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喜:论意识形态的本质、功能、总体性及领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92 次 更新时间:2014-04-11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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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喜  

 

改革开放前后,中国经历了强化意识形态特别是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到“淡化”、“边缘化”,再到逐步意识到意识形态斗争的客观性,并越来越重视意识形态工作的变化。然而,对于究竟何谓“意识形态”,一方面,学术界意见纷呈[1],在实际应用中,人们又态度各异,会根据语境变化而赋予其不同内涵;另一方面,通行马克思主义教科书的定义,却依据苏联版本,把意识形态定义为思想上层建筑,具有阶级性,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思想观点。[2]这一定义,只是对意识形态在社会结构中的定位描述及其机械的外延规定,而没能依据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批判思想,揭示出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和根本功能,从而把握意识形态的总体性及其领域。进行这一工作,对于在理论上依据实践发展和语境变化,丰富意识形态的内涵,在实践上既抵制“去意识形态化”和“淡化意识形态”的思潮,又避免“泛意识形态化”和“强化意识形态领域阶级斗争”的倾向,是有价值的。

 

一、意识形态的内涵:本质特征及其功能

之所以说传统马克思主义教科书中关于“思想上层建筑”的定义只是对意识形态在社会结构中的定位描述,还没有揭示出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和根本功能,是因为它尚不能解释意识形态概念形成后思想史上存在的四个问题:

其一,为何意识形态很快被作为一个“贬义词”来使用?最早使用“意识形态”概念的是托拉西(Destutt de Tracy)在19世纪初所著的《意识形态概论》,词义即为“观念学”,其意在于以能否还原为感觉经验为标准重构人类知识体系的基本观念。但是,拿破仑很快就称托拉西等人为“意识形态家”,即脱离实际、虚构观念的“空论家”。于是意识形态的词义发生了转化,具有了“虚幻性”的含义。

其二,马克思为何对意识形态持强烈的批判态度?[3]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神圣家族》(1844年)中,批判了以布鲁诺·鲍威尔为代表的青年黑格尔派将所谓对“绝对精神”的“自我意识”作为人的本质和历史本体的观点,认为这是一种“虚幻”的意识形态。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年)中,更是通过对以往社会意识形态的批判,揭示了意识形态在本质上的虚假性,即是颠倒的社会意识。直到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才把“社会意识形式”界定为“思想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4]

其三,为什么现代学者依然存在对“意识形态”的“否定性”解读?除了把意识形态作为思想上层建筑的“中性”解读外,某些现代西方哲学、包括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学者,依然对意识形态持“贬义”态度。如曼海姆(Karl Mannheim)认为,意识形态和乌托邦一样,都是关于“存在之超越的观念”[5],即意识形态往往表现为以想象的方式去描写存在,在这一过程中又因为要反映政治集团的利益而竭力掩盖存在的真实关系,因而是消极的精神现象。阿尔都塞(Louis Althusser)则突出“意识形态”和“科学”的对立,认为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出发点是幻想的现实还是从真实的现实,而马克思主义通过“理论实践”而超越了原有意识形态,达到了真正意义上的科学。

其四,为什么中国现代社会对意识形态的态度会跌宕起伏?“文化大革命”存在严重的意识形态“崇拜”现象,使社会生活“泛意识形态化”,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不断被强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又产生了某种“意识形态恐惧症”,无论在政界、学界,还是平民百姓,大多对意识形态“唯恐避之而不及”。而在对外交往中,则公开宣称“不划线”(不以意识形态为标准);在对台宣传中,也往往以“搞意识形态”为罪责来斥责台独势力的某些言行。

上述现象表明,对意识形态仅从社会结构层面作描述性的定义(反映经济基础的思想上层建筑),并在这一定义基础上推论出它的根本特征是阶级性(经济基础是有阶级性的,因而意识形态也具有阶级性),而没有进一步从社会需要和历史发展两个层面揭示它的本质特征和根本功能,便不能很好解释意识形态在社会生活中的历史变化,以及人们对意识形态的不同态度。

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无疑是我们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中揭示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和根本功能的入门。遗憾的是,几乎所有马克思主义教科书在阐述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思想时,均忽视了如下两段经典论述,那就是:“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的阶级,即使它的统治要求消灭整个旧的社会形式和一切统治,就像无产阶级那样,都必须首先夺取政权,以便把自己的利益又说成是普遍的利益,而这是它在初期不得不如此做的。”“所有的历史编纂学家,主要是18世纪以来的历史编纂学家所共有的这种历史观,必然会碰到这样一种现象:占统治地位的将是越来越抽象的思想,即越来越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思想。因为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进行革命的阶级,仅就它对抗另一个阶级而言,从一开始就不是作为一个阶级,而是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出现的;它以社会全体群众的姿态反对唯一的统治阶级。”[6]

马克思恩格斯上述两段论述,除了强调夺取政权对于阶级统治的必要性外,还包含了关于意识形态问题的重要信息:无论是夺取政权还是掌握政权,都需要在观念上把自己的“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或“共同利益”,从特殊利益的合理性证明推导出阶级统治的合法性(或相反,以敌对阶级利益的不合理性来证明其统治的不合法性);而这一合理性证明的理论表达则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这些思想,深刻地揭示了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和根本功能。

从意识形态的本质看,它反映了人们不同的利益诉求,因而并非是纯客观的或“价值中立”的科学理论。不管如何给意识形态下定义,其最基本的要素是:价值观的理论体系。首先,它是一种价值观,是反映不同利益关系的价值判断;其次,它又不是一般个体对生活的直接感受和追求,而是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因而需要理论论证,需要通过概念、判断和推理的逻辑形式,来论证其所代表利益的合理性。

意识形态的这一本质,决定了其特征是内容和形式的矛盾统一,即内容上都反映一定的阶级或集团利益,具有特殊性,而在形式上又要说成是体现共同利益,具有普遍性。据此,我们可以把意识形态看作是“价值观的理论体系”。这一本质,与意识形态是“经济基础的反映”这一关于社会结构的描述性定义,以及是对社会存在的“虚幻”反映等“贬义”表达统一起来;把意识形态在内容上具有“阶级性”的“个性”,与意识形态作为对特殊利益的合理性论证的“共性”统一起来。意识形态在形式上的普遍性,使其在一定历史阶段表现出“虚幻性”,在内容上的特殊性,使其在一定历史阶段表现出“阶级性”,而形式的普遍性和内容的特殊性的统一,则决定了意识形态对于经济基础的相对独立性。

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意识形态的根本功能,是要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即为维护或颠覆现存利益格局的行为合法性提供合理性辩护。在一个社会中,只要存在不同阶级、阶层或利益群体的利益矛盾或冲突,从而存在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就需要有一定的意识形态来对之批判或为之辩护。某一利益群体在表达某一特殊利益时,为了获得社会对这一利益最大程度的认可,便需要尽可能“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即是通过“言说”的理论要素,以便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普遍的利益”或“共同利益”。一旦社会利益的分化和冲突完全消失,不再存在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矛盾,也就不再需要意识形态了。

而一旦当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存在冲突,那么,意识形态就具有“虚假性”。正因为如此,拿破仑会称托拉西等人为脱离实际、虚构观念的“意识形态家”,马克思对传统的意识形态包括德意志意识形态会持强烈的批判态度,认为它们是对现实的“虚幻的反映”,许多现代西方学者包括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会坚持“意识形态与科学是对立的”观念,而当代中国会存在“去意识形态化”的社会思潮。

马克思主义作为意识形态,具有一切意识形态的共性,即是价值观的理论体系,要把自己所代表的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它与历史上剥削阶级意识形态的根本区别在于:剥削阶级用形式上“虚幻”的利益普遍性,来掩盖其实质内容上的利益特殊性;而马克思主义则通过对资本主义内在矛盾以及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无产阶级历史地位的科学揭示,旗帜鲜明地表达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同资产阶级利益的冲突性,同时指出自己所代表利益在本质上和长远意义上同人类普遍利益的一致性。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表明的那样:“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共产党人为工人阶级的最近的目的和利益而斗争,但是他们在当前的运动中同时代表运动的未来”,这一未来就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7]当马克思恩格斯把自己共产主义理论称为“科学社会主义”时,当列宁称马克思主义为“科学的意识形态”时,都在表明,这一理论是无产阶级解放的理论,代表的是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但这一利益的实现,是同人类解放的客观进程联系在一起的,它反映的是人类的共同利益,正如马克思一直强调的,无产阶级的解放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而无产阶级如果不能解放全人类,则不能最后解放无产阶级自己。于是,作为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便具有无可置疑的科学性。

当然,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欲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既不能否认意识形态存在着阶级性和不同意识形态之间存在着斗争性,也需要超越传统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抗思维。从理论上说,意识形态的阶级性,只是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在价值观上的理论表达的部分表现,意识形态斗争的内容和形式是多样的。在马克思的语境中,欧洲资本主义客观上已分化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大对抗阶级,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批判,重点是批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马克思所论述的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和根本功能,还是着眼于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关系,只不过资产阶级是“虚幻”地表达了两者的一致,而无产阶级将真实地实现两者的统一。

由此,我们应该把意识形态的“阶级性”拓展到对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关系的表达。对于无产阶级来说,在其夺取政权与掌握政权的不同条件下,对自己的意识形态在内容和形式之间相统一的表达是不尽相同的。为了夺取政权,它毫无顾忌地说出自己所代表的群体利益同其他剥削阶级利益的冲突性,以便更充分地动员更广泛群体的投入。然而,自己成为执政党后,应该逐步表达自己所代表利益在现实上的普遍性,以使自己不断巩固并扩大长期执政的合法性资源。“文化大革命”在意识形态问题上的教训之一,就是继续强调无产阶级利益的特殊性,不断人为制造利益矛盾和冲突,通过强化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以及“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其结果是损害了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资源”。

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使经济成分、社会组织、就业形式和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化,造成了社会阶层的分化和利益的多元化,并由此决定了反映不同利益关系的价值观多元化。意识形态作为上层建筑,其要反映的经济基础,已非完全的公有制或国有制,马克思语境中作为无产阶级主体的产业工人也已非社会的主要成分。在这种情况下,处理意识形态问题,须以两个基本的价值判断为前提:其一,我们不可能做到各个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利益实现完全均等和一致;其二,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意识形态上确立“以人为本”的核心话语,宣称自己没有特殊利益,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普遍性,并尽可能为协调各种利益矛盾提供理论上和价值观上的根据,而不应该在观念上强化利益冲突或强调自己只代表某一阶级的利益。

 

二、意识形态的外延:总体性及其领域

根据迄今为止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定义,社会意识分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两个层面,作为“形式”的社会意识,是系统的、自觉的、抽象化的社会意识,包括属于思想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思想、艺术、道德、宗教、哲学等意识形态以及科学。

要界定意识形态,需要对外延有所规定。但是,之所以说把意识形态定义为“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社会意识形式”只是机械的外延规定,是因为它没能通过对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及其根本功能的考察,来把握意识形态的总体性以及由此所区分的领域。它在理论上带来的困境是,不仅把人们具有社会性的情感、意志等社会心理都剔除在意识形态之外,更重要的是,带来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界内部关于社会科学是否是意识形态的长期争论。[8]持社会科学与意识形态对立论观点的重要理论依据,便是意识形态的定义里只把属于社会科学的政治法律思想和哲学列入意识形态,却没有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列入其范围,而一般在学界被视为人文学科的道德、艺术等,反而都被列入意识形态。它在实践上带来的困境是,将除科学以外的各种社会意识形式都作为意识形态,意识形态被泛化了,它同各种社会思想文化和人们精神生活的复杂关系被简单化了。“文化大革命”期间甚至改革开放初期,曾经把所有思想文化艺术和人们精神活动都打上“非无(无产阶级)即资(资产阶级)”的阶级标签,把各种艺术欣赏趣味甚至不同的艺术表现形式(例如,唱歌是否用“气声”、在舞台上是“站着唱”还是“走着唱”、女孩穿衣服的最上一个纽扣是开在锁骨上还是锁骨下,等等),把在一定历史阶段形成所有私德,都当作意识形态,都定性为非无即资,从而造成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扩大化。总结其教训,在理论上对意识形态所作机械的外延规定,是重要原因之一。

诚然,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1859年)中确实说过:在考察社会形态的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马克思在这里并不是写哲学教科书以给“意识形态”下定义,而是对自己已经形成的唯物史观作总体阐述时,列举了所涉及的对经济生活的变革能够发生影响的“意识形态的形式”。

对意识形态外延的辨析,俞吾金的《意识形态论》给出一个重要思路,即:“在马克思那里,意识形态是一个总体性概念”,“是由各种‘意识形式’———哲学、宗教、伦理、政治、法律等等构成的有机整体。”遗憾的是,俞著尚未就“总体性概念”的“总体性”和“有机整体”的“有机性”,作深入阐述,而仍然是依据传统教科书的定义,列举了所“包括许多具体的意识形式,如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哲学、艺术、宗教等等。”[9]

首先,我们不能忽视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1851年)中还讲过:“在不同的财产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这意味着,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情感、思想方式和人生观中,包含着意识形态。

其次,更重要的是,对意识形态与各种社会意识形式的关系作总体性把握,有两个不同的思路:其一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其二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这两个思路在逻辑上恰好相反:作为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是整体包含部分,部分存在于整体之中;而作为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则一般存在于特殊之中,特殊包含了一般。以往对意识形态作外延规定时,说意识形态“包括”除科学以外的各种社会意识形式,恰恰体现的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只是形式逻辑意义上的机械关系(正因为如此,我们说传统教科书对意识形态所作的外延规定,只是机械的外延规定)。

而要真正理解意识形态的总体性,需要从一般和特殊的辩证关系上来把握意识形态同各种社会意识形式的外延关系:即各种社会意识形式(除自然科学外,下同)中,不同程度地包含有意识形态成分,但并非各种社会意识形式中的所有思想、观点、看法或判断,都是意识形态;而作为总体性的意识形态,则存在于各种社会意识形式之中,但它不是横向地机械地呈现为各种社会意识形式,而是综合地通过各种社会意识形式的内容表现出来,并通过纵向的领域体现出层次性。

辩证地而非机械地把握意识形态同社会意识形式的关系,需要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及其根本功能的思想,来揭示其总体性并区分其领域。如前所述,意识形态的本质是价值观的理论体系,它是对不同阶级、阶层或群体的利益关系所作的价值判断,但又包含着对其利益合理性的论证;其根本功能,是要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即为维护或颠覆某种现存的利益格局的行为合法性提供合理性辩护。

于是,在所有的社会思想和人们的精神生活之中,确定是否是意识形态,其根本依据是两条:其一,是否反映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凡是不反映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的思想和精神,都不属于意识形态;其二,对于反映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的思想和精神,还要看其是否体现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果只是个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或者即使是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只要不涉及某一群体的特殊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这些思想和精神也不属于意识形态。

这就是说,意识形态存在于各种社会意识形式和社会心理之中,凡是社会意识形式和社会心理中包含的反映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内容,便是意识形态,凡是不反映这一内容的,就不属于意识形态。它可以通过单一的政治法律思想、艺术、道德、宗教和哲学形式表现出来,但更多地是几种社会意识形式综合的表现,甚至包含社会心理。这就是所谓意识形态的“总体性”。如此对意识形态的外延考察,避免了机械的外延规定,既具有理论价值,又具有实践意义。

在理论上,它既可回应日常生活是否具有意识形态的问题,理解马克思所说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同意识形态关系的论断,不至于把日常生活都剔除在意识形态之外;又可回答社会科学是否是意识形态的问题,因为意识形态作为总体性的价值观理论,需要理论论证和逻辑表达,这就同科学并非是绝对对立的,社会科学和意识形态存在交叉性,但不等于所有的社会科学内容都是意识形态。

在实践上,我们可以根据意识形态所反映的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矛盾和冲突关系的密切程度,区分不同的领域:政治生活领域、思想文化领域、日常生活领域以及国际交往领域。政治生活领域是经济的集中表现,直接体现人们的利益(基于物质利益,还衍生出政治权利、文化利益和社会权益)关系,属于意识形态。思想文化领域程度不同地具有意识形态性,即在以不同的理论范式和价值取向来反映多样化的社会生活时,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在不同程度上为一定的利益关系的合理性或必要性作论证。日常生活领域的利益关系复杂和多样,很多是不同个体之间或个体与某一群体的利益矛盾,如不涉及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冲突,则是具体矛盾,并不都能上升到系统的理论形态或“主义”,故不应将日常生活领域意识形态化。当然,由于社会转型中诸多问题的集中爆发或凸现,背后往往存在“主义”的影子,而如何化解这些矛盾,也存在着不同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导向,因此,日常生活领域没能完全脱离意识形态的影响。国际交往领域,各种思想文化的交流、交融日益频繁,但也存在着价值观和社会制度的矛盾和冲突,存在着意识形态的交锋。

这样在纵向上作意识形态领域的区分,避免把除自然科学外的所有社会意识形式所表达的内容都当作意识形态,对于在实践上既抵制“去意识形态化”和“淡化意识形态”的思潮,又避免“泛意识形态化”和“强化意识形态领域阶级斗争”的倾向,从而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把握马克思主义在社会生活中的话语主导权,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伊格尔顿(Terry Eagleton)归纳过16种定义。参见周宏:《理解与批判———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文本学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5-36页。

[2] 如1983年版《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意识形态作为社会的观念(或思想)上层建筑,是对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以及由经济形态所决定的政治制度的自觉反映。”包括“艺术、道德、政治法律思想、宗教、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2009年版(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念上层建筑,是指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意识形态。在这个意义上,观念上层建筑又被称为意识形态上层建筑。”“具有鲜明的阶级性。”2013年版(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意识形态又称观念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思想观点。”

[3]一般认为,马克思有自己的意识形态理论。而笔者认为,与其说马克思形成了自己的意识形态理论,不如说马克思形成的是意识形态批判理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思想,是其意识形态批判理论的表现。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591页。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6、537、552页。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2、65、53页。

[8]对于社会科学是否是意识形态,学术界大致有三种观点:属于论:社会科学反映人们的社会关系,因而属于意识形态;对立论:社会科学也是科学,因而与意识形态是对立的;交叉论:对社会科学的研究必然包括有研究者的价值导向,因而包含了意识形态。

[9]俞吾金:《意识形态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8页、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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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上海交通大学学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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