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公平是通过社会角色的公平合理分配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得其所得,而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是一个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协商持续互动的过程。当今中国社会治理中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社会不公问题:居民收入分配规则不公、教育权利和机会不公、社会保障等权利和规则的不公。我们要通过树立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理念、构建合理的分配调节机制、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完善维护人民权益机制来实现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核心诉求———社会公平。
【关键词】社会公平;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核心诉求
社会公平是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各个层面的核心价值理念和诉求,对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创造力、保障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这里的社会公平是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通过社会角色的公平合理分配,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得其所得;而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是一个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协商持续互动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反映群众诉求,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调解利益格局,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增强社会活力”[1],其核心目标就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当然,在多元治理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社会不公问题,如:居民收入分配规则不公、教育权利和机会不公、社会保障等权利和规则的不公。我们要通过树立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理念、构建合理的分配调节机制、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完善维护人民权益机制,来实现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核心诉求———社会公平。
一、社会公平的深刻内涵
公平是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尺度,是利益分化和利益协调的必然要求。它以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为基准,规定着社会成员具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资源与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
社会公平是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的体现,产生于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核心目标是对社会关系进行均衡合理地调节,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付出与索取、地位和作用之间彼此对等。社会公平的本质内涵是给予每个人所应得的,即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通过社会角色的公平合理分配,使每一个成员得其所得。主要包括人的基本权利的平等、社会中个人的机会平等和按照贡献进行公平分配三个部分,这与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于社会主义公平观做出的最新阐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2]是一一对应,相辅相成的。
(一)人的基本权利的平等———权利公平
人的基本权利的平等是社会公平最基础、最核心的内容。它是对个人缔结的社会基本贡献和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是指每一个公民在行使或享有法律法规赋予自身权利上的完全平等,包括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在内的诸多经济权利,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诸多政治权利。人尊严和自由的保证是通过自身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来实现的,正如恩格斯所言,“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3],都应当有同样的尊严和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出身、职业、财富等附加条件不同而被区别对待。基本权利平等的保证是社会公平的底线,法律给予所有社会成员以无差别的保障与救济,维护其合法权利,从最起码的底线意义上,肯定个体对社会的贡献和尊严,才能从本质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所强调的“权利公平”是对人的基本权利平等内涵的深化。
(二)社会中个人的机会平等———机会公平
机会平等,指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参与经济、政治、社会事务的机会,能够拥有同等取得各种资源的可能性。它是以个人为基本出发点,是社会在解决如何分配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给予个人时所遵循的原则。机会平等包括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它承认并尊重社会成员在发展潜力方面的“自然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的某些机会拥有方面的不平等。由此可见,只有起点和过程均是公平的,结果才有可能是公平。但国家必须保证每一个公民,不管出生在怎样的环境下,家庭经济状况如何,都能获得相对平等的教育和就业机会,相对均等的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服务等。机会平等的理念和准则,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广阔的选择余地和有效的发展空间,提供了更高的发展期望和发展规则,使每个人都有机会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和发展个人的事业。从而激发了现代社会的活力,提升了社会进步的质量。这也是十八大报告中所强调的“机会公平”的意义之所在。
(三)按照贡献进行公平分配———规则公平
在社会财富等资源的形成过程中,每个社会成员所投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生产要素是不同的,各自对社会的具体贡献是有差别的。按照贡献分配是社会公平的一种具体体现,是其核心内容。社会是按照每个人对大家协同生产创造财富所作贡献大小,对利益进行分配的,承认社会成员对社会利益形成的贡献,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分配的差别性。按照贡献分配,符合人对利益驱动的本性,能够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积极性和潜能的发挥,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竞争和进取的状态。
当然,在如何对现有的社会资源进行相对公平分配的过程中,直接体现了规则公平的兑现程度。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存在形式,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所有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贯穿于分配始终。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着太多的“潜规则”。只有规则公平了,人们才能对社会产生认同感,社会隔阂才会减少,社会和谐才会真正实现。
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权利公平是基础,机会公平是条件,规则公平是保障。“三个公平”相互包含、相互联系,从总体上激发社会的活力,促进社会的发展,达到全民共建共享的目的。
二、社会不公: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
改革开放35年来,中国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重大成就。与此同时,居民收入分配规则不公、教育权利和机会不公、社会保障权利和规则不公等社会不公现象屡见不鲜。究其根本,这些社会不公问题是利益分配不均造成的,是当今中国社会治理领域内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一)居民收入分配规则不公
基尼系数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0.4是国际警戒线。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在2000年就达到了0.417,2013年1月18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国基尼系数官方数据为0.474,表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具体表现在城乡居民收入、区域之间居民收入和行业之间职工收入差别过大。
以2012年为例,“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917元,前者是后者的3.1倍。按五等份收入分组,城镇最高收入组人均为51456元,最低收入组人均为10354元,前者是后者的近5倍”[4]。众所周知,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快于中部、西部和东北部地区,占全国人口7.1%和全国面积1.43%的14个首批沿海开放城市创造着全国约1/5的财富,从而带动东部地区收入增长速度也快于其他地区,并逐渐扩大了与其他地区的收入差距。“截至2011年,东部地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406.04元,中部地区为18323.16元,两者相差8082.88元,大于2005年两者间4566.36元的差距”[5]。目前,公众普遍关注的垄断行业超额工资和灰色收入已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一个热点,他们在工资增幅、福利水平等方面远远高于非垄断行业的职工。这些问题不能不说是收入分配规则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公,还需进一步完善。
中国的基尼系数一直以来是比较高的,收入差距问题相当严峻。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公平有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平衡东西部地区发展速度、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强烈的共同呼声。
(二)教育权利和机会的不公
民间存在着这样一句顺口溜:“上小学拼户口,上中学拼关系,上大学拼地域”,从侧面反映着在教育权利和机会上明显存在着不公平。教育权利公平主要指受教育的要求权、自由权、福利权及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当平等;教育机会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受家庭背景、经济财富等因素的影响;而教育公平则是整个社会公平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质是政府对全国范围的教育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大致确保不同群体和个体受教育权利和机会的相对平等。
当今中国存在着公共教育资源在地区、城乡和不同人群之间分配地不均等,这也必然导致受教育权利和机会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区域间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东部大城市明显比西部贫困地区占有优势;城乡间教育机会不均等,占总人口30%的城市人口享有70%的教育资源配置;学校间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重点学校相对非重点学校优势明显。
当今热点问题“异地高考”的根源就是教育机会不均等。地域间的高考录取标准差距和名校的录取差异较大,经济发达地区和高校集中的城市高考录取标准明显低于其它地区和城市,名校所在地的考生上名校的机会大大高于外地考生,特别是北京考生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标准要低于不少外地考生,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人们享受基本公共教育的机会和质量出现较大差距。
(三)社会保障等权利和规则的不公
长期以来,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资源在各类社会群体之间的分配是很不均衡的。从本质上说是由规则不公造成的,这也就使不同的社会群体在享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时的权利有很大差别。从城乡来看,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远远高于乡村,大城市高于中小城市;从社会群体来看,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国企职工相对较好,其余群体享受的公共服务是相对较低的。根据中国社科院发布《2012社会保障绿皮书》和《中国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状况调查》指出,现阶段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最低是200元,最高10000元,上下限最高相差近50倍;截止至2012年9月,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连续8年上调,而新农保和城居保运行3年后的当下,依然是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没有提高。从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方面来看,城乡之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不同类型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医疗卫生的占有差别较大,政府与个人在医疗支出上的分担不尽合理,不同等级医院之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差距明显等规则不公现象。
此外,还存在着诸如:“拼爹”、“萝卜招聘”等就业竞争规则不公现象。所谓的公开招聘是为了某些人“量身定做”的“萝卜招聘”,大部分应聘人成了“陪练”,即使考分和面试都是第一名也需要“运作”,“拼爹”现象在毕业生和其家长眼中普遍存在。《当代中国社会流动》中的统计数据表明,具有权力资本的官员的子女成为领导的机会是非官员子女的2.1倍。而在人的最基本权利———住房居住权方面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权利不公现象。当“房奴”和“蚁族”们“居者无其屋”,少数不法官僚和权贵及“房叔”“房姐”们占据着几十套至上百套的房产。
只有这些权利、机会和规则不公问题得到很好地解决,社会才会真正地和谐。因此,我们必须加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从而优化不同社会成员的社会权益和利益的博弈,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社会难题。
三、守护社会公平: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核心目标
当今社会的发展是以社会公平为目标,且受以公平为基本价值的制度体系制约。从根本上讲,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是一个回应社会诉求、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的过程,其核心目标就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要树立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理念、构建合理的分配调节机制、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完善维护人民权益机制,不断地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使社会各方面利益得到妥善协调,社会各种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从而真正达到社会和谐;也只有通过多元治理,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一)树立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理念
树立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理念是社会公平的内在要求,是社会公平实现程度的衡量标准,是从总体的观念上来达成共识。所谓发展成果全体社会成员共享,就是指随着社会的发展,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尊严应当更加得到维护、基本生存更加得到满足、基本发展条件更加得到保证、生活水平和发展能力得以提升。成果共享是有尊严的共享,这就不仅要关注社会成员的基本物质需求,保证全体社会成员从经济社会的发展中普遍受益,更需要通过制度设计来保障个体的尊严和人格,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智慧,从改革发展中获得相应份额的利益。
全体社会成员,即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主体力量。作为历史创造的发展成果,理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政府通过税费等多种形式掌握的大量财政收入大部分来源于民,最终通过公共财政支付的形式归还于民,为全体人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6],也就是要“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7]
一个社会只有秉持发展成果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价值理念,才能够充分激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潜能,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使国家更加富强,人民生活更加幸福。
(二)构建合理的分配调节机制
构建公平合理的分配调节机制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核心内容,是进一步完善居民收入分配规则的实现途径。分配调节机制的根本任务是要确定社会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形式和份额,形成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当今中国必须立足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这三个环节,来构建“三位一体”[8]的分配调节机制。
初次分配机制主要是在企业内部进行的,通过发挥市场的价格、供求、竞争等机制的作用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建立和完善垄断行业收入分配控制机制、单位内收入分配协调机制、最低工资保障机制等。而国民收入之所以要进行再分配,是为了弥补个人和企业利益保障的不足,为了弥补市场无法解决居民收入过分悬殊的缺陷,其实质是政府作为中立人发挥利益调节作用。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要求,要“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9]。具体包括:建立全面化的税收调节机制、建立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和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公共领域的收入分配调控机制等。
所谓“三位一体”的分配调节机制的三次分配机制,主要包括发动各种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群众组织、社区组织、志愿团体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以鼓励与自愿并重为原则,促进社会内生再分配的秩序发展,确保弱势群体在三次分配中更多受益,实现分配的相对均衡。为此要“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10],构建社会责任引导机制、基本筹集的税收调节机制、公益捐赠机制等。
在初次分配中注重企业和市场的作用,在二次分配中发挥好政府的调节作用,三次分配中更注重全社会的参与,从而构建公平合理的分配调节机制,守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公共产品是稀缺资源,要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我们就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11],从公共资源分配角度来解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权利、机会和规则不公问题。
基本公共服务的实质是在现有公共财力的条件下,由政府对全体社会成员在基本民生和社会公平方面提供完全免费的官方服务,尽量照顾到全社会弱势群体和落后区域,缩小福利和发展差距,确保全民均等受益、共享发展成果和全社会平衡协调发展的一种政策理念、导向和措施。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利益,使其不因阶级、民族、性别、户籍、收入等因素而受到不同待遇,“均等化”本身也蕴含着公平和平等的涵义,其实质是通过结果公平来达到权利公平和机会平等。
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12]总体实现的进程中,政府要肩负起制度设计者、社会管理者和利益协调者等诸多重要角色。政府最基本的职能之一就是公共服务职能。为提高对全社会的保障能力,逐步缩小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中国需要“加快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强化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具体说来,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转移支付形式,建立科学测算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付结构,加大财力性补助力度,解决城乡区域公共产品失衡问题;科学划分各级政府间与事权、责权相匹配的财权,建立基本公共服务的各级政府分担机制;理顺省以下财政体制,提升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管理权限”,中央政府应主要负责服务标准的制定、服务范围的划定和服务监督评估;地方政府则负责服务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改进,从而形成“地方政府为主、统一与分级相结合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13]
同时,政府需要引导并管理好各类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元化的投资体制与管理体制,激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共同参与到社会服务过程中”[14],实现提供主体的多元化;引入竞争机制,扩大购买服务,实现提供方式的多元化;改善公共服务绩效,增强多层次供给能力,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从而共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实现,建立人人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四)完善维护人民权益机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各种资源和利益重新分配与整合的过程,不同利益主体占有的社会资源程度不同,于是在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方面差异就很大,因此要畅通利益表达、参与机制和规范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来反映、协调和维护不同社会阶层、群体、成员的利益,从整体上解决权利、机会和规则不公等问题,这也是中国中国特色社会治理重要目标和维护社会公平稳定的基石。
首先,要畅通利益表达和参与机制。建立畅通的渠道使各利益主体能够及时顺畅地表达其利益需求,参与科学决策,是形成相对均衡利益格局的重要前提。建立畅通的表达渠道要做到均衡、全息和有效,即不同利益群体在利益诉求的信息表达、传递、接纳和反馈中要实现大致地均衡和有效,且多元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在利益竞争和博弈的信息平台上得到尽可能充分地反映。为此,政府必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干部听民生、共说连心话”、“民情通议事会”等群众畅所欲言的平台;完善“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15];建立社会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和社情民意调研反馈机制,注重民意收集与信息反馈,同时,还要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等的社会利益表达功能,拓展互联网通达社情民意新渠道。让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利益诉求能够通过规范、便捷的渠道及时送达决策机关,供决策者调控、整合和汲取,从而制定出全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共政策。
其次,要畅通和规范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利益协调机制要统筹协调社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努力使社会各阶层在利益关系上都能做到共享和双赢。政府应从社会利益分化的现状出发,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化解不同矛盾纠纷。政府还应秉持公平正义价值理念,健全“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16]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加快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构建无差别的社会流动机制。针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具体的新问题,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解决方案,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时代需要公平,社会呼唤公平,百姓渴望公平!中国特色社会治理需要树立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理念、构建合理的分配调节机制、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完善维护人民权益机制,守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
参考文献:
[1]韩庆祥.为什么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N].光明日报,2013-12-12.
[2][9][11][16]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4-15,36,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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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统计局首度公布10年来基尼系数[N].新华每日电讯,2013-01-19.
[5]陆学艺,李培林,陈光金.201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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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12][1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
[8]刘湘顺.马克思利益关系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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