会导致持续性的冲突。以下笔者以南疆农村维汉关系为对象,对利益在族际关系中的影响进行一些讨论。

1.对资源的竞争与资源短缺有关,应将资源竞争控制在可承受的限度内。

在南疆农村,利益冲突中表现最明显的是对耕地资源和水资源的需求,不少人把资源紧缺和资源竞争加剧归结于汉族人的大量进入造成对资源的争夺。实际资源在不同时代的表现是不同的,被有效利用并获得收益才能体现资源的价值。几年前,农业生产还负担重,农副产品价格低,种地不获益,当地维吾尔族农民不愿多种地,汉族农民凭借规模化种植及管理和投入的高效获得土地收益。近几年,随着种植业的收益提高,土地使用与利益占有的联系日益密切。

汉族移民的进入并不必然造成资源短缺与竞争行为。上世纪60、70年代曾经有过国家组织的和自发的大规模的移民行为,在当时社会管理体制下,国家和政府承担了很多安置责任,移民多集中安置、开荒生产,移民对当地居民生活带来的直接影响是有限的。到70年代后期,国家组织的迁移人员大多数又回去了。因此,当时的移民行为对维汉关系的负面影响很有限,相反却因为当地维吾尔族干部群众对汉族居民的热心帮助,汉族居民后来的示范作用与回报心理,促进了维汉关系的正向发展。

上世纪90年代后,一些地方曾有较大规模的开荒行为,耕地数量的增多必然带来水资源的紧缺。而这些开荒者及种地者,有本地常住的、外来流动的汉族人,也有当地的维吾尔族农民。另一方面,随着汉族农民的进入,新技术(如节水灌溉)被更快地推广,农作物产量明显提高,水地矛盾并没有被明显激化。

可见,如果在资源使用上不是此消彼长的零和结果,而能实现共享、分享,就可以使利益竞争转化成利益共享。这是建立在对自然有节制的科学地利用之上,也就是说在自然环境可承受的范围内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如对地下水的科学开发可以缓解水、地短缺的矛盾;节水灌溉可以使有限的水资源灌溉更多的耕地;提高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就使土地资源被更有效地利用,等等。但这一切都应该是在尊重自然规律、节制人类行为、保证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进行的。对于土地和水的利用有一个临界点,人口的发展也有临界点,这个临界点可能随着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在上移,但它们都不可能是无限的。在临界点之内,人们或可以实现共享或分享。如果资源短缺的矛盾被激化,对资源的争夺会导致社会的不宁,如果资源的占用与族群分界重叠,资源的矛盾肯定会转化为族际之间的冲突。在南疆,要避免过度开发、制止掠夺性开发,如果因此对这里的生态环境造成永久性地破坏,占当地人口绝大多数的维吾尔族肯定首当其冲,维汉关系的激化也会成必然。因此,对于南疆进行大规模水土开发或移民行为,都要慎而又慎。

2.保证竞争的公平性,避免利益冲突显化恶化。

即使可以达到利益共享的结果,在市场体制下,竞争也是很正常的现象,竞争是推动发展的重要动力。但要保证竞争的公平性,使其合法合理,才可能使利益分配的结果被接受。竞争的公平性,取决于规则的公平和操作程序的公正公开。当资源转化成收益的可能性增大,对资源的竞争就会增强,获得资源就意味着获得收益,资源获得的程序就很重要。南疆农村的一些汉族居民,凭借资金相对较多,为获取包地权或为打井、分水,向维吾尔族乡村干部行贿,不仅影响了干群关系,也影响了族际关系。当然,维吾尔族干部农民之间也有类似的问题,但这并不构成族际交往中的问题。在南疆完全借助市场来处理竞争关系是不行的,需要政府的协调与政策的支持。

3.尊重选择自由还是强调利益共享

对于什么是利益,人们常常是没有共识的,而且它还受到族群文化的影响。以大棚种植为例。大棚种植作为提高单位面积土地产出效益、促进农民增收的方式在南疆农村被大力推广,但维吾尔族农民愿意接受并能种好的并不多。在和田市,有维吾尔族农民说,有了大棚就得天天守在大棚里照料它,“种大棚要跟着大棚走”,自己还想做些其他的事,不愿被大棚拴在地里。即使种了大棚蔬菜,汉族农民一年种三季,维吾尔族农民许多只种一季,还要养牲畜、种麦、织毯、挖售玉石等。与汉族人相比,维吾尔族人性格中有更多的随意、随性、自在而不愿被束缚的特点,农民们更愿意过一种相对闲散和自由的生活,不欣赏规律刻板的作息、严谨节俭的生活。因此,虽然许多维吾尔族农民生活并不富裕却有更多的幸福感。在目前经济利益为导向的现实社会,这种生活方式就可能带来收入上的差异。

维吾尔族农民也知道大棚种植有较高收益,但往往被动地被地方政府推着去种大棚。汉族农民数量虽少,但却是大棚种植的主力,如果维吾尔族农民不愿种大棚,汉族农民就会去种植并由此获得推广大棚种植过程中的政策性支持(如建棚时投入低息或无息贷款、村民义务工等)。类似这样对价值和利益的看法与追求存在文化差异,却以一个标准--物质利益来衡量结果时,政府好心推动、汉族农民热心传授并不能使之迅速有效地转化为利益共享,同时却又拉大了收入差距或者被认为外来的汉族人得到了好处。

可见,即使是经济利益,也与文化传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以经济利益作为惟一的价值衡量标准时,文化多样性保护往往就沦为一种形式。但如果以文化特点为托词而在利益竞争面前退却,却又可能形成“相对剥夺”甚至“绝对剥夺”的事实,其结果将是族际冲突。因此,利益共享,需要考虑文化的因素,又不能以保护文化为由拒绝发展。应对竞争中的不利因素进行弥补(如学习通用语言、掌握技术技能等),避免资源获取、利益分配以族群文化为分界。还应尊重个体或群体的选择,给他们一个认知或适应过程,不能以某个群体行之有效为理由就对另一个群体进行强力推行。

4.避免族群关系中地位概念化的倾向。

双方的合作关系并不意味着双方地位和作用的均等,一般会有强势和弱势的区别,强势一方更为主动,弱势一方较为被动。人际关系不是单线的,而是复线的,构成复杂的网络。若以人际关系替代族际关系,就更要注意概念陷阱(或者是类别陷阱)。一个汉族农民可能是租用维吾尔村落土地的包地人(老板),同时又雇请维吾尔族农民管地、打工;同样,一个维吾尔族农民可能把自己的土地转包出去,自己又出去给汉族农民打工。类似这样的关系,片面地说谁在关系中处于强势或弱势的位置,都是不妥的。当我们以个人行为描述族群行为时,就更应警惕这种概念化倾向。政府在政策支持中应多倡导个体关系而不是族群关系,注重个体权益的保护而不用族群之名压制个体,给个人更多的选择自由,使族际分界在经济行为中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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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报告为李晓霞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疆南疆维吾尔族聚居乡村的汉族居民”[07BSH059]阶段性成果。

作者:李晓霞 新疆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 新疆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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